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1、案情: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问:(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2、案情:某村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农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杂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200元罚款。但是,其后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罚款,因此,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了五日行政拘留。

问:以上公安机关的各项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已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罚款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罚款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并没有使用菜刀,双方仍用石块对砸。但因对方人多,朱某抵挡不住,即跑离现场,另三人紧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锄头将朱某打成轻微伤。某公安派出所根据双方斗殴的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内不等的处罚决定。但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决,以打伤朱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对其三人的处罚决定。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案情: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家中开设了一个地下赌场,从中收取场地费,遂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珍贵字画两幅,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警察李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请求。后经调查,珍贵字画是王某从本市著名收藏家刘某家里偷来的,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王某的朋友钱某所有,而钱某并未参与赌博。现刘某要求归还字画,钱某要求归还书刊和录像带。问:(1)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警察李某不予开具清单的行为是否合法?(3)刘某和钱某归还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批被扣押的物品应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王某开设地下赌场,并收取场地费,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警察李某拒绝开具扣押物品清单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警察李某不仅应当与王某及在场见证人一起查点物品,而且给王某开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单,并让王某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该法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本案,经调查,两幅字画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王某,而是王从刘某家里偷来的,刘某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机关应当把字画退还给刘某,刘某请求退还物品合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淫秽物品,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钱某虽未参与赌博,但淫秽书刊和录像带属于违禁品,公安机关应予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钱某的返还请求不合法。

5、案情: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到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要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较,如能符合条件,部队将在今后与其建立长期供货关系。并且,贾某还毫不犹豫的承诺,只要使他“满意”,产品的价格可以高于市场价。贾某抛出的客观的利润骗得了这些单位领导的信任,单位领导纷纷请他住高级宾馆,派推销部门的领导干部作陪宴请,晚间请漂亮小姐陪伴跳舞,临走又送名烟、名酒、土特产品和厂里生产的新产品。当贾某到达另一城市,照法行骗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6、案情:某日晚6时,军嫂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干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有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在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问:(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2)对于违法的公安机关及其警察应该怎样处理?参考答案:(1)本案,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有: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盘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本案,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晚9时还未放人,询问的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没有为刘某提供条件让其自己通知;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④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案情: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窃取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并且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与崔某发展到经常到崔某女友赵某所开的旅馆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经人举报,在警方欲前往查处时,因赵某通风报信,何、崔二人逃脱。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别处吸食毒品时被警方抓获。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参考答案: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案情: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欲对申某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且准备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问:(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这些人。”吴某看见张某手中提着装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会说:“我们就说这袋里装的是炸弹,看大家什么反应。”两人一拍即合。于是,张某走到商场入口,将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两人大声喊道:“这袋子里装的是炸弹。”其他人听到两人的喊叫

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张躲避。张某和吴某的行为恰被巡逻民警看到,被当场抓获后,由于害怕,两人马上交代不是炸弹。经检验袋里装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场门口经历了短暂的骚乱后很快恢复了正常。在对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定性时,几位人民警察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两人的行为只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有人却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问: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当给予怎样的处理?

参考答案: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01年12月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也针对此类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区分此类行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是否严重,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达到了相当程度,如造成学校停课、商场停业,社会公众产生心理恐慌,无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0、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市场前景看好,便在公园能容纳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门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拥进公园,再加上公园的引导、管理不到位,造成公园内的隧道、桥梁多处拥堵,有些游客已被挤伤,而公园门外还聚集着大量游客要入园赏月。问:对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公园作为本次中秋赏月游园会的组织者,明知所售门票大大超过了公园能够承受的客流量,但由于利益驱动仍加售门票,且园内缺乏疏导和管理,造成游客大量拥堵,情况十分危险。公园的行为已违反了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情形,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结束游园会,并采取措施帮助疏导客流,保证游客安全。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游园会的组织者是公园,即单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应对公园直接负责这项活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案情:某少数民族自治区某县的少数村民,在村民金某某的带头下,违反政府禁令,种植了459株罂粟。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汇报,自治区政府、公安厅十分重视,派专人前往,协同县公安机关,共同向群众宣传烟毒的危害,监督金某某与种植罂粟的村民将罂粟铲除、烧毁。其他村民都配合铲除了所中罂粟,只有金某某以祖辈制药都种植罂粟为由抗拒铲除,公安机关遂对其做出了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金某某认为大家都种了,只处罚自己是公安机关处罚不公,不服处罚决定,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其家人欲提供保证金申请拘留的暂缓执行,遭到了公安机关的拒绝。

问:(1)公安机关对金某某的处罚是否合法?(2)公安机关拒绝暂缓执行拘留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本案,金某某与其他村民虽然都种植了不满五百株的罂粟,但其他村民在成熟前,都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自行铲除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处罚。金某某抗拒铲除,不具备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是正确的。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本案,金某某的家人准备提供保证金,申请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只要对金某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12、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连续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隐匿起来,私下交给张某,由张某开拆后复印,再封好交给陈某,由陈某再投递给王某。王某觉察信件邮期特别长,引起怀疑,经查究发现上述情况。问: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参考答案:陈某的行为构成隐匿他人邮件,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的行为属于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3、案情:某日晚,公交某车队售票员沈某来到火车站售票处,见一名军人急于购买车票,便上前搭讪,谎称自己有个叔叔在售票处工作。军人见他“热情”帮忙,就给了他400元钱,托他买一张去北京的卧铺票。沈某接钱后即朝售票处楼上去,当他打算爬窗从脚手架上翻出售票处逃跑时,被便衣民警抓住。等在楼下的军人见沈某被民警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受了骗。

问:公安机关对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沈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公私财物,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4、案情: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杨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教唆杨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两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乐意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杨两人到房间正准备奸宿时,被查获。问:(1)崔某、杨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崔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案情: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汉族,1974年5月生)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戚某抓获。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戚某赔礼道歉,戚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正,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戚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是不会赔偿的,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问:(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戚某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郑某也可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6、案情: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问:(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能否向黄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1)虽然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他人机动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黄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黄某的监护人对黄某严加管教。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

17、案情: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拣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问时,忽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发病。问:(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2)王某在被询问时突发精神病,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具备完全控制和辨认能力,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予处罚。

18、案情:姜某,男,43岁,某机械厂职工。吕某,男,18岁,某校高一学生。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做“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截止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吕某共为姜某偷得人民币463元。

问:(1)姜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2)吕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姜某虽未亲自实施偷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偷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和第二十条第(二)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姜某应按偷窃从重处罚。

(2)吕某的行为构成偷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9、案情:江某,女,30岁,下岗工人。某日,江某在某医院门口出售伪造的医院出生证明时,被正在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将其抓获。民警将江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江某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供认不讳,称此举是为给仅五个月大的儿子买营养品。此外,江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邻居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江某所述事实属实,并根据江某所提供线索成功侦破了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案。最后,公安机关综合江某的行为表现,认为江某应减轻处罚,遂依法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执行。问:(1)公安机关认定对江某应减轻处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2)公安机关对江某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对江某减轻处罚合法。江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事业单位证明文件,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但江某为公安机关破获杨某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案提供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2)公安机关对江某的处罚决定合法,但执行行政拘留不合法。公安机关对江某处五日拘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但江某尚有五个月大的婴儿待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应对江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20、案情:田某,甲足球队铁杆球迷。某日,田某去球场观看甲球队和乙球队的比赛,比赛过程中,由于乙队球员的顽强拼抢,甲队迟迟不能进球。田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将其带入球场的印有“乙球队,滚出去”及其他带有辱骂性、侮辱性语言的条幅展示出来,并组织很多球迷齐声辱骂乙球队队员,后又不顾值勤人员的制止,向比赛场内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物品,致使比赛中断长达十五分钟,情节非常恶劣。在球场负责维持秩序的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田某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之后,公安机关以田某扰乱体育比赛,情节严重,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又考虑田某以前多次出现类似行为,于是责令田某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观看足球比赛。处罚决定做出后,田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认为:①公安机关无权将其带离球场;②治安处罚中,没有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观看足球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做出此项决定。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所做上述处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田某在体育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且不听制止向场内投掷杂物,已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五日拘留的决定正确。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田某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场观看足球比赛,符合上述规定。

21、案情: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臵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将方某和汪某抓获。问:(1)公安机关抓住汪某的行为对吗?(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方某?

参考答案:(1)本案,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已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正确。(2)本案,方某的行为致被侵害人短暂休克,给其身体带来伤害,应属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2、案情:丁某,男,25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的比较漂亮,提出要赵某做其女朋友,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到“很没面子”,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展开调查,并未发现赵某又卖淫嫌疑。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丁某,并将其抓获。丁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诬告赵某的行为时自己所为,后经说服教育,表示愿如实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派出所认为其可能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后调查清楚后,派出所对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丁某不服,认为自己行为并未能使赵某受到治安处罚,所以不应对其适用治安处罚。问:(1)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2)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其辩称赵某并未受到治安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丁某应予处罚。(2)派出所办案中存在两个违法之处:第一,丁某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派出所应当准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第二,派出所无权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直接作出拘留处罚决定违反上述规定。

23、案情:严某,31岁,某录像厅老板。为一改录像厅顾客少、上座屡低的局面,严某托在外地打工的周某带回十数张淫秽光盘。某日,严某在录像厅内播放了一张淫秽光盘,第二天便有很多人前往,严某见“效果很明显”,便再次播放。如此,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严某共在其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光盘十余次。后有群众将其举报,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派出所欲传唤严某,但严某拒不接受传唤,也未提出任何理由。派出所于是对严某实施强制传唤。到达派出所后,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八个小时内未能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于是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将询问时间延长了八个小时。另据调查,由于当时其自己的影碟机出现问题,严某用于播放淫秽光盘时的影碟机系从其生意伙伴廖某处所借,现已归还。廖某虽然对严某放映淫秽光盘的事一无所知,但派出所认为其仍有责任,毅然扣押了廖某的影碟机。问:(1)对严某应如何处理?(2)派出所能否直接对严某作出处罚决定?

参考答案:(1)本案,严某在自己的录像厅组织播放淫秽光盘,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2、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的;

3、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派出所无权对严某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应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裁决。

24、案情:高某,男,回族,某厂职工,因在厂里经常酒后闹事屡次遭到厂领导批评。高某认为这是厂领导对回族有民族的歧视,于是决定发动其所在的回族聚居区的回民兄弟给厂领导点颜色看看。想法产生后,高某便开始实施其行动。他首先找到一家复印社打印出印有厂领导民族歧视种种“罪行”的传单近百份,准备向各回民家里传发,号召回民联合起来抵抗此类行为,刚发了有十余家时,被在当地值勤的公安民警发现,其行为才得以制止,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民族冲突。经调查,高某所说的厂领导的数次“民族歧视”行为均系针对他违反纪律所作的处理,于是对高某以煽动民族歧视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高某一开始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不当,依法不能处以十五日拘留,而应低于十五日,后来又称自己的行为根本没有违法,公安机关不应处罚他。问: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高某所说有无道理。

参考答案:高某为泄私愤,印刷并散发非法传单,企图发动民族冲突,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高某提出对其行政拘留只能低于十五日,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规定中,包括了十日和十五日拘留的处罚,具体拘留时间,由公安机关依照案情决定。

25、案情:叶某(男,22岁)携带一把匕首,撬盗一辆自行车(价值25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胡某(男,19岁)携带一把弹簧刀欲进入某大学校园找老乡,遭门卫阻拦,与之发生争吵,引来数十人围观;姜某(男,26岁)携带一把砍刀,酒后因纠纷将对方砍成轻微伤;曹某(男,23岁)携带一把三棱刀乘座公交车时被查获。问: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参考答案:(1)对叶某应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偷窃少量公私财物”分别裁决,合并执行(2)对胡某应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3)对姜某应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予以治安处罚;(4)对曹某应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予以治安处罚。

26、案情: 2004年11月8日,李明(1990年5月30日生)、丁峰(1991年9月16日生)、赵天立与朱强(1988年7月20日生)、张帆(1989年10月7日生)、吴勇等人在溜冰场发生纠纷,李对朱说:“有种,晚上八点滨江公园见!”晚上八点,李明纠集十余人携带砍刀、斧头,在滨江公园与朱强、张帆、吴勇等人械斗,李对丁、赵说:“给我往死里打,不死也要打成残废,出了事,我负责!”殴斗中,丁峰持刀将吴勇砍成重伤,朱强、张帆将对方多人打成轻微伤。民警巡逻发现后,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其余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核实身份情况后,决定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等人刑事拘留。问:(1)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公安机关对李明、丁峰、朱强、张帆四人刑事拘留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李明应定故意伤害:李纠集他人聚众斗殴,是首犯,并且主观上具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因此,应对丁峰致人重伤的后果承担责任,以故意伤害定性;丁峰应定故意伤害: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当转化定性,以故意伤害定性;朱强、张帆应定聚众斗殴:朱强、张帆等人具有与李明等人互殴的故意,并实施了互殴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定性。

(2)李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且已年满14周岁,对其刑事拘留正确;丁峰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年龄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对其刑事拘留不当;朱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且已年满16周岁,对其刑事拘留正确;张帆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但年龄不满16周岁,对其刑事拘留不当。

27、案情: A县公安局民警小李和小张在本县抓捕抢劫犯陈某时,陈某持菜刀将小李头部砍伤,并抢夺小李的手枪。小张见状,即开枪将陈某打成重伤。问:小张开枪将陈某打伤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A县公安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小张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对陈某组织抢救;(2)保护现场;(3)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

A县公安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进行勘验、调查;(2)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和陈某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28、案情: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申某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刺肖某,被罗某将匕首夺下。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臵。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参考答案:(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9、案情: 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我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四川成都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广西桂林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500元;以“嫖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问: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治安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做出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5)孙某申请行政复议,对其罚款不停止执行,派出所对孙某的罚款暂缓执行不当;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以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市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统计的人员,不想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0、案情: 2006年6月5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

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说明治安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本案办案民警对沈某的答复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参考答案:(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并履行了协议,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沈某已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并收取了刘某的赔偿金,此案已经办结。办案民警的回答正确。

(2)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①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④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原则。⑤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⑥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31、案情:某某饲养了一条斑点狗,因该狗经常在夜晚长吠,邻居安某某多次找容要求容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结果,安遂打电话报警。

(1)民警可以对容如何处臵( AC )A、对容某某警告B、可直接处一千元罚款C、经公安机关警告后容某某仍不改正的,可以对容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D、只能对容批评教育,如容经教育仍不改正,可告知容某某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容因此对安怀恨在心,某晚容在小区内溜狗,见安的女儿回家,容驱使其斑点狗将安的女儿咬伤。

(2)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C )A、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予任何处罚B、如果安的女儿伤情轻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予以治安处罚C、如果安的女儿伤情轻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处罚

D、如果安的女儿伤情轻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予以治安处罚

(3)安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裁决某某赔偿其女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赔偿,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D )

A、参照民法有关规定,应裁决容某某赔偿安某某的损失

B、责令容赔偿损失,不赔偿的可予以警告,但对安提出的精神损失的赔偿请求应提起民事诉讼

C、告知安某某就赔偿问题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D、告知安某某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1)AC (2)C (3)D

32、案情: 2006年5月1日,球迷魏宝(男,15 周岁)在观看足球比赛时认为裁判不公,纠集多人对裁判进行围攻,球迷周宾对其行为进行指责,魏宝大怒,对周宾拳打脚踢,经鉴定为轻微伤。观众刘东上前进行劝阻时,魏宝打了其两个耳光,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5月1日10时,派出所张辉讯问魏宝,但是他拒不承认,民警张辉让其反省,只到5月2日11时,魏保才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分局根据取得的其他证据将魏宝以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为由决定罚款200元,并责令起在12个月内不得观看同类比赛。对殴打周宾一事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分局对其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处罚;对殴打刘东一事,因不构成轻微伤,分局不予处理并告知其可以提出民事诉讼。问:该案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该案存在以下问题:(1)应当是询问而不是讯问。(2) 询问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3) 传唤应当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4) 询问不满16周岁的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三项: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5) 办案民警应当是两名民警以上。(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因扰乱体育比赛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不应当责令在12月内不得观看同类比赛(7) 殴打刘东不构成轻微伤不予处理错误。

33、案情: 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问: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采取的调查措施:①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②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盖。④询问赵某、吴某。⑤到典当行进行调查。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予以登记。

(2)对本案的处理:①对许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②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教养。③对高某以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城市公用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④对被偷的窨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⑤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34、案情:在京城一餐馆当厨师的朱某与妻子孙某育有一女,4月1日凌晨,出生仅六个半月的女儿小利突然发病,经医生诊断,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及重度肺炎,必须住院治疗,各种治疗费用总共需要约六七万元。因没有那么多钱给孩子治病,夫妇俩只

好将小利先带回到住处。朱某认为他一人打工只够维持全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如果借钱给孩子看病,那么高的医疗费用难以还清,还会影响到他们今后的生活,只能将孩子扔了。二人觉得儿童医院条件好,找不到家长的孩子医院就会管起来,孩子不会受苦,于是当天晚上,二人再次带孩子到了早上就诊的儿童医院。朱某找借口去找妻子,将女儿托付给在此处带孩子看病的张某暂时照看,就再没有回来。不见孩子父母回来的张某无奈之下报了警,孩子也由派出所暂时照看。次日,由于孙某不放心,又与丈夫来到遗弃女儿的地方,恰被张某发现,朱某夫妇遂被抓获归案。警方分别给予朱某和孙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且依法决定对孙某不执行拘留。

问:公安机关对朱某和孙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对其的处罚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所以对二人的处罚符合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结合本案,因孙某尚在哺乳期,对其不执行拘留也是正确的。

35、案情:今年3月17日,南通网监部门接到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案: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该公司用于网络经营服务业务的ftp服务器遭到攻击,被人上传了文件提供网友下载,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接报后,南通警方立即组织侦破。3月20日,办案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柳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作案用的台式兼容机一台。

据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业务关系获得了南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tp的两个用户账号。随后,柳在家上网时多次登录该ftp服务器,觉得其网络空间大、上传速度快,可以“借用”来上传文件,提供给网友下载。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会给该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带来影响的情况下,仍登录该ftp服务器上传了“盟军敢死队4”的游戏文件到该服务器的某文件夹,随后又将提供下载的网址上传到了“游侠补丁网”网站的论坛上。柳某通过使用ftp 服务器管理软件查看,发现共有15名左右网友进行了下载。问: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为什么?参考答案: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根据该条款给予治安处罚。

36、案情: 2006年3月26日13时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林河开发区某公司宿舍楼内有人偷窥妇女洗澡。”当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楼女卫生间洗澡,突然,一个赤身裸体的男子推开门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声后,该男子赶紧跑了。民警随后将在该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获。据其交待,他平时爱看黄色光碟,继而对女性产生了幻想,有了偷窥的想法,当天在去四楼女卫生间准备偷窥时,发现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窥,后脱光冲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13天的处罚。

问:公安机关对该男子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公安机关对其的处罚是正确的。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情节十分严重,且冲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条款,作出对其拘留13天的处罚是正确的。

37、案情: 3月7日22时30分,双榆树派出所接分局110布警,报警人称“在双榆树东里榆苑公寓门口有一女子被跟踪”。民警赶到报警地时,见到两名年轻男女正在拉拉扯扯纠缠在一起,于是将双方带回派出所。

报警的女子叫小芳,今年22岁。2003年,小芳在西城区一家餐厅当领位时,在同一家餐厅做保安的男子牛某对其产生爱意。2003年下半年,牛某提出要小芳做自己的女朋友,但被小芳一口回绝。之后,身陷情网不能自拔的牛某并不死心,仍然对小芳死缠烂打、疯狂追求。为了躲避牛某的纠缠,小芳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接连更换了三个工作单位、三处住所及两个电话号码。

虽然小芳不断更换住处和电话,但每次都能被牛某打听到。2005年下半年,牛某又开始疯狂地骚扰小芳,他用多个手机号码不停地给小芳发一些内容下流不堪的短信。问:牛某的行为是否违法,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牛某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牛某的行为可以根据本条款处罚。

38、案情: 4月下旬的一天,张某与家人从益阳到长沙办完公事后,前往长沙烈士公园游玩。当他们乘坐的出租车刚在公园南门停下,两名妇女就跑过来,一前一后拉开出租车前后门,用身体挡在门口,一边念叨着听不懂的话,一边伸手索要钱物。当遭到拒绝后,两名乞讨妇女又扯衣服又是拦路,跟着张某纠缠了十几米,直到附近巡逻的民警上前制止,张某才得以脱身。经民警调查,两名乞讨妇女自称湖北监利县人,每天在烈士公园门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强行乞讨。问: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对这两名妇女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对张某的行为可以根据本条款处理。

39、案情:吴某、林某为某小区居民,双方各养了一只宠物狗,两只狗经常半夜一起吠叫,干扰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不断有居民拨打110要求民警进行处理,保障夜间休息。民警要求吴、林二人对宠物狗进行约束,吴某主动将宠物狗送到亲戚家饲养,林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放任其宠物狗半夜吠叫。

问:对吴某和林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如何处理?请写出依据。

参考答案:对吴某和林某公安机关可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0、案情: 3月11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揭幕,在重庆力帆队与辽宁队的比赛中,连续两年在联赛积分榜垫底的力帆队以2:1击败对手,久违的胜利让球队和球迷狂喜不已。50岁的重庆知名球迷陈文武在比赛结束时冲进球场,想与球队共同庆祝,但3名球场保安人员迅速赶来,将他带离现场。当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10天、罚款500元并被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的处罚。

问: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是否正确?请写出依据。

参考答案: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的处罚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强行进入场内的;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的处罚市正确的。

41、案情: 2006年 4月23日,上海的刘女士与另一女伴在淮海路黄陂路口乱穿马路时,被卢湾交警挡下。当时,她坚决不肯接受处罚,甚至对在现场正常执法的交警大骂脏话,还狠狠地将挡在自己面前的交警一把推开,后被卢湾公安分局治安行政拘留10天。问:对刘女士的处罚是否正确?请写出依据。参考答案:对流女士的处罚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依据此规定,对刘女士的处罚是正确的。

42、案情:陈小姐一家喜欢在周末的时候,呼朋唤友在家中K歌,让家里的万元级音响发挥作用。邻居怨声四起,又碍于情面不好发作。问:按照《治安处罚法》陈小姐的行为是否违法,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陈小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本条款,本案中邻居们已经怨声四起,所以陈小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规定》。

43、案情:梁某与李某合租一套公寓,梁某买了一辆私家车,李某非常羡慕。李某决定学车,也想过过车瘾。一天,李某趁梁某睡觉,偷偷开走梁某的私家车。李某驾车发生擦刮事故后开车回公寓,被梁某发现。次日,梁某到派出所报案。

问:按照《治安处罚法》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请写出依据。

参考答案:李某的行为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

44、案情:荆某、宋某携带饮料乘坐列车,两人来到11号车厢,走到旅客张某、苟某等人座席前,把开盖的3瓶啤酒放在桌上,以每瓶人民币3元的价格(实际上每瓶购买价为0.8元)强行卖给张、苟二人。问:按照《治安处罚法》对荆某、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如何处理,请写出依据。参考答案:荆某、宋某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5、案情:王某,某公园负责人,在没有设臵足够安全通道的情况下,于某年元宵节组织“灯谜会”,进园人众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得到消息后,要求其立即解散进园人员,并对其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问: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本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

46、案情:某厂职工孙某勾结社会闲散人员李某,偷窃该厂铅锭一块,价值30元,被保安巡逻人员发现,逃跑时二人慌乱中将偷窃的铅锭扔入一浓密池中,致使浓密池中轴承损失,扒架变形,迫使停产维修。维修时从池中流通道口清理出扔入池内的铅锭。造成维修损失费达14余万元。

问:此事如何定性处理?

参考答案:孙某、李某为了逃避追赶,慌乱中将铅锭扔入浓密池中,并非故意要使该厂导致停产,对二人应以“盗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47、案情:小张闲着无事,突发奇想,想试一下警察的办事效率,于是他打电话报警,称遇到抢劫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出动警力赶赴现场,后发现是一场人为的谎报案情。经调查确认是小张所为。

问:小张的行为违反了治处法那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小张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谎报案情。应对小张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48、案情:家住一层住户与四层住户是上下楼邻居关系。四楼住户不断听音响,而干扰了五楼住户的正常休息,于是五楼住户到派出所报案。

问:此案应如何定性,如何取证,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四楼住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要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解释,对于家庭等产生的噪声应当进行噪声分贝检测,公安机关可请环保部分协助检测,也可自行购臵噪声检测仪器进行检测,可采用蹲守等办法收集、固定证据。这种案件以调解处理为宜,如确有必要处罚,也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49、案情:黄某(17岁)系某校在校学生,这天路过自行车棚,无意中发现有一自行车没有上锁,于是将该车骑走,以一百元的价格出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公安机关以盗窃行拘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并予以执行。

问:对黄某的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对黄某不应执行行拘。

50、案情:杨某在小区门口遇到一个卖淫秽光盘的女子,他买了三盘。回到家中发现果真如此。他打电话叫来同学雷某、许某和黄某聚会,拿出光盘大家一起观看。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经鉴定,这三张光盘系淫秽像制品。

问:对杨某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处杨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51、案情:某日凌晨,某休闲中心的领班江某在休闲中心门口看到李某走过,他当即上前邀请其进店内按摩。但李某不想入内消费,江某见李某要走,便拉住其手臂将其强拉入店内。李某一边掰着江某的手一边拒绝。江某对李某纠缠不放,并拉住其胳膊强行将李某推进店里要求消费。正在推拉时,被巡逻至此的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当场将其抓获。问:对江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江某的行为属强迫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江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江某为了其所工作的休闲中心增加生意对李某纠缠并强拉硬拽其入店内消费,构成强迫交易行为,但未对李某造成身体的伤害,且因为民警的发现,使该强迫交易的目的未实现,显然行为情节较轻,故应对江某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52、案情:某日,公安分局对某旅店进行检查,在执勤民警亮明身份、出示相关证件后,服务人员于某悄悄用手机给正在二楼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人通风报信,妨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致使民警查处赌博工作难以正常进行。问: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于某的行为属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2、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某以为赌博人员通风报信为由处行政拘留十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于某明知公安机关民警在查处赌博活动,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妨碍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情节一般,所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53、案情:王某用备用的车钥匙将自己因违章被交警依法暂扣的汽车偷偷开走.问:此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参考答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4、案情:某夜,在南方某市大剧院上演某国芭蕾舞团演出,赵某在该剧院门前,手持三张演出票进行出售,每张以高出票面价格一百元的价格售出,获利三百元,后被查获。

问: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何处罚?依据何条款?

参考答案: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倒卖票证行为,处赵某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55、案情:老王从市场买了条西伯利亚狗。狗慢慢长大后特别爱叫,且不分昼夜的叫,领居们意见很大,准备高考的小柳多次向老王提出这件事,老王不予理睬。一日夜里,狗又叫个不停,小柳向派出所报警。问: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如老王仍不改正,应该怎么办?参考答案: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行为,给予老王口头警告,如老王仍不采取措施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6、案情:张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又发现张某又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该公安机关根据张某的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的嫖娼行为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对张某的容留他人卖淫行为处15日行政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决定合并执行拘留30日,罚款6000元。

问:该公安机关的合并执行拘留30日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

57、案情:民警王某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在传唤违法嫌疑人孙某时,孙某的妻子问民警王某为什么传唤我丈夫,传唤我丈夫到什么地方去,民警王某以因案件属于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回答孙某妻子,问题:民警王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这一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58、案情:不满16周岁的赵某,因盗窃被当地派出所查获,经查赵某一周前曾经因盗窃被该派出所治安处罚过,办案民警刘某认为,赵某是“二进宫”在询问赵某时没有必要再通知赵某的父母了,

问:办案民警刘某的认识对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赵某虽然是“二进宫”但赵某的年龄还不满16周岁,因此在询问赵某时还需要通知其父母到场。

59、案情:民警刘某在办理一起治安案件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马某,于是民警刘某和张某前往马某的住所,以口头传唤的形式将马某传唤到公安机关。

问:民警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民警的做法不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只有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民警前往马某的住所传唤马某应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60、案情:民警张甲、张乙在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一经营户王三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依法拟对王三处以50元行政罚款。问:请简述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参考答案:(1)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2)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3)听取并核实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依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61、案情: 2006年4月7日晚21时,群众向中山路派出所报案称:蒋某、李某、张某在粟新小区某宿舍内吸毒,派出所派两名民警带民兵立即赶赴现场,并将正准备吸毒的蒋某、李某、张某当场抓获,并缴获部分吸食、注射毒品工具。从每人向上搜出摇头丸二粒。经查蒋某、李某、张某均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在校学生对各自打算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各自均系好奇,且是初次。

问:对蒋某、李某、张某的吸毒行为如何进行治安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对蒋某、李某、张某处500元以下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62、案情:2006年5月1日20时,某派出所值班工人杨某接电话报案称:辖区某理发店内有人在卖淫嫖娼,杨某放下电话带领3名民兵立即到理发店将正在卖淫人员方某、嫖娼人员梁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询问,该二人对各自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杨某随后制作了治安处罚审批表,经所长签字后到分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值班民警阅卷后认为,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签字。问:分局法制科的做法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1、分局法制科做法正确。2、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杨某系分局某派出所的职工,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故其调查、提取证据属违法行为,故所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采信。

63、案情:王某自2001年8月起开始非法制造、贩卖匕首,至次年1月停止。2005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王某的违法行为。问:公安机关应如何对王某进行处理?参考答案:公安机关不应当对王某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64、案情:外地来石人员梁某在某个体汽车修理厂打工,一日晚梁某携带作案工具到某小区偷盗汽车车轮,梁某拆下一个车轮后,又随手故意将一块车玻璃打碎,在准备溜走时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在审查过程中梁某对盗窃车轮和故意砸碎汽车玻璃的行为供认不讳,后经物价部门作价,车轮价值180元,汽车玻璃损坏价值400元。某派出所对梁某的行为以盗窃和故意损毁公私财务分别裁决拘留15日和10日,合并执行25日。问:该派出所拟做出的处罚是否合适,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该派出所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正确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也是正确的,但是该派出所拟做出对梁某合并执行25日是错误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65、案情:张某,男,53岁,任某单位经理,2006年1月8日张某到石家庄市某歌厅消费时,认识了“三陪”小姐李某,第二天张某把李某约到某宾馆开房,谈好价钱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张某事后给了李某300元。之后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由于二人比较熟识,李某没向张某要过钱物,张某只是偶尔请李某吃饭。2006年8月4日晚,李某和张某在某宾馆又一次发生性关系时,被某派出所查获。在询问过程中了解了上述情况。问:张某、李某是否构成卖淫嫖娼,派出所能否对二人进行处罚,说明原因。参考答案:2006年8月4日张某、李某发生性关系。由于没有钱物交换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2006年1月9日张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为此给了李某300元,具有交换买卖关系,因此可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是该行为发生时间,距查获时间已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所以该派出所不能对二人进行处罚。

66、案情:张某盗窃李某3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公安机关应李某要求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问:公安机关做法是否正确?参考答案:不正确,张某的盗窃行为不属于调解范围。

67、案情:王某(男,15岁)盗窃张某现金400元,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办案单位将其送所执行。

问:办案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参考答案:不合法。因不满16周岁,不执行拘留处罚。

68、案情:张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询问,张某另交代了七个月前曾盗窃400元现金(未报案)。

问题:公安机关对两次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参考答案:只对殴打他人进行治安处罚。盗窃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不在处罚。

69、案情:张某和黄某系夫妻,某日黄某到派出所报案称:自结婚后多次遭到丈夫虐待,并出示了病历,要求派出所处理,派出所以家庭内部矛盾为由,不予受理。问: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合法?参考答案: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治安处罚。

70、案情:张某系动物爱好者,长期饲养一狼犬,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民警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派出所对其传唤,后延长至24小时。

问:派出所的做法是否合法?参考答案:不合法,对张某只能传唤8小时。因为对张某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可能适用拘留处罚,不得延长至24小时。

71、案情:派出所某日接黄某报案称:其丈夫张某多次贪污国家公款,要求公安机关处理。问:派出所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受理后,移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72、案情:民警刘某在值勤中,对一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的陈某进行了200元的处罚,并当场收缴。问:民警刘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不合法,被处五十元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可当场收缴。

73、案情:张某向其邻居王某借VCD播放器,称要组织同事唱歌,但张某却与其同事,多次在其家中观看淫秽录象,民警对张某进行了治安处罚,并扣押了VCD播放器。问:民警的行为是否合法?参考答案:不合法,不应扣押VCD播放器,对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产不应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74、案情:2006年5月10 日,罗某从某超市门前将群众王某的一辆阳光牌自行车用十字型钥匙打开骑走,被群众抓获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对罗某作出拘留并处200元罚款处理。问:这样处罚对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对,因为派出所没有权利作出拘留并处罚款权限,对罗某作出对罗某作出拘留并处200元罚款处理决定,应该由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公安分局作出。

75、案情:范某与张某为前后邻居,2006年6月12日,范某带着自家的宠物狗在街上遛弯时,该宠物狗将在街上等人的张某的裤子咬坏,张某见状将该宠物狗踢了一脚,双方发生争吵,后打110报警移交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处理。问:派出所这样做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76、案情:2006年4月13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给石市长安分局某派出所称:桥东辖区南三条市场某门市部内有人正在用麻将进行赌博。接报后该所联防队员贾某、夏某带上检查证赶到该门市部,将正在用麻将进行赌博的侯某等四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

问:请分析本案中存在的问题。参考答案:本案例中存在:1、跨辖区抓赌;2、联防队员贾某、夏某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办案。3、对侯某等四人不适用口头传唤。

77、案情:某中学高二学生杨某将该校高一学生李某打伤,派出所拟对杨某进行治安处罚,在对杨某进行告知程序时,杨某提出了陈述和辩解,派出所在未听取杨的陈述和辩解的情况下就对杨做出了警告处罚。

问:派出所这样做对吗?

参考答案: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复核,本案例中该派出所没有听取杨的陈述和辩解即对杨做出处罚是不对的。

78、案情:2006年5月4日,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小区二单元301室有人吸毒,接到举报后,该所民警赵某带领两名联防队员赶至上述地点,将门敲开后,未出示证件,将正在吸食海洛因的祖某抓获。指出上述案例中存在哪些问题。答:1、检查应为两名民警;2、民警应当出示证件;3、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检查证。

79、案情:2006年6月12日,吕某、刘某、石某三人在某茶社斗地主进行赌博,被派出所当场查获,查获赌资240元。派出所民警当场清点完赌资后,对三人赌资分别进行了扣押。2006年6月30日,派出所对三人做出了罚款500元处理,问: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对。对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应在15日内作出处理,该派出所对三人做出的处理决定超出了15日。

80、案情:2006年7月8日,甄某与蒋某因卖淫嫖娼被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对二人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处理。

问:这样做对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应对二人进行拘留并处罚款处理。

81、案情:张某以前曾被李某欺负过,怀恨在心,2006年7月19日晚上,张某伙同刘某、王某三人在南阳桥上将从此路过的李某、倪某打成轻微伤。

问:对张某、刘某、王某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对张某、刘某、王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进行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2、案情:程某1992年10月4日出生,因学习成绩不好辍学在家,2006年4月14日,程某从网吧出来,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自行车骑走,被车主发现送至派出所,派出所对程某作出了治安处罚。

问:派出所这样处罚对不对,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例中,程某不满14周岁,派出所不应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83、案情:王某将手机丢失,认为同宿舍的张某将其手机偷走,王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张某到达该所时间为当日上午十时十分,但直到第二日晚二十时左右张某才被派出所允许离开。问:派出所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参考答案:本案例中该派出所对王某的询问查证的时间超过了8个小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案情:2006年7月5日晚11时,某派出所民警到某居民楼接出警时,马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与民警撕扯,使办案民警不能正常执行公务。

问:马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构成了什么行为?

参考答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阻碍执行公务。马某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从重处罚。

85、案情:郭某因酒后无事生非,为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寻找精神刺激,将某小区警务室门前的法制宣传栏的玻璃板损毁砸坏。问:郭某此行为构成了什么行为?参考答案:郭某酒后无事生非,将玻璃板损毁砸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属寻衅滋事行为

86、案情:2006年5月2日,张某寻衅滋事,将李某打伤。110接警后将张某抓获并送某派处所处理。某派处所民警见李某伤势较轻,达不到轻伤,就在张某、李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调解处理。由张某赔偿李某500元结案。问:派出所民警做法正确与否。

参考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本案张某寻衅滋事将李某打伤,不属于调解范围,所以民警做法是错误的。

87、案情:出生于1993年1月1日的李某,在2006年5月5日晚上盗窃了一辆价值400元的自行车,5月6日卖时被抓获。派出所对其进行了200元处罚。问:派出所的做法正确与否。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正确。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李某未满十四周岁,不应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88、案情:2006年元月2日,李某(男,1986年6月生)从邻居家的小库房里偷出一个价值300元的旱冰鞋藏在自己家中。至2006年7月7日拿出来玩时,被邻居发现像其家中的东西。遂到小库房查看,发现旱冰鞋已丢失。于是报案到派出所。经派出所受理,传唤李某。李某承认了盗鞋事实。派出所对其拘留5日。问:派出所的做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正确。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超过了六个月,应不再处罚。而且派出所无权作出拘留处罚。所以派出所的做法是错误的。

89、案情:2006年6月8日,某派出所抓获了一名盗窃自行车(价值300元)的违法人员(男,1980年2月出生)。其交代在前一天还在附近抢夺一女同志现金200元。经工作已查实,报公安局批准,对其盗窃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2日。抢夺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3日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5日。

问: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本案中对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25日行政拘留,是错误的。

90、案情:某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在处理张某亲弟弟(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时,不徇私情,认真询问双方当事人,秉公办理,严格执法。报请分局批准,对其亲弟弟行政拘留8日。

问:张某的行为有无不正确的地方。

参考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本案中民警张某与被处罚人是近亲属关系,应该回避。

91、案情:某铁路派出所民警张某、李某,于2006年7月8日9时,将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当事人王某(男,25岁)传唤至派出所询问。2006年7月9日11时让其离开派出所。并让其第二日再来接受询问。问:派出所民警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民警做法是不正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罚款。本案中王某抢越铁路的行为不属于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所以传唤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92、案情:2006年3月2日9时,某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在其辖区一居民家中正有人吸毒。为了尽快抓获这些人,派出所长当即带领民警赶到该居民家中,敲门入室抓获正在吸毒人员三名,从其抽屉里找到刚用过的吸毒工具等物品。然后将吸毒人及工具带回派出所询问。

问:派出所工作上有无错误。

参考答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中,可以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本案中办案人员到居民家中抓人不开具检查证,不制作检查笔录,不制作扣押清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93、案情:某派出所在处理一起赌博案件中,由于赌资较大,派出所对参与赌博的四人各罚款1500元。问:派出所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不经分局公安机关决定,由派出所做出超出五百元以上罚款处罚,显然是不正确的。

94、案情:某派出所在一次行动中查获一名身上可能藏有管制刀具的妇女。为了查获证据,派出所长李某指派男性民警侯某、尚某对该妇女进行了检查,并查出了刀具,对该妇女进行了处罚。

问:派出所的做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本案中由男性民警对女性违法嫌疑人搜查身体,是错误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

1、甲取得驾驶证,乙无驾驶证。一日,甲乙共同赴宴,甲酒醉后将车交与乙,乙返回途中因超速百分之三十被交警查获。请问对甲乙应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甲将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人驾驶,依法应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2)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3)对于乙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4)对乙无证超速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5)对罚款和拘留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2011年5月9日晚,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四车追尾。经检测,高某血液中酒精阈值含量为95mg/100ml,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应该如何处罚?[参考答案]1、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应该接受以下处罚:(1)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2)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妻、女(15岁)进城,在一路口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胡某发现,胡某要求孙某出示驾驶证,孙某称忘在家里了,并说自己认识中队的一名民警,请求不要处罚。胡某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孙某拿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驾车带着妻、女进城。

问:胡某对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答案:1、不得当。2、理由是:(1)应确定孙某的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只对其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处罚,不对其闯红灯和违规载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胡某应对孙某是无证驾驶还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进行查实,如果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此项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无证驾驶应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3)无证和未携带驾驶证应当扣留车辆,胡某没有将车辆扣留。

2、2011年5月9日晚,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四车追尾。经检测,酒精阈值含量5mg/100ml,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应该如何处罚?[答案]1、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应该接受以下处罚:

(1)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2)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4、2010年5月1日,田某因无证驾驶营运机动车被某县交警大队查获,交警大队对田某作出罚款18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制作了一份加盖大队公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田某。请问:交警大队对本案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合法。2、以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法主体不适格。拘留应以县公安局名义作出。本案应当分别裁决,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1、我省某市交警支队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一日,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交叉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被执勤民警范某拦下,告知罚款20元。曹某同意但认为是在绿灯与黄灯信号之间越过停车线的,并无违法行为。民警范某认为其纯属狡辩,便让交通协管员蔡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开具了罚款2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出具了县财政局的罚款收据并扣留了蔡某的电动自行车。试析:民警范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答案] 1、交通协管员无权开具处罚决定书; 2、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出具县财政局罚款收据违法;

3、当事人已同意缴纳罚款,扣留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违法。

2、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妻、女(15岁)进城,在一路口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胡某发现,胡某要求孙某出示驾驶证,孙某称忘在家里了,并说自己认识中队的一名民警,请求不要处罚。胡某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孙某拿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驾车带着妻、女进城。

问:胡某对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

答案:1、不得当。

2、理由是:(1)应确定孙某的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能只对其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处罚,不对其闯红灯和违规载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胡某应对孙某是无证驾驶还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进行查实,如果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此项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无证驾驶应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3)无证和未携带驾驶证应当扣留车辆,胡某没有将车辆扣留。

2、2011年5月9日晚,高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四车追尾。5月17日下午,高某因涉嫌犯罪经某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2、执法中,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哪些情形,应当对其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答案]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1)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2)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3)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4)发生交通事故的。

74、2011年8月5日,民警王某和周某在执勤过程中查处一违法行为时,发现驾驶员胡某下车后走路左右摇晃,满身酒气,就要求胡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胡某坚持自己没有喝酒,但是拒绝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和去医院抽血检验,并对民警称兄道弟,撕扯拉拽,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无果后,民警王某和周某用约束带控制胡某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把抽取的血液及时送至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问:民警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民警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2)车辆驾驶人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3)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

2、2011年5月9日晚,高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四车追尾。5月17日下午,高某因涉嫌犯罪经某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4000元。请问:1、高某触犯的罪名是什么?依照《刑法》应该如何处罚?2、该罪名是由《刑法》哪个修正案规定的?该修正案于什么时候施行? [答案] 1、高某触犯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该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该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2、为整治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某县交警大队使用一豫AG2023号牌车辆在国道流动测速,民警因事临时离开,测速设备由一协警操作。上述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1、不合法。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3、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2、我省某市交警支队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一日,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交叉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被执勤民警范某拦下,告知罚款20元。曹某曹某同意但认为是在绿灯与黄灯信号之间越过停车线的,并无违法行为。民警范某认为其纯属狡辩,便让交通协管员蔡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开具了罚款2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出具了县财政局的罚款收据并扣留了蔡某的电动自行车。试析:民警范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答案] 1、交通协管员无权开具处罚决定书; 2、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出具县财政局罚款收据违法;

3、当事人已同意缴纳罚款,扣留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违法。

2、为整治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某县交警大队使用一豫AG2023号牌车辆在国道流动测速,民警甲某因事临时离开,测速设备由一协警乙某操作。问:上述行为是否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为什么?答案:(1)测速设备由协警乙某操作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2)使用一豫AG2023号牌车辆在国道流动测速的行为不合法。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一、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围墙与邻居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双方用石头、砖块对砸。朱某被砸伤头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现场。到现场后朱某并

问:谢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三原告与朱某系相互殴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现场后,并未使用刀伤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殴打跑离现场,对三原告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继续追打朱某,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三原告殴打他人是正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决定是正确的,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贾某,男,28岁,农民。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先后窜至某市面粉厂、饮料厂、服装厂等工厂企业,谎称部队在大量采购相关产品,自己正在对几个厂家进行考察、比问:贾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应当怎样处理?

答:贾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警人员)招摇撞骗。构成这一行为,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观故意,目的是骗取财物;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第三,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尚未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后勤主管人员,到处招摇撞骗,骗吃骗喝并骗得少量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贾某冒充某部队的军官,应从重处罚。

三、何某,男,28岁,某药店职工。崔某,男,26岁,无业。赵某,女,22岁,个体户。何某由于好奇,便利于职务之便,从其工作的药店内拿走了少量鸦片,偷偷吸食。因为

问:对于何某、崔某、赵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

答:本案,何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邀请”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构成“吸食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此,对何某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瘾,还应予强制戒毒。赵某身为旅馆经营者,在公安机关对吸食违法活动进行查处时,为吸毒人员何某、崔某通风报信,致使二人逃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赵某应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典当行马上要闭店时,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二是向申某报

问题:(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

(2)申某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承接有赃物重大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依据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案情:张某,男,23岁;吴某,男,24岁。张某与吴某都是无业青年,成天无所事事,到处闲逛。某个星期六的下午,张某与吴某在附近买完鞋后来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场门口,见来往人群熙熙攘攘。张某对吴某说:“既然这么多人,我们应该玩点花样,耍耍为些

问题: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应给予怎样的处理?

答:张某和吴某的行为应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在商贸场、演唱会现场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导致秩序混乱,人群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或导致商场、金融部门被迫停业,产品被停产、停销,造成经济损失的,负刑事责任。从本案案情看,张某和吴某虽然在商场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投放了虚假的“炸弹”,但其虚假性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阵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不严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六、案情:某市一公园准备在中秋节举办大型赏月游园会,预定门票很快售完,公园见

问题:对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应采取什么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对此事件如何处理?

答:(1)公园作为本次中秋赏月游园会的组织者,明知所售门票大大超过了公园能够承受的客流量,但利益驱动仍加售门票,造成游客大量拥堵。公园的行为已违反了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结束游园会,并采取措施帮助疏导客流,保证游客安全。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由于游园会的组织者是公园,即单位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应对公园直接负责这项活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案情: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一直怀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学关系暧昧,二人经常为此事闹矛盾。张某的好友陈某是某邮局的投递员。陈某应张某的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问题:对于陈某、张某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怎样处理?

答:陈某的行为构成隐匿他人邮件,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张某的行为属于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案情:某日,戚某(男,汉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郑某(女,汉族,1971年5月生)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派出所民警接报报案后赶到郑问题:(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2)戚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戚某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郑某也可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案情:黄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体验一下“兜风”的感觉。某日,黄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黄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找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黄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问题:(1)公安机关对黄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为什么?(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3)现张某向黄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能否实现?为什么?答:(1)虽然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他人机动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黄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黄某的监护人对黄某严加管教。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黄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

十一、案情: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生。某日,王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周某等人偷吃,与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王某正在被讯问时,突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而发病。问题:(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答:(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王某在被询问时突发精神病,其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具备完全控制和辨认能力,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予处罚。

十四、案情:田某,甲足球队铁杆球迷,某日,田某去球场观看甲球队和乙球队的比赛,比赛过程中,由于乙队球员的顽强拼抢,甲队迟迟不能进球。田某对此十分不满,遂将其带入球场的印有“乙球队,滚出去”及其他带有辱骂性、侮辱性语言的条幅展示出来,并组织很多球迷齐声辱骂乙球队队员,后不顾执勤人员的制止,向比赛场内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物品,致使比赛中断长达十五分钟,情节非常恶劣。在球场负责维持秩序的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田某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之后,公安机关以田某扰乱体育比赛,情节严重,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又考虑田某以前多次出现类似行为,于是责令田某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观看足球比赛。处罚决定作出后,田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认为:(1)公安机关无权将其带离球场;(2)治安处罚中,没有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观看足球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此项归决定。

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所作上述处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田某在体育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且不听制止向场内投掷杂物,已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民警出示工作证后,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其处五日拘留的决定正确。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的规定,公安机关责令田某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场观看足球比赛,符合上述规定。

十五、案情: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经常在夜间被人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于是,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私自在鱼塘周围设臵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某日晚间,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察看,发现一人被电击倒在鱼塘边上,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该人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被电的人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月余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将方某和汪某抓获。问题:(1)公安机关抓获汪某的行为对吗、(2)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方某?答:(1)本案,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已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抓获汪某正确。(2)本案,方某的行为致被侵害人短暂休克,给其身体带来伤害,应属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案情:丁某,男,25岁,某日在某网吧上网时与赵某(女,24岁)结识,成为朋友。丁某看赵某长得比较漂亮,提出要赵某作其女朋友,被赵某婉言拒绝,丁某感觉“很没面子”,便对赵某产生报复念头,决定找机会整整赵某。某日,丁某用路边一公用电话拨打“110”称赵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卖淫,有时还窃取嫖客钱物。当地派出所接报案后对赵某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赵某有卖淫嫌疑。后经深入调查,找到了丁某,并将其抓获。丁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诬告赵某的行为是自己所为,后经说服教育,表示愿如实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书面供述材料,派出所认为其可能会隐瞒事实,故未予准许。后调查清楚后,派出所对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决定。丁某不服,认为自己行为并未能使赵某受到治安处罚,所以不应对其适用治安处罚。

问题:(1)公安机关可否对丁某进行治安处罚?

(2)派出所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那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1)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其辩称赵某并未受到治安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丁某应予处罚。

(2)派出所办案中存在两个违法之处:第一,丁某要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派出所应当准许。第二,派出所无权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直接作出拘留处罚决定违反上述规定。

十七、、案情:严某,31岁,某录像厅老板,为一改录像厅顾客少、上座率低的局面,严某托在外地的周某带回十张淫秽光盘。某日,严某在录像厅内播放了一张淫秽光盘,第二天便有很多人前往,严某见“效果很明显”,便再次播放。如此,不到一个月时间内,严某在其录像厅内播放淫秽光盘十余次。后有群众将其举报,当地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派出所欲传唤严某,但严某拒不接受传唤,也未提出任何理由。派出所于是对严某实行强制传唤。到达派出所后,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八小时内未能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于是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将询问时间延长了八小时。另据调查,由于当时其自己的影碟机出现问题,严某用于播放淫秽光盘时的影碟机系从其生意伙伴廖某处所借,现已归还。廖某虽然对严某放映淫秽光盘的事一无所知,但派出所认为其仍有责任,毅然扣押了廖某的影碟机。

问题:(1)对严某应如何处理?(2)派出所能否直接对严某作出处罚决定?答、(1)本案,严某在自己的录像厅组织播放淫秽光盘,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派出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派出所无权对严某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应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裁决

十九、案情:高某,男,回族,某厂职工,因在厂里经常酒后闹事屡次遭到厂领导批评。高某认为这是厂领导对回族民族歧视,于是决定发动其所在的回族聚居区的回民兄弟给厂领导点颜色看看。想法产生后,高某便开始实施其行动。他首先找到一家复印社打印出油厂领导民族歧视种种“罪行”的传单近百份,准备向各回民家里传发,号召回民联合起来抵制此类行动,刚发了有十余家时,被在当地执勤的公安民警发现,其行为得以制止,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民族冲突。经调查,高某所说的厂领导的数次“民族歧视”行为均系针对他违反纪律所作的处理,于是对高某以煽动民族歧视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高某一开始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处罚不当,依法不能处以十五日拘留,而应低于十五日,后来又称自己的行为根本没有违法,公安机关不应处罚他。问题: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高某所说有无道理。

答:高某为泄私愤,印刷并散发非法传单,企图发动民族冲突,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高某提出对其行政拘留只能低于十五日,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因此,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处罚规定中,包括了十日和十五日拘留的处罚,具体拘留时间,由公安机关依照案情决定。

案例一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请问:

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2006年8月16日2时10分,张甲(男,1990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980元。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30分,张甲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3时15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分对张甲执行刑事拘留,8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元),8月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2、立案条款错误,案件名称不规范。本案系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本案的立案依据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案名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原先写“王某失窃案”不规范,不是王某人失窃,而是其财物被窃,另外本案立案前已确定犯罪嫌疑人,应此应为“张甲涉嫌盗窃案”。

3、未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对张甲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被继续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继续盘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4、对张甲取保候审收取的保证金数额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财保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000元。

5、对张甲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中张甲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其盗窃数额为2980元,未达到该省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不应取保候审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张甲应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作治安处罚。张甲的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张甲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案例三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男,1989年11月2日生)、张乙、张丙和张丁四人在某市市中心的新华电影院大门口因看杨A不顺眼而殴打了杨A,此时杨A的老乡杨B、杨C、杨D、杨E前去拉架时,亦被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殴打。当日22时,杨C看见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仍在新华电影院门口后,将此情况告诉了杨B,后杨B纠集杨A、杨C、杨D、杨E、杨F(男,1990年7月20日生)和杨G,由杨A、杨C、杨D、杨E手持木棍,杨B持砍刀,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持械殴打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四人,道路交通为之中断,行人纷纷躲避。新华电影院门卫老朱和小赵、群众葛女士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看到杨A等人手持凶器打人,并有多人受伤倒在血泊中之后,立即电话报警。22时10分,110指挥中心指令某派出所出警,杨A等人看到民警赶来后将凶器扔入河中。请你回答以下问题:

1、对在本案现场,有证人指认的作案成员,经现场盘问、检查后,是否可以带所继续盘问? 有何执法依据?

答:可以带所继续盘问。民警出警后,证人指认作案成员有犯罪行为,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可以以继续盘问手续将作案成员带所审查。

2、在对本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分工时,所长洪某指派副所长林某担任案件主办人,林某以自己分管社区,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民警王某以自己是社区民警,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请你以教导员的身份,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以上民警做有针对性的思想工作,澄清他们的错误观点。

答题要点: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副所长以不懂执法为由不愿担任主办人和社区民警以不会做笔录为由不愿参加办案的做法都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对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服从;否则,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其他相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3、在办案过程中,教导员发现参加办案的刑警小汪在用电脑做笔录材料时,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情况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请结合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性,分析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民警小汪的刑讯逼供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定何罪?

答题要点:证据的基本属性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复制粘贴的笔录和刑讯逼供本身就违反“三性”,造成提供虚假证据,导政证据不被采信或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处罚,丧失了证据的能力,影响了证明力,因此,这样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非法的,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被采信。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笔录是公安机关对被讯问人、询问人有关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真实记录,同一案件中不同被讯问人、不同证人、不同的受害人即使对同一事实的陈述,由于感知能力、表达能力、语言习惯、在现场不同位臵等的差异,所表达出来的内容也应有差别的。利用复制功能相互复制笔录内容,轻则影响笔录的真实性、客观性,使证据丧失应有的证明效力,重则存在伪造证据嫌疑,属于严重执法问题和违纪行为。因此,全体办案民警要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绝对不能贪图方便,进行笔录复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本案中如果小汪的刑讯逼供致人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重伤)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请结合本案谈谈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答题要点: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如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

( 1)、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填写《110处警现场目击证人登记表》掌握证人的基本情况,事后取证;(2)、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3)、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和摄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4)、对现场痕迹物

证进行提取;(5)、对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迅速审查。明确审查的要点,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照本案所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制定审查提纲,制作讯问笔录;(6)、迅速组织人员打捞作案工具;(7)、对受伤人员伤情聘请法医进行伤情鉴定。

5、经侦查查明:2006年7月20日2l时,张甲等4人对杨A等5人殴打过程中,对杨A等5人均有殴打行为,致杨A、杨B 轻微伤。22时,杨A等人持械赶至新华电影院门口追打张甲等4人的过程中,杨A、杨B人、杨C、杨D、杨E五人均持械对张甲等4人实施殴打,其中,杨A和杨B抱住张甲,杨C将张甲打成重伤,后三人将张乙打成轻伤,杨D将张丙打成轻微伤。请问:张方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杨方7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分别构成何罪? 答题要点:张方4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张方4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殴打5人,4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方7人中,除杨F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余6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因本案中,杨A、杨B、杨c的行为致张甲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杨A、杨B、杨C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杨D、杨E持械斗殴,杨G积极参与,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条件是什么?请结合本案,谈谈对哪些人应当提请逮捕?

答题要点: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A、杨B、杨C、杨D、杨E持械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械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应对杨A、杨B、杨C、杨D、杨E提请批准逮捕。

7、本案中杨G被刑事拘留,后承办单位经过研究建议对杨G取保候审,请问承办单位在取保候审后应开展哪些工作? 结合本案。取保候审后应开展:

(1)、进一步侦查,通过审查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证人、受害人,查明犯罪嫌疑人杨G的行为情节的轻重。( 2)、对本案中的杨A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及时侦查,对张甲方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应侦查,并对张甲等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3)、对未到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落实相应的侦查措施。(4)、对杨G作出恰当的处理,通过侦查,排除犯罪嫌疑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可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及时呈报治安处罚或报批劳动教养。

案例四王某伙同李某自2007年2月16日起租用一旧仓库开设赌场,摆放20张自动麻将桌供人赌博,3月18日被甲县公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该赌场开设以来,姚某累计组织22人到该赌场赌博,抽头渔利3800元。2月19日,张某在姚某安排下,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叶某(男,1989年11月28日生)、乔某(男,32岁,2006年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2次)、胡某到该赌场赌博,拿到“好处费”100元。乔某先后到该赌场参加赌博6次,赢800元;叶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3次,输540元;胡某到该赌场参加赌博6次,输1500余元,赌博时,盗窃肖某一部旧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650元。王某和李某开设赌场共非法获利6万元。请根据上述案情,依据有关规定对全案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所得6万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姚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所得3800元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及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乔某因赌博屡教不改,应当予以劳动教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8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叶某以赌博给予治安处罚,但因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赌博和盗窃,应当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并将扣押其盗窃所得的旧手机发还肖某。

案例五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臵,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

答:(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

2006年3月5日下午,孙某(女,22岁)在A省甲市一公园内搭识周某(男,35岁),让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当时未同意,临走时将手机号码留给孙某。当晚8时许,孙某打电话给周某,约其出去玩。周某让孙某到该市“明日大酒店”见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总台服务员朱某未进行住宿登记,直接将该酒店312房间的钥匙交给周某。周与孙在312房间嫖宿,付给孙200元钱,两人准备离开房间时被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经查,孙某,B省人,10天前刚到甲市;周某,C省人,2004年春节后到甲市从事贩卖水果生意,一直暂住在甲市中山小区18号。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和“卖淫”对孙某分别决定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以“嫖

娼”对周某决定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周某服从处罚,民警当场对其收缴了罚款;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让同乡李某(在甲市无常住户口)作担保,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办案民警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孙某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1)对孙某、周某应当进行询问,而不是讯问。(2)对孙某以“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卖淫”分别裁决、合并执行错误,应以“卖淫”定性处罚。对孙某的卖淫所得200元人民币,应当予以追缴,而公安机关对此款未作处理。(3)对周某的嫖娼行为决定警告并处罚款错误,应当拘留并处罚款。(4)对周某当场收缴罚款错误。因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5)孙某申请暂缓执行对其的处罚决定,由于其同乡李某在当地无常住户口,不符合担保人条件,孙某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条件,拘留处罚不应当暂缓执行。(6)行政拘留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派出所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权。(7)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漏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案例七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许某正在盗窃窨井盖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将两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后,两人陈述前几天曾盗窃窨井盖2只(价值400元),其中1只已卖给收购废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两人住处。许某检举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盗窃邻居赵某的彩电(价值300元),当给邻县“兴旺典当行”。经查,此事属实,典当行因超过赎当约定期限,已将该彩电卖给吴某。办案部门在调查此案时发现“兴旺典当行”工作人员长期承接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如果你是办案民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采取哪些调查措施?对本案如何处理?

答:(1)采取的调查措施:①对高某依法传唤询问。②经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持检查证明文件对高某的收购站点、王某及许某的住处进行检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盖。④询问赵某、吴某。⑤到典当行进行调查。⑥对吴某从典当行购买的彩电予以登记。(2)对本案的处理:①对许某以盗窃公共设施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由于许某检举王某的盗窃行为,可依法减轻或不予处罚。

②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实施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予以劳动教养。③对高某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④对被偷的窨井盖予以追缴,交市政部门处理。⑤将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线索移送邻县公安机关查处。

案例八2006年6月5日下午,“时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用购买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欲将双方拉开,刘仍用拳击打沈面部,齐某遂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医院看病,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6月6日,沈某与刘某到派出所,沈将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软组织挫伤)、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给办案民警,民警称沈某的伤情须做法医鉴定,否则不能处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都让其去做法医鉴定或以工作忙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经鉴定为轻微伤。7月5日,民警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医疗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而刘某以自己是机关干部为由,不同意公开调解,民警遂决定不公开调解此案。调解中,刘某否认拳击沈面部,不同意赔偿沈的医疗费。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沈某即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7月25日,沈某听同事说刘某还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害,遂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刘某增加赔偿费用,否则,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刘某治安管理处罚。办案民警答复沈某:“此案已经办结,如果你对损害赔偿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

答: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①办案民警对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予以推拖,案发近一个月,才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处理不及时。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殴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轻微伤”的规定,且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已写明“软组织挫伤”,民警让沈某进行法医鉴定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医疗费”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④仅刘某一人不同意公开调解,公安机关即决定不公开调解,违反调解公开原则。⑤当刘某对打人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⑥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

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答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七)、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07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应当由W市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J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八)、2006 年 3 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

答:(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九)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 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01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问: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答:(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

学习治安处罚法心得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拟写人:赵召永11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下列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是()。 A.情节严重的 B.经社区等举报并要求处理的 C.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D.长期实施虐待行为的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2、17周岁的某甲在现场观看大型文艺表演时,因讨厌某歌星,遂多次向场内投掷饮料瓶,经制止不听,后被扭送公安机关。现查明甲为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甲的行为应()。 A.批评教育 B.不予处罚 C.可以裁决拘留但不执行 D.可以罚款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3、以下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应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是()。 A.王某2001年因出租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05年又因出租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B.孙某多次实施赌博行为,最近在一次清查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C.张某2003年因赌博被判刑2年,2012年张某再次赌博被公安机关抓 获 D.田某2007年因引诱他人卖淫被劳动教养1年,2009年又因引诱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4、故意损坏文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侵害的对象是()。 A.仅指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B.仅指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C.仅指被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D.所有国家保护的文物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5、某日,一男子到典当行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典当行老板黄某报告此事。黄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经不起高额利润的诱惑,遂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结合案情,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应当以黄某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B.公安机关可以对黄某处以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C.公安机关可以吊销黄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 D.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可以拒绝黄某申请听证的要求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公共科目题库之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复习重点)

湖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公共科目题库之三 (2011年基本级考试复习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治安管理处罚法 (135题) 一、判断题(共43题) 治安调解 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解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殴打他人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这两种行为。(×)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 5、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7、治安案件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解。(×) 8、赵某寻衅滋事将王某打成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9、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制造噪声、发送信息干扰他人生活等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0、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1、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侮辱、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12、对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13、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处理。(√) 处罚的种类 14、对容留卖淫的娱乐场所,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反典当管理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不可以单独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17、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范畴。(×) 收缴、追缴 18、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1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收缴。(×) 20、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查获的倒卖的有价票证,应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 义 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一、【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人民授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只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新增加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本法要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本法对治安管理处罚适用问题的规范,必须通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统一。 总的来讲,“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目的的基本方面。首先,在整部法律中,涉及到公安机关的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之间的关系,首先考虑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也为的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以保障全体人民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等,保障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公安部“三考”题库(治安处罚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2006年8月31日2时10分,张甲(男,1988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伙同张乙(男,1990年8月31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和手机一只。当张甲、张乙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并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张乙带至派出所继续盘问,民警将张甲、张乙轮流放进侯问室,以轮流对两人继续盘问,至当日14时50分,张甲、张乙终于交待了作案经过。请问: 1、请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分析本案中对张甲、张乙的继续盘问正确与否,并写出执法依据。 2、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请问对张甲、张乙应该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1、张甲、张乙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对张甲和张乙可以继续盘问。当时张乙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张乙的继续盘问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侯问室。因此本案中,民警对张乙继续盘问的时间长达近十二小时,超过了四小时,且将张乙送入侯问室,这两点都是错误的。 2、因张乙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有盗窃行为,但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张乙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实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可以对张乙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张乙不执行行政拘留。 张甲作案时系成年人,且盗窃数额为2100元,已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张甲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张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证据确凿充分,侦查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2006年8月16日2时10分,张甲(男,1990年6月16日生,无前科劣迹)在某省某市某区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人民币2980元。当张甲行至离王某家100米的小路时,被巡逻民警李乙、朱丙发现。两民警经当场盘问检查,经该派出所当日值班的副所长陈某批准,于2时56分将张甲带至某派出所继续盘问至8月17日2时30分,张甲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3时15分,承办民警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拟立为盗窃案件侦查,案件名称为:王某失窃案。后承办单位经局领导审批,将此案立为盗窃案件侦查,并于17日3时35分对张甲执行刑事拘留,8月20日对张甲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财保:1000元),8月21日将本案以张甲涉嫌盗窃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请你指出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原因。如果该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成年人2000元、未成年人3000元,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适用的执法依据。 答:1、对张甲的继续盘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未经某区公安分局批准,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城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审批。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练习题一 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试题讲课讲稿

治安管理处罚法试题 一、填空题(20) 1.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六个月) 7.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9.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 10.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单项选择(20) 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A)。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 、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2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A)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3 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A)。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D、必须是公安机关愿意调解处理的 4 (A)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5 (B)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D、醉酒的人 6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B),分别处罚。 A、年龄太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用的手段 7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情形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情节特别轻微的 B、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C、主动投案的 D、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 8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D)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9 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B)。 A、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罚规定。写恐吓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方式,易使他人产生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恐吓信的内容大多具有扬言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恐吓、威胁他人的内容。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子弹,在夜晚往他人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等。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担忧自己或其家人、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罚规定。侮辱或者诽谤他人都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2)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3)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授课班级:07会计1班授课时间:2008年5月12日班会课教学目标:1、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学习,学生讨论等形式让同学们引以为戒。2、通过本次班会活动,让同学们了解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时间安排:一节课课前准备:1、让同学们收集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新闻2、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知识3、了解生活中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教学过程:(一)导入1.学生自由发言,陈述所收集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案例。2.呈现主题。(二)违反治安管理事例1、被侵害人刘某(女)系天津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违法行为人赵某(男)是刘某的同班同学。2006年1月,赵某与刘某的同寝室女同学单某开始交往。2006年3月,单某以感情不和提出与赵某分手。赵某认为是刘某从中挑拨所致,遂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多次向刘某发送侮辱、恐吓内容的留言。刘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干扰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赵某的行为给予了罚款处罚。2、大学生王某,一天晚上在回宿舍的路上,被同班同学张某及张某的几位好朋友拦住,张某也不说话,就和朋友一起打了王某一顿,让王某住院长达一个月之久。3、某中学高三学生小刘,是一个典型的电脑痴迷者,其电脑水平非常高,令同学们刮目相看,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刘进入了某银行的信息系统,怀着强烈的好奇心,小刘浏览并修改了一些资料,造成该公司几百万元的损失,事后,公安部门查出了这件事,并拘留了小

刘。4、某班正在举行元旦晚会,突然闯进来几个社会小青年,有的手中还持有刀,匕首等管制刀具,他们声称是来观看晚会的,老师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几分钟后,派出所拘留了这几个社会小青年。 5、山东省威海市的姜某、王某盗窃了一家医院门口的3个窨井盖。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两人抓获后,经价格鉴定,3个窨井盖价值1100元,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和王某处以刑事拘留。移送起到检察机关后,检察院认为,姜某、王某明知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仍结伙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同时,姜某、王某偷盗窨井盖的路段位于医院门口,人员流动量很大,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姜某和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均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检察院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另外,在苏州、新疆等地,也均出现过这样的案例。(三)学生讨论分析以上案例,教师作指导1、案例1分析: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短信,电话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它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上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案例2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1、接伙斗殴的;2、追逐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寻衅,滋事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大学生活像一首明快的曲子,但是其中也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二)及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3、违反治安管理人员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需执行。() 4、胡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可以裁决罚款5000元并处警告处罚。() 5、受治安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7、治安管理处罚中派出所做出的警告处罚,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8、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予以收缴。()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不再执行。() 1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1 、对怀孕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能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1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法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4、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从公安机关向被处罚人宣布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15、免费向他人赠送毒品的,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6、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包括扰乱停放在车库或停留在车站、码头待用的公共交通工具。() 17、鉴定人鉴定后,写出鉴定意见,应当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18、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继续盘问的时间,不应折抵行政拘留时间。() 19、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合并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如果其各项罚款处罚的总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20、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 二、单项选择题 1、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A、2日 B、24小时 C、3日 D、12小时 2、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人员,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A、12、24 B、6、24 C、8、24 D、24、48 3、下列物品中,公安机关可以追缴的是()。 A、管制刀具 B、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 C、毒品 D、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的工具 4、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A、5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题库)

公安局“三考”自测练习题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题库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考核 本题库题型、题量为: 判断(214题)、单项选择(300题,第8页开始)、多项选择(193题,第33页开始)、简答题(94题,第55页开始)总计801题。带“★”系学习的重点。 题型:判断题 ★1、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之一。(√) ★2、某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即行政拘留的决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5、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 ★6、经治安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决定。(×) ★7、从根本上说,教育就是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处罚手段。(×) ★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 ★9、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 ★10、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1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3、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1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其侵入的信息系统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15、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6、无偿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不予治安管理处罚。(Χ)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3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 第三部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 一、单选题 1、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 C )的有关规定,将需要对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A、治安处罚法 B、行政处罚法 C、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法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C )。 A、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B、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 C、进行调查 D、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3、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对拒不提供证据的知情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采取强制措施 B、进行训诫 C、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D、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4、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员(A )停止案件调查。 A、不应 B、应当 C、可以 D、暂时 5、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D )。 A、有效 B、无效 C、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D、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有效 6、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A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7、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 B )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A、主要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D、法制部门负责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 C )。 A、8小时 B、16小时 C、24小时 D、32小时 9、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 B )。 A、被传唤人所在单位 B、被传唤人家属 C、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D、被传唤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10、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 C )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1、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D )。 A、应当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B、应当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条文及释义 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这里规定的“打击报复”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他们精神上的折磨,如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辞退以及当众侮辱等等。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司法活动,其社会影响很坏,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因而必须予以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规定了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本法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加大了对公民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应当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对证人作了特殊的保护,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从重予以治安处罚。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刚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在六个月内又违反治安管理的,属于屡教不改,应当从重处罚。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屡教不改的,可以从重处罚。对哪些情况是属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得不明确,本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便于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认定和适用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释义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释义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执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2,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场所秩序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 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破坏选举秩序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6,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企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7,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组织,纠集多人扰乱车站,港口,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情节尚不严重的行为. 8, 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实施扰乱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 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9, 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非法拦截或者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0, 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组织, 纠集多人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不听劝阻和制止,使得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影响正常的选举结果,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法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11,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强行进入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参加人员较多群体性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庙会, 灯会,游园会,人才招聘会等的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受治安处罚的行为. 12,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3,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是指违反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4,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5,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投掷杂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2 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是指在其他妨碍大型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7,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编造火灾,水灾,地震,塌方, 警报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自然灾害,传染疾病,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各种案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