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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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统计指标解释

全国渔业统计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第一章:

水产品产量

第1条水产品特征及产量统计范围

水产品是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成果。水产品既是渔业生产的劳动对象,也是渔业生产的劳动成果,它包括全部海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

二、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和自用作饵料的产品,不是最终成果,不能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三、它是渔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第2条产量统计年度和统计者

一、年水产品产量按日历年度计算。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从养殖水域捕捞起水或者已从天然水域捕捞并已返航卸港的水产品均统计在年产量中,有的生产渔船在外地收港卸鱼或者在海上由收购船扒载收购的,也按到港计算产量。

二、水产品产量统计中,养殖产量按照水域所在地统计,国内捕捞产量按照渔船所属地统计,远洋渔业产量按照远洋渔业管理办法进行统计。

第3条产量计量标准

除海蜇按三矾后的成品计量、各种藻类按干品计量外,其余各种水产品均按捕捞起水时鲜品实重(原始重量)计量。此外,供观赏的水生动物按个体计算。

第4条养殖产量与捕捞产量划分原则

凡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为养殖产量,凡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为捕捞产量。

一、凡是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淡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淡水捕捞产量。

二、凡是人工投放苗种或天然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海水养殖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计算为海水养殖产量,否则为海洋捕捞产量。

三、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也计算为淡水养殖产量。

第5条水产品分类

分为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两大类。

二、淡水产品包括:

淡水养殖产品和淡水捕捞产品

(一)内陆淡水养殖产品:

包括内陆淡水养殖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

包括鲟鱼、鳗鲡、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河鲀、短盖巨脂鲤、长吻鮠、黄鳝、鳜鱼、鲈鱼、乌鳢和罗非鱼等。

2、淡水养殖甲壳类:

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和南美白对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

包括河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

即螺旋藻等。

5、淡水养殖其它类产品:

包括xx、鳖、蛙和珍珠等。

6、观赏鱼统计按“条”计量,其重量不计入淡水养殖总产量。

(二)淡水捕捞产品:

包括淡水捕捞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它类。

其它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第6条xx捕捞产量(按海区、渔具分类)

海洋捕捞产量指国内海域捕捞产量,不包括远洋渔业产量。

一、按捕捞海域分捕捞产量。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区划分界线:

(一)xx:

东以辽宁老铁山西角经庙岛群岛至蓬莱角连线与黄海为界。

(二)xx:

南以长江口北角至韩国济州岛西南端连线与东海为界,东至朝鲜半岛与朝鲜海峡。

(三)xx:

南以闽粤省界经东山岛南端至台湾省南端的猫鼻头连线与南海为界,东止对马海峡日本硫球群岛与我国台湾省。

(四)xx:

东以巴士海峡、巴林塘海峡、菲律宾群岛与太平洋为界,南止加里曼丹,西临中南半岛及马来半岛。

二、按捕捞渔具分捕捞产量。

(一)拖网:

包括单拖和双拖。

(二)围网:

包括单船围网、双船围网和多船围网。

(三)刺网:

包括定置刺网、漂流刺网、包围刺网和拖曳刺网。

(四)张网:

包括单桩、双桩、多桩、单锚、双锚、船张、墙张和并列张网。(五)钓具:

包括漂流延绳钓、定置延绳钓、曳绳钓和垂钓(如鱿钓)。

(六)其它渔具:

包括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陷阱、耙刺、笼壶等类型。第7条:海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

一、海上养殖:

在低潮位线以下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二、滩涂养殖:

在潮间带间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三、其它养殖:

在xx位线以上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

第8条:

淡水养殖产量(按养殖水域分类)

按养殖水面类型不同,分为:

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及其它养殖方式。

第9条:

部分养殖方式分类产量

一、普通网箱:

网箱一般由合成纤维如尼龙、聚氯乙烯等网线编织而成,装置在网箱架上。普通网箱面积均为数平方米到数十平方米。一般安置在港湾、沿岸、湖泊、水库和河沟等水域。

二、xx网箱:

深水网箱是一种大型海水网箱,目前国内主要有重力式聚乙烯网箱、浮绳式网箱和碟形网箱三种类型,具有抗风浪性能。网箱水体均为数百立方米到数千立方米。深水网箱一般安置在水深20米以下的海域。

三、工厂化:

工厂化养殖即按工艺过程的连续性和流水性的原则,通过机械或自动化设备,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和水温的控制,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育、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能相互衔接,形成一个独自的生产体系,以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达到高效率、高速度的养殖目的。

工厂化养殖具有能控制水温和水质的特点,因此既能延长生长期,并能高密度的饲养,从而大幅度缩短生产周期,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控制鱼类的繁殖时间和苗种规格,使整个养鱼生产程序流水作业化。

工厂化养殖一般有循环过滤式、温排水式、普通流水式及温静水式几种主要类型,各种形式均具有各自的特点。第二章、水产养殖面积

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水养殖面积和淡水养殖面积。

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养殖面积中。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公顷。

第10条:

海水养殖面积

是指利用天然海水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海上养殖、滩涂养殖、、其它养殖。

工厂化、xx网箱不计入养殖面积。

第11条淡水养殖面积

是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水库、河沟和其它五部分。

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第12条养殖面积核算

一、海上、滩涂、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等方式养殖面积按照实际使用的水面计算,普通网箱按照实际占用水面计算面积,计量单位公顷。

二、工厂化养殖:

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三、xx网箱:

按照实际占用水的体积计算,计量单位立方水体。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投放苗种或灌江纳苗、增殖放流的水域不统计养殖面积;湖泊、水库、河沟虽有指定专人管理,也放养了水产苗种,但起捕的

水产品中,人工养殖水产品不足30%的,这类水面也不统计在养殖面积中(这部分产量也不列入养殖产量而列入捕捞产量)。

第三章、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第13条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

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渔业经济活动的总产出和总成果。包括了全社会渔业、渔业工业和建筑业、渔业流通和服务业。

第14条渔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产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捕捞和养殖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总产出和总成果。

具体包括人工养殖的水生动物和海藻的产值、天然水生动物和天然海藻采集的产值,即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淡水养殖产品以及水产苗种的产出。其计算方法:

水产品及苗种的产量分别乘其产品的现行价。

渔业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所创造的最终产品的价值,其计算方法:

渔业总产出扣除渔业中间投入。

产值和增加值的资料来源,可向同级统计部门抄录取得。

第15条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工业和建筑业产值和增加值是指以货币表现的核算期内全社会从事水产品加工业、渔用机具制造业、渔用饲料工业、渔药制造业、渔业建筑业等的产出和成果。

水产品加工业产值等于加工产品量乘以现行价格,其增加值采用食品加工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机具制造业产值、增加值等于渔船渔机修造业、渔用绳网制造业和其它设备制造业的产值、增加值之和,;其计算方法主要采用“工厂法”计算,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表”中的相应指标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用饲料工业产值主要采用“工厂法”,增加值是渔用饲料工业现行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饲料工业现价增加值率。

渔用药物产值取同级相关部门统计年报表中的有关数据,其增加值等于渔用药物总产出乘以“规模以上”生物制药业现价增加值率。渔业建筑业产值计算方法是从建筑产品所有方的建筑工程造价角度入手,依据投资完成额计算,其增加值采用建筑业增加值率来推算。

第16条渔业流通和服务业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流通和服务业包括渔业流通业、渔业(仓储)运输业、休闲渔业、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产值和增加值。

渔业流通业产值以营业额(即营业利润)来计算,其增加值等于渔业流通业产值乘以批发零售贸易业现价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仓储)运输业产值即营业收入,其增加值计算方法与建筑业相同。

休闲渔业产值即包括涉渔有关的一切旅游服务业产值,以营业额计算,其增加值用旅游业增加值率进行推算。

渔业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信息等产值及其增加值根据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决算明细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推算。

第17条计算总产值的价格

按当年价格计算。

当年价格就是当年出售产品时的实际价格。水产品当年价格以各地渔业生产单位初次出售的价格的平均价格为依据;工业产品以报告期内的产品出厂价格为当年价格。商业以零售价格为当年价格。

第四章、渔业船舶拥有量

第18条渔业船舶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按有无推进动力分为机动渔业船舶和非机动渔业船舶。按生产性质分为生产渔船和辅助渔船。国内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转为远洋渔业船舶的当年,应纳入远洋渔业船舶统计范围,而不应纳入国内渔船统计范围。

第19条机动渔业船舶

是指依靠本船主机动力来推进的渔业船舶,分为渔业生产船和渔业辅助船。

渔业生产船是直接从事渔业捕捞和养殖活动的船舶统称。从事捕捞业活动的渔船为捕捞船,从事养殖业活动的渔船为养殖船。捕捞船,按主机总功率分为:441千瓦(600马力)以上、

44.1-441千瓦(61-599马力)、

44.1千瓦(60马力)以下三类;按船长分为:24米以上、12-24米、12米以下;按作业方式分为拖网、围网、刺网、张网、钓业、其它共6类,有关解释请参照第6条的相关内容。

渔业辅助船是指从事各种加工、贮藏、运输、补给、渔业执法等渔业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统称。包括:

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其中捕捞辅助船指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钓业、围网等作业渔船中的子船纳入捕捞辅助船统计范围。

机动渔船的统计单位包括艘、总吨、千瓦。

“艘”按船舶单元计算。子母式作业船应分别统计。

“总吨”按船舶全部容积计算,即每

2.83立方米为1总吨。

“千瓦”按主机总功率计算,主机总功率是指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1马力等于

0.735千瓦,对经过增压的发动机,应按增压后的功率计算。

第20条非机动渔船

是指无配置机器作为动力的渔船,依靠人力、风力、水力或其他船只带动的渔业船舶,包括风帆船、手摇船等。

第五章、渔业灾情

第21条渔业灾情

渔业灾情是指由于遭受台风(洪涝)、病害、干旱、污染和其他灾害而造成水产品产量减少、苗种损失、设施损坏、水域污染以及人员伤亡等。

水产品损失指由于灾害造成的水产品损失数量和金额。

受灾养殖面积指由于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

损毁渔业设施指由于台风(洪涝)造成池塘、网箱(鱼排)、围栏、渔船损坏或沉没、堤坝、泵站、涵闸、码头、护岸、防波堤、工厂化养殖厂及苗种繁育场等被毁,从而造成的渔业设施毁坏的数量和金额。

人员损失指由于灾害而造成人员失踪、死亡和重伤的人数。

第六章、渔业人口与渔业从业人员

第22条渔业乡、渔业村

在农村中,凡经营方针以渔业为主,从事渔业生产与经营的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50%以上或渔业产值占农业产值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但经营方针一向是以渔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定为渔业乡、村的,亦可统计为渔业乡和渔业村。

第23条渔业户

是指农(渔)村和城镇住户中主营要从事渔业生产与经营的家庭。凡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渔业生产与经营的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50%(6个月)以上或渔业纯收入占家庭纯收入总额50%以上者均可统计为渔业户。

第24条渔业人口

渔业人口指依靠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它包括实际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人口及其赡(抚)养的人口。具体包括:

一、直接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在业人口;

二、兼营渔业和其它非渔业劳动者中,凡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时间全年累计达到或超过3个月者,或者虽全年累计不足3个月,但渔业纯收入占纯收入总额比重超过50%者;

三、由从事渔业生产和相关活动的人口赡(抚)养的人口。

四、在既有渔业劳动者又有非渔业劳动者的家庭中,根据渔业与非渔业纯收入比例分摊的被渔业劳动者赡(抚)养的人口。

渔业人口中的传统渔民指:

凡渔业乡、渔业村的渔业人口均可称为传统渔民。

第25条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从业人员:

是指全社会中16岁以上,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渔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渔业专业从业人员:

渔业专业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6个月以上或50%以上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兼业从业人员:

渔业兼业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3-6个月或20—50%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渔业临时从业人员:

渔业临时从业人员指全年从事渔业活动3个月以下或20%以下的生活来源依赖渔业活动的渔业从业人员。

第七章、远洋渔业

第26条远洋渔业产量和远洋渔船

远洋渔业产量:

是指由各远洋渔业企业和各生产单位按我国远洋渔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的远洋渔船(队)在非我国管辖水域(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或公海)捕捞的水产品产量。中外合资、合作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只统计按协议应属于中方所有的部分。

远洋渔船:

是指按上述办法、协议,在上述水域进行常年或季节性生产的渔船。第八章、水产苗种

第27条苗种

鱼苗:

指卵黄囊基本消失,鱼鳔充气,能平游主动摄食的仔鱼,包括人工孵化和江河湖海港湾采捕的天然鱼苗。

鱼种:

指由鱼苗经培育后,发育至全体鳞片,鳍条长全,外观具有成鱼基本特征的幼鱼,一般全长在

1.7—

23.3厘米,因出塘季节和培育期的不同,又俗称为夏花、冬片、春片、秋片、仔口和老口。

扣蟹:

蟹苗经数次退皮变成外形接近蟹形的仔蟹,再经过4-5个月饲养培育成每公斤100-200只左右性腺未成熟的幼蟹。

第28条苗种数量统计原则

由苗种孵化或育成的单位归属统计,从它处购进或以其它方式取得苗种进行养殖的,不再进行统计。

第九章、水产加工业

第29条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加工企业是指从事水产品保鲜(保活)、保藏和加工利用的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

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水产加工企业。

水产品加工能力是指建厂时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年加工处理水产品的能力之和。

第30条水产冷库

水产冷库是指主要用于水产品冻结、冷藏和制冰的场所,一般以低温冷藏库数作为冷库座数。冷库的冻结能力、冷藏能力、制冰能力均指冷库建造设计的及后来改扩建新增的生产能力之和。

第31条水产加工品

水产加工品是指以水产品为原料,采用各种食品贮藏加工、水产综合利用技术和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如冷冻冷藏品、腌制品、干制品、熏制品、罐头食

品、各种生熟小包装食品以及鱼油、鱼肝油、多烯脂肪酸制剂、饲料鱼粉、藻胶、碘、贝壳工艺品等。

一、水产冷冻品

水产冷冻品是指为了保鲜,将水产品进行冷冻加工处理后得到的产品,包括冷冻品和冷冻加工品,但不包括商业冷藏品。

冷冻品泛指未改变其原始性状的粗加工产品,如冷冻全鱼、全虾等。

冷冻加工品是指采用各种生产技术和工艺,改变其原始性状、改善其风味后制成的产品,如冻鱼片、冻虾仁、冷冻烤鳗、冻鱼籽等。

二、鱼xx制品及干腌制品

鱼糜制品是指将鱼(虾、蟹、贝等)肉(或冷冻鱼糜)绞碎经配料、擂溃成为稠而富有粘性的鱼肉浆(生鱼糜),再做成一定形状后进行水煮(油炸或焙烤烘干)等加热或干燥处理而制成的食品,如鱼糜、鱼香肠、鱼丸、鱼糕、鱼饼、鱼面、模拟蟹肉等。

干腌制品是指以水产品为原料,经脱水(烘干、烟熏、焙烤等)或添加腌制剂(盐、糖、酒、糟)制成具有保藏性和良好风味的产品,如烤鱼片、鱿鱼丝、鱼松、虾皮、虾米、海珍干品;海蛰、腌鱼、烟熏鱼、糟鱼、醉虾蟹、醉泥螺、卤甲鱼、水生动植物调味品(虾蟹酱、蚝油、鱼酱油、)等。

藻类加工品是指以海藻为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保藏性和良好风味的方便食品,如海带结、干紫菜、调味裙带菜等。

三、水产罐制品

水产罐制品是指以水产品为原料按照罐头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硬包装和软包装罐头,如鱼类罐头、虾贝类罐头等。

四、水产饲料

水产饲料是指用低值水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废弃物(如鱼骨、内脏、虾壳等)等为主要原料生产而成的饲料。

五、鱼油制品

鱼油制品指从鱼肉或鱼肝中提取油脂,并制成的产品,如粗鱼油、精鱼油、鱼肝油、深海鱼油等。

六、其它水产加工品

其它水产加工品是指除上述加工产品之外的加工品统称,如助剂和添加剂(蛋白胨、褐藻胶、碘、甘露醇、卡拉胶、琼胶等)、珍珠加工品、贝壳工艺品、鱼酒、鱼奶等。

第十章、渔民家庭当年收支情况调查

第32条全年总收入

指调查期内被调查对象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第33条家庭经营收入

是指渔民家庭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

出售水产品收入和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第34条工资性收入

指渔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

渔业行业收入和其他行业收入。第35条财产性收入

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

利息\股息\红利、租金收入、土地或水面转包收入、土地征用补偿和其他财产性收入。

第36条转移性收入

指渔民家庭或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渔民家庭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包括:

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带回、亲友赠送、救济金\救灾款\抚恤金、生产补贴和其他转移性收入。

第37条全年总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全年用于生产、生活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包括:

生产费用支出、税费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生活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38条生产费用支出

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费用支出。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是指以渔民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包括渔业生产支出和其他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渔业生产支出包括燃料费用、雇工费用、饲料费用、购买种苗费用、加冰费用、水电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承包或租用费及其他生产支出。

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指渔民家庭用于建造和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支出的费用。

渔民家庭购置的渔业固定资产,每年按一定比率提取折旧费,购置大型网具(按规定网具不列为固定资产)也按比例每年分摊计入渔业生产支出中。

第39条税费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支出。在已经进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一般表现为农业税、特产税、两税附加、一事一议费和从事非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各种税费,还包括除按国家规定所收取的税费外,地方额外增加的各种费用;在未进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一般表现

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村提留、乡统筹和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具体包括:

个体工商税、其他税、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和其他收费。

第40条财产性支出

为获得其他财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41条转移性支出

指渔民家庭和家庭成员没有获得任何对应物而支出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渔民家庭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支出。

第42条生活支出

是指渔民家庭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包括:

用于食品、衣服、住房、燃料、日用品、保险、医疗服务、文化服务、交通通讯和旅游等方面的支出。

食物支出:

指渔民家庭年内消费各类食品支出。包括主食、副食、其他食品、在外饮食和食品加工费支出。

第43条其他支出

除上述各类支出以外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44条全年纯收入和渔业纯收入

纯收入指渔民家庭当年从各种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

出。“渔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渔民家庭的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

全年纯收入=全年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

渔业纯收入=出售水产品收入+从事渔业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渔业生产支出-渔业固定资产折旧支出-渔业税费支出

第45条家庭人口数

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第46条家庭专业从业人员数

是指家庭人口中符合专业从业人员统计标准的人数。

第47条渔民收入调查数核定

是指为了校正选点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偏差,使渔民收入数更具代表性而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家庭调查数以及所掌握的全面或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地区的渔民收入情况,由统计调查、生产业务和政研经管等方面共同研究核定。

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

统计指标及指标解释 1、主要业务活动: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

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女性从人员:指从业人员中为女性的人员数。 3、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填写相关类型代码。具体分为1:国有控股;2:集体控股;3:私人控股;4:港澳台商控股;5:外商控股;6:其他。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分支机构不填。 (1)国有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

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核算)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总产出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常住单位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地区生产总值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 三次产业三次产业的划分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产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余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付,因此视为负生产税,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算,但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所以暂时还不能采用上述办法。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它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税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计算公式为:支出法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自然灾害情况上报制度

民函〔2008〕119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有关规定,民政部对原《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已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填报说明 (一)实施范围 1.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2.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填报方法 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

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1)初报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2)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3)核报

2003年渔业统计年鉴

2003年度中国渔业统计 二〇〇三年全国渔业统计分析 2003年,全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渔民增收的中心任务,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渔民收入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发展水产养殖为重点,控制捕捞,开拓远洋,强化加工,着力提高水产品质量,加强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里,在面临“非典”疫情突发、局部灾害比较严重、水产品出口受阻等不利情况下,保持了全国渔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一、主要统计指标及增减情况 (一) 水产品产量及人均占有量 据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水产总公司的统计年报汇总,并与国家统计局核对一致,2003年我国水产品总产量为4706.11万吨,比上年增长3.09%,其中海水产品产量为2685.62万吨,淡水产品产量为2020.49万吨,分别比去年增长1.48%和5.30%。海洋捕捞产量为1432.31万吨,扣除远洋捕捞产量115.76万吨,比上年实际减少7.25万吨,负增长0.58%。淡水捕捞产量为246.22万吨,比上年增加21.42万吨,增长9.53%;海水养殖产量为1253.31万吨,比去年增加40.46万吨,增长3.34%;淡水养殖产量为1774.27万吨,比去年增加80.22万吨,增长4.74%。 总产量中,捕捞产量1678.53万吨,占总产量的36%;养殖产量为3027.59万吨,占总产量的64%。海水产品产量为2685.62吨,占总产量的57%;淡水产品产量为2020.49万吨,占总产量的43%。 总产量中,鱼类产量为2819.2万吨,占总产量的60%,甲壳类产量为436.9万吨,占总产量的9%,贝类产量为1119.7万吨,占总产量的23.8%,藻类产量为141.9吨,头足类产量为90.2万吨,其它类产量为98.1万吨。 海洋捕捞产品中鱼类产量973.14万吨,比去年(964.48万吨)增加8.66万吨,增长0.90%;甲壳类产量231.94万吨,比去年(253.57万吨)减少了21.62万吨,负增长1.27%;头足类产量90.21万吨,比去年(167.26万吨)减少77.05万吨,负增长46.07%。由此可见,除了海洋捕捞鱼类产量同比出现增长外,其它海洋捕捞品种产量均出现下降。在海洋捕捞鱼类产量中,鳀鱼产量最高130.24万吨,占鱼类产量的13.38%;其次为带鱼126.49万吨,占鱼类产量的13%。 海水养殖鱼类产量为51.92万吨,养殖面积为75941公顷,分别比去年减少41247吨和7427公顷,负增长率7.36%和8.91%;甲壳类产量为66.12万吨,面积为306270公顷,分别比去年增加9.88万吨和减少6417公顷,增长17.58%和降低2.05%;贝类产量为985.32万吨,养殖面积为963698公顷,分别比去年增加201480吨和130237公顷,增长2.09%和15.63%;藻类产量138.38万吨,养殖面积为80699公顷,分别比去年增加8.2万吨和19023公顷,增长6.31%和30.84%。在鱼类产量中,鲈鱼产量最高7.8万吨;其次为大黄鱼5.87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国内贸易统计指标.

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17 --国内贸易统计指标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指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之总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一、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单位 : 1. 售予城乡居民的各种生活消费品; 2. 售予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各类商品; 3. 售予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商品,以及以零售方式售予各类企业的商品。具体包括:用于非生产和社会交往的办公用品,如通讯设备、计算器具和设备、电讯网络设备、文印设备、音像视听器材和设备、纸张、本册、文具及装订文印材料、家具、日用电器、针纺织品、清洁卫生用品、文体用品、奖品、纪念品、礼品等; 供内部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和燃料;用于办公设施修缮的各类配件、材料、工具等;用于取暖和防暑降温的设备、燃料、材料及食品等;专用于教学的用品和设备;非营利医疗机构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和医疗设备器材;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对外营业的内部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清洁卫生工具和食品、燃料等;军队、武警用于其人员生活的衣着品和个人用品;其他各类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二、餐饮业出售的主食、菜肴、烟酒饮料和其他商品。 三、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售予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等机构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邮品等。 四、其他服务业出售的食品、烟酒饮料、服装鞋帽、日常生活用品、医药保健用品、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玩具、殡葬用品以及其他消费品。 2. 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销、存总额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业企业 (单位以本企业 (单位为总体的, 从国内、国外市场购进的商品总量,销售和出口的商品总量、库存商品总量等情况。该指标可以反映商品流转过程中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之间的比例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3. 商品购进总额 指从本企业 (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 (包括从境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从国内、国外市场上购进商品的总量。商品购进总额包括:(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单位购进的商品;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手中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 (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企业(单位为自身经营用和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以及销售退回、商品升溢等。 4. 商品销售总额 指对本企业 (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包括对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总额。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 (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出售本企业 (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 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购货退出的商品以及商品损耗和损失等。 5. 批发零售贸易业库存 指报告期末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 (单位已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它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企业 (单位的商品库存情况和对市场商品供应的保证程

自然灾害快报表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乡(镇)行政村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救灾工作年度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乡(镇)行政村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填报单位(盖章):乡(镇)行政村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报出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1)初报: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级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上报到县。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时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行政村级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 (3)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级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到县。 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行政村级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并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乡镇汇总上报到县。 2、旱灾情况报告 反映旱灾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应及时了解灾情,并上报乡镇,乡镇汇总情况后上报到县。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填表说明 1、救灾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统计前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灾情工作情况。 乡镇村应在每年6月上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相关内容,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于7月1日前汇总上报到县。 2〃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 每年6月上旬开始,行政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接到行政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各级报表会同《救灾工作年度工作情况表》一起上报。 每年9月上旬开始,行政村应着手分别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下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帐》,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行政村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日前将本地区域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各级报表会同《救灾工作年度工作情况表》一起上报。

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国民生产总值(GNP) 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本国居民在国内或在国外从事物质生产和劳务活动所提供的社会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价值的总和。是按国民原则计算的各经济活动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2、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领土范围内,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一年)内所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价值总和。它是按国土原则计算的各经济部门增加值的总和。 3、增加值 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总产出扣除原材料、能源、辅助材料及其他物质消耗(包括外购劳务)之后的价值。 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收入法或成本法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生产法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4、三次产业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各业以外的其他产业(包括运输业、通讯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业、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公共行政和国防等)。 5、人口自然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该指标与人口增长率的区别是未包含人口迁移因素,人口自然增长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实际上,人口自然增长率就是人口出生率减去人口死亡率,当死亡率大于出生率时,人口自然增长为负增长。 6、就业人员 指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该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全部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它包括:(1)全部职工;(2)私营企业从业人员;(3)个体劳动者;(4)乡镇企业从业人员;(5)农村劳动力。 7、失业人员及失业率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城镇失业率是城镇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加城镇失业人数之比。这一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城镇可能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的人数比重,也是分析就业水平的主要指标。 8、下岗职工 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单位未安排任何一种劳动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单位“内退”人员、“轮岗及歇岗”期间的人员,由于单位原因“放长假”人员、“待岗”人员和单位停工、停产下岗、企业裁员下岗的人员。不包括下岗后仍在原单位参加转岗培训的人员。 9、下岗职工生活费 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原单位领取的无论以何种渠道和各种名义发放的基本工资、比例工资、生活费、补助费、救济金、困难职工补贴等现金和实物折款额。 10、下岗再就业职工指符合“下岗人员”定义的下岗职工,在城镇劳动力抽样时点前一周内以各种形式为取得收入而劳动1小时以上的人。这里所说的“劳动”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从事的国家法律所不禁止的、对社会有益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11、平均工资及工资指数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 计算公式为:

绵阳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绵阳市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一、总则 (一)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为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绵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情况。 (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可对外发布。 (四)民政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的自然灾害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统计口径等规定。 (五)民政部门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 (二)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 (三)自然灾害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绵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受灾人员。 三、灾害信息的统计报送 (一)自然灾害快报 主要反映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1、初报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的2小时内,经分管县(市)区长审核后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接到县民政部门报表后,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经分管市长审核后向省民政厅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上报省民政厅时一同上报民政部。 2、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级民政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仍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县民政部门每日9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10时之

工业企业主要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

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三)、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1)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2)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常用经济术语和统计指标解释

常用经济术语和统计指标解释 1.国生产总值(GDP) 指一个国家(地区)领土围,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在一定时期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从生产角度说,它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从分配角度说,是这些部门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之和;从使用角度说,它是最终用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流动资产以及净出口的产品和劳务。 2.总产出 指一个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生产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的总和,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成果,即社会总产品。包括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出。 3.中间投入 指一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费和使用的所有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各种服务的价值。 3.增加值 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余额,反映一定时期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就是本部门、本单位对国生产总值提供的份额。 4.国民生产总值(GNP) 等于国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额和财

产收入净额(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红利、利息、地租等财产收入扣除支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的余额)之和。 5.世界上通行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通行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 6.中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气、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统计调查对象:除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单位,均需上报各类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2个行业及其他房地产业1个大类。 2、上报网址:http://60.190.71.140:8010(温州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在线填报系统)。 3、上报时间:2007年年报2008年1月25日前上报。2008年定期报表:3月15日前上报1-2月份统计报表,6月15日前上报1-5月份统计报表,9月15日前上报1-8月份统计报表。 4、报表调整说明: 为与2007年新会计制度做好衔接,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服务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调整了以下几个指标: (1)“财政拨款”调整为“财政拨入(补助)收入”,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行政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拨入经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2006年对应“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拨款”。 (2)“人员支出”调整为“工资福利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人员支出”。 (3)“公用支出”调整为“商品和服务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公用支出”扣除“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科目后的数据。 (4)“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调整为“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对应数据都可以从当年“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相应科目加总得到。该指标由原来“公用支出”的小项调整为“商品和劳务支出”的并列项,对应的平衡关系也作了调整。 5、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完整版)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年鉴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行政区划和自然资源 行政区划--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4)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5)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6)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国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 气候--指地球与大气之间长期能量交换与质量交换所形成的一种自然环境状态,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气候既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环境要素之一,又是供给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资源。气温、降水、湿度等气象要素的多年平均值是用来描述一个地区气候状况的主要参数,而各种气象要素某年、某月的平均值(或总量)则可以反映出该时期天气气候状况的重要特征。 自然资源--指人类可以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资源。自然资源一般可以分成可再生资源和非再生资源两大类。可再生资源指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再生、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和海洋资源等。非再生资源指在使用后不能再生的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和地热能源。 土地资源--土地指陆地的表层部分,它主要由岩石、岩石的风化物和土壤构成。土地资源按利用类型可以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水面。建筑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筑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荒漠、戈壁、冰川和石山等。 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耘的土地面积。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林业用地面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面积,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 草地面积--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森林资源--指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指树木和竹子。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是集生的乔木及与共同作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和土壤、气候等的总体。 活立木总蓄积量--指一定范围内土地上全部树木蓄积的总量,包括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和四旁树蓄积。 森林面积--指由乔木树种构成,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林地或冠幅宽度10米以上的林带的面积,即有林地面积。森林面积包括天然起源和人工起源的针叶林面积、阔叶林面积、针阔混交林面积和竹林面积,不包括灌木林地面积和疏林地面积。 森林蓄积量--指一定森林面积上存在着的林木树干部分的总材积。它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资源总规模和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的重要依据。 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覆盖率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和生态平衡状况的重要指标。在计算森林覆盖率时,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水资源--水在自然界中以固体、液体和气态三种聚集状态存在,分布于海洋、陆地(包括土壤)以及大气之中,通过水循环形成水资源。水资源包括经人类控制并直接可供灌溉、发电、给水、航运、养殖等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江河、湖泊、井、泉、潮汐、港湾和养殖水域等。水资源是发展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 地表水和地下水--陆地上的水因空间分布不同,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指分别存在于河流、湖泊、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又称陆地水。地下水指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孔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 内陆水域总面积--指江、河、湖泊、池塘、塘堰、水库等各种流水或蓄水的水面占地面积。 海洋--是海和洋的统称。洋为地球表面上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的主体部分。海为地球表面相连接的广大咸水水体被陆地、岛礁、半岛包围或分隔的边缘部分。 海水可养殖面积--指利用滩涂、浅海、港湾进行鱼、虾、蟹、贝、藻等海水经济动植物的人工养殖的水面面积。 径流--指陆地上接受降水后扣除损耗外,从地表和地下向流域出口断面汇集的水流。径流可分为地表径流、地下径流和壤中流。地表径流指沿地表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水流;地下径流指沿潜水层或隔水层间的含水层,向河流、湖泊、沼泽、海洋等汇集的地下水水流。 径流量--指在一定时段内通过河流某一过水断面的水量,用以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水资源的丰歉程度。计算公式为: 径流量=降水量-蒸发量 矿产资源--矿产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富集于地壳中或出露于地表达到工农业利用要求的有用矿物。矿产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矿产基础储量--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是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或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界经济的部分,用未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示。 流域--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干流和支流,干支流共同组成这条河流的水系。每条河流都有自己的集水区域,这个集水区域就称为该河流的流域。 外流河--指直接或间接流入海洋的河流。供给外流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外流区域。 内陆河--指在陆地内部干燥地区,河水沿途消失于沙漠或注入内陆湖泊的河流。供给内陆河河水的区域称为内陆区域。

读懂中国经济发展必须掌握的100个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读懂中国经济发展必须掌握的 100个常用统计指标解释 1.什么是GDP?如何全面看待GDP? GDP是英文Gross Domestic Product的缩写,就是国内生产总值。省及省以下称地区生产总值或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总规模,在诸多经济指标中居于中心地位,是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最重要的指标,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总体情况的晴雨表。 GDP核算的对象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经济单位。如美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开办的工厂所创造的增加值要计入中国的GDP,而中国公司在美国投资开办的工厂所创造的增加值,要计入美国的GDP。 GDP核算的范围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三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如机械设备制造企业生产的机械设备,娱 1

乐服务企业提供的娱乐服务;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固定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如农民自产自用的粮食;第三,自有住房提供的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服务的自给性生产,如城乡居民自有住房服务。 GDP是世界组织和各国官方普遍认可、广泛采用的重要经济指标,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感叹GDP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GDP自身的科学性和优越性所决定的:GDP涵盖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各行各业,计算简便,可操作性较强。它采用“增加值”的概念,剔除了传统总量指标——社会总产值的重复计算,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上分别统计的新增投入及附加价值,理论上说不重复、不遗漏,比较准确、全面地反映了一定时期内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活动总量,是政府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经济实力比较的重要指标。 当然,GDP的缺点也十分突出。 第一,GDP忽视了社会生产所消耗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成本,相反,GDP计算中还记入不少与福利无关的费用(如环境污染恶化导致的居民“抵御性支出”)。

2020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20 年2 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 - 1 - (一)调查目的................................................................................ ...................................... - 1 - (二)统计范围................................................................................ ...................................... - 1 - (三)调查内容................................................................................ ...................................... - 1 - (四)调查方法................................................................................ ...................................... - 1 - (五)组织实施................................................................................ ...................................... - 1 - (六)报送要求................................................................................ ...................................... - 2 - (七)统计资料公布与共享................................................................................... ...............- 5 - (八)质量控制................................................................................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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