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湘建建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

(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

(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或拥有控股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承包人资质符合工程变更规模后的要求的;

(四)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工程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及工程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组织工程监理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企业诚信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

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特殊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简历、执业证、业绩及诚信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如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合格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特殊情况应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性质、特点等)、建设单位、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及标底,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三)评标办法;

(四)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

(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

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内容载明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做不到,应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或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上、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300元人民币以内),其中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500元人民币以内)。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押

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或者在经济上有利益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

(二)投标人监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标人诚信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开标时间以前6个月内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4个月内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四)投标报价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

(五)综合说明;

(六)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并附业务手册);

(七)监理大纲;

(八)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

(九)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

(十一)用于本项目的检测、技术装备一览表;

(十二)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帐户与招标人指定帐户之间的银行转帐形式,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投资的千分之零点五,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或隐瞒相关事实,且该投标人从中获利,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

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无法满足评标要求的,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另行选择合适的开标评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质保值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三十四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报价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并有授权委托书)印签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20%的(不含20%);

(五)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内容或数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七)组成的联合体,其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至9人单数,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

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可以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八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计分法,根据附件二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按其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阐明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将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媒介上公示不少于10天。注:建议与到长假时适当延长时间。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资格审查、开

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相关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附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对投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招标或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四十六条招标项目中的工艺设备、电梯等的造价应列入计算工程

监理服务收费的投资额内,其中引进设备部分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的方法进行造价折算。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0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湘建(1999)监字第129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各市州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等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登记表

附件2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1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登记表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顺序:

1.按照监理大纲、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投标人实力和诚信、投标报价四个单项进行评议和比较,采取百分制评分。单项如缺项,该单项计零分。单项评分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准。

2.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投标人总分:

P=K1×P1+k2×P2+K3×P3+K4×P4

其中:Ki(i=1,2,3,4,)K1至K4分别为监理大纲、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投标人实力和信誉、投标报价等四个单项的计分权数,权数取值之和为:K1+k2+K3+K4=1;

Pi(i=1,2,3,4,)P1至P4分别为监理大纲、监理人员综合素质、投标人实力和信誉、投标报价等四个单项的得分;

P为总分。

二、评分标准

(一)单项评分标准:

1. 监理大纲: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其中否决投标文件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作出决定。

2.监理人员综合素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其中第1项的评0分、第2项的扣分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作出决定

3.投标人实力和信誉:其表1、2、3项内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分,第4项评审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自主评分

注:1、“类似工程经验丰富”是指有四个其以上的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经验一般”是指有两至三个的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经验欠缺”是指有一个及以下的类似工程。

2、类似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功能、性质、规模(面积、层高)、结构形式等相同

或者相似;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功能、性质、规模(能力、容量、跨度、高度、长度)、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似;

工业项目工程:指工艺、规模、品种、生产方法、主要构筑物结构形式等相同或者相似;

4.投标报价,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分,基本分100分

评标委员会集体根据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招标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标准收费金额。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及招标人的标底与标准收费金额比较,高于或低于标准收费金额20%(不含20%)者,按照无效投标报价或标底处理,不进入基准价的计算。

投标报价基准价按下式计算:

A1+A2+A3+A4+…An

基准价=————————

N

An:为进入计算基准价的有效投标报价;N:为进入计算基准价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个数。

当招标文件设置标底时,其有效标底等同有效投标报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当投标报价在基准价±2%以内(含2%)的为满分(100分)。

当投标报价超出基准价±2%的,根据下表规定计算出每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本项最低分为零分)。投标人投标报价无效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二)权数取值:

三、计分标准

(一)单项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二)各单项计分权数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K1至K4的和应为1;

(三)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在评标计分表上签名;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为无效评分;

1.评审内容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

2.一个评审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评分的;

3.其他违反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分的。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界定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出让资质、挂靠他人以及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有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五、本评标办法未能考虑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注:当本办法实施时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未开展时此项评分均作40分处理。

评标计分表

建设工程名称:

编号:评委签名: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全面、客观、深度分析当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现状及趋势脉络,通过专业、科学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剖析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重要指标即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年末从业人数,年末高、中级职称从业人数,年末注册执业人数,年末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营业收入等,把握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发展规律,前瞻未来发展态势。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分析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及清洗处理。无数据不客观,借助严谨的数据分析给与大众更深入的洞察及更精准的分析,体现完整、真实的客观事实,为公众了解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提供有价值的指引,为机构和个体提供有意义的参考。

目录 第一节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占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同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湖南省年末从业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7) 一、湖南省年末从业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年末从业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湖南省年末从业人数占全国年末从业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湖南省年末从业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湖南省年末从业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附件 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 年3 月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一般规定 (5) 4.2住宅工程 (5) 4.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一般规定 (8) 5.2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总则 1.01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

湖南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湖南省通信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009-11-25 204 打印大中小关闭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单位职务 1刘春明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2刘正南男湖南省专用管理局局长 3易松柏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副巡视员 4朱国斌男湖南省通信行业协会会长 5袁晓梅女湖南省通信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6谢小鹏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主任 7李传健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处长 8孙玉书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管理处处长 9陈军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10罗健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电信用户申诉中心主任 11向秀玲女湖南省通信市场处调研员兼副处长12李小玲女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处处长 13刘小文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调研员兼副处长14吴晖男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15胡蓉华女湖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主任 16陶波男湖南省通信安全中心、省互联网协会副主任、秘书长17张长新男湖南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18马卫民女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19刘复兴男省通信行业协会会长副秘书长 20张东祥男湖南省联通公司原副局长 21廖仁斌男湖南省电信公司总经理 22褚格林男湖南省电信公司副总经理 23李肃懿女长沙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24唐述福男岳阳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25马卫中男湘潭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26刘中春男株洲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27秦吉波男衡阳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28黄建华男郴州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29刘文兵男常德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0陈继业男益阳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1彭韧男娄底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2粟立峰男邵阳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3黄孟良男湘西自治州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4万鹏男张家界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5冯亮男怀化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6苗海鹰男永州市电信分公司总经理 37王建根男湖南移动通信公司总经理 38郭小明男湖南移动通信公司副总经理 39周晓春男湖南移动通信公司、长沙移动通信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20.3.20

附件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20年3 月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 (5) 4.1 一般规定 (5) 4.2 住宅工程 (5) 4.3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Ⅰ) (6) 4.4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Ⅱ) (6) 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支持与管理职责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8) 5.3 其他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1)

1 总则 1.0.1 为规范合理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维护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公平权益,优化利用工程监理单位人力资源,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行为, 更好落实工程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提升工程监理 服务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发挥项目建设投资效益,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依据 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并可作为其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考核评价、市场监督、企业内控等参考标准。对于在功能、用途、技术、管理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参 照本标准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0.3 本标准应与“工程监理工作标准体系”中监理服务内容、范围、质量、酬金、资源、评价等相关标准配套使用。 1.0.4 本标准已充分考虑了企业信息化、技术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支撑作用,为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的基本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监 理服务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别、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和监理 取费等因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本标准。 1.0.5 本标准未包含监理规范规定之外的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深度所需的人员数量和岗位。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可就此另行协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最新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定稿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 格审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 (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

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书) 工程名称:外滩新城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湖南省建设厅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的文件 七、发包人承诺 八、承包人承诺 九、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 施工测量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工程质量检测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4 争议的解决 25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材料附表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项目名称), 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理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规范服务和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其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规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中监协)建立个人会员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满2 年的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及行业声誉,遵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专业服务,自愿入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对监理行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或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经申请可授予资深会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监协负责个人会员的管理,委托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中监协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个人会员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登录中监协网站会员专区获取表格),由用人单位向企业所在地或行业监理协会提出申请;

二、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地方或行业监理协会审核推荐,报中监协秘书处复核,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批准; 三、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由中监协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并通过中监协文件公告会员名单,同时在中监协网站公布。 第三章服务 第五条中监协向个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免费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 二、优先参加中监协组织的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优惠获得中监协出版的刊物、教材以及有关资料; 四、优先在中监协刊物上发表与促进行业发展相关的文章; 五、开展个人会员之间交流和沟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法律援助,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行业交流活动; 六、定期表扬为监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并授予“优秀个人会员”等荣誉称号; 七、个人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中监协委托地方或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一、组织推荐个人会员;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业务学习; 三、推荐个人会员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个人会员信用评价。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一般的建筑工程招标流程和网上招投标的过程,维护建筑单位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人的各项利益。 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30号令 注: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总则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建筑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建筑施工企业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投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工作。 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时,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一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核准的代建单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 第六条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或概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公开招标的方式。 对于代建费用没有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可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代建单位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向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管理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年第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 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 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 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 台。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 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 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平等竞争。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

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提升工程监理水平着力培育项目管理能力 为服务保障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建设而努力—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分会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3月30 各位代表、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中国监理协会######分会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业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过去,交流经验,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全面推动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及监理业务健康快速发展。会上,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林之毅同志代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做了重要讲话;监理分会常务副会长乌力吉图同志作了工作报告,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并提出了今年的主要工作思路;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等六家单位做了经验交流;会议表彰了监理行业“两优一先”评选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还为208名石油监理人员颁发了石油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这次会议内容丰富,安排紧凑高效,会议开得很成功,富有成效。下面,结合会议精神,我再谈几点意见: 一、集团公司监理及项目管理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年来,我们按照集团公司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的总体部署,坚持服从服务于油气核心业务,全力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喻总关心指导下,在集团公司总部和板块的支持下,在监理分会和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一)积极推动创建项目管理企业。按照积极发展项目管理等高端业务的总体思路,组织创建了中油朗威、北京斯派克、寰球工程、北京德赛和吉林梦溪等工程管理公司,为项目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实现了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企业(PMC)从无到有的新突破。目前,管道局、工程建设公司、工程设计公司、寰球工程公司、昆仑工程公司和东北炼化工程公司等单位已具备项目管理(PMC)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能力,并且逐步开始承揽相应业务,总体发展态势良好。项目管理企业创建工作也被评为集团公司总部机关2010年履行职能优秀项目奖。 (二)积极开展石油监理工程师岗培训工。为改善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人员持证率低、难以满足石油工程建设快速增长需要的现状,工程建设分公司和监理分会于去年3月份向集团公司领导呈报了《关于加强集团公司监理管理的建议》,提出了推行石油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认证,以作为国家监理工程师补充的措施建议,得到了蒋总、喻总的充分肯定。8月份,分公司和监理分会组织制定了《石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并分别征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4月修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2013年4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编辑!!】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0〕318号各市州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为促进我省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遏制围标串标,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我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在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1、?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

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第四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第五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

湘建建2007-65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湘建建〔2007〕6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3-16 湘建建〔2007〕6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务必统一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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