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

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

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必要教育设施,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将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为建立健全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保障机制,扩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1. 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居住区同步规划。

2.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区项目,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6个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3.城乡专项规划中涉及幼儿园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

4.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幼儿园土地、房屋的,应当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全部用于幼儿园建设。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二、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5.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将配套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立项审批。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相关部门证明属于非营利性幼儿园的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

6.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区,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教育和规划部门要确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期限、投资来源等,明确幼儿园建成后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方式,作为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教育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投资或代建完成后,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将配建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或监督使用。

7. 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应与居住区项目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违反规划在配建幼儿园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幼儿园配套建设。

三、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8.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新建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

9.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10.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确保建设质量。

11.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幼儿园,使用无污染环保型材料,园舍、设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消防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成移交时幼儿园门窗、水电暖等齐全到位,内外墙完成简装修,达到使用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划主管部门

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3.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同时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14.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未载明建设投资来源的幼儿园,由政府负责建设,并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15. 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幼儿园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16. 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配套幼儿园免缴物业管理费。有关换证费用由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服务

17.规划建设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向本居住区提供普惠性服务,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18.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

指导价收费。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19.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20. 配套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的,政府可通过派驻公办教师支教、购买学位、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21. 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同等类别普惠性幼儿园标准招收规划范围内的小区业主子女。

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22. 2016年,各市要制定本地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举办、管理、使用、收费、回收、补建等做出具体规定,对没有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建未建、建后闲置、挪作他用的居住区进行彻底清查,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

23.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于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收回。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

日。

钟子期听懂了俞伯牙的琴音——“巍巍乎若高山,荡荡乎若流水”,俞伯牙视其为知音。钟子期死后,面对江边一抔黄土,俞伯牙发出“此曲终兮不复弹,三尺瑶琴为君死”的感慨,摔琴而去,从此,高山流水,知音难觅。

红楼里,宝钗与黛玉皆爱宝玉,宝钗看重功名,常拿一些伦理纲常来压制他的不羁与顽劣,黛玉却从未提及这些,因她懂得他的心性,她说“ 你既为我之知己,自然我亦是你之知己”,造化弄人,木石前缘虽是虚空一场,却怀金悼玉,梦萦千古,今日读来依然荡气回肠!

不是所有的相遇都可以相知,不是所有的相知都可以永恒。生命里,我们只愿结交那些心性相宜的人,统一的语言,相同的志趣,将彼此的心灵拉近,一份懂得,不言不语,却在默契里滋生。

懂得,是两颗心的对望,潜生一种心灵感应,不发一言,便可知会。一声懂得,没有千言万语,却可以令人眸中含泪,心中蕴暖。

这世间太多人情薄凉,你是否觉得,有一个真正懂你的人,是一种幸福与慰藉呢?茫茫人海,你不孤单,有人愿与你同运命,共风雨,如此,多好!

风懂云的情怀,它,轻轻的吹送,云姿更加漫妙;雪懂梅的寒傲,它,悄悄的绽放,梅骨愈加清奇;泉懂山的伟岸,它,静静的流淌,山林更为葱茂;雨懂花的心思,它,无声的洒落,花香尤为清绝……

杏花疏影小楼边,一腔笛韵委婉悠扬;山亭古寺四月间,深涧桃花兀自娇娆;暗香疏影黄昏后,东篱素菊暗香盈袖;柴门冬雪夜归人,红泥火炉绿蚁新醅……若懂得,景与物,也相宜。

彷徨失意时,一句懂得,是严冬的一场花开春暖,茫然无助时,一句懂得,是酷暑的一阵清凉细雨,心与心的贴近,皆因一个“懂得”而欣慰,美好。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1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3.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山东省幼儿园建设标准[详]

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 二、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 三、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 . ... .

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 . ... .

附件:1.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2.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 3.省城市幼儿园科学发现室配备基本标准 4.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5.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 6.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 ... .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1.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 . ... .

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6篇

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6篇Model text of kindergarten characteristic construction p lanning scheme 编订:JinTai College

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6篇 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针对幼儿园里工作的制定工作计划。本教案根据幼儿园工作计划的要求,将教学诸要素有序安排,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案的设想和计划。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一) 2、篇章2: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二) 3、篇章3: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三) 4、篇章4:20xx幼儿园特色建构工作计划(一)文档 5、篇章5:20xx幼儿园特色建构工作计划(二)文档 6、篇章6:20xx幼儿园特色建构工作计划(三)文档 为进一步加快幼儿园特色办学步伐,打造优质的师资团队,用更多的爱心把孩子们呵护好、培育好,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幸福的童年。下面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希望你们能喜欢! 篇章1: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范文(一)

礼仪教育,是幼儿园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幼儿 园中加强文明礼仪教育,不仅是塑造幼儿健全人格、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奠基人生最佳开端的工作,更是提高全民族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了推进和创新幼儿园的德育工作,提高幼儿的文明礼仪素养,为幼儿终生发展奠定良好的礼仪行为品质,形成一个从善、从真、从美的良好礼仪氛围。经研究,我园广泛开展幼儿礼仪教育实践活动,打造高霞幼儿园新的办园特色。特提出如下实施规划。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八 个为荣、八个为耻”、科学发展观为言行准绳,力求通过生活礼仪、交往礼仪、行为礼仪的教育实践活动,丰富幼儿园的德育教育内容,增强幼儿德育教育的实效性,不断培养幼儿的文明习惯,大力提高幼儿的文明礼仪素养,努力营造崇尚文明、讲究礼仪的校园氛围,扎实推进校园文明建设,加快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 1、以幼儿礼仪教育为突破口,重在养成,促进内化,培 养幼儿乐意与人交往,礼貌、大方,对人友好,全面提高幼儿的文明礼仪素养,为幼儿良好品格的形成奠定坚实的基础; 2、教育幼儿学会共处、学会做人、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做到“日常行为讲规范、人际交往讲礼仪,社会活

02-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10.28修改)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十月

1 总则 1.0.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0.2 适用范围 本要点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0.3 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1.0.4 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需求导向、解决基本,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文化传承、绿色发展,便于普及、易于实施的原则,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0.5 规划期限和审批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其中近期规划为3―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0.6 解释权 本要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基础调研 2.1调查阶段 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通过文献调研、现场踏勘、村民访谈等方法,充分掌握村域范围内自然资源、历史人文、产业发展、村庄用地、各类设施及发展诉求等资料,具体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 2.1.1 调查准备。在现状调查之前,应收集村庄1/500地形图、基本情况说明、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并设计好调查问卷。 2.1.2 初步调查。进行现场踏勘和村民访谈。现场踏勘着重调查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类型、建筑状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村民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有关情况和发展诉求。 2.1.3 深入调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2.1.4 补充调查。在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后,结合相

幼儿园五年发展规划

幼儿园五年发展规划 “十二五”已经到来,教育局三园将在在教育局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园,不断优化师资队伍、深化课程改革、精化办园条件,不断探索创新。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新《纲要》;以幼儿园两个法规为准绳,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探索办园特色,提高办学效益,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努力把幼儿园建设成“管理优化,教育优质,师资优秀,环境优美,服务优异”的特色幼儿园,使幼儿园真正成为幼儿的乐园。 一、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xx市xx区教育局第三幼儿园创建于1992年4月,位于xx区六一路六号,是xx区教育局直属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占地面积2570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平方米。目前有小中大6个班级,180名幼儿。幼儿园共有教职工36名,专任教师12人,2人为研究生学历,学前教育本科学历达100%,学历达标居全市领先地位,市区级骨干5名。幼儿园自筹资金不断进行环境改造和硬件建设,这些项目的改建使幼儿园安全、卫生更加达标,环境更加优美,特色更加凸显。(二)、发展优势 1.历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幼儿园先后荣获辽宁省先进集体、辽宁省活动区教育优秀园所、辽宁省幼儿园园本文化建设暨环境创设评优活动二等奖。荣获xx市科研先进集体、xx市贯彻《纲要》先进集体、xx市交通安全幼儿园、xx市绿色幼儿园、xx市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誉度A级单位。xx区公信幼儿园、xx区学前教育系统先进集体、xx区“十一五”教育科研工作先进单位、教师教育

先进单位、自制玩教具评选优秀组织奖、教育系统宣传报道工作优秀单位、区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示范单位、区“三育人”先进集体、区妇女工作先进集体等殊荣。参与了九五、十五、十一五国家、省、市、区级课题研究,国家级立项课题获全国优秀奖,语言课题荣获辽宁省“十五”教育规划优秀科研课题三等奖。连续两届代表xx区迎接省继续教育的验收、迎接市人大领导、市督学、市教育局安全组的检查指导。幼儿绘画、舞蹈、足球在市区比赛中荣获多项一、二、三等奖。幼儿园的各项活动在xx晚报、半岛晨报、xx市教育网、教育局网及区信息网报道百余次2.引领作用的发挥幼儿园是为数不多的省级示范幼儿园,在全区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卫生保健的各项工作中起引领作用。多此作为省市区现场接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观摩、学习;幼儿园的环境创设经验在市级交流,科研经验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交流;接待华东师大李季湄教授的现场观摩指导(全市只有三家),在xx区学前教育的发展上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3.行政管理工作园内有一支团结向上、乐于奉献、有较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领导班子和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教师队伍及团结有力的后勤工作人员,为顺利完成幼儿园各项工作提供了保证。初步完善了幼儿园各岗位职责,建立了较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和工作考核制,为幼儿园正常运作提供了保障。 4.教师队伍的建设幼儿园教师队伍充满活力与潜力,师资队伍结构逐步趋向专业化,教师专业水平与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明显提升。教师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教育行为不断优化、初步构建了一支结构较为合理、师德优良、具有现代教育思想、较强教育教学能力、示范能力与创新意识师资队伍。

幼儿园规划方案

2017年度长岭完小附属幼儿园规划方案 一、特色园所的涵义与特征 所谓特色园所就是以其独特性、先进性、科学性、稳定性等区别于其它幼儿园并取得显著成绩,为社会和其它园所认可的幼儿园。“特色幼儿园”是一所幼儿园的特殊性或个性在办学过程中的体现,它表现于教育思想、培养目标、师资建设、教学风格、教学管理等方面。特色幼儿园的独特性是指幼儿园在具有一般幼儿园共性的基础上,又有着与众不同的个性,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这是特色幼儿园的主要特征;先进性是指幼儿园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幼儿园某项工作或幼儿某一方面的素质优于其它幼儿园,某一方面的研究也属于领先地位;科学性是指幼儿园办学符合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和教育实际,顺应社会和教育发展趋势,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经验,有推广价值;稳定性是指办学的个性和成果能长期地显示、保持和发展,经受得住时间的检验,成为幼儿园的传统,具有较深的社会影响,它标志着教育个性的定型和成熟。 二、如何创建特色幼儿园 1、园长要有独特的办学思想。园长是幼儿园管理的决策者和组织者。要创建特色幼儿园,关键是园长的办学思想要有特色。一个幼儿园的办学特色,实际上是园长办学思想个性化的表现。园长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利用幼儿园的优势,发展自己的独特见解形成自己的教育信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办学特色。可以说没有特色的园长,很难办出有特色的幼儿园。因此,园长要能根据自己幼儿园的实际、特点大胆地提出自己的办学主张,找到办学的优势和突破口,从而扬长避短,创造出幼儿园的特色。 2.要根据本园实际选准“突破口”,确立特色目标,并落实于办学实践。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幼儿园与幼儿园之间在师资、办学条件、生源等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办学特色的确立,要结合本园实际选准“突破口”。如在创建特色幼儿园过程中将本园的培养目标确立为“综合素质加特长”,并将培养目标具体分解为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负责、学会关心、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交际、学会管理等10个方面。确立特色目标后,要对发展战略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目标。确立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第一步为基础建设阶段,重在规范办学的管理,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人力和物

幼儿园中长期发展规划

幼儿园中长期发展规划 一、发展规划: (一)长远发展规划 2016-2019年 1、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达一级水平。 2、培养出2名教学能手,1名学科带头人。 3、完成幼儿园整体文化环境创设,达到生态和艺术统整。 4、培养一支具有创新、奉献、进取意识的教工团队,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扩大社会美誉度。 5、基本完成我园探索操作性和双语教学特色。 (二)近期发展规划 1、在继续完善办园条件的同时狠抓软件建设,磨练内功,不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学声誉。 2、2016——2017年幼儿园办园水平达二级。 (三)年度目标要求: 1、加强目标与制度管理,园务管理有序化。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发展平衡化。 3、扎实推进课程改革,一日活动整合化。 4、着力建设平安校园,安全工作细致化。 5、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我园的持续发展。 二、操作策略与措施: (一)教师队伍建设措施:

1.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培养教师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献身教育事业。 2.建立师资队伍建设基金,用于教师人才引进以及教研、奖励等开支。 3.加强教师队伍结构的调整。努力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 4.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研工作。教研骨干教师主持或参与教研活动,在园级或片级上好公开示范课,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 5.建立教师考核和表彰制度。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学督导制,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使教师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设立先进个人奖、优秀教师奖、优秀活动奖、对在教学、教研及教书育人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 6.加大幼儿园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在完善全员聘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择优聘用,优劳优酬”的原则,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政策,建立起切合幼儿园实际、促进幼儿园发展的全新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 7.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逐年提高教师待遇。领导要关心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进一步优化教学、科研环境,帮助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行政后勤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教学第一线服务,努力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政策留人,待遇留人”。 8.加强园本培训力度: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的业务培训,拓宽教师视野,外出培训教师回园后再做园本培训。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十项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定的10项制度 (一)门卫制度; (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七)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校用车管理制度; (九)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 (十)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门卫制度 一、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一律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联系学校与子女等有关的事情需经学校同意后方能进入校园。 二、非放学时间家长需领子女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送至校门口,交待门卫后方可,非家长领学生出校门,必须由班主任确认,并报行政值周的领导同意后方可。 三、外来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本单位(或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按规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五、上班时间,大门上锁,师生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确需要出校办事者,需经学校同意方能外出校园。 六、接待来访人员,先问清事因,然后与被访人员或有关人员联系。经同意的,办理登记手续,留下有效证件,方可进入学校。 七、上学期间,不允许学生离开校园。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校园的,必须有教师或家长陪伴,同时收好学生请假条,并作好情况登记,不允许学生独自离校。 八、携带学校的公用物品出校门的,应有学校有关领导陪同,搬运私人大件物品的,应有主人随行或得到主人允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进出校园的人员及值班室周围的情况。 十、保持值班室内外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爱护值班室内外的设施、设备,发现问题或故障,应及时保修,不得影响工作。 校内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内安全检查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检查一次,不得漏检。 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 三.检查项目:

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

幼儿园特色建设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幼儿园特色办学步伐,打造优质的师资团队,用更多的爱心把孩子们呵护好、培育好,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幸福的童年。形成幼儿园鲜明的办学个性和办学风格,建成特色学校,特研究制定学校特色学校建设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1、总目标:在“童年的快乐,一生的幸福”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播撒幸福的种子,收获多彩的人生”这一主题文化为战略载体,实现“自由和创造、充实和满足、挑战和追求”的快乐教育,构建孩子幸福童年的特色学校发展目标。 2、主要任务: (1)探索“四园”的办学目标。即:“体验成功的自信园,合作实践的创造园,自主学习的快乐园,陶冶身心的健康园。” (2)探索“六独特”的办学策略 ①实践幼儿园独特的管理文化。 确定了以“关怀幸福童年”为核心的管理理念,把“孩子快乐吗?孩子参与了吗?孩子收获了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评价的根本标准。建立“种子文化(种子文化:一名忠诚的教师,就是一个幸福的符号,就是一粒幸福的种子。)”的管理格局,优化管理机制,发挥层级管理优势,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让爱与责任同行,成为每个涵西幼人无声的诺言。 ②形成幼儿园独特的环境文化。确立“环境课程”的理念,彰显我园园所文化,使环境成为一个培育精神的世界,让环境成为孩子动手启蒙的策源地、孩子快乐创造的小天地、孩子开启智慧的探索地、孩子和谐发展的引领地。 ③塑造幼儿园独特的教师文化。确立“双赢(双赢的价值取向:教师与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教师文化理念,关注教师职业教育生涯的规划,帮助其有组织的进行职业生涯的开发,体验成功,感受集体的归属感,享受教育人生。 ④培育幼儿园独特的幼儿文化。秉承“种子文化”精髓,每颗种子都将成长为大树,一颗种子将孕育一片森林。让每个孩子都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在规划区内确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对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职能,应当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行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设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和科技进步工作的需要,设立年度城乡规划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和都市圈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其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其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对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建设以及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要求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上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第十八条鼓励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编制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物探、水资源、水文、环保、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承载条件和防灾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编制、修改城乡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动态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集中紧凑,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三条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等,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用以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而未审议,或者经审议未获通过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或者批准。 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二十七条在实行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涉及跨市、县行政区划范围的规划审批、许可,相邻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 在市、县行政区界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进行下列项目建设,应当征求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一)必须相互衔接或者可以共建共享的各类基础设施;(二)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环境、景观、历史文化遗存或者交通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可能对相邻地区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道路、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设施、消防通道、绿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防汛通道、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能源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微波通道、管道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在项目用地的地上或者地下分别作出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地下空间或者进行人防设施建设的,可以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下综合管沟,并逐步建立地下空间、地下管线动态监测系统。 第三十一条各类区域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二)审批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用地区位图、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的设立,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不得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 选址意见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原土地性质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再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附图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出具规划条件一年内土地未出让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影响拟出让地块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及时告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七条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对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收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附规划用地红线图等图件。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城市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时可不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

幼儿园规划方案

幼儿园规划方案 一、特色园所的涵义与特征所谓特色园所就是以其独特性、先进性、科学性、稳定性等区别于其它幼儿园并取得显著成绩,为社会和其它园所认可的幼儿园。“特色幼儿园”是一所幼儿园的特殊性或个性在办学过程中的体现,它表现于教育思想、培养目标、师资建设、教学风格、教学管理等方面。特色幼儿园的独特性是指幼儿园在具有一般幼儿园共性的基础上,又有着与众不同的个性,即:“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这是特色幼儿园的主要特征;先进性是指幼儿园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幼儿园某项工作或幼儿某一方面的素质优于其它幼儿园,某一方面的研究也属于领先地位;科学性是指幼儿园办学符合教育方针、教育规律和教育实际,顺应社会和教育发展趋势,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办学思想和办学经验,有推广价值;稳定性是指办学的个性和成果能长期地显示、保持和发展,经受得住时间的检验,成为幼儿园的传统,具有较深的社会影响,它标志着教育个性的定型和成熟。 二、如何创建特色幼儿园 1、园长要有独特的办学思想。园长是幼儿园管理的决策者和组织者。要创建特色幼儿园,关键是园长的办学思想要有特色。一个幼儿园的办学特色,实际上是园长办学思想个性化的表现。园长要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利用幼儿园的优势,发展自己的独特

见解形成自己的教育信念,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办学特色。可以说没有特色的园长,很难办出有特色的幼儿园。因此,园长要能根据自己幼儿园的实际、特点大胆地提出自己的办学主张,找到办学的优势和突破口,从而扬长避短,创造出幼儿园的特色。 2、要根据本园实际选准“突破口”,确立特色目标,并落实于办学实践。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幼儿园与幼儿园之间在师资、办学条件、生源等方面千差万别。因此,办学特色的确立,要结合本园实际选准“突破口”。如在创建特色幼儿园过程中将本园的培养目标确立为“综合素质加特长”,并将培养目标具体分解为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负责、学会关心、学会学习、学会思考、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交际、学会管理等10个方面。确立特色目标后,要对发展战略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阶段目标。确立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第一步为基础建设阶段,重在规范办学的管理,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人力和物质基础; 第二步为特色幼儿园建设的初级阶段,以创建特色项目为目标,充分发挥自己一二个优势项目,并把特色项目化为对全园多数幼儿的素质要求; 第三步创建高层次特色幼儿园,达到办学有多方面的特色且形成独特风格,全体幼儿各有特长,并且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在幼儿园特色建设的发展战略制定后,要围绕特色目标优化幼儿园教育资源配置和内部管理。一方面要将幼儿园的人、财、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山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六月

前言 本导则主要为指导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而制定。 根据建设部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由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和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本导则。 本导则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贯彻国家有关村庄建设规划的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对山东省内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省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本导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山东省建设厅村镇处。

目录 1、总则 (1) 1.1 规划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规划依据 (1) 1.4 规划原则 (1) 1.5 规划任务 (2) 1.6 规划编制与审批 (2) 1.7 规划期限 (2) 2、村庄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1 村庄用地分类 (3) 2.2 宅基地标准 (3) 2.3 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2.4、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3) 3、村庄分类 (3) 3.1 村庄规划分类 (4) 3.2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 (4) 3.3 新建型村庄规划 (5) 3.4 村庄撤并 (5) 4、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5) 4.1 村庄建设用地选择 (5) 4.2 规划布局原则 (6) 4.3 规划布局类型 (6) 5、住宅 (6) 5.1 住宅建设标准 (6) 5.2 住宅设计原则 (7) 5.3 住宅平面设计 (7) 5.4 住宅立面设计 (7) 6、公共设施 (7) 6.1 公共设施分类 (7) 6.2 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 (8) 6.3 公共设施的布局 (8) 6.4 公共设施的配置标准 (8) 7、生产建筑 (9) 7.1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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