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

九号)

【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时间】2015-07-17【生效时间】2015-10-01【关键词】取水用水管理,资源管理,节能降耗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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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九号)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类指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降耗的要求,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制订,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并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08.2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

大道桥梁工程安装监理实施细则 推荐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模板安全实施细则监理方案

黄山市高铁新区站前大道霞塘桥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5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 1.6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级政府安全生产法规; 1.7安全监理委托合同; 1.8其他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与标准等; 1.9本工程监理规划; 1.10本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 2编制说明 2.1根据监理规划和对本工程安全监理技术和管理要求编制本安全监理细则; 2.2在监理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与本细则有矛盾以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为准。 2.3按本安全监理细则和各专业监理实施中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 3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黄山市高铁新区站前大道霞塘桥工程 3.2本工程位于黄山市高铁新区 3.3本工程特点 3.3.1工期紧,合同总工期为5个月。 3.3.2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3.3.3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 3.3.4使用机械设备有挖掘机、压路机、平地机、装载机、推土机、自卸车等。

4工程安全监理内容 4.1安全设施监理—对安全用品、机械设备、设施落实进场报审和验收复核工作。 4.2安全技术监理—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并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进行监控 4.3安全验收—对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计划与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 4.4安全咨询—对典型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4.5安全资格、资质审查—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6安全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组织、参加施工现场的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4.7安全巡视、旁站—安全监理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 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4.8安全报告—对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而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每月向安全监督部门报送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4.9安全教育—对进入工程的监理人员由总监或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防止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把水资源管理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保障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工业产值取水量的计算以《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值取水定额》(DB37/1639-2010)标准为基础,控制在立方米/吨之内,同时矿井水复用率实现85%、生活污水复用率实现70%、矿井选煤取水量立方米/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各项节水指标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 (四)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深化废水处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矿井水、生活污水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各工艺用水的实际要求,充分做好矿井水深化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废水的资源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业新取水量,减少废水排放。 二、部门分工 (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公益活动,负责节水先进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揭发披露浪费水资源现象。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员树立科学发展观、节约用水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通过专家现场授课、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载体,全方位、多层面、不间断强化对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的宣贯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激发全员参与生态文明矿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企业管理部门计量中心负责按照测量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监督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配备情况,做好计量器具的建帐、检验、校准等工作,为监督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2017812429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遵循国家保护、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行业协会在制定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则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不得作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根据1997.12.25省政府令第99号,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 号修订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包括市、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各地、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四条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对计划用水户实行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实际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指标的,按节约水费的10%至30%奖励节约用水户。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用水50%以下的(不含50%),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1--2倍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3--5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8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九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外,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井,并限期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新建房屋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并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洁具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对漏水严重的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安装。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窗体顶端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一、选择题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安全生产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称为()。 A、危险源 B、危险化学品 C、危险物品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岗前培训 C、集中培训 D、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A、实施 B、组织

6.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部门 B、安监部门 C、政府部门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8.《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 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工作场所 B、劳动者生活场所 C、用人单位范围内 10.《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A、赔偿 B、补偿 C、其他 1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护职责。 第五条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经营水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占、损坏水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控告和检举。 对保护水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七条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受益和保护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国有水工程, 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在生产过程中,一切都应该以安全为首要原则。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

节约用水条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扎实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活动,大力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全镇安全生产管理上层次、上水平,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总的目标: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安全生产各项目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指标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01X年第三季度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抓好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监管工作 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全面深化监管工作。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实行专项督查,着重抓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三合一”企业、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监管;要在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健全和落实重大隐患告示、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要对食品安全四员进行四次专门培训,让食品安全四员能开展工作,会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人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行家里手。从201X年7月1日起,食品安全四员必须开始履职工作,要及时上报并监管好农村家庭举办的规模超过五桌的婚丧嫁娶、升学、参军等等宴席,摸清并上报并监管好各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计、上报并监管好农村宴席从业人员。(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村委会) 道路交通监管方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打击四不像载货汽车、非法校车和拖拉机等非客货运车辆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严肃查处乱停放、无证驾驶、违章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继续开展危险路段和危桥的排查和治理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公路站)。 消防火灾监管方面:要深刻汲取今年全国各地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消防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重点对建筑设施完好情况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重点岗位人员值班,人员培训上岗以及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强化隐患整改力度,确保整治到位(责任单位: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危险化学品监管方面: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每年三月为全市节约用水宣传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约用水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九条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下列形式,履行指导、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公告第2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2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

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立的建制镇。 上述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者以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规划设计部门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将节约用水纳入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努力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现有水资源,积极养蓄地下水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不同层次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城市节约用水的主管机关,由市公用局组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指导。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安徽省安全生产考试试题一 一、选择题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下的罚款。 A、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2. 《安全生产法》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称为()。 A、危险源 B、危险化学品 C、危险物品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A、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B、岗前培训 C、集中培训 D、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 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人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A、实施 B、组织

C、监督 D、检查 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建设部门 B、安监部门 C、政府部门 7.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 )规定。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8.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运输、使用 C、生产、经营、储存 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工作场所 B、劳动者生活场所 C、用人单位范围内 1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A、赔偿 B、补偿 C、其他

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国家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节约用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六条(节约用水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总体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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