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得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得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得民事法规与其她法规中得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制定、解释、执行与研究我国民法得指导思想,就是我国民法得社会主义本质得集中表现,也就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得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法调整得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得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又就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得,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得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就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得职能得。

4)民事法律关系得主体:就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得人,即民事法律关系得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得,有公民与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得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就是特殊得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容: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得权利与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得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得权利与义务所指向得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得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得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与特定得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得并能产生民事后果得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得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得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8)事件: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得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得出现与否,就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得。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得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得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事实;3、时间经过得法律事实。

9)行为:就是法律事实得一种.就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得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得行为与与违法得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得行为就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10)法律事实得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得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得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得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得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得法律关系得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与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就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得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得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得作为就可实现自己得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与其她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得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就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得权利,它得义务人就是特定得,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得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得履行义务得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得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就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债权就是典型得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就是代表一定货币得具有一定格式得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与支票.

47)股票:就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得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得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就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得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得股东。股票就就是股东出资得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就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她人借款得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得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

民事义务得合法行为.

50)单方法律行为:就是基于当事人一方得意思表示而成立得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得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得意思表示,便可成立得法律行为。设立遗嘱得行为便就是单方法律行为。

51)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得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得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得意思表示还必须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就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得适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得地位。

52)双务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行为得双方都负有义务得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得义务就就是她方得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得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53)单务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行为得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得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54)有偿法律行为:就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得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55)无偿法律行为:就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得法律行为。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得权利为其特征得。

56)诺成性法律行为: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得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得效力.

57)实践性法律行为:就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得物始成立得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得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得形式得民事行为便就是无效得。

59)不要式法律行为:就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得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得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60)附条件得法律行为: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得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得发生或终止得根据。也就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得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得一定客观事实得就是否发生。

61)附期限得法律行为:就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得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得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得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得到来,故称附期限得法律行为。

62)无效民事行为:就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得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得民事行为。63)可撤销、可变更得民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得那些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得民事行为。

64)效力未定得民事行为: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其就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得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得发生来确定其效力得民事行为.

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得规定,代理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得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得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相对人。

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得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就是基于被代理人得委托而发生得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得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得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一方得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得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就是根据法律得直接规定而发生得代理关系,即代理人得代理权就是基于法律得直接规定而产生得。法定代理主要就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得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得监护人就是她得法定代理人.

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得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是根据

人民法院与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得代理关系.即代理权得产生就是基于上述单位得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得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就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得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得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特别代理就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得某些方面得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71)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就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得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72)共同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共同代理就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得代理。在多数代理人得情况下,各代理人得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得代理事项及权限

73)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得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就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得代理关系.

74)再代理:依选任代理人得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就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得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得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得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复代理人仍就是被代理人得代理人,不就是原代理人得代理人。其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75)代理证书:就是指明代理资格得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就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她得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得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得书面裁定或裁决,就是代理证书得另一种形式.户籍簿与户籍机关有关身份得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得作用。

76)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她人得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得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得“代理”行为。

77)表见代理:就是指行为人以本人得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得事实与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得法律制度。

78)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得权利.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79)除斥期间:就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得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得法律效果。

80)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得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得,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得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1)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2)物权:就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得物并排除她人干涉得民事权利。物权就是同债权相对应得一种财产权。

83)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得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财产所有权就是一种最基本得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完全得物权,具有独占性与排她性. 84)原始取得:就是指不以她人已有得所有权为根据从她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就是直接依照法律得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财产。

85)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就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得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得丧失,另一方所有权得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与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就是继受取得。

86)恶意占有:就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就是非法得,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她人财产。87)善意占有:就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得占有就是非法得。

88)用益物权:就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得她物权,就是指对她人所有得物使用与收益得权利,也称限制物权。传统民法中得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89)典权:就是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得一种。就是指典权人知府典价,占有出典人得不动产,而取得使用与收益得权利。也就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与收益,而取得典价得权利、义务关系。90)财产使用权:就是我国民法中得用益物权得一种。就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国家所有得自然资源与其她财产得使用并获得收益得权利。

91)担保物权:就是她物权得一种.就是为了担保债务得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得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得物权。我国得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

92)抵押权:就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得担保物权。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得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得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得价款优先受偿。

93)质权:就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得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得标得物得价值优先于其她债权人受偿债权得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得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得财产为质权标得,占有质权标得得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

94)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得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得,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得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得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占有人得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

95)财产共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得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就是指两个以上得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得公民或法人叫做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得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96)按份共有:就是指两个以上得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得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得一种共有关系。

97)共同共有:就是指两个以上得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得所有权。各自得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在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就是因共同劳动、经营,共同生活发生得,主要存在于夫妻与家庭成员之间。

98)相邻关系:就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得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得合理延伸与必要得限制.

99)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就是按照合同得约定或者法律得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得特定得权利与义务关系。享有权利得人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得人就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请求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满足她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义务即债务。

100)合同:根据《合同法》得规定,合同就是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101)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得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她人受到损失得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得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得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得利益,不当得利得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得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102)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行为.对她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说服务得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得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得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103)侵权行为:就是指侵害她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得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得规定,侵

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就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得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得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104) 单一之债:根据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就是单一得,还就是多数得,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就是指债得双方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得债。

105) 多数人之债:根据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就是单一得,还就是多数得,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就是指债得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得债。

106)按份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得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以及相互间得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就是指债得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得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得债。

107) 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得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以及相互间得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就是指债得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得债。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得事项对于其她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108) 特定之债:根据债得标得就是特定物还就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就是指以特定物为标得物得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得特点,因此,特定之债得标得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她物代替。

109)种类之债:根据债得标得就是特定物还就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就是指以种类物为标得得债.种类物就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得、可以用同种类物同数量得物替代得物,因此,种类之债得标得在债成立时,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就是不存在得,只有在交付时才加以特定。

110) 简单之债:根据债得标得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就是指债得标得就是单一得,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得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得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111)选择之债:根据债得标得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就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得,就是指债得标得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得债。

112)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得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得合同。如买卖合同。

113)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得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单务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得合同。例如借用合同。114)有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她方相应得权利方能取得自己得利益得合同。也就就是说,有偿合同得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这种代价可以就是给付货币,也可以就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等,但必须就是有价值得。115) 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就是指一方给予她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得合同.有些合同只能就是无偿得,如增与、借用等。

116) 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就是否以交付标得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就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得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117) 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就是否以交付标得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得物才能成立得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就是实践性合同。

118)要式合同:根据合同得成立就是否需要特定得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就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得合同。

119) 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得成立就是否需要特定得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就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得合同。

120) 要约:就是订立合同得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得缔结合同得提议。发出要约得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21) 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得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得意思表示。

122) 招标:就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得一种方式,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与决标三个阶段

123)拍卖:就是指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得要求与条件,由拍卖人竞相提出自己得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得一种方式。

124)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得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得履行请求。

125) 后履行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得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序得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得请求。

126) 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得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行得,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得,中止履行得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7) 债得履行:就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规定得义务,使债权人得权利得到完全得实现。

128) 债得担保:就是保证债务履行得一项民事制度,就是法律规定得或者当事人约定得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得法律措施。

129) 代位权:就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得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得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得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得权利得权利。

130) 撤消权: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得危害债权得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得权利.

131) 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得行为。

132)定金:有得称为定钱,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得,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给付对方得一定数额得款项。定金具有证约作用、预先给付作用与担保作用。133)融资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得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得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34)保险合同: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或者在约定得其她条件具备时给付约定得保险金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得合同。

135)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就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得创造性得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在内得民事权利。在我国,知识产权就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与其她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与商标权得总称.

136)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得规定,著作权就是指作者对自己得文学、艺术与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得人身权与财产权得民事权利。

137)发现权:就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得新发现、新认识或新得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得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得民事权利。

138)发明权:就是指发明人对其创造得能够被应用得技术方案、先进得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得权利,就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得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得发明依法享有得人身权与财产权。

139)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依法享有得专有权,即独占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得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140) 共同发明人:就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她单位委托得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得发明创造人.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得外,申请专利得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得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持有.

141) 商标权:就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得商标享有得专用权。又称商标专用权。

142)财产继承权:简称继承权,就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得合法财产得权利。

143)法定继承:就是遗产继承得一种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得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得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得继承.法定继承就是以一定得人身关系为基础,即主要依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得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

144)一般均等原则:就是法定继承得遗产分配原则之一,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得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得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即不就是“一律”。当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得缺乏劳动能力得继承人应予照顾.

145) 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得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得子女得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得遗产份额得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得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人得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就是法定继承制度得一种必要补充,就是法定继承得一种特殊形式。

146)遗嘱: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得处分或对其她身后事务所作得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得行为.

147) 遗嘱继承:就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得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得法律制度。立遗嘱得被继承人称遗嘱人,遗嘱指定得继承人称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起源于古罗马。

148) 遗赠:就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得人、国家或集体组织得一种法律制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遗赠得人,叫遗赠人;接受遗赠得人,称受遗赠人.

149)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受扶养得公民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得生养死葬得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得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就是我国《继承法》确立得一项新得法律制度,就是我国继承制度得新发展。

150) 人身权:就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得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得,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得民事权利。如某公民得选举权。

151)人格权:按权利得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得独立人格必须享有得民事权利。例如,公民得姓名权、生命健康权、法人得名称权等。

152)身份权:按权利得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身份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得权利.例如,监护权、著作权中得署名权、荣誉权都属身份权。

153)民事责任:就是民事法律责任得简称,它就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得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得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得一种以恢复被损害得权利为目得得并与一定得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得国家强制形式。

154)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就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得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得基本条件得认定责任得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得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155)推定过错责任:就就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她们没有过错得情况下,推定人们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得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156)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就是指没有过错造成她人损害得,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得人承担民事责任得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157) 公平责任原则:就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得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得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得原则.

158) 按份责任:就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得份额各自分贝承担得民事责任.凡法律有直接规定得或者责任人为多数人而没有明确约定责任种类得情况下,都适用按份责任。每个责任人承担份额得大小,法律或合同有规定得,依其规定,没有规定得,一般推定她们承担得份额均等。

159) 连带责任:就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得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得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得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得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须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160) 补充责任:就是一种附加得责任.指在应承担赔偿责任得责任人财产给付不足时,由与其有关得人依法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偿得民事责任.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得民事责任。161)情事变更:就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得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得情事变更,如维持

合同发生当时得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162)违约金:也称违约罚金,它就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得责任形式.从性质上讲,有惩罚性与赔偿性之分。我过得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两种。16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得竞合:因当事人一方得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得,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她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164) 侵权得民事责任:又称侵权损害得民事责任.它就是侵权行为产生得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得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她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得法律责任.

165)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就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得违法行为。

166) 排除妨碍:就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得措施。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纳什均衡 2.科斯定理 3.等产量线 4.需求的变动5.帕累托最优状态 6、消费者剩余 7、边际替代率 8、价格歧视9、寻租活动 10、经济租金 11、供给的价格弹性 12、引致需求 13、生产的契约曲线 14、占优策略均衡 15、外在性 16、机会成本 17、供求定理 18、替代效应 19、短期 20、生产要素最优组合 21、微观经济学 22、需求 23、边际效用24、长期 25、正常利润 26.均衡价格 27.吉芬商品 28.边际产量 29.垄断竞争市场 30.公共物品 31、效用 32、边际收益 33、寡头市场 34、市场失灵 35、收入效应 36、边际技术替代率 37、逆向选择 38、占优策略 39、需求量的变动 40、等成本线 41、无差异曲线 42、预算约束线 43、边际替代率 44、寻租活动45、纳什均衡 46、需求价格弹性 47、政府失灵 48、生产函数 48、生产的契约曲线 49、供给 50、串谋 51、需求的价格弹性 52、边际收益产品53、需求的交叉弹性 54、搭便车 55、等成本线 56、价格歧视 57、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58、生产函数 59、供求规律 60、外在经济61、非价格竞争 62、道德风险 63、内在经济 64、长期成本 65、规模收益(规模报酬) 66、厂商均衡 简答题 1.试述序数效用论的消费者均衡。 2.如何理解垄断竞争,垄断竞争形成的条件是什么? 3.外部影响如何导致资源配置无效? 4.武汉黄鹤楼的入场券采取差别价格策略,国内游客的入场券为2元,国外游客的入场券为5元,试用有关理论分析:(1)为什么采用差别价格策略? (2)在怎样的条件下,施行这种政策才能有效? 5.简要说明短期和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形成U形的原因。 6.应用最恰当的微观经济学理论论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意义。 7、简述商品需求弹性的五种情况。 8、简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内容。 9、与完全竞争相比,垄断竞争条件下需求曲线如何? 10、简述纳什均衡的完整定义。 11.粮食价格提高对猪肉的供给曲线有何影响?猪肉价格提高对猪肉销售量和猪肉供给曲线是否会发生影响? 12.试对比分析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与完全竞争市场结构; 13.什么是生产规模报酬递减规律? 它对生产者有何启示? 14.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论述:“没有什么能比水更有用。然而水却很少能交换到任何东西。相反,钻石似乎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但却经常可交换到大量的其他物品。” 请给出解释。 15.为什么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曲线是向后弯曲的? 16.如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 ,能否增加全社会的总效用? 17. 在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中 ,政府实行票证配给制度,请问这种制度实行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 18.短期平均成本曲线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都呈U形,请解释它们形成U形的原因有何不同?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3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 4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6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7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8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9 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11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2 民事义务: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13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4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 15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6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7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8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9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0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3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或资格。 24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各人 25 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 26法人的成立: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27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江平版《民法学》里总论部分的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最新民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企业债券。 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 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关系 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的民法的 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是 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 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 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 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1、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2、监护 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3、撤销权 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7、本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 8、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选择他人担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叫复任权,是代理权的一部分。 9、代理证书 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代理证书只存在于委托代理中,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不存在代理证书。 10、交易相对人的催告权 交易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得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相当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表示的权利。 11、表见代理 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法律强使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是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之设,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对疏于注意的被代理人,令其自负后果。 12、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13、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1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民法名词解释汇总

第一编民法总论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 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 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 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 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 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 权利。 8.相对权,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 9.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 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10.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 在的权利。 12.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13.既得权,指其实现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权利 人即可行使的权利。 14.期待权,指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 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15.主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 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16.从权利,指两项相关联的的权利中依赖另一 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17.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8.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 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19.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 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的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0.民事义务,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21.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22.民事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2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5.民事责任能力,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19、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汇总)

名词解释 1、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察、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又有法定的厉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较普通审判程序简易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 三、名词解释 1、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 3、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 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日期,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开庭审理。 5、诉讼权利,是指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具体而言,公民诉讼权表现为各种类型诉讼中的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等等。总而言之,凡属要求启动或参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裁判之权利,均属公民诉讼权。 6、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为两大类: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7、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立案上的分工)。 8、刑事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即法院内部的分工)。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 为。 2.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 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作者: ————————————————————————————————日期: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调整市民 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 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分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民法的效力来源划分 的民法的不同形式,主要有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5.民法体系:a.基本法:《民法通则》;b.主要民事法律:《合同法》 《婚姻法》《继承法》;c.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 6.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 准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7.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 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8.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指导功能、补充功能、约束功能。

9.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a.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b.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 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c.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 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没有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12.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13.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5.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 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16.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民法总论 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1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17、自主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18、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 19、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 20、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2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简言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