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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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概述

根据集团总部关于2009年4月2日粤珠投(2009)114号文件的精神,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必须承担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以及总承包三方面的工作职能,尤其是在现场的工程生产管理中应以工程监理的职责为主。为此根据这一特点和重大人员架构的变革,给安全生产的管理、控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表现在缺少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现有监理人员大部分以前都是从事建设方(甲方)工作的对安全监理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的各方面的安全规程、规范了解掌握甚少,为此对安全各专项方案的审核及现场安全隐患的检查水平能力均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和压力。为此根据这一特点,北京地区工程中心领导决定再次对北京各项目监理部的人员开展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章培训的主要内容(见附表)

第三章加强法律法规的意识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特点与交通、矿山工厂等行业有着不同的特性,但建筑行业的每年所发生的事故仅次于交通、矿山行业。引发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生产的单一性,类型的多样性,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劳动力人员的流动性,都决定了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难以避免。工作环境的

多变状态,容易引发事故的发生,另外建筑施工露天作业,高空作业多,手工劳动和繁重的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的素质又相对较低,这些都是会增加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为此,我们国家政府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国家财产不受到损失,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特别是这十几年的我国政府不断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如: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建筑法”,同年3月14日第八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建筑法中第五章第44条、45条中明确提出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应进行的义务。第44条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45条指出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我国的刑法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五次会议,通过并进行了重新的修订,将安全生产事故列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渎职罪。特别是在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中提到:134条中说工厂、矿山、林业、建筑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35条中指出工厂、

矿山、林业、建筑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国家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学一学北京市的一些我们需要掌握了解的相关法规。首先我们监理人员要了解和掌握的什么叫特种作业?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环境设施带有一定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那什么又是特种作业人员呢?在我们本行业中长出现的有以下几类:

特种作业人员: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分两种:

建筑架子工分(P、F)两种,P是指普通脚手架;F是指附着升降脚手架

3、建筑起重机类别分七类: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S)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W)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W)

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以上这些人员工种的资格证书必须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其它工种还有一些,在这里没有提到,如焊接工、内驾工(是指厂区内部驾驶的车辆,如铲车、挖掘机等),这些工种的证件可由安监局等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颁发。

以上所出现的这些特种作业人员,如何去管理,北京市政府早在1989年12月21日颁发了41号令,1997年12月31日12号令修订文件,近两年2008年建质75号文,同年北京市建委也发布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由此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在我们这个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第四章安全监理规程主要意义

北京DB11/382-2006是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此规程是安全监理人员执行的唯一的监理法规性文件之一。同时也是北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为促进本市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标准化发展,指导和督促工程安全监理责任的落实,对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监理人员的职责

一、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

1、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8、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9、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报告;

1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监理会议;

11、起草并经总监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

12、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当前在我们各项目,对安全监理工作重视程度是不够的,在本规程4.2.4条款中说,本专业工程师要对本专业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检查本专业施工中的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的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发出监理指令,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参加本专业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并在相应的表格上签署意见。

第六章施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一、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安全事故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已有专家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第七章施工过程阶段的安全监理

“安全检查”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项目监理部在编制的安全监理方案中,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部位,除每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的安全专项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根据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监理人员要及时下达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共分四个层次。

1、口头指令是当时能够及时制止、纠正的一些安全隐患的,如现场吸烟、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现象,可采用口头指令予以制止,记入监理日记即可,我们公司曾要求我们口头指令应填写口头指令确认单,无论哪种形式我个人觉得都可以。

2、工作联系单应使用AQ-B2-7(地标),考虑到现场的一些具体情况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理指令,又考虑到监理通知相对比较繁琐,是必须有回复的,才增加了下发监理工作联系单这一层次的指令。

3、监理通知单AQ-B2-8如发现现场有危险性较大的事故

隐患,需要一定的整改时间的,必须下发监理通知,限期落实整改,并按要求及时给予回复。

4、工程暂停令AQ-B2-9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场局部作业安全防护设施长期得不到解决,接到各项指令逾期不整改落实的可给予下达局部停工的指令。另一种是现场全面停工,需要现场全面停工整改的,由总监签署意见,报告建设方(甲方),同时上报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建委)。

第八章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的基本理论

知识

安全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标准等,是指导安全操作过程中的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强制性条文,是安全检查、验收,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依据,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发以来,大规模的开展了基本建设,对新形势下的建设工程,新的技术、工艺,高大建筑的不断出现,国家的一些法规性文件不断出台,特别是自80年代初以前的一些规程、规范、标准等,逐渐随着形势的发展,慢慢废止。新的规范、规程、标准也在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由此看来我国对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是放在第一位的,我们有句口号叫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必须生产,生产为了安全,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等。

. 为此在新的形势下,要求我们从事建筑施工的各层人员,

必须了解掌握熟悉这些法规性文件,特别是我们建筑行业的各层级的管理人员,以及各级的领导。就拿我们监理人员来说,各项规范、规程、规定、标准等必须要熟知的,最简单一点说,如果我们不了解、不熟悉的话,施工单位所报审的各项安全专项方案、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等是否符合要求规定,你无法给予审核、审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你无法辨识确认,会影响监理部整体的名誉以及个人的威信。为此,我们本着对企业、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审核各项安全专项方案时,必须严肃报审、审批程序。

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一些常用常见又感觉到较为生熟的一些基本安全知识,在这里和大家共同再重新学一学。

一、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是在我们这个行业当中,在施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保障,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之一。

脚手架的种类十分之多,有单、双排落地式脚手架,有各种悬挑式脚手架,有工具式脚手架(外挂式脚手架、吊篮架、附着式脚手架)等,种类非常多。那么种类不同的脚手架,就有着不同的相应的规范标准,而且这些规范标准一直在随着现场的实践、检验及实施,仍然在修改着规范标准,所以要求我们每一位监理人员,特别是我们的总监、总代要及时的了解、熟悉掌握新的规范、规程标准,否则我们对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的审批认定,对现场安全隐患检查的能力、水平不能及时正

确地进行辨识,怎么面对施工单位开展工作,又怎么能树立自己和项目监理部的威信呢?

当前我们北京所适用都有哪些规范标准呢?

1、部标JGJ130-2001钢管落地式脚手架;

2、北京市地标京建施字(2003)1号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3、2008年补充修订北京市地标DB11/T583-2008关于

钢管脚手架的安全技术规程;

首先我们对钢管脚手架材料的规格、材质有个认定:

1、外直径为48-51mm,壁厚为3-3.5mm。

2、钢管长度一般为2米-2.2米(小横杆),其它材料是立杆、水平杆(大横杆)、剪刀撑,这些材料的长度为6米-6.5米的直缝焊接钢管。钢管以及扣件进场前要向监理方提供产品厂家的资质,产品合格证,进场后应对钢管扣件进行复试,检验。抽样检验方法为:1、钢管每750根为一组,取一根1米长的钢管;2、扣件1200-1万个为一组,十字抽40个,旋转抽20个,接头抽20个。

以上材料经复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将检测报告上报监理部进行备案。

钢管落地式脚手架的高度有以下几个层次:高度在24米(20米)以上及以下,高度在30米以上及以下,高度在40米以上及以下,高度在50米以上及以下,这些数字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1、24米(20米)以上高度称高层脚手架,以下称多层脚手架,24米以上的脚手架在专项方案中必须要采取卸荷措施,卸荷措施分为撑、挑、吊三种,用这些方法将脚手架的部分荷载卸到结构上一部分,不能让立杆及地基完全受力。

2、30米以下的脚手架的立杆基础,除了地基应夯实,还必须纵向铺垫通脚手板,使架体受力均匀。30米以上的脚手架,地基基础除了铺垫通脚手板外,还应在立杆根部加设金属底托。

3、40米以上高度的脚手架,对立杆又有什么单独的要求呢?

我们大家经常可以看到有很多的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的立杆采用的是双立杆,那什么情况下设双立杆,双立杆又如何设置呢?

首先说高度小于等于40米的脚手架,h=1.6m时,可以不设双立杆,但根据施工企业所编制的方案和施工企业的单独要求,增设双立杆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脚手架的高度在40米以上时,必须设双立杆,当步距在1.8m时,双立杆的高度不小于18米,步距在1.7米时,双立杆的高度不小于12米。

4、50米以上和以下的脚手架在JGJ130-2001的规范中,以及DB11/T583-2008的规程中说,50米以下的脚手架只需对地基基础进行土壤地耐力的计算外,其它杆件不再重新计算。50米以上脚手架需全部对架体重新计算,并将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5、扫地杆:在设置立杆时要注意到一个细节,立杆根部必

须设置高度20cm的扫地杆。搭设方法为,纵向扫地杆(大横杆)应设在立杆的内侧,高度为20cm,横向扫地杆(小横杆)应设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每根立杆下方均应设置横向扫地杆。

6、立杆要求:立杆在设置时应一长一短设置,长杆比短杆的长度应不小于50cm,但在北京市地标DB11/T583-2008,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中4.3.2中提到,脚手架立杆底部受自由高度的光滑面的约束,加立杆底部应力最大,极易失稳,故强调对扫地杆的要求。对立杆的要求采取对接做法,是为了保证受力属于轴力状态,由于底部通常为立面防护部分,受力很小,又考虑到节约材料,所以允许采用搭接做法。

7、大横杆同样要求杆件在接长时,也可以采取搭接做法,但在对接时,垂直的断面的接头也要均匀错开。

8、剪刀撑,在JGJ130-2008中要求,剪刀撑的杆件接长时,宜采用搭接做法,并没有说必须采取搭接,有些人和部门对这句话没有真正理解,“宜”的名词解释是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的,但在北京市地标DB11/T583-2008中明确了做法,剪刀撑的做法搭接和错接均可以。

9、连墙件(拉接点)在JGJ130-2001中指出,高度在24米以下的脚手架宜采用软、柔性材料,是直径4mm的双股铅丝,或不小于6mm的钢筋与架体拉接。但相应的要做回顶。高度在24米以上的架体连墙件,必须采用可靠的刚性拉接。但在北京市地标DB11/T583-2008中,以及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

标准中明确指出,架体高度在6米以下的脚手架可以采用外抛撑的做法,高度超过6米的必须采用刚性拉接,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6米,垂直距离不大于4米。

10、脚手架作业层,要求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铺平、铺严,板头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探头板、飞跳板,作业层距结构外墙不得大于10cm,作业层的外排立杆的内侧必须满挂目安全网,绑扎安全网的材料,应使用不小于18#的铅丝或尼龙绳,作业层下净空3米应兜设水平安全网。作业外排立杆处应设18cm高的挡脚板,及两道护栏。

11、脚手架最高一步,应高出平屋顶女儿墙1米,高出坡屋面檐口1.5米。

二、悬挑式钢管脚手架

悬挑式脚手架基本分为三种:三角形桁架式、钢管悬挑式、工字钢悬挑式。当在结构基础施工时,由于不能及时回填土,不能搭设落地式脚手架,故采取各种形式的悬挑式脚手架。

当前通常都采用工字钢悬挑式脚手架,钢管悬挑式脚手架在社会上也有,但不多见,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更不多见。

在这里我只简单叙述一下钢管悬挑式脚手架。

主要要求:钢管悬挑式脚手架搭设高度有要求,单层悬挑架体高度不得超过5.4米,双层悬挑架体高度不得超过7.2米,详细做法和具体要求,请参照DB11/T583-2008的钢管悬挑架5.3.12-1和5.3.12-2的要求做法。(讲课时用画图表示)

工字钢悬挑架主要特点,架体的构造要求,防护要求是与落地式脚手架相同的,主要不同的是架体根部的立杆是坐落在悬挑的工字钢的钢梁上,为此对悬挑梁以及其它措施都是非常严格要求的。

工字钢梁的选用与安装,工字钢型号的大小是取决钢梁悬挑出去的长度。挑的越长,工字钢的型号就越大。

工字钢钢梁型号的选用

搭设要求:

1、悬挑梁和预埋环的位置是根据施工方案来定位,墙体的预留洞及钢筋预埋环的位置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2、悬挑梁的长度应取悬挑长度的2.5倍,悬挑支撑点不

放在外伸的阳台和悬挑板上,但有加固措施的除外,悬挑端应按挑梁长度起拱0.5%-1%。

3、钢梁的末端应不少于两道钢筋(U型)预埋环固定,预埋环U型螺栓,应使直径为20mm,宽度为180mm,高度经计算确定,螺栓丝扣应采用机床加工,丝扣长不小于120mm。每个螺杆用打好的钢板压接后,必须用双螺母固定牢固。挑梁末端的预埋环间距为30cm。当挑梁前端支点处无剪力墙时或框架结构的,应在前支点处再设一个预埋环,应尽可能的设置在有梁的位置上。

挑梁应使用直径不小于15.5cm的钢丝绳对挑梁以及架体进行吊、拉卸荷措施,所有工字钢梁必须全部采取钢丝绳吊、拉,当架体的高度搭设到15m-18m时,再次对架体采取二次卸荷措施。最大纵距不超过4跨设一道,架体高度超过24米时,必须分段搭设。

吊、拉架体的钢丝绳必须使钢丝绳卡扣牢,卡扣的规格应与钢丝绳相匹配,卡扣的马牙侧必须设在钢丝绳的主绳一侧,U型螺栓应卡在副绳一侧,绳卡的间距应是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不少于4个,并设安全彎。

三、安全网

首先对安全网供货单位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和产品样本,并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同时要求

复试,当检测报告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立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另一种是水平安全网(大眼网),对进场安全网的抽检方法是,直观的目测或土法进行冲击试验。为此确认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对立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进行防火的检查:

1、当遇到明火时安全网在4秒内自行熄灭,或根本无火苗。

2、检查安全网的密目眼儿数量,在10*10cm的范围内网眼应不少于800目。

3、安全网四周的绑扎孔间距不应大于40cm,四周边框绳的粗绳以6-8mm为主。

如以上数据不合格,便视为不合格产品,必须要求退场。其它试验和送检复试均不再进行,如确认以上各项则视为合格产品,方可送检进行复试。

水平安全网(大眼网)的检验与检测参照GB5725-1997和GB16069-1997的国标内容实施。内容很多,在这里就不多讲了。

除结构外侧须支挂水平网外,结构内侧也要有,如电梯井、竖井道内也同样要支挂水平安全网,做法同结构外侧一样,或层层铺设脚手板。另外,结构内的预留平面洞口在1.5*1.5平米以上的,除周围设两道防护栏杆外,中间还应支挂水平网。

四、临边洞口作业防护

我们有一句术语,叫“三宝”、“四口”、“五临边”,那么它们又有什么具体的防护措施要求呢?

“三宝”是指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

安全帽: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人员,都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安全带:凡是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一切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使用方法是高挂低用。

安全网:是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伤害事故的有效措施,在很多部位防护措施上都离不开它。

“四口”是指出入口、楼梯口、电梯井及管道竖井口、预留洞口。

具体防护要求:

楼梯口尚未安装栏杆的一侧,必须设置两道护身栏杆,0.6米一道,共两道1.2米。

电梯井口处应设不低于1.2米高的金属安全防护门。竖井道内首层应支挂水平安全网(双层),每隔10米再设一道。井道内严禁做垃圾通道和垂直运输使用。

出入口必须设置安全通道(防护棚),防护棚的宽度应宽于出入口,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24米以下的防护棚可以搭设长3米单层防护棚顶。24米以上的建筑物应搭设长6米的双层防护棚顶。为什么要搭3或6米是根据高处坠落半径四级分类得来的,预留洞口大体分为两类,一种是平面洞口,一种是结构

临边竖向洞口,也称临边洞口。为了便于大家好记,凡是小于1.5米且大于25cm的平面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固定盖牢,大于1.5米*1.5米的平面洞口,除周边应设两道护栏,挂安全网外,洞口中间还应支挂水平安全网。

临边防护(五临边),下边沿至楼板面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或竖向洞口落差大于2米时,应设1.2米高的护身栏杆。

基坑周边、阳台、料台、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屋面与楼层边都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九章预防“五大”伤害事故若干措施

一、首先说什么是“五大”伤害事故?

1、高处坠落事故;

2、物体打击事故;

3、触电事故;

4、机械伤害事故;

5、坍塌事故。

这五大伤害应该按照顺序说,每年我国或就北京市来说,高处坠落事故总是占第一位的,依次类推。所以在五大伤害上,我们应该把它作为一项安全工作中的首要防范措施去对待。

二、那么什么叫高处作业呢?

是指凡高度在2米以上的(含2米)作业都称高处作业。在高处作业时,由于防护措施不利或不到位,或由于操作者的行为不服从管理,未按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的,因而导致的

事故。

高处坠落半径又分为四个等级:

1、高度在2-5米时,坠落半径为2米;

2、高度在5-15米时,坠落半径为3米;

3、高度在15-30米时,坠落半径为4米;

4、高度在30米以上时,坠落半径为5米。

因此,我们制定的很多防护标准,都是根据这四级分类来制定的。比如说,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无单、双排脚手架的结构四周首层,必须支设3-6米宽的水平安全网。24米(20米)以下的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支设单层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除了首层要支设6米宽的双水平安全网外,还应每隔10米再设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同时要求安全网的网底净空3-5米下方不得有任何物体。

第十章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检查、验收、资料管理,主要的标准是依据国标GB50194-93施工现场供用电规范,部颁标准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383-200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临时用电部分等。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知识专业性特别强,非专业工程师掌握起来是有一定困难的,为了普及临时用电方面的知识,我们先从现场最常见的,以及大家易掌握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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