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其次,司法“乱作为”。司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违反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为谋取个人利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滥用司法权、乱罚款、乱扣押、乱查封、乱冻结。当前,有的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恶劣影响。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违法违纪审判人员292人,其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109人。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的红头文件、请示、批示、指示、通知、讲话等形式却提供了各种暗箱操作程序,为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提供了捷径,蚕食着司法公信力,拖累着法治建设进程。

最后,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网络、电视及报刊等传媒的深入传播,其报道的一些案件也引起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关注和忧思。例如“银法造假案”、“三名基层法庭法官编造25起假案事件”, 等等。这些案件均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质疑。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的形势下,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为何仍然日渐缺失呢?盲目的司法改革并不能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找准病因,对症下药。

三、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目前,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民众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缺乏信任。二是我国现行的法治状况自身也存在不公正的基础。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掌握在地方党委、政府手中,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三是“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程序的漠视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法院判决的合理怀疑,损害法院的公信力。四是当前法官群体的法律水平与道德水平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信。审判工作中不合理的失误、差错案件的不断出现、少数法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使公众对法院公信力缺乏足够的信心。五是高昂的诉讼成本也大大限制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的公信。高昂的诉讼成本阻却了一些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的道路,而转向“私了”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同时,也造成一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如此种种都将大大降低法院的公信力。此外,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众对司法的不正当期待及对司法的期望值过高等等,都将对法院公信力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影响法院公信力强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诉讼的高成本是影响法院公信力的首要因素。正如卡佩莱蒂所说:“一种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如果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钱,利用这种制度,那么即便用公式精心保障的司法制度也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可言。”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如续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进行上门立案,对书写能力较差的进行口头立案。拓宽司法救助渠道,积极运用减缓免诉讼费等方式,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加强诉讼指导,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在立案大厅设立值班法官、公布24小时热线电话、编写诉讼指南等方式,指导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执行风险,使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流程管理,加快案件在各个环节的流转速度,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实行即收、即审、即结的办案模式。对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简化不必要的环节,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这些改革措施客观上都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让不同的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上具有平等性,有利于树立法院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形象,进而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四、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方式

司法公信力对人民法院而言,则是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笔者认为,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努力。

(一)解决司法不廉以消除社会公众合理怀疑

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接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司法不廉,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信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完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重点,可谓切中要害。笔者认为,解决司法不廉应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把廉政建设的重点置于法院领导干部群体。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院、庭领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使得法院领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力,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在违反法纪的法官中领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领导干部过大权力,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第二,要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基础,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众尊重的心理依据。因知识、时间、精力、耐心的有限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均是基于对法官行为外观的认识。见到一个时常衣华服开豪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普通法官,社会公众不但会怀疑该法官有贪贿行为,往往还会认为其他法官廉洁程度相去不远。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怀疑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怀疑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怀疑,否则即应自行离职或被裁汰出法官群体。如是,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大力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路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系指各法院依托特定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庭审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以便及时纠错。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行探索。现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其一,监督管理范围应扩展。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应进行监督;应对立案、审判、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应对查封、扣押等重要事项和评估、拍卖等关键环节予以动态同步监督。其二,监督管理标准应科学。案件质量标准既应细化,也应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既应设定事实认定、证据归纳、辨法析理等法律效果标准,也应合理纳入调解率、撤诉率、申诉上访率、提出司法建议情况等社会效果指标,还应涉及案件全过程的程序合法情况,应根据案件差错类别作出相应监督结论,不应简单、无差别地认定“错案”。其三,监督管理结果应予转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而不是评定差错等级、追究审判责任。因此,法院系统应注重以多种形式将监督管理结果进行转化,如总结某一地区或某一段时间存在的普遍性质量问题,提出对策,制成规范性文件。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虽已出台时日不短,但同案异判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依然差距较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未能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指导性案例如何确定?如何适用?如何发展?首先,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过于繁多致使检索困难,发布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质量参差不齐,指导性作用无从发挥。其次,未能明确指导性案例如何约束在后案件,使得多数法官并不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检索和分析。再次,判例法的精髓在于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同时注重运用“前例区分”技术发展法律因应时势,而我国现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注重某一案例所内含的裁判规则的后续发展问题。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也在于解决好这三个问题。

首先,在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方面,应明确发布主体、质量标准、发布方式三个要素。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生效案件,其所涉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典型意义和普遍适用性且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裁判对法律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精神且逻辑清晰、说理充分。考虑到新类型、疑难案件集中于中、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亦应允许中、基层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但上级法院必须经常审查下级法院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妥当性,并作相应保留或裁汰。同时,现今计算机网络已基本普及,最高法院应组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指导性案例网络库,按案件类别、法律问题、法院级别、结案时间等标准予以分类,以确保法官群体和司法受众能查询到与待决案件类似的全部前例。

其次,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面,法官应在审理报告中而不是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系统内,上级法院的裁判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事实上的前例拘束作用,但这种拘束作用并非制度性的。若不要求法官检索、参考指导性案例,则指导性案例制度将会因不能得到法官群体的自觉遵守而有名无实。考虑到裁判文书的前身——审理报告可记载不便对外公开的裁判理由,笔者建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综述上级法院或本院发布的与本案类似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规则,如果本案拟决意见与指导性案例相异,必须充分阐明理由,否则将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办案法官必然主动检索、分析相关指导性案例。同时,顾及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公众亦能获得指导性案例,办案法官必然将在裁判文书中遵照或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展开说理。

再次,在指导性案例的发展方面,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由浩如烟海的判例构成的判例法之所以能保持其系统性和适用上的连贯性,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定期对不断发展法律的判例予以汇编。作为借鉴,我国法院亦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汇编至少应包含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众多指导性案例按案件类型、法律问题、结案时间等标准进行分类,如将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指导性案例按时间顺序排列以说明裁判规则的发展历程;二是对指导性案例予以清理,如在上级法院发布一件指导性案例之后,及时裁汰本院或下级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是,指导性案例方能不断向前发展,并切实发挥统一裁判标准、适应社会变迁的作用。

(四)合理甄别、引导公众判意以增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逐渐分化为不同群体,价值观念也日益多元化。司法个案往往不仅关涉案件当事人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容易引致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电视、报纸等传媒辐射力的愈发强大,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运用,为社会公众讨论、评断司法个案的处置方案提供了充分的渠道和空间。内在动因与外部条件尽皆具备后,“公众判意”(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逐渐成为社会中的常态现象,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这些意见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体现了普通人群的一般生活经验,甚至包含独到的智慧和见解。若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主动、合理地应对此种民意期许,也容易导致裁判结果不被社会公众认同。在彭宇案、许霆

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社会公众的讨论、批评、建议对法院的最终裁判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在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对公众判意的甄别、回应和引导。

首先,法院系统应当注意分辨公众判意中是否夹杂着偏激情绪和落后观念,是公众意见还是仅系媒体意见,已经成型还是尚有变换可能。例如,孙伟铭案一审判决之前,诸多报刊、网站连续数日集中报道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肇事的情节如何恶劣;一审死刑判决作出之后,报刊和网站又聚焦于孙父抱病奔走筹钱以保子命的辛酸和无助,论证孙伟铭罪不至死刑,导引着舆论的走向。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特别留意判断所谓的主流或主导意见究竟是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见的自然汇聚,还是利害相关人或新闻炒作高手、网络推手们刻意搬弄和操纵的结果。法院系统只有在合理甄别公众判意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作出回应。

其次,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五、结语

随着我国政治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受众的成长,学界应站在更广阔的视野,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以期推动司法公信力为普通大众所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帮助受众提高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我们惟有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从机制上进行创新,从法官行为上进行规范,才能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和机制,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在目前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彰显司法公信力还存障碍的情况下,我们只有通过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公正的裁判、文明的形象、便民的服务、严厉的惩罚,来树立司法权威,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通过法院和法官的共同努力,我们一定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评价体系。(新建县人民法院姜蕾)

编辑:刘珏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发布

《“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发布 7月16日至17日,司法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会上,司法部部长张军提出,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智能化、现代化水平,争取用两三年时间实现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3.0版的目标。 那么,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3.0版是什么样的? 下面小编给您呈上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纵横贯通、全面覆盖、融合共享、智能高效、安全可控的司法行政信息化体系3.0版,将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司法行政工作高度融合,信息化在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应用水平大幅度提升,有力促进司法行政管理服务现代化,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主要任务 1、夯实基础,构筑司法行政信息支撑体系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和互联网,推进司法行政基础网络全国贯通。推进全国司法行政数据中心体系建设,促进“司法云”应用。完善信息标准规范、安全保障和运维服务体系,夯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基础。 加快信息化基础网络建设 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网建设总体部署,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级业务网络,全面实现部、省、市、县、乡等五级网络纵向贯通。 健全信息标准规范 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统一规范、科学适用的司法行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 推进司法行政数据中心建设 建设全国司法行政数据中心,为部级司法行政业务应用和司法行政信息资源的统筹整合提供统一的计算、存储和网络等基础环境。 加快推进“司法云”建设 以集约化方式弹性构建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网络资源,依托部、省两级数据中心推进“司法云”建设。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当前中国政府公信力提升对策分析

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当前中国政府公信力提升的对策分析学习形式: xx 年级: xxxx级 专业:行政管理 层次:专升本 姓名: xxx 学号: xxx 指导教师: xxx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摘要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执政的基础、体现着政府的执政能力。我国政府公信力提升的主要障碍是行政权力分配不够合理、公共政策过程不够科学、民主参与制度不够规范、权力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够完备以及问责机制不够健全。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有赖于国家各项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因此,必须在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合理分权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监督制度、改进管理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 公信力;政府;制度;对策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 政府公信力即政府获得公众的信任度,是政府能力在公众心中的综合评价和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满意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诚信政府建设的愿望愈加迫切,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责任政府、有限政府成为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政府公信力是衡量现代政府是不是有效政府的重要指标,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息息相关。 建国以来,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都建立了相关制度,这些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联系,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国家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也构成了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条件。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冲突、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多种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 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行政效益,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行政需求之间形成了矛盾。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有了一定程度的增长,总体来说,我国政府公信力还是比较高的。 二、政府公信力的内涵 我们可以将政府公信力分解为三个构成要素,即政府组织、社会公众及两者间的双向交流机制。作为公信力的主体,由于政府拥有更多的公共权力,所以相较于民众而言处于强势地位。由于公信力对于政府的存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政府应当自觉履行基本职能,完成民众预期,并接受一定程度上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期望和信任度是混合并带有个人特质的,当政府需要更广泛的支持时,就必须考察社会中最主要群体的需求,在各阶层间分配资源的过程中确保程序公平和必要倾斜,并努力争取可分配资源总量是不断上升的。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系统是一种输出与反馈的机制,从现实中看,大众媒体是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政府公信力现状调查与分析

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调研报告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也是建设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要素。政府的公信力体现了政府的信用能力,是指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公信力的强弱, 取决于政府所拥有的信用资源的丰富程度, 取决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心目中的具体形象。政府公信力有赖于政府率先做到诚信, 而对政府信用的认识要从政府的权力开始。深层次上讲, 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并非源自国家,而是来源于国家背后的公众委托; 政府行使权力最终所维护的不是抽象的国家意志,而是具体的公众要求。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分析 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的复杂性、开放性和多变性已经很突出,国家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也构成了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条件。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冲突、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多种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 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行政效益,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行政需求之间形成了较为严重的矛盾。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因素: (一) 时代及社会因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如人口膨胀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失业问题,健康问题,犯罪问题,交通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另外,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峻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社会整体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失信行为涉及范围从商品生产者到销售者,从普通老百姓到政府要员,从政治、经济到科学、文化和艺术,从国内到国外,其足迹可以说是遍及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在社会诚信缺失的大环境下,政府信用也必然呈现出下降趋势。 (二) 政府因素。第一、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差,暗箱操作使行政神秘化。在我国,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往往被忽略、忽视或有意模糊,恶意封堵政府信息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长期以来,我国的地方政府部门习惯了发号施令,习惯了“关门制定政策”。一些人在维护政府形象的旗臶下维护着某些地方或某些个人的私利,而臵公共利益于不顾,千方百计封堵真实信息。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信息不透明带来

中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我国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努力的方向。 同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作用。 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变化发展,我们面临着不同的新形势,我国司法公信力领域的总体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本文首先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出发,然后结合其现状,并且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对于增强我国的司法公信力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建议;公正;监督; 公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的方式也是多元化的,例如人民调节制度、仲裁以及司法制 其中,司法制度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然而,近些年以来,司法公信力有所下降。 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极大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显得必要而迫切。建设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 加强新形势下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研究以及对策,适应我国不断变化发展的实际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更高要求,是我们着重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公信力,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 使公众信任的力量 公信力是一种社会系统的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司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保持的一种信用。 据此,所谓司法公信力,公众信任并认同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尊重司法判决的结果,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因而使司法权得到良好的运行。 司法公信力是公正与权威的有机统一。 而公正又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也即,公平与效率。 司法的实体公正追求结果的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以一种让普通大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正。 相比较而言,程序正义更为重要,二者冲突,只能实现其一,应该优先选择实现程序正义。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离不开司法权威的维护,具体现在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尽量能够得到执行。 司法机关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得到普通公众的信任。 司法是解决各种矛盾冲突的一种主要且是最重要的形式,只有在 司法公信力处于良好的状态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才更容易接受司法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或裁判。 社会公众才会选择相信法律,拥护法律的权威,整个社会将处于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 二、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原因一中国司法公信力现状。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具体原因有很多。 具体表现在第一,法院判决执行难导致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信任度下降。 由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有一些地方出现了当事人拍卖生效判

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DOC)

为防止不规范司法、随意司法、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信息化水平,康定县检察院案管办扎实部署自身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 一、科学有效管理,统筹规范司法。案管办统筹案件的综合管理工作,把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案件管理机制,提升案件管理能力,加强对办案全过程实行节点监控,切实发挥案管办在司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个案监督与突出问题整治相结合,实事求是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督促和引导办案工作规范开展。 二、强化内部监督,推进司法公开。坚持把监督制约贯穿于案件管理的全过程,从强化思想教育、完善内控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整改落实。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不仅希望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更希望了解和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活动。检务公开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按照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公正,以透明促进廉洁,着力打造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 三、运用现代技术,当好参谋助手。案管办将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机关内网、“两微一端”等平台,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新成果,进一步增强决策服务意识,整合司法办案信息,深化对办案情况的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和与业务部门工作提供依据。 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法制网广州12月19日电记者刘子阳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18日在广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方向和重点,坚定不移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司法,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曹建明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专门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重要部署,不仅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也对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最高检党组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置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的大局中同步谋划、同步推进,更加重视整合检察业务管理职能,优化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全程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改革 【发文字号】司发[2006]4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司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已于2006年3月21日经司法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及时报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二年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确保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今年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党的十七大之前基本落实到位,现就2006年至2007年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和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改革,逐步健全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主要目标。 --通过按照“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体制。 --通过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 --通过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通过改革和完善律师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加强律师管理,改善执业环境,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律师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完善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证明制度和具体操作程序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通过积极参与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其他改革工作,特别是直接涉及司法行政人、财、物管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工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及分析

M 78政治与法律丨 Z 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及分析 沙玉霞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德州市行政学院)?山东德州?253000) 【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从三个维度予以客观呈现与深度分析,接着针对如何正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提出建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要用好两台镜子:望远镜和显微镜。望远镜看总体,显微镜看细节。 【关键词】?政府公信力;现状;分析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社会公众信任 和认可的能力。政府公信力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 满意度,体现着政府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政府公信力有助于 增强政府合法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十九大报告 指出,要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 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首先需要了解和正确认识我国政府 公信力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 1、我国政府公信力主流态势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保持长期稳定,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 保持了中高速增长势头,我国的综合实力大幅度提升,公众 的民族自豪感增强,老百姓关注的问题正在不断得到解决, 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大力反腐深得民 心,国家领导人的领导能力、领导魄力得到公众高度认同。 总而言之,人民更加深切体会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铿锵 步伐,增强了人民对国家、对政府的信心、信赖和信任。 从横向看,我国政府公信力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全球 知名公关公司爱德曼发表的“2018年全球信任度晴雨表” 显示,[1]在全球政府信任度调查中,我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度位居首位,蝉联第一。调查显示,我国普通民众对政府 信任度达84%,而高学历高收入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达 89%。与此相比,美国受访者中,只有33%表示信任自己的 政府,比去年下跌14个百分点,是下滑最多的国家。同时, 报告还显示,我国约有68%的受访者相信政府有能力将带 领民众走向更好的未来,在美国只有约15%的受访者认为 政府有这个能力。 从纵向看,我国政府公信力指数逐年提高。2017年7月, 《小康》杂志会同有关专家及机构,发布的“2017中国信用 小康指数”显示,从2005年到2017年,我国政府公信力 指数从60.5分上升至83.7分,呈现出在波动中持续上升的 趋势。(见图一) 一级测评指标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企业信用中国信用小康指 数 权重(%)403030100 2005年度60.566.353.760.2 2006年度60.566.153.460.1 2007年度60.66653.160 2008年度61.566.25360.4 2009年度62.26753.661.1 2010年度6367.754.161.7 2011年度6567.854.562.7 2012年度67.8685664.3 2013年度70.170.258.566.7 2014年度74.167.868.270.5 2015年度77.866.868.471.7 2016年度81.168.77074.1 2017年度83.773.174.677.8图一?2017中国信用小康指数(数据来源:小康杂志)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公信力主流是好的,必须充分肯定。 2、政府公信力受损的现实写照 长期以来以单纯追求经济总量的经济发展模式,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大量的财政收入,也大大透支着政府公信力。从近几年的公共事件来看,特别是环境群体性事件,其发生大致都遵循着这样的一个基本模式:以环保话题发端,引发当地公众反对,和政府发生冲突,项目缓建或停建。类似事件不断上演,让人深思。尤其是一些“低风险项目引发大规模公众关注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这种现象折射出的是公众对于政府本身信任的缺失。以中国式的PX项目为例,之所以经常遭到公众抵制,不是公众不相信项目与技术,而是不相信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能够真正地履行到位。 除此之外,怀疑政府的决策取向,怀疑政府的事件调查结果,质疑领导的亲民举止等等,几乎只要是涉官、涉权问题,群众总抱持着不信任态度。特别是政府与公众在具体利益上发生了冲突,任凭政府或干部有何作为,公民依然不信。曾经的老百姓似乎变成了“老不信”。因此,“对政府产生严重的怀疑”是政府公信力受损的现实写照。 3、政府公信力层级差现象显著 我国政府公信力存在“差序格局”,[2]各级政府公信力水平不一样。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会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亲疏远近的信任关系,就像往水中扔石子形成的波纹由中心向外围逐渐减弱。 当前我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存在这种“差序格局”,总体呈现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信任度逐渐减弱的波纹辐射状,即政府层级越高,公众信任度越高;政府层级越低,公众信任度越低。中央政府公信力高于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高于基层政府。“中央是亲人、省里是好人、县里是坏人、乡里是恶人”,可以说是对我国政府公信力层级差现象的形象描述。 北京师范大学在2016年开展的“中国网民的政府信任度”调查发现,中央、省、地方,三级政府的网民信任度从高到低得分依次是:4.02,3.73,3.3(满分是5分)。具体从各个省份来看,各个省份对于地方政府的信任度都最低。[3] 二、正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 如何正确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4]是亟待回应的问题。看待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要用好两台镜子:望远镜和显微镜。望远镜看总体,显微镜看细节。 公众对中央政府、对中央领导人的认可度高,无论是在国家发展上,还是在处理重大事件的应对能力上,信任度都很高。这种情况用的是望远镜。但是,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在处理具体事件时,一旦出现应对或解决不力的情况,就会导致群众的不满和不信任。这种情况用的是显微镜。特别是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络媒体上的负面报道和观点不少,在很多情况下,“不满”已经是自媒体讨论中的主要话题,这对政府的公信力有着不小的影响。用的镜子不同,视角不同,使得公众对公信力总体的认知,和公众在某些具体事件中对政府公信力的感知,会有很大反差。 看待我国的政府公信力,既要用“显微镜”,也要用“望远镜”,这样才能反映出我国的实际镜像。(下转第43页) 新西部 NEW WEST 2019年04月下旬刊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对策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司法公信力虽然缓步提升,但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舆论传播方式多样化带来的新挑战。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增加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理解的基础上,对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信力;对策; 一、司法公信力内涵 “公信力”源于英文“accountability、credibility”,近年来已成为流行的研究热点,新闻学界研究传媒公信力,社会学界研究政府,法学界研究司法公信力。目前,诸多的研究文献对司法公信力的概念、结构和内涵进行了有益探索,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环境来深入理解和把握司法公信力,包括司法权力本体角度和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包括传统舆论环境视角和网络新媒体环境视角等等。司法公信力内涵丰富,一种较为广泛的对司法公信力内涵的理解表述为: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与认同,是司法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服状态,它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反映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状况。 公信力之于司法犹如诚信之于人,人无信不立,同样缺少公信力的司法也维护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法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树立司法权威的过程中,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作为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的强制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自然属性和内在本质。如果司法公信力丧失,法律与司法机关权威将不复存在,司法活动便难以体现其重要的地位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人们转向诉诸司法以外的力量,这必将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所以,将公信力建设摆在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位臵,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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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随行云南省司法厅 党委书记、厅长商小云一行乘车来到位于红河州开远市的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第四分监狱。到了大门,高清摄像头即刻对进入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拍照和数据留存,并在出门时进行严格比对;此外,在人行通道出口,设置了虹膜、指静脉加体重检测。 据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闫军介绍,监狱围墙设置了微波定位报警装置以全时监控,还通过无人机不定期进行空中巡查……多项信息技术手段并举,形成了“天罗地网”式全方位的立体安全防范格局。此外,监狱还通过建立人脸识别和智能追踪、智能钥匙管控等信息系统,全面打造智能化的“平安监狱”。 “女儿,你要保重身体,好好表现、改过自新,妈妈在家等你回来……” 在三分监狱,该监区服刑人员杨云(化名)正通过远程探视与千里之外的母亲“面对面”交流。 “‘服刑人员亲情远程会见系统’的搭建,不仅缩短了时空距离、慰藉了相思之苦,也使得对服刑人员的探视更加经济、便捷,更有利于消除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闫军说。 据悉,服刑人员家属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经过指纹比对后,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进行远程探视、探访。 商小云强调,今后,要将信息化应用建设向监狱、戒 毒综合管理、安全稳定、领导决策支持、服刑、强制隔离戒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浅谈政府公信力的不足与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f17789348.html, 浅谈政府公信力的不足与对策 作者:成辉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6年第29期 摘要:法律建设的不足,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政府自身行为的缺失。所以我们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责,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素质,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从根本上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关键词:政府行为;公众信任;制度规范 随着当前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公信力做为社会的基石,公众越来越重视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公信力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重视,已经成为衡量政府改革工作成败的一个重要指标。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信用能力的体现,它直接体现了大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公信力的状况由公众因素和政府因素共同决定。那么如何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合法性已成为制约当前政治改革的重要难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政府公信力的含义和现状以及原因加以探讨,再找出应对之策。公信力实是指政府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它直接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的程度,民主满意度。它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所作所为大的一种评价方法,反映出人民对政府行为的信任程度和工作满意程度。政府公信力就是指政府由自身的行为和信用,而获得的社会公众对于其的认可和信任的程度。 政府的公信力不仅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社会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国家和政府产生和运作的价值标准,政府的合法性实质上就是公众对政府存在的认可性,认可和信任程度越高,其存在的合法性就越强,基础也就越夯实。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政府公信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公信力反应了公众对于政府的评价与信任,公信力越高,表明群众对其拥护度越高,并能积极与政府保持一致,政策的实施就越顺畅,进而可以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促进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高效化。政府公信力是政权巩固和管理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的党一直以来就高度重视政府公信力的问题,采取了很多的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公信力的建设。政府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倡导者和示范者,必须具备很高的公信力,处理好改革和发展的稳定关系,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的不断发展,群众的利益需求发生了变化,公民权利主体意识的觉醒,人们对服务型政府的需求更加突出。政府的执法行为是评价政府公信力的主要方式,是公众评价政府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但是,当前我国政府很多公务人员,不能认清当前的形势变化,很多的执法行为,存在不足之处,有时甚至会侵犯了公众的合法利益。 信息的透明度是政府公正程度的影子,公民只有了解情况,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行为,透明高效的运作才能提高政府的公众信服度。但是,目前政府的信息公开建设,有许多不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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