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省电力公司文件

豫电运维〔2012〕1287 号

关于印发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

建设技术规(二○一二年版)的通知

公司各供电公司:

《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已印发使用近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市反馈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下发的城市配网相关技术要求,省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二○一二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同时废止。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

时上报至省公司运维检修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配电技术规通知

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2年 11 月16日印发

附件

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

(二〇一二年版)

1 围

本规规定了 10 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适用于省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

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825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

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698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

3.1 供电方案

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包括: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保安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等容。

3.2 配置系数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千伏安)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千伏安)与居住区低压用电负荷(千瓦)之比值,根据变压器或低压配电干线所供居民住宅总户数的多少,综合考虑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确定。

3.3 开关站

作为变电站10千伏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10千伏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 2 路及以上进线,8 路及以上出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

电,一般按户方式建设。

3.4 环网单元:也称环网柜,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

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3.5 电缆分接箱:是用于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3.6 配电变压器:指将10/20千伏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伏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3.7 预装式变电站:也称箱式变电站或组合式变电站,指由中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的户外配电装置。

3.8 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及以下居住类建筑。

3.9 小高层住宅:是指八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

3.10 高层住宅:是指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

3.11 超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类建筑。

3.12 高级住宅:是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

的住宅。

4 总则

4.1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电力网的运行现状、规划相结合,建设标准应安全、经济、适用,宜适度超前。

4.2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接入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灵活,在满足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力求简洁。

4.3 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选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方便、操作简单、环保节能的设备,应采用典型设计、典型设备,做到标准化、规化,避免同类设备多种型号混用。选用配电设备应为具有良好运行业绩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运行故障多、安全可靠性差的产品。

5 供电方案编制

5.1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5.1.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

5.1.2 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3 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5.1.4 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由规划部门审批路径时同时确定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电源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5.1.5 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在 1500 千伏安及以下时,可就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我省产业以技术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

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 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豫交文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质监发【2009】183号)以及《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交质监发【2012】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为完成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工作,由等级试验检测机构授权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的有效期自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备案通过之日起到工程交工验收为止。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承担工程项目的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和工艺试验; 二、承担母体授权且质监机构批准范围内的原材料的检验工作; 三、提供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进行各工序和各单位工程完工后的试验检测,并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提供试验检测资料。 第五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日常监管; 二、旁站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进行的材料抽检和试验过程以及委托试验检测机构材料检验的送检见证(以下简称外委试验); 三、对施工单位选定的配合比进行复核,对标准试验进行平行试验,对进场的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进行复验和批准。 第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具体实施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工地试验室设立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称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母体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还应具有《计量认证证书》); 二、项目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三、工地试验室应按照规定通过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同一合同段内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不得由同一家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按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其它等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CECS XXX:201X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Standard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CECS) 自动驾驶汽车试验道路技术标准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 Road of Automatic Driving Vehicle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发布 Issued by China Committee of Highway Engineering Standardization (CECS)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Standard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CECS) 自动驾驶汽车试验道路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 Road of Automatic Driving Vehicle CECS XXXX:2019 主编单位: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 施行日期:2019年XX月XX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北京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6]03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总体要求、试验道路及场景、网络环境、综合管理系统。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归口管理,由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至解释单位(地址:XXXX,邮政编码:XXXXXX)。 主编单位:特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广汽集团汽车工程研究院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运营中心 海南热带汽车试验有限公司 主编:耿志军 参编人员: 主审:唐琤琤 参与审查人员: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工程名称:111111 2.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各子项材料做法、装修做法汇总统一编写; 3.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4.所有门窗统一制作门窗表,进行编号并注明选料,特殊门窗应绘制大样图. 二.住宅设计统一技术要求 1.结构形式:详结构专业 2.工程做法: 2.1外墙 外墙1: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涂料外墙 做法:参L06J113B体系-24-25(L06J002外墙20)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涂料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外墙2: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面砖外墙 做法:参L06J002外墙25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面砖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2.2内墙 内墙1:名称:面砖防水内墙 做法:内墙28、29 适用范围:用于厨房、卫生间 备注:内墙面砖贴至顶棚 内墙2:名称:混合砂浆抹面内墙 做法:内墙5 适用范围:其余内墙 备注:面层为普通乳胶漆。 内墙3: 名称: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

保温构造见L06J130 H体系构造(二)第98页○1.○2 适用范围:不采暖楼梯间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隔墙 内墙4:名称:住宅分户墙 保温构造见L06J113H体系构造(二)第98页,每侧胶粉聚苯颗粒厚15,具体见L06J113第48 2.3楼面 楼面1: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参楼18 适用范围:住宅卫生间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350; 2.卫生间楼面以1%坡度坡向地漏 3.第3条改为高分子防水涂料,第7条60厚改为320 4.其中7和8条之间增加:a.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压光b. 粘贴高分子复合卷材四周上翻(门洞口除外) 5.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 楼面2: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楼18 适用范围:厨房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130 ,2、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楼面3: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阳台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 2.2、3条之间增加刷1.5厚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两道 楼面4: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机房、空调板及放空调处的面层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预留30装修做法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专项检查方案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专项检查方案 校属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根据《河南工程学院2018年示范校建设推进工作方案》和《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开展“课堂教学质量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开展实验室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实验记录本填写是否规范(含开放实验室记录) 2.实验室是否充分利用、设备利用率 3.实验室安全及应急措施是否齐全、安全信息牌粘贴情况 4.实验室卫生状况、设备摆放情况、制度上墙情况 5.实验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18年4月3号和4号9:00至17:00,如果暂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检查,检查时间依次后推。 三、检查范围 校属教学单位各实验(室)中心。 四、检查安排 检查具体安排见下表,检查组成员检查当天直接在第一个检查地点集合,各检查组成员须填写实验室专项检查评价表(附件1)。 组别检查组成员检查对象地点检查时间 第一组 西校区、桐柏 路张喜昌(组 长) 周书焕 李吴磊 王科超 张莉 田珂(联络 工程训练中心工程训练中心3号9:00-9:30 资环学院西2#3号9:40-10:10 安全学院西2#3号10:20-10:50 土木学院西2#3号11:10-11:40 电信学院西3#3号14:20-14:50 机械学院西3#3号15:00-15:40 计算机学院西1#3号15:50-16:20

人,电话:189********)理学院综合楼3号16:30-17:00材化学院桐柏路4号9:00-9:30纺织学院桐柏路4号9:40-10:10 第二组 南校区、综合 楼郑新成(组 长) 徐云博 孙文江 李可 李延勋(联络 人,电话: 136******** ) 实验管理中心龙源餐厅四楼3号9:20-9:40 机械学院汽车拆装 实验室 南区1号女生宿 舍楼北地下室 3号9:50-10:10 管理工程学院南7#3号10:20-10:40 外语学院南7#3号10:50-11:10 工商学院南7#3号11:20-11:40 艺术学院艺术楼3号14:20-14:50 服装学院博物馆3号15:00-15:30 经贸学院博物馆3号15:40-16:00 体育教学部南区体育馆看台3号16:20-16:40 教务处 2018年3月30日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 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 《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

二、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技术创新战略:指企业建立明确的技术发展战略和创新战略,包括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3、技术中心组织结构:指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4、技术中心经费预算制度:指企业在年度预算中,提取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作为技术中心科技活动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的制度。 5、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

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6、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7、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总说明 一、《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编号:HA 01-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 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 管理导则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协会标准”)的管理工作,提升公路协会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公路协会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公路工程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公路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公路协会标准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中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公路协会标准:(一)公路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检验、养护、维护; (二)公路工程的管理技术; (三)公路工程的服务技术; (四)公路工程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应用; (五)公路工程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六)公路工程中的专项或特殊工程标准; (七)公路工程中的试验、检测、测试和评定方法; (八)公路工程的信息技术。 第五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的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以下简称“公路分会”)是公路协会标准的归口单位,负责公路协会标准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的管理 第六条编制公路协会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第七条列入公路协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安排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八条公路协会标准的编制单位(包括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良好资信; (三)承担过与拟编写标准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能够保障标准编制过程中的人员、技术及经费等支持。 第九条公路协会标准的主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换届方案

会议文件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工作方案 (审议稿)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现已届满。在总结以往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协会实际,并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后,现提出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工作方案。 一、理事、常务理事推荐条件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第八届理事会产生的理事,必须是本协会的会员,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心参与或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积极从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在标准制定、学术研究、咨询服务及工程管理和生产实践中,有较突出成绩; 3、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 4、热心支持或参与协会工作,积极履行会员应尽义务,能按时出席协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以及协会组织的其他

相关活动。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6、没有法律法规等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推荐原则及具体要求 1、理事、常务理事推荐原则 (1)强调专业化,重视年轻化;(2)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并重;(3)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的企业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2、理事推荐要求 (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推荐的理事,应是主管标准化工作的负责同志。 (2)除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会长或秘书长外,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理事,应至少有1名来自生产企业,各分会推荐的理事,应至少有2名来自生产企业。 (3)企事业单位推荐的理事,应是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负责人或从事标准化管理及科研工作的专家。 (4)理事推荐人选,优先从工程建设标准化年度人物及低碳环保推广标杆企业中产生。 (5)理事所在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缴纳会费。 3、常务理事推荐要求 (1)常务理事从理事中推选产生。 (2)常务理事的推荐,主要考虑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机构的负责人,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 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4]12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06 【实施日期】2004.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4]1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科技大会精神,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豫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技术创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围绕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和引导各类科技力量进入企业,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目标任务。到2010年,依托优势骨干企业,建立260个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25个。围绕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到2010年建成80个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下合称工程中心)。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大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扶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研究开发机构 (三)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开发人员和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激励、支持和管理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 (四)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建设。省大中型骨干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要高标准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享受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其组织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有关项目资金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 (五)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实行企业化转制。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可结合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

总说明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 》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二、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五、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用、技术措施项目费用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六、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均与《计价规范》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八、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一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一致时,应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fire stopping in building CECS 154:2003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03年 12月 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3 北京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建标协字第1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1年第一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建筑物的被动防火措施源于火灾的经验教训,又经过实践检验,对防止火灾在建筑物中蔓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本规程对由于建筑施工和使用的需要,而在防火分隔构件上或构件与构件之间形成的贯穿孔口、预留的空开口以及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的设计与施工等做了规定。本规程是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必要补充和 配套。 本规程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取了国内外有关产品的性能和施工方法,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贯穿防火封堵,建筑 缝隙防火封堵,施工及验收,共5章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批准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编号为 CECS 154:2003,推荐给设计、施工和使用单位采用 本规程第3.1.1、3.l.2、3.1.5条,第3.5.3、3.5.5条4.1.l、4.1.3、4.1.4条,建议列人《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委员会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92号,邮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年-20页word资料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 、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 、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一、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汇编

一、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分类汇编 1、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66-84 (2)、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3)、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4-86 (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5)、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GBJ127-89 (6)、立式圆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8-90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6-92 (8)、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 (9)、GBJ235-82 已作废 (1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6-82 (1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12)、GBJ243-82 已作废 2、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1)、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 (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93 (4)、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50252-94 (5)、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6)、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7)、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 (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通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TJ305-75 (9)、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容器工程TJ306-77 (10)、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92 (11)、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 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4)、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88

河南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标准

省电力公司文件 豫电运维〔2012〕1287 号 关于印发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 建设技术规(二○一二年版)的通知 公司各供电公司: 《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已印发使用近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各地市反馈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下发的城市配网相关技术要求,省公司组织技术人员对《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二○一二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试行)同时废止。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

时上报至省公司运维检修部。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配电技术规通知 省电力公司办公室 2012年 11 月16日印发

附件 省城市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 (二〇一二年版) 1 围 本规规定了 10 千伏及以下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规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验收。 本规适用于省城市规划区围新建居住区住宅供 配电设施建设, 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GB 50053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DL/T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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