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手册(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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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法律知识手册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制作日本驻华使馆利民工程项目无偿资助

李杰在一个建筑企业做高架子工。一次上班时,李杰忘了带防护用具就开始干活了。谁知在高架上工作时,不小心摔了下来,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后,企业及时地给李杰进行了治疗。单位领导和李杰说,单位同意把他的情况按照工伤处理,但是李杰自己没有带防护用具就干活,属于违章操作,李杰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单位答应报销李杰所有的医疗费用,其他的费用单位就不管了,并且单位把单位内部安全保卫科做的工伤证给了李杰,李杰不了解情况就答应了。一年以后,李杰偶尔听一个老乡说,他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绝不仅仅只是报销医疗费用。于是李杰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单位领导硬是不答应。最后李杰拿着单位给的工伤证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单位内部的工伤证没有法律效力为由,判李杰败诉。后来李杰又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劳动局说李杰的申请已经过了一年了,不能认定了,这使得李杰陷入了绝境。李杰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大家,在外打工受伤时一定要及时地了解一下关于工伤的知识,以免落得和他一样的下场。

一、有关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相关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担。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以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可以因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劳动合同中“伤残由个人负责”的条款有效吗?

约定“伤残由个人负责”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作保险责任的手段,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有这样的约定,只要职工发生了工伤事故,也仍然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落实工伤待遇。

二、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符合第1条的情况,都能认定工伤吗?

不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醉酒或者吸毒的;

(2)自残或者自杀的;

(3)故意犯罪的。

3、违章操作导致受伤的,能认定工伤吗?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本人过错的影响,除非出现上述故意犯罪、醉酒、自残等情况。

用人单位以职工存在过错与责任为由,要求减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是错误的做法。不过,单位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法律指引】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发生了工伤怎么办

1、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在准备好三个方面的材料后,

(1)发生工伤后,在可能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第一时间确定受伤的原因和事实,把受伤的证据拿到手,比如报警后警方记录、安监部门的记录、找工友证明或单位负责人在看病材料上的签字等;

(2)要把在单位工作的证据保护好,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出入证、暂住证、

工作服等;

(3)要把在医院治疗的病例材料掌握在自己的手上,包括病历、诊断证明书等,为将来申报工伤做准备;

(4)敦促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随时了解情况;如果单位没有申请的,职工或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的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很多单位口头上告诉工伤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但实际上没有申请,等到工伤职工发现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无法再申请了。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自己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弄清工伤认定的情况和进度,不要偏信单位的话。2、治疗工伤时千万不要使用别人的名字。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以确定受伤情况。如果住院时用的是他人的名字,那么诊断证明上记载的伤者姓名也将是他人的名字,真正的受伤人员是不能以该诊断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所以,一旦发现单位用他人的姓名给你登记住院,一定要及时将姓名更改过来。

3、病历一定要由自己保管。

工伤处理不仅仅包括工伤认定,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做鉴定时,需要提供全部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如果没有病历的,就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病历如果被单位拿走,并且不愿拿出来让工伤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的话,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应该及时到医院复印病历,并且复印的病例要盖医院的病例专用章。

4、单位没缴工伤保险费用,能认定工伤吗?

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但是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支付,而是全部由该单位承担。

5、单位内部认定工伤可不可以?

单位没有认定工伤的权力,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发放《工伤证》。如果你的单位自己认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往往都是在骗取你的信任,使你放松对单位

的警惕。因此,一旦发生工伤,必须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6、单位不申报工伤怎么办?

发生工伤后,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很少有单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本人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现在好多单位口头上告诉工伤职工已经申请工伤认定了,但实际上没有申请,等到工伤职工发现单位没有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一年时间,无法再申请了。因此,工伤职工一定要自己去劳动保障部门弄清楚工伤认定的情况和进度,不要偏信单位的话。

7、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交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根据具体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

8、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再诉讼。行政复议应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诉讼应在收到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劳动能力鉴定怎么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人员可以携带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到劳动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申请。一般情况下,劳动

能力鉴定申请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接受,劳动者可以将申请材料交至该部门。10、因工伤导致残疾怎么办?

在认定工伤之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都由工伤认定部门代为接受,劳动者可以将申请材料交至该部门。

11、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谁支付?

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支付费用。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指引】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6条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3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待遇有哪些?

1、工伤待遇有哪些?

(1)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那么就由单位来支付医疗费用。

(2)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这段时间里,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根据受伤情况确定,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如果受伤情况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最多再延长12个月。为了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在治疗过程中,最好要医院出具休假证明。

(3)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单位未安排护理人员的,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上明确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涉及出院后护理的,也应一并写明,作为要求护理费的依据。

(4)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等级的伤残待遇。

(5)必要的辅助器具费用和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2、工伤治疗费用应该由谁付?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那么就由单位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单位要求工人自己承担医疗费,受伤工人可以拒绝,或者自己先垫付,再按规定进行报销。

3、治疗工伤住院期间,单位不能停发工资。

职工受工伤后,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这段期间里,单位不能停发工资,应该按照职工正常出勤的标准,继续给受伤职工付工资。

停工留薪期根据受伤情况确定,从受伤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如果受伤情况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最多再延长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为了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在治疗过程中,最好要医院出具一下休假证明。

4、治疗工伤住院期间,单位不派人护理,要求自己想办法,对吗?

工人受工伤住院的,如果医院出具需要日常生活护理的证明,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派专人负责受伤工人的护理工作。在现实当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许多单位都把护理的责任推给职工本人,又不支付任何护理费,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自己先雇佣护理工,并保存相关费用票据,最后让单位来支付这笔费用。

5、治疗工伤住院期间,工伤职工能不能要求营养费?

工伤保险待遇中是没有营养费这一项的,因此,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不能要求单位支付营养费,但是单位应当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费的70%。

6、一到四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属于一到四级的,是非常重的伤情,一般情况下,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

动能力受损严重,日常生活都很难自理。这些职工应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伤残补助

金27个月

本人工

25个月本

人工资

23个月本

人工资

21个月本

人工资

伤残津贴90%本人

工资85%本人

工资

80%本人

工资

75%本人工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各地会定期调整伤残津贴水平。

7、五至六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伤残待遇?

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如果在工作中没有过错的话,单位是不能辞退的。一般情况下,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在治疗后可以恢复部分劳动能力,职工应当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根据具体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单位应当按月向工伤职工支付伤残津贴。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五级六级

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70%本人工资60%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按月支付,各地会定期调整伤残津贴水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离职时支付的,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8、七到十级伤残,可以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工伤职工在工作中没有过错的话,单位是不能辞退工伤职工的,但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终止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本

人工资

11个月本

人工资

9个月

本人工

7个月本人

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工伤职工离职时支付的,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9、工亡待遇有哪些?

工亡待遇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工伤职工因为工伤直接死亡的,或者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这种情况下,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能够获得的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给由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如果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有多个人的,那么每月总的抚恤金不能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二种情况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工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和第一种情况一样。

10、单位没交工伤保险,我的工伤待遇怎么办?

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村人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这些企业一般很少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应该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旦有职工发生工伤,那么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待遇就应该由单位全部承担。

1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能不能要求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

目前,关于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的问题,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由各地自己制定具体的方案。工伤职工如果要求一次性落实工伤待遇的,应该到当地的劳动部门了解当地的政策。

12、给包工头干活受伤,工伤待遇该由谁付?

很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都是给包工头干活,基本都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在干活中受伤就只能找用人单位要工伤待遇。但是包工头是个人,个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建筑用工的资质,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那么就应当找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由该发包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13、受伤后,单位卖给其他人了,怎么办?

单位的老板发生变化的,不影响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因为承担责任的是单位,而不是个人,无论单位卖给谁,单位所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不会因此而免除,工伤职工可以继续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14、单位要和个人私了,该怎么办?

个人可以和单位私下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但是首先要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另外,要明确个人的工资标准,在协商之前,个人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可以得到哪些赔偿,以及赔偿额是多少。协商解决,个人要与单位签订协议,最好能够当场兑现。

15、工伤职工离职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该怎么办?

工伤职工离职后,其与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三方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就终止了,工伤职工因为旧伤复发或者后续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将不能再由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过有些地区规定工伤职工离职后,后续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的,仍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情况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了解。

16、单位不给工伤待遇怎么办?

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到社保行政部门申领工伤待遇。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伤职工可凭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工伤职工应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如果是工亡的,那么工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供养亲属应该共同申请。

17、单位没参加保险又没钱赔,能找国家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因此,单位没有能力赔偿工伤待遇的,个人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法律指引】

1、《社会保险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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