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产品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产品专利侵权的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实质条件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该行为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三、产品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姓名:许崇强 学号:1101909023 摘要: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别,而且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实践上有害,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义务使《商标法》达到《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和要求。因此,我国需要修正现行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进国际通行认定标准,确立消费者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标准,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消费者混淆 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既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故而也是商标法最重要的内容,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反映了我们对商标本质的理解。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不仅违背了商标法原理,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并且与商标立法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已成为阻碍我国商标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问题。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本质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目前的著作多从列举具体的侵权行为揭示其内涵,很少从整体上进行研究。①这是因为商标侵权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总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产生新的不同的侵权类型。尽管如此,一些学者还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定义。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类:(1)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或者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从而造成商标混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②(2)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擅自行使或者利用他人商标专有权利的行为。③第一种定义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角度,揭示了商标侵权构成所需要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但该定义未能将淡化行为包括在内,因而是不够全面的;第二种定义揭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商标专有权利,而不是商标标识或者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正确的反映了了商标侵权的本质特征。但这种定义过于简略,且有循环定义之嫌,不如第一种定义清楚明了。尽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仍然存在争议,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商标侵权的以下几点本质特征:(1)商标侵权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2)商标侵权客观上对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3)商标侵权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关。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我国将以下10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①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②夏淑华著:《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247页 ③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年月

目录 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指定书签。 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指定书签。 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搭售、搭送.......................................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节许诺销售.....................................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节进口.........................................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节经专利权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明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专利权人默示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节指定许可或强制许可...........................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判断因素....................... 错误!未指定书签。 以私人方式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其他相关问题......................................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图形创意》教案

教案首页

第一章图形概述一、本章首页

二、教学过程 (一)导入: 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愈来愈图形化的时代。在过去我们更为信赖的是用文字来记录事情,表情达意,而对图形图像,只是看中其直观性与愉悦性。人们普遍认为语言作为思维的工具要比形状和声音好的多,但事实上我们在生活中60%以上的信息是通过视觉来获得的,特别是到了科技手段高度发达的今天,影视、网络和多媒体的普及,配合传统的印刷文化,以至使图像成为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 (二)教学步骤 1.1 图形创意概述 当前明显的文化趋向是语言中心的文化将向图像中心的文化转向,作为阅读符号的语言已经转变为作为视觉符号的图像,视觉文化的时代已经到来,图像化的时代已经到来。艺术设计作为一个现代概念,正是艺术与科学、图形与概念的交会之处,尤其要突出图形在设计教育中的重要性,毕竟人类的造型活动关系到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文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程。 1.2 图形的产生 图形的产生原于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需要。人类认识自然、社会要依靠视觉与思维,而视觉与思维又要借助形象与概念,这中间仅借助于自然形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人为的去创造,一部分是为了表达自然现象,另一部分是为了表达概念。除此之外,人们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生,也需要创造形象与概念。 据推测:人类可能有近百万年的语前期,近十万年的言语期,近八千年的文字期。在言语期和文字期中间还存在一个图形期,从法国南部的洞穴艺术的出现年代来判定,洞穴艺术中的图形要

比埃及和中国的象形文字早3万多年。 从法国南部发现的远古时期旧石器时代的洞穴艺术,到古埃及、中国、印度、希腊和巴比伦所创造的灿烂文化与文明,到近代及现代图形设计概念的导入,图形已经成为传递信息及表达情感的的重要载体。 1.3 图形的定义 图形一词来自英文“graphic”,词意为由绘,写、刻、印等手段产生的图画记号,是说明性的图画形象。它是有别于词语、文字、语言的视觉形式,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大量复制,是传播信息的视觉形式。 1.4 图形传播的起源及变革 (一)图形的原始形式最早可以追溯到史前时期。 (二)文字的产生使人类向文化传播迈出了伟大的第一步,这是图形设计史上的第一次重大革命。 (三)中国造纸和印刷术的发明,又给人类的视觉传播活动带来了第二次重大革命。 (四)十九世纪,摄影术的发明是人类视觉传播的又一次革命,使图形的获取变得很方便,快捷。 (五)二十世纪,各项先进的科技成果,使图形传播进入了一个超时空领域。 1.5 图形语言的传达优势 (一)简洁。 (二)易识别、记忆。 (三)跨越国度,民族障碍。 (四)可视性强。 (五)准确性高。 (六)具有直观展示事实的特点。

2016《商标法》第6-10章自测题

《商标法》第六章自测题 (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单选题 1. 甲公司是一家制造汽车仿真玩具模型的公司,其制造的模型与真车只有大小的区别,在真车使用商标的位置,模型均使用了微缩比例的商标,甲的行为 (10分) A. 构成商标侵权 B. 属于正当使用 C. 构成不正当竞争 D.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 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法律的态度是 (10分) A. 禁止 B. 不禁止 C. 部分禁止 D. 未予规定 3. 下列关于权利用尽说法正确的有 (10分) A. 甲的商标到期没有续展,其商标权利用尽 B. 甲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权利用尽 C.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发生在市场内的继续流转,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D.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商品的形态发生进一步的变化,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4. 甲享有注册商标“梨花面粉”的注册权,使用的商品为面粉,在该商标中,不受保护的部分是 (10分) A. 梨花 B. 花 C. 面粉 D. 梨花面粉 多选题 1. 商标的正当使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0分) A. 出于善意 B. 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C. 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D.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 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为 (10分) A. 正当使用 B. 平行进口 C. 权利用尽 D. 指示性使用 3. 下列国家中允许比较广告存在的是 (10分) A. 美国 B. 英国

C. 意大利 D. 西班牙 4. 下列法律文件中规定有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内容的有 (10分) A.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B.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 C. 中国2001年商标法 D. TRIPS协定 5.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下列哪些内容,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分) A.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 地名 C. 商品质量直接描述 D. 商品数量的直接描述 6.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0分) A.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 地名 C. 商品质量的直接描述 D. 商品数量的直接描述 --------------------------------------------------------分---割---线---------------------------------------------------------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侵权的认定,外观专利侵权判定 1、外观设计产品专利侵权的判断重点是围绕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进行相同相似性比较判断。 2、专利法第59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 3、外观专利侵权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就图片和照片的说明也可以用来解释是否构成侵权。 4、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以普通消费者地位,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判断争议产品与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产品,是否与权利人获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5、简单归纳为:构成侵权的几种情形是: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同。产品相同,外观设计相近似。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 6、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一般顺序是:形状、图案和色彩,形状不同,不侵权。形状相同或相类似图案不同也不构成侵权。对于公知形状和图案的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色彩构成侵权。 7、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8、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9、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

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10、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11、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图形创意-1

设计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课程界定_21 一课程的基本内容_22 二课程的目的和意义_23 三图形创意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_24第二章关于图形_27 一图形释义_28 二图形的起源和发展_32 三图形的传达优势_44 四现代图形的设计原则_4项 第三章图形创意的思维_49 一图形创意的思维过程_50 二与图形创意相关的创造性思维方式_51

第四章图形创意的起点——联想_55一联想的定义_56 二联想的方式_57 第五章图形创意的核心——想象_71一想象的定义_72 二解构_73 三单一形态的想象创新_78 四多个形态的创新组合_92 五图形中的空间转换_118 六图形的创意表现_130 第六章图形创意的应用_135 一平面设计领域_136 二向多维领域的拓展_142

第一章课程界定 一、课程的基本内容: 图形创意研究的是图形语言,以具象形态为主要表现内容,探寻通过想象进行创造性再造的方式,并研究象征图形的语义表达方法。在这里具象形态既包括现实中各种具体事物的形象,也包括在公众意识中具有明确意义的符号、文字等,它们的重要特征是在人们的认识中具有视觉上的熟悉度和内涵上的指定性。 从教学内容来看,主要分为理论知识点和实践方法论两个部分。其中理论知识点包括:图形的概念,图形发展的历程,现代图形的特征和创作原则、创意图形的构成形式等,同时穿插介绍与图形相关的视觉心理学、符号学、思维模式等方面的知识。方法论部分则包括:图形创意的思维方法,以异质同构为核心的现代图形的构成方法、图形的艺术风格的塑造以及图形的延展运用等。

二、课程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一是培养学生创作图形形象的能力,包括构思和表现两方面的能力,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视觉想象与呈现的手段;另一个目的,也是意义更深远的目的则是训练学生进行创造性的思维,学习如何在面对问题时通过恰当的思维过程多方位地挖掘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意义:图形创意课作为一门设计基础课程是有其重要的意义的,它与其他课程共同构建起学生较为完整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试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具有以下属性:1、标记属性,即具有显著性和识别能力,能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社会属性(产品本身越知名,其识别性标志就越与产品构成链接关系,识别性标志受保护的程度就越大)。可以如此 前提:清晰明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变+变:影响变化的因素) 商标专有权与商标的排斥权构建起商标权保护的整体; 商标的排斥权包括:1、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2、驰名商标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同类似产品的排斥; 排斥权的范围要大于专有权; 专有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在核定商品,还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的商品,甚至不类似的商品。但是,这个扩展的范围,是与其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因此,排斥权本身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够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范围是不同的。排斥权与专有权作为一种行政授权的不同,其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的分类表仅仅是作为参考,特定情况下还将不同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 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商品的关联性是非驰名商标得到保护的最大范围,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关联性不能涉及到,又不能以驰名商标进行扩类保护的范围领域,是商标权自身标志性权利属性决定的,该商标背后有多大的市场利益保护的要求,就只能给多大的范围,否则将形成不当竞争及市场垄断。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类似商品和关联商品进行了界定: (1)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 (2)关联商品: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其次:掌握侵权行为的类型 排斥权的保护类型,也即侵犯商标权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 (一)未经许可,在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除非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合法)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细则解释说明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的适用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

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目标专利的对比侵权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1)对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第1 项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一般称为必要技术特征,即解决发明技术问题所必

图形创意与表现论文

编号47 图形创意与表现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农民画 课程名称:图形创意与表现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班级公共事业管理(1)班 学号 4210010083 姓名周发 任课教师范京 2011年11 月1日

目录 内容摘要 (2) 前言 (2) 农民画的起源 (2) 龙门农民画 (2) 农民画的意义 (4) 参考文献 (4)

浅谈农民画(Talk about Farmer paints) 内容摘要:目的通过介绍各地的农民画文化,论述农民画文化对了解各地文化的作用。通过介绍和解释几个地方,主要是通过对龙门农民画的发展,了解当地农村的发展。也在了解农民画的同时,了解现在农民画在我国的发展和影响。同时通过了解伯年农民画中的内容感受当地的文化。采取文献综述法和分析说明法阐述农民画的发展和影响。让人们了解农民画,探讨农民画真正的魅力。 Summary: The purpose of the farmers around the picture by introducing culture, art and cultural discourse farmers around the role of culture in understanding. Through the pres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several places, mainly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peasant painting on the gantry to understand the local rural development. Farmers are also drawn about the same time, farmers are now painted in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and impact. At the same time by understanding the Hibernian peasant painting in the contents of the experience the local culture. Literature review and analysis method to method described peasant paintings illustrate the development and impact. Let people know about the farmers paintings, farmer paintings of real charm. 关键词:农民画龙门文化设计 1 前言: 农民画是通俗画的一种。多系农民自己制作和自我欣赏的绘画和印画。其范围包括农民自印的纸马、门画、神像以及在炕头、灶头、房屋山墙和檐角绘制的吉祥图画。现代农民则有在纸面上绘制乡土气息很浓的绘画作品,自五十年代以来,逐渐形成了陕西户县、安塞、江苏邳县、六合,上海金山等地的农民画乡。 2 农民画的起源 农民画的起源有两种说法。一说起源于江苏邳县与河北束鹿。1956 年江苏邳县陈楼乡新胜一社农民张开祥组织了六人美术小组,针对社员思想情况,通过绘画形式来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对农业生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57 年夏季,邳县陈楼乡农民张友荣为饲养员克扣饲料粮一事,在饲养室山墙上蘸锅灰水画了一幅以批评饲养员为内容的壁画。后来县上认为这是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和思想工作的新鲜事物而大力推广,从而形成了“城乡户户五颜六色,村村壁画满墙,一街两行成了天然画廊,群众好不热闹”的局面。1958 年,河北束鹿县也以定指标、搞运动的办法领导农民创作,提出“家家诗歌户户画,人人都是艺术家”的口号。这两县都是随着1958 年“大跃进”创作达到高潮,后都分别进京展出,出画册、拍电影,影响极大。后又随着“大跃进”的降温而销声匿迹。另一种说法认为起源于江苏邳县、河北束鹿、甘肃庆阳、陕西户县、安徽阜阳、四川绵竹、湖南浏阳等地的1958 年“壁画化”、“诗画墙”等配合的“大跃进”的活动。它们无疑和“大跃进”运动相始终。 3 龙门农民画 龙门农民画作为岭南农民画的代表,创作活动有近30年的历史,曾在广州、西安、北京、上海、长春等国内大都市展出,也曾到美国、日本、瑞典、挪威等国家和香港地区举办展览,100多张作品在国内外刊物发表,48张获省以上美术奖,外宾购龙门农民画4500多张,龙门县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现代民间绘画画乡”。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龙门农民画从1972年开始创作活动。七十年代农民画作者满怀豪情绘画家乡发展变化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doc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 -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 根据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并不是很多,而依附于企业名称中的彰显企 业独特性部分,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较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号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

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的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并使在先拥有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来承担。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 1.管理体制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在我国商标的授予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它是我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并核准的机关,对注册商标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商标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而企业名称登记则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 案情 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 (一)法律适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及其步骤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覆盖了被侵权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就可以确定侵权成立,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反之,若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完全覆盖被侵权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或一个以上,则侵权不成立。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它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原则在适用时也不能机械的运用,尤其是对以下两种情况不能适用: (1)自由已有技术,也称公知技术。对于公知技术在公有领域中,任何人均有权无偿使用。 不能认为使用公知技术会造成对他人专利的等同侵权。 (2)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人故意排除的事项,即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对上述两种情况,如果适用等同原则将会造成给权利人以过分的保护。对社会公众将带来预想不到的不利后果,有害法律的稳定性。这与等同原则本来欲达到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二、专利侵权的处罚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侵权的条件认定 (1)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去,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现代图形创意与表现

图形创意与表现学习心得 内容摘要:通过图形创意与表现该课程的学习,我学会了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联想能力,细心观察生活细节,积累生活素材,也开始养成了随身带纸笔,准备记录下瞬间灵感的习惯,同时也懂得了将信息系统化管理,整合,将其有效成分应用到图片信息中去,形成为一种集艺术与信息于一体的具象图片。 关键词:图形、创意、联想、培养 正文:在当今,图形的创意设计与表现已经在大多所领域内表现出其特有的功效。这些艺术图形大多以简单或繁复的点、线、面通过有机组合排列而成,形成一组表现抽象意识或具象物体的形象。图形的创造者在当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意识,使得图形成为他们对外表达自己的某种观点、宣泄自己情绪等等的媒介。 图形具有如此特别的传达功能,因而它开始被运用于广告设计,海报宣传、商标、警示图等多种领域中,人们通过图形,接收其所发出的讯息。可以说,图形的出现是人们从读文时代开始过渡到读图时代,逐渐接受并熟悉这种简单直接的信息传递方式。 要让图形能够直截明了地传达信息,同时又不失其美观艺术性,这就需要通过创意设计来完成了。图形的创意设计是一个思维曲线型思考的过程,它需要大脑对某一要表达的对象进行系统加工,通过一系列的联想变形,将对象所要表达的本质内容通过具体图形整理出来,成为信息传递的媒介。图形的创意设计往往具有艺术观赏性、和表达合理性,其最大的特点是求异,因而这样的设计过程同样需要设计者丰富的联想能力。 图形的联想可以从多方面展开:接近联想、类似联想、对比联想、因果联想等等,通过诸类联想,在原有感性图形的基础上,经过思维的提取、加工、创造出新图形。这种图形创造的理念促进了图形在形态、表现形式、视觉语言等各方面的发展。推动了艺术与文化的共同发展。 其中,接近联想是在时间、空间上相似的图形的思维连线。例如:通过水滴联想到大海,通过蝴蝶联想到花朵,通过花园联想到园丁…… 类似联想是两个具备类似特征的物象之间的联想。例如:通过太阳联想到热,通过橄榄枝联想的运动场上的夺冠,通过椅子联想到桌子…… 对比联想是两个具有对立性的物象之间的联想。例如:通过水联想到火,通过黑联想到白,通过天联想到地…… 因果联想是所联想的物象之间具有因果的传承关系。例如:由开着的门联想到钥匙,由干涸的河床联想到气候的干热,由沙地上的足迹联想到行走中的人…… 我们都知道,图形创意是靠自己的理性思维的同时也加入感性分析的,唯有放开我们的思维,多留心周围的食物,在日常生活中积累素材,我们的联想能力才能得以培养。与此同时,加强对创意图形的分析能力方面的训练同样是我们学习该课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看到下列几组图形,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见解,接受到不一样的图形讯息。

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同种—相同”型,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同种—近似”型,即在同一种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类似—相同”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类似—近似”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只有在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也相同或者相类似时才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为非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讲,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本质上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商标立法将这种情形也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在产品的流通环节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在这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原《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在销售者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三)标识侵权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带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汽车的标牌、饮料瓶上的贴纸、电冰箱上的商标图案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印制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例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及他人注册商标声誉,因此,《商标法》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上,标识侵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与它所标示的商品间有一种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类行为往往是商标侵权的“前奏”,通常是为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条件,不加以禁止就不足以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四)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行为是相对于假冒行为而言的,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方式趋向多样化发展,反向假冒行为越来越多,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这列商标侵权行为。所谓“反向假冒侵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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