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技师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教育学]技师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教育学]技师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淄博市技师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科研兴校,科研强校”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科研水平,调动对外学术交流的积极性,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由科技开发中心统一管理。各处室(系、部)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须作出计划,报科技开发中心备案。

第三条各处室(系、部)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应是讲述在学科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五条外请专家来我院开展学术讲座所讲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必须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而且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学术活动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学术性,确保讲座的档次与品位。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院内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院外专家一般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正高职称;

2.博士学位;

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高级技能人才。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术活动经费由学院下拨专款,科技开发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进行学术讲座、院内教师开展学术报告、承办厅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以及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各处室(系、部)外请专家进行学术讲座或派出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由科技开发中心审核后,上报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学术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条由学院经费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带论文参会,否则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院外专家:1000-2000元/人次;

2.院内教师:教授或相当职称5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300元/人次,讲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职称200元/人次。

第四章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各处室(系、部)应将下年度院内、院外专家学术讲座计划,承办厅市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报告等材料报送科技开发中心。科技开发中心对各处室(系、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院学术活动计划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每年年底根据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的全院学术活动计划预算学术活动经费,报送学院,便于学院预算、划拨下年度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各处室(系、部)应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落实每次学术活动,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安全保障等),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科技开发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学术活动计划执行中若有变更,各处室(系、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承担的学术研讨会,在实施前,必须做出详细安排计划送交科技开发中心,以便掌握情况,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会议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对未列入学院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学院将不给予经费报销。

第十七条教职工应积极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尤其是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要带头开展学术讲座,各处室(系、部)要将教职工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纳入业务考核之中。

第十八条学院邀请院外专家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技开发中心负责组织安排。各处室(系、部)邀请的院外专家和院内教师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各处室(系、部)负责组织安排,科技开发中心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为了营造氛围,扩大影响,科技开发中心和各处室(系、部)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必须张贴宣传广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开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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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精勤讲堂;管理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精勤讲堂”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精勤讲堂”是我校共青团组织面向全校学生推出的学术教育活动,为促进“精勤讲堂”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品牌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勤讲堂”本着“浓郁学术氛围,繁荣学术文化,弘扬学术精神,加强学术交流”的宗旨,以学术为本,兼顾各个专业,力图将专业与人文现象、社会热点、学术论题及最新科技动态结合起来,满足广大同学对信息的不同需要。 第三条“精勤讲堂”学术讲座(含创新创业指导讲座)是指由校团委、各学院及有关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非专业素质拓展等工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学者、企事业精英、优秀大学生,面向某些专业乃至全校师生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学术讲座应有别于常规教学讲座和思想政治教育讲座;单位时间为2小时左右。 第四条“精勤讲堂”学术讲座由校团委统一规划及统筹管理,承办单位应对讲座申报严格审查、把关,讲座的内容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健康、严谨、科学,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传播专业领域前沿信息,提倡学术争鸣; 3.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教育教学创新;有助于开拓学生知识视野,促进对学生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意识、应用实践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主讲人聘请

1.“精勤讲堂”主讲人主要以校内外专家学者为主;同时辅以本校学有所专、学有所长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2.聘请的专家学者应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是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或者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知名社会活动家。 3.原则上不邀请同一主讲人在一年内多次举办学术讲座;当学期任课教师(包括外聘)不宜对本人授课的同一对象进行学术讲座。 第六条组织程序 1.确定主讲人和讲座主题:联系并确定好讲座的主讲人、主题、时间、地点及参与人数等。 2.讲座申请:承办单位须在讲座开展前一周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精勤讲堂”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一般为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校团委备案。凡各单位计划举办特殊性质的学术讲座,如涉及多家举办单位、邀请境外专家学者的,须将相关材料提前半个月报校团委备案,以便提交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3.讲座组织: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好申请开设的每一场讲座。加强宣传,须提前3天贴出适宜的宣传海报、在网上发布讲座信息,提高讲座辐射范围;提前一天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安排好主讲人接待、基本听众组织、多媒体设备设施、摄影摄像等事宜。讲座时间或地点若有调整,应提前告知校团委学术部。 4.讲座总结:讲座结束后两日内,承办单位需填好《湖南师范大学“精勤讲堂”信息反馈表》并将其电子档报至校团委,形成讲座报道交有关宣传媒介,以便及时在校报、学校网站等媒体发布;同时可对主讲人、观(听)众进行回访,为进一步办好“精勤讲堂”做好经验指导。两周内汇齐讲稿、有关音像资料、参加人员登记表等资料归入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民族大学学术活动及其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拓宽学术交流渠道,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为了鼓励我校师生员工积极进行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学术活动及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院、部(所)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掌握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国内外学科之间、学者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及专家教授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活动。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会议主题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及特点相一致。旨在结合会议主题,宣传我校在该领域所取得的重要研究成果和特色,进一步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为学校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搭建平台,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 量。 第六条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 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

第七条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各种相关 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校学术交流、学术活动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审查会议名称、议题,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作出要求。 第九条学校宣传部、统战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 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十条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 (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 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各类学 术会议; (三)我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 流、讲座或合作研究。 第十二条各类学术活动定义: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包括港、澳、台)以上专家学者参加,与会人数在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与会人数20%以上,以年会、研讨会等形式讨论交流某一个学术领域或科研课题的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 议;

会议室、学术报告厅使用管理规定

图书馆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图书馆会议室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利用率,现对学院会议室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图书馆 212 会议室由图书馆办公室管理协调安排使用,并负责卫生、安全以及对室内设备物品的管理和维护。 二、校级会议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和办公室牵头承办召 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会前准备、会中服务和会后整理事宜。 三、部门承办会议或分管院领导组织的会议,须由承办部门或分管 校领导指定人员,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与学院办公室联系(内线电话2494),办理会议室的使用预约手续。 四、办公室按照“系部、处室会议服从院级会议,先定先使用”的 原则统一安排,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保证会议准时召开。 五、使用会议室时,未经办公室和技术部的同意,不得改变会议室 设备、家具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室内音响、功放、投影等设备,如需使用应在预约时一并申请,由办公室派技术部人员开启调试。 六、会议室为会议和接待来宾常规备有饮用开水,内部会议一律不 配茶叶、纯净水和纸杯;承办重要会议需要茶水等,须在预约使用会议室时一并申请;有其他需要则自行准备。部门会议请自行做好会务服务

工作。在会议室悬挂、张贴标语条幅,需在办公室专人指导下开展,并在用后及时清除,以保持墙面整洁。 七、会议期间会议室的卫生、照明、空调、设备的使用由承办部门 负责,使用时要爱护各种设施,如有损坏,按照规定赔偿。 八、会议承办部门应提前到达会场,做好会场布置及准备工作。 九、会议所需的笔记本电脑等设备由图书馆技术部提供,也可以由 会议承办部门准备。 十、凡使用会议室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即为会议期间的防火负责人。 若出现安全问题及其他隐患,学校将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十一、会议期间请自觉保持室内清洁,会后应及时清理会场,关好 门窗、空调等设备,通知办公室查验设备,并由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对于未按规定要求预约、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学院办公室有 权不予适用,并提出批评或通报。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五年七月二十日会议室现有设备:音响设备一套,投影设备一套。开启顺序是:进门电闸,灯,夏季和冬季可以开空调(温度一般设定为 26 度),投影仪,连接电脑设备,打开音响。 关闭的顺序:音响设备,投影仪,电脑设备,空调,灯,电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学术交流管理,促进学术交流活动有序开展,提升学校学术品位,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学术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必须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方向。 第二条学术交流是科学活动社会化的产物,在培养科技人才和创造科技成果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三条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具有教授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和学术骨干更要充分发挥其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院部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各种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鼓励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各种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术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一)学术报告由校院两级负责组织,科技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各学院配合实施;各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订本学院每学期的学术交流

计划,并报送科技处,以便统筹安排。 (二)校级学术报告由学校负责组织,由科技处和有关部门联合承办,酬金从科技处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院级学术报告由各学院安排,并负责相关接待事宜,经费从各学院事业费、科研管理费或其他相关经费中列支。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院须向科技处提交本学院学期学术交流工作计划; 每年 12 月下旬须提交学术交流汇总材料。 (四)校级学术报告中有关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专项学术报告或专题系列讲座,由科技处、团委和各学院联合承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的申报和认定 (一)校级、院级学术报告均应在报告前一周填写《XX学院学术报告(讲座)申请表》,各申报单位对学术报告的内容负责,报告由各学院科研分管院长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及相关部门核准,凡事先未申报的学术报告一律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每场学术报告完成后均要及时报道,并将宣传稿推荐到校园网主页“学术动态”专栏。 第七条学术报告酬金 (一)校外专家学术报告原则上按下列标准付酬: 两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3000 元/场;正高级职称人员:2000 元/场;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 元/场;其他人员报告酬金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荣人医发〔2015〕86号 关于下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教学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我院“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教学经费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 2015年11月19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医院教学经费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我院“科教兴院、人才强院”的方针政策,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根据医院财务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经费的范围 具体包括:1、专项经费, 是指国家及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到医院用于专项培训的教学经费;2、普通经费,指实习、进修、短期学习等学员上交医院的带教费;3、医院投入经费,医院每年按照预算投入到教学、进修、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经费。 二、教学经费的投入原则 教学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确保教学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严禁将教学经费挪作他用。原则上医院对教学经费的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教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医院财务科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计划统筹各项教学经费资金并进行会计核算;科教科严格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教学经费。 (二)严格预算,严格制度。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经费支出预算,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严禁教学经费被

挤占或挪用。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为了加强教学经费管理,科教科应组织好本院教学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教学经费足额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同时确保本单位各项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有效完成。 四、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教师讲课课时费、临床带教费。 (二)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刷卡、公需科目、聘请教师等相关费用。 (三)本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会议产生的费用。 (四)教学教材及资料的购买费用和教学大纲及试卷复印费、教学仪器模型的购置费、教学设备设施的维修费。 (五)用于教学实验室的教学实验耗用的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标本、器械器皿、文具、工具等消耗材料;实验、分析、测试等费用;直接用于教学实验的其他费用。 (六)教学差旅费、教师外出考察学习、课题调研、短期培训及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 (七)举办专题讲座、外聘教师发生的有关费用。 (八)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教研室、实验室、学生寝室、教学部门办公场地的一般改造维修。 (九)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必需的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宣传广告及工作联系费用。

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校政字〔 〕 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 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

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 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 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 )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 )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 )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 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 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 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 人以上。 第三章 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 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每 1

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5、各单位邀请院外教授级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协会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所需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 (1)凡有横向课题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2)凡有纵向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3)没有科研项目的人员,所需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支出。 4、出席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学院支付60%,个人支付40%(有科研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5、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在旅游城市召开的2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一)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三明市政府等规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四)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五)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六)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二、开支范围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二)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三)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四)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除外)。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 (五)科研劳务加班费:在经费剩余情况下产生,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六)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三、管理办法 第三条科研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财务科单独设帐核算。 (一)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二)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 讲座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和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举办的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 第二条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报告会、论坛、讲座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促进学术繁荣、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 第三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内容应是学科发展的学术前沿课题或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践前沿课题,有利于学科建设,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的主讲人应是相关学科公认的学术权威或某一研究领域著名的学者。 第五条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应坚持总量控制、质量为上的原则,一般每个单位每月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不超过一场。 第六条主办单位须对拟参加的主讲人的思想政治立场和讲授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了解,确保主讲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第七条对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凡学生工作处(部)及校团委、各学院党委、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党群组织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其他单位举办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报社会科学处审批;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报告会、论坛、讲座,须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报社会科学处或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八条举办报告会、论坛、讲座,须提前一周向审批单位进行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需一式三份),分别由主办单位留存和审批单位备案。 第九条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主办单位应利用相关校园门户网站和其他纸质媒介对报告会、论坛、讲座的主题、主讲人、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做相应的通知与前期宣传。 第十条报告会、论坛、讲座的录像、照片、文稿、记录等由主办单位负责拍摄、整理和备案,并及时将宣传报道稿报送校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报告会、论坛、讲座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党委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举办人文社科类报告会、论坛、讲座审批表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修订) 学术讲座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术讲座的范畴 学术讲座应与我院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严防通过学术讲座传播不正当思想,给学生造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第二条学术讲座的分类 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级学术讲座。院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院师生,由宣传部组织学术讲座,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举办;二是系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系组织举办。 第三条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一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类: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类: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 承(主)办部门须在讲座开展前两周填写《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专家接待和相关费用等,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学院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总务处等,应落实专人负责。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 1. 准备工作: (1)宣传: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学院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2)通知:院办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3)会场安排:承办部门负责落实安排场地申请、会场布置、台上座牌的摆放、台下座位的安排以及茶水的准备。 (4)听众安排:学生工作部协同承办部门统一组织学生和安排座位。 (5)承办部门负责会场音响、灯光、话筒、摄像、录音等设备的安装与检查。 (6)总务处负责提前检查会场的通风、空调设备,确保能正常使用。 (7)承办部门负责讲座议程的确定。 2. 讲座前接待工作: 一般人员由承办部门负责接待,知名专家学者由院办统一安排。 (1)各系负责派人引导学院师生按规定座位坐好,并保证入口和通道畅通。 (2)保卫处指挥入场车辆停放,并保证场外安全。 (3)如有外来嘉宾,承办部门协同学院办公室在会场门外设立来宾迎接处,负责院外来宾的登记和引导。 3.讲座期间工作: (1)承办部门派人负责主讲人茶水的供应,并保证会场秩序良好。 (2)在整个讲座期间,承办部门应有人在场,保证摄像、录音以及各种设施的正常工作。

教育学会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学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经费管理,促进学会学术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 件精神及《#省教育学会章程》和《#省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经费来源 1.单位会员会费(含教育企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会费; 3.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捐赠、公益资金等; 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专业咨询和学术服务的收入。 第二条收费标准 1.会费 根据省民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根据学会工作发展需要, 参考第十一次会员代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确定以下会费收费标准,提请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60元。个人会员的每个登记缴费周期为5年,共300元,自愿多交纳者数额不限。 单位会员会费:理事单位: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年;会长 单位:2000元/年;教育企业会员单位:1万元/年。单位会员会费自愿多交纳者数额不限。 2.开展学术活动或服务的收费标准。 因我会无财政拨款,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具体的收费 标准。 (1)学术活动。以会务费、资料费、场租、专家报告酬劳等成本核算为基准。每人次控制在500元以下。 (2)评比活动。优秀论文、优秀案例(含教学设计、视频案例)、优秀课件等活动评审费控制在每人份80元以下。 (3)科研课题。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结题评审费每项分别控制在800元以下。

(4)培训活动。按本会章程规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收费标准控制在每天每人次150元以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5)学术有偿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收费办法 1.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使用民政厅核发的会费专用收据。 2.活动及服务收费,由学会秘书处安排财务人员收取,使用省财政厅、民政厅、税务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 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学会所收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活动和本会发展的需要。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 学术活动及学会工作会议; 2. 秘书处办公费(含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等); 3. 科研成果的专家评审费、成果文集费、学术报告酬劳; 4.培训活动的专家授课费、报告费等。 5.资助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中小学教育科研课题; 6. 其他相关业务开支。 第五条活动经费的管理 1. 本会所有的经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和管理,学会秘书处必须有专人负责会计与出纳工作,专人审批。 2. 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全额上缴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个人会员会费由省教育学会将50%拨付给相关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用于各类会员活动的支出和使用。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收支情况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接受学会秘书处的审核管理。 3. 学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 4. 每年由学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学会经费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届届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5. 本会的活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讲座管理 办法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校政字〔〕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

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看法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8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能够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 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学术讲座审批制度02

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学术讲座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讲座的范畴 学术讲座应与我院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兼顾学术性和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学术讲座的分类 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级学术讲座。院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院师生,由科研处组织学术讲座相关学科的系承办,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举办;二是系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系组织举办。 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积极向上,鼓励学术争鸣和学术创新。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三条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要求 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一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类: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 不符合以上情况者,需经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 承(主)办单位须在讲座开展前两周填写《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附件1),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专家接待和相关费用等,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 学术讲座主要由各系部或职能部门承办,科研处负责考评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精心筹备、严格审批、现场考评”的原则。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学院办公室、科研处、学生处、总务处、承办单位、信息网络中心等,应落实专人负责。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 1. 准备工作: (1)宣传: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学院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2)通知:院办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3)会场安排: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安排场地申请、会场布置、台上座牌的摆放、台下座位的安排以及茶水的准备。 (4)听众安排:学生处协同承办单位统一组织学生和安排座位。 (5)会场负责会场音响、灯光、话筒、摄像、录音等设备的安装与检查。 (6)总务处负责提前检查会场的通风、空调设备,确保能正常使用。 (7)承办单位负责讲座议程的确定。

关于参加学术活动及差旅费使用的规定

XX医院关于参加学术活动及差旅费使用的规定 各处、科(室)、病区: 为更有效、合理的使用学术活动经费,并保证必要的学术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对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类别、参会次数和差旅费的使用作如下修定: 一、参加会议类别 1、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及相应的省、本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和专题学术会议可参加。参加者必须必须持相关文件和邀请函或有论文在会议上交流的第一作者。 2、中华医学会、本省、本市医学会:与本专业相关的学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换届改选及工作会议,可以参加,并报销全部费用。记录一次外出活动次数,需出具相关聘书复印件在医务科备案。 3、外省、市医学会或杂志社主办的学术会或研讨会,不予参加。如需参加则全部费用自理。 4、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班纳入学术交流统一管理,记入参加学术会议的次数,费用报销同学术交流。 5、外省、市或其他医疗机构举办的各种学习班或学术会议,邀请我院人员去讲学传授技术、经费由邀请单位承担,不在我院报销出差补贴,并应取得所在科室及医务科双重批准。 6、上一年度没有论文发表的必须有当年发表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或本次会议论文交流通知,否则不予批准。 二、各级各类(医技和非医技)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次数 全年参加学术活动次数:初级职称人员每年可参加1次学术会议(市级);中级职称人员每年可参加2次学术会议(省内1次,市级1次);科主任、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每年可参加3次学术会议(国家级1次,省级1次,市级1次);在完成所规定的全年参加学术活动次数后,仍需参加会议者,费用自理。 三、各级各类(医技和非医技)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人数

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 校政字〔2015〕号 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活跃学校学术气氛,繁荣学术交流,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开阔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延伸教学课堂,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使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动科研、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是指由系部教师和学校外专家、学者讲授面向学生、教职工举办的专题学术讲座或知识讲座(以下简称“讲座”)。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讲座形式开设的课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内容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讲座内容应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教育方针、政策和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讲座要充分考虑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

学生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各系学生和教师的特点,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第五条讲座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强调互动性、参与性,提倡知识性、学术性、前沿性的统一。要注重品位高雅、见解独到、思想深刻,与师生的兴趣、接纳程度和社会热点相结合。 第六条要把握学术讲座的内涵,不支持以下非学术讲座。 (1)系部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 (2)学生教育的常态工作; (3)商业宣传等。 第七条每次讲座的时间应在2小时左右。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8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应在50人以上。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主讲人条件 第八条学术主讲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校外聘请学术讲座人的分类及资格:第一类:国内外某一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 第二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三类:区内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等,一般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附科技兴趣小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遵循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创新性人才培养规律,实行点面结合,基本训练、综合能力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相结合。 第二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建设宗旨是:构建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构筑大学生科技创新体系,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得到科研项目的训练和科学素养的培养,积极倡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强化大学生创新精神、挑战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科技团队的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学生创新研究团队,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发展,形成高职教育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和科研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实施,同时也为择优向院外推荐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准备。包括 1、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专利)评选与推广; 2、省教育厅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个人、团队)、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立项评选(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 3、“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4、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学术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器人、机械创新设计、电脑网络设计等大赛); 5、积极鼓励大学生通过参加“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兴趣小组”,开展多种科技创新活动。(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院团委、学工处、科技处、教务处、高教所、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调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审查项目经费资助使用情况,评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设在团委。由院团委主持负责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部署每年大学生科技工作安排。 1、院团委负责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如“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相关大学生科技活动项目),营造优良的大学生科技活动氛围。负责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总结工作。 2、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项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将活动成果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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