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3

第三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1. 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2. 行政主体的分类 3. 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 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享有实施行政活动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 活动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3)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的组织 (4)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的法 律后果 需要区分的几个概念: ●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 授权性的行政主体: 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 ●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含义: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行政职权:

概念:国家行政权的具体化 特征:法定性、强制性、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优益性 内容: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确认权、 行政强制权、行政救济权 ●行政职责: 概念:在行使职权中必须承担的义务 特征:法定性、不可推卸性、 与职权并存性 内容:7项内容 核心:依法行政,尽职尽责 四、行政组织法 (一)行政组织 ●定义:是由国家设定,依法从事社会行政事务管 理的国家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 合称 ●行政组织的分类:根据行使行政权的效力范围 根据职权性质 根据领导体制 (二)行政组织法 ●概念:行政组织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组 织关系的各种分类规范的总和 ●范围:广义:行政组织法 狭义: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内容: 行政组织的性质和任务 行政组织的职位组成 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职责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反思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案件事由】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002年该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2007年3月,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为由,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原告并未按期改正,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前,被告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但被告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2007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但在执法中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 守法定程序,该处罚是否有效? 2.是否对于相对人的任何陈述意见都需接受 并进行复核? 【裁判要旨】 根据法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 一、裁判依据及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起,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且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迁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是被告在执法中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答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 1 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包括、和几种形式。 正确答案是: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 2 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 括、、、、、、和。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 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是:中央 4 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 正确答案是: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5 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 正确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6 以下主体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区行政公署 B. 街道办事处 C. 派出所 D. 区公所 正确答案:派出所

7 以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B. 制定规章 C. 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工作 D. 领导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精简原则 B. 依法设置的原则 C. 适应需要原则 D. 高效率原则 正确答案:适应需要原则, 精简原则, 高效率原则, 依法设置的原则9 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概念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B. 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C.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D.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正确答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10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D. 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正确答案: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较强的执行性, 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11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正确答案是: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且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

论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较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进行界定,以资实用。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对立方;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做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由于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实上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例如,违法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以前,如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该定义恰恰没能做出回答。第三,权利义务说。北京大学的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做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做出影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empirenews.page--]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识。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其前提要件是具备某种法定的资格,即具备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力。这也是实践中认定某一事实主体是否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基础。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来了解行政相对人:第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如行政救助是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

第六章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抚恤金: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方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行政给付的特征 ⑴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⑵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⑶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⑷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 社会救济、福利金;(4) )自然灾害救灾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⑴主体是为特定主体; ⑵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⑶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⑷决定具有多样性; ⑸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⑹作为一种法制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许可的程序 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⑴一般程序: 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质性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听证程序(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期限(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变更和延续。 ⑵特别程序: 一是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二是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三是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摘要:伴随着行政理论法学的不断发展,虽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由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现代行政法中的共同价值取向都是应该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无论何时都不能有超过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存在,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属性。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权;权利;法律地位 Abstrac 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ople has gradually aroused people's attention, but it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is the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comes from various ideas. The common 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should be put in the first, no time can more than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relativ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his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o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buil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a huge role, also in line with the people-orient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value orientation.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dministrative powers; Right ; legal status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重视法律地位问题已然愈演愈烈。在中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四,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二,二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第三,二者的目的不同。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即时强制的区别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三,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 第四,二者的措施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5.1 复习笔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2)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③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便属外部行政相对人。 作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两大行政法学原理: ①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②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2)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根据当事人的组织状态,行政相对人划分为组织类行政相对人和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法人类行政相对人与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 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相对人;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某些行政法律规范只适用法人相对人,或只适用非法人相对人。 (4)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以划分为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前者指中国的各种组织和公民,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 ①总体上,行政法律规范既约束国内相对人,也约束国外相对人,但某些特别的规定,只适用国内相对人,或只适用国外相对人; ②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均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然国外相对人另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所确立的“平等”、“同等”、“对等”和“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等原则的约束。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1.国家组织 (1)国家行政组织 国家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相对人。 (2)其他国家组织 在国家行政组织以外,还有不少国家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法学中,但作为一个涵义明确的、特定的理论概念,最早却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图?梅叶尔(Otto Mayer)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而提炼、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 行为主体说: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形式界定说。 行政权说: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界定说。 公法行为说: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认为应将私法行为和事实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范围之外。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行政立法行为除外说、具体行为说、合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定义: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主体区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行使权力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权力区分) 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公行为区分) 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区别于事实行为和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法律效果区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教材归纳: 1、时代特征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 介绍新概括: 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2、是行政主体行使你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4、是一种意思表示 5、具有公法上的强制力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是认识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确定行政救济机制的现实需要。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行政相对人是组织和个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三)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 (四)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 (五)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国家组织 (一)国家行政组织 (二)其他国家组织 二、社会组织 (一)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三、中国公民 四、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答案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思考练习 1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包括、和几种形式。 正确答案是: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与分权制 2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和。 正确答案是: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是:中央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 正确答案是: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5在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是。 正确答案:乡镇人民政府 6以下主体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是()。 选择一项: A.地区行政公署 B.街道办事处 C.派出所 D.区公所 正确答案:派出所 7以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是()。 选择一项: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B.制定规章

C.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工作 D.领导国家机关 正确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精简原则 B.依法设置的原则 C.适应需要原则 D.高效率原则 正确答案:适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依法设置的原则 9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概念的理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 B.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C.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D.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 正确答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依据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是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 10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二)特征: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所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系指这种组织的行政职权或者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者是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行政授权)的。 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所谓“以自己名义”,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4.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例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委托乡政府对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罚款决定,尔后发现处罚违法,补救责任应由委托的公安机关承担。这说明乡政府并非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主体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系指受行政法调整和支配的有关组织和个人。行政法主体包括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和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就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仅限于组织,不含个人,而行政法主体包括了一定的个人。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个法律概念,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机关,系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机构。狭义上的行政机关,则仅指各级人民政府。而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个动态概念。因为它不是根据某个组织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而定,而是根据该组织是否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否代表国家并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能否承受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而定。在我国,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是:(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而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工商局等)和外部得到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是行政主体。还有,当行政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它的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参加民事活动时,它的法律身份是民事主体,或称机关法人;当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时,它却成了行政相对人。这说明,行政主体仅是行政机关多种法律身份中的一种。(三)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系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二者区别:1.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而行为主体只能以别人(行政主体)名义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主体应由自己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行为主体则由他人,即行政主体,来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行为主体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由此可见,区别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最直接的法律意义在于:(1)有助于确认某种行政行为效果的归属。因为行政行为的效果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承受;(2)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因为在行政诉讼中,只能由行政主体而不是行为主体作被告。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行政相对人案例分析

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之反思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案件事由】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2002年该公司将公司住所地迁至北京市海淀区。2007年3月,被告以原告擅自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为由,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0日内改正。原告并未按期改正,被告认为原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公司登记事项的行为,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前,被告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但被告执法人员以该陈述与案件无关当场未接受。2007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 1.本案的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但在执法中未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该处罚是否有效? 2.是否对于相对人的任何陈述意见都需接受并进行复核? 【裁判要旨】 根据法院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 一、裁判依据及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原告自2002年10月起,未在登记住所地从事经营且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迁址,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是被告在执法中应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即向被告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被告承认当场以该陈述与本案无关为由未接收,在被告提供的档案材料中亦没有对原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且在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表达对原意见采纳与否的意见,此行为即为拒绝接受原告陈述、申辩,属重大程序违法,故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成立。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做出对其不利的决定时应允许对方发表意见,并对其意见加以充分考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讲解学习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本章近四年考试分数统计 本章近四年考点归纳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熟悉)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详见第二节行政处罚的设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例题·单选题】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三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综合各种理论学说,我们在这里将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对此,我们可以分解为“权”、“名”、“责”三个要素来理解。 图表3-1:行政主体的内涵 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可以将行政主体的特征概括为: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组织”这一概念的外延很广,包括机关、机构、单位、团体等。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部、委办、厅、局、司等,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均可称为“组织”。 其次,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其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由于不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因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再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 最后,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一特征使行政主体同它的代理人相区别。因为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由代理人本身,而是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的。 行政主体的角色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但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平等身份参与民事活动时,不作为行政主体看待;在某些情况下,某一行政机关还可能成为另一机关的管理对象,此时前一行政机关处于行政相对人而非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这有利于深化认识。主要划分标准和类型有: 1.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划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

行政主体

第四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理论引入的背景 二、行政主体理论的内容 (一)涵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关系 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注意: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如行政机关、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涿鹿县赵家蓬区公所]、街道办)、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二)类型 固有职权型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注意: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4个要点)延伸:行政授权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五条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资格 (四)职权与职责 (五)职务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双重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公务协助 三、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 (一)行政主体概念自身内涵与外延的双重不确定性

《行政管理学》第五章笔记 行政领导

第五章行政领导 第一节行政领导概述 一、领导的含义及其特点 1.领导的含义及其特点 领导是指领导者在一定的环境下,为实现既定组织目标,对被领导者进行指挥与统御的行为过程。领导按权力基础进行分类,有正式领导和非正式领导:按行为发生的层级分类,有高层领导、中层领导和基层领导;按行为发生的领域分类,有政治领导、行为领导和具体业务领导等。 2.领导的特点 ①领导是一个社会组织系统。此系统由领导者、被领导者、环境三个要素构成。 ②领导是动态的行为过程。客观环境具有二重性(自在性和为我性),领导活动主体作用于客观环境的过程,表现 为客观环境由“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的过程。 ③领导是高层次的管理。领导主要处理带有方针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独立性较强。 ④领导是体现高度权威的管理活动。领导权威表现欲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既反映领导者的权力和威望,也反映被领导者对这种权力和威望的认可与服从。

3.“领导”与“管理” ①在广义或外延层次上二者具有相等性。在现实活动中,存在着包括决策及其实施的领导,即广义的领导;也存在包括决策执行和决策制定的管理,即广义的管理。 ②在狭义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差异性。领导是决策,管理就是对决策的执行。 ③二者广义和狭义的混合关系。“管理”也是“领导”,只不过不是一般的领导,而只是低层次的领导。 二、领导、管理工作的专业化 1.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含义 领导、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是领导、管理工作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其含义是:领导、管理者应由无专业业务知识转变为具有业务专长,再由具有业务专长转变为有领导、管理工作专长。 2.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的意义 ①在实践方面,准确地认识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有利于提高领导、管理效能。 a.领导、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b.纠正被扭曲的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标准,是科学选材用人的需要; c.有利于提升领导、管理者的专业素质。 ②在理论方面,准确地认识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有利

在处罚案件中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

在处罚案件中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 要点提示 本案是查处劳务派遣使用童工案件,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如何确认行政相对人?由于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分析案情的角度可能是对案件起到关键作用。而如何适当地分析案情是本案最棘手的焦点。 案情简介 投诉人小张与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A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被用人单位A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以下简称“B单位”)上班。至2011年3月份小张因工作时间过长,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超时加班和未领取加班工资。调查过程中发现小张还未满16周岁,系童工。 经查实,小张于2010年12月25日被A单位录用,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5日,小张被A单位派遣到B单位从事后勤工作。至2011年3月20日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时,发现小张出生时间为1996年5月3日,至今仍旧未满16周岁,系童工。为此,承办监察员马上对童工小张、B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做了笔录,取得了使用童工的相关证据,以及小张系A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事实,同时

也对A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取得了小张系A单位招用的,派遣到B单位上班的事实,同时也证明了小张系童工这一事实;另外还核实了小张在B单位上班期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每月的加班时间都超过了36小时,以上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为此,承办监察员立即向B单位下达了清退童工小张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B单位马上把童工小张清退回A单位;同时也向A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A单位立即清退童工,并送交其监护人。最后,我们认定A单位使用童工3个月,罚款1.5万元;B单位使用童工3个月,罚款1.5万元,同时对B单位的超时加班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元。 同时,对于小张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问题,分别责令A单位支付小张工资;责令B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和奖金。 A、B单位分别按责令要求支付了相关待遇。 案件评析 禁止使用童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来看,把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定为使用童工。就字面上理解“招用”一词,应有二层意思,一是招录的行为,另一是使用的行为。这二种行为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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