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路政管理条例doc

洛阳市路政管理条例doc
洛阳市路政管理条例doc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议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和设施完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交通、公安、城建、土地、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搞好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职责,依法及时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公路路政管理,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举报有功人员,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场所和洗车、停车场点等设施;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杂物、建筑材料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矿、取土、挖砂、挖沟、制坯、烧窑、沤肥、燃烧物品、排放污水和采取损害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引水灌溉措施;

(五)打场、晒粮;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填塞、损坏排水沟,改变排水走向,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八)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辅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

(十)其他侵占、毁坏公路的行为。

第九条下列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行为,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的具体情况给予修复或补偿:

(一)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利等工程设施;

(二)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三)设置管线;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涵洞、渡槽、隧道、牌楼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在公路上试车。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危及桥(涵)安全的采石、挖砂、取土及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等。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等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经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涉及损坏路产的,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现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路产损失程度向当事人追索赔偿费。

第十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损坏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

第十四条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训练、开设考试场所时,承办单位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五条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桥梁、隧道扩建、改建后收取过路、过桥费的,原路产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绿化工作、毁坏行道树和绿化带。

需要更新树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采伐限额核发采伐许可证。

因架设线路、修建管道、开设道口等,需要对行道树进行修剪时,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第十七条超过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禁止通行。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确需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的,应事先到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时,路产产权单位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由超限运输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主要国道、省道进出口路段设置车辆轴载质量和总质量监测装置。超过限载标准的可解体货物必须卸下。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单位养护、维修公路和公路设施,不得中断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正常通行。

公路改建、扩建应当边修路、边通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专职人员维持交通秩序,保证昼夜通行。确需中断交通的,按《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维修、改建、扩建施工的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出现的妨碍通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施工路段通行。

第二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等申请后,应在十五天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处以罚款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定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出示执法证件或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缴纳罚款。

第三章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控制区是指公路用地以外建筑控制线内的区域。在控制区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章建筑。

第二十六条在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集市贸易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编制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听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总体规划评审时,应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在控制区内确需设置构筑物或临时建筑物,兴建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的,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有关部门方能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控制区边缘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统,禁止向公路排水。与公路直接连接的相对地平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十厘米。

第三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暂时不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移址在公路控制区以外。

(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不折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有关手续,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标志不全、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二)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滥施处罚的;

(四)违反规定,不使用合法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单据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财物的;

(六)违法拦截、扣押车辆和扣押证件的;

(七)对公路上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发生严重交通阻塞的。

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政,给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防公路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道、专用公路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旅行社管理条例(doc 16页)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五)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港澳台旅游业务的边境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守则 主要内容: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职责。 3、高速公路路政体制改革。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5、高速公路路政内外业管理内容。 重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性质与特点 1、定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进行的行政管理。 2、职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能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维持秩序、保护权益。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般公路路政管理的不同(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 (1)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除要保证路产设施完整、维护路权不受侵犯外,还应包括维持行车秩序,提供路面信息,清理排除路上障碍,参与抢险救护,以及养护维修时提供路旁服务等其他管理功能。 (2)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重点应由监管向服务上转移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吸引车流,向过往车户提

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向使用者提供及时的服务(包括有偿服务),提倡路政管理的服务意识也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宗旨。 (3)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路政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要依据路上管理要素的变化实行昼夜不间断的全天候巡逻管理。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 (1)社会性,路政管理涉及各行各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千家万户有着密切联系,牵涉沿线工业、农业、邮电、通信、水利电力、国土、治安、工商、文教、环保等部门,因而路政管理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联系,以求得这些部门支持配合,才能使公路管理好。 (2)法制性,路政管理的法制性是由路政工作的法律强制作用所决定的,路政管理活动直接影响一些机构和一部分人的权和益,有时还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所以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3)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高速的汽车流。 (4)管理手段的先进性,由于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线,具有设施多,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优越的监控通信手段,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实施有效对策。(5)管理内容的复杂性,高速公路实行全面的多维管理,决定了路政管理内容的复杂性。 (6)服务性,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根本在于实现高速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为使用者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真正体现高速公路的社会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庆市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 (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旅行社员工管理条例

旅行社员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按罚则处理。 2.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言谈举止优雅大方。 3.出入办公室不得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进入他人办公室、办公区应有礼貌或先示意。 4.工作时间不串岗、抽烟、睡觉、饮酒,不互相搭讪攀谈、说笑、搬弄是非,不打与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通话要简明扼要。 5.不吵闹、斗殴、扰乱秩序。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中应通力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6.工作时间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洁,维护企业整体办公形象。 7.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已负责的文件、公函或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8.接听电话应先问候,并自报公司。对方讲述时应留心听,并记下要点,通话结束时礼貌道别。 9.服从上级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 10.尽忠职守,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荣誉的行为。 11.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得将所保管的文件、财物等私自携出或外借。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财物、利益遭损害时,应负责赔偿。 12.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挪借财物、假借职权、营私舞弊。 13.不私自经营或兼任所在单位以外的职业,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 14.执行公务时,应争取工作时效,做到善始善终。

15.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当日事务应当日办理完毕。 16.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17.对待客人、来宾应保持热情、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待客人委托的事项应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怠慢对方或敷衍、搁置不办。 18.与客人有不同意见时,不允许大声争吵,须保持冷静,做好解释工作。当其询问公司有关业务及人员情况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婉言谢绝,非本职范围内的,不得信口开河。 19.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越权处理有关事务。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务须对外签署时,应事先通报部门经理及公司授权批准后方可签署,非本职务范围的业务,须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0.公司各部门办公室人员(或加班)下班时,应关闭所有灯具、空调、电脑设备等电源开关,紧锁房门后方可离开。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 21.电话管理制度 a.严禁使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b.非业务需要严禁上班时间上网。 c.接听电话要快,必须使用普通话,吐字要清晰,语气要适中。 d.接听用语:“您好! 品尚之旅”。 e.要耐心细致的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f.要认真做好电话来访纪录,明确记录访客电话、出游意向、时间、人数、工作单位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立即向业务经理汇报。 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肃公司的工作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订) 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四章旅行社经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法变迁史】 旅行社条例[20090220]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 旅行社条例(2016修改)[20160206]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20170301] 旅行社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一、填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2、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4、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5、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6、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7、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8、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9、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10、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将它们的标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全部选对才给分,错选、少选、多选不给分) 1、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A、B、 D、E) A、立案 B、调查取证 C、组织听证 D、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E、出具收费凭证 F、行政复议 2、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 A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ABC )的原则。 A、统一管理 B、分级负责 C、依法行政 D、保障畅通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ABCD )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A、限载 B、限高 C、限宽 D、限长 6、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 D )的许可。 A 国道 B 省道 C 县道 D 乡道 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许可的是(ABCDE ) A、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B、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作业许可 C、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许可 D、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E、超限运输许可 F、在建筑控制区内搭建居民房 8、下列哪些属于路政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ACD )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有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2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6年12月12日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务; (二)安排住宿服务; (三)安排餐饮服务; (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导游、领队服务; (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四)其他旅游服务。 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服务,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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