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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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

态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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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结合我县的实际,实施土地巡查制度如下:

壹、巡查范围

各乡、镇土管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划定区域,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

1、壹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②县城规划区、工业园区红线内;③建制镇、城乡结合部;④重点建筑石料采矿区,壹般性矿产开采点。

2、二级巡查区域:

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县道、乡村道俩侧50米范围内;③小集镇周边以及项目建设用地。

3、三级巡查区域:①壹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②壹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采矿区。

4、壹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周巡查壹次,二级区域每俩周巡查壹次,三级区域每月巡查壹次,注重抓壹、二级区域,兼顾三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由县局执法大队、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信息员承担,县

局执法大队主要对壹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和村

信息员的巡查活动;监督检查和考核村信息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

2、各乡镇国土所监察员对所辖范围内的二级巡查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机、及时予以处理,且向执法大队报处理结果,问题较大的,应及时上报执法大队立案查处。

3、各村信息员负责对三级巡查区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乡村道路俩侧和村庄周围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且报乡镇国土所予以处理,同时,密切配合执法大队和乡镇国土所对壹、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

三、巡查人员职责

1、全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专职和兼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总结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特点,违法发案区域和分布,对壹级巡查区域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2 、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执法大队及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乡镇壹级要以村、组为单位,将本行政区分成若干责任片,责任人为组长。

组长全程负责本片的土地登记、建设用地管理(报批资料、开工放线、收工验收)和执法巡查及违法用地的发现、制止、上报和协助查处。

3、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于巡查中要持证上岗。

4、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方案且立案查处;对正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方案率均达100% 。

5 、建立规范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于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6、巡查队员发现有违法行为时,要立即制止,责令停工,且于俩小时内查清基本情况,由中队长向县局监察大队汇报。

四、责任考核

1、县国土资源局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定期进行考核。县国土资源局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情况,作为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且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考核情况要和奖惩、挂钩。

2、考核为优秀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且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范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档次的乡、镇土管所、专业执法监察队伍,由县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且不得评先进。

第壹条为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

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四川省

土地监察条例》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资源所是实施动态巡查的主力军,按照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确定的巡查责任

区域,实行分片包干,具体落实到人,随时巡查和定期巡查。

第三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壹)及时发现和制止正于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

行为,且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应及时方案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由执法监察科(队)立案查处,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二)对已供土地实施跟踪检查,检查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是否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开工建设。(三)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乡、村、组为联系点的执

法监察信息网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监督员,且有专人负责和信息监督员保持联系和互动工作状态。(四)于动态巡查中,广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意识。

第四条国土资源所要建立规范的执法信息台帐;案件调查处理台帐;信息传递台帐和供地跟踪管理台帐。巡查人员外出巡查时必须2 人之上同行,亮证执法,且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实记录。

第五条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结合当地情况,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实行动态巡查。

下列区域应作为壹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

(壹)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俩侧、独立工矿区、集镇村庄周围;

(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重点项目建设区域;

(四)国家、省级规划的矿区及本辖区内的重点矿区;

(五)旅游风景区和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其他区域应作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

第六条对巡查工作不负责,疏于巡查,造成群体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对巡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甚至弄虚

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列入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八条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奖惩办法按本级国土资源局(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强化国土资源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处理于萌芽状态。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

资源法》、《甘肃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的实际情

况,实施国土资源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第壹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责任单位是华池县国土资源局、华池县国土资源

局执法队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向国土资源局负责。

第二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范围和对象为华池县境内使用国有、集体土地的

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2、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检查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设,预防乱占滥土地、闲置、荒芜土地的违法

行为。

4、检查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5、检查采矿许可证、及时制止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

6、检查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复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的收缴情况。

7、土地开发、复垦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及县执法队负总责,每次巡查必须有领导带队

第六条巡查依据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七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基本

农田划定区域,结

合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范围,实行动态巡查。1、壹级巡查区域:①

基本农田保护区;②省道及县乡公路沿线;③县城、乡镇所于地、城乡结合部;④油田生产重点区域。

2、二级巡查区域:①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②乡村道路沿线;③村庄集居地。

第八条壹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由国土资源所每周巡查壹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壹次,兼顾二级区域;全面掌握辖区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巡查应作到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第九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每月集中于公路沿线、乡镇所于地及城乡结合部巡查不少于壹次。各国土资源所密切配合执法队对壹、二级巡查区域的巡查活动第十条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位、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监督。

第十壹条巡查的责任:

1、认真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多种形式增强执法人员和公

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

2、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照章办事,不得曲解法律、法规,不滥用职权,随意执法。

3、按照“预防为主,防治且举”的原则,对辖区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点矿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4、及时依法调处或查处经批准受理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5、及时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行政复议。

6、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1)现场停工,丈量占地面积,登记占地类型,施工现状。

(2)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依照总体规划,见能否修建,提出处理意见汇报局务会议审定。且做出适当的处罚。

第十二条巡查的义务:

1、学习、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法保护土地使用者、采矿权人的合法权利。

3、、为群众提供关联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第十三条动态巡查必须有巡查方案和记录。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于巡查中处理的问题应登

记完整,做到有据可查,有章

可循。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方案且立案查处;对正于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现率、制止率、方案率均达100% 。

第十四条、华池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按时向市局执法队上报当月巡查情况,各国土资源所根据本月巡查原始记录,认真填写“国土资源所巡查月报表”,于月底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内容包括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场制止处理和结果。国土资源所难以制止或处理的具体原因,应当及时向局务会汇报,提出需要及时组织拆除等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建议。

第十五条、各国土资源所遇到下列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俩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执法队汇报,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告:

(1)县、乡级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等违法使用土地的案件。

(2)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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