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社会性别分析视角看性别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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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社会性别分析视角看性别与婚姻法

作者:李凯

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16期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争议和激烈的讨论,有学者把它称作是“男人的法律”。“解释(三)”中的一些条款如第七条、第十一条等与中国的传统习惯相背离,特别是有关房产的条款更是与中国人从古至今的习俗相去甚远,使得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

从长远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某种程度上将削弱女性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引发妇女整体地位的下降。回顾中国历史,父子传承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夫权和父权的牢固的经济基础,而财产权的缺乏是妇女地位卑下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女子在父家和夫家都没有财产继承权,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置权,无法在社会上独立生存,只能借助婚姻或血缘关系依附于男子,这种状况一直到1949年后才发生彻底改变,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经济上摆脱了旧式家族的控制,生产资料转为社会所有,妇女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子经济上可以自食其力,不再依赖于丈夫和父亲由于男女双方经济地位较为平等,妇女也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拥有了较多发言权。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男女两性占有的社会资源和财富数量的差距迅速拉大,而新的司法解释又进一步强化了男性在家庭中对家庭财产的掌控,其结果必然是降低妇女群体的地位,并且损害了妇女的生存发展权。

一、社会性别理论的起源及内容

社会性别的产生源于西方的女权主义。女权主义(Feminism),又称女性主义、女权运动,来源于法国,十九世纪起逐渐在欧美国家发展起來。女权主义从女性经验出发,来进行不同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女权主义思想对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女权主义被运用到法学领域,便产生了女权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作为西方后现代法学的一个分支,其认为法律按照男性的标准规定女性的权利对女性是不利的因此主张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男女性别差异,保护女性的正当利益,实现男女权利实质之平等。

社会性别理论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1、性别独立权。男女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社会个体,不论身份还是财产,女性

都不再屈从于男性,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而存在。女性应当完全脱离父权和夫权而独立生活,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体。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34.王冰、刘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刘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刘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刘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刘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刘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刘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35.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 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 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 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 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 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 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 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 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 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 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 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 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 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 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 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 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 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 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 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 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 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 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 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 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 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 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 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 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 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 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婚姻家庭法 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 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 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XX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XX,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 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性别视角下《婚姻法解释(三)》之完善

社会性别视角下《婚姻法解释(三)》之完善 和睦幸福是每个人对家庭生活的最大企盼和追求。不论是传统中国的完全家庭主义,还是当代社会个人平等主义,中国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的观念和财产分配方式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生转变的同时,也继续保持着一些亘古不变的民间传统习俗。无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夫妻财产分配方面的进步和创新值得肯定,但是其社会性别理念的缺失以及与传统观念的剧烈碰撞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如今《婚姻法》已施行十余载,其三个司法解释也陆续出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民法典也会问世。希望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能更多体现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进一步推动男女实质平等。 一、社会性别视角进入法律主流 该解释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漠视,反映了制定者的社会性别意识的缺失。1995年北京世妇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提出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倡议,即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决策主流的主张,它要求评估所有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中国政府是承诺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49个国家之一,但该解释(三)说明,社会性别意识并没有被纳入我国法律的决策主流,社会性别主流化在中国仍然没有实质的进展为了兑现国际承诺,推动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中国政府面临的首要任务是对决策者进行社会性别及其主流化的宣传和教育。 毋庸置疑,我们现有的立法机构成员主要由男性构成,司法机构中,男性也占绝对多数,部分立法者缺乏性别公正的理念,更多考虑男性和有产者的利益,忽略了缺乏话语权而又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利益。要改变这种状况,社会性别视角应当进入法律主流,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在立法机构中增加女性成员的比例,并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倾听不同层次的女性群体的诉求,在反复讨论和调研中形成社会共识,保证男女各方同等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我们应将性别平等的理念落实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在法律法规层面努力推进真正的性别平等。 二、重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无视是立法过程出现偏颇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婚姻财产的分割上,一些立法者恪守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不够重视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的巨大贡献,实际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轻视不仅仅体现在立法过程中,更反映在整个社会文化之中。当今中国社会,男外女内的分工模式仍然有着极其广泛的影响,妻子在家庭内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承担了抚育儿童+洗衣做饭+赡养老人的工作,这些工作对家庭的维持和孩子成长极其重要,对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也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家务劳动普遍不受人们的重视,也很难通过家庭金钱财产的增加得到体现。新司法解释忽略了婚姻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仅用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必然使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妻子的家庭地位普遍削弱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立法理念,在家庭财产的分割过程充分考虑双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并综合考虑结婚年限等多种因

性别与翻译——论翻译中的性别视角及其在国内的现状

性别与翻译——论性别与翻译的结合在中国的发展与现状 发布时间:2010-03-19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性别与翻译实践、翻译理论及翻译批评的结合在西方的发展状况,然后通过梳理国内发表、出版的关于女性主义翻译的文章和书籍,讨论了性别与翻译在中国的发展与现状。作者认为,国内性别视角下的翻译研究还主要处在梳理和介绍阶段,中国译论研究者将女性主义翻译理论运用于中国的情境中,进一步发展、丰富女性主义翻译理论和女性主义翻译批评的研究还不多。而在中国的翻译实践中,作者认为有女性主义意识的女译者在翻译中体现了其性别意识。 关键词:女性主义翻译,性别视角,翻译理论,翻译实践,翻译评论,女译者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eminist translation in the west from the aspects of translation pr actice, theory and critics and then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joint study of gender and translation in China by combing all the papers and books on translation from a gendered perspective published in China. The author finds that in China the research on translation theory from a gendered perspective are still in the stage of introducing western feminist translation theory, and only a few researches have been done to apply the theory to the study of the translation theories and practices in China. The author also finds that the Chinese female translators with gender consciousness have shown their gender awareness in their translation. Keywords: feminist translation, gendered perspective, translation theory, translation critics, female translators 自90年代翻译研究发生“文化转向”以来,从文化视角进行的翻译研究日益深入,结出了累累硕果。性别与翻译的结合正是这次转向后文化研究与翻译研究联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翻译研究发展的一个日益突出的方向。这里的“性别”指的是伴随着女性主义运动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性别”(gender)概念。女性主义认为性别有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之分,生理性别与生俱来,社会性别则由后天社会、文化因素塑造而成。本文将首先介绍性别与翻译在西方的结合与发展,重点讨论性别与翻译结合在中国内地[①]的发展与现状。 一、西方女性主义翻译 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兴起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开始,性别概念一直是女性主义的核心。性别的建构性而非本质性让西方女性认识到:女性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及较男人低下的社会地位不是其生理性别决定的,而是后天教育、培养造成的。社会性别概念还让西方女性进一步认识到,语言不仅仅是沟通工具,更是塑造、操纵女性的社会工具,要改变女性被歧视的状况就要从语言入手,改革语言,甚至重构女性语言。而翻译,从操作层面上看是一种语言的转换,并且和女性一样被置于次等地位,因此女性主义者把性别与翻译结合起来(Flotow,2004:5-12)。按照路易丝·冯·弗洛图(Luise V on Flotow)的划分,女性主义对翻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翻译实践、翻译理论和翻译批评三个方面。 女性主义对翻译实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女性主义译者翻译女性主义先锋小说、政治上不正确[②]的作品和被遗忘的女性作家作品上,并通过女性主义译者的元文本,如前言、注脚等方面表现出来。首先,在翻译女性主义先锋小说的时候,西方女性主义译者,如弗洛图、戈达尔德·芭芭拉(Godard Barbara)、苏姗妮·吉尔·莱文(Suzanne Jill Levine),苏姗妮·德·罗特宾尼尔·哈伍德(Suzanne de Lotbiniere-Harwood)等,体现出一种忠实于译者和原作者共同参与的、女性主义“写作项目”的忠实观(Simon,1996:2)。她们与原作者一起合作,将原作中采取的激进的写作策略,如挑战语言的语法性别、

婚姻法案例分析论文

夫妻不忠赔偿案 段宇离婚案 【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郑婉清相识。交往不久,他们就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份,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同时,双方还约定,夫妻结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夫妻间的“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人民币。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婉清就发现丈夫段宇与别的异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郑婉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郑婉清又发现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为此,夫妻俩矛盾不断加剧,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郑婉清也以段宇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受理此案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段宇和郑婉清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郑婉清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段宇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故判决段宇支付郑婉清赔偿金30万元。 判决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段宇支付郑婉清25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法律事实: (1)1999年不久,段宇与郑婉清登记结婚。 (2)2000年6月份,段宇与郑婉清经过“友好协商”,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做了约定。 (3)2000年10月14日凌晨,段宇因看望孩子而留宿于前妻家中。 (4)2001年8月11日晚,段宇与另一陌生女性一起进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时仍未离开。 (5)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性别刻板印象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性别刻板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旧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有所改变,从理论上讲,男女基本实现平等。但由于旧社会所遗留下来的性别刻板印象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所以在很多的方面,很多领域仍存在着对女性的刻板印象。 所谓的性别刻板印象,就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男性或女性定型化的期望和看法。简单地说,就是人们对男性或女性角度的固有印象。性别刻板印象严格界定了性别角色的标准,片面夸大两性之间的差异,缩小群体内部的差异,这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而且不利于男性自由发展。 老牌名校广州市真光中学因拟开“女子班”以培养淑女,引来不少关注的目光。前段时间,真光中学高一级今年将开设两个“女子班”每天要穿旗袍上学,还将学习家政、社交等淑女课。真光中学校长认为,开设“女子班”是有感于“真正女孩”缺失以及“应有的品德和技能慢慢淡化。”真光中学希望女生更有气质,所以打算根据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为“女子班”的学生设计一系列如缝纫、亨饪、礼仪、社交等教育课程。就这件事情而言,我持反对的态度。办“女子班”每天要穿旗袍上学,还将学习家政、社交等淑女课。用社会性别角度分析这无疑就是性别刻板印象的表现,是传统的性别角色定位,是封建时代女性地位的复制和延续,与现代社会女性追求独立和自我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是女性物化的历史倒退,不利于女性摆脱传统性别观念的束缚,制约其激发潜能,施展才华,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和摒弃。

让女性自由的发展。 再者,前段时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语言文化学院的副教授何光顺在课堂发表言论“女生应有充裕的时间来打扮自己,能跟上10点的第二节课就好了,从7点到9点的时间应该用来化妆,然后再优雅地进入学堂,于是男生因为美的感动和鼓励,就会赢得奋斗的动力了。”该教授还将这番言论发到了微博,引发网友热议,更是引起了多名女权主义者的抗议。对此,中山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对其微博评论道“化妆,或说过度的身体投资,作为一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本应反思;而为鼓励男生而化妆而迟一小时上课,女生和家长都不会同意。但愿你是开玩笑。” 她认为,“保护女性权利应鼓励女性自由表达,化不化妆、学什么课程应由她们自己决定。女人不用负太多责任只要扮演贤妻良母或‘花瓶’的说法,并不是性别意识的回归。”女性想要以美貌打动男人,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约和建构的结果。大多数女性希望的本真是,她的个性、才华、成就、风度总有一款打动人,被社会称许。对于柯倩婷老师的观点我表示称许。从社会性别角度分析,我认为发生这件事情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对女性所形成的刻板印象,认为女性就应当扮演贤妻良母或‘花瓶’,应当以美貌打动男人,这种观念反映了男尊女卑的传统性别观念,从一定的程度上讲,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作为女性的我们,应该强烈反对这种落后的观念。摈弃传统性别刻板印象。积极追求自由以及高层次的自我发展。

从社会性别视角浅析中国妇女史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5898611.html, 从社会性别视角浅析中国妇女史 作者:郭丹 来源:《科教导刊》2013年第35期 摘要中国女性社会地位一直偏低,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从人身到思想,一直被禁锢、被边缘化。近代以来,女性逐步摆脱男性附庸的角色,社会地位得到承认。结合社会性别,讨论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现状及存在问题,理解到要实现“性别和谐”需男女两性共同努力。 关键词妇女史社会性别女性地位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f Chinese Women's History from Gender Perspective ——Changes in the Status of Women GUO Dan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Xi'an, Shaanxi 710129) Abstract In China, women have been in low social status, from primitive society to a feudal society, from the personal to the ideology, has been detained, being marginalized. In modern times, women gradually get rid of the role of male appendage, social status to be recognized. Combination of gender, to discuss changes in social status of women, status and problems,understand that to achieve "gender harmony" need both sexes together. Key words women's history; social gender; women's status 1 妇女史的发展过程 随着女性主义研究理论的蓬勃发展,以女性主义为视角的历史研究也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妇女史的研究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西方,当时属于传统的妇女添加史,目标为发现妇女的未知史填补已有历史,重点为找寻遗落的女性精英人物,属于传统政治史,其研究未跳出精英政治史的窠臼。80年代以后引进社会史的方法研究女性,特别是下层妇女的人口流动、教 育、家庭等问题。随着“社会性别”概念的出现及在史学界的普及,社会性别视角成为妇女史研究的新趋势。注重社会性别的历史研究即社会性别史。在进行性别史研究时应将妇女作为关注重点,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妇女、看性别在历史中的活动和关系,这就是妇女史、社会性别史。 2 社会性别的概念界定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婚姻法案例(11年)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风。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性别偏好研究_郑百灵

收稿日期:2005-10-12 基金项目:联合国社会性别基金项目(Project N o.00040647)、中国妇女研究会2005年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郑百灵(1957-),河南偃师人,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校(院)刊编辑部编审,研究方向为哲学与社会学; 高莉娟(1972-),江西上饶人,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李丽华(1967-),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外语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西方女性主义思潮。 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性别偏好研究 郑百灵1, 高莉娟1, 李丽华2 (1.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 330003;2.江西科技师院,江西南昌 330013) 摘要:生育性别偏好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是从政府、市场、社区、家庭等层面分析性别不平等的状况及其对性别偏好产生的影响;各层面中存在的传统性别文化制度如继嗣制度、婚居制度、养老制度、继承制度、社会分工制度等制度的紧密交织强化了上述机制形成的男孩偏好。 关键词:生育性别偏好;社会性别视角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79(2005)0620040206 On the Study of Sex Preference and G ender Perspective ZHE NG bai 2lin , G AO Li 2juan , LI Li 2hua (1.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Nanchang ,Jiangxi 330003;2.Jiangxi C ollege of Science &T echnology ,Nanchang ,Jiangxi 330013,China ) Abstract :G ender Perspective of Sex Preference are analyzed.The situation of gender inequality and its ef 2fect on Sex Preference are analyzed from such aspects as g overnment ,markets ,communities ,families ,and s o on ;in every aspect ,traditional gender culture systems such as inheritance ,living style after marriage ,support 2ing the older ,division of labor in s ociety ,etc.strengthen the “boy preference ”mechanism. K ey w ords :Sex Preference ;G ender Perspective 一、社会性别分析及其视角 社会性别分析(gender analysis )是目前国际学术界非常 重视的新的研究视角,指用社会性别与发展(gender and de 2velopment )的理念、方法从性别的角度去观察、分析社会现象,它是旨在实现社会性别公平和平等的思维方法。它是由英国萨塞克斯大学发展学研究所的奈娜?卡比尔与一些决策者、学者和社会活动家合作创立的。卡比尔认为,将社会关系分析法狭义地应用于一个具体的制度时,它会突出在单个制度中,社会性别不平等是如何产生和延续的。将它广义地应用于特定环境中的一些制度时,会发现社会性别和其他不平等的现象是如何通过不同制度之间的互动而交叉存在,从 而对个体造成具体的不利处境[1]。生育性别偏好看似个人和家庭的决策问题,但与社会大背景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是个人和社会互动的产物,这是本文使用社会性别分析框架的重要依据。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生育性别偏好的归因分析多着重行为分析,即是哪些行为造成了高出生性别比的结果,如男孩偏好的观念驱使人们采取瞒报漏报女婴、溺死女婴、进行性别鉴定流引产女婴等行为;90年代中期以后是多因分析,如有观点认为是计划生育政策刺激了男孩偏好,有观点认为B 超技术的广泛运用是首要原因,还有观点认为生育率下降使得人们求质量,以及歧视性性别偏好和人口管理工作的疏漏等因素。所有分析都认同“男孩偏好”因素存在, 第38卷第6期2005年11月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Jiangxi N ormal University (S ocial Sciences )V ol.38N o.6 N ov.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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