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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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和意外伤害的含义以及它们构成的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的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死亡保险负责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的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的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是由意外和伤害构成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的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和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伤害。致害物,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物体或物质,而且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例如,烧伤的致害物是大火,坠地死亡的致害物是地面,砸伤的致害物是石块等。致害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某个部位,是生理上的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而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它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的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的伤害。二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的责任,看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和意外各自的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的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和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如中风跌倒死亡,不是;天热中暑,不是;走路跌倒受伤,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的腰痛,也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是事故的发生及其导致的结果都是偶然的,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的。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是;乘客在行驶的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是;不谙水性的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是;水性很好的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是突然发生的或剧烈变化的。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是;铅中毒、矽肺,不是;煤气中毒,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该条件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若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残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构成保险责任。

第二个条件,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要注意:这里谈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种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也有两种,一种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如肢体断离等;另一种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语言机能等。

第三个条件,是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三种情况。

与构成意外伤害的三个条件必须具备一样,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三个条件也一定要俱全,缺一不可。

3.你了解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吗?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在我国国内举办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中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险种,主要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意险”)和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平险”)等。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内容很多,我们只打算择要介绍一些与即将分析讨论的四起案例有关的内容和特点:

一是投保人的身份比较特殊。“团意险”的投保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学校等,被保险人则是投保单位的成员。

二是用对团体的选择取代对个别被保险人的选择。因为“团意险”的保险对象是一个单位的职工或学生,所以原则上要求投保单位的全体成员投保,但也可经协商,以大部分成员投保。具体人数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是投保条件相对宽松。“团意险”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投保年龄上的限制,只要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或学习的都可成为保险对象;对被保险人也不进行体检。

四是保险责任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和残废。“团意险”只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死、因意外伤害致残(或可附加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因此,非意外伤害的原因致死致残均除外不保,如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伤残,因自杀、犯罪、故意行为或殴斗伤亡,因投保单位或受益人的故意伤害或欺诈行为伤亡,因战争或军事行为伤亡等。

五是仅规定最低保险金额(如5000元),对最高保险金额未作出限制。“团意险”一般要求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额,而且保额确定后不能中途变更。

六是费率远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低(如2‰),而且同一投保单位内可采用不同费率。“团意险”的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与他们的职业或从事的工作有关,所以如果一个单位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的工作,应采用相同的一个费率,如果同一单位成员的工作性质不同,风险性有大小,费率可区别采用。

七是保险单效力不同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意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一旦脱离投保单位,保险单效力对该被保险人自其脱离该单位之日起即行终止,投保单位可为他办理退保手续,退还未到期保费。保险单对其他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4.保险公司对这四起意外死亡索赔案,你认为应当分别如何处理?说出如此处理的理由。

这四起意外死亡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各自单位投保参加了“团意险”,在保险期内由于不同原因而死亡。现在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各人的死亡是否属于“团意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如何正确作出理赔决定。

在第一起案例中,A市家具厂在为其厂里全体职工投保“团意险”时,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田由由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而且正常上班工作,显然符合投保条件,投保单位家具厂不可能预知田由由以后会患上精神病。因此,毫无疑问,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

田由由发病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在保险期内才出现行为异常的精神病症状,失去辨认能力和自控能力。我们知道,精神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原因所引起的脑机能失调的一类疾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田由由虽然违法,却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医院治疗期间,田由由病情再次发作,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撞在墙上死亡,虽然是自伤所致,但不能视为自杀,应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行为违法和自杀身亡,属于除外不保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在第二起案例中,B市机器厂的职工石磊磊骑车上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构成意外伤害事故致残,属于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因为被卡车撞与骨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外伤害是造成石磊磊残废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应按意外伤害险承保责任中的意外伤害致残负责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是,石磊磊在治伤期间死亡却是由于心肌梗塞造成的,并非被卡车撞伤的结果。也就是说,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石磊磊遭受意外伤害之后介入的一个独立因素,正是这一因素直接造成他的死亡;或者说造成石磊磊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而非被卡车撞伤,被卡车撞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卡车撞—→骨折,心肌梗塞—→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石磊磊死于心肌梗塞疾病不予负责,不能给付死亡保险金。

除非有医学证据证明,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了心肌梗塞的后果,而心肌梗塞又造成石磊磊死亡;而且,如果意外伤害不发生,就不可能导致心肌梗塞的发生。假设能证实这一点,保险公司就应当给付死亡保险金。

在第三起案例中,C市水泥厂的职工洪淼淼施行手术是由于疾病,并非是因意外伤害,而且施行手术是经过洪淼淼本人同意的,即洪淼淼事先应该预见到手术中的风险。在手术过程中,洪淼淼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的结果是他自己事先没有预见到的,也是施行手术的医生事先没有预见到的(这里排除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因此死亡确实属于意外。但尽管如此,洪淼淼死亡的原因并非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因为他根本未遭受意外伤害。

既然只是意外,而不是意外伤害,所以虽然被保险人发生了死亡,但并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负责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定死亡的近因是疾病,即胆管炎疾病—→手术—→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死亡,因此有理由拒绝给付。

在第四起案例中,D市纺织厂的职工金鑫鑫被铲车撞伤而左腿骨折,属于第一次意外伤害事故。但事故发生后的结果是否造成金鑫鑫残废及残废到何种程度,或是否造成死亡,或是否完全康复,需待治疗之后才能确定:如果他因此而残废,保险公司应按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如果他因此而死亡,保险公司应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他经治疗后身体机能完全恢复,未落下残疾,保险公司就不必履行给付责任(因为“团意险”不承保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非有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

金鑫鑫在治疗期间被火烧死,属于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这次事故直接造成他死亡,但火灾的发生已在保险期满之后(保险合同应在2002年1月2日期满,火灾是在他住院治伤后的一个月即1月8日前后发生)。既然第二次事故不是发生在保险期内,不能构成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给付。

由于本案中的被保险人金鑫鑫被铲车撞伤骨折与被大火烧死这两起意外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造成金鑫鑫死亡的近因是火灾(即第二次事故)而不是被铲车撞伤(即第一次事故)。如果假设火灾发生是因铲车撞伤金鑫鑫的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那么即使火灾发生于保险期限结束之后,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的。

现在的问题是第一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后果究竟如何:是残?是死?还是身体机能完全恢复?保险公司要等治疗结束后才能得知。然而,由于金鑫鑫治疗尚未结束就又被大火烧死,第一次事故的结果是永远无法得知了。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此为由解除自己原应承担的给付责任呢?显然,保险公司无权这样做,它仍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在无法得知治疗的最后结果的情况下,应推定被保险人金鑫鑫的腿已无法治愈,保险公司按我国现行的《人身保险残废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第三等级,即“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处理,以保险金额5万元的50%给付比例计算,给付金鑫鑫的家属2.5万元。

二、问题思考1.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一构成要件“外来”的含义?判例一中的船长罹患日射病并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对判例一(即“欣格勒诉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案”[1861年]),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原告欣格勒的死亡不是由保单所称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被告海上旅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必承担保险责任。

审理本案的库克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死亡是否可以认为是由保单所称的‘意外伤害’造成的?我认为对这一个问题应当给予否定的回答,因此我判决被告胜诉。

“本案所涉及的‘意外伤害’一词现被广泛使用,成为许多保单中列明的承保责任之一。要确切地对它下个定义,并以此为依据把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害或死亡与因自然原因而导致的伤害或死亡准确地区分开来,是困难的。但与此同时,我想我可以确信,这些保单所称的‘意外伤害’当然包括了某些暴力、受伤或不可抗力的含义;我不认为由已知的原因造成的疾病可以被称为‘意外伤害’,因此由于置身于酷热、寒冷、潮湿的环境之中,由于受大气或气压变低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或死亡不能被认为是‘意外伤害’,除非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置身于不适的环境或受到的不良影响本身是由可以赋予其意外伤害特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举例来说,一个海员如果因为经常性地处于航海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恶劣天气里而感冒并死亡,这种死亡将不被认为是意外伤害。但是,如果该海员由于船舶失事或其他事故不得不弃船登上救生艇,并在此过程中因长时间地处于潮湿及寒冷的气候之中而死亡,那么这种死亡将被称作是意外伤害的结果。我仍然认为,由已知的原因所引起的疾病或死亡应被看作是自然原因的正常发展,而非意外伤害。

“在本案中,原告所患的疾病称为日射病(作者注:日射病是由于夏季强烈的日光直射头部,使颅内温度增高而引起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急性疾病),虽然从名称来看,这种疾病似乎意味着某种外在暴力,但该疾病实际上仅是一种因遭受过于强烈的太阳辐射而导致的大脑炎症,是将身体暴露于热带阳光下的人们几乎都容易罹患的病症。本案中的原告因在属于热带地区的印度西南部履行船长职责,不得不置身于强烈的阳光照射之下,并因此罹患日射病而死亡。基于我在前面已经指出的理由,我认为原告的死亡应被确认为系由自然原因而非保单所称的‘意外伤害’造成。”

判例一告诉我们,要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首先必须符合“外来”这一条件。所谓“外来”,是指由来自自身以外的有效原因所导致,而不是由疾病等内在的原因所引起。

本案中,导致原告欣格勒死亡的原因,是他在履行船长职务时因受阳光曝晒而患上的日射病,由于疾病是来自身体内部的原因,即法官所称的自然原因,不是外来原因,因此原告的死亡并不在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

不过,应强调的是:将疾病排除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之外必须符合一个条件,那就是疾病只能在正常的情况下产生,比如本案中的欣格勒是因为在工作过程中正常地暴露于阳光之下而患上的日射病;倘若疾病是在非正常的情况下产生,比如本案中的欣格勒是因为遭遇海难而不得不在阳光下长时间地曝晒,并因此而罹患日射病,则该疾病可认为系由外来原因造成,这时便可将其列入“意外伤害”的范畴之内。

2.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二构成要件“偶然”的含义?判例二中的管家驱赶醉汉用力过度而心力衰竭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对判例二(即“沙卡尔诉普遍事故保险公司案”[1905年]),英国高等法院支持了被告普遍事故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决定,判决原告沙卡尔的死亡并非由意外伤害造成,被告无须对原告的死亡负责。

审理本案的布兰法官在判决书中说:“依照我的看法,在原告沙卡尔为驱赶醉汉而使用身体力量的过程中,并没有意外伤害的存在。原告本来就想做这件事,而且醉汉在他用力的推拉下仅仅作了消极的抵抗,没有用力击打原告。原告的身体用力对自身心脏造成的压力是其身体用力的自然及直接的结果,而不是意外伤害。

“证据表明,在原告的身体用力与心脏受损之间,并没有其他偶然因素的介入,原告的心脏受损系仅由其身体用力所致,而原告的身体用力是他有意的行为而非意外。在原告的身体用力过程中,并不存在着失足、摔倒或遭击打等情况,原告本来就打算用推拉的方式把私自闯入其雇主家的醉汉驱赶走,并且他确实推拉了该醉汉。”

判例二揭示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偶然。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和不希望发生的事故,而且这种事故必须不是由被保险人有意的行为所造成。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被保险人有意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即使被保险人在行为时未预见到该事故,它同样不能被称之为“意外伤害”。

本案中,原告沙卡尔因他用推拉方式驱赶醉汉时身体用力过度而导致心脏受损,尽管他在推拉时并未预见到此行为有可能对其心脏造成伤害,但由于他的这一行为是他为达到将醉汉驱赶出麦芽制造商家的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因此沙卡尔心脏所受到的损害并不符合“偶然”这一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基于这一理由,法院作出了驳回沙卡尔代理人诉讼请求的最终判决。

3.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三构成要件“剧烈”的含义?判例三中的狩猎人从马上摔落坠地受寒后罹患肺炎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

对判例三(即“艾德隆诉兰克斯-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案”[1909年]),英国上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是:

原告艾德隆在打猎时从马上摔下是一种

“意外伤害”,他的死亡是由意外伤害造成的,被告兰克斯-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应对原告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

审理本案的威廉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的原告艾德隆从马上坠落,重重地摔在地上。虽然坠落并未造成原告的骨折及外伤,也未造成原告明显的内伤,但却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惊吓,伴随着惊吓的还有湿透的全身以及穿着湿衣服的漫漫回家路程,这些因素都使得原告元气大伤。原告的元气所受到的伤害刺激了存在于其呼吸器官的病菌的活动,这种病菌的有害活动将必然导致肺炎,而正是肺炎造成了原告的死亡。”

从判例三我们可以看出,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造成原告死亡的事故即坠马受伤,不但符合“外来”、“偶然”这两个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还符合“剧烈”这第三个构成要件。所谓“剧烈”,一般要求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事故突然发生,正是由于事故发生得突然,所以被保险人没有预计到;二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的原因必须激烈,至于被保险人死亡的结果剧烈与否,则无关紧要。

本案中,原告艾德隆在骑马打猎时从马上坠落,由于该事故发生得十分突然,原告他在事前对此无法预计到,因此符合“剧烈”的第一个标准。本案的原告是因肺炎而死亡的,尽管这种死亡的结果并不激烈,但作为导致原告死亡近因的坠马受伤毫无疑问是剧烈的,因此该事故也符合“剧烈”的第二个标准。既然造成原告死亡的坠马受伤事故已满足了意外伤害的三个构成要件,法院自然根据保单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三、问题思考1.意外伤害保险对哪些意外伤害不保?可保的意外伤害有哪几种?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意外伤害,但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伤害都承保。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叫做不可保的意外伤害。不可保的意外伤害可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技术原因不可保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误服剧毒药物即刻死亡,大火中吸入浓烟窒息死亡。对于非明显外来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不保。这一种不可保意外伤害,包括:

⑴虽是外界原因造成,但须在身体内潜伏经过一段时间才产生伤害结果,如误服含有毒素的药物慢慢对身体造成损害。

⑵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难以判定意外伤害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被蚊子叮咬。

另一种是法律原因不可保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合法的、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如遭他人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受到的伤害。对于不符合法律或在违法、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不予承保。这一种不可保意外伤害,包括:

⑴被保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中受到的意外伤害,如翻墙潜入民屋偷盗时失足从墙上摔下受伤。

⑵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受到的伤害。

⑶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后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⑷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上述两种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都被明确列为责任免除。

除了不可保的意外伤害之外,其他的意外伤害皆可为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但是,这些可保的意外伤害又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特保的意外伤害。

有些意外伤害由于一旦发生便会造成大范围内的人身伤亡,或者是只有少数被保险人才会遇到的特殊意外伤害风险,对于这些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费才予以承保。这一种经过双方特别约定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叫做特保的意外伤害。特保的意外伤害包括:

⑴战争造成的意外伤害。因为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过大,保险公司一般没有能力承保。此外,战争是否爆发、何时爆发以及会造成多大范围的人身伤害,往往难以预计,保险公司一般难以拟订费率,所以对战争风险一般不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例如,2003年2月19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对赴伊拉克采访的我国中央电视台水均益等5名记者,承保了每人500万元人民币保险金额的战争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从记者们离境开始,至回到国内为止。承保责任包括因战争原因造成的伤亡,以及类似“海湾战争综合症”一类的疾病。

⑵从事危险程度较高或十分剧烈的体育、休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如登山、跳水、跳伞、漂流、拳击、摔跤、赛车、蹦极、冲浪、攀岩等。因为被保险人从事这些活动或比赛时,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大大增加,所以对这类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特别约定并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

⑶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因为核辐射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通常在短期内不能确定,而且如果发生大的核爆炸,造成人身伤害的范围往往较大,所以无论从技术上考虑或是从承保能力上考虑,保险公司对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一般不予承保。

⑷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医生误诊、药剂师配错药或发错药、检查身体时不慎损伤、动手术切错部位等。因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是根据大多数被保险人的情况制定的,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身体是健康的,只有少数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才存在因医疗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为了使保险费的负担公平合理,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列为除外责任。如果经双方特别约定,可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定或出具批单,将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剔除。

另一种是一般可保的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的意外伤害是指除了不可保意外伤害和特保意外伤害以外的,在一般情况下均予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有必要指出的是有一些风险程度较高,以往是不予承保或作为特保的意外伤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风险程度相对减少以后,如今已成为一般可保的意外伤害。例如,早先坐飞机很不安全,飞机失事概率较高,因此将飞机失事造成的意外伤害列为责任免除;今天乘坐飞机变得越来越安全,航空意外伤害现已成为一般可保的意外伤害,由专项的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

2.什么叫殴斗?什么叫正当防卫?殴斗和正当防卫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殴斗与正当防卫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但它们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意外伤害保险是承保意外伤害的,这两种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可保的意味伤害?如何区分这两种行为?这是我们在分析本案之前必须要搞清的问题。

殴斗,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发生的互相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殴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殴斗双方中的一方寻衅,另一方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寻衅一方属违法行为,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另一种是殴斗双方都属违法行为,或都构成犯罪。显然,殴斗所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保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殴斗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五个:

其一,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如对行凶杀人、抢劫,自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但对不法行为、犯罪行为轻微,或非暴力手段的行为,如谩骂、打一拳、踢一脚等一般违法行为,不实行正当防卫即可制止的,就不能实行暴力反击。

其二,时间条件是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谓正在进行,就是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仅凭错误的想象和推测而事先防卫,这叫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再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这叫事后防卫,是一种非法的报复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其三,对象条件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不允许对其他人,包括对不法侵害人的家属或其亲朋好友进行。

其四,主观条件是正当的防卫意图。正当的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其五,限度条件是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同侵害行为要基本相适应,如凶手正在行凶杀人,不采取杀伤手段不足以制止而予以杀伤。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称为防卫过当,如被不法侵害人拳脚袭击致伤,就用刀将他杀死。我国《刑法》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可保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采取正当防卫而受到的伤害,保险公司是承担保险责任的。

3.保险公司对这两笔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家属所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本案从表面看似乎是一起伤害事故,但只要稍加留意,便可发现这实际上是两起不同性质的伤害事故。两起事故之间有一段时间间隔:从萧抗美与戴援朝两人动手开始,到被劝止住手为止,是为第一起伤害事故。从两人被劝住后即将离去开始,到戴援朝突然被萧抗美一脚踢跌倒在地为止,是为第二起伤害事故。两起事故之间大约间隔了半个小时。

不难区别这两起伤害事故的性质:

在第一起事故中,萧抗美与戴援朝因琐事发生口角,由谩骂发展为互相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属于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萧抗美被戴援朝打伤眼角,即为殴斗造成的伤害,属于不可保的意外伤害,为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除外。

在第二起事故中,丝毫没有防备的戴援朝被萧抗美从背后一脚踢倒在地,并被地上的尖锐物刺穿胸部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我们可以从伤害构成三要素这一点来分析:在殴斗已经终止的情况下,戴援朝被萧抗美踢死符合

伤害三要素,即致害物,是萧抗美从背后的一脚;致害对象,是戴援朝的身体;致害事实,是戴援朝的身体与萧抗美的一脚接触并倒地被尖锐物刺穿胸部死亡。与此相对应的是,行为人萧抗美从背后对戴援朝进行袭击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一个也不具备,而是一种因在第一起事故中吃了亏所采取的侵害对方身体的恶意报复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戴援朝所受到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同时也属于可保的意外伤害,因为它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意外伤害的三个条件:外来,是在戴援朝身体外部发生的;突发,是出乎所有人,包括戴援朝本人的意料之外,谁也没有预见,瞬间发生的;非本意,是违背戴援朝的主观意愿发生的。让我们作一个假设:假定戴援朝与萧抗美是先发生口角而发展成撕打殴斗,戴在殴斗过程中被萧踢倒在地死亡,则是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伤害,不符合意外的条件,属于殴斗,为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戴援朝的意外伤害死亡承担给付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给付戴援朝的家属10万元死亡保险金。至于萧抗美被戴援朝打伤眼角是因殴斗而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保险公司毋须负责对他的治伤费用的赔偿。

四、问题思考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承保内容简介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是以在校的中小学生为保险对象(以大专学生为保险对象的,叫作“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由学校采用团体方式,为学生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的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的险种。目前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学平险”产品形式不一,一般采用套装或组装,如“平安”公司推出的三套,分别为《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学平险”主要的承保内容有:承保对象。条件有两个:一必须是学校的在校学生;二在投保时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

保险责任。有三项:一是意外死亡保险金给付;二是意外残废保险金给付;三是可附加医疗费用给付(采用补偿方式)。

保险期限。为一年(“大平险”的期限较长,本科生为4年,专科生为3年,即从入学投保开始,至毕业离校为止)。

保险金额和费率。保险金额一般为5000——50000元,费率为2‰(各地规定不一)。

1.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是一个什么概念?责任期限与保险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我们在讨论分析“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见第页)时,已提及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这三个条件一定要俱全,缺一不可。

问题在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不一定马上死亡或残废,有时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产生死亡或残废的结果。那么,如果在产生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换句话说,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内,而死、残的结果产生在保险期外,保险公司还负责不负责?还给付不给付?

要是不给付,被保险人就得不到保障,投保也就失去了意义。为此,规定只要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以这一事故作为直接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结果即使产生在保险期限结束以后,保险公司也仍然负责。但是,遭受意外伤害的时间与死亡或确定残废程度的时间之间不能相隔太长,太长了就很难判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便于判断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意外伤害保险于是规定一定期限,这个期限叫做责任期限,通常为90

——180天。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还有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条款规定,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是在保险期间,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算的90天或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而死亡或残废,即使死亡或残废的结果是产生在保险期满之后,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下面我们将分别讨论责任期限对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确定和责任期限对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废的确定,具体有哪些规定。

先谈责任期限对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确定。

因为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即已构成保险责任,事情比较好办;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且自事故发生日起已满2年并为法院宣告死亡后,此时因已超过责任期限,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常采取的方法是:在合同中订有失踪条款,或者在保险单上签注有关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实是因为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如果以后被保险人生还,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接着谈责任期限对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废的确定。

这里同样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治疗结束,确定为残废,保险公司可按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这也比较好办;另一种情况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无法确定最后是否残废或残废的程度,保险公司该如何办呢?处理的方式是:推定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结束这一时点上人体组织永久性残缺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永久性丧失,保险公司按这一残废程度给付残废保险金。如果以后被保险人经治疗痊愈或残废程度减轻,保险金不追回;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治好而死了,保险金也不加付。

2.被保险人郭晓莲遭受意外伤害即被狂犬咬伤是她在读二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而她发病死亡却是她在读三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前一个“学平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你认为是否合理?如此给付有什么依据?

3.如果被保险人郭晓莲在1997年7月15日被狂犬咬伤后,没有在8月31日期满时续保,结果在这一年的10月8日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给付责任?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郭晓莲遭受意外伤害即被狂犬咬伤是在二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内(1996年9月1日——1997年8月31日),而这一伤害事故最终的后果却是产生在这一保险期限已经结束(1997年10月8日),已经是在三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内(1997年9月1日——1998年8月31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将这一事故作为发生在二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责任来处理,按被保险人在这一保险期限内所投保的金额给付1万元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郭晓莲虽然是在三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内死亡,但并未在这一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所以不属于三年级投保的保险期限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按2万元保险金额给付。

工程项目风险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风险管理的重点是成本、进度、质量、健康/安全/环 境(HSE)和资源供应等风险。 一、工程概况:指在施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单位、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地点、工程总、施工条件、开竣工日期、面积、 形式等。(自己写写就OK) 二、不确定分析(看着加吧) (1)费用不确定:在工程还未完工之前,该工程所花费的具体数额是不能确定的。 (2)进度不确定:工程完工之前,需要多长的工期因为众多因素的不确定而无法确定。 (3)质量不确定:我们只能尽量保证工程质量符号标准,而无法确定工程在未完工之前的质量。 (4)水文地质不确定:在勘察和实际所面临的水文地质等可能因为时间的改变而改变,无法准确定位。 (5)工程收益不确定:收益总是改变的,且具体数额不可能提前预知。 (6)移民拆迁等不确定 三、风险清单(看着加吧)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2)资源供应: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质资源和技术信息资源。 (3)法规变更:新的规范、规定。 (4)行政风险:新的行政命令。 (5)利率风险:利率变化使工程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使其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成本,从而使工程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6)通胀风险:投资行为所面临的系统风险,指因通货膨胀引起货币贬值造成资产价值和劳动收益缩水的风险。 (7)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威胁人们生产与生活的风险。技术风险可依据工程项目风险定义进行等级区分。通常分为低、中、高风险三个等级。 低风险是指可辨识且可监控其对项目目标影响的风险;中等风险是指可辨识的,对工程系统的技术性能、费用或进度将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这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当高,是有条件接受的事件,需要对其进行严密监控。高风险是指发生的可能性很高,不可接受的事件,其

2.意外伤害保险案例_10则

第二部分意外伤害保险十则案例 1.猝死可否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承保条件) 新华网上海4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一起保险理赔案,对于一桩意外伤害保险案例作出判决。2004年9月初,原告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23020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2007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周女士称,其丈夫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同时,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2.气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案情简介:1997年4月11日,被保险人郭某(男)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接受治疗。在此之前,郭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5万元,保单中载明郭某之子为受益人。5月25日,郭某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突然死亡。被保险人之子即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认为郭某死亡属于被他人气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

3.是意外伤害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吕某,男,40岁。2000年5月,其所在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2000年11月4日,吕某独自一人进山打猎(允许的区域并有持枪证),不慎从树上掉了下来,摔伤腿部。吕某欲爬到公路上等待获救,途中因天气寒冷感染了肺炎,两天两夜后,在公路附近被发现,已死于肺炎。 4. “意外”是对谁而言的 案情简介:某公司采购员刘某于2000年10月15日在某旅馆住宿,室内有“请勿吸烟”的标志,但刘某仍在床上抽烟。疲劳至极的刘某很快入睡,手中的烟头掉落在棉絮上引起火灾。刘某的皮肤被大面积烧伤,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持3个月前购买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单和其他有关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围绕此案的赔付问题,保险公司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5.两份保险合同应怎样结案? 2005年1月1日,某A在其所在单位参加团体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五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合同约定自杀免责期为两年)。2007年12月30日某A与新婚中的丈夫某D去庐山旅游,两人分别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三个月,保额2万。某A指定受益人为丈夫某D。在旅游途中,某A不幸死亡。倘若本案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案例背景简介】 肖波先生现年38岁,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经营一家有百名员工的小型电子企业,每年净利润百余万元。 肖太太江楠现年35岁,在一家国有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约6000元,年终奖还有3万元。 他们有一个女儿肖冰冰今年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不仅聪明机灵,而且非常有艺术天赋,从小就学习钢琴与芭蕾舞,在幼儿园就经常参加各种演出活动。因此,肖总与江楠格外疼爱女儿,计划等她在国内完成高中学业后,送到英国留学,完成本科与硕士学业后再回国接班管理企业事务,或者届时由她决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肖先生的父母早年由于疾病已经离世,只有江楠的父母由于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现年60岁。 由于三代同堂,肖总与太太工作又十分辛苦,实在没有时间照顾两位老人与女儿的生活。于是,他们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梅,小梅的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与肖总一家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虽然肖总家庭现在有房有车有自己的企业,家里也有200余万存款,但是长期在商场打拼的他总是觉得没有安全感,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虽说也有200万存款,但弄不好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什么法律纠纷,说不定哪天这些财产就不见了。眼看现在自己快四十了,也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一个放心的保障体系了。 由于自己的公司是小电子企业,这些年也没有给员工买社会保险,随着政府严格要求执行社保政策,加上肖总自己也意识到为自己与员工建立必要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准备今年开始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而太太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及

福利比较齐全,工作与收入也很稳定。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江楠的父母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将来肯定要支出大笔医疗费,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很是让肖总头疼。 由于一直有较强的忧患意识,加上自己又没有太太那么好的福利保障,所以,几年来肖总很重视购买保险,希望通过保险为自己与家庭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在保险员的鼓动下先后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具体如下表所示: 险种名称投保日期保额年缴费缴期保期 平安投资连结险2000年1月1日16.3万12060元20年20年 平安常青树2001年1月1日20万11560元20年终身 友邦保险智富人生2005年1月1日50万10万元5年终身 中保夕阳红1997年8月1日4000元10年55岁到终身 招商信诺幸福无忧2005年1月1日6万339元1年1年 除了购买以上这些保险外,最近一位保险员鼓动肖先生购买100万元万能险,并向肖先生阐述购买该产品的以下利益:①可获得2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障;②可获得3 00万保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③可获至少100万元以上与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疾病身故保障;④每年可享投资分红红利,保底年均回报1.75%,且每月公布收益率,目前月均收益率为3.3%,这笔分红可以领取用作子女的教育费,也可以作为退休后的生活费,也可累积投资;⑤该保险持有一段时间后返回初始费用;⑥随着时间的增加,该保险的现金值会不断累积,如果一直保持目前的收益率,20年后该保险就不仅有巨额的保险保障,现金值也会超过200万;⑦该保险的现金值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提取,而且免交遗产税;⑧退休后该万能险可以转化成为养老年金,为肖先生夫妇提供养老保障。因此,保险员认为,该万能险是既有保险保障、又有投资分红的极佳金融产品,强烈建议肖先生一次性购买100万元该万能险。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答案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问题思考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与意外伤害得含义以及它们构成得条件。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得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与死亡保险都就是承保被保险人死亡得险种,但二者存在区别:意外伤害险就是负责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或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得死亡;死亡保险负责得就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得死亡,不承保意外伤害所致得残废。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得就是意外伤害,只有正确理解意外伤害得含义才能了解掌握意外伤害保险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就是由意外与伤害构成得,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它们得含义。首先,谈伤害。伤害就是指被保险人得身体受到侵害得客观事实,它由致害物、致害对象与致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指得伤害。致害物,就是直接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得物体或物质,而且就是在被保险人身体之外得。例如,烧伤得致害物就是大火,坠地死亡得致害物就是地面,砸伤得致害物就是石块等。致害对象,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某个部位,就是生理上得伤害。如果致害对象不就是被保险人得身体,而就是被保险人得人身权利或与人身相联系得其她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均不属于伤害。致害事实,就是致害物以一定方式破坏性地接触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致害方式如碰撞、焚烧、淹溺、电击、爆炸、烫伤、急性中毒等。接着,谈意外。意外就是就被保险人得主观状态而言得,它就是指事先未预见,即伤害得发生未为被保险人事先所预见,或者违背意愿,即伤害得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得主观意愿。事先未预见,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事先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因飞机在飞行途中坠毁而死亡,这就是被保险人外出之前不能预见到得伤害。二就是事先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得伤害。如被保险人知道农药有毒,但因疏忽把药放错地方,误将它当作止咳药服用后死亡。 违背意愿,也包括两种情况:一就是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如大楼失火,大火封住门口与走道,被保险人不得不爬出窗口跳下,坠地重伤。二就是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技术上也可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得规定,不能躲避。如每个公民都有协助公安干警维护治安得责任,瞧到歹徒行凶作恶,被保险人冲上前去与之搏斗而受伤。 分别谈了伤害与意外各自得含义以后,我们就可以把意外伤害定义为:就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得情况下,突然发生得外来致害物明显地、激烈地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得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构成得条件,可以概括为外来、偶然与剧烈三个: 其一,外来,即必须就是外来得或外界原因造成得。如中风跌倒死亡,不就是;天热中暑,不就是;走路跌倒受伤,就是;运动脱臼、挫伤及举重引起得腰痛,也就是。 其二,偶然(非本意),即必须就是事故得发生及其导致得结果都就是偶然得,事先不能预见或很难预见得。如车辆拥挤,车正在启动,乘客不听劝说强行下车,坠地重伤,不就是;乘客在行驶得车辆中被人挤出车外受伤,就是;不谙水性得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得情况下在深水处学游泳淹死,不就是;水性很好得人在河中游泳时被水草缠住不能脱身淹死,就是。 其三,剧烈(突发),即必须就是突然发生得或剧烈变化得。如长途行军,脚底磨损,不就是;长年搬运重物造成腰痛,不就是;天空坠物引起伤亡,就是;铅中毒、矽肺,不就是;煤气中毒,就是。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俱全才能构成意外伤害。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很多朋友对投资连结保险有困惑:“都说投连险收益高,可以增值,是保险理财神器,到底对不对?我该如何选择和购买?” 在为大家答疑解惑之前,我们再一次强调保险购买理念: 言归正传,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泰康投连险产品介绍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投资连结保险,其正式名称是“变额寿险”,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于一体的新形式终身寿险产品。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所以投连险是一种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产品。通过保险管理财务,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可以使资产获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三大类。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区别: ●分红险:除了具有基本保障功能之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向客户分配红利。 分红险主要投资渠道包括国债、企业债、长期协议存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等,不与股市直接挂钩,是投资理财保险中最为稳健的一类。 但有两种情况不适合购买分红险:一是短期内有大笔开支的家庭,因为分红险不是银行存款

和基金产品,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连保费本金都难保本;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家庭,因为分红险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时间是固定的,收入不稳定的家庭购买容易变成负担。 ●万能险:交费灵活,通常承诺保底收益。万能险的保费用于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购买基本保障,一部分用来投资,可以灵活变更保障额度、交费方式、交费期间。 交同样的保费,万能险账户净值比分红险的“现金价值”高。如果交费期间急用大笔现金,需要通过退保、保单价值借款等方式筹钱,万能险的损失要比分红险少得多。因此万能险更适合家底较薄、父母缺少大病基金的年轻人士。 ●投连险: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投连险和购买基金一样风险自担,不保本,所以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强、具有一定股票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而且一定要持有5年以上(5年内退保会收取手续费)。同时操作投连险不能像操作基金那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入和赎回,投连险尤其不适合炒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购买。 二、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 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 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 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例 案例一: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

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案例解析》练习题

1、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____的保险。( AB) ? A 、不保证最低收益率 ? B 、非捆绑式 ? C 、集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功能为一体 ? D 、客户难以准确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费用收取明细 2、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与万能保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是____。( BCD )? A 、都属于新型人寿保险 ? B 、都需要保证最低收益率 ? C 、都需要保证其所有投资账户有资产价值 ? D 、投资连结保险是非捆绑式保险,万能保险是捆绑式保险 3、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结构,说法错误的是____。( AD ) ? A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前需要先扣除死亡风险保费 ? B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会被分割成价值相等的投资单位 ? C 、每一笔进入账户的资金会用于购买一定量的投资单位 ? D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后还需要扣除卖出差价、保单管理费等交易费用 4、投资连结保险中,____等会进入公司的普通账户。( ABD ) ? A 、买卖差价 ? B 、资产管理费 ? C 、投资收益 ? D 、退保费 5、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生背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 BCD ) ? A 、美国称投资连结保险为基金连锁保险 ? B 、2008年,消费者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信心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 ? C 、我国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 ? D 、第一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于1971年在英国诞生 6、在投资连结保险中,下列关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BD )? A 、低风险、稳收益 ? B 、低风险、高收益 ? C 、中风险、中收益 ? D 、高风险、低收益 7、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当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时,其投资账户总资产等于____。( AC ) ? A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B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C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6日 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财产险) 一、市公共巨灾保险台风理赔案 涉及险种:市公共巨灾保险 风险类别:台风 赔付金额:7667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7月、9月,受超强台风“灿鸿”、“杜鹃”影响,市普降暴雨,大量居民房屋被淹,市公共巨灾保险共接到约13.36万户受灾村(居)民报案。灾害发生后,由人保财险牵头,太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财险、财险组成的共保体加强部协调,积极与政府部门联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开展查勘定损,放弃国庆长假,两次台风仅用约18天就完成现场查勘工作,并通过赔款公示、支付到户确保依法合规,维护广大居民权益,共计支付赔款7667万元。同时,通过两次巨灾理赔,完善了巨灾保险政府基层组织与保险公司协同机制,积累了高效开展巨灾保险理赔服务经验。 案件特点:本案是国公共巨灾保险的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推广意义。 二、港8.12爆炸仓储商品车理赔案 涉及险种:财产综合险 风险类别:火灾爆炸 赔付金额:17.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8月12日,滨海新区的某国际物流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受到党、国家、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财产保险股份的被保险人在爆炸事故中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保险立即启动巨灾理赔应急预案,调遣精兵强将赶赴恶劣事故现场分别进行理赔部署、赔案处理,并克服各种各样的理赔技术困难,率先向被保险人支付巨额保险赔款人民币17.3亿元。 案件特点:本案具有社会影响大、受关注度高以及赔付金额大的典型特点。

三、农险严重旱灾4亿元理赔案 涉及险种:种植险 风险类别:旱灾 赔付金额:4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8月份,因受持续高温缺雨天气的影响,省部分地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干旱情况,且局部区域旱情严重。旱情形势的严峻引起了当地各级政府的关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在省11个地市共承保1188万亩(玉米)大田作物。经查勘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中华财险承担本次旱灾的损失赔偿责任4亿元。本案中,中华财险依托新技术手段来协助查勘定损工作,科学定损,使损失确定更加便捷,准确。 案件特点:本案是保险服务三农,落实惠农政策的典型案例。 四、农牧民住房尼泊尔地震受损重赔案 涉及险种:政策性农房保险 风险类别:地震 赔付金额:2.43亿元 案件摘要: 2015年4月25日、5月12日,尼泊尔境分别发生8.1级地震、7.5级余震,波及我国地区,造成地区农牧民住房大围倒塌,损坏严重。地震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立即大灾应急预案,成立大灾救援应急小组,调度各方面理赔资源,累计投入1363人次,历时48天,及时完成受灾的192个乡镇、1600多个行政村农房的查勘、定损工作,共赔付4.03万户农牧民住房赔款2.43亿元,成为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保险赔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农户、政府、社会的好评。 案件特点:本案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险助力救灾,群众得实惠,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地震巨灾保险的有益实践。 五、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案 涉及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风险类别:车辆坠落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浅析 案例:2008年8月6日,江某向代理人于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卡》2份。于某向江某介绍该卡是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自助保险卡,卡片附有账号密码,可以通过网上、电话或短信三种方式激活,并向江某详细说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条款,并告知江某投保的注意事项和方法。该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死亡残疾保险金额为2万元,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当天晚上,江某就上网激活了保单。填写投保单时,在被问及“您是否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江某选择了“是”,并在“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条款和责任免除、投保须知、投保声明书全部内容”项下签名同意该声明。 2009年3月8日,江某因意外事故住院,支付住院费用3568.9元(合理医疗费用)。其后,江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江某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江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每份保险合同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后,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900元,两份合计给付380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江某应先向社保部门索赔,此后保险公司才就剩余部分承担责任。另外,江某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卡,并不是两份独立的合同,实质上是两倍保险金额的一份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江某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江某认为向谁先索赔是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3800元。双方无法就赔付事宜达成一致,江某于2009年12月5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析:从上述近八百字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即本案中的被保险人江某进行了如实告知并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

Value Engineering 当今经济竞争是如此的激烈,不确定因素在不断的增加,给工程项目带来了各种风险,因此,风险管理和保险在项目管理中受到普遍的重视。 1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必然向规模大、难度高、材料新颖、施工工艺要求高等方面发展,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而我国的项目管理经验不足,与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有一定的差距。本文结合国际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做一简单的论述。 1.1工程项目风险的概念。(1)什么是风险?事先不能确定的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因素,就是风险。(2)什么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从而减少意外损失或进而使风险为我所用。(3)为什么要风险管理?一项工程的工期长、参与方多、易受外界影响,这样就会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低,甚至有可能使项目失败。这样的案例在我国是很多的,结果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1.2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1)风险的客观性与必然性。在整个工程项目中,风险的存在与发生,总体而言是一种必然现象。(2)风险的多样性。在一个工程项目中有许多种类的风险,如自然风险、政治风险、合同风险、经济风险等,这些风险之间又有复杂的内在联系。(3)风险在整个项目生命期中存在,而不仅仅是在实施阶段。如:在设计阶段,可能存在专业不协调、地质不确定、图纸错误等;在施工阶段,可能存在物价上涨、资金缺乏等。(4)风险影响全局性。如:气候异常导致工程停滞,带来了工期的延长,同时也增加了费用。一个活动受到风险干扰,可能影响到与它相关的许多活动,因此,在工程项目中的风险影响,随着时间推移有扩大的趋势。(5)风险有一定的规律性。工程项目的环境变化、项目的实施有一定的规律性,所以,风险的发生和影响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见的。需要管理人员要有风险意识,重视风险,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 1.3风险管理中常有的应对方法。(1)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处置方法,再大的风险也只是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采取回避,当然是能彻底消除风险,但同时也失去了可能的收益。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回避风险大的,选择风险小或者适中的。(2)风险减轻。对损失小、概率大的风险,可采取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对于风险已经发生的,要采取措施尽可能的减少损失。风险控制与风险回避不同,风险控制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处理方式,它能有效地减少项目因风险事件而造成的损失。(3)风险保留。对损失小、概率小的风险留给自己承担,要主动承担风险,而不是被动承担,被动承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使项目遭受重大的损失。(4)风险预防。风险预防有汇率风险的预防、技术风险的预防、合同风险的预防。通常风险预防采用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来防止不确定因素的出现或者减少已经出现的因素,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做到防范于未然。(5)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又分为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保险风险转移在国外是很常见是事,但在国内的案例不多,主要是由于管理人员对风险的意识淡薄。 非保险风险转移有: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等。通过合同转移风险在国内外都很普遍,通过合同可以降低个体的风险。但要选择信誉好、能力强合作伙伴。 2工程保险 在国际中,投保是应对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我国管理人员对风险意识的不断增强,参与保险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工程保险市场前景广阔,在此介绍一下国际工程中使用的保险。 工程保险是以承保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给工程项目造成损失而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保险。 2.1工程保险的特征有:(1)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工程保险承保的项目绝大多数是在风险中,同时,工程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动态的,各种风险相互联系,使得风险程度增加。(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工程保险既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担责任风险,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情况承担其他风险。(3)投保人具有广泛性。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投保。 2.2工程保险的分类:(1)综合工程险。主要针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保险。(2)雇主责任险。主要是保护业主和承包商的雇员遭受工伤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而设立的保险。(3)工程延误及预期损失险。是针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工程不能按期交付,并由此造成预期收益损失提供的保险。(4)工程质量保险。是针对承包商为保证工程完工后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修理、弥补、赔偿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的保险。(5)货物运输险。此保险包括海洋运输保险、路上运输保险等。(6)施工机具险。是对施工机具在使用或停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的保险。(7)雇员忠诚险。主要是弥补因雇员的欺骗或不忠行为而给项目造成损失设立的保险。(8)职业责任险。与工程项目关系最大的是设计责任险,主要的承担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而引发的工程事故,造成工程本身的经济损失和产生的诉讼费用。在国际中,设计公司常常为设计师投保,有些国家的行业协会,强制要求为技术人员投保职业责任险。(9)履约保障险。针对因承包商自身的错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为保障业主及时聘请其他承包商继续施工所提供的保险。 总之,风险管理与保险是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通过剔除风险以减少成本,从而给业主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业主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李慧民.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李慧民.建筑工程经济与项目管理[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3]全国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M]. [4]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与保险 On the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王清波Wang Qingbo (泉州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泉州362000) (Quanzhou Building System Training Center,Quanzhou362000,China) 摘要:在我国的许多项目中,由于没有风险意识而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同样,风险和盈利是同时存在的,通常风险大的工程项目才有较高的盈利,降低风险的目的就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以实现目标利润,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这样,风险管理就成为项目管理的重点之一。 Abstract:In many of the programs in our country,the losses are great due to the lack of risk awareness.Both the benefits and challenge exist.Risky projects often have higher earnings,lower risk is the objective of reducing unnecessary costs to achieve target profit,to create a good economic benefits.In this way,risk manage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key project management. 关键词: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经济效益;应对方法;工程保险 Key words:the risk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economic benefits;measures;project insurance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4-0163-01 ·163·

浅析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之风险(1)

浅析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之风险(1) 目前,国内正在兴起的投资连结保险与国外同类险种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分析这种差别,认识我国投资连结保险存在的风险,对我国寿险产品的转型和投资连结产品的健康运作与发展非常必要。 1、二者产生和迅速发展的条件不同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

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 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 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 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 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地铁工程风险与保险(完整)

地铁的风险与保险 从北京、上海到广州,从沈阳、青岛到成都,几乎全国各大城市都在轰轰烈烈修建地铁。大规模建成投入使用的地铁要如何抵御潜在的事故?保险是如何帮助地铁来分流风险的?带着种种疑问,记者走进北京地铁四号线——首都唯一一条受公众责任险“庇护”的地铁。 2月18日12时07分,一女子在南京地铁一号线新模范马路站候车时跳下轨道,被一辆进站列车从身上碾过,伤重抢救无效死亡。跳轨事件发生后,一号线列车因此延误38分钟。在事件发生20小时后,记者致电南京地铁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紧急疏散乘客,目前未接到乘客关于该事件提出的索赔要求。 相比多数地铁公司的“裸奔”,北京地铁四号线由于有公众责任险的保驾护航,公司运营风险得到大大分散。公众责任险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各种事故的发生,还可以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提供经济补偿。 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 北京地铁四号线公众责任险由太平洋保险牵头,太平洋产险和人保财险共同承保。按照合同规定,地铁四号线在运营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两家保险公司为地铁四号线提供了小到乘客手指被安全门夹伤、大到恐怖袭击的一揽子保险保障。 记者从为四号线制定承保方案的华泰保险经纪公司了解到,一般事故发生后,地铁公司垫付检查和其他医疗费用,3-4天后就能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2010年7月19日,两名乘客在地铁四号线动物园站扶梯处摔伤,被地铁工作人员送至附近医院检查,乘客获得了由保险公司赔付的464.94元医疗费。 “目前,四号线的事故主要有扶梯摔伤、车门夹伤、闸机夹伤等。从地铁运营一年多来的保险赔付情况看,事故数量较多,但损失金额较低,风险可控。”华泰保险经纪公司总裁助理弥宏亮告诉记者。 但考虑到北京作为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特殊性,四号线在公众责任险保单中加入了恐怖袭击风险保障办法。这也是目前为数不多投保公众责任险中涵盖了恐怖袭击风险保障的地铁线路之一。 从国际来看,地铁恶性事故频发的阴霾一直都在。2010年3月29日,在上班高峰时间,莫斯科两个地铁站连续发生爆炸,造成超百人伤亡。2009年6月,美国华盛顿两列地铁列车相撞,造成9死、数十伤。而国内,2007年7月,上海一名青年男性乘客在上车时被夹在屏蔽门和已开动的地铁列车之间,跌入隧道当场死亡。这些案例都让地铁公司对未来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提高了警惕。 各方共同承担风险 正是基于对风险认识的逐步提高,目前部分地铁公司有意识将公众责任险引入到运营中,将其作为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2010年9月,成都地铁一号线开通,平安产险四川分公司独家承保了该地铁公众责任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 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风险类型:意外风险 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 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 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 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本次事故中国人寿赔付1346.39万元;太保寿险赔付242.5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为重大突发意外空难事件。 专家点评: 目前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业成为新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我国游客正朝散客化、个性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游客选择自驾游、自由行等方式出游,旅游安全风险不断增加。保险行业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尽快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以实际行动兑现保险的承诺,积极履行保险社会责任。 三、湖南郴州大病保险理赔服务典型案例 涉及险种:大病医疗保险 风险类型:健康风险(医疗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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