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4章

保险法第4章
保险法第4章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单选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的()

A、附合性与复杂性

B、附合性与射幸性

C、射幸性与复杂性

D、双务性与有偿性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A、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

B、告知、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

C、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D、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3、按照惯例投保人告知的形式包括()。

A、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B、保证告知和问答告知

C、确认告知和承诺告知

D、明示告知和默示告知

4、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包括()

A、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

B、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C、明确列明和明确写明

D、明确说明和明确告知

5、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原则是()。

A、无限告知原则

B、部分告知原则

C、全部告知原则

D、询问告知原则

6、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被称为

()。

A、告知

B、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

7、某人在购买终身寿险时,保证今后不再吸烟。从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的角度看,这种保证属

于()

A、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

C、确认保证

D、承诺保证

8、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所作的保证称为()

A、承诺保证B、确认保证

C、事先保证D、特别保证

9、在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主要约束对象是()。

A、保险经纪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10、从法律效力来看,保险合同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的关系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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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默示保证等同于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大于明示保证

C、默示保证小于明示保证

D、以明示保证为主,默示保证为辅

11、在海上保险合同中通常有三项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

这些保证属于()

A、明示保证

B、默示保证

C、确认保证

D、承诺保证

12、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生效的条件是()

A、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向投保人告知该条款

B、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

C、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条款

D、该条款应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1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

响的,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可退还保险费

14、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正

确的处理方式是( )

A、全部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B、部分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D、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可退还保险费

15、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构成犯罪的,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于()的罚款。

A、2-10万元

B、5-30万元

C、5-20万元

D、20-50万元

16、保险合同中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和锁闭的保证条款,某天被保险人因没有

关闭门窗导致被盗,对此保险人()

A、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解除合同

B、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不解除合同

C、部分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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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不解除合同

17、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有效的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

A、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保险经纪人

18、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叫做()

A、保险利益原则

B、保险金额原则

C、保险标的原则

D、最大诚信原则

19、就财险和人身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适用是()。

A、只有财产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B、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C、非寿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D、财产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都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20、保险利益作为一种确定的利益,其具体内容包括()

A、将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B、现有利益和经济利益

C、合法利益和期待利益

D、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2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

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

A、合法的利益

B、确定的利益

C、经济利益

D、认可的利益

22、李某为其妻购买了10年期的两全保险。三年后,李某与其妻离婚,该离婚事件对保险合同

的影响是()。

A、该保险合同已丧失保险利益

B、保险人无须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李妻仍可领取保险金

D、李某应该领取保险金

23、丈夫为妻子投保死亡保险一份,五年后夫妻离婚,则离婚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状况是( )。

A、立即失效

B、自动解除

C、继续有效

D、中止效力

24、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A、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B、被保险人必须在承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被保险人必须在索赔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D、被保险人必须在运输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5、在保险利益原则中,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但在索赔时保险人不追究有无保险利

益的规定,适用的险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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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舶保险

B、终身人寿保险

C、职业责任保险

D、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2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A、保险合同订立时

B、损失发生时

C、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

D、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到期时

27、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些险种()

A、财产保险

B、信用保险

C、人寿保险

D、医疗费用保险

28、于某以45万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合同为10年,每月偿还款额为3500元,

银行就该抵押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抵押保险15个月后,房屋遭受火灾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应是()

A、赔偿45万元

B、赔偿30万元

C、赔偿24.75万元

D、赔偿5.25万元

29、丁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房屋火灾保险。一场大火将该房屋全部焚毁,而火灾发生

时该房屋的房价已跌至65万元,那么, 丁某应得的保险金为( )。

A、80万元

B、67.5万元

C、65万元

D、60万元

30、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焚毁,其保额为50万,房屋遭毁是的市价是60万元,保险人赔

偿()

A、50万

B、60万

C、10万

D、30万

31、某保险合同规定相对免赔额1000元,某次保险事故损失1400元,保险公司赔付()

A、1000元

B、1400元

C、400元

D、0

32、下列保险合同中,适用代位追偿原则的合同是()。

A、责任保险合同B、定期寿险合同

C、年金保险合同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3、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意外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肇事司机应该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被保险人的配偶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 )。

A、赔偿10万元

B、先赔偿10万元,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赔款

C、赔偿5万元

D、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3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

A、归保险人所有

B、归被保险所有

C、上交国库

D、归经办人员所有

35、某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因第三方原因损失50万,再未获得保险公司赔付前第三方赔偿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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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被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方的追偿,他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

A、30万

B、20万

C、50万

D、0

36、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

的所有权称为()。(河北、天津地区4月均有考)

A、权利代位

B、残值转移

C、权利委付

D、物上代位

37、在海上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

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的行为称为()。

A、代位

B、转移

C、委付

D、作为

38、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甲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 王某自付30万元, 贷款

70万元。一年后王某偿还贷款20 万元。那么, 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是( ) 。

A、100 万元

B、80万元

C、70 万元

D、50 万元

39、投保人将保险价值为150万元的财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

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150万元。若一次保险事故造成实际损失为80万元,则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承担的赔款是()

A、20万元和60万元

B、30万元和50万元

C、40万元和40万元

D、60万元和20万元

40、当某被保险人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甲公司先出单,

当被保财产损失16万元,则按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的赔款为()

A、甲公司赔付0万元,乙公司赔付12万元

B、甲公司赔付6万元,乙公司赔付6万元

C、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赔付6万元

D、甲公司赔付10万元,乙公司赔付0万元

41、甲乙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额4万元,乙保额6万元,损失额为5万元,按照限额责

任制赔付()

A、甲公司赔付2万元,乙公司赔付3万元

B、甲公司赔付2.22万元,乙公司赔付2.78万元

C、甲公司赔付3万元,乙公司赔付2万元

D、甲公司赔付5万元,乙公司赔付0万元

42、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10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标的价值6万,则保险公司赔付()

A、10万

B、6万

C、4万

D、16万

43、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

则。这里近因是指()。

A、导致损失的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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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导致损失的第一原因

C、导致损失的最后一个原因

D、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44、保险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 )

A、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关系

B、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C、被保险人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D、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

45、某日天降大雨并伴有炸雷,炸雷击断某住户房屋后面的一棵大树,大树压倒房屋,房屋倒塌,

导致该住户的电视机损坏。则电视机损坏的近因是()。

A、雷雨天气

B、大树的折断

C、房屋的倒塌

D、电视机质量问题

46、按近因认定的方法,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近因是()

A、该标的损失的单一原因

B、该标的损失的法定原因

C、合同约定的事件

D、保险人约定的事件

47、某日天下大雪,一行人被A、B两车相撞致死,后经交通警察查实,该事故是因A车驾驶员

酒后驾车所致。则行人死亡的近因是()。

A、大雪天气B、酒后驾车C、A车相撞D、B车相撞

48、某保险合同规定地震、火灾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地震引起火灾,并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按近

因原则,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仅赔偿因地震引起的财产损失

C、仅赔偿因火灾引起的财产保险

D、地震、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失均予赔偿

49、暴风吹到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近因是

()

A、火灾

B、电线短路

C、电线杆被吹倒

D、暴风

50、某批货投保了水渍险,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到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则保险人()

A、赔付海水浸泡的损失

B、不赔付损失

C、全部赔付损失

D、赔付雨淋的损失

51、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打猎时不慎严重摔伤,因伤重无法行走,只能倒卧在湿地

上等待救护,结果由于着凉而感冒发烧,又并发肺炎,最终因肺炎而死。则保险人()保险金

A、赔付

B、不赔付

C、大部分赔付

D、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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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答案

1.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供下列哪选项正确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希望和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本题甲公司发布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而乙行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2. 3、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本题中,厦门乙公司还盘要求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对香港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所以该还盘是一个新要约,而不是承诺,由于香港公司没有回音,合同没有成立,答案选D。 3. 案情简介 1996年8月15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月8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9月3日发出“撤保通知”,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年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

新【保险法】试题(卷)与答案解析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5题。其中单选25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 2.5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某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起实施。(A) A.七;10月1日 B.五;10月1日 C.四;10月1日 D.六;10月1日 2.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修改。(A) A.1995;第一次 B.1996;第一次 C.1995;第二次 D.1996;第二次 3.《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原则。(D) A.尊重社会公德 B.平等互利 C.自愿有偿 D.诚实信用 4.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 A.分业;混业 B.混业;分业 C.分业;分业 D.混业;混业 5.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6.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三十;五 B.二十;三 C.二十;五 D.三十;三 8.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被保险人 B.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被保险人的配偶 D.被保险人的子女 9.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二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下列保险人哪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C)

2019年4月全国自考《保险法:00258》试题和答案解析精品文档8页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02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真正意义的保险形成于公元 A.14世纪 B.15世纪 C.16世纪 D.17世纪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的起源时间。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是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 2.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分为 A.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B.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C.原保险和再保险 D.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标的的划分。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2)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3)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3.我国现行《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是() A.1993年 B.1994年 C.1995年 D.1996年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时间。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保险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颁布的保险法。 4.下列关于保险法调整对象表述不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法 B.社会保险法 C.保险业法 D.保险特别法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的调整对象。考生需要记住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法;2)保险业法;3)保险特别法。 5.保险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非格式合同 D.债权合同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合同性质特征。考生需要记住保险合同的特征:(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6.保险人是指() A.保险受益人 B.买保险的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保险人的理解。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

《保险学》期末试卷 答案

厦门大学《保险学》课程试卷 经济学院金融系 2002年级保险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专业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桥梁因设计失误导致倒塌的风险属于( B、D )。 A. 道德风险 B.责任风险 C. 投机风险 D.纯粹风险 2. 对发生频率低但发生后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我们应采用( D )方法来处理。 A. 避免 B. 预防 C. 自留 D. 保险 3. 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一般有( A、B、D ) A.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B.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C.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价值为限 D.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 4、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 B ) A. 定值保险 B. 不定值保险 C. 定额保险 D. 超额保险 5. 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 A、D ) A.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B.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C.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D.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6.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 B ) 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受益人 D. 保险人 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主要依据( C、D ) A. 年龄 B. 利率 C. 职业 D. 工种 8. 下列不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特点的是(A、D ) A. 是补偿性合同 B.是给付性合同 C. 不具有代位求偿的合同 D.是短期性合同 9.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 ) A.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健康保险的特征一般有(A、C、D ) A. 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B. 有90—180天的责任期规

保险法案例分析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 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 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之所以采取就低不就高。一方面它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除此之外,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规则。对于仅需换件的车主而言,以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旧车赔偿不公平。反对者指出车辆全损在车险理赔中不超过1%。“高保低赔“的实质未能兼顾99%和1%车主的利益。为了保全99%车主的利益而牺牲1%车主的利益无可厚非,认为“高保低赔”不属于保险欺诈。 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貌似是1%车主的利益,其实落实到1%车主身上那就是100%的利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

保险法案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案

案件简介:祸起大风惹纠纷 某年5月,濮阳某玻璃制品厂向濮阳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项目为固定资产和存货,总保险金额为1635万元。次年2月9日晚风雪交加,被保险人厂外35000V高压专供线刮断,致使厂房和玻璃溶液等受损。次日,濮阳市气象局出具证明事发当晚最大风速为9米/秒(属5级风),保险公司以事故构不成暴风为由拒赔,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濮阳县人民法院,索赔58万余元。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代理人未尽说明条款义务,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理由有三:1.保险条款中出现的“暴风、台风、龙卷风”等专业术语的意思内涵和外延没有注释。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专业术语不懂,因此也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条款内容。致使没有专业知识的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的大风即为暴风。如果订立合同前保险公司告知暴风就是11级风,风速为31米/秒,被保险人不会投保。2.在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里,也没有约定哪些风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免责。3.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印在保险单反面、字体小、专业术语多,一般人很难读懂,发生争议时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被保险人又提供了一份濮阳市气象局重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事发当晚瞬时最大风速18米/秒,并证明据中国气象局设定的气象记录表格,有“大风”栏目,无“暴风”栏目。 保险公司一审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款保险公司无权修改,达不到暴风按条款约定理应拒赔,不能一发生争议就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认为: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并不是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都要遵照执行,保险公司没有权力修改。因此,被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定性为霸王合同无事实依据。2.就本案而言,事发当晚濮阳县最大风速为9米/秒,不属于暴风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应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依据保险立法本意,并不是说一旦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这样做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找理由图取非法利益。本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清楚、明确,不存在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故不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另外,被保险人主张的损失不真实,证人不具有资质能力,且未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暴风界定不明,保险公司赔付4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被保险人在未理解条款下签订合同,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风力,除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 濮阳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关于风的约定没有注释,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说明,致使被保险人认为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之风即为暴风。自1954年至今,50多年濮阳市最大风级均未达到暴风,这就使被保险人因风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希望微乎其微,保险条款免责部分对暴风、台风、龙卷风以外的风造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免责没有约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约定不清,鉴于合同系格式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由于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损失的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人45万余元。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除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外,保险公司均应赔偿是错误的,气象证明的真实性未审查,保险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之情形。理由如下:1.若按原审法院的结果,只要有风、有雨、保险期内财产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这样的认定,显然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2.濮阳市气象局前后出具了两份不同的风力证明,从字迹上看是同一人书写,望二审法院重新审查证明的真实性。3.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8号文件规定,对《财产保险综合条款》中暴风责任做出了扩大至八级风的解释,并非只有风力达到11级保险公司才赔偿。4.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并无《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5.投保单的左上角用黑体标注了“请认真阅读所附条款”,并用黑线圈了起来,另在该保单下半部用黑体字提示说明了对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等。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请二审法院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保险条款对暴风没有注释,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致使被保险人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单上以黑体字提示投保人应认真阅读所附条款,但由于暴雨、暴风等专业术语的含义并非一般人在认真阅读后都能正确理解,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将该专业术语向投保人作详细说明,而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则将暴风理解为能够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大风即为暴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且根据气象证明事发当天的最大瞬时风速已达到风力8级,故保险公司以当天风力并未达到暴风而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观点:企财险条款亟须修改 企业财产保险本来是效益险种,但由于条款漏洞太多加上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致使保险公司赔了很多冤枉钱,该险种已濒临损边缘。我国的《保险法》都已修改2次了,但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是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至今已10年有余未作任何修改,已不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的需求。因此,笔者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尽快对企财险条款进行修改。 【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广西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7天降雨1689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9日21时,柳州洪峰水位92.43米,洪峰流量3.38万立方米/秒,为20世纪以来的最大洪水,百年一遇。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赔焦点】

保险法案例

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收保险单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某公司职员。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诉辩主张 (一)原告诉称 2011年11月,王某诉称:其曾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没有及时向其送达保险单,并且在《送达保险单回执》上伪造了王某的姓名。 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使其长期没有获得保险合同文本,无法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4700元。 (二)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并且签发了保险单。当时,恰逢王某出差在外地,无法向其本人送达保险单。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口头委托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代其签收保险合同。张某在《送达保险单回执》签署王某姓名的行为事先获得了王某的许可。目前,王某已经实际取得了保险单,完全可以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王某全额退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三、有关证据 (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保险单。该保险单由保险公司签发,签发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保险费发票。上述发票记载的缴款人为王某,金额为4700元,缴费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3.王某致保险公司投诉书。投诉书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王某在该投诉书中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4700元。 王某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发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代其签收保险合同的不当行为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的要求。保险公司意见为,曾经收到过此投诉书,但认为王某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缺乏正当理由。 4.送达保险单回执。该回执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时自保险公司取得,该回执上签写有“王某”的姓名,签收时间为2011年10月4日。王某向审理案件的法院陈述称,送达回执上“王某”的姓名不是其本人签写,其并未于2010年10月4日收到保险公司送达的保险单。 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认可回执上“王某”的姓名不是王某本人签写。但保险公司向法院陈述了以下内容,2010年10月4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欲向王某送达保险单时,发现王某已不在国内,经过电话联系,王某表示授权张某代其在保险单送达回执上签字,故由张某代王某签收了保险单。 王某则否认曾经口头授权张某代其签收保险单,认为保险公司陈述的有关内容不属实。5.出入境记录。王某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于2010年9月28日出国,于2011年10月15日回国。次日,张某向其交付了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投保书。该投保书记载,王某作为投保人,于2010年9月25日签署投保书,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保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1、什么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二是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 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五是广泛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3、社会保险的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是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定位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其待遇水平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需求为标准;补充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可持续”,是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4、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保险法案例分析2

保险法案例分析 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分)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1996年7月20日,A市五金公司与B航空公司办理了40台TCL王牌彩电的航空托运手续,货款总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托运目的地为C市。双方有关托运的各种手续以及托运货物的包装均符合航空货物托运规章的要求。同日,五金公司又向A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该批货物的运输保险,投保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五金公司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7月30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B航空公司飞机出现故障,致使降落时机身剧烈抖动,造成五金公司所托运的40台彩电全部损坏。7月31日,B航空公司电告五金公司。五金公司知悉该情况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一周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真审查了五金公司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后遂按保险金额赔付五金公司人民币12万元。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向B航空公司提出追偿,遭到B航空公司的拒绝。B航空公司认为,40台TCL王牌彩电所有权归A市五金公司,保险公司非托运货物所有人故无权就该批货物的损失向其求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遂以B航空公司为被告、A市五金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问: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否向航空公司追偿? 答: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能向航空公司代位求偿。(航空公司对事故具有责任,五金公司可选择向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任一行使请求权) (附: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B航空公司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五金公司保险金后,在赔偿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五金公司对B航空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判原告胜诉。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0日,F航运公司与K保险公司订立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由K保险公司承保F航运公司所属的“长城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限为1年,自1995年4月21日零时起至1996年4月21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3000元人民币,共分两次交

保险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年初,张某变造某国建筑公司的委托书,委托国内某服务公司招收赴该国的劳务人员,王某在该服务公司报名。之后,该服务公司以张某作为投保人、王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在该保险单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栏为“雇用”;工种为“木工”;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11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12万元。在该保险单所附条款第3条规定的保险责任中载明,因意外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疾,给付保险金额全数。随后,张某组织王某等劳务人员出境去该国非法打工。2009年8月,王某等人被该国边防部门罚款后遣返回国。王某回国后,与他人一起至某市打工,从事建筑装潢业务。2009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王某在睡眠中不慎从所睡的上床铺跌至地面受伤,随后被同室人员送至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C4/5脱位伴高位截瘫,经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3日出院。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报险,双方就保险理赔问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 雇佣关系(2009年8月终止) ↑ (投保人)张某???王某(被保险人)——2009年11月6日受伤 ▏ ▏ 意外伤害险←↓→2009年2月11日-2010年2月10日 保险公司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法案例合集

案例一 某贫困地区的小波和小青相约来到广东深圳打工,准备新的生活。由于两人在一起工作,便自然而然的产生了感情。数年后,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两个人便于1999年5月以夫妻的名义开始了同居的生活,但是并未进行结婚登记。随后两人做起了小生意,有了一点积蓄,为了取得更好的保障,小波在2003年的时候,在取得女友小青的书面同意后为小青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0年期限的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小波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自己和小青。购买保险后不久,不幸的事发生了,小青在回老家的路上遭遇车祸不治身亡,从此两人阴阳两隔。得知此事的小波悲痛万分,小波在情绪稍微平稳后,便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然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给出的原因是小波与被保险人的婚姻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小波没能索赔成功,走投无路,便想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来获得他应有的权利。 问题: 1、小波的索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2、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小波的请求为什么会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4、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合理,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正确,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小波和小青之间不存在我《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利益,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小波和某寿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前,是允许事实婚姻存在并且可以认定其事实婚姻合法的。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均不认定为是合法的婚姻存续形式,该婚姻无法律效力,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案例中的男女主人公是从1999年开始同居的,因此他俩之间的婚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风险提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 (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 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 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较原保险法,此次修订明确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案例分析题 2007 年 4 月 37.案例:A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2003年 11 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保后,A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2003年12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 1 亿元。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A 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2004 年 5 月,A 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于是,A 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应当按他们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此后再依据各自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向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索赔。 答:(1)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又与丙保险公司订有保险合同,A 公司分别于甲保险公司及丙保险公司有法律保险关系。(2) A 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故属于重复保险。(3)因为 A 公司已将重复保险的事实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两个保险人告知,并没有遭到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的反对表示,故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权以A公司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偿。(4)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之间、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再保险合同关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A 公司并非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 公司无权直接向乙保险公司或丁保险公司索赔。 38.案例: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 年 1 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2 万元。2004 年 4 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 月 5 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 2 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 分)(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 分)(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 分) 答:(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效。因为: A.张甲与张某为父子关系,张甲对张某具有保险利益; B.张甲在投保时得到了张某的书面同意; C.张甲在投保时并不知道张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存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2)李某有权要回保险单。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已死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张某擅自将该保险单用于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所以李某有权要求许某返还保险单。(3)张甲的主张不成立。因为: A.虽然张甲作为投保人,张某作为被保险人,依法有权指定受益人,但作为投保人的张甲的指定须得到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本案中,张某已经指定李某为受益人,张甲并未指定任何受益人,故李某为唯一受益人; B.在有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故张甲不得对此保险金主张继承权。 2007年7月 37.个体运输户王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卡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卡车运货途中与甲运输公司的"黄河"牌卡车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由"黄河"牌卡车司机违章造成,"黄河"牌卡车司机应对"东风"牌卡车的损失负全责。为使事故得到迅速解决,甲运输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由甲运输公司一次性付给王某5000元,由王某自行修理受损的"东风"牌卡车。后王某修理"东风"牌卡车实际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新保险法亮点解读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来源:作者:日期:10-02-06 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保险利益主题范围扩大 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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