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包括: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

(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

(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

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

(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

(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

(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

(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

(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

第十条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

(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

(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

(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征信系统用户管理

(一)用户的分类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置管理员用户,本级设置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置,办贷网点不设置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置。

(二)用户的创建

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

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

1、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

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

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

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

第十四条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置应区分A、B岗,A 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数据报送

第十五条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

报送企业不良信息。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数据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

(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

(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

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被查询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贷款卡和相关人员身份证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方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建立《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查询内容、审批人、用途等相关信息。其用途只限于进行贷后管理的此笔信贷业务,查询期限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后至该笔信贷业务结束。

第二十四条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费用根据各机构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息,不得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向与信息主体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信息,不得公开其所持有的企业信息,更不得违法对外提供和出售属于企业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查询机构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不得随

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定期对辖内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章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认为我社(行)向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

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发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收到异议核查函的机构,应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网点开始核查,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网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逐级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但办贷网点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法处理,需更正的,办贷网点应逐级向省联社上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数据更正申请表(二)》(附件7),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并更正数据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仍有未结清贷款记录且无法更新、借款人贷款本息已结清但征信系统内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信息错误且无法更正,需删除的,办贷网点应向县联社提出申请,县联社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0),由办事处(市联社)向省联社出具《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9),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办贷网点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由征信中心取消异议标注;

经核查,仍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办贷网点应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三十一条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核查机构收到上级机构可疑数据复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启动核查程序答复。

第三十二条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议申请

1、若客户对自身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

同意见,可向与其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提出异议申请。

2、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有接收异议申请,对异议信息进行调查的责任。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可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网点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网点应主动直接受理客户异议,并要保证及时处理上级机构转来的客户异议申请。

3、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5),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并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4、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5、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6、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征信异

议处理子系统中登记和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企业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回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7、受理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和确认。

8、各级农村信用社受理涉及辖内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进行异议标注和审核。

9、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并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处理客户异议数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异议申请及回复函。

(二)异议核查

1、接收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首先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确属输入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未发现输入信息错误的,应将核查结果通过征信系统报送征信中心。

2、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3、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如实回复核查结果。更正信息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4、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征信中心将对受理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并且征信中心将视同农村信用社未作回复。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

5、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三)异议处理

1、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提供《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件8)。

2、客户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告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3、客户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4、客户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5、经核查确认客户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或更正处理结束的,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6、受理异议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领取《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三十三条异议处理结束后,如企业仍需要对异议信息进行说明的,受理机构应允许企业提出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件11),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息主体声明的,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原件、《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供查验,并留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备查。

第三十五条受理机构应对接收的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受理信息主体声明申请的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的5日内,通过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信息主体声明内容。

第三十七条受理机构应在接到信息主体声明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实信息主体声明。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添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原件、《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及《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农村信用社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要借阅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必

须经业务主管书面审批同意,并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2),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合规性检查,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管理落实、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报告查询、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并报省联社牵头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农村信用社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相关部门和辖内机构人员进行企业征信业务的培训。培训应采取现场授课、视频讲授相结合的方式并进行考试。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各类用户、未定期修改用户密码、混用用户或设置“公共用户”,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其他不利影响。

(二)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录入数据错误,造成

信用报告失真;与客户串通,擅自篡改或删除数据,造成信用报告虚假。

(三)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向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不良信息;未征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或向其他主体提供或出售信贷信息;

(四)因自身疏忽大意等过失泄露相关信息,或因过失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导致信息泄露;

(五)未经信息主体书面同意,向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息;

(六)在收到信息主体认为其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异议后,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在核查和处理后,对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未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未记载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

(七)对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和调查,采取暴力、威胁、纠缠等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阻止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阻止执法人员查阅和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对拒不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或被调查事件有关的真实文件和资料,或隐瞒、阻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甚至对其进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

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 (2009年7月16日起执行,2013年9月12日修订) 为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保证数据质量及信息安全,履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提供及使用者责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结合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机构及用户管理 第一条公司为无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公司本部为接入企业征信系统唯一机构用户,由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创建及维护,并授予数据报送、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二条公司发生名称、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应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资料申请变更。 第三条公司内部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及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由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担任,经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审查后创建和停用,负责普通用户管理。管理员用户创建及停用需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提交《征信系统接入机构总部管理员用户申请表》(附件2)。 第四条普通用户按照“专人专用、一人一户”原则,由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及停用。管理员用户应定期对普通用户进行清查,对离岗用户及时进行停用。管理员用户对公司全部用户建册管理,登记《企业征信系统创建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3)及《企业征信系统停用用户登记备案簿》(附件4),并在用户发生变动后的2个工作日向征信中心北京分中心报备。 第五条内部用户的创建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信贷部门(包括自主及贷款业务部门)为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MBT 系统)录入及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部门。信贷部门业务人员负责在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系统中录入贷款业务信息,并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信贷部门业务人员因尽职调查及后续管理需要,可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综合统计部门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两名,分为A、B角,承担征信系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信贷数据的审核、报文生成及上报、反馈报文的收取及解析、系统数据信息核对、错误数据删除、信用信息查询及异议处理,变动信息报备及与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的沟通联系等职责。 第八条信息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征信系统的程序安装、日常技术维护,并承担管理员用户职责,负责普通用户的创建、权限设置、停用及建册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信息采集及上报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第三

条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XX财务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

个人征信管理办法

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乌苏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取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

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设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个人征信业务,组织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管理辖内用户。督促辖内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九条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主管信贷业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条本行设2名查询用户,统一管理设置。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本行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2.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范本 (目录)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_New

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银行征信基础信息载有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全部信贷业务数据,必须加强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一、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为保证系统安全、合法运行,适时保证系统数据流转顺畅,特制定加强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如下: 1、征信基础信息计算机的使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安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使用的软件。 2、由专人负责对系统机器定期进行病毒检查,每台系统机器必须安装并适时更新杀毒软件。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保障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如出现故障须及时排除并登记备案。 二、系统操作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进入征信基础信息系统,每个登录人员必须用自己的合法用户名称及密码进入。 2、征信基础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 3、工作人员在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于脱岗后1个月方可离岗。 4、人民银行应对审验无误的借款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卡相关事宜。 5、对外提供查询事宜时,需严格验证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及单位证明,并备案登记;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电话查询。

6、严格界定高级业务管理员、业务管理员及操作员的使用权限,相互之间不得串用口令、密码。 三、系统数据保密制度 1、金融机构通过银行系征信基础信息统查询及直接出示手续向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3、对已办完业务的借款人各项资料需及时整理归档,以避免企业资料的散乱、流失。 4、打印出的相关系统数据要注意保管,不得随处散放,用过后需及时通过碎纸机进行销毁。 5、系统计算机需增设相应的密码保护措施,以避免非操作人员随意操作。 6、通过系统调出数据后,应及时关闭数据窗口,防止与系统无关人员浏览。 7、人人都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管好密级资料、报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不失密。 四、防火管理制度为杜绝防火隐患,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防火管理制度 1、任何人均不得在办公室及机房内吸烟。 2、办公室及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任何人均不得在办公室及机房内玩弄烟火。 4、工作人员在班上或下班随时注意火险隐患: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如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在每一个工作日结束后,需进行整理、清扫,保证电源附近无纸屑等易燃物。

2014年征信业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测试题 考试时间:10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请选择相应选项,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1.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服务的行业。 A.征信信息 B.信用信息 C.查询信息 D.公开信息 2.企业征信系统的贷款卡编码是由( ) A.15 B.16 C.17 D.18 3.人民银行自( )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 A.2001 B.2002 C.2003 D.2005 4.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对该借款人的( ) A.贷款分类 B.贷款业务 C.贷款性质 D. 5. 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至少( )更改一次密码。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6.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15 B.20 C.30 D.60

7.征信机构设立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将()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的名单。 A.不定期 B.定期 C.半年 D.一年 8.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年。 A.6,10 B.6,8 C.5,10 D.5,8 9. 征信系统个人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企业数据库信息每( )更新1次。 A. 天,月 B.天,天 C.月,月 D.月,天 10.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A.5,10 B.5,8 C.5,5 D.10,5 11.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 A.10 B.15 C.20 D.30 12.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原机构办理变更。 A.15 B.20 C.30 D.45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增强公司职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坚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治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经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治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治理,经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进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别”答应公约,把“别躲避债务、别违反合同、别逃税骗税、别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治理体系——全程信用治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治理制度入手,经过强化事前治理——客户资信操纵,事中治理——合同治理与客户投诉治理,以及事后治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操纵公司在经营治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关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举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不少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治理、严格客户投诉治理、信守合同、依法脚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同意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治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别得帐外设帐,别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治理方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治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治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答应。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司信用管理办法

第Ⅱ篇应收账款 关于制造商、经销商、批发商和其他一些服务型企业,假如它们的应收账款不能达到或保持一定的质量水平,就不太可能希望来来会有一个乐观的增长率使其走向成功。公司的业务打算可能已包括了一个看起来可达到的应收账款水平,但假如不考虑应收账款的质量,流淌性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尖锐。对总的应收账款来讲,没有其他的可行和可选择的方法了,应收账款的性能已清晰地在财务报表上显示出来了——它是一项流淌资产。 应收账款账龄报告的过多缺陷所带来的限制性负担是专门难承受的。应收账款应在营业周期内或周期内的几天之中迅速周转,假如不能的话,公司的财务负担会越来越重。本篇中,流淌的应收账款的差不多前提是,使为增大自有现金流而借入的银行借款最小化。但假如应收账款不具流淌性或流淌性不足以提供要紧的现金流来源的话,流淌性就陷入账面债权过多而支付过于滞后的泥潭之中了。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公司将被逼更加经常地、严峻地依靠于银行,以达到必受的现金流水平。 公司应着重考虑应收账款的质量,但应使之达到与公司的目标、雄心及业务打算相一致的标准。你公司的目标可能会与本行业或企业集团的其他大多数公司太不相同。信用打算的制定应包

括有利于本公司快速成长的应收账款的质量标准。那些急于达到短期巨大成功的信用经理常提出此种口标。在本书第I篇中,我列举了三种信用政策(限制性、适度的和自由的)的优点和易犯的话语。你公司甚至任何公司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公司高级治理层向市场部门、销售部门及信用部所施加的公司成长的压力直接相美。 一笔因为信用部门不授权赊销额上度或不发放一次性定单而不能定下的销售,并可不能减缓对销售的推动。假如最高治理层决定采取一种放任自流表P2-l的信用政策,这将丝毫不能改进应收账款的质量。应收账款无疑是你公司最大的流淌资产,而且一个专业信用人员会尽其全力,以保证这项资产保持最大的流淌性。信用经理所做努力的自效性可能会受到规章约束的阻碍。譬如讲,信用经理是否被希望通过公司的应收账款实现现金流的最大化?即使你运用自己最专业的推断,付出最大的努力,从应收账款中产生的现金流也只能与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成正比。但假如公司及“往的支付记录中曾出现卖空的话,账簿会出现什么现象呢?支付会变慢,应收账款的老龄化将是一个持久的问题,而且账面支付能力的缺乏会导致所售出产品的净利润率下降。公司必须从银行借款以补偿此类及类似的账面支付能力的缺乏,而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

征信机构信息安全规范 一、总则 1.1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不同安全保护等级征信系统的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业务运作三个方面。 标准适用于征信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也可作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内部审计的安全依据。接入征信机构信息系统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也可以参照与本机构有关条款执行,标准还可作为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认证的依据。 1.2相关定义 (一)征信系统: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协议约定,或者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对分散在社会各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而形成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相关系统。 (二)敏感信息:影响征信系统安全的密码、密钥以及业务敏感数据等信息。 1、密码包括但不限与查询密码、登录密码、证书的PIN等。 2、密钥包括但不限与用于确保通讯安全、报告完整性的密

钥。 3、业务敏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 (三)客户端程序:征信机构开发的、通过浏览器访问征信系统并为征信系统其他功能(如数据采集)的程序,并提供必需功能的组件,包括但不限于:可执行文件、控件、浏览器插件、静态链接库、动态链接库等(不包括IE等通用浏览器);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以独立开发的软件接入征信系统的客户端程序。 (四)通讯网络:通讯网络指的是由客户端、服务器以及相关网络基础设施组建的网络连接。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玩或网络专线等方式与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相连,征信系统安全设计应在考虑建设成本、网络便利性等因素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有效应对网络通讯安全威胁。(五)服务器端:服务器端指用于提供征信系统核心业务处理和应用服务的服务器设备及安装的相关软件程序,征信机构应充分利用有效的物理安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主机安全技术、应用安全技术及数据安全与备份恢复技术等,在外部威胁和受保护的资源间建立多道严密的安全防线。 1.3总体要求 本标准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业务运作三个方面提出征信

征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

横山县瑞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征信系统内部管理 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征信系统的管理,规范和完善信贷项目数据的录入、报送、存储和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 第二条征信系统管理由我公司风险部负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征信系统管理员”岗,专职负责信贷数据的录入、报送、纠错和查询工作,业务部各客户经理对各自贷款项目进行协助配合。风险部经理对公司征信管理工作定期督导和检查。 第三条征信系统的用户登录权限密码由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独自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若密码泄露或征信系统管理员变更等原因,则需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申请重置密码。对征信系统的操作完毕后,应及时退出登录状态。 第四条征信数据的报送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征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借款人为企业的,必须当天录入征信系统;借款人为个人的,必须在贷款发放的当月完成信贷数据的录入。 第五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在录入数据时,应与信贷业务档案进行仔细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生成上报数据包。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对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征信系统管理员须每日至少一次登陆征信系统,查看是否有我公司需要补正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若有,则需按要求及时补正,未能按时按要求补正的,需向风险部经理说明原因。 第七条征信系统的查询必须取得被查询人(客户)的书面授权或许可。查询完毕后,应在《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中登记。第八条公司客户有权对经由我公司上报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征信信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征信系统管理员应指导客户填写《征信报告异议申请表》。 第九条我公司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提取申请人的征信报告,

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支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支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支行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

监督检查工作,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负责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ⅩⅩ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ⅩⅩ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 及时修改。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ⅩⅩ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以下简称)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 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 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 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采用两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总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由省联社管理员统一进行设置,总行管理员用户主要负责管理查询用户,管理权限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全)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 人资行政部

为建设信用企业,实现企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目标,公司成立信用(合同)管理机构——xxxxxxxxxxxx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每年的学法计划,内容包括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等。做到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相关人员(或全体员工)参加的合同法律法规系统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二、法人代表、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每次学习除做好学习记录外,还应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学习者应进行补学。 三、信用(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业务、财务部门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或本公司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中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分管领导必须定期组织部门分管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开展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五、公司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须定期开展研讨会和案例分析会,对本公司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研讨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提高自己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信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客户信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赊销业务管理,降低公司的应收账款风险,优化客户资源,促进市场开发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客户的信用管理是指通过对客户的价值分析,特别是信用分析,以公司授信的方式对客户赊欠额度的实行差别化的管理。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实行赊销的客户。 三、客户信用管理的目标: 1.信用管理完成率,即符合信用管理要求的客户占实行信用管理的客户比例达到100%。 2. 自发货之日起6个月未回款的客户(业务)为零。 3. 每半年度对账完成率为100%,对账及时率为100%。 三、信用评估 1.材料的准备: 1.1客户的法律资质:客户必须是按照国家法律成立,并依法经营的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可以反映企业的行业,实力等信息。 1.2客户的其他资质:主要是ISO9000认证、ISO14000认证等权威机构的认证。可以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等。 1.3客户的交易金额:近2年的交易的金额状况,反映企业的发展状态,企业的发展规模。 1.4客户的盈利情况分析:近2年的交易的某客户的收入利润状况,反映客户对企业的贡献。 1.5回款状况:客户年度回款总额,是否在我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回款,是否按照合同期限回款等。反映企业的资金状况,信誉程度。 1.6主观评价:业务员、销售经理等对客户的印象评价; 1.7不良信息记录:对帐不良记录;客户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客户承诺后也未按期付款;其他情况。 2.设立客户价值评估小组: 2.1市场部由专人对客户材料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 2.2市场部长负责提出客户价值评估的初步等级方案; 2.3财务部负责对初步方案的评定; 2.4 确定方案上报财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3.评估办法: 3.1采用分数评定法进行评估 3.2分值设置: 项目 分值 说明 备注 法律资质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2016征信业管理条例》释义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条例》的立法背景 1)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2)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2.《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3.《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国家设立 2)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2019年个人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做好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安全,合法、合规查询和使用相关个人征信数据,提高本行个人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个人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对信用信息需要的活动。 3.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它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个人的信用信息,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为商业银行、个人、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 3.3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

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x范cc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安全、合法使用,保证采集、报送、维护以及异议处理及时准确,充分发挥企业征信系统在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规程》、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的概况信息及财务信息;信贷业务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担保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之外的反映借款、担保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包括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两部分。 本行从信贷系统中提取客户信息、业务数据,通过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向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企业征信数据上报及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多个业务部门。总行风险合规部归口负责本行企业征信数据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业务部门和基层支行,推动企业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企业征信数据报送,联系人民银行征信

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本行企业征信数据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负责规范征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中心和其他征信机构沟通联系,传达及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各监管机构有关征信工作政策、制度、管理规定及要求; (三)负责按照《企业征信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等要求,报送我行企业信贷客户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四)负责自然日生成企业征信上报报文,并报送人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反馈报文的接收和入库; (五)负责我行信贷系统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数据的管理工作,保证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准确、完整,负责对各支行的企业征信数据源录入质量、纠错及时性等进行考核、评价及检查工作; (六)负责协调企业征信数据源相关部门完成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有关数据的修改录入工作; (七)负责对我行上报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进行删除和修改的管理; (八)负责对我行企业征信相关异议的接收、处理及回复工作; (九)负责全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负责监督企业征信信息在我行的合法、合规使用; (十一)负责汇总行内对企业征信运用与管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企业征信相关管理部门; (十二)负责牵头组织企业征信业务的各项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与企业征信相关的宣传工作; (十三)负责x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及银保合作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牵头组织系统升级工作; (十四)其他与企业征信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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