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树立和弘扬员工良好的工作习惯,消除部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省,市有关政策办法,结合金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失职过失问责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失职过失问责”,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依据“三不放过”管理原则,对应予问责事项主动开展检查、纠正、分析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三部放过”管理原则,是指各部门、各项目部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职过失事项后:一是没有检查清原因部放过;二是没有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部放过;三是没有做出处理部放过(包括部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南建安总部及属下各分公司及项目部(下称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失职过失问责原则及类别

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过失行为产生原因、造成后果、责任人的认识反省程度及其以往工作表现等,本着公平、公正、是实事求是和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条对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原则最低应该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并至少扣罚个人当月工资100元;失职过失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或责任人屡次出现过失行为的,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相关经济处罚;失职行为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过失行为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

第七条对造成公司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发生的直接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罚款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7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50%的罚款;

(三)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处以年工资总额30%的罚款;

第八条对违法、违章、失职、过失行为进行问责时,具体方式分两个类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行政处分分五个级别:

第一处分级别(最高):解除(开出)

第二处分级别:撤职(待岗)

第三处分级别:降职(调岗)

第四处分级别:警告(严重警告)

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批评

(二)经济处罚分五个级别:

第一处分级别(最高):扣罚个人工资3000-5000元并降一级工资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二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1000-3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三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500-10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四处分级别:扣罚个人工资300-5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第五处分级别(最低):扣罚个人工资100元及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

(三)直接经济损失

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下者,责任人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赔偿金;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含)以上者,由工程部、财务部研究提出赔偿金处理意见,由所在部门管理部门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合并处罚的标准:

给予第一解除行政处分,如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同时需要处罚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第二行政处分给予第一至第三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三行政处分给予第二至第四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四行政处分给予第三至第五的经济处罚选择匹配;

第三章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与处理标准

第九条为了使员工明确范围,特制定一下失职过失问责事项,以方便员工对照检查,更好地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分级

安全事故:

(一)重大安全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是造成2人重伤的事故;

(三)一般安全事故:是造成1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的事故;

质量事故分:

(一)重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之恋事故;

(三)一般质量事故:是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员工友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索贿、受贿、挪用、侵占公司财产的;

(二)散布有损公司或公司领导声誉的言论,破坏公司形象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组织、煽动、参与怠工或罢工的;

(五)威胁、谩骂、企图要挟上级领导的;

(六)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

(七)任何时候以欺骗的手段,提供不真实的信息入职的;

(八)聚赌、斗殴、嫖娼或吸毒的;

(九)偷窃、盗用、藏匿、故意损害或未经许可试图从公司取出任何属于公司或任何公司有关人士的财物;

(十)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十一)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30天;

(十二)涉嫌犯罪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指使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情节特别严重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直接管理部门领导;

(七)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八)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

(九)经查证属实,批评、警告教育无效的(包括拒不承认错误,不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字的);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严重,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特别情节严重,给予解除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经过二次以上催促均未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开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的;

(三)缺乏工作质量意识,二次以上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包括一次因招投标工作失误而造成投标失败等);

(四)未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窃取公司机密信息及资料;

(五)不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发票、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单位财物的;

(六)对公司调查事项隐瞒真相、出具为证,影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七)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流程(包括永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单位项款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或违规错误指导下属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采购材料、设备出现错购,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等不负责任过失行为;对原材料或送检不合格等重大资料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沟通最终导致验收不通过等过失行为。

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待岗)或降职(调岗)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屡次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处分级别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权限操作,造成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包括不能按时完成工程项目的进度、预结算编制;没有及时审核班组工资、专业分包进度和结算;未按程序要求办理本部门间、公司各部间、本部与项目部、业主等单位相关文字、通知、文件的传阅、收发、登记工作,未及时呈送申报的;项目部或职能部门经理(主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就已招聘入职上岗的;项目部或职能部门经理(主管)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员工的辞职、辞退手续的;《员工入职及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员工离职办理程序》)

(二)部门经理(主管)未能按照公司要求、通知等准时完成所布置的工作;部门经理(主管)未能有效率型管理下属职责(包括选用、指导、激励、考核、解聘等领导工作),出现部门投诉和纠纷的,令该工作不能开展或完成;

(三)发放、传播没有事实依据或不负责任的信息和消息,影响和混校领导的决策;

(四)在不恰当场合擅自谈论、泄露公司内部工作机密及资料的;

(五)对突发性事件绩优孙公司权益事件未能及时有效处理或瞒报、谎报、迟报的;

(六)采用不实理由请假,影响工作的;

(七)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的;损坏公司资产的;

(八)所管辖工程应不检查或检查过程中明显不细致不到位,工作过程中流于形式应付了事等个人原因造成的工地经常出现同一类型的错误或未能检查出此类型错误的。

(九)工地评优评奖过程中未能及时提示、检查、指导、跟踪等人为原因造成评优评奖不通过的。

(十)遗失经营、经济、工程之重要文件或工具的;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的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三次以上发生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撤职(待岗)或降职(调岗)行政处分及相关经济处罚;屡次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处分级别及相关经济处罚。

(一)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总部员工在当班时间未经部门经理同意不得私自离开办公区域(指公司办公区)外出办私事;如部门经理检查发现每月超过两次以上离岗的,每次离岗视为旷工一天,如此类推;如超过两个月重复出现以上离岗情况的员工,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因个人原因致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缓慢、延误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公司统一安排活动、会议的(含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四)浪费公司财产的;

(五)不服从上级主管对于出差、工作任务内部调配等工作安排的;

(六)工作当中有推诿扯皮、推脱责任行为的;

(七)工作态度不积极主动,影响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工作虚于应付,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九)因工作态度、能力、方式等原因招致其他部门、员工或外部单位、客户投诉的;

(十)工作场合喧哗、吵闹、制造事端纠纷,影响办公秩序的;

(十一)在工作(办公)现场吃零食、看小说杂志、听音乐、打瞌睡、上网聊天及玩游戏的;

第四章失职过失问责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失职过失问责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问责由工程部和安全部经理联合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二)茂南建安公司属下各项目部员工(项目八大员及电工,操作层及后勤值班)的过失行为问责由该部门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说在部门的主管副经理批准。

(三)茂南建安公司总部人员及属下各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过失行为问责由该部门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所在部门的主观副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四)茂南建安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包括部门正副经理、项目经理、副总工程师)的过失行为问责由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总经理批准。

(五)茂南建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行政总监)的过失行为问责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事实提出问责,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失职过失问责程序:

(一)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问责由工程部和安全部经理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等相关法则进行,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落实补救措施;并对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人提出意见《失职过失问责审批表》。报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其问责结果由工程部安全部联合负责对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责任人执行处理,向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责任人发出《失职过失问责决定通知书》,并向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进行通报。

(二)出现失职过失行为时,部门负责人必须要求失职行为过失责任人和有关其他当事人进行书面说明事情经过,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找原因、明确责任、落实补救措施;并对失职过失行为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失职过失问责审批表》。

(三)《失职过失问责审批表》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其问责结果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执行处理,并向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发出《失职过失问责决定通知书》。

(四)可能给予降职(调岗)、撤职(待岗)、解除等处分的,该部门负责人应责令失职

行为负责人写出书面检讨,视其认识的深刻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

(五)对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必须向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进行通报。

各部门应将有审批权领导审批的结果和失职过失行为责任人签收《失职过失问责决定通知书》回执连同责任人书面检讨一并报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发文向外通报。

(六)如需要经济处罚的由财务部统一执行。因工作过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第八条第(三)点相应规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七)如需要降职(调岗)、撤职(待岗)处分由所在部门的主管副总经理决定新岗位等后续工作安排。

(八)如需要解除处分的按《员工入职离职及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五章离职程序执行。

第五章附则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失职过失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人和员工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一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超过十万以上的,皆可视为直接主管经理失策,公司有权保留一并追究其上级直接主管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公司原文件、制度规定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但本办法没有列举的事项仍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奖惩制度》《关于加强公司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管理的要求》及相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执行。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集团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印发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团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作为(不履行职责)、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致使其分管的部门不能履行职责、分管的工作效能低下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集团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和集团各

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严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不良后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上级决策、决定和交办事项,特别是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态度消极、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差,影响总体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进度的。 2、管理不当,致使所承担工作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 3、在对重大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瞒报、虚报、迟报重要情况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失职渎职或发生重大失误,出现严重 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分管人员发生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信访举报件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敷衍塞责的;对重大案件不报告的。 7、因管理不善,造成商业机密泄露的。 (二)违反规定滥用权力、盲目决策给集团或生产厂造成重大损失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处理的规定

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处理的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关于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处理的规定 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现就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行为的处理,公司领导班子经研究做出以下决定: 一、公司对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行为,确认其无恶意行为且确认其不能因此获利的,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方案和对员工的纪律处分规定如下。(一)按下表进行经济赔偿。 1、赔偿金按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例:某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RMB:23456元,公司确认该员工无恶意行为且不能因此获利,按照本规定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支付给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下表:

2、直接责任人上级主管,最高追究至事业部总经理赔偿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3、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二)按下表进行纪律处分。 二、公司对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行为,不能确认其是否有恶意行为或不能确认其是否因此获利的,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方案和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如下。 (一)公司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均由直接责任人赔偿。 (二)按下表进行纪律处分。

本规定仅适用于城市预订网(中国区)下属三家公司:广东中旅易达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易达旅行社有限公司、广州市旅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附件:承诺书 如果出现错报或漏报税的情况,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主要责任人(负责报税人员)承担损失金额30% 2、复核人员承担损失金额10% 3、主管人员(报税人员上级)承担损失金额10% 4、公司承担损失金额50% 5、相关人员承担金额不超过当事人一个月工资为限,若数额较大,超过当事人月工资的,行政人事及财务则按月对当人事进行扣款。 6、如果出现错报和漏报现象,相关人员应及时上报自己的上级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逐级上报到公司领导。如果发现隐瞒不上报,哪一级不上报,损失金额由那一级人员全额承担。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把相关情况告知客户。如果由此产生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09-03-24 10:48 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11日 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规范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 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 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儿庄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下发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杜绝严重失职及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经公司研究,制定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追究问责管理办法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公司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惩处不作为与不正确作为现象,确保公司重大决策、决定、计划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恪尽职守、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责任管理和追究机制,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问责概述 责任问责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计划失控、安全事故、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游客投诉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问责依据 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工作计划、办公例会会议纪要、专题会会议纪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责任问责对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即副主管及以上管理层人员。 四、责任问责原则

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管理人员一旦出现失职,渎职或无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同事)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2.权责一致原则。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与之对应的责任,凡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出现管理失误、严重失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员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3.问责与整改并重原则。通过问责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问责只是方式,有效整改才是最终目的。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考核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控制。 五、责任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 2.不执行或不积极执行公司有关决策决议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禁止性条文的; 4.不纠正下属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 5.部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禁不止的; 6.公开和公司高层管理者唱反调的;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诠释: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主管问责,是指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中心、事业部总经理(总监)、二级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责任: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集团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集团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与客户?(?供应商?)?进行商务活动中,违反集团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2?.在集团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集团采购规定的; 3?.在投资或招股活动中违反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的; 4.?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吃回扣的。 (二)用人不严谨或未培养梯队,给集团工作造成损失或运作困扰的: 1?、推荐人员,品行不端或工作马虎,给集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排斥下属或未培养梯队接-班人,给集团人力运作造成困扰者;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集团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团下发文件、通知(告)、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致使集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四)责任意识淡薄,致使集团利益或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在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维修、操作或组织大型员工集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本部门重要情况或集团经营所需重要数据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集团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对于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 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监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 (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

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一)加强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营销团队按照《关于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处理流程的通知》落实管理,风险合规部指定专人跟进、指导和处理。 (二)负责经济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三)汇总、审核、审批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情况,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结果; (五)建立逾期贷款经济责任台帐,保管逾期贷款经济责任档案; (六)其他。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的执行,根据风险合规部填制的《XX银行逾期贷款经济处罚表》,在责任人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 第七条审计部负责对逾期贷款问责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责任处理 第八条对逾期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主要指罚款、扣减贷款奖等绩效薪酬。 (三)其他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取消上岗资格、待岗清收、限期调离(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对逾期贷款的责任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处理方式。对重大违规和严重不尽职的行为原则上应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他责任行为应进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综述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2007〕83号 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停职待岗; 5、调离岗位; 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 7、降职; 8、辞退或解聘。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职责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二)服务群众 1、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4、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5、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访的。 (三)工作效能 1、对职责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怠慢、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2、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本报讯10月16日,市委印发了《潍坊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贻误工作、影响发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或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重大决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调研、协商或征求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研究决定的; (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

企业责任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问责对象: (一)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二)中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主任、仓库主任等单位的正副职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操作规程》等法规,造成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三)违反《技术规范、标准》等法规,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因失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 (五)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六)完不成“年度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 第七条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留用察看、辞退、开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 第八条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责任程度的界定: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为“特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内的,为“重大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上至3万元以内的,为“严重级”; 直接与间接损失在1万以下的,为“一般级”。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升工作业绩,增强公司竞争力,保证公司目标的顺利达成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公司车间员工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时间:每月1日至31日。 (二)考核工资标准:将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作为绩效考核工资,根据当月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发 放比例和具体金额。 (三)考核内容:员工本人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 参照车间员工工作标准执行。(车间员工工作标准后附)(四)考核方式:实行分级考核,由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并由分管领导最终评定。 三、考核结果及奖惩: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以分数确定,最终转换为A、B、C、D四个等级,以分管领导最终评定为准,各个等级对应分数及标准如下: A级:超额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B级:全面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良好,工作成绩良好;C级:基本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合格,工作成绩一般,偶有工作失误;D级:未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综合表现一般,工

作成绩较差或有重大工作失误。 2、奖惩办法当月考核结果直接与员工当月绩效工资的发放挂钩:(1)考核结果为A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并按本人当月考核工资标准的10%另行发放奖励工资。 (2)考核结果为B级: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3)考核结果为C级:绩效工资按60%发放。 (4)考核结果为D级:不予发放绩效工资。 考核过程中,当月考核等级为D的,留任原职查看;累计达到两次的,转为试用员工;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年度C级考核结果累计达到或是超过三次的,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惩处。 四、其它事项 1、考核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被考核人认为考核结果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能够向有关领导提出申诉。经调查属实的,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可给予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另外对公司品质提高、安全生产及相关的有特殊贡献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给予特殊奖励,奖金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安全问责管理办法

运营分公司安全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一)安全问责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严而有度、切实可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安全问责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给合的原则。根据事故(事件)的情节、性质和责任,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理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责论罚。 (三)责任事故(事件)发生一件处理一件,一事一罚。 (四)在实施安全问责的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认为不符合本办法或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诉。 三、安全问责 (一)行政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在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可以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二)安全问责分事故责任部门问责和事故责任人问责,实行并罚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理和考核的同时对事故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三)事故责任人问责 1. 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反作业纪律造成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及管理者给予相应处理,若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责任事件苗头为员工责任轻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中断2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500元,车间(室)主任、

主管副主任考核

1000元,由安委会决定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其他副主任考核600元。 (2)责任一般事件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中断正线行车(上下行正线之一线)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及《事规》规定的其它条款。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班长(站长)考核1000元。 运营分公司领导或安全监察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章违纪现象时,可以下发《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责任部门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每份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考核责任部门月度生产奖1分; 四、问责实施程序 (一)发生事件苗头,由部门安全负责人牵头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并有争议的事件苗头,由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般事件及险性事件,由分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牵头调查处理,并依照事故性质及责任,按本办法提出问责建议,报分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批。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对分公司内部的处理,并配合总公司及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发生治安、消防、交通事故,由分公司安委会牵头比照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处理。 1. 火灾事故定性、定责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为准,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比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2)设施部、车辆部、调度部、通号部、票务部按照部门连续安全生产期间未发生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诠释: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主管问责,是指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中心、事业部总经理(总监)、二级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责任: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集团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集团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 第五条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 .在与客户( 供应商) 进行商务活动中,违反集团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不能完全履行) ,或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2 .在集团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集团采购规定的; 3 .在投资或招股活动中违反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的; 4. 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吃回扣的。 (二)用人不严谨或未培养梯队,给集团工作造成损失或运作困扰的: 1 、推荐人员,品行不端或工作马虎,给集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 、排斥下属或未培养梯队接-班人,给集团人力运作造成困扰者;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 1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或未认真执行集团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 .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团下发文件、通知(告)、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致使集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四)责任意识淡薄,致使集团利益或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 .在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 .维修、操作或组织大型员工集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 .瞒报、虚报、迟报本部门重要情况或集团经营所需重要数据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 .集团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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