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软件着作权基本概念

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着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着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着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着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着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着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软件着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软件着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着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着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着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文件为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1]

各项权利

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登记意义

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着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着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着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着作权登记。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

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着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着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着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着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

根据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规定: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软件注册权证书样本:

2009年7月1日已经实行新版本的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从整体的黄色变为蓝色,证书边框也添加了花边,显得更高贵、更大气;唯一的遗憾是证书没有封皮,所有取得证书的软件企业登记用户,只能自己寻找封皮。

所需材料

填写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着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指着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 、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着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 、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着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着作权人转让取得着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着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权利范围是指着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

a.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简要说明(不超过600字)

b.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分类号(查我方提供表)、软件版本号(若不是原始版本号如,,还要提供原始版证明,见我方提供的证明);

c.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总条数)

d.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e.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f.软件的全称(所有文件统一名称)、开发完成日期、发表(公开)日期;申请人、版权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说明关系;

g.着作权利范围:全部还是部分(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

h.签署委托代理书(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档中不要出现外国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 、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 十一 ) 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 30 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 60 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一般情况下,程序每页不少于 50 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 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2、例外交存:在栏中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并提供相应材料。

3、封存: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鉴别材料

软件着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有着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着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软件着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

2.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 拟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封存

软件着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1、《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着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着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着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而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5、从以上3、4点可以看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相关问题

软件着作权登记登记的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软件着作权登记是:1、软件着作权,2、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着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本文只探讨软件着作权登记。

软件着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

软件着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是指着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着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

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着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着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着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着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着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着作权登记与取得着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着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着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

关于着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着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着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着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着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着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着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着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着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着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登记流程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电子版):您提供该软件的WORD电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和后2000行,共计4000行,最后一页为软件退出部分代码);

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由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

由于专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国专利相关的知识、法律和规定相当地多而且细致甚至于各不相同,要了解各个细节可通过查询相关具体法律、条文或者国际条约,另外请见参考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发明创造成果都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其中约有70%的发明成果从未在其他非专利文献上发表过,科研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不仅可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和水平,而且还可以节约60%左右的研究时间和40%左右的研究经费。

专利制度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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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旨在保护技术能够享受到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主体使用专利,都必须通过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获得使用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的使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专利无效、专利撤销、过期专利等一一被列入专利法律范畴。只有充分的认识诸如此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专利资源,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经济价值。?[3]专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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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按持有人所有权分为有效专利和失效专利。

有效专利

通常所说的有效专利,是指,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失效专利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保护期限或因为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而丧失了专利权或被任意个人或者单位请求宣布专利无效后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并宣布无

效而丧失专利权之后,称为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对所涉及的技术的使用不再有约束力。[3]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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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一个国家依照其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的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对“专利”这一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其中较为人们接受并被我国专利教科书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由专利机构依据发明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叙述发明的内容,并且产生一种法律状态,即该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所有人的许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

销售和进口等),专利的保护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我国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即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号一定是ZL开头

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公开”,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独占”是指法律授予技术发明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技术发明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人,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有关专利技术的信息。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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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的(nonobviousness):专利发明必须明显不同于习知技艺(prior art)。所以,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是在既有之技术或知识上有显着的进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术或知识的显而易见的改良。这样的规定是要避免发明人只针对既有产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专利申请。若运用习知技艺或为熟习该类技术都能轻易完成,无论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专利的进步性精神;而在该专业或技术领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构想,就是显而易见的(obviousness),是不能申请专利的。

适度揭露性

适度揭露(adequate disclosure):为促进产业发展,国家赋予发明人独占的利益,而发明人则需充份描述其发明的结构与运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发明人同意或专利到期之后,能够实施此发明,或是透过专利授权实现发明或者再利用再发明。如此,一个有价值的发明能对社会、国家发展有所贡献。

专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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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

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

实用新型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相对于以前的专利法,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提高了。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

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专利检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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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

检索方式

(1)字段检索:

系统提供了16个检索字段,用户可根据已知条件,从16个检索入口做选择,可以进行单字段检索或多字段限定检索。

每个检索字段均可进行模糊检索,用%(必须使用半角格式),代表一个任意字母、数字或字;

可使用多个模糊字符,且可在输入检索字符串任何位置,首位置可省略。

(2)IPC分类检索

IPC分类导航检索即利用IPC类表中各部、大类、小类,逐级查询到感兴趣的类目,点击此类目名称,可得到该类目下的专利检索结果(外观设计除外)。

IPC分类导航检索同时提供关键词检索,即在选中某类目下,在发明名称和摘要等范围内再进行关键词检索,提高检索的准确性。

2无量专利网专利检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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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百度专利检索

4 其他

专利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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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排他性

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知识产权协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专利“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

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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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

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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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 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咱们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 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 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

5) 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6) 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7) 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 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9) 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10) 专利宣传效果好。

11) 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2) 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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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要求

1.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不违背自然规律;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a. 科学发现;

b.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 动物和植物品种;

e.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但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优先权的含义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

专利商标

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申请日重要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授予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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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阶段、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3个阶段。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著作权与专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专利的区别 著作权优点: 1.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也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效力(权利证明,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2.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也就是说,别人不能用跟你一样的代码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软件系统。至于系统内的图像、人物肖像等等,你也可以拥有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雷同的图像、人物肖像等的权利。 著作权缺点: 1.著作权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构成。 2.因此软件开发人员,他们可以研究了你的软件,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编写软件,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著作权。无疑,他们偷窃了软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软件的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总之,软件著作权无力保护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 发明专利的优点: 1.软件发明专利相对著作权保护,专利法弥补了这一缺点,极大的保护了软件的技术方案形式。(保护主要是你的软件流程图的内容。采用何种语言以什么具体的语句实现,专利并不说明。授权以后,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 发明专利的缺点: 1.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材料就必须公开。 2.获得专利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持费用。 3.申请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软件并不太多。 4.专利的申请及审查可能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如果软件的市场周期较短就不适于专利保护。 观点 因此,我个人建议申请著作权的理解观点:如果是为了防止商业合作中被盗版申请著作权即可,而且虽然构思公布了,但同类软件要抄袭模拟也需要凭自己的智慧和设计编写研发出与我们软件功能类似货相同的功能,不难就抄袭侵权。 第二,在中国腾讯抄袭了多少家APP,也很少被别人起诉赢过,所以真的要防止很难,而且别人也不会完全按照我们的构思。 第三,专利申请不考虑它的符合要求性,仅考虑申请周期,我觉得暂时也耗不起,如果真需要,那就两个一起申请。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专利和著作权的区别是什么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1)保护的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内容本身,这些形式表现为小说、论文、电影、歌曲、图画等种类。专利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比如电视机的发明、灯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乐瓶独特的外观设计等。 (2)保护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由保护对象所决定,著作权法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具有独创性;但专利权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例如,甲发明了电视机,并申请了专利,乙就不能再申请这一专利。 (3)权利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不必经过任何登记或审查程序;专利权则必须依法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授予合法申请人。 (4)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而专利权仅包括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转让权等财产权内容,不包括人身权内容。 (5)权利保护期限不同。如前所述,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代理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复审,外观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代理,专利申请,著作版权申请认证,驰名商标协助办理。 二、著作权权利纠纷 处理方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 两种类型: 其一是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是当事人在签订著作权合同时,就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愿意把将来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内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它是当事人在争议发 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专门签订的愿意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无论是仲裁条款还是以其他方式单独订立的仲裁协议,也无论是涉及未来的争议还是既存争议的仲裁协议,其作用

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一、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 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 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 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 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 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 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二、著作权特殊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

著作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的主要区别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1,著作权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1,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2,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 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⑶权利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商标权只是财产权。 ⑷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 商标权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 ⑸保护的目的不同 1,著作权保护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2,商标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

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6)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它们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 ①它们的客体都是无形的财产;②这些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都是法律所赋予的;③它们都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 (1)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专利权只有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审批核准后,方能产生。 著作权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2)客体不同 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解决某一实际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设计,实用新型。 而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著述创作的客观表达形式。(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与版权d的区别

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 2014年10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4条就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对于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诉争商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第二种意见,“仅依据单独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不能用来证明商标标志著作权的权属,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证据,作为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事实上,仅依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行政、司法实践有着反复不同的做法,争论也十分激烈。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并总结出值得关注的十大问题,供同行参考。 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否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在“CAMEL” 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亦可以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而商标法中均有保护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的规定。不同于商标权,著作权享受全类保护,且著作权不受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约束。上述情形显然对商标法相关基本制度构成了冲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则认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与商标权法对商标的保护各自独立,如果商标标志构成作品,著作权法依法予以保护,并不会对商标法的制度产生不利影响。[1]此外,在工商银行行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某一客体同时符合两个法律的保护要件,当然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2] 从学术角度来看,部分法官也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有时反而可以弥补因商品类似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而不能有效制止恶意注册的不足。对商标标志依法进行著作权保护,反而能够维持正常的商标秩序。[3]商标版权化不必然导致与著作权的冲突。[4]笔者赞同,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会对商标法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二、商标权人可否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至少是利害关系人? 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等载明的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主体并不必然一致。在“ettusais艾杜纱”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商标注册证的本质功能在于确定特定主体的商标权人身份,而非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只有针对同一商标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通常亦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商标注册证才可能同时亦具有证明著作权权利归属的作用。但实践中,上述权利主体常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商标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既可能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但亦可能不具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即商标权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擅自将作品注册为商标)。而即便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形,亦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为商标权人同时亦是著作权人,其将自己的作品注册为商标;一为商标权人虽非著作权人,但其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因上述三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和区别

论述题:专利权与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技术发明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下面将在权利的主体客体、权项、取得、期限、归属、行使和限制等方面阐述。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但是客体存在一定差异,即两种权利保护的对象不同。专利权保护的是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产品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属于思想、观点内容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的作者思想、情感和观点)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情感和观点等作品内容本身。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客体第二个不同点在于,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保护两部主题内容相同的作品,但专利权要求作品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会保护主题内容相同的两个发明创造。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权项有差异。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只要有:实施权(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处分权(许可、转让、质押、放弃);标记权。人身权利主要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荣誉的权利。著作权里的著作人身权内容更多,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的权限范围更广。但是在权项的义务方面,专利权明显多过著作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要按规定激纳专利年费和其他费用,给予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的义务,并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义务。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差别很大。著作权均伴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无须注册登记手续,专利必须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法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产生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 专利权与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般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的50年(集体作品另外考虑);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与著作权的归属比较一致,一般来说专利权归属于专利权人,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等另外考虑)。 专利权与著作权行使都包括转让、许可使用等,大致相同。著作权有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法定许可使用范围。专利权在义务权项中规定要接受国家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 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权、与著作权有关利益。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者权。而专利权没有有关的邻接权。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很多人可能户认为著作权应该是涉及书本等方面,而专利权应该是科学设计之类,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呢?著作权与专利权之间到底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呢?它们之间又有哪些相同的地方呢?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相同点 一、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二、独占性: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地域性: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四、时间性:保护有期限。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不同点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

论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论产品设计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 产品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艺术性创作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性,又有着作权的特性,在满足条件时,可以获得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对于同一知识产品受不同知识产权法保护,学界使用不同的术语,我国有人将该现象称之为“权利的双(多)重保护”、“权利的交叉保护”或“权利冲突”、“权利竞合”等1。产品设计受专利法和着作权法的双重保护将引发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如何寻求救济等问题,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试图在着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 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同一客体是否给予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双重保护以及如何解决双重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均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本文拟以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仍受着作权的保护为视角,分析双重保护的必要性,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双重保护的态度,在借鉴域外司法和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建议。本文分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提出。通过司法实践中已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着作权保护的案例和对案例判决的评述以及对知识产权选择理论的评判来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问题。第二章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从立法制度上的原因,知识产权自身特性以及利益平衡的考虑等因素进行分析,来说明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必要性。第三章是考察中外司法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领域——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首先对我国实用艺术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案例进行梳理,通过案例对实用性、艺术性和功能性等要素进行辨析以及着作权法保护对实用艺术品艺术性高度的要求。其次,对美国司法判例中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分离原则”进行探讨,并与我国司法保护现状进行对比。最后,阐明了中美两国专利法和着作权法都对实用功能保护的排除,着作权法保护和专利法保护的差别和意义。第四章是对完善我国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着作权双重保护提出的建议。本章是基于前述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对域外立法和司法判例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和司法层面上提出完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着作权双重保护的建议。

著作权、版权的重要性

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 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人所有; 3、保护范围广泛。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 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用。而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目的,也就是说在任何行业、任何产品中别人一旦使用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 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止其他 人侵权。主要是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册; 5、有利于作品的许可、转让,来实现作品的经济价值; 6、若是软件著作权,是企业申请双软认证的必备条件,是企业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3、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

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 (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责任基础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②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可以采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方式。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常采取的责任形式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损失等。 ③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构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须以致害人造成的损害事实为前提。构成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则无须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知识产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知识产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即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等在内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版权)。 知识产权与软件著作权的区别有哪些 二、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知识产权的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了解了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定义之后,那么,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下面来看看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1)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若干问题”。 2.申请方式不同 (1)软件版权代码写完就自然受到保护,不需要经过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规范就可以获得;

(2)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诸多要求,才能够受到保护。 3.简易程度不同 (1)软件著作权获权简单,维权简单,保护力度弱,产生的效益通常是收取授权费用; (2)软件专利获权困难,维权复杂,保护力度强,产生的效益不仅可以打击竞争对手,还隐性地促进企业内技术的研发。 著作权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专利制度的宗旨 专利制度旨在保护技术能够享受到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主体使用专利,都必须通过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才能获得使用权。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的使用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专利无效、专利撤销、过期专利等一一被列入专利法律范畴。只有充分的认识诸如此类的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利用专利资源,为企业实现更多的经济价值。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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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二种表达方法: (一)列举式: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这是国内外著作普遍的方法,目前被两个主要的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界定。 (二)概括式:主要表现在国内外有关知识产权法的论著或教科书中。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认可。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无形的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非物质化)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二)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三)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 (二)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别于一般财产法所采取的“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 产品。(一)种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经营性资信 (二)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调整因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 律事实构成,著作权不是抽象的,是具体的。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 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体现为某种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 商业标记都是智力劳动的表现形式。 区别: 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4、保护期限 5、人身权利方面(财产权主要)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有什么区别

软件著作权和软件专利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时间宝贵,小编翻阅了大量材料并进行归纳,目的只有一个,让你1分钟快速了解两者的区别~ 无论是计算机软件专利还是软件著作权,都属于核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畴。申请成功后都能拿到政府相应的补贴。但著作权和专利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所以采用两种不同的保护形式获得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 (一)二者法律依据不同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的专利保护依据《专利法》,具体审查标准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 (二)二者保护原则不同 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体现公证的效力,主要用于声明著作权权属,后续维权时的证据力度更大,是APP上架的必备品,如果申请高企还可享受最高30%税收减免和最高200万的政府补贴。 软件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必须要积极申请,且专利制度也是以“用公开换保护”为原则。 (三)保护期限和维护费用不同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作品,其法律规定的相关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 费用方面只会缴纳前期的申请费,后续不会有维护的费用。 一般来说软件专利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20年。 而发明专利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

(四)申请通过率不同 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登记制,只要形式审查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并且不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获权,登记通过率很高。 软件专利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际审查。一般纯软件型的专利不易获权,通过软硬件结合的方式会提高其授权率,但总得来说通过率相对要低。 (五)下证周期不同 软件著作权可以不用公开就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让创作者更快地获得著作权保护,采用加急申请软件著作权6-12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证书,而且是不成功全额退款的。这样的时效性能够帮助著作权人快速抢占市场,拿到政府相应的资助。 软件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发明专利申请时间是1~2年,一般不能采取加急形式。而软件的进步迭代相对来说是较快的,所以在申请的过程中的有可能就会错过软件市场。 但,两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相反,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对一个软件系统最好的知识产权其实是搭建起全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用专利保护想法、软著保护代码、商标保护名字、版权保护LOGO,这样的保护才能全方位的保护你的软件权利,为你带来更长远的经济效益!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的区别

软件着作权基本概念 个人和企业登记 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着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着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着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着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着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着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着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着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着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着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着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着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着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着作权人。 第九条申请软件着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表;

版权业务说明

版权资料 著作权分类: 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计算机软件、戏剧、杂技艺术、图形、模型等作品。 材料要求: 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样本(包括纸质样本和电子介质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注:以上文件均需盖公章或当事人的签名。 办理步骤: 在线填报登记、打印——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缴费通知(30天左右)——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下发受理书(30天左右)——审查(30个工作日)——(补正)【2个月内补正,登记机构30个工作内审查完毕】——制作发放登记证书(2个月左右)——公告 备注:版权是先下交费通知书(申请后1个月收到),后下受理通知书(缴费后1个月左右可以收到)。若不需要补正,版权从申请到拿证的总时长是5-6个月左右。若需要补正,则要加多1-2个月。 查询: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可以搜索作品是否已经审查完毕,何时登记下证。 常见问题: 1 什么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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