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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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

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

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均应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严禁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本市火化。特殊原因须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必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死亡人员遗体的运送、冷藏、火化殡葬服务业务应由殡仪馆承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太平房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死亡人员的遗体。禁止在太平房内举行殡仪活动。

第十五条遗体的火化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无名尸体的火化,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

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

第十六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3日内火化,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7日。对患有甲类传染病和高度腐烂的遗体须经严密包扎和消毒后,立即火化。

无名尸体由当地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作出鉴定并办理火化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日,其逾期冷冻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需要暂时保存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原因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所需经费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在办理丧事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区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行悼念仪式。

第十八条骨灰处理应当少占或不占土地,提倡不保留骨灰,以树代墓或撒入江、河、湖、海(饮用水源除外)等方式处理;需保存的骨灰应采取安放在骨灰堂(塔、墙)、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

第十九条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墙)穴(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0xx年,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购置穴(格)位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二十条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健在配偶留作合葬寿穴除外。

穴(格)位不得转让。禁止非法买卖穴(格)位。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殡葬服务设施,防止污染环境,满足群众的丧葬要求。

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

殡葬服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并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对在殡葬服务场所从事封建迷信活动,销售、使用封

建迷信殡葬用品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以劝阻、制止。

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遗体包装用品、骨灰盒等丧葬用品应在规定的地点销售。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未取得《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穴(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墓穴占地超过规定面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土葬用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卫生、市容、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施行。

我国殡葬文化

殡葬文化,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下来的,集中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生存的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于人类本源性问题思考得出的结论。或许这个答案永远都不圆满,所以我们一直在不断的思考探索,从未停歇的思考和探索也就是我们传承传统殡葬文化的过程。

中国殡葬文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山顶洞人的遗骸周围,撒有含赤铁矿的红色粉末,并有钻孔的兽齿、石珠、骨坠等装饰品随葬。这几乎是最早最原始的土葬。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阶级,殡葬文化也处处体现的阶级的"三六九等",在墓地、葬具和随葬品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从北京猿人将洞穴上层当作生者的居室,下层为死者的墓地。到秦始皇陵的规模及豪华程度,俨然一幅宫城都邑图,将"事死如事生"的丧葬礼俗发挥到了极致。直到明、清两代的殡葬礼仪已经形成一套隆重而繁琐的殡葬礼仪。

整个土葬时期,实行土葬主要是为了防止死者被野兽吃掉,同时也是为了使死者的得到永恒的安息和葬地。中国人之所热衷土葬,一方面是人们对土地十分依赖和留恋,此外人们还认为土地埋葬先人的形式是为死者提供了另外一个活动的空间。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我国开始逐渐推行"火葬"。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化的生活不断丰富,人们逐步从满足基本生活要求提升到满足精神需求的层面。殡葬行业也从满足人们基本的处置遗体的需求,逐步上升到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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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 (示范文本)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范本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骨殖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二、本合同范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经营性公墓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提供墓位租用以及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经营性公墓提供的骨灰寄存、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等服务,可参照此合同范本另行订立合同。 三、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甲方(公墓经营单位): 乙方(墓位租用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 (一)公墓信息 甲方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公墓名称为,公墓地址位于;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 码: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墓位信息 乙方所租用的墓位名称或编号:,位于本公 墓,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墓位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可安葬(放)骨灰(骸骨/遗体)______份(具)。

墓位的使用年限为年月至年月(由甲乙双方在公墓土地 .... 使用期限内 .....约定),甲方签发的墓位使用证书是乙方使用该墓位的有效凭证。 (三)逝者相关信息(可附页) 逝者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死亡证/火化证/其他合法证明编号:, 死亡日期:,安葬类别:骨灰/骸骨/遗体, 墓位租用方与逝者关系:。 二、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墓位使用费:¥元(大写: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1.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本费用的 %支付定金,并自支付定金之日起日内付清款项。 (二)维护管理费:¥元/每年(每次缴纳期限不得超过20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该墓位年维护管理费,合计:¥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维护管理费期限届满日前,乙方按届时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续交维护管理费。 (三)墓碑费: 墓碑规格:, 墓碑款式/型号:,墓碑材质:, 墓碑价格:¥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付款方式和期限:, 建墓时间及其他约定:。 (四)安葬费:¥元(大写: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安葬时间:, 付款方式和期限:。 同一墓位需要二次安葬的,须重新交付安葬费和拆装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事宜双方另行协定。 (五)其他费用(可附页)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和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县直副局级以上单位和各村(社区、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员,协助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监察、公安、城管、交警、工商、卫生、交通、公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财政、物价、建设、规划、国土、民族宗教、环保、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共同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殡葬改革工作纳入文明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

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火化与管理 第七条划定火化区域。火化区范围为:以县城为中心,往邵阳方向以老红石煤矿路口(刻石碑处)为界,至楠木线路以县高级职业中学为界;往新宁方向以嚎塔井倒虹吸管为界,往向阳坝方向以斗蓬岭县水厂水泵房为界;往塘万堡方向以县委党校为界;往八一三方向以塘渡口和霞塘云分界处界碑为界;往县水泥厂方向以采石场为界,往梅子院村方向以原县造纸厂职工宿舍为界。 第八条在全县范围内死亡的人员原则上要实行火化,以下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一)国家工作人员; (二)“五保户”; (三)无名尸体、交通事故及案件死亡人员; (四)患医学上认为烈性传染病死亡的; (五) 县城火化区域内死亡的居民。 第九条在本县范围内死亡应当火化的人员,必须到本县殡仪馆进行火化。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将尸体运往外地火化的,不得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条有特殊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华侨回国安葬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的,民政部门按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不得营利.doc

广东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新规执行遗体火化 不得营利 包括遗体的接运、存放、告别、火化以及骨灰寄存等在内,全省殡葬5项基本服务内容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遗体接运、遗体火化及骨灰存放等在内的3项服务内容,更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明令必须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全省最高收费标准。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对外发布《通知》,宣布出台政策加强对全省殡葬服务的价格管理。《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对辖区内各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强调,新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出台任何涉及殡葬服务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过去有关规定与此项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此次新的《通知》规定执行。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在8月底前,将根据新规定重新核定后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报至省物价局。 殡葬单位接运遗体 不得向丧属加收抬尸费 据省物价局介绍,广东省的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我省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公墓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殡葬服务价格

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市场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殡葬基本服务5项内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此外,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等在内共计3项服务内容的收费,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而在办理丧事过程中根据丧者家属要求提供的、除基本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以及由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至于非民政部门主办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则施行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殡葬基本服务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五项。其中,遗体运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三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不营利为原则,由省统一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的火化率、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报省备案。遗体存放、遗体告别两项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新出台的《通知》明确限定,遗体接运服务采用的是普通殡葬专用车,每次遗体接运殡葬单位必须派出2名殡葬接运工对丧者的遗体进行收殓和装卸。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向丧属加收误车费、楼层加收抬尸费等名目的费用。 困难群众殡葬 基本服务可获减免收费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规划、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内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为火葬区。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 实行火葬和土葬改革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习俗改革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条 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应在远离饮水源和居民点处两米以下深埋。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殡仪馆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仪服务业务。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所属太平房应执行殡葬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十二条火葬区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到当地民政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埋葬。

浅析我国殡葬法制建设

规矩与方圆,殡葬立法与殡葬市场的关系——浅析我国殡葬法制建设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广州市殡葬管理处——谢晓璇 2003年,每日财经将殡葬行业列入了中国十大暴利行业第三位。一时之间围绕着殡葬行业暴利的声讨四起,人们抱怨:以二三十元招标买入的骨灰盒,放在殡仪馆的货架上,售价就到了三四百元;材质较好的、成本不超过100元的骨灰盒,卖到一二千元;一块不足2平方米的墓地,少则五六千元,贵则一两万元。面对这种高得惊人的利润,大家普遍把殡葬行业暴利的根源归结于它的垄断性,要求政府开放殡葬市场的呼声此起彼伏。但是仅仅开放殡葬市场就可以解决殡葬行业存在的问题了吗?我看未必,国外许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殡葬行业并不是完全开放的,而且是在一套完善法律法规和管理监督机制之下进行的。相比之下我国的殡葬立法相对滞后,如果要开放殡葬市场,就必须首先完善我国的殡葬法规。而我国的殡葬法规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殡葬行业的现状进行修改和完善,才能解决殡葬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 一、我国殡葬行业的现状

(一)殡葬行业的状况 近15年,我国殡葬业快速发展。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殡葬单位已达2712个,净资产83亿元,其中殡仪馆(火葬场)1415个,固定资产总值48亿元,净资产56亿元,年火化遗体387万具,火化率47.3%,火化率仅次于日本,火化量位居世界第一。我国殡葬行业已形成拥有5万多名员工新兴的、特殊的服务行业,服务网点遍布大、中城市以至县级市,管理规范化的殡仪馆已经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且在不断增加。我国现有的国家一级殡仪馆40多个,国家二级殡仪馆100个,国家三级殡仪馆150多个,等级殡仪馆占殡仪馆总数的20%。由此可见,我国殡葬业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初步形成一个功能较为齐全服务体系。 现阶段,我国殡葬行业的发展呈现4个阶梯,殡葬服务发达程度从第一阶梯向第四阶梯逐层递减,经济发达的地区,殡葬服务相对发达,火化区域广,火化率高;反之,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殡葬服务相对落后,火化区域小,火化率低。其中经济最发达的京、津、唐地区,沪宁杭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属于第一阶梯,其殡葬服务软件已经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同类行业的水平。 (二)殡葬行业的体制 我国的殡葬行业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殡仪服务机构,

广东省殡仪馆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广东省殡仪馆 等级认定标准与认定方法 (暂行) 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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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等级的划分 二.等级认定标准 三.评分项目及打分标准 四.认定等级规则及方法 五.等级殡仪馆的收费标准 六.等级殡仪馆的标志和证书 附:1、《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 2、《广东省省级殡仪馆等级认定申报表》感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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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级的划分 省级殡仪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二、等级认定标准 省一级殡仪馆 一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先进馆,无论在设施、设备、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属省先进水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25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5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900分以上。 省二级殡仪馆 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准馆,是县(市、区)级殡仪馆普及达到的标准,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殡仪馆馆内绿化率占该馆应绿化面积的80%以上; (二)殡仪馆占地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达到感谢你的观看

2000平方米以上; (三)火化机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火化量1500具1台的标准; (四)殡仪用车数量必须达到该馆前三年平均接运业务量600具1辆的标准; (五)各种设备比较先进,火化设备烟尘排放达到199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油式火化机污染物排放限值》三级标准,并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烟尘排放效果的要求; (六)按认定项目打分,得分应在750分以上。 三、认定项目及打分标准 1、认定项目 认定项目分六大项,即殡仪馆建筑设施、设备设施、队伍建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行风建设,具体分二十二条。 感谢你的观看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3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1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四章丧葬用品和丧事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民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价格、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实行火葬。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者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当实行火葬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第八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内死亡的人员,应当由殡仪馆收运暂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发[2008]58号 【发布部门】晋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5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7月17日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土地、工商、物价、城市规划、环保、防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五条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划定。 第六条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的人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实行火化。 法律、法规允许土葬的死亡人员,凡本人生前留有遗嘱或家属自愿实行火葬的,应给予支持。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禁止土葬。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棺木、车辆、墓穴和其他方便。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合同范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3543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

广东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合 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广东省民政厅 监制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范本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骨殖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二、本合同范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经营性公墓在其行政许可范围内所提供墓位租用以及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经营性公墓提供的骨灰寄存、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等服务,可参照此合同范本另行订立合同。 三、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甲方(公墓经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墓位租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 (一)公墓信息 甲方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公墓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公墓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 (二)墓位信息 乙方所租用的墓位名称或编号:___________,位于本公墓____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墓位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可安葬(放)骨灰(骸骨/ 遗体)______份(具)。 墓位的使用年限为______年___月至______年___月(由甲乙双方在公墓土地使用期限内约定),甲方签发的墓位使用证书是乙方使用该墓位的有效凭证。 (三)逝者相关信息(可附页) 逝者姓名:___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____,国家或地区: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死亡证/火化证/其他合法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死亡日期:__________,安葬类别:骨灰/骸骨/遗体,墓位租用方与逝者关系:___________。 二、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000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

广东葬礼习俗

许多广州人碰到有着诸多忌讳的丧事,会感到相当“头痕”(烦恼)——“帛金”要不要给,给多少为好?去参加告别仪式,是否要留下来吃饭?究竟怎么做才是符合礼仪之举呢?记者就时下广州城里通行的“白事”程序和习俗进行了梳理。 “白事”不需广而告知 广州人在治丧的习惯和风俗方面和外地都有所不同,各种文化经过多年融合,丧葬习俗也形成了一套比较简化的程序。从治丧方来说,前期主要有3个步骤。 首先,人死之后,家里人要在家里先设一个小的灵堂,主要是摆一个供桌,上面放着逝者的相片,设香炉,供以水果若干盘。有亲戚朋友上门吊唁慰问,可以为此上香表达心意。 其次,就是要选择出殡时间,关先生说,按照广州人口口相传,有3天不择日之说,就是说,人死后3天内出殡下葬,可以不用挑选日子。如果是在3天后的话,就要看皇历,选择适合出殡的日子方行。 在选好日子出殡或开告别会后,家里人就要分头准备。有的人负责通知亲友,有的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布置场地、购买必要的用品等。 第三就是开遗体告别会。追思逝者,告别会后,由主人家请来宾吃饭,进行答谢。 “‘白事’与喜事不同,只需要告知亲属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广而告知。”家里头出了这种事,一般人都是比较低调的。如果不是特别好的朋友,并不用专门通知他们。一般人都是从别人口中得知,主动上门吊唁的,主人家一般不会主动通知别人。这期间,主人家一般不会到别人家里做客,外人无事也不会登门。 许多人都会问: 出席丧事是否要给“帛金”?广州人也有给“帛金”的习惯,但是它与喜宴的“红包”不同,并不是一定要给,而且多少也没有定数。不过在多年的演化下,

现在一般人在出席遗体告别会时,通常的惯例是包100元的“帛金”。“帛金”源于以前人们生活不富裕,亲友家里发丧,出席丧礼的都会送些数目为单的钱,帮补一下亲友办丧事支出,除了是对死去的人聊表心意,也实实际际地帮助一下在生的人。“帛金”是包装在白信封内的。 “帛金”不能事后补送 “帛金”与红包不一样,不能在事后补送。只能在出殡前送达主人家。在香港,会在白信封上写明“奠仪”。广州人会在白信封的抬头上写明逝者名姓,落款注明“某某某敬挽”。 有一些广州人在包“帛金”时也学习了一些香港的做法,如给“帛金”不能整数,如100+1,200+1,500+1,以此类推。 在告别会当天,每个前来殡仪馆参加逝者遗体告别会的亲友都会收到主人家的一个白毛巾: 里面放着3样xx: 第一样是一个小“红包”。“红包”非常小,只有三指宽的一个小纸包,里面包一块硬币。寓意恭喜发财。 第二样是糖果。广州人的习俗是放一块水果糖。寓意甜甜蜜蜜。来宾走的时候必须把糖给吃了。 第三样是小折刀,或者在小“红包”上别两枚针,象征“利利是是”。 每个前来参加追悼会或告别会的亲友,在进场前,会在胸口别上一个小黑纱。开完后,走之前,可以取下丢弃。 自然老死视为“喜丧” 现在,许多老广州人还保持着一个传统,就是出外进饭馆吃饭时,一般不会点刚好7样菜。如果小辈点了7个菜,有老人在的话,他就会叮嘱加多一个菜,或是点多一个小菜。这个规矩也是由丧葬习俗语引发而来。因为,旧时在出殡后,主人家都请来宾留下吃饭,而每桌的菜也正好是7个,与“去”同音。有些地方,还有7不出(出嫁),8不埋的规矩。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

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

外地困难群众殡葬费用的减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外地困难群众殡葬费用减免 办理依据:《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穗民〔2013〕38号) 办理机关:广州市殡葬管理处 审批对象:个人 审批条件:符合《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规定减免范围的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死亡的人员。 审批期限:3个工作日内 收费:无 是否需要预约取号:否 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由死者家属或丧事委办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表(一式三份) (2)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 (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1份) (4)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核发的五保证/低保证/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件;或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死者在广州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街、镇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等。(原件正本)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审批。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广州市殡葬管理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减免的,申请人可持《减免审批表》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不同意减免的,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不同意的理由。 4、送达。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或其他文书,由申请人现场直接领取、签收。 办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394号 联系电话:87053711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30-5:30 公交路线:天河客运站地铁路线:天河客运站

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民办殡仪服务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合同编号: 省经营性公墓墓位使用合同 (示文本) 广东省民政厅 监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

注意事项 一、本合同本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骨灰、骨殖或者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 二、本合同本供合同双当事人参照使用,适用于经营性公墓在其行政可围所提供墓位租用以及相关服务的合同订立。经营性公墓提供的骨灰寄存、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等服务,可参照此合同本另行订立合同。 三、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米。

甲(公墓经营单位): 乙(墓位租用): 根据《人民国合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墓位使用及相关服务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墓、墓位和逝者相关信息 (一)公墓信息 甲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可。公墓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墓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墓位信息 乙所租用的墓位名称或编号:,位于本公墓,总占地面积_____平米(其中墓位占地面积_____平米),可安葬(放)骨灰(骸骨/遗体)______份(具)。 墓位的使用年限为年月至年月(由甲乙双在公墓土地使用期限 ........约定),甲签发的墓位使用证书是乙使用该墓位的有效凭证。 (三)逝者相关信息(可附页) 逝者姓名:,性别:,民族:,或地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实行火葬,禁止土葬,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卫生、交通、物价、建设、土地、环保、文化、司法行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五条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 第六条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留的,应当存放在有防腐设备的殡仪馆,存放期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殡葬管理部门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可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支付;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没有责任人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社会上的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太平间的管理,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禁止在医疗机构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 第九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省探亲,旅游观光或者工作期间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就地处理的,应当按照当地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外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要求将其遗体、骨灰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运入本省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禁止骨灰装棺土葬。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或者不占地,主要方式有: (一)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二)存入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 (三)安葬在公墓或者以树代墓; (四)撒入江、河、湖、海,但饮用水源地除外; (五)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内的,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购置墓穴。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实行卧式或者不立墓碑,建立园林式公墓;适宜建立竖式墓碑的,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 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墓穴和塔陵的塔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墓穴(塔位)的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墓穴(塔位)使用年限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下文是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合肥市殡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的原则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革除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计划、规划、土地、环保、市容、农林、物价、民族宗教、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殡葬设施应根据本地殡葬工作需要、便民利民的原则设

立,符合殡葬设施规划。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塔、墙)、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葬设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设立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九条公墓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在荒山或不宜开发耕地的瘠地上。 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交通不便的地方也可以以村为单位设置。 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兴建墓地。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不得对外从事墓穴经营活动。 禁止恢复、建立宗族墓地。

广州殡葬服务中心大规模招聘

广州殡葬服务中心大规模招聘 广州医学院毕业生热捧特殊妆容工作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5年来最大规模的招聘活动昨日正式开始,报名首日迎来了40多名大学生,只有21人拿到了准考证,淘汰率超过一半。而人们谈之色变的特殊妆容岗位,上午已经有三人报名,其中一位广医毕业的程姓女大学生顺利拿到了准考证。据悉,这次招聘报名截至8月15日(星期日除外),预计今天周六报名人数更多。过关者将参加本月28日举行的笔试,最后还有一轮专业方面的求职面试。 据介绍,本次共招聘包括17个岗位共23个人,除了机电维修只需中专以上学历,其他都要求是大学生,大部分还要求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拥有学士学位。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应聘业务员和防腐用品研制带头人岗位的比较多,后者主要是从事尸体防腐药水的研制,上午涮下来的十几个主要是由于学历和户籍问题。 现场目击:

“我就是冲着遗体整容来的” 在银河园殡葬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的报名现场,记者看到两位20出头、装扮时尚的小伙子站在贴出的招聘岗位仔细观看,并不时交头接耳商量着什么,其中一个显得有些犹豫,几度打算离开,都被同伴拉住了。工作人员马上上前指点他们报名程序,穿黑衫的小伙子这才红着脸坐了下来。 一旁的同伴告诉记者,穿黑衫的小伙子这次是来应聘电脑操作职位,他以前做过很多工作,但都没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希望这次能够如愿。有的报名者忐忑不安而来,有的则落落大方,坦然处之。 “我就是冲着遗体整容来的。”一名黑衫绿裙的年轻女孩走了进来,向记者说,“我早就想到殡仪馆工作,总算等来了这次招聘机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女孩就是应聘特殊妆容的程姓女大学生,由于带的照片不够,不能办准考证,所以她刚才专门到附近照了两张快照。这位女孩还表示,以前就和家里人讲过想到殡仪馆工作的念头,这次虽然没有通知家人,他们应该不会感到意外。 据悉,特殊妆容岗位主要是为一些车祸等非正常死亡、面容损毁比较严重的遗体进行整容,比如安装假鼻假眼,用特殊材料修补面孔,使其尽量恢复生前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3]8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7 【实施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 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侨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

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在巩固和提高火化率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清理历史旧坟工作,对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省华侨、港澳台同胞众多,各地自然条件、交通条件不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而我们在研究制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时,个别政策、目标的制定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实际,一些提法,如“ 无坟化”等也不科学;在清坟工作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服务不到位、没有很好解决迁坟出路等问题。为使我省殡葬改革和管理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又能从我省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保护广大海外同胞爱国爱乡热情,有利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温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 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 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 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 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公 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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