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与一案,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该案一审、二审、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如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受送达人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受案法院。

2、如受送达人没有确认送达地址,或未将送达地址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法院

的,受送达人起(上)诉状、答辩状上载明的地址,即视为受送达人提

供的送达地点。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

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

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参考资料]挂号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注意事项 近年来,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和效力提出质疑。为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就行政机关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建议注意如下事项: 一、挂号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目前主要限于以下方式: 一是邮政普通挂号邮寄,二是邮政双挂号邮寄,三是邮政特快专递(即EMS)。重大案件建议采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 二、建议在行政执法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提供或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也可以是在对当事人本人或单位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中确认。 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内容,应包括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当事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委托他人代收法律文书的,应当明确代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代收地址、邮政编码和代收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建议查明当事人的住所地、现经常居住地和经营场所。 如果自然人的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现住所地(经营场所)与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的住所地(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确认或调取相关证据印证,并尽量要求当事人确认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四、要准确确定并填写送达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一)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法律文书的送达,明确向行政机关提供或确认了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按该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未提供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现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建议先以当事人现经常居住地为邮寄送达地址,如果通过该地址无法送达(包括查无此址、查无此人、无人签收等情形,下同)的,再向当事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有照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以及该当事人其他居住地挂号邮寄送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由案号( ) 字第号 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送收件人:收件人: 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认其他:其他: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年月日 电 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 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达 年月日 备 注 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地址地址:第一联 法院存卷联

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 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 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 联 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 法 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 存 书面告知。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 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 知 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事人签署本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邮寄、电话通知领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送达。 说明: 1.本样式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使用。 2.受送达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背面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事项告知;受送达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受送达人无法现场填写确认书的,可以在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 7 日内填写完毕交回法院,不填写交回的,由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 4.本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七、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四、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九、十条制定。

2020年送达地址确认书给银行

送达地址确认书(给银行) 要点 借款人向银行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确认其提供的地址为有效地址,且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被拒收、退回等,仍视为有效送达。 地址确认书 致:银行 本单位/本人于年月日与贵行签订了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合同”),现就有关文书送达事宜作如下确认: 一、本单位/本人确认并声明以下送达信息为本单位负责人(代理人)/本人所提供,且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 电子邮箱: 二、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地址向本单位/本人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该文书一经留置即视为送达。 若本单位/本人提供错误或不准确的送达信息、或未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导致相关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三、本确认书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传真号或电子邮箱,同样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贵行、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第一条确认的信息用手机短信、传真或其他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向本单位/本人发送了相关文书的,即视为送达。 四、合同所涉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本单位/本人如对第一条约定的送达信息作出变更的,则承诺在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告知贵行,该通知书需详细列明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传真号及电子邮箱等必要信息;否则,送达信息仍以第一条确认的为准,本单位/本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五、贵行对本确认书条款已向本单位/本人提请注意并主动进行了充分的释明,本单位/本人对各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后果均已清楚、明确知晓。 确认单位/人(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传真:电话: 为便于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下列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主要送达地址(甲方为自然人的,须为本人的真实信息;甲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真实信息)(1)邮寄方式送达: 邮寄地址:

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五条甲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同时向甲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乙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仅向甲方主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之法律后果。 第六条主合同项下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双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 第七条乙方就本协议条款内容已向甲方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释明。 第八条甲方确认上述主合同的编号、名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填写,明确知晓乙方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主合同项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规定为准。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 二、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被告是公民的,是指其公民户籍所 在地,是法人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的,经本院查证后 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 诉。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 员签名: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 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 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 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 员签名:

在民商事合同中如何约定送达地址

在民商事合同中如何约定“送达地址”?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占据重要地位,无论是借钱、买房、赠与还是做生意,大多数情况,当事人都会签订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多种,有“君子协定”的口头合同,更有“先小人、后君子”的书面合同,也许还有其他形式的合同。因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不少,越是经济活跃的地区越多,而多数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原告起诉到法院、经法院立案庭受理以后,法官第一件重要工作就是将法律文书有效送达给被告。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但是,在案件较多的地区,因法院人员紧缺,法官和书记员上门进行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情况越来越少。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有三种: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就是法官和书记员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 邮寄送达 法院在电话通知要求被告到法院领取文书未果或不能进行有效电话联系时,一般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信息,通过司法专邮进行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按照正常程序不能有效送达,则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不论被告是否看到公告的诉讼文书,都会产生已经有效送达的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不配合,不接电话导致直接送达不能,拒收邮件导致邮寄送达不能,而公告送达时间多达90天(公告期60天+答辩举证期30天),这些就是常说的“法院送达难”的老大难问题。 如何约定“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发布的法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对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将会起到根本性作用。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只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送达地址,法院就可以向这个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并视为送达。如果被告不来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省时、省力、节约司法资源。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以下条款均加粗加重): XXXA公司(银行)与XXX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2、XXX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A公司(银行)或XXX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探析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探析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法院审判流程改革后单列出送达这个工作环节。因为送达工作单列化和送迭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迭达工作被称为审判流程中的“瓶颈”。为解决这个“瓶颈”问题,各地区法院出台了不少规定。文章从困境和对策两和方面,对送达工作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流程;送达;困境;对策 全国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法院改革后,提出了“三个至上”的宗旨,再以科学发展观作为工作的指导来开展这些年的工作。在这些年的法院改革和各项活动中,也紧紧围绕着这些宗旨和主题展开。对法院审判流程的改革就是改革的内容之一。前两年,最高院提出了大立案模式的改革方案。这个方案在许多法院试验后取得了不坏的效果,并在某些方面显现了特别的成效。审判流程规定:送达、排期工作不是由承办人员直接操作、而是在短时间内由同一的送达法官完成不同、不同当事人的案件的庭前、庭后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所以,这一改革方案不如以往的审理方式,何时开庭、何时判决由承办法官自己自由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在文书送达时已经安排就绪;其他工作的安排由流程管理规定决定。承办人员只要按照文书上规定的时间开庭。案件的审理安排已不是按照案件的难易程度自己自由安排,而是简案和难案分流。这样的审判流程模式缩短了案件时间办理。审理期限有审判流程跟踪监督,避免了以往许多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不仅缩短了审理案件的时间,而且在法院内部的管理上责任明晰,职责落实到位,督促有力,提高了办理案件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合作能力和效率。 在审判流程中,送达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在这个环节中,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好称为整个流程的“瓶颈”的送达工作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在和几位送达工作同志交谈后,总结了他们的送达工作经验,抓住当事人、、案件性质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找到案件准确、高效送迭的对策。下文从困境和对策两个方面作探讨。 一、困境

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案由案号( )字第号 填写前请确认已经认真仔细阅读了背面的告知事项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邮寄地址: 送收件人:收件人: 达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地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址传真号码:传真号码: 确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认其他:其他: 我已经认真阅读本确认书背面的告知事项,提供上栏送达地址和信息,并保证真实准确。上述信息如在诉讼中发生变化,将及时书面告知法院。 样式正面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年月日 电我同意法院采用向上述移动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发送短信、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送达通知类诉讼文书和传票。 子 送(注:此项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同意的可以不签名)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印): 达 年月日 备 注 经办法院请在收到本确认书后7 日内填写寄回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人员地址地址:第一联 法院存卷联

1.【送达地址的推定】受送达人现场拒绝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不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填写交回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推定以向其最后一次有效送达的地址,或者自然人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仅填写诉讼代理人送达地址的,在当事人与 重诉讼代理人解除委托关系后,按照上述方法推定当事人送达地址。 2.【送达地址的适用程序和范围】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 第样式背面要该案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该当事人同期在全省法院审理一 联 事的其它案件。 3.【送达地址的变更程序】在案件执行终结前,当事人的送达地 法 项址和电话、电子邮件联系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案件承办法官院 存书面告知。上诉期内和申请执行期内发生送达地址变更的,向一审承告 卷办法官书面告知。 联知 4.【送达地址确认的法律后果】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 法院,送达人按照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或者推定的送达地址送达 后,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5.【送达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事人签署本 送达地址确认书后,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邮寄、电 话通知领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或同时采用几种方式送达。 说明:1.本样式供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使用。 2.受送达人填写本确认书前,应当仔细阅读确认书背面送达地址确认书重要 事项告知;受送达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受送达人无法现场填写确认书的,可以在签收《送达地址确认书》后7 日内 填写完毕交回法院,不填写交回的,由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备注中注明情况。 4.本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七、 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 三十五、一百三十六、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 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三、四、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九、十条制定。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一条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法律文书专递协议范本

法律文书专递合作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和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专递业务》的通知精神,双方通过真诚合作,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规范诉讼文书的送达,扩大邮政业务的范围,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开办范围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列为投递范围进行投递,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审判书、上诉状副本、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各类传票及所附相关诉讼文书。 2.其他需通过邮政专递渠道传递的法律文书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业务合作方式

1.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传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封装并载明当事人的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邮政分公司投递人员签收即可。 3.邮政分公司对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采用法院专递邮寄投递. 4.邮政分公司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四时前到法院立案庭收取邮件,做好交接签收手续,结算时邮政局提供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 三、法律文书相关规定 1.“法院专递”邮件交接次日起七日内,应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递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若第一次投递未能投出的,应在第二次投递前设法与收件人进行电话联系后再次投递。投递三次后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并经相关部门盖章证明,由收寄局在收到退件当日内退回交寄法院。 2.邮政投递部门应严格按照法院专递邮件的投递时限,频次组织专人,专车进行投递,确保投递质量。 3.投递时,投递员应请受送达人(即收件人)或代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注明证件号码,在邮件详情单的“回执单”上据实签收,同时注明收到时间,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件人的,指定代收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法律文书送达地

法律文书送达地 篇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与一案,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本单位)在该案一审、二审、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各类法律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 2、如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受送达人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受案法院。如受送达人没有确认送达地址,或未将送达地址变化情况及时通知法院 的,受送达人起(上)诉状、答辩状上载明的地址,即视为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点。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篇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

,. 约定合同送达地址条款范本(以下条款均加粗加重): XXXA公司(银行)与XXXB公司(个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XXXA公司(银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2、XXXB公司(个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____。 3、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XXXA公司(银行)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的方式向XXXB公司(个人)进行通知;XXXB公司(个人)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_______的方式向XXXA公司(银行)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XXXA公司(银行)或XXXB公司(个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

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履行过程可能发生纠纷而导致诉讼(仲裁)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各方确认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如任意一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其他各方进行通知,或者重新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任意一方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本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各方和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通知或者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中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 号 ( )东法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为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在东莞内注册执业的律师在收到法院领取文书通知后,应当于四个工作日内前往法院领取文书,否则视为同意邮寄送达,律师亦可直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凡邮寄送达的,邮资由律师承担。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1、当事 人户籍所在地 ()1、当事人 经常居住地 ()1、当事人 其他居住地 ()1、代收人或 律师所在地 送达方式: ()1、当事人或律 师前往法院领取文书 ()2、当事人或执业 地址在东莞市外的律 师,同意邮寄送达 ()3、执业地址在东 莞市内的律师同意邮 寄送达,并承担邮费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地 址选择第1-3项者填写): 当事人电话(移动电话):邮政编码: 代收人或律师姓名及送达 地址(送达地址选择第4 项者填写): 代收人或律师电话(移动 电话): 邮政编码: 其他联系方式:

关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通告(2020)

关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通告(2020)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有关事项通告: 一、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未更新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三、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 五、企业等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分别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注:带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2、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录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 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录邮箱都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3、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录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相关法律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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