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一)保管客户资产;

(二)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账户;

(三)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

(四)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

(五)监督投资运作;

(六)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

(七)资产估值、净值复核和会计核算;

(八)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九)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十)保管资产托管业务档案资料;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与证券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发现委托内容、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的,应当要求客户改正;客户未能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持续跟进客户的后续处理,督促客户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对托管资产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资产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

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保持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标准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一)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二)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客户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十二)起草背景

2012年5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后,我会印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要拓展证券公司基础功能,创新托管体系,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一段时间来,一批证券公司纷纷向我会提出,希望允许其开展资产托管业务。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我会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本规定。

二、基本内容

《试行规定》共24条,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审批要求

《试行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资格条件

《试行规定》第6条规定,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托管范围

《试行规定》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托管资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在第2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四)托管职责

《试行规定》第10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责包括:保管托管资产;开立、管理资产账户;资产持有人名册登记和权益登记;执行投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监督投资运作;代为收取、派发资产权益;进行估值和净值计算;办理与资产托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出具资产托管报告;法律、法规以及我会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资产安全

《试行规定》对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第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我会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二是,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三是,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四是,第15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五是,第16条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独立,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六)监管安排

为加强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管,《试行规定》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第4条明确由我会及派出机构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行政监管,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二是,第18条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资产托管业务数据报我会指定的机构集中备份。我会指定的机构对该数据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比对,发现证券公司擅自处分托管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三是,第19、20条要求证券公司按我会要求履行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托管业务内控评估报告等信息报送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四是,第21、22条明确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并可依法对违规单位和个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1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除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托管资格。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并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能够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割;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验资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及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安装调试报告;

(四)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六)部门业务规章制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各项行为规范,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基金托管法定职责,并针对基金托

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其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

第十一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与本机构其他业务运作保持独立,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隔离业务风险,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对所托管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第十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为基金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与交割,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结算协议或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割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公开募集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从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其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应当使用其他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投资监督系统采集以下哪个系统的数据进行监控指标计算()。 ? A.估值核算系统 ? B.资金清算系统 ? C.注册登记系统 ? D.信息披露系统 我的答案: A 2 . 以下哪项不属于托管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 ? A.安全性 ? B.更新能力 ? C.平行扩展能力 ? D.效率 我的答案: C 3 . 下述哪项不属于托管业务系统的运维管理范畴()。 ? A.业务权限管理 ? B.系统安全管理 ? C.系统备份管理 ? D.对外网络备份管理 我的答案: D 4 . 电子合同签署功能通常由下列哪个系统提供()。 ? A.电子指令系统 ? B.运营管控系统 ? C.客户服务平台 ? D.注册登记系统 我的答案: B(错误) 5 . 境外系统交易指令通常通过()传输。 ? A.FIX ? B.Omgeo ? C.SWIFT ? D.MQ 我的答案: C(错误) 多选题(共2题,每题 10分)

1 .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特点包括()等。 ? A.结构逻辑复杂 ? B.开发难度大 ? C.运行维护成本高 ? D.系统更新能力要求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哪项系统属于托管业务核心系统()。 ? A.估值核算系统 ? B.资金清算系统 ? C.投资监督系统 ? D.信息披露系统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 10分) 1 . 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系统需要部署在证券公司自有机房和网络环境中,保证数据安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系统上线前的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更新系统补丁以及安全漏洞扫描。() 对错 我的答案:对(错误) 2 . 托管业务系统是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从托管服务内容上必须具备托管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产估值、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管理人服务等功能。()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托管业务的发展过程就是托管产品、托管客户不断扩展的过程。每一次产品创新都离不开系统的支持,托管系统成为产品创新的先决条件。() 对错 我的答案:对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令狐采学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 标的流动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上述产品一般属于什么等级的产品? A.R1 ? B.R2 ? C.R3 ? D.R4 ? 我的答案:B 2 . 基金募集机构要在收到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决定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的转化资格进行核查? A.1 ? B.3 ? C.5 ? D.10 ?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以下哪些属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A.具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 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B.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 C.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 D.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我的答案:BCD 2 .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哪些? A.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 服务 B.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C.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 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D.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 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无 需遵循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的其他准入要求。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产品简介
单选题(共 5 题,每题 10 分)
1 . 可以是单一或多个投资者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是( )。
?
A.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
B.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
C.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D.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我的答案: D
2 . 目前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标资产来源于( )的占比最高。
?
A.既有债权
?
B.未来收益权
?
C.信托收益权
?
D.商业物业收益权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发行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资 产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此产品为( )。
?
A.股票质押式回购
?
B.结构化定增产品
?
C.资产证券化
?
D.客户保证金类产品
我的答案: C
4 . 截至 2015 年底,共有( )家证券公司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
A.9
?
B.10
?
C.13
?
D.11
我的答案: D
5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从( )开始出现明显的增长。
?
A.2010 年
?
B.2011 年
?
C.2012 年
?
D.2013 年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 2 题,每题 10 分)
1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
?
A.上市股票
?
B.股票质押式回购
?
C.非上市公司股权
?
D.新三板股票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可以为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哪些服务?
?
A.设计员工持股计划
?
B.为企业寻找优惠资金
?
C.提供股票
?
D.向大股东提供股票质押融资
我的答案: ABD
判断题(共 3 题,每题 10 分)
1 . 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可以在沪深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 ) 对错
我的答案: 错
2 .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参与职业年金管理。对 错
我的答案: 错
3 . 目前证券化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现。 对错
我的答案: 对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111457742.html,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尹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放开,国内资产托管的服务主体扩大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作为迟到十余年的市场后进入者,如何开拓此项业务值得思考。本文分析了资产托管业务对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战略意义,并结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开拓托管业务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托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概述 我国资产托管行业从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起步,经过十六年发展,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伴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渐壮大,已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截至2013年末,国内托管资产规模接近35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61.5%, 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2%,占A股总市值的147.2%,占金融机构存款的49.1%。托管产品种 类涵盖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私募基金、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种资管产品。2011年到2013年,行业托管资产规模以年均54.6%的速度增长,2013年全行业托管费收入超过310亿元。我国托管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托管人职责,为产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和现金管理等服务,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具有托管资格的市场格局。截至2014年6月底,已有34家金融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包含27家银行、6家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标志着国内托管行业的市场竞争会 日趋激烈。 二、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战略意义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改善行业收入结构,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在传统经纪收入下滑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面临着业务增长和转型压力,亟需拓宽收入来源。2013年全行业托 管费收入约占同期证券行业总收入(约1592亿元)的三分之一。随着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增长和托管牌照的放开,托管业务对证券公司而言存在着巨大的商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托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新兴业务,在未来若干年内只能是现有业务的有机补充,无法像经纪、资管或投行一样成为支柱业务。从市场格局来看,国内商业银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析

一.什么是资产管理业务 顾名思义,“资产管理”就是特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产进行的管理活动,通常所说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专业的金融服务机构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借助自身在人才、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将委托人所委托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从而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大化,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资产管理的资金来源一般有三个渠道:机构、企业和个人,他们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客户。其中,机构客户包括了政府和保险基金、慈善基金、养老基金等各类基金。 二.资产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分析 从全球角度上看,资产管理行业是所有金融服务行业中规模最大和发展最快的。而各个国家对资产管理机构的划分和称呼都不尽相同。 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投资体系中,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常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通过设立共同基金、保险公司等进行资产管理;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投资基金和养老基金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际水平。 1. 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资产管理行业模式中,共同基金处于核心地位。国际性投资银行都自己设立基金,通过基金形式实现资产管理。 2. 养老基金:养老金计划以保值为目的,在这一基础上再考虑增值。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养老金计划实行个人账户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这些积累的养老基金,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3.私募基金:美国的私募基金两大特点是:1)针对富裕的私人投资者;2)针对风险-收益都较高的投资产品。另外,发达国家许多私人信托投资都可以归结于私募基金。我国的私募基金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4. 证券公司:发达国家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通常是一个大的金融集团,虽然多数公司都在内部设有资产管理部,但仅是个协调机构,具体资产管理业务要通过设立共同基金,或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来进行。即国外的证券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共同基金,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下也可能有多只基金,而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相对独立的机构。三.国外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 国外资产管理产业最主流的投资产品是共同基金,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计,49%的美国家庭持有共同基金,约76%的共同基金资产被个人投资者持有。然而,在上世纪90年代末大量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共同基金的替代物涌现,它们在许多方面具有共同基金的特性,因而给共同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这些产品包括:可交易基金、管理账户、组合投资计划、综合性选择等。 1.交易所交易基金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其中: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第九章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章资产托管业务 一、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二、哪些金融产品须由托管人进行托管?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那些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如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2、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须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3、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托管人应当如何对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评估?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当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

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分析 一、事件背景 2012年8 月22 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定”)。 从行业内的征集意见、创新大会对于资产管理业务配套细则的修订说明,到最终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松绑”已渐行渐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即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新规的出台打破了证券公司自业务创新大会后在业务创新方面的迷茫,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指明了方向。对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而言,投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主,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渠道,将推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类平台化”发展模式的确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未来将会获得快速发展并成为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主要突破点。 二、我部对新规定的解读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新规后,我人民南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我部”)第一时间针对新规组织了学习,并会同四川地区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和专家共同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1、新旧法条主要区别对比

新旧法条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二十五条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旧法条明确规定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新法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明显拓宽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25号)(下称老规定)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老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不受证券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新规定第四十四条删除了老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中: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2、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老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作了列举,在此列举范围之外的,需要经过证监会的认可。新规定设置采用概括性法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允许的范围,同时还并明确包含了融资融券业务。新规定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更符合证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事实,更加尊重经济规律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研究 从全球来看,资产管理行业是当今世界金融服务业中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我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起步较晚,但基于几方面原因其发展相对较快。一是来自券商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者职能,打造券商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二是来自市场巨大的财富管理及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也是券商面对行业竞争加剧、利润率下降后的必然应对措施。 因此,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研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其发展环境,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促进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深远。本文正是在此重大变革的背景中提出的。本文采取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模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总结中外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业务基本情况,结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发展状况,深入分析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对未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监管单门提升管理技术手段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前言部分首先给出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基本概念,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及方法;第1章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理论,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境外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为后文奠定了基础。第2、3章围绕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和“资本中介”三大基本职能,就我国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历史、现状、近期的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了下一步业务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第4章着重研究了现有情况下我国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并给出了资产管理业务的定量评价模型。第5章通过深入分析我国资产管理业务未来的七大发展趋势,给出了我国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策略以及对监管部门的建议。 最终得出的结论是:(1)加强基础市场建设,丰富券商资管产品可用于提升投资收益的风险对冲工具乃当务之急。(2)券商应充分发挥其市场风险管理者的作用,与其它资产管理主体形成错位竞争。(3)监管部门应在加强合规监管、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4)只有认清并准确把握未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六大发展趋势,才能在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80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A. 公正原则 B. 公平原则 C. 风险匹配原则 D. 诚实信用原则 2.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备案。 A. 中国证券业协会 B.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 D. 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修

订原则包括()。 A. 保持《办法》总体框架不变 B. 贯彻从简原则 C. 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D. 体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政策取向 4.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 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证券公司不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B.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C.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D. 证券公司不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 5. 2013年6月1日,《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方面的业务发展 变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根据《基金法》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规定,调整私募产品的监管规则 B. 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申 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可以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C. 证券公司将不能再通过事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方式,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D. 鼓励资产管理业务创新,大力发展专项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专项打造成类信托的平台

全球资产托管业务中的账户架构研究

2013年第6期下旬刊(总第520期) 时 代 金 融 Times Finance NO.6,2013 (CumulativetyNO.520) 全球资产托管业务中的账户架构研究 怀文杰 朱文聪 郝 敏 (中国银行总行,北京 100071) 【摘要】本文在简要介绍资产托管业务之后,阐述了资产托管业务中的两类主要账户:资产账户和负债账户,分析了两类账户的职能、在不同业务场景下的开户要求、可能的开户方式以及两类账户间的关联关系。在此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账户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初步探索,提出两种账户架构体系,并从对客户的影响、对托管银行业务人员的影响、对系统各种业务处理过程的影响、对开发成本和系统运行效率的影响等方面对两种账户架构进行了比较,结合中国资产托管业务发展现状和趋势,给出建议的账户架构。 【关键词】全球资产托管 账户架构 负债账户 资产账户 一、资产托管业务简介 资产托管业务是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接收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者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运作,防范委托资产管理风险并根据资产运作的特点提供相应的投资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信息报告等金融服务的业务。在中国,托管银行的基本职责是受托保管所托管的所有财产,承担保管人职责,同时还承担清算人、运作监督人、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人、信息披露人和现金管理人的职责。 全球托管指的是托管客户在全球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投资人或委托人只与全球托管行沟通即可,全球托管行可利用自己的海外分支机构,或者将部分海外市场业务分包给子托管行,执行客户的投资指令及相关服务,并为管理人/委托人提供全球统一资产视图。 在全球托管业务中,全球托管行若自身有资格参与某海外证券市场清算交收,则可与当地资金清算网络和证券中央存管机构交互,完成资金和证券的交收;若无资格参与当地资金清算交收,则可委托自身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当地其他银行作为现金代理行,完成资金清算交收;市场证券交收则委托证券交收代理人。若全球托管行将海外一个或多个市场的托管相关业务全权委托给另一个托管行处理,则该托管行成为子托管行(或次托管行)。 全球托管行、现金代理行、证券交收代理人、子托管行、当地资金清算网络以及当地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托管网络,该托管网络的托管业务处理能力和水平构成了全球托管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我们将现金代理行、证券交收代理人、子托管行、当地资金清算网络以及当地证券中央存管机构统称为全球托管银行的交收代理人。 二、托管业务中的账户 (一)账户简述 托管业务中涉及的账户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投资管理人、委托人沟通时使用的账户,主要用于展示、核对托管资产,以及在证券投资或资产转账指令中指定账户;另一类是与后台资金、证券清算交收机构沟通时使用的账户,也就是托管银行向交收代理人发送资金、证券交收指令或对账时使用资产账户。 如果把托管业务部门当成一个独立的银行,或者说与核心银行业务相对独立的单位,上述第一类账户可视为托管银行的负债账户,而第二类账户可视为托管银行的资产账户。两类账户承担的职责和要求差别相当大,以下分别阐述。 (二)托管业务中的负债账户 托管行如何为客户开立负债账户取决于监管要求和客户需求两个主要因素。 1.监管要求 我国证券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托管行在账户管理方面的职责有如下要求: 对所托管的不同投资组合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托管账户与其他账户相分离,确保投资组合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安全保管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保证所托管资产和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之间相互独立;保证托管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性。这里的投资组合对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指的是单只基金;对信托资产指的是单个信托计划;对保险、社保、年金以及券商理财等资产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划分投资组合;对于企业年金,要求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规定开设投资组合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完整记录所保管资产的类别和持仓,完整记录现金账户的资金划拨和往来情况,完整记录投资组合的每一笔交易记录。 及时与账户管理人(对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托管银行通过为每个投资组合开立不同的托管账号,保证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资金、证券保持独立,不能混用,即可保证投资组合的资产独立性要求。 国际上,对托管银行在账户管理方面最主要的要求也在于投资组合资产的安全保管、与托管银行自有资产和其他托管资产的独立、记录并保存账户变动情况、与投资管理人进行对账。 2.客户需求 对委托人和管理人来说,托管账户是一个投资组合的唯一标识,所谓保证投资组合资产的独立性,主要靠托管账户来区分。对于在投资组合的设立上没有监管要求的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作为一个投资组合还是多个投资组合,分到多细粒度,都是完全由委托人决定,或者与管理人协商决定的。 在托管账户项下,如果客户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分组,托管行可为其开立负债资金账户、负债证券账户。所谓的开立负债账户,指的是托管银行在自身的托管业务系统中为客户设置的账户,而不是在核心银行系统或交收代理人处开立的账户。 有的托管银行不为客户开立负债资金、负债证券账户,直接在托管账户下记录各种证券持仓和变动、各币种资金余额和变动,证券可能分布在全球不同市场。据了解,欧洲结算银行(EuroClear)目前使用这种方式,不过他们将托管账户称为Participant No。 有的托管银行按币种为客户开立不同资金账户,只开立一个 Times Finance 273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历程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批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到2003年11月,当时的全国132家证券公司中已有70家开展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资产总计近700亿元,资产管理形式也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 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即一对多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 2003年底至2004年上半年,证券行业多年累积的风险呈现集中爆发状态,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第一次行业性危机。据事后摸底核查,当时全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640亿元,违规资产管理1853亿元,挪用经纪客户债券134亿元,股东占款195亿元;超比例持股99只,账外经营1050亿元;84家公司存在1648亿元流动性缺口,其中34家公司的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证券公司的风险已经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安全,波及社会稳定,成为制约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情况十分严重。 从2004年8月开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中国证监会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清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当时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由于行情市场持续低迷,证券公司把资产管理作为融资工具,向客户承诺作出保本保底。这在熊市的时候无异于饮鸩止渴,进一步加大了证券公司亏损。可以说,当时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都有保本保底条款。 2007年8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宣告完成。在这过程中,几乎把所有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同时,2004年以来陆续发布了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标准,经专家按程序严格评审,到2006年6月已有15家公司取得创新试点资格,15家公司被评为规范类公司。证监会允许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试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陆续放开了几家证券公司的产品审批,包括招商证券基金宝、现金牛,中信证券的中信1号,国信证券的金理财系列,光大证券的光大系列,东方证券的东方红,华泰证券的紫金系列。 随后,约在2010年期间,证监会逐步放开了产品审批限制,逐步允许评级为B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证监会也修订了原有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及集合理财、定向理财、专项理财等条例。 2011年,证监会进一步放开了产品限制。把审批集合理财的审批权下放到部分派出机构,而不是原有的统一由证监会进行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产品进一步丰富,从业人员也逐步增加。

资产托管业务流程

资产托管业务流程 2007-12-20 0:00:00 一、在正式移交托管前,委托人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组建托管企业原主要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等)组成的企业留守工作,进行清点整理工作,以便受托人接管; (二)对托管企业的证照、印章及合同等进行清点整理; (三)对托管企业进行全面审计,主要是对提交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定,制作报告; (四)对原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关停前一年内的经营责任进行评估界定;(五)对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发生的财产转让、处置及债务偿还等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界定; (六)对移交专业托管公司之前的过度性托管中的资产变动情况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理报告及依据。 (七)对托管企业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及已经审结尚未执行或未被执行的诉讼案件情况以及正在诉讼阶段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八)对托管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九)提供托管企业关、停证明材料; (十)提供托管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二、托管协议签订后,以移交日为基准日,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确认向受托人移交下列财产、资料,因移交工作时间所限委托人未能及时提供的资料,应在移交后补齐: (一)所有证照、印章、财务帐册、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 (二)留守人员清单、资金清单(包括:银行存款、企业对外的股权)、财产清单(包括:不动产、动产、存贷、办公设备、用品等)、应收债权及对外债务清单。相应表格按统一的规范表格制作填定; (三)交接具体财产,签署交接清单; (四)移交对托管企业的审计报告、对法定代表人的评估报告、托管企业关停前半年内资产处置报告、移交至托管公司之前的过渡性托管中处置资产的情况及书面材料或合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在履行期内的合同情况说明、在诉讼或执行中的案件情况说明。 (五)托管企业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别约定不得与本办法相冲突:(一)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 (二)托管标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三)托管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托管期限和托管终止; (五)托管费用; (六)法律责任; (七)其它事项。 四、受托人受托后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一)对托管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查核实;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介绍课后测验(100分)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介绍(100分) 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申请条件出自何处()? ? A.《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发布) ? B.《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 C.《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D.《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发布) 我的答案: B 2 . 2013年4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第三条规定: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 A.证监会 ? B.银监会 ? C.保监会 ? D.证券业协会 我的答案: A 3 .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开展范围不包括如下哪种类型?() ? A.期货资管计划 ? B.私募投资基金 ? C.基金专户 ? D.信托计划 我的答案: D 4 . 证券公司可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主体不包括如下哪类机构()? ? A.私募基金管理人 ? B.公募基金公司 ? C.期货公司 ? D.信托公司 我的答案: D 5 . 截止2018年8月31日,共有()家证券公司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 A.12 ? B.13 ? C.14 ? D.15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2题,每题 10分) 1 .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流程包括如下哪些环节()? ? A.证券公司进行业务筹备 ? B.证券公司提交资格申请材料 ? C.证监会进行材料初审 ? D.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 ? E.证监会出具资格审核批复文件 我的答案: ABCDE 2 .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服务的基础服务包括哪些方面()? ? A.资产保管 ? B.账户开立与保管 ? C.估值核算 ? D.投资监督 ? E.信息披露 我的答案: ABCDE 判断题(共3题,每题 10分) 1 .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加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完善事前、事中、事后风控措施,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和系统控制。()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 . 截止2017年底,证券公司托管公募基金的规模远远大于商业银行托管的公募基金规模。()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基于独立性原则,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可以托管其直接控股及参股的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 ) 对错 我的答案:错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等监管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所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释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本《指引》中“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托管业务分类 (一)按照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3.信托财产; 4.银行理财产品; 5.保险资产; 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8.年金基金; 9.私募投资基金; 10.各类跨境产品; 11.客户资金; 12.其他托管产品。 (二)按经济关系划分,包括: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其他业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服务内容,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性地约定以下内容: (一)资产保管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安全保管托管银行可控制账户内的托管资产;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二)账户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托管资产开立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期货账户等,并负责办理相关账户的变更、撤销等。 (三)会计核算(估值)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资产估值方式,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进行会计处理(估值)、账务核对、报告编制等。 (四)资金清算服务。根据托管合同约定,执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拨、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等事宜。 (五)交易结算服务。根据投资标的市场交易结算规则和托管合同约定,办理托管资产的结算交收等事宜。 (六)投资监督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托管账户的资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收益计算及分配等情况。 (七)信息披露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将托管合同履行情况和托管资产的情况向相关当事人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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