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述感

?

学思论说?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

——

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周洪钧王勇

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

法着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

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

番交流,切磋.

,一

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着

《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

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着述之艰辛.第一编为

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

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

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

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

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

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

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着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着

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oC1]

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着作有杨朝杰着的《国际条约概

论》,吴吾昆着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着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着

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着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着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

述着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着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着的学术价

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着作方面有万鄂湘等

着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着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

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

部条约法巨着.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着

?周洪钧.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授I王勇,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 [1]张鸿增;《李浩培<条约法概论)》书评,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9年),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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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

法论》和安东尼?奥斯特的《现代条约法与实践》相比,也毫不逊色.

《条约法概论》出版于1987年,至2006年,该书出版已经近20年了.在这二十年中,该

书一直被列为我国最权威的条约法经典着作,并且在2003年由法律出版社重新印刷出了第

二版.可以说,该书堪称是一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杰出的国际法学术着作.

二,一位治学态度极其严谨的国际法大师

李浩培先生治学严谨,人品谦逊,他一生孜孜不倦,着书立说,论道传世,推动了中国国

际法事业和外交实务的发展.《条约法概论》则是其扎实学风的集中体现.第一,李先生在

几十年的教学,研究和外事咨询工作中积累了大量条约法方面的研究心得和资料.在此基

础上,他从1974年开始着述一直写到1987年,用了13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作

者认真的治学态度体现在这本着作中的字里行问,兹举二例.例一,由于条约的保留是一个

引起人们普遍注意的问题.该书用了56页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涉及保留的意义,传统的

规则,国际法院关于保留问题的意见,国际法委员会的观点,条约法专题报告员的见解,《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等,作者扼要地概括了关于保留的国际实践的发展.他认

国际法规则是,一个缔约国的保留必须得到其它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是经

过国际法院关于保留的咨询意见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规则内容已

经完全改变0[2]例二,作者用了40多页讨论条约的解释问题o【3]在学理解释~节中,他

追溯到贞蒂利斯所说的善意原则,然后说,格老秀斯创立了完整的体系,其要点是:解释的目

的在于确定约定者的真意,约定的文字应推定为使用于"自然的意义"或"通常的意义",而

不是语源的意义.如果定义模棱两可,或者这样的解释将导致荒谬的或违法的结果,应进行

些推测,而推测的目的仍在于明确约定的真实.他说,瓦达尔的一句名言是:"无须解释

的事项不须解释"o[4]第二,李先生在《条约法概论》的附录一中,不厌其详地分别列出了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法文作准文本和着者译本.由于1969年之前,我国的代表未

能参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拟制工作,故使中文作准文本有一些欠准确之处,特别是一些用

语不符合中文现行的用法,因此作者花费不少精力予以全文重译,从而有助于对公约的正确

理解和应用.再如,为了增强全书的说服力,李先生在该书中援引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援引

了众多的历史事实和各种条约及法规.这些资料早到公元前1280年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

世与赫梯王哈吐舒尔三世缔结的友好同盟条约,近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试行)》,时间跨度长达3000多年,足见李先生视野之宽广和学养之博大.第三,李先生不

仅具有深厚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功底,而且还具有扎实的民法基础,他不仅精通英文,法

文,德文,俄文和拉丁文,而且还通晓日文o(5]这些都是李先生撰写此书的优越条件.具体

来说,一般研究国际法的人都知道,条约法的很多规则源于罗马法,是民法中契约法规则的

类比应用.读过此书后,这种印象更加深刻.例如,在条约的解释一章中,作者论述了"主

[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204页.

[3]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5—444页.

[4]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07页.

[5]引自王厚立在2006年7月21日在北京"倪征噢,李浩培百年诞辰纪念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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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钧王勇: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

观解释学派",说明这个学派在对条约解释时把重点放在探求缔约国缔约时的共同意思上.

这种解释方法在历史渊源上可以追溯到罗马政治家西塞罗的一句名言:"在约定中,应当注

意的是人们的意思,而不是语言."[6]作者接着说:"这实际上是把民法上的解释契约的规

则移用于条约的解释."[7]接着他又列举了法国,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中类似的规定.最

后他评论说:"鉴于条约以缔约国的意思一致为成立主要要件之一,这种解释不无理

由."[8]作者在此书中对很多问题能正本清源,阐明规则的由来的源头.此外,在本书中作

者对于很多重要的条约法概念一一将其拉丁文原文标出.而且从本书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作

者援引了大量的英文,法文,德文资料.第四,李先生是公认的为人谦逊的长者.李先生

《条约法概论》这本书的书名中的"概论"二字显示该书只是对条约法知识作大致的介绍,对

条约法理论作初步的研究,而实际上该书是研究条约法的成熟的权威着作.作者谦虚的态

度从中可见一斑.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对各派学术观点兼容并蓄,均详为介绍,虽然他最

后都有自己的看法,但从不对任何其不同意的观点表示鄙薄.在此,作者既为百家争鸣的学

风树立了一个典范,也体现了作者真诚谦虚的科学的态度.

三,独立的人格和学术精神

李浩培先生具备典型的独立人格和治学精神,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受干扰地提出

自己的观点,并且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在《条约法概论》这本书中,作者是站在促进国际

法发展的立场上,对其中的观点作出自己独特的阐述.兹举三例.例一,对于国际强行法的

问题,李先生从学说,判例,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四个方面先予以论述,追溯了强行法在各国

民法中的地位.自然法学派承认国际法含有不能与条约背离的一些强行法规则,近代一些

实证国际法学派的学者也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定.他进而详细论述了条约

法公约中关于强行法规定的一些问题,包括强行法规则的识别问题,一般国际强行

法规则是

否是普遍国际法以及条约法公约能否规定背离这种规则的条约为无效问题,强行法规则是

否有追溯力的问题,强行法规则的更改问题,对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的制裁问题以及解决

争端的程序问题.最后,李先生得出结论: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无效的原则,是各文明国

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久已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维也

纳条约法公约》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白的确认,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o[9]例二,在条约实质有效要件问题上,作者提出了3个要件,即缔约能力的具备,同意

的自由和符合强行法.在第一点上,他谈了缔约者是否逾越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在

同意的自由问题上,他谈了错误,欺诈和贿赂以及强迫问题.他举泰国和柬埔寨之间的隆端

古寺案为例,说明错误并不一定就使条约失效.要使条约失效,错误必须是"关涉其缔约时

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接受该条约约束的必要基础事实或局面"o00]在强迫性问题上,

他指出,依传统国际法对国家实行强迫并不使条约无效,但由于《国际联盟盟约》及《非战公

[6]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

[7]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

[8]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页.

[9]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303页.

[1O]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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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第1期(总第50期)

约》限制了武力的使用,从而使在缔约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成为非法.第二次世界

大战后,由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因而在缔结条约上使用强迫手段,自

然就使条约无效o~11]在使用武力这一点上,作者叙述了在制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过程

中亚非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的分歧.例三,作者给条约下了一个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

际法主体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

致."(12]作者随后依次探讨了国际法主体,一致意思的表示,产生,改变或终止按照国际法

的相互权利义务.根据这个定义,不产生,改变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就不是条约."按

照国际法"一语在绪论中没有解释,但以后在条约有效的要件中强调了同意的自由,认为欺

诈,强迫可以使条约无效,又提到条约必须符合强行法,可以推断其意为这些权利和义务应

是符合国际法的.作者没有采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将条约限于国

家所缔结的条约而不包括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条约.在这个定义中作者否定了国家缔约绝

对自由的理论,希望推动条约法在实践中不断向前发展.

李先生这种可贵的独立治学精神是他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和一贯宏扬的.1993年,李浩

培先生以87岁高龄当选为新设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从而成为该法庭第一批大

法官中唯一的中国人,同时也是年龄最大的法官.他在该法院审案过程中,不盲从,

不轻信,

而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获得了众口一词的称赞.

国学大师陈寅恪先生曾说过,为学者应该具有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o[13J此乃治学

的灵魂和精髓,这正是李先生人格和学风的写照,这也应该是当代国际法学者应着重向李浩

培先生学习的.

"故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李先生虽然已经离开了我们,但是他留下的《条

约法概论》这一宝贵的学术财富依然值得珍视和宏扬,并且必将激励当代国际法学者们推

陈出新,去撷取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崭新的成果.

(责任编辑:适舟)

[11]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70—286页.

[12]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13】转引自汪荣祖:<陈寅恪评传>,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34页. 146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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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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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国际法经典案例12个

诺特鲍姆案 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图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图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它的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它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图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国内管辖的行为不是必然地或自动地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问题就不再属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而扩展到了国际

SQL_Server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数据库设计的案例分析 一、教学管理 1. 基本需求 某学校设计学生教学管理系统。学生实体包括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简历、登记照,每名学生选择一个主修专业,专业包括专业编号和名称,一个专业属于一个学院,一个学院可以有若干个专业。学院信息要存储学院号、学院名、院长。教学管理还要管理课程表和学生成绩。课程表包括课程号、课程名、学分,每门课程由一个学院开设。学生选修的每门课程获得一个成绩。 设计该教学管理的ER模型,然后转化为关系模型。 若上面的管理系统还要管理教师教学安排,教师包括编号、姓名、年龄、职称,一个教师只能属于一个学院,一名教师可以上若干门课程,一门课程可以有多名老师来上,每个教师所上的每门课都有一个课堂号和课时数。试修改上题的ER模型,将教师教学信息管理增加进去。

2. 参考设计: 图一教学管理ER图 由ER模型转换的关系模型是: 学生(学号,姓名,性别,生日,民族,籍贯,专业号,简历,登记照)专业(专业号,专业,专业类别,学院号) 学院(学院号,学院,院长) 课程(课程号,课程名,学分,学院号) 成绩(学号,课程号,成绩) (题目分析:本题中有学生、专业、学院、课程四个实体。一个学生只有一个主修专业,学生与专业有多对一的联系;一个专业只由一个学院开设,一门课程只由一个学院开设,学院与专业、学院与课程都是一对多的联系;学生与课程有多对多的联系。 在转换为关系模型时,一对多的联系都在相应的多方实体的关系中增加一个外键。) 增加教师,ER图如下。

图二有教师实体的教学管理ER图 3. 物理设计 基于Access的数据库结构设计如下。 指定数据库文件的名称,并为设计好的关系模型设计表结构。 数据库文件保存在“E:\教学管理\”文件夹中,数据库文件名:教学管理.MDB。 表包括:学院、专业、学生、课程、成绩单。对应表结构如表1-2至表1-6所示。 表1-1 学院 表1-2 专业 表1-3 学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重读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述感 ? 学思论说? 国际法大师级的经典之作 —— 重读李浩培《条约法概论》述感 周洪钧王勇 李浩培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我国国际法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必读的经典国际 法着作.笔者虽然多次读过这本书,但是每次阅读都有新的感觉和新的收获.在李浩培先 生诞辰百年之际,笔者重读李先生的经典之作《条约法概论》,有一些新的感悟,特与诸位作 一 番交流,切磋. 一 ,一 部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学术巨着 《条约法概论》篇幅宏大,结构却是十分清晰和简洁.全书分3编,共22章,83节,在较 长节中又分目,共121目,另有序言和3个附录,足见其内容之丰富,着述之艰辛.第一编为 绪论,分条约绪论和条约法绪论两章,主要说明条约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和条约法的渊源和 编纂.第二编为形式的条约法,主要论述了双边,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对条约的保留和

生效,登记,公布等.第三编是实质的条约法,在这一编中作者讨论了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 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修订,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以 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等广泛问题.这个编排体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明确地开创性地 将条约法区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两大部分.李先生对条约法中的一些规则溯 其本源,穷尽实例,阐明内涵,使读者对条约法可以获得深刻,系统的理解.正如有的学者评 论说,"此书是到现在为止论述条约法较全面,较系统的一部着作","此书是中国国际法着 作中一部有份量的作品,也可以说是对国际法学的一个贡献"oC1] 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前,我国在条约法方面的着作有杨朝杰着的《国际条约概 论》,吴吾昆着的《条约论》和《不平等条约法概论》,陈济成着的《不平等条约浅说》,丘祖铭着 的《中外订约失权论》,胡昆着的《东北条约研究》,王世杰着的《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柳克 述着的《不平等条约概论》,刁敏谦着的《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等,但没有一本专着的学术价 值能够与《条约法概论》相比;在《条约法概论》出版之后,我国在条约法着作方面有万鄂湘等 着的《国际条约法》,陈治世着的《条约法公约析论》等,但比起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仍然有 明显的差距和不足.因此,《条约法概论》可以说是中国国际法学界"前无古人,暂无来者"的 一 部条约法巨着.即使从国际范围来看,李先生的《条约法概论》与麦克?奈尔的名着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 业案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者: Karl Zemanek 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 历史背景 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 《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中央电大《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00001)

国际公法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 1.C 2.ABC 3.BCD 4.A 5.ABC 二、填空题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过交往的能力】 5.【强制性理由】、【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P20】:

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P76】: 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P114】: 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庇护【P121】: 一般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遭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住和给予保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P26】 答:国际法主题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作为国家法主体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①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有国际求偿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P69】 答: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 2、国家合并 3、国家分离 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P91】 答:存在一下情况之一者,可解除违背国际义务行为的不法性。 ①同意 ②自卫 ③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④不可抗力 ⑤危难 ⑥危急情况 五、论述题 1.试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P44】 答: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该是既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他们在主体、调整的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反面

国际法相关案例

第三篇海洋法 一、海洋法律制度 38. 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 美国一英国 常设仲裁法院,1910年 【案情】 美国独立后,根据英美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美国国民有权在北大西洋海岸的纽芬兰、拉布拉多及其他地方捕鱼。后来英国认为此条约已为1812年的战争所废除了。两国经谈判后,于1818年签订新约,新约第1条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北大西洋海岸某些地方捕鱼和在港湾维修渔具。两国后来对该条规定的范围含义以及美国国民根据该条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发生争议。1821-1907年间,拿捕鱼船的事件经常发生。1909年1月27两国签订特别协定,把争端提交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从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派拉马式(奥匈帝国法学家)、洛赫曼(荷兰法学家)、格雷(美国法学家)、德拉果(阿根廷法学家)、费兹帕特里克(英国法学家)等五名仲裁员组成仲裁法庭。仲裁法庭在1910年7月1日开始审理,1910年8月12日结束,1910年7月1日作出判决。 【仲裁与裁决】 仲裁法庭的任务是审理仲裁协定提出的七个问题: (l)英国是否可以不用取得美国同意而制定规章,对英美两国国民的捕鱼权利加以某些规定。

(2)美国国民在行使条约规定的自由权利时,可否雇用非美国国民担任船员。 (3)美国国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是否可以不受英国关于入港、报关、支付港务费及其他类似的要求和条件的约束。 (4)美国渔民在利用港湾进行避风、取柴、取水等活动时是否要支付港务费、报关及其他要求。 (5)1818年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英国美洲殖民地的任何海岸、海湾、河口、港口三海里内捕鱼、晒鱼等活动,美国认为此权利不包括在条约所指定的范围之内。问题是条约所指的三海里范围应从什么地方算起? (6)美国认为条约规定美国国民有权在海湾、港口、河口捕鱼,条约所指的海岸在哪里?是否在纽芬兰从开普雷到拉莫岛之间的南岸,纽芬兰从开普雷到奎盘岛之间的北岸和在梅达兰岛海岸? (7)美国国民拥有的船舶在利用条约所指的海岸行使上述自由权利时是否享有商业上的优惠? 上述问题中,第2、3、4、7等题是关于美国国民行使捕鱼权的细节问题;第1题是关于英国的管辖权力范围问题;第5题是请求法庭对海湾下定义;第6题是请求法庭对北美洲海岸下定义。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上述问题进行辩论。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认为它有权通过加拿大或纽芬兰直接或间接就(1)捕鱼的时间、日期和季节、(2)捕鱼的方法和工具、(3)类似的其他问题作出规定,那是不用取得美国同意的。美国则认为英国无此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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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本公约各当事国,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Have agreed as follows: 爰议定条款如下: PART I. INTRODUCTION 第一编导言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Article 2 Use of terms 第二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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