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在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才进行的。责任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其中,故意、过失的认定与区分,事实认识错误是考试重点。

一、犯罪故意

刑法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不同的,前者指犯罪行为,后者指犯罪心理。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判断故意是否存在,不能离开这两项内容。

(一)认识因素

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要认识到哪些内容?要对构成该罪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要有认识,具体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行为主体等构成要素。不同的犯罪,认识内容都是不同的,因此故意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套用14条。成立故意需要认识如下内容:

1.对行为的认识。指对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要有认

识,简单讲就是对该罪“动词”的事实及社会意义要有认识。例如,投毒杀人,要认识到投放的是毒药(单纯事实认识),并且还要认识到该毒药具有杀死人的可能(社会意义认识)。

2.对对象的认识。如果某罪规定特定的犯罪对象,还要求对特定的对象要有认识。例如,窝藏罪,需要认识到是犯罪的人,如果没有认识而提供帮助行为的,则不能构成该罪。再如,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需要认识到对方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的,只能构成强奸罪。

注意:构成要件要素有记述的和规范的两种,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认识到对构成事实的社会评价、或基本事实即可。如淫秽物品,只要认识到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毛片即可;再如,猥亵,只要认识到是占妇女便宜,就表明已有认识。

3.对结果的认识。指对行为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要有认识,包括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两种。

4.对行为主体的认识。某罪如果是特殊主体,还要对特殊的身份要有认识。例如,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虽然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5.无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

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否则不能认定具有故意,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之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就是因为无违法阻却事由认识。

总之,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前述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该犯罪的故意。

(二)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希望指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结果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

(三)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或必然)+放任。

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三种场合:(1)行为人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2)行为人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犯罪过失

刑法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构特征:已经预见→轻信避免→但结果发生了。

1.“已经预见”,表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有预见的。判断是否“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权衡的过程。如果有,表明已经预见。例如,行为人驾车超高速行驶并不断鸣笛,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二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如果有,表明已经预见。例如:瓜农为防止偷瓜而私拉电网,并在旁边设立警示牌的,表明其对危害结果已有预见。

2.“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很相信自己的判断,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这种相信是有一定的主客观根据的。例如,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出事、相信行人会主动避让等,但结果还是发生了。

过于自信过失的核心是,对结果有预见,但主观上是拒绝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

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构特征:应当预见→疏忽了→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这种过失的特征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即无认识也无意志,但法律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有认识,只是由于疏忽了才没有预见到。因此,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就成为这种过失判断的核心。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1)看有无预见义务,通常考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2)有无预见能力,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情况、职业领域以及当时客观环境等。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可抗力。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无法抗拒,包括采取避免措施或无法采取避免措施。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2.意外事件。指行为人无法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四、罪过形式的区分与认定

(一)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从强到弱或无,可分为: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自信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意外事件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是重点。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两者对结果发生都有认识,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两者区分主要是意志因素不同,过于自信过失排斥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不排斥结果发生。通常,过于自信过失会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而间接故意没有采取措施。注意,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

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大于避免措施的危害的,仍构成间接故意。

例如,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T08四川)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正当防卫)

(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

(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想象竞合犯,不并罚)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定过失致人死亡)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不构成,属意外事件)

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

两者对结果的发生都无认识和意志,但疏忽大意过失对结果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意外事件对结果发生根本无法预见或避免。两者区分的标准,是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不应该预见,如果应该,成立疏忽大意过失,如果不应该,则为意外事件。

注意:应当预见与已经预见是不同的。应当预见,是讲该不该预见的问题,属于应然判断;而已经预见,是讲预见到没预见到问题,属于实然决断问题。

(二)各种罪过形式的综合判断

当我们不知道案件有无罪过或何种罪过时,可按下列步骤判断:第一步考查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即看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已经预见。如果是,则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范围,如果否,则属于疏忽大意过失或意外事件范围;第二步分两种情况考查,对于第一种范围,再考查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排斥结果的发生,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对于第二种范围,再考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是过失犯

罪,不应当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

【真题演练】

1.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12-5)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12-52)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2-53)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5)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6)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6.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0-51)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7.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2)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8.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

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08-10)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9.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14)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10.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06-3)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1.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

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04-3)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4-12)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03-1)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

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03-4)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15.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02-50)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16.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

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09-22)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一)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形。

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主要解决二件事:一是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故意是否成立;二是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既遂是否成立。

由于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认识构成要件事实为前提,如果产生错误,将发生“故意”能否成立的问题。例如,甲欲在火车站偷钱,偷得一个提包,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支手枪,此时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盗窃枪支罪?

通常“主观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要一致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问题是二者之间究竟“一致”到何种程度故意才能成立?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其一,具体符合说,即二者“具体一致”(符合)时,才能成立故意;其二,法定符合说,即只要二者“在法定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法定符合说,即只要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就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反之,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则阻却故意的成立。

例如,甲欲杀张三,结果却将李四杀死,由于无论是杀张三还是杀李四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杀人罪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再如,甲想偷钱,结果偷了一包,里面有一支枪,由于偷钱属于盗窃罪,偷枪属于盗窃枪支罪,这种认识错误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此时阻却偷枪故意的成立,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因此,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两种情况,理论上将前者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将后者称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此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的情形。例如,行为人欲杀甲,结果误将乙当作甲加以杀害,由于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生命权,而不仅是甲或乙的生命权,此对象错误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在实施时发生了偏差,但这种偏差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情形。

例1,行为人举枪杀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甲身旁的乙,导致乙死亡。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杀死了人,符合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行为人举枪杀甲,结果不仅将甲打死,还将甲身旁的乙打死,此时属于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3,行为人举枪杀甲,结果不仅打死甲,还将甲身旁的乙打伤,此时属于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所造成的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的情况。

由于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故对因果进程细节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果关系错误有三种:(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结果的发生与预想的不一致。

例1,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结果乙被摔死在井中,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二个行为,也发生了结果,行为人以为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河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行为人还没有实施预想的实行行为,设想的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如果设想的预备行为能够评价为实行行为,成立犯罪的既遂;如果不能够评价为实行行为,则成立犯罪预备。

例1,甲想杀死身材高大的乙,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等甲实施绞杀行为,乙由于服用安眠药过量而死亡。由于给吃安眠药的行为,对他人生命法益已有紧迫威胁,甲设想的预备行为实际上属于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妻子为了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由于妻

子准备毒咖啡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不能评价为实行行为,故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预备。

(三)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此时影响故意的成立。

例如,张三本欲盗窃普通财物,结果却偷到一支枪。首先,设想指向的对象(财物)与实际指向的对象(枪支)不一致,发生了认识错误;其次,发生错误的对象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财物是264条盗窃罪对象,枪支是127条盗窃枪支罪对象,故这种错误属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盗窃与盗窃枪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处理方法相同,具体处理为:

(1)主观上想犯轻罪,但客观上却造成重罪的犯罪事实,如果轻罪与重罪存在重合的,成立轻罪的既遂。如果轻罪与重罪不存在重合的,则按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理。

例1,甲想偷钱却偷到枪,由于甲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甲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甲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故应认定盗窃罪。

例2,甲欲枪杀乙的名贵犬,不料误中丙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轻,择一重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2)主观上想犯重罪,但客观上却造成了轻罪的犯罪事实,按重罪的未遂处理。

例1,甲欲枪杀乙,但由于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毁坏财物的想象竞合,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

例2,甲欲盗窃枪支,但结果却盗窃了普通财物,一般而言,盗窃枪支罪未遂比盗窃罪既遂处罚的重,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1.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1-53)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2010-11-20 20:21:16)转载▼标签:因果关系杂谈分类:刑法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 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 致人死亡罪 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

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提前发生的情况。本题中,甲意图采用勒死的方式杀害乙, 行为对象乙没有错误,只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发生了错误,即乙不是被勒死,而是在甲实施杀人后因为分尸而导致乙的死亡。在此种情况下,甲有杀害乙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最后导致了乙死亡的客观情况,因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甲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例如,行为人与13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客体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客 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认识。这种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和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和未遂,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存在误解。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根据刑法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犯罪。例如,行为人把自己的通奸、小偷小摸等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行为根据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称为假想的不犯罪。例如,行为人与13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误认为只要不是强奸就不构成犯罪。通说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因不懂法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这种情况一般只发生在法定犯领域中。3.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和应处以的刑罚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刑法应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处罚,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总之,在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中,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具体又有二种情况: (1)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是同一类。例如,甲欲杀乙,却误认丙为乙而杀死了丙。由于乙和丙都是人,均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对象,因此甲无论是杀了丙或杀了乙,都是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影响故意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2)异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性质上不是同一类。例如甲误认乙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或者相反。人与大熊猫不属同类性质,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大熊猫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对象。对于误以人为大熊猫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虽然杀死了乙,但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当然,如果甲对乙的死亡有过失,甲的行为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竞合,应从一重罪论处,如果无过失则属意外事件。对于误以大熊猫为人而故意加以杀害的情况,认识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但是由于没有人的死亡,所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杀死大熊猫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意外事件,均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2.打击错误,又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具体又有两种情况:(1)同类打击错误。例如,甲枪击乙,因枪法不准,将乙附近的丙击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2)异类打击错误。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甲,却因为枪法不准而打坏了乙身边的高档汽车。这种情况属于想像竞合,对行为人应以杀人未遂论处。又如,行为人本来想砸坏乙的汽车,结果却导致乙重伤。因为刑法一般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未遂的行为,而行为人对乙的受伤存在过失,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例如,盗窃犯某甲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谎称是朋友委托转让而请求修理摩托车的个体户某乙代为销售,讲明销售后给乙一笔劳务费。乙听信了甲的谎言,想办法把摩托车销售出去了。后来因被失主发现而案发。此案中,乙.的行为的实际性质是代为销售赃物,但由于他不知道摩托车是甲盗窃来的,从而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误解,这就排除了他代为销售赃物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为销售赃物罪。 4.工具的错误,又称为手段错误或方法错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所采取的方法发生了认识错误。例如,误把白糖、碱等无毒物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杀人。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已致乙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犯罪未遂。(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例如,甲蓄意杀乙,开枪击中乙,乙当时倒地昏迷过去,甲看到乙不再动弹,以为已将乙杀死而潜逃。过了一段时间,乙苏醒过来,慢慢往家里方向爬,爬到公路一拐弯处,一辆卡车高速驶来,司机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 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 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 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 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 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 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意图没有认识到的要素属于成立此罪所必须的要素,行为意图就与犯罪故意不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也就阻却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一直以来,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类型之一的事实认识在刑法学教科书中都未有详尽的表述和分析,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的表述也不大一致。有的学者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也有的学者 〔1〕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16.

刘凤科框架

第三章、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违法性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符合性) 1、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支配事实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一)作为和不作为、不真正作为 2、行为对象:行为对象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有,可以一个犯罪侵犯多个对象 3、危害后果:对于保护法益的现实危险状态。 (1)危害后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和危险性、现实性、多样性、法定性 (2)侵害犯和危险犯 (3)行为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 4、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违法性的要件) 5、特定身份:需要在犯罪行为之前获得 6、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第三节、违法性(客观)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 第四节、责任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Ps:必须要有违法事实。 1、故意的分类和认定:故意要求认识到所有的违法事实:行为、对象、危害后 果、身份、和无阻却事由。 2、事实认识错误—是不是成立故意的问题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2)打击错误 (3)因果关系错误 (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3、过失 4、目的与动机 第五节、责任要件(有责性阻却事由) 2、刑事责任年龄 第四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共犯人的分类和处罚原则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非法拘禁) 二、想象竞合犯—一因多果的行为。实行行为构成两个罪,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 原则上则一重罪。 三、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一定要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评价到其他罪名里, 认定为其他罪,但前提是刑罚足够的高。不够的时候是想象竞合犯。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数个行为法律上固定成一个犯罪(绑架杀人、拐卖又奸淫的) 二、集合犯—1、职业犯—非法行医2、营业犯—赌博:要有盈利的目的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数额相加和天数相加 二、吸收犯—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Eg:制造后的持有行为。 三、牵连犯—特定的例子:盗窃后伪造证件、伪造证件行使诈骗。(都是广义理 解) 第六节、数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财产犯罪 分为毁并罪(毁坏财物)、不履行债务(拖欠支付劳动报酬罪)、取得罪。 取得罪又分为:非转移占有的(侵占)和转移占有型犯罪。 占有:非法占有=利用意思+排除意思 占有的状况:1、他人占有的财物:取得是转移占有的意思 2、代为保管物:取得是边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3、遗忘物和埋藏物:取得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Ps:遗忘物:财物的存在状况,非及他人的本意,并未放弃所有权,占有人偶然占有。 占有必须是“人”的占有。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残,行为人误认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事实上成立保险诈骗罪与故意伤害罪。显然,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嗣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那处理原则呢? 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解决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针对各种学说,,们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我是根据主客观一致的新理论来回答你,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主观要件 依据大纲,本讲内容如下: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如图: 一、故意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 (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1.犯罪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如图: 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 ↓↓↓↓↓ 罪过(故意或过失)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作用及其危害性质。个别犯罪还要求认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注意:对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包括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 例如【2008-2-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有的犯罪对行为对象有特殊要求,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该特定对象。 例如,窝藏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窝藏的是或者可能是犯罪的人,拐骗儿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拐骗的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贩卖毒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或者可能是毒品,盗窃枪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盗窃的是或者可能是枪支等

[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充分认识错误的检讨书范文

充分理解错误的检讨书范文 有人要问了,为什么写检查也要写序那,那我就回答你吧。检查是 一种道歉的文体,自古检查都是把经过一说,在写上点道歉的话,敷 衍了事。但是今天这份检查非比寻常,所以当然要用不一般的格式了。 言归正传,咳咳.道歉是很有讲究的,比如华盛顿那小子,砍了树,道了个歉,不但没挨打,反而被人津津乐道,最后还混了个总统当当。虽然我没那个理想,不过如果道个谦还能有什么便宜占占还是不错的。嘿嘿。 再次言归正传,今天写这个,主要是因为老婆生气了。老婆生气了,主要是因为我惹她生气了。所以错的都是我。我能和她走到一起也很 不容易。不过道路是曲折的,好歹前途是光明的。虽然总有些磕磕绊绊,但还是感觉甜蜜的时候多吧。我说话确实比较不注意,老会让人 堵火,但是老婆每次都很快的原谅我。真是感动啊。 算了,序就写到这里吧。再不说正文老婆又该生气了正文来了。其 实今天的事算不上什么大事,老婆非给我来这么一出。真让我措手不及,不过凭着多年写检查的经验,再难应付的 情况也能从容面对,嗯。我从今天的事中充分理解到了自己的错误,经过个人总结,概括为以前几条: 1.个人主义太过强烈,对某些看似合理的要求没有即时的认同 2.答应哄着老婆却没有认真地完成好 3.最近原油价格不稳定导致心情有波动 4.电脑中病毒后上不了网使得我心情低落 5.午夜场也没什么好的,让人不爽

经本人深刻反省,特向老婆大人真诚的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犯类 似的错误。望您原谅! 篇二:犯错不认错的检讨书范文 帅气的玄德先生: 在经过你的眼里打击之下,我深刻的将自己重新的检讨了一次。虽 然说我从小就一直没少写过各种各样的检讨书。不过,第一次为了自 己而写一份深刻又带有成功性的检讨书。我才发现原来写一封检讨书 也是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在我怀着万分愧疚以及十二分后悔的心情写下这封检讨书。以向你 表达我深刻的认知以及在惹了你还打死也不认错,企图为自己辩解这 种恶劣的不知悔改的行为以及在这以后再也不敢尝试惹你的决心。 在经过了深刻的反省之后,我发现造成我犯下这次错误的原因,归 根结底,是源于小时候在家人的溺爱之下造成的结果。而并非是因为 自己当时一时的冲动而犯下的错误。正是因为在小的时候不愿意接受 家人的教导,一直反逆的不接受自己犯错的事实。并且养成了每当自 己犯下了明显的错误时,还要以不成文的谬论曲解大人的教导,以自 以为很有道理的言论为自己做垂死挣扎的辩解。以至于在犯下了“为 了顾及自己压根就存有的事实而辩解”这个错误之后。才深刻的明白到,自己之前的人生是多么的浑浑噩噩。 为了维护我可怜可悲又微不足道的女性自卑以及新时代女性那种 “打死也不承认自己错了”和“错了也不认错”的优秀品质。于是, 我十分成功的在你面前犯下了错误。并且还自以为写检讨很有经验的 我能轻松的解决一份检讨书,所以爽快的承诺自己写一封深刻的检讨。在写了第一份检讨之后,我才发现原来自己是有多么的幼稚和自不量力。这种幼稚又愚蠢的行为只能用自取其辱来形容。 原以为在我完成了第一封检讨并承认自己十分失败的检讨书之后, 心存一丝侥幸以为能躲过被你那最直接中肯又极具创伤力的点评。我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单位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 (一)手段的错误: 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

认识自己错误的检讨书 我们在工作中总会出现一些大大小小的错误,出现错误我们首先需要认识错误,然后 去改正,通常在认识错误的时候我们会写检讨书。下面我们来看看工作认识错误检讨书, 欢迎阅读借鉴。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怀着万分的愧疚还有万分的懊悔向各位写下这样一份检讨书,我为自己实务操作 行为感到了极大的愧疚与不安,在此,本人向各位领导们做出深刻的检讨: 通过这样一起事故的发生,我感到本人责任心有待加强,然而亦是长时间以来对于自 己放松要求,工作纪律涣散的一种必然结果。本人身为代岗位人员,应需要严以律已,对 于自己更加严格的要求!但自己却不可以做好好好的约束自己,因为本人的失职,给单位 造成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假设出现事故的话,后果真的是难以想象~~~这也表明,本人 对于自己的工作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将自己的工作努力的做好。在本人的思想中 当中,依然是存有过一日是一日的想法,纯粹混日子的思想。如今,自己深刻的感到,此 乃是一个十分危险的倾向,同时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苗头。 所以,这一次出现的事情让自己不单单是感觉到是本人莫大的耻辱,更加重要的是自 己感到对不起各位领导对于自己的信任,愧对领导对于自己的关心。 同时,要真心真意的感谢领导,假设不是领导第一时间发现,同时要求自己做出深刻 的反省的话,而是纵有自己继续的放纵的话,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甚至都,没有办 法想象会出现这样的工作失误。所以,通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深深的感到痛心的同一时间,我亦感到了另外的一份幸运,感觉到了本人觉醒的及时,这在我未来的人生的发展道路之上,无疑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转折点。因此,在这个地方,我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的 同时,也向各位领导表示本人发自肺腑的感谢。 检讨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xx下 沙物美超市的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充分地对工程全 部材料的样本可实品做样品检查。没有认真核查账本,也没有在检查之后向您如实汇报。 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我有罪啊,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 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项目的进展情况着实地向了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 负面影响,也导致了一些损失,同时也愧疚陈总对我的信任和关照。

论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金君瑶* 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 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 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 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 没有被采纳。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主客观相统一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罪责认定 (一)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近年来,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很多人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张明楷教授讲得更为具体,主张“应当在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之内认定犯罪,即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之内成立较轻的犯罪的既遂犯”,

也就是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作为重罪的未遂犯处理,例外情况,在重罪和轻罪重合的范围之内予以处罚。但是,主客观统一原则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统一?实践当中的操作的相关的规定还不完善。所以使用起来就不象黑字白纸上的理论那么简单了。但总的来说,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原则上排除犯罪故意,对所认识的事实,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就所发生的事实,成立过失犯,作为想象竞合犯处理。但是,在所认识的事实和现实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实质性重合的情况下,就重合的内容,不排除故意;是否重合,结合具体犯罪构成内容,具体分析。 (二)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的相关理论 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我国学者主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而在国外,有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对立。近年来,在我国也已经开始使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等理论观念来说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 1、主客观相统一说,在处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时,要坚持犯罪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不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想象来定罪量刑,也不单凭客观后果而把罪责强加于人,而是看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范围,如果超出了认识范围,则表明主观与客观不统一,不能让行为人对现实发生的事实承担刑事责任;反过来,如果未超出此范围,就是主客观相统一,应当行为人所发生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在这里又分两种观点,一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能在构成要件上完全相同,才认为是主客观相统一,就是严格的限制事实认定。二是,在法定符合的范围内,考虑主客观相统一。这两种观点一个是严格按照事实统一,一个是在法律符合反面考虑的,本人以为第一各观点是绝对化的观点在现实操作当中很难作到所以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95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一直想杀乙,驱车前往乙的住处准备实施杀害行为,过红绿灯路口时闯红灯不小心撞死一位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正是仇人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以伤害的故意举刀砍乙,适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杀死丙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C、甲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乙突然横穿公路被汽车轧死的,甲成立过失犯罪 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B 【解析】: A选项错误,甲在实施闯红灯的行为时没有杀害乙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的死亡具有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B选项正确,甲的行为对象由乙转变为丙,实施了故意伤害中止和故意杀人的两个行为,所以要数罪并罚。C选项错误,甲正常行驶,乙的死亡是由于自身的违章行为导致,甲对于乙的违章行为没有预见的可能性,甲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甲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张某带其6岁的儿子A在公园玩耍,A因与儿童B抢夺游乐设施而发生争执,A被B推倒在地,A手掌膝盖等多处破裂流血。张某见后很生气,冲上前去拉过B便打了几个耳光。B在退让的过程中踉跄了几步摔倒在地,头部刚好撞到凸起的钢管一角,当场头破血流、脑神经受压而死亡。对张某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B、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5节>犯罪过失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张某对B的死亡结果应当预见而并未预见,致使发生了死

认识错误作文800字

认识错误作文800字 想拥有一段精彩的人生,必然要经历无数次的选择。尽管这其中有正确的,有错误的,但这始终也只是一项选择。 面对不同的结果,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做法,有的选择知错就改;有的选择一错再错;甚至,还会有人选择逃避。 至于什么是错,我心中自然是很清楚的。我常告诉自己,不要因为做错了,而不敢再勇敢去尝试。因为,我知道,这样做是懦弱的表现,所以,我选择知错就改的态度去面对所犯的错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句名言出自《左传·宣公二年》,我个人是很认同这句名言的。 我认为,这个世上每个人都是平凡人,每个人都会犯错,只要知道自己错在哪里,并尝试去改正,就会得到他人的谅解,然而,这就不再是错了,你已经向对的方向迈进了。 曾经的我,犯下过很多错误,我也不明白是什么力量推动着我,让我有那么大的勇气去面对,去改正。或许,是家人和朋友的鼓励,又或许是自己良心受到了谴责。 我仍记得我的母亲对我说过的那番话,或许就是那番话让我有了勇气去面对错误。 那时的我,感觉自己做什么就错什么,一败涂地,一事无成,心情也因此糟糕透了。无可否认,那时的我,的的确

确被千千万万次的错误打败了,也因此一蹶不振。每天早上起来,我都不愿意照镜子,因为,我不想在镜中看到第二个自己。 日复一日,一向疼爱我的母亲,再也忍不住了,她对我说:“孩子,犯错是人之常情。我也犯过很多错,但是我知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个道理,不能因为犯了一点错,就不敢面对,而选择逃避,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自己的错误越陷越深,直至无法自拔。孩子,听妈的,勇敢点去面对自己所犯下的错,及时改正,等你长大了,你就会明白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道错了还不知道去改。” 这番话虽然很简朴,但我能体会得到那是母亲对我的爱,对我犯下的错的一种包容。无疑,是母亲将我从错误的困境中拉出来的。 我经历的错误,让我对错误有了新的认识,让我懂得了什么是错。对于我来说,错就是在错误的道路上选择坚持,选择一错再错,这无疑不是世间最错的行为。 [认识错误作文800字]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理论真题卷答案及解析(八)

司法考试理论真题卷答案及解析(八)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 1.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答案】A 【考点】法律归责原则 【解析】A项:本题中,《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知A项正确。 B项:王某拾得电饭煲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而是不当得利,王某没有则“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表述就不成立,否则就违反责任法定原则。 C项:公平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第三: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并没有违法行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责任反而违背公平原则,就电饭煲爆炸致使王某受伤,王某还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C项表述错误。 D项:我国的归责原则中并没有风险责任原则,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可知,陆某无须承担责任。该项表述错误。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四条规定:“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条是关于权利的规定,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 B.该规定表明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C.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因此国家利益是我国法律的最高价值 D.该规定的内容比较模糊,因而对公民不具有指导意义 【答案】B 【考点】法律规则 【解析】A项:根据规则内容规定的不用,法律规则可划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指对国家机关和公民赋予一定权利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增设一定义务的法律规则。题干中的规定为义务性规则,此项错。 B项: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但并非绝对的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可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合法利益,此项正确。 C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是等同的,同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此项错。

法硕考研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硕士考研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概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 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这叫“假想的不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这叫“假想的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 (1)对象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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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工作错误的检讨书 认识工作错误的检讨书(精选3篇) 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再犯,我们要通过写检讨书来反省,请注意要带着改错的决心去写检讨书。你还在为写检讨书而苦恼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认识工作错误的检讨书(精选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认识工作错误的检讨书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怀着万分的愧疚还有万分的懊悔向各位写下这样一份检讨书,我为自己实务操作行为感到了极大的愧疚与不安,在此,本人向各位领导们做出深刻的检讨: 通过这样一起事故的发生,我感到本人责任心有待加强,然而亦是长时间以来对于自己放松要求,工作纪律涣散的一种必然结果。本人身为代岗位人员,应需要严以律已,对于自己更加严格的要求!但自己却不可以做好好好的约束自己,因为本人的失职,给单位造成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假设出现事故的话,后果真的是难以想象。这也表明,本人对于自己的工作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将自己的工作努力的做好。在本人的思想中当中,依然是存有过一日是一日的想法,纯粹混日子的思想。如今,自己深刻的感到,此乃是一个十分危

险的倾向,同时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苗头。 所以,这一次出现的事情让自己不单单是感觉到是本人莫大的耻辱,更加重要的是自己感到对不起各位领导对于自己的'信任,愧对领导对于自己的关心。 同时,要真心真意的感谢领导,假设不是领导第一时间发现,同时要求自己做出深刻的反省的话,而是纵有自己继续的放纵的话,那么,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甚至都,没有办法想象会出现这样的工作失误。所以,通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深深的感到痛心的同一时间,我亦感到了另外的一份幸运,感觉到了本人觉醒的及时,这在我未来的人生的发展道路之上,无疑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转折点。因此,在这个地方,我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的同时,也向各位领导表示本人发自肺腑的感谢。 检讨人: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认识工作错误的检讨书2 尊敬的领导同志: 您好,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您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关于在xx下沙物美超市的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中,因我个人的疏忽,我没有能充分地对工程全部材料的样本可实品做样品检查。没有认真核查账本,也没有在检查之后向您如实汇报。 我可以说是犯了一个最低级,最原则性的错误。我有罪啊,连这么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好,没有根据您的要求,把项目的进展情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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