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8月修订,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公司重大战略、重大投资以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控。

第三条本规则是执委会及执委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其内容适用于全体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及其他执委会会议参加人(包括但不限于执委会秘书)。

第二章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执委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执委会设执委会主任1名,执委会主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执委应具备以下资格:

(1)本届董事会成员;

(2)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

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3)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4)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5)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6)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执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执委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执委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九条执委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执委会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执行委员会秘书

第十条执委会设执委会秘书 1人,执委会秘书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总监担任,具体人选由执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执委会秘书对执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执委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1)筹备执委会会议;

(2)负责执委会会议文件、纪要等送公司机要部门保管;

(3)执委会会议纪要的整理发放;

(4)保证执委会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第四章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执委会会议原则上两周一次,参加人员为执委及执委会秘书。执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执委对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委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1)执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2)二分之一以上的执委联名提议时;

(3)拟提交董事会的重大事项预审时。

第十五条执委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至少1日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执委会主任可书面授权委托其他执委代为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执委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执委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执委会会议应由执委亲自出席。执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其他执委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执委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执委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执委会会议应有会议纪要,执委会秘书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经参会执委签字确认归档,并根据需要下发。

第二十一条执委会会议纪要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实到执委及参会人员;

(3)说明经会议审议形成的决策信息;

(4)其他应在纪要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机要部门保存,保存期至少为10 年。

第五章执行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主要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职责,主要包括:

(1)根据董事会确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2)负责监控公司重大战略的实施,负责审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审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的项目投资,以较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关联交易事项除外;

(3)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调整、管理流程优化方案;

(4)听取公司总裁、副总裁的日常工作汇报并检查相关工作;

(5)负责董事会文件的会前审核,但不得否定拟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执委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执行委员会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委会应当在每一次董事会现场会议上报告工作,报告内容为董事会闭会期间执委会的工作情况,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执委签字以保证其真实性。执委会认为必要时,执委会秘书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成员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执委会应在接到董事会通知的 5 日内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某集团公司秘书处工作细则

某集团公司秘书处工作细则 集团公司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秘书处岗位职责,结合秘书处实际工作状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江苏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秘书处。 第二章日常事务工作细则 第三条文件管理 (一)收文处理 1.收文分为内收文和外收文。内收文主要包括各分子公司、部门递交的工作报告、请示等,外收文主要包括外单位发至我公司的会议通知、活动邀请函等。 2.各部门请示文件和重要的外收文呈董事长阅示前必须经过办文。办文主要流程为:填写办文单(来文单位、文件页数、文件标题、内容摘要、附件标题及页数、紧急程度、密级)打印办文单在办文单和文件(附件除外)每页右上方空白处盖办文章(如有附件,须在附件每页右上方空白处盖附件章)填写办文章空白处(文号、经手人、办文日期)用订书机装订办文单与文件加盖骑缝章交相关领导填写拟办意见呈董事长阅示。 3.收文处理必须及时,需要办文的应立即办文,不得延误。 (二)发文处理 发文分为对内发文和对外发文两种。对内发文主要包括内部通知、会议纪要等会议文件、请示批复等。对外发文须以公司名义,采用红头文件,由董事长签发。 (三)文件草拟 负责草拟董事长发言稿、外收文回函、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记录、部门请示等。 (四)文件翻译 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翻译及相关英文文件、资料的草拟。

(五)董事长办公室文件整理 1.每日及时上报资金日报、要情通报等文件。 2.每日对董事长办公室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形成目录,确保董事长查阅文件方便、快捷。 第四条董事长工作日程安排 做好董事长工作日程安排,确保合理、有序。 第五条对外沟通联系 协助领导做好各部门及外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外联系工作。 第六条集团大事记管理 负责集团大事记的记录,保证记录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部门制度建设 配合部门制度建设工作,负责草拟、修订部分部门制度。 第八条会议组织 (一)会议通知:秘书处在接到会议安排任务后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或电话形式通知与会人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事宜。 (二)会议用餐或住宿等后勤服务: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与会人员就餐桌次及座位,车辆、房间安排等 (三)会场布置:根据会议类型和级别于会前二十分钟完成会场布置工作。 (四)会议录音:秘书科会议记录人员负责对公司重要会议进行录音,关于会议录音资料要求于会后及时转交档案室存档。 (五)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的草拟与下发:一般情况下,要求于会议当日完成会议简报、会议纪要等的草拟工作。 第九条印章、介绍信管理 严格遵守公司用章审批程序,协助部门负责人管理公司印章及介绍信。 第十条签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的办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一定财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2、具有行政、管理等任职经验; 3、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4、《公司法》第57、58条规定的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不得担任; 5、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除外)、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 6、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保证: 1、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 2、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3、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4、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6、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内获得的本公司商业秘密; 7、接受董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董事会成员对其工作的合理建议。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内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董事会同意后,并与继任者完全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职位。 第二章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接收并整理会议提案,对所提交的提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提案人资格、提 案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名称和内容是否符合、提案人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甘肃金轮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是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兰州铁路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对集团公司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集团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集团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㈢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的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多元经营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㈤对集团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㈥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授权的其他权利。监事有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章监事的产生 第六条集团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 第七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第九条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集团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4: 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职业道德守则拟订计划、征求意见稿、草案,批准发布职业道德守则; (二)指导职业道德守则的实施,并对职业道德守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三)跟踪研究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最新变化,实现和保持职业道德守则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动态趋同; (四)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第三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共25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工作规则

xx(公司)控股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工作规则

目录 总纲 (1) 1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1) 2 董事会的目标和任务 (3) 3 成为有绩效的董事会 (5) 4 制定董事会工作标准的目的和要求 (7) 总则 (8) 1 范围 (8) 2 引用标准 (8) 3 其它规定 (8) 董事会 (9) 1 董事会的组织与组建 (9) 2 董事会的职责任务 (9) 3 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能划分 (11) 4 董事会保留的权力 (12) 5 董事会授予经理层的权力 (12) 6 董事 (13) 7 董事长职责与任职资格 (15) 8 董事会议事规则 (16) 9 董事会绩效的评价 (20) 10 董事的监督与激励 (20) 11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控和评价 (21) 12 董事的信息获得和披露 (21) 13 计划和安排董事会委员会 (22) 14 董事的培训 (23) 15 董事会经费 (23) 董事会下设机构 (24) 1 董事会秘书处 (24)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24) 3 战略投资委员会 (25) 4 监察和审计委员会 (26)

董事会工作流程 (28) 1 会议组织流程 (28) 2 信息披露流程 (28) 3 人事任免流程 (28) 4 考核流程 (28) 董事会工作流程 (30) 1. 董事任免流程 (30) 2. 董事会秘书任免流程 (32) 3. 专家选聘流程 (34) 4. 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流程 (36) 5. 董事会会议流程 (38) 6. 委员会会议流程 (41) 7. 信息披露流程 (44) 8. 董事及董事会考评流程 (45) 9. 高管考评流程 (47) 工作表格 (49) 1. 董事委任书 (49) 2. 董事免职书 (50) 3. 高管聘用书 (51) 4. 董事会会议通知表 (52) 5. 委员会会议通知表 (53) 6. 授权委托书 (54) 7. 议案摘要表 (55) 8. 对外信息披露表 (56) 9. 董事会会议计划表 (57) 10. 董事会会议纪要表 (58) 11. 会议决议 (59) 12. 董事提名表 (61) 13. 董事会绩效考评表 (62) 14. 委员会绩效考核表 (64) 15. 董事、委员绩效考核表 (66) 16. 集团总裁考核表 (67) 17. 财务负责人 (69)

国企央企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经2010年8月2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事务代表等。 第二章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公司现任监事、CEO或总经理、总会计师; (三)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除本规则第四条第(二)

项规定的人员外,公司董事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公司法律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法律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的同时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任期内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股东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要点 本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会议、监事等有关监事会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附件一:监事会会议通知附件二:监事会会议记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査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三)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停止其行为; (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七)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九)当调査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二分之二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日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十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 第四章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国家公务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参考文本)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区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目录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守则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会计工作规定 五、应向全体业主公示的内容 六、业主委员会档案管理 七、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八、离职离任移交工作 九、附则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按期完成,如遇特殊原因,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说 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1) 2、每年不少于一次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住 建部的指导规则35-2) 3、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 务合同。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每年组织对已签约的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过半数的业主民意问卷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业主代表大会。(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3)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1)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意见箱,每周一指定专人负责开箱收集业主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2)每天下午1:30-4:30在指定办公室轮流值班,负责接待业主投诉,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及处理与物业公司的各类事务,并做好值班记录。 3)根据了解、收集、证询到的各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形成议案或提案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策。(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 5、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于业主因相关故障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 司不能及时解决问题的,业委会在收到业主请求帮助的信息时,应积极代业主出面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并协调、督促物业公司解决问题并做好记录备案。(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4) 6、监督《XXXXX区管理规约》的落实及实施,督促相关各方遵守规约,履行相关合约之各 项义务。对于违反《CCCCC区管理规约》的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约、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理。(住建部的指导规则35-5) 7、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因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导致业主的不履

公司工作规则(1).doc

制度管理控制表

公司工作规则 一、目的 为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工作规则》和《**电力有限公司章程》,按照科学、高效、实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中心)、所属各单位及代管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中心)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指导、协调与监管,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授权,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及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生产经营、队伍建设、管理提升等工作。 (三)公司全体员工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务实高效、廉洁自律、与时俱进。 四、公司领导及有关负责人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 (二)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党委书记全面负责公司党委工作。 (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五)纪委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总经理工作,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六)工会主席协助党委书记工作,负责公司工会工作。 (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助、副总师)依照总经理或分管公司领导授权开展工作。 (八)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工作分工,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九)各部门(中心)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司分管(或协管)领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11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的解聘及离任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及考核 第三章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制定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1、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 2、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4)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2)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4)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5)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6)现任公司监事; (7)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1 、董事会秘书可由一名或两名自然人共同出任。在二人共任的情况下,董事会秘书的职务应由二人共同分担;但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董事会秘书的所有权力。 2、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不能空缺,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 秘书。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X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XXXXxx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分别提前10 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及班委会工作细则》

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 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8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是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受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党委及团委领导。 第二条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在每年研究生代表大会期间进行调整及修改。 第三条执行委员会宗旨是竭诚为学院研究生服务。 第四条工作按照《天津理工大学电气电子工程学院研究生会章程》第四章进行开展。 第二章执行委员会构成 第五条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团、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构成。 第六条本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各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 第七条本届执行委员会设立组织部、文体部、科创部、外宣部。 第三章主席团及部门分工 第八条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领导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工作; (二)副主席负责具体部(室)等工作,实行副主席、部长负责制,各部(室)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组织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党建、团建工作; (二)协助学院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其他工作;

(三)协助其他部门组织活动。 第十条文体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文体工作; (二)组织年度学院文化活动和群众性体育活动,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 (三)负责加强学院研究生与本科生相关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科创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科研及创新工作; (二)负责各项科创讲座、大赛的组织、报名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科研活动,加强学院科研交流,促进研究生科研作风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外宣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学院团委、党委要求,开展有关外联及宣传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会活动经费筹措及研究生会各项活动的宣传及通知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院研究生与校内其他学院和其他院校科研活动交流,加强学院及学校间科研交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院团委及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2015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 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监事会议事规则(参考)

【】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本公司财务以及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四)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六)提名聘任公司内审负责人; (七)对本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八)检查、监督本公司的财务活动; (九)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十)接受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本司年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与股东会、董事会同期同步召开。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时。

中信证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委员会的行为,确保执行委员会委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为公司常设机构,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条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推荐和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长、总经理是当然的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职前必须取得相关任职资格。期满之后可以续聘。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应以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或纪要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分管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六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事项; (二)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直接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 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 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 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即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二是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如股东名册等资料的管理。 三是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如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模板】

XX公司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及XX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提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本行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监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监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补选。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经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五)负责向监事会推荐外部监事候选人; (六)根据监事会决议和工作计划参与监督检查活动; (七)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监事选任程序按照本行监事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出有关会议材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可委托由其他委员代为主持。每次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视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讨论涉及委员会委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3年8月修订,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公司重大战略、重大投资以及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控。 第三条本规则是执委会及执委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其内容适用于全体执委会委员(以下简称“执委”)及其他执委会会议参加人(包括但不限于执委会秘书)。 第二章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执委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执委会设执委会主任1名,执委会主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执委应具备以下资格:

(1)本届董事会成员; (2)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以及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 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3)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4)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5)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6)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执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八条执委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执委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 第九条执委在任职期间,擅自离职或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执委会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执行委员会秘书 第十条执委会设执委会秘书 1人,执委会秘书原则上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总监担任,具体人选由执委会主任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