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发包人径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对承包人没有拘束力,不能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1)

【以案说法】发包人径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对承包人没有拘束力,不能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1)
【以案说法】发包人径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对承包人没有拘束力,不能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1)

以案说法 | 发包人径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对承包人没有拘束力,不能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来源】金鸿涛与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金德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关于海沃公司向黄伟支付的1400万元应否全部认定为其向金德龙支付的工程款问题。由于黄伟与海沃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金德龙已授权黄伟与海沃公司直接结算工程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海沃公司与黄伟的结算行为对金德龙没有拘束力,该1400万元中除金德龙认可的6799198.3元外不能视为海沃公司已付金德龙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海沃公司关于其向黄伟支付的1400万元应当全部视为海沃公司向金德龙支付的工程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情况

2008年9月10日,金德龙与金鸿涛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书》,金德龙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金鸿涛施工。金鸿涛按照该协议书实际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直至2010年春节后撤出施工,海沃公司接收并使用了该部分已完工程。由于金鸿涛未

足额取得工程款,故以金德龙、发包人海沃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海沃公司称其中1400万元系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金鸿涛的员工黄伟,应当计算在已付款数额中。诉中就发包人海沃公司向实际施工人所支付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对承包人的付款而争议。

实务观点

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行使债权,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其特殊性,不仅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基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工人权益的目的,在一定条件下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然合同相对性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第1、10、11、12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更是进一步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明确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无论案件中是否还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的情形,发包人均应当根据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予以履行。但在建筑施工市场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基于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实践中往往直接与发包人联系沟通的大多是实际施工人。发包人绕过承包人转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现象大量存在。

在上述判例中的情形亦较为常见,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诉讼中,发包人往往以向实际施工人付过工程款为由进行抗辩。我们认为,如果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是发承双方明确约定,则该种情形下实务中并无争议;如发承包双方没有就发包人能够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进行约定或者已经明确约定发包人不得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情况下,发包人径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是对承包人没有拘束力,不能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事实上,各法院已有诸多既判力与此观点一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46号】作出的宁波嘉隆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签订双方系嘉隆公司和天元公司,且内容明确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天元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向嘉隆公司履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合同义务;同时,嘉隆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向天元公司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系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特

别是其背后农民工的利益所作的特殊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或加以任意解释。该条只是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适用于本案争议款项认定的情形,也不能由此得出发包人在没有合同约定或未经合同相对方承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合同以外的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结论。嘉隆公司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未予禁止为由,主张其作为发包人有权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章某支付工程款,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制订本意。章某虽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但嘉隆公司与天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其有权领取工程款或者嘉隆公司可以向其支付工程款,嘉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元公司曾授予章某领取工程款的权利。事实上,嘉隆公司主张由章某领取的6040981.72元款项事前未征得天元公司同意,事后亦未取得该公司的追认。且天元公司与章某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中不包括该款项的事实也表明,天元公司并不认可已将该款作为本案工程款领取并支付给章某。因此,嘉隆公司以章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为由,主张由章某领取的6040981.72元系该公司履行向天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依据不足。”

律师建议

实际上《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 151号]28.已明确:“发包人向实际

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能否在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时予以抵扣: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对其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进行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除外。”根据该解答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例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中,无论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的相对方仍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发包人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委托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行为,不应视为对承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条款或指定收款账户。

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承包与发包的概念 一、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概念 1、建筑工程的发包 相对于建筑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的承包 相对于发包而言,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1)主体: 发包: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 承包: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2)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 (3)内容:围绕客体形成的权利、义务; (4)性质:法律行为。 第一节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一、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行以招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原则进行招标投标 活动; 1、公开: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公开、程序公开、评定标的公开、方法公开。 2、公正:严格按三公开原则,公平对待每一投标者。 3、平等竞争: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开展竞争。 三、禁止双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二节建筑工程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两种 (一)直接发包 1、概念 (1)范围:不是用招标,法律法规为要求 (2)方式:直接鉴定承包合同 (3)内容:将建筑工程委托给承包方 2、地位: 是一种补发发包方式,困难以展开公平竞争。 (二)招标发包——引入竞争机制 1、概念:由建设单位设定标的并编制反映其建设内容与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参与竞 争,依照特定程序择优达成交易并签约,按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行为和方式。 2、形式:3种 (1)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 特点:通过媒体公告;承包商得到公平竞争机会;业主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优先选择; (2)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3)议标——不是法定招标方式 特点:对象不少于两家;范围:严格限制;优缺点;有投标,无开标评标;有协商性,无竞争性。 二、项目发标前准备工作——工程报建 1、概念 (1)时间:立项后发包前 (2)内容:办理拟建工程情况的申报备案; (3)目的: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信息,以备核定发包方式。 2、报建意义:未报建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其他单位不得承接设计和施工。 三、发包的行为规范 1、发包方式须合法;

住建部16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果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 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情况是,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我市A服务公司因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后,经A 服务公司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做出工程设计书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司根据C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建筑设计院按时做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司,D建筑公司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发包人带来了重大损失。由于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司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发包人遂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A服务公司是发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司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司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司和C建筑设计院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及《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禁止性规定,亦为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知识分享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1999-01-05【发布单位】建设部建标[1999]1号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以下简称工程价格),保障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工程价格形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也适用于现有房屋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价格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价格的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价格的构成。 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 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 (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 (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 (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 (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第八条工程招标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有关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标底价应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部门核准认可的工程发包代理等单位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施工单位与发包人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一)与各方配合措施 1、与发包人的配合措施(1)积极配合业主搞好沿线的拆迁工作,具备工作面后及时组织施工。(2)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工程协调会,服从业主的协调,圆满完成分配的各项工作。 2、与设计单位的配合措施(1)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负责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并建立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情况通报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防止工程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发生。(2)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指导,对各类工程方案变更设计提供详细的现场资料。(3)积极参加工程施工方案变更的论证,对每一项施工方案的变更先提出方案报设计单位作为参考。(4)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条件的复合检查,对于与设计资料不符的地质情况要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为完善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资料。(5)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工程管理,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工作。 3、与监理单位的配合措施(1)按照业主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2)开工前,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提供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人员组织、原材料检验报告、混凝土设计成果和测量放线资料,并按照这些方面配合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理工作。 (3)配合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按照监理程序,配合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签证工作,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包括原材料的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的审批工作。(4)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竣工以后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工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5)在工程竣工以后,还要配合监理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检查,对工程在使用期内检查缺陷修理情况,考核工程的施工质量。 (6)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的监督和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开工令审批、制定和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施工工期计划的实现。 4、与交通等地方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措施(1)积极与交通部门联系,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交通管制,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2)与质监、环保、公安、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联系,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争取沿线人们群众的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施工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健康等工作。 5、与相邻标段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1)为保证按计划顺利进行,我方将主动在甲方及监理的协调下做好与地方、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前后工序之间的联系和配合。 (2)测量工作要将测量结果及时通知相邻合同段单位,共同确保测量工作的正确性。 (3)相邻合同段的施工,我方积极与承建单位之间密切协商,统筹考虑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布置及路面标相连的施工顺序,必要时请业主或有关方面协调,减少相互干扰,节约投资,确保施工质量。 (4)在相邻合同段交界处工期安排上与对方协调一致,做到同步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 (5)施工中要互相帮助,相邻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临时工程应达到互相方便,积极为对方提供用水、用电及其他方面的帮助,并提供给路面工程后续单位使用。 (6)处理好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沿线村民之间的关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力所能及为当地村民办好事、办实事,营造良好的施工气氛。 示例二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与协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统或构成整体”,而所谓协调,即协商与调解,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和“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由此可见,组织与协调的作用就是围绕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相邻单位、政府部门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以形成高效的建设团队,共同努力去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过程。从施工项目部的角度,如何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从而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成本控制四大大目标,本工程不进行专业分包,所有分项工程均由我公司自行完成。

工程项目主要承发包模式

工程项目几种管理模式比较 一、工程项目主要承发包模式 1、PMC(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承包 业主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委托给一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即“代建制”。或业主和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组成一体化联合组织共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 2、CMC(施工管理承包)模式——施工项目管理承包 业主委托一家承包商来负责与设计协调,并管理施工。要求在设计尚为结束之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即先进行该部分施工招标,从而使这部分施工提前到项目尚处于设计阶段即开始。 3、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 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发包给一家承建商,作为总承包单位最后向业主交付一个符合动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4、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设计施工联合体进行工程总承包 业主将设计采购和施工等一系列工作发包给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设计施工联合体。 5、CGC(施工总承包)模式——施工项目施工总承包 业主将施工任务集中发包给一家施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建单位。 二、工程项目主要承发包模式的优缺点 1、PMC模式:

优点:可以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人员、技术、管理经验优势,避免设置庞大的机构,解决了工程完成后人员安置难题,可以提高项目净现值。 缺点:项目管理承包商择优性差,合同价较高。 2、CMC模式: 优点:设计、招标、施工三者充分搭接,施工可以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开始,大大缩短了整个项目的建设周期。 缺点:施工总造价很难在工程开始前确定或得到保证。 3、EPC模式: 优点:有利于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缩短工期和投资控制。 缺点:承建商择优性差,业主参与程度低,合同价一般较高。 4、EP+C模式: 优点:实用性较广,合同数量少,选择承建商的择优性较强,可以发挥联合体各家所长。 缺点:联合体内部协调工作量大,业主受约束程度大。 5、CGC模式: 优点: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 缺点:工期一般难于缩短。 三、几种模式的组织结构图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

建筑工程发包制度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

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文)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点)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因施工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损失和实际费用。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析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分析 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深入,当前整个建筑领域处在一个低谷阶段。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在承接施工项目时,往往是饥不择食,采取低价优惠条件中标,却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变更签证,违约索赔(如因甲方拨款不及时、材料供应跟不上、施工图纸有漏空、现场施工环境、地质有变化等)来增加工程造价。虽然施工合同约定的非常清楚,但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特殊商品,仍然受到政策、市场、现场等影响,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现行的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当前政府提倡的一种计价方式;其主要优点是: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就施工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已经确定。施工中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竣工结算仅审核工程数量,清单单价不得调整,能够较好的控制工程造价。 但清单计价也存在一定风险及不足,如清单计价首先要求设计图纸必须齐全,设计内容没有瑕疵,施工中没有变更,建设单位招标发包提前编制工程量清单,而且清单工程量要准确。项目特征描述要清晰,否则因清单错误而造成的潜在风险对建设单位十分不利。 当前除政府投资,公有制控资的项目必须采用清单计价外,其他方式投资的工程很少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而且目前清单计价在实际推行中并不成熟。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出现索赔的案例较多,一

般不宜采用。 二、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固定总价发包方式一般适应于工期短、造价低、结构简单、标准不高的建设工程。其优、缺点较明显,实际施工发包使用较少。优点主要体现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在各种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结算不在调整。缺点主要包括当地基础地质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超出原工程量需作调整;当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材料代换时,结算应予调整价格,当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上涨时(如10%以上)政府会予以干涉,出台一些调价政策,原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材料限价超出部分转嫁到建设单位。但市场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度下降时,建设单位是无权下调固定总价的,因此,固定总价合同对建设单位而言,风险较大。 固定总价合同还存在施工过程管理难问题,如主体施工时钢筋、商砼、水泥等材料,对主体结构质量影响较大,一但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便千方百计降低成本,使用基本合格的材料进行施工,如此一来,一但施工质量稍有问题整体工程便会发生变化,带来潜在质量风险,还会给整个工程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装饰安装阶段更难控制,如瓷砖、石材、门窗、管材、灯具、尤其消防材料等。同样规格型号的材料,因产地、品牌、规格型号的不同,其价格往往会有几倍或十几倍的差价,就目前的设计及施工情况来分析,在施工前将所有的材料规格型号、产地甚至品牌全部界定清楚是不可能的,而且按现在的设计要求,是不允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理解本条,先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什么叫“个人承包经营”?个人承包经营这种形式发轫于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为了解放生产力,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公社和生产队的落后形式就被淘汰了。看过《平凡的世界》的人大概会记得,80年代初包产包干到户之后,作者路遥在书中用旁白感慨:“最使大伙畅快的是,农活忙完,人就自由了,想干啥就能干啥;而不必象生产队那样,一年四季把手脚捆在土地上,一天一天磨洋工,混几个不值钱的工分。”再到后面,为了提高国企活力,逐渐出现了国企把自己的一部分车间、班组、分支机构等业务部门承包给个人,由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个人只要按期提交承包金即可——这就是个人承包经营最初的样子。当然,时代变了,本条的“个人承包经营”也早就不仅仅是指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特殊现象了,从现在的实践中来看,个人承包经营大概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承包下来经营”,即企业将自己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工作业务外包给个人经营,通过承包协议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例如“某酒店老板将自己的酒店外包给张三经营两年,每年向张三收两万块承包金”。第二种是“承揽下来做工”,即企业将自己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工作业务外包给个人,并要求个人完成工作成果后交付,自己则支付支付劳务费作为合同对价——大约就是一种承揽合同,例如“某公司把某层房子的装修外包给某包工头做”。个人承包经营的时候,由于自然人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所以是不能招用劳动者的,如果违法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第二,什么叫“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一般来讲,这种损害应该是一种侵权损害,大概包括两种:一种是人身损害,典型的比如工伤;另一种是财产损害,典型的比如拖欠工资。第三,发包的组织如何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前的建筑工程领域中,存在着大量违法转包、分包的现象。什么是违法分包呢?在正常的情况下,发包方(又称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将工程发给承包方(又称“总包”、施工单位、承建单位)后,承包方就可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 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包括: 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并支付费用); 2.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的书 面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所提供资料不准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返工,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和延误的工期) 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等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资料错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支付,并包含合理利润,但承包人对资料的阅读后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环境保护、安全 文明施工手续、临时停电,用电,道路交通中断的申请批准手续)等。 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的义务: 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2.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

2.工程接收证书未颁发前,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和维护。直到竣工后移交为止 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健性工作分包、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做调查,充分估计风险 进度控制条款: 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应报监理人审批, 由于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由于进度计划的缺陷所带来的任何责任 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日期指的是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 凡属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有权获得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要求工期补偿,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承包人有权获得费用及工期补偿,并支付合理利润

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的案例及其分析

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的案例及其分析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甘肃宕昌至迭部二级公路改建工程被甘肃省交通厅确定为本省第一条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公路项目,该项目由甘肃路桥建设集团与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中标承建。 1.合同结构图 2.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优缺点: (1)承包人可以在项目参与初期将施工方法施工组织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施工图以更加符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2)传统模式的单价合同,造价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容易造成项目最后的实际投资往往会超出概算投资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减少,能更早的确定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

(3)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将已完成的部分施工图设计图纸送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以进行该部分的施工,要等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施工,有利于缩短工期 (4)施工与设计属于同一责任体,消除了可能因设计和施工职能分离而导致的冲突 3. 4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缺点 (1)属于新的管理模式,出现时间较短,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由于机构设置及管理权限等问题不太明确,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管理思路和管理理念存在一定的争议,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管理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2)对承包人来说风险较大,将以往项目发包人的风险全部转移至承包人。 二、CM模式(非代理型) 该项目为一高标准银行办公楼, 总建筑面积约32 000 m2; 主楼高1 8 层, 裙房 5 层, 地下1 层, 框架剪力墙结构; 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 外墙干挂进口 大理石, 少量玻璃幕墙; 室内部分公共部位精装修( 4项目进行了较广泛的设计方案竞赛( 共有7 个方案) , 业主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选定最优方案, 并委托上海一富有经验的大型设计院承担该工程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同时, 业主也委托某工程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 承担该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监理任务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28 8 根, 土方20 0 00 m3, 钢筋混凝土箱式承台基础8 200 m3, 外墙干挂大理石1 3 6 00 02, 玻璃幕墙 1 60 0 m2, 电梯9 台, 多孔砖墙4 50 0 m2. 这些估算的实物工程量是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和制定项目投资规划的基础。由于该项目为启动浦东开发的首期重点项目, 项目进度要求较紧, 整个建设周期必须在 36 个月内完成. 1.合同结构

工程的承发包的模式类型

随着现代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近 几年来,由于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模式在建筑施工行业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施工企业哪能不懂EPC、PMC、DB、DBB、CM、BOT、PPP等模式,下面就给大家分析下各个模式的优缺点。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EPC 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优点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缺点 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2、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 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 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优点 1、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 2、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 3、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4、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 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缺点 1、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2、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 3、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 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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