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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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钟培林

来源:《老区建设》2008年第21期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进,使广大农村着实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无疑为承载千年历史文化的古村落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及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古村落传统的建筑风貌、淳朴的人文环境等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体的古村落一旦毁坏至极,便意味着千百年来经过人们世世代代传承的厚重历史的损害,文化积淀的消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切实保护好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走出一条保护古村落、建设新农村的和谐发展之路。

一、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面临的种种问题

大家都知道古村落形成不易,但现实中古村落被破坏却轻而易举。完整的古村落、古民居幸存者甚少,其现状令人堪忧,在保护古村落中存在诸多问题。

1、盲目拆旧建新,一些历史古建筑受到破坏。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不能回避。一些地方把新农村建设片面理解为新村建设,结果许多古建筑在盖新房、建楼房的大拆大改大建中遭到破坏。另外,随着农村经济的繁荣,作为古村落主体的农民富裕之后,认为乡村传统建筑是“土气”,人们追“新”求“异”,喜欢盖高楼,显富有,村民纷纷营造新房或盲目将旧房翻新,不是因地制宜推广适合本地风土人情的新户型,而是用西洋的建筑充斥乡村。

2、保护意识淡薄,古村落保护监管措施缺位。一方面农民群众是保护历史古村落的主要力量群体。但有关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辐射面不广,加之农民受本身文化水平有限,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愿望影响,从而对保护珍贵遗产资源的认识模糊,网络上屡屡报道许多古建筑的构件被卖被盗,古建筑遭破坏无人问津的现象。也有的村民认为老房、旧房就是落后的象征,肆意拆除,出现“遇村拆建,逢庄粉墙,凡路水泥化”千村一面的局面,使历史古村落陷入了“有文脉没文化”的尴尬。另一方面乡村两级是古村落的直接管理者,也是直接保护者,其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些地方受不良政绩观影响,盲目跟风,急功近利,对一些村民破坏和毁灭古村落不闻不管。

3、过度旅游开发,古村落受毁于商业化。不可否认,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保护古村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过度开发也会出现众多弊端。有的餐饮设施、宾馆和道路交通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色、现状、保护情况等进行调研与评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沿革:建制沿革、聚落变迁、重大历史事件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

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自然与人文资源的价值、特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编制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吴崇友 项目负责:吴崇友 审定:施俊杰(高级工程师、院长)审核:程万里(高级工程师) 校对:潘丽微(注册咨询工程师)编写:吴崇波(高级工程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第三章项目场地及建设条件 第四章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第五章环境影响 第六章资金估算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第八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估算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附件

第一章总论 一、概述 1、项目名称: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设施建设 2、建设单位:永康市前仓镇厚吴村 3、法人代表:吴崇友 3、项目负责人:吴崇友 4、项目概况: 4.1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为厚吴历史文化名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为西至外田塘西侧,东至澄一公祠东侧,北至吴氏宗祠北侧,南至井家塘南侧,面积9.17公顷;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至南溪水域厚吴大桥西桥头,南至环村路百米的农田,西以环村主路为界,北至现厚吴小学东侧农田,面积24.23公顷,项目总投资约2847.2万元。 4.2保护设施建设: 1)、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青石板和卵石进行整修。 2)、对街巷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进行埋地敷设,消防设施、环卫设施建设。 3)内部交通及停车场、广场建设。 4)水系整治、水埠、驳岸整治

5、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补助50%,村自筹资金50% 6、编制单位:永康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二、项目编制依据 1、《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2、 计划建议的通知》 《关于申报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规划2012年投资 3、 计划的通知》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康市厚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批复》 浙政函【2011】26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列》(2008) 7、《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厚吴古村隶属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镇位于永康市西南端,北 靠石柱镇,东临舟山,西有新店,南与缙云县新碧镇交界。距永康市 区13.5公里,330国道通贯南北,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分别在 村落的西部、东部通过,交通便利,是与温州、丽水等县交往的主要 窗口,素有永康“南大门”之称,村西2公里是著名的历山风景区。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会议于2001年11月2 日在巴黎通过)大会:认识到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 是各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历史及其在共同遗产方面的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认识到 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所有国家都应负起这一责任;注意到公众对水下文化 遗产日益关心和重视;深信研究、宣传和教育对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极为重要;深信 公众只要以负责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水下文化遗产,就有权从中接受教育和 得到娱乐,也深信公众接受的教育有助于他们认识、欣赏和保护这份遗产;意识到水下文 化遗产受到未经批准的开发活动的威胁,有必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阻止这些活动;意识到 合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也可能无意中对其造成不良后果,因而有必要对此作出相应 的对策,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尤其是对某些以买卖、占有或交换水下文 化遗产为目的的活动深感忧虑;意识到先进的技术为发现和进入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便利;认为国家、国际组织、科研机构、专业组织、考古学家、潜水员、其他有关方面和广大公 众之间的合作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到水下文化遗产的勘测、挖掘和保 护都必须掌握,并能应用特殊的科学方法,必须利用恰当的技术和设备,还必须具备高度 的专业知识,所有这些说明必须有统一的标准;认识到必须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包括1970年11月14日的《教科文组织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2年11月16日的《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82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决心提高国际、地区和各国为就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或因 科研及保护的需要,小心打捞水下文化遗产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在其第二十九届大会 已决定为此拟定一份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本公约。第一条定义在 本公约中:1(a)“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 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i)遗址、建筑、 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ii)船只、飞行器、其他 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iii)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b)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不应 视为水下文化遗产。(c)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以外的,且仍在使用的装置,不应视 为水下文化遗产。2(a)“缔约国”系指同意接受本公约之约束和本公约对其具有约束力 的国家。(b)本公约经必要的改动后也适用于本公约第二十六条第2段(b)中所指的那些 根据该条规定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的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说,“缔约国”也指这些 地区。3“教科文组织”系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4“总干事”即教科文组 织总干事。5“区域”系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6“开发水下文 化遗产的活动”系指以水下文化遗产为其主要对象,并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其造成损伤或破 坏的活动。7“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系指尽管不以水下文化遗产为主要对 象或对象之一,但可能对其造成损伤或破坏的活动。8“国家的船只和飞行器”系指属 于某国或由其使用,且在沉没时仅限于政府使用而非商用的,并经确定属实又符合水下文 化遗产的定义的军舰和其他船只或飞行器。9“规章”系指本公约第三十三条所指的

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之路

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之路 南昌工程学院 严鹏 1.南昌市古村落的背景分析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立,南昌市古村落的生存环境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但在变迁的步伐中,如何保护抢救已经极其有限的古村落以及周边的环境,也引起了社会上下的普遍关注。由于开发利用不够合理,有的部分遭到损坏,有的则年久失修;有的新旧相杂、不伦不类,有的因无人居住或产权归属等问题正呈颓败之势。古村落的环境也随着经济发展而急剧变迁,生存环境不断恶化,很多古建筑甚至处于垃圾遍地、污水横流的境地。因此,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已经提升为国家战略的大环境下, 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2.南昌市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思路构架 2.1全面开展南昌市范围内古村落的普查 弄清南昌市古村落的文化遗产分布、现状及保护重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人们重建设轻保护,拆掉了很多可以不拆或本不该拆的古建筑,因此,有必要对古村落文化遗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并公布保护名单,这样才能进行很好的保护。古村镇分布地区广,民族与地域条件各具特色,须分别对待,依据不同的情况、价值的大小、完整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通过文化遗产普查,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2.2分析南昌市古村落发展与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2.3制定相关对策 a.加强法规建设:加强法规建设,尽快起草制订专门的保护法规。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全适合古村落建筑保护,为便于各项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考虑制定适用于古村落建筑保护的专门法规或政策,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海南省三亚市保平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第一章总则 规划范围 本保护规划的规划研究范围为保平村的村域范围,共计约10平方公里;其中重点规划区老村,面积37.91公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保护、整治及其它各种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规划期限 本保护规划期限与崖城镇总体规划一致,为2009~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9~2015年。 指导思想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 规划原则 (1)历史真实性原则; (2)完整性原则; (3)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原则; (4)区域系统保护原则; (5)合理利用、永续利用原则; (6)居民参与原则。 规划目标 通过保护规划和村庄建设相关规划,要使保平村同时满足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成为: “历史风貌完整、生态环境优美、革命传统悠久、以遗产保护为核心、兼顾旅游发展的热带传统明清古村落”。 规划总体策略 (1)重点保护、修复保平村内具有历史价值和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遗存,保持保平的历史真实性。 (2)保护保平内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成为海南古村传统文化及红色文化的集中展示区。 (3)保护保平的历史风貌、传统肌理以及整体山水格局,使其成为中国海南传统古村落的活化石。 (4)整治保平居住环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使其成为居住环境优美、生活条件舒适的村庄聚落。 (5)合理利用保平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特色明显的文化旅游产业,形成三亚传统文化旅游的新亮点。

第二章价值特色评价 村落特色 保平古村历史悠久、遗存众多、风貌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其特色可概括为:(1)明清海南传统民居群的活标本 (2)中国最南古城的州治海门 (3)山水倚望、防灾避害的选址典范 (4)尊礼重教的文明古村 (5)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 历史价值 保平古村山水格局典型,村内建筑遗产、历史文化遗迹分布集中、颇具规模、风貌较好,周边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古村是古代保平港的要塞村镇、南海崖州大疍港的重要门户;儒学礼教、宗族文化底蕴深厚,流传至今;更是海南地区近代红色文化的摇篮。保平村保留了古村落选址、聚落结构、建筑形制以及古代海防等方面大量的历史信息,对研究古代琼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 艺术价值 古村落选址于河岸北部,形成临水望山景观格局,极具特色;村内院落布局因地制宜、统一而富有变化,院子布局正房与照壁为核心;建筑外形独具特色,是崖州古建筑最有代表性、又最集中的古代民居建筑群;建筑风格是民族融合和中西合璧的体现,屋顶为“一剪三坡三檐”的接檐风格,其结构多为插梁式构架;民居建筑又不乏装饰,木雕、彩画、灰塑等工艺纯熟、内涵深刻,体现出极高的艺术水平,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科学价值 古毕兰村受洪水灾害侵袭,北迁至宁远河北岸高地,是古代堪舆学中聚落选址“龟背”理论的极佳诠释,这对研究古代村落选址原则中趋利避害的原则与方法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同时,从毕兰村到保平村的发展过程是一部移民建村史,为研究海南地区宗族文化的变迁、民族融合和中西文化交融提供了历史佐证,对文化人类学与历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文化内涵 保平村自古以来文教昌盛,保平书院是古崖州重要的书院,历史上曾有保平多贡生的美誉,村中传承着较为浓郁的儒学文化与宗族文化,是琼州文化的重要传承地;保平村是一个具有八十多年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革命老区村,是革命烈士的故乡、重要的革命与战争纪念地,是三亚红色革命的策源地,具有极为深刻的红色文化内涵。同时,保平村还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崖州民歌最重要的传承地。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2013-10-10 13:13:5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大会,认识到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历史及其在共同遗产方面的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认识到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所有国家都应负起这一责任,注意到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关心和重视,深信研究、宣传和教育对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极为重要,深信公众只要以负责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水下文化遗产,就有权从中接受教育和得到娱乐,也深信公众接受的教育有助于他们认识、欣赏和保护这份遗产,意识到水下文化遗产受到未经批准的开发活动的威胁,有必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阻止这些活动,意识到合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也可能无意中对其造成不良后果,因而有必要对此作出相应的对策,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尤其是对某些以买卖、占有或交换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活动深感忧虑,意识到先进的技术为发现和进入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便利,认为国家、国际组织、科研机构、专业组织、考古学家、潜水员、其他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之间的合作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到水下文化遗产的勘测、挖掘和保护都必须掌握,并能应用特殊的科学方法,必须利用恰当的技术和设备,还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所有这些说明必须有统一的标准,认识到必须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包括1970年11月14日的《教科文组织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2年11月16日的《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82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决心提高国际、地区和各国为就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或因科研及保护的需要,小心打捞水下文化遗产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在其第二十九届大会已决定为此拟定一份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本公约。 第1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1.(a) “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 (i) 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 (ii) 船只、飞行器、其它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它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 (iii) 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 (b) 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 (c) 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以外的,且仍在使用的装置,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 2.(a) “缔约国”系指同意接受本公约之约束和本公约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国家。 (b) 本公约经必要的改动后也适用于本公约第26条第2段(b)中所指的那些根据该条规定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的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说,“缔约国”也指这些地区。 3. “教科文组织”系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4. “总干事”即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5. “区域”系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6. “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系指以水下文化遗产为其主要对象,并可能直接或间 接对其造成损伤或破坏的活动。 7. “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系指尽管不以水下文化遗产为主要对象或对象之一,但可能对其造成损伤或破坏的活动。 8. “国家的船只和飞行器”系指属于某国或由其使用,且在沉没时仅限于政府使用而非商用的,并经确定属实又符合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的军舰和其他船只或飞行器。 9. “规章”系指本公约第33条所指的《有关开发水下文化遗产之活动的规章》。 第2条- 目标和总则 1. 本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和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2. 缔约国应开展合作,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3. 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全人类之利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4. 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和国际法,按具体情况单独或联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并应根据各自的能力,运用各自能用的最佳的可行手段。 5. 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 6. 打捞出来的水下文化遗产必须妥善存放和保管,以便长期保存。

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最新资料(最新整理)

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建设部和国家XX局从2003年起共同组织评选的,主要针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使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又有了新的内容。200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走上了法治轨道。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青城镇的保护与开发也受益于这个时期。2009 年以后,青城镇相继申请到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兰州文化自然遗产保护与开发项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高家祠堂修缮项目和古民居、博物馆保护与建设项目等。经过这一系列的保护与开发工程,青城镇的面貌焕然一新,成为集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与旅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历史文化名镇。 青城古镇文化遗产丰富。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包含三类:一是文物类,包括砖雕、木雕、传统服饰、明清家具、碑刻、农业生

产工具、水烟制作工具、乐器、传统生活用具等;二是建筑群类,包括明清民居、城隍庙及其附属建筑、青城书院及其附属建筑、高家祠堂及其附属建筑、罗家大院及其附属建筑等;三是遗址类,主要指尚存争议的闯王李自成墓及其故居。非物质文化遗产大致包含四类:一是传统手工技艺类,包括水烟制作技艺、陈醋酿制技艺、织布技艺、长面制作技艺、剪纸技艺、刺绣技艺、砖木雕刻技艺等;二是民间游艺类,包括道台狮子、青城高跷、城河抬子、火狮子、英雄舞鼓等表演活动;三是民间音乐类,主要指青城小调;四是民俗活动类,比较典型的是城隍出府。这些文化遗产共同孕育在青城古村落的整体生态文化遗产之中。 对于青城文化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各方争论不一。有人强烈反对开发利用,认为其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大过保护。也有人支持开发利用,认为可以依靠文化遗产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各有利弊。文化遗产是各历史时期前人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和生活状况,人们通过这些遗产分享人类的文明成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既要保护文化遗产,也要分享利用它的价值。因此,保护和利用并不绝对对立。但也要看到,现实社会中,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开发利用确实威胁到文化遗产的保护,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使文化遗产遭受人为的严重破坏。因此,我们要反对不科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古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

第22卷第5期温州大学学报·社 会 科 学 版2009年9月V ol 22, No 5 Journal of Wenzhou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Sep, 2009 古村落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发展 —— 以浙江省楠溪江流域苍坡古村为个案 黄 涛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摘要:著名古村落苍坡村的古建筑景观呈现珍贵的宋代风貌,是传统社会耕读文化遗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苍坡古村成为该地区重要旅游景点,村中古建筑也得到了以当地旅游部门为主导的保护和开发,但近年来该村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令人忧虑的问题,其经验与教训值得深入探讨。 古村落不仅是古建筑遗址,也是现代农村社区。在保护、展示古建筑的同时,不能忽视、损害古建筑主人即村民的活态文化和生存利益,应该合理传承、完整展示与古建筑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而且古村落的保护工作应该由当地村民作为主要实施者,政府管理部门应承担指导与资助责任,而不能代替村民成为保护工作的主体。 关键词:古村落;文化遗产;社区发展;楠溪江;苍坡村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55(2009)05-0046-09 DOI:10.3875/j.issn.1674-3555.2009.05.007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https://www.360docs.net/doc/3516383883.html,获得 苍坡村是浙江省永嘉县楠溪江流域古村落群中最具代表性的村落之一,1991年被列为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区。该村历史悠久,始建于五代后周,现有村落形成于南宋淳熙五年,其特色是村庄以“文房四宝”布局,现存古建筑呈宋代风貌。该村原是楠溪江古村落群中最副盛名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吸引了大批游客前来观赏,客源经常保持旺盛状态。但随着村落经济水平的提高,村中的新式多层楼房越来越多,相关政府部门虽努力控制而成效不大,已经很大程度地破坏了古村落风貌,近几年游客稀少,并引起社会关注。苍坡村的物质遗存保护有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同时该村的民俗文化调查工作也基本没有展开,其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思路尚需探讨。 本文以苍坡村为例,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将古村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如何对古村落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和活态保护,如何将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社区发展相协调,如何在进行遗产保护的同时尊重当地民众的意愿、符合他们的生存利益,以及如何加强古村落民众的文化保护自觉意识并使之成为保护工作的主体。 一、作为现代农村社区的古村落 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古村落也是村落。然而,这一看起来很明白的常识,长期以来却被各方面忽略了,旅游者、管理者、学者等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古村落的古建筑上,而对古村落的村民、活态文化、社区发展等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好像古村落就不是村落了,只是古建筑的若隐 收稿日期:2009-07-20 作者简介:黄涛(1964- ),男,河北景县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传统节日,民间语言,文化遗产保护

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特集 SPECIAL COLLECTION 历史城镇保护与发展?理论与研究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回顾和展望 赵勇1 唐渭荣2 龙丽民3 王兆芳3 作者单位: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北京,100835) 2 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050021) 3 河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石家庄,050024)收稿日期:2012-05-03 摘要/回顾1982年以来30年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历程,初步分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全面保护3个阶段,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评选评价、保护体系、保护规划等方面探讨了一些概念和方法问题,并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出了工作和研究建议。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体系 保护规划ABSTRACT/ The domestic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town and village has got fruitful achievements under the concern of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since 1982. Bu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aspects of improving conservation system, ascertaining resources, launching salvage conservation, reinforcing management, multi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etc. In addi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about the conservation and relevant research. KEY WORDS/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town and village, conservation system, conservation planning 从1982年我国公布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至今已有30年的时间。2003年建设部(2008年更名为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陆续公布了5批35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已经成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但纵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目前仍然存在不少实践问题和认识误区,一些保护概念和保护方法还需要梳理和辨析。1 保护工作回顾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研究和实践的30年,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兴起 1982~1994年左右。1982年是重要的一年,国家颁布第一部《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公布了第一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第二批6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在文革以后迎来崭新的开始。之后,国务院先后于1986、1994年公布了第二、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88年又公布了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强调城市规划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随着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改造大规模展开,一批学者针对当时保护与发展出现的矛盾问题,分别就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规划结构与旧城更新、传统特点和风貌保护、特色要素和保护范围、保护概念和保护对策[1-4]等问题展开探讨,奠定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研究基础。1.2 历史文化街区深入保护 1995~2002年左右。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发展,越来越认识到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1996年在黄山召开的历史街区保护研讨会和1997年建设部转发的《黄山市屯溪老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地位和保护原则方法;1997年国家又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项保护基金,对16个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资助。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江苏、浙江、广州、昆明等地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法规也相继出台。同时,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增至101座,平遥、丽江两座历史文化名城于1997年、皖南古村落(宏村、西递)于2000年先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1996~2001年,国务院公布第四、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增至1276处。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工作在地方政府率先展开,周庄、同里、乌镇等一批古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这一时期,不少学者开展了对历史文化街区概念方法、保护规划、建筑保护更新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类型特点和保护实践[5-8]的研究,有关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研究则集中在聚落景观、价值特色以及保护规划[9-11]等方面。

从古村落文化保护到村落文化景观保护

从古村落文化保护到村落文化景观保护 朱隽 摘要随着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录的公布和《贵阳建议》的出台,古村落的保护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文化景观作为世界遗产的重要类型因其“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的特点,折射出人类和自然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古村落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内涵。本文通过对古村落保护相关概念的阐述,分析了古村落文化保护、文化景观以及村落文化景观三个概念,并就古村落文化保护及村落文化景观进行了细致比较。另外以宏村和南屏村为典型案例作对比分析,指出古村落保护中的问题,应将其扩展到村落文化景观的保护,并提出了一些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古村落文化保护 文化景观 村落文化景观 1 引言 2008年10月31日,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录公布,安徽黄山市呈坎镇呈坎村等村镇名列其中,村落及村落文化的保护话题,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至此,中国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总数已经达到了251个。 在此之前一周,在“中国·贵州村落文化景观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外的8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主题,结合国际、国内的实践案例进行深入探讨,最终形成关于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与发展的《贵阳建议》。[2] 2008 年10月17日至21日,第四届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并启动了第二届中国景观村落的评选活动。 密集而频繁的会议及评选活动让古村落保护的话题顿时成为热点,对于古村落保护的关注由此变得轰轰烈烈。 2 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概念 2.1 古村落文化保护 对古村落文化保护并无直接的定义,但必须体现自然生态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及游憩价值。对其内容各方都有较为相似的共识,古村落文化保护的主要内容包含整体空间形态、传统街巷格局、建筑风格、古文化遗址、古建筑(构筑)物、古树名木;地方特色方言、戏曲、传统工艺、产业、民风民俗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于历史保护的关注,人们开始意识到,古村落一旦被破坏便再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资料包

为了宣传2001年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我们编写本资料包。其目的是鼓励各国加入该公约并提高公众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必要性的认识。 目录 1.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 A. 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 B. 人类干预水下文化遗产的一些案例 C. 2001年之前缺少具体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书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约的介绍 A. 总原则 B. 批准的益处以及方式 C. 批准书范本 D. 词汇表与关键定义 E. 参考文献要目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文本

1.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事关重大: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 水下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一个重要侧面。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水下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与日俱增。随着勘探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入海底越来越便利,海底沉船残骸或水下遗址中发现的物品的利用与交易成为一项相当常见而且利润丰厚的活动。海洋考古遗址被掠夺,在很多情况下造成珍贵的科学和文化材料的损失甚至毁坏。因此,亟需通过一项国际法律文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造福全人类。 a) 大量水下文化遗产的例证 ? 据估计,海底散落着三百万艘以上未被发现的沉船;例如,海难词典1列出1824年--1962年间在海上遇难的12542艘航船和战舰。 ? 现在位于水下的古文明遗存包括世界第七大奇观--埃及的亚历山大灯塔以及黑海仍有待发现的众多新石器时代村落等; ? 整个城市被波涛吞噬,如遭遇1692年地震的牙买加的皇家港--考古发掘使科学家获得研究十七世纪生活2的前所未有的机会。 b) 科学界和公众兴趣的例证: ? 瑞典的瓦萨沉船残骸每年吸引75万游客3; ? 博德鲁姆(Bodrum)及其水下考古博物馆珍藏沿土耳其南岸发现的一系列的历史沉船,现已成为土耳其最受欢迎的旅游胜地之一4; ? 400余万人参观了英国朴茨茅斯Mary Rose 沉船,1982年10月11日,电视现场直播从洋底吊升这艘580吨沉船,观众达6000万人5; 1Charles Hocking:蒸汽机时代海难词典。伦敦: 劳埃德船运档案,第2卷,1969年。 2Link, Marion Clayton,《探索被淹没的城市皇家港》华盛顿:国家地理,1960年2月,第151-182页,见https://www.360docs.net/doc/3516383883.html,- 该项研究持续了十年,包括八座没入水下的建筑物。 3见http://www.vasamuseet.se 4https://www.360docs.net/doc/3516383883.html, 5见 https://www.360docs.net/doc/3516383883.html,/welcome.html - 朴茨茅斯古船厂获得2005年旅游景点英格兰优秀奖,计划2011年新开一家Mary Rose博物馆。

_自鄙_自珍_与_自毁_关于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_郑土有

如今,古村落文化遗产在我国的快速消失,经济发展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但文化的拥有者———乡民对自身文化的“自鄙”,使许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如同弊帚一样被抛弃了、毁坏了,恐怕是更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通过各种手段让文化拥有者认识到自身文化的价值,树立文化的“自珍”意识,在目前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但“自珍”意识一旦建立,又必须防止另一种亲手将宝物毁掉的倾向。克服“自鄙”心理,树立“自珍”意识,防止“自毁”现象的发生,恐怕是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一、文化“自鄙”:古村落文化遗产消亡的根本原因 综观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村落不断在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即使没有完全消失,也已经被破坏得“七零八落”,传统民居的雕花门窗换上了玻璃窗,原先的厅堂成了堆放杂物的仓库,村落中的公共设施如水碓、祠堂被拆毁了,五花八门的窗花被千篇一律的印刷画取代了,丰富热闹的民间文艺活动不再演出了……。当我们为古村落传统文化的消失扼腕痛惜的时候,村民们的反应却让我们大吃一惊,他们给我们的回答是这些东西有什么好的,破破烂烂的,都是老古董,既不好看也不实用。由此想到,村落文化遗产消失的最根本原因恐怕还是文化拥有者———乡民对自身传统文化的“鄙视”,不珍惜。正因为 他们觉得没什么用,所以就轻易抛弃了。因此,要想真正做好古村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首要任务就是要帮助乡民克服这种致命的文化“自鄙”心理。 乡民中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文化“自鄙”心理?其形成的原因恐怕是极为复杂的。 首先是思想认识、价值观念的问题。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我们对流传了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一直采取批判的态度。虽然说,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反传统,在当时的条件下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批评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的旧风俗,提倡新生活;新式知识分子以各种方式向民众进行移风易俗的宣传,促使五四之后社会风俗的改变等。虽不能认为五四的“反传统”造成中国文化的“断裂”,但是,也必须承认,五四以后传统文化在整个文化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被动摇,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无形之中削弱了。解放以后,又经历了破“四旧”、移风易俗、“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的“革命”,传统文化被认为是封建时代的产物,成为了落后的代名词,理所当然地成了破除的对象。在对传统文化的价值没有很好挖掘、分析和研究的情况下,就笼统地将其当作封建迷信加以批判。长期以来,在这种意识形态的统领下,对传统文化的片面认识影响到了每位中国人,而长期生活于农村的乡民是最容易受意识形态影响的群体之一。乡民对自身所拥有的传统文化的“自鄙”心理的形成,应该说与这种意识形态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收稿日期:2006-10-10 作者简介:郑土有(1962~),男,复旦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俗学、民间文化学研究。 “自鄙”、“自珍”与“自毁” ———关于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郑土有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043) 摘要:在古村落保护过程中,让文化拥有者认识到自身文化的价值,克服“自鄙”心理,树立文化的“自珍”意识,在目前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但“自珍”意识一旦建立后,又必须防止“自毁”现象的发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是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契机,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古村落保护;文化自鄙;文化自珍;文化自毁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7)02—0135—03 《云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SocialSciencesinYunnanNo.2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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