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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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时间:2009-01-06 13:24:00 浏览量:927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

(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三)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六)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盈利能力、固有业务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七)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

第三章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

一、职责分工

(一)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前,银监会各级机构应成立评级工作小组,评级工作小组由负责信托非现场监管、信托现场检查、市场准入、制度、风险处置等有关人员组成,信托非现场监管部门作为评级工作的牵头人。

(二)评级小组成员职责。主监管员负责完成信托公司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监管人员须向主监管员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监管员负责收集的基本信息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市场准入信息、信托公司的内外部审计报告、年度经营计划等。

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市场准入人员、信托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会谈、走访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下称非银部)及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二、评级操作流程

(一)评级周期。信托公司评级的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银监会可根据监管周期、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适当调整。

银监会各级机构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各银监分局的评级结果必须于每年评级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银监局备案(一式两份),省银监局须在每次评级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本局和分局的评级结果一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自评。信托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评级办法进行自评,并将评级结果及评级工作底稿报告给相应的监管机构。信托公司自评是信托公司根据监管评级办法自我评价的过程,自评结果对监管评级结果不产生影响。

(三)初评。主监管员依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准确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填制完成评级工作底稿。

初评工作应当由承担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工作的负责人、主监管员、现场检查主查人、市场准入监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初评结果应当采取非银部主任办公会议或银监局(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确定。

(四)审定。初评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将最终的评级结果上报银监会,非银部组织有关银监局人员成立评级审定小组对评级结果进行最终审定,无特殊情况不进行评级结果的调整。

评级结果确定后,非银部将最终审定结果书面通报银监会各级机构。

(五)评级结果反馈。评级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各级机构应当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等途径,向信托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通报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存在问题和整改建议,同时要求信托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

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没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信托公司如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六)评级档案整理。评级工作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审核会议纪要、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评级结果的运用

一、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综合评级1级。表明公司非常稳健,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经营体系和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匹配,业务管理中几乎无薄弱环节。公司完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风险管理能力强,能有长足动力支持业务的发展。

综合评级2级。表明公司经营稳健,基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但存在个别可以在正常运营中得以纠正的薄弱环节。

综合评级3级。表明公司基本稳健,就该类公司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性来说,其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基本令人满意。公司业务管理存在部分薄弱环节,但管理层有能力也有意愿进行处理。

综合评级4级。表明公司至少有一个要素方面不太稳健,总体上看,该类公司薄弱环节比较多。就公司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性来说,其风险管理水平存在明显的不足。公司存在一些较严重的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影响信托受益人利益和公司的财务安全。

综合评级5级。表明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且公司获利能力差并严重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对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也造成威胁,如不加以控制,还可能进一步恶化。

综合评级6级。表明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在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公司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也严重影响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二、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信托公司的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制定信托公司的监管计划和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市场准入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当提示公司加强该要素的管理;对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举行会谈,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对任何单项要素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信托公司,应当督促其制定改善风险状况的计划,并在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予以实施,同时,可视情况对该要素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三、评级结果应当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对综合评级结果为1级或2级的信托公司,一般不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主要以原则监管为主,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放宽现场检查的频率,在市场准入、新业务的开展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对评级结果为3级的信托公司,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市场准入、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对评级结果为4级的信托公司,应加强非现场监管,每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市场准入、高管准入、新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限制。

对评级结果为5级的信托公司,应给予高度关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信托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或暂停业务,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建议更换高级管理层等监管措施。

对评级结果为6级的信托公司,应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安排重组等救助措施,同时,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停业务、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限制分配红利和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四、评级结果的保密

信托公司评级结果仅用于监管目的,不作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考核指标。

银监会各级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对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附则

一、本指引涉及的定量指标,均可以从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行业平均值由银监会每年定期公布。

二、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三、本指引自年月日生效,《信托投资公司风险评级体系(草案)》同时废止。

附件:

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

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

三、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

附件1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CICAP)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100分)

一、评级内容

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二、评级标准

(一)股东及治理结构(20分)

1.股东诚信状况及入股行为(8分)

2.“三会一层”的构建情况(4分)

3.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情况(4分)

4.各治理主体职权及议事规则(2分)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分)

(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20分)

1.董事会履职情况(5分)

2.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有效性(3分)

3.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有效性(4分)

4.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3分)

5.企业文化建设(2分)

6.董事专业素质(3分)

(三)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20分)

1.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3分)

2.传导机制建立及有效性(3分)

3.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遵守情况(5分)

4.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4分)

5.信息系统建设及有效性(1分)

6.高级管理层专业素质(4分)

(四)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13分)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分)

2.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3分)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4分)

4.监事会和监事履职情况(4分)

(五)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12分)

1.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制定与实施(3分)

2.激励机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3分)

3.员工职业教育培训(2分)

4.岗位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分)

5.内部举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2分)

(六)运行效果评价(15分)

三、评级设置

公司治理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以及特别限制条款确定最后级别:

1级:90(含)-100分

2级:80(含)-90分

3级:70(含)-80分

4级:60(含)-70分

5级:50(含)-60分

6级:50分以下

第二部分内部控制(100分)

一、评级内容

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及有效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保信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二、评级标准

(一)内部控制环境(10分)

1.内部控制理念(2分)

2.内部控制目标和政策(2分)

3.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4分)

4.人力资源管理(2分)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24分)

1.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的完备性(5分)

2.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的有效性(7分)

3.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的技术保障(4分)

4.风险识别和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4分)

5.新业务的风险评估与报告(4分)

(三)内部控制措施(25分)

1.分级授权体系(4分)

2.业务受理与调查(6分)

3.业务审查与复核(6分)

4.业务核算与保障(6分)

5.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实施(3分)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10分)

1.信息传达机制(3分)

2.信息报告机制(4分)

3.外部沟通机制(3分)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16分)

1.内部审计监督机制(6分)

2.外部审计监督机制(4分)

3.内部控制的评价机制(2分)

4.内部控制的纠正机制(4分)

(六)运行效果评价(15分)

三、评级设置

内部控制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确定最后级别:

1级:90(含)-100分

2级:80(含)-90分

3级:70(含)-80分

4级:60(含)-70分

5级:50(含)-60分

6级:50分以下

第三部分合规管理(100分)

一、评级内容

该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的情况,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诚实守信的合规文化,谨慎管理信托财产,维护受益人利益。

二、评级标准

(一)合规管理体系(20分)

1.合规管理组织架构(6分)

2.合规管理机制(10分)

3.合规文化(4分)

(二)固有业务合规性(10分)

(三)信托业务合规性(30分)

(四)信息披露合规性(15分)

(五)关联交易合规性(10分)

(六)案件治理及配合监管情况

(七)运行效果评价(15分)

三、评级设置

合规管理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以及特别限制条款确定最后级别:

1级:90(含)-100分

2级:80(含)-90分

3级:70(含)-80分

4级:60(含)-70分

5级:50(含)-60分

6级:50分以下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100分)

一、评级内容

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效果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内容,旨在引导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尽职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二、评级标准

(一)净资本(10分)

(二)团队与系统建设(13分)

1.研发和管理团队(3分)

2.人才储备(2分)

3.风险控制手段和技术(8分)

(三)信托业务综合管理能力(35分)

1.信托业务规模(12分)

2.信托业务收入(10分)

3.信托规模增长率(3分)

4.融资类业务收益水平(3分)

5.投资类业务收益水平(7分)

(四)信托业务尽职管理能力(10分)

1.尽职调查与立项审批(2分)

2.信托业务事中管理(2分)

3.信托业务信息披露(2分)

4.信托业务会计核算 (2分)

5.投资者关系管理(2分)

(五)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能力(16分)

1.已到期项目交付状况(4分)

2.存续项目信用风险(4分)

3.存续项目市场风险(4分)

4.存续项目法律风险(2分)

5.客户资源集中度风险(2分)

(六)信托业务创新能力(8分)

1.创新业务资格(3分)

2.创新业务品种(3分)

3.创新业务规模(2分)

(七)固有业务管理能力(8分)

1.不良资产率(3分)

2.不良资产余额变化情况(2分)

3.新发生不良资产(3分)

三、评级设置

资产管理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以及特别限制条款确

1级:90(含)-100分

2级:80(含)-90分

3级:70(含)-80分

4级:60(含)-70分

5级:50(含)-60分

6级:50分以下

第五部分盈利能力(100分)

一、评级内容

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以及盈利的可持续性,其中通过重点评价信托业务盈利情况,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二、评级标准

(一)定量指标(60分)

1.综合经营能力(34分)

(1)净资产收益率(13分)

(2)净资产收益增长率(5分)

(3)成本收入比率(5分)

(4)成本收入变动比率(3分)

(5)人均利润(5分)

(6)人均利润增长率(3分)

2.信托业务盈利能力(21分)

(1)信托业务收入占比(8分)

(2)信托业务收入增长率(8分)

(3)信托报酬率(5分)

3.固有业务盈利能力(5分)

(1)固有业务收益率(3分)

(2)固有业务收益增长率(2分)

(二)定性指标(40分)

1.盈利能力及盈利可持续性(10分)

(1)外部因素对盈利的影响。(3分)

(2)盈利稳定性(5分)

(3)人才战略对盈利提升的影响(2分)

2.信托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建设(15分)

(1)信托收入来源与结构(5分)

(2)信托收入的可持续性(5分)

(3)信托为主盈利模式的确立(5分)

3.财务管理的有效性(15分)

(1)成本管理(4分)

(2)财务核算(8分)

(3)财务预算(3分)

三、评级设置

盈利能力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以及特别限制条款确

1级:90(含)-100分

2级:80(含)-90分

3级:70(含)-80分

4级:60(含)-70分

5级:50(含)-60分

6级:50分以下

第六部分综合评级说明

综合评级是对信托公司进行全面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以及盈利能力等五要素。综合评级不是对以上五要素评级结果的加权平均,而是在考虑要素的重要性后综合确定。综合评级的基本原则为:

一是按照评级要素重要性进行评级,核心要素为公司治理和资产管理,综合评级不得高于公司治理要素或资产管理要素的评级;

二是综合评级最多比除公司治理和资产管理外各其他要素中最低的一个级别高一级。

附件2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CICAP)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100分)

一、评级内容

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督促各治理主体尽职履责,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本要素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股东及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以及运行效果评价。本要素总共100分,按得分多少确定相应级别,但在具体指标中还有一些特别条款,直接限定最高级别,对于本要素最后级别的确定会产生直接影响。

二、评级标准

(一)股东及治理结构(20分)

1.股东诚信状况及入股行为(8分)

评分标准:股东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入股意图良好,能够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得8分;股东具有良好的诚信状况,入股意图良好,但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方面支持力度不足的,得5分;股东诚信状况一般,自身经营一般,无法支持信托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得2分;股东有将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倾向,只着眼于短期利润目标而无视公司长远发展的,得0分。

特别条款:1.如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未及时告之信托公司的,得分不超过2分:

(1)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2)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3)变更公司名称;

(4)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

(5)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2.控股股东存在以下情形的,本要素评级不超过4级:

(1)持股未满三年转让所持股份(上市信托公司除外)、质押所持有的信托

公司股权、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2)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3)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

(4)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5)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3.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挪用公司或客户资产等行为,本要素最终评级不超过5级。

评分说明:股东状况对于信托公司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评级时,可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并结合媒体报道、群众举报、委托人或受益人投诉等渠道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判断。

2.“三会一层”的构建情况(4分)

评分标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齐全,并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4分;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设立有待齐全,但仍发挥了一定正面作用的,得2分;公司治理结构很不完善或存在重大缺陷,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未设立,产生了消极后果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应结合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决议、三会会议记录、三会会议材料等进行综合判断。

3.独立董事制度建立情况(4分)

评分标准: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任职条件、履职情况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且发挥了积极作用的,得4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有待完善,独立董事人数、任职条件、履职情况不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但仍发挥了一定正面作用的,得2分;公司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或没有独立董事的,得0分。

评分说明: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评级时,应查阅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会议材料、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4.各治理主体职权及议事规则(2分)

评分标准:公司各治理主体职权明确,议事规则完备,各项活动开展规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的,得2分;公司各治理主体职权有待明确,议事规则有待完备,各项活动开展有待规范,但仍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的,得1分;公司各治理主体职权不明确,运转不协调,法人治理流于形式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可查阅信托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评价其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备性。对决策和执行机制不完善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虽然形式上建立起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但仍不给分。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2分)

评分标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董事等的人数、产生办法、任免程序及任职资格等内容的,得2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存在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资格审核擅自任职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评价信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要求,按规定应经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是否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同意。

(二)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20分)

1.董事会履职情况(5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严格依照有关议事规则履职,切实发挥了决策作用,并完整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的,得5分;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但未完全符合议事规则要求,决策作用发挥一般,相关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或要素不齐备的,得2.5分;未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召开会议、履行职责,相关档案资料严重缺失,或履行职责流于形式的,得0分。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列席董事会各项会议、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报告材料等辅助手段进行综合性评价。关注信托委员会负责人是否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的会议筹备、组织、信息披露和日常事务管理的情况。

2.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有效性(3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符合信托主业发展的要求,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能适时调整和完善的,得3分;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一般的,得1.5分;董事会未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已制定的规划不能突出发展信托主业的要求,对公司发展不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重点评价董事会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是否适应信托主业发展的要求。评级时,应查阅信托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报告、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会议报告、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的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3.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有效性(4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了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确定了合理的风险承受水平,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定期获得相关报告,公司风险管控成效明显的,得4分;董事会风险管理政策较为明确,但未能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确定了公司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但不能完全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重大方面,董事会能监控和评价公司风险管理情况,但力度不足,公司风险管控成效一般的,得2分;董事会未制定风险管理政策,或已制定的风险管理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实际状况,董事会没有能力承担对公司风险管理的责任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风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董事会会议材料和会议报告、董事会风险管理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4.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3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有明确的书面授权,并能依据公司风险状况及其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完善,董事会不干预高级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得3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与公司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基本适应,得1.5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无明确的授权或已制定的授权文件不能与公司实际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授权的决议或经董事会审批的公司制度,以及公司年度经营管理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也可查阅部分公司业务档案。评级人员应重点关注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特别是信托业务的授权是否与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5.企业文化建设(2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公司整体氛围积极向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得2分;董事会较为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收到一定的成

效,公司整体氛围较好,得1分;公司不具备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合规经营意识较弱,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得0分。

评分说明:良好的企业文化体现在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日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并最终落实在履行受托人的职责上。评级时要注意把企业文化与公司合规管理意识、合规管理效果相结合进行评价。

6.董事专业素质(3分)

评分标准:董事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勤勉诚信,董事的选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得3分;董事基本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履职效果一般的,得1.5分;董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尽职履责,多次或长期缺席董事会会议,怠于履行或不履行职权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董事会履职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评价其专业素质即董事是否具备有效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评价其勤勉即董事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要求履行职权;董事是否持续了解关注信托公司的情况,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无法亲自出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派其他董事出席。

(三)公司治理的执行机制(20分)

1.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3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能够认真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审慎经营,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信托业务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风险状况及合规管理等情况的,得3分;高级管理层能够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开展经营活动,较好地执行董事会决定,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信托业务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风险状况及合规管理情况的,得1.5分;高级管理层存在越权经营情况,不能及时有效的对公司信托业务受益人利益实现情况、风险状况及合规管理情况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董事会各项会议决议、授权文件、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工作报告、各项会议决议及其记录等。

2.传导机制建立及有效性(3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建立了顺畅、高效的传导机制,能确保授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与监管部门积极沟通配合,监管意见得到迅速有效落实的,得3分;高级管理层已初步建立较为顺畅的信息传导机制,但尚未很好地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与监管部门能够沟通配合,监管意见基本得到落实的,得1.5分;高级管理层未建立必要的信息传导机制和业务决策机制,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受到严重影响,已影响公司业务发展,与监管部门配合存在问题,影响监管意见落实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层向董事会的工作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记录等档案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

3.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遵守情况(5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能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隔离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产生冲突的,得5分;高级管理层建立了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但存在一定缺陷,目前机制未使受益人利益出现损害的,得2.5分;高级管理层未建立信托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当公司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损害受益人利益或优先保障公司利益的,得0分。

特别条款: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要素最终评级不高于4级:

(1)受托人因不尽职而承担受托责任风险,赔偿委托人(或受益人)损失的;(2)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部门、人员没有分设的;

(3)公司违反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造成委托人或受益人损失的;

(4)挪用信托财产、利用信托财产弥补固有财产损失的。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管理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和记录等相关材料,同时结合对公司信托业务现场检查掌握的情况。

4.风险管理政策执行情况(4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风险的,得4分;高级管理层能基本执行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政策,但执行力度和深度不足,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一般,有时会出现风险隐患的,得2分;高级管理层不能有效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政策,忽视公司风险管理,未制定有效识别、监测及控制风险的管理制度,公司现有的人力物力及组织结构、技术水平无法实现对公司风险的有效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内部制度及其工作程序等规章制度、董事会风险管理工作报告、管理层向董事会的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也可查阅公司部分业务档案。本指标的评价应结合对公司的风险评估进行。

5.信息系统建设及有效性(1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重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了与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实现了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的,得1分;信息系统与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高级管理层能够利用信息系统了解公司信息,但需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反馈的,得0.5分;公司没有采用与业务规模、发展速度、复杂性相适应的信息系统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层向董事会的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6.高级管理层专业素质。(4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其素质和数量与公司业务发展速度、规模、复杂性相适应,高级管理层具备良好的诚信和团队精神,职责分工合理适当,经营稳健并能及时识别和管理风险的,得4分;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及创新能力尚可,诚信情况较好,素质和数量与公司业务发展速度、规模、复杂性基本适应,能及时识别和管理风险的,得2分;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市场应变及创新能力上严重欠缺,素质和数量与公司业务发展速度、规模、复杂性不相匹配,不能及时识别和管理风险,高级管理层成员之间职责不清、内耗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评级人员掌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且可以通过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反映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13分)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2分)

评分标准:股东(大)会议能够听取和审议董、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对董、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做出了明确评价的,得2分;股东(大)会议不能听取和审议董、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对董、监事会的工作告没有做出评价的,得0分。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相关材料。

2.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3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机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审慎经营与稳健发展,考核机制规范严格的,得3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基本能够体现公司审慎经营与稳健发展的原则,但未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的,得1.5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考核不利于公司审慎经营、稳健发展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办法、董事会会议材料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报告等相关材料。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4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根据监事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意见,及时评估和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落实且效果良好的,得2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对公司内控机制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整改要求需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落实的,得1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能及时评估和分析公司内控机制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整改落实流于形式的,得0分。

独立董事能够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是否损害受益人、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独立的确认和监督,独立董事及时就发现问题向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报告的,得2分;公司没有聘任独立董事或公司发生损害受益人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情形,独立董事未采取措施或未予以报告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应要求信托公司出具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公司内部审计方面制度和执行情况,要求董事会出具考核评议工作的计划安排、考核报告和听取、审议这些情况报告的会议纪要等,进行全面的评价。对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的考核,要检查董事会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报告、声明等文件,以确定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的会议和其他工作,对中小股东和受益人利益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独立董事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利益问题,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和受益人利益的问题,对损害中小股东和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独立董事进行访谈,根据访谈结果查找支持证据,并结合股东(大)会议、董事会议记录、监管部门掌握的情况等来判断独立董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

4.监事会和监事履职情况(4分)

评分标准:监事会或其下设专门机构在监督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方面能够切实发挥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2分;监事会或其下设专门机构在监督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方面能够发挥作用,但相关建议执行性和合理性一般的,得1分;监事会或其下设专门机构在监督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方面未发挥应有作用,不能有效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意见的,得0分。

监事会建立了定期获取监管部门意见、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报告的机制,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并提出有效意见及建议的,得2分;监事会能够通过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

重大报告方式,提出意见及建议,但有效性及执行性一般的,得1分;监事会没有定期获取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报告,履行职责不力,没有提出相应意见及建议,或监事会职权行使流于形式,或监事会每年召开会议少于两次,或监事会会议无记录或纪录不完全的,得0分。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监事和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工作底稿或记录、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对于履职过程是否诚信、尽职尽责,应根据其工作流程、工作报告内容,股东(大)会的考核评价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方面的跟踪反馈等进行综合性判断。

(五)公司治理的激励约束机制(12分)

1.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制定与实施。(3分)

评分标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董事会审批通过,绩效考核倡导合规,评价标准全面,能够覆盖关键岗位及关键人员,评价程序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得3分;公司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并获得董事会审批通过,但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可操作性以及对合规绩效考核上存在一定问题的,得1.5分;公司未制定绩效评价标准或考核操作程序(办法),或相关办法未获得董事会审批通过,在评价标准、覆盖范围及可操作性上不能有效进行实施,制度执行不力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激励约束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实际操作的工作底稿、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

2.激励机制对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3分)

评分标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合规经营与稳健发展,与公司实际风险水平及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得3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公司合规经营与稳健发展,但不能完全与公司实际风险水平及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得1.5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忽视公司审慎合规经营,与公司实际风险水平及其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通过调阅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考核办法,评价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激励是否存在片面追求盈利,忽视公司合规经营,激励机制应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3.员工职业教育培训。(2分)

评分标准: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培训计划开展了业务技能、合规意识和道德水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对学习培训效果进行了定期考核,公司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得2分;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培训计划开展了业务技能、合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学习培训,但实施效果不明显的,得1分;未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或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培训计划文件、培训记录和培训结果考核记录。

4.岗位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分)

评分标准:信托公司建立了岗位问责制度,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明确实施的,得2分;信托公司建立岗位问责制度,但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效果一般的,得1分;公司未制定岗位问责制度,或制度执行流于形式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岗位问责管理制度、实际操作的工作底稿、

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

5.内部举报机制的建立和实施(2分)

评分标准:公司建立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内部运营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得2分;公司未建立内部举报机制,或未就员工举报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及处理的,或内部举报机制未能有效执行的,得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通过内部举报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六)运行效果评价(15分)

评分标准:

1.治理结构在实际运行中对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正面积极的作用。

12-15分

2.治理结构在实际运行中对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无明显有悖于公司治理要求的行为发生。8-11分

3.治理结构基本能够满足公司发展要求。4-7分

4.治理结构不完善,对公司发展未发挥正面作用。0-3分

特别条款:内部控制或合规管理要素评级低于4级(含),本指标的最终评分不超过3分,内部控制或合规管理要素评级低于5级(含),本指标的最终得分为0分。

评分说明:评级时需要评级人员结合公司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完整的、综合的评价,即重点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执行效果,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受托责任。本部分评价还需要与内部控制以及合规管理两个部分的评级结果相联系。三、评级设置

公司治理要素评级分为六个级别,根据各指标的得分结果以及特别限制条款确定最后级别:

1级:90(含)-100分

2级:80(含)-90分

3级:70(含)-80分

4级:60(含)-70分

5级:50(含)-60分

6级:50分以下

第二部分内部控制(100分)

一、评级内容

本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以及有效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保信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本要素分为6个部分,分别是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以及运行效果评价。本要素总共100分,按得分多少确定相应级别。

二、评级标准

(一)内部控制环境(10分)

1.内部控制理念(2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得1分;高级管理层内控意识薄弱的,得0分。

员工熟悉业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得1分;员工较

为熟悉业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风险防范意识一般的,得0.5分;员工不熟悉业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高级管理层是否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使风险防范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工作的各个环节。评级时,可结合日常监管中与高级管理层、主要关键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谈话,以及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总体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2.内部控制目标和政策(2分)

评分标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清晰,并在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充分体现的,得2分;公司制定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能在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基本体现的,得1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不清晰,或大部分规章制度的主要措施背离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是否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并在各项规章制度中予以体现。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将其与“三会一层”的各项文件和决议进行比对,分析主要规章制度和主要内控措施是否存在违反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的问题。

3.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4分)

评分标准:公司前中后台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的,得2分;前中后台设置基本合理、分工基本明确,操作基本能相互独立的,得1分;前中后台职责不清,分工不合理,操作未相互独立的,得0分。

公司所有岗位均有详尽岗位说明书的,得2分;岗位说明书的覆盖程度和详细程度一般的,得1分;没有岗位说明书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是否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牵制机制。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的组织结构图、部门职责及岗位说明书,分析该公司在前中后台设计、不相容岗位配置和岗位职责确定上是否科学合理,公司对编制外人员的管理是否适当。

4.人力资源管理(2分)

评分标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清晰,人才管理制度完备的,得2分;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较为清晰,人才管理制度基本到位的,得1分;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不清晰,人才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缺陷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对业务发展的支持程度。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了解员工职级设置、录用标准和晋升方法,查阅后续职业教育记录等。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24分)

1.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的完备性(5分)

评分标准: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覆盖各条业务线和主要风险要素的,得3分;基本覆盖的,得1.5分;不能覆盖的,得0分。

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能及时修订并不断完善的,得2分;基本做到及时修订的,得1分;不能及时修订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公司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是否能够覆盖各条业务线和主要风险要素,是否能够及时修订并完善。评级时,可取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分析在各业务线及主要风险要素上,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能不断充实与完善该体系。

2.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的有效性(7分)

评分标准:公司全面风险评估每年至少一次的,得2分;全面风险评估每两年

至少一次的,得1分;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评估周期超过2年的,得0分。

全面风险评估时确定了风险点的风险等级及可接受程度的,得2分;未完全确定风险等级及可接受程度的,得1分;未确定风险等级及可接受程度的,得0分。

全面风险评估成效显著的,能对各类风险起到预警作用的,得3分;效果一般,预警作用不强的,得1.5分;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全面风险识别和评估的频率和成效。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近期全面风险评估工作的档案,分析该项工作在计划、实施、总结等环节是否全面、细致,评估结果是否准确反映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3.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的技术保障(4分)

评分标准:公司已经建立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如财务核算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证券交易系统、证券估值系统、账户管理系统等,得2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得1分;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得0分。

公司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和维护等制度的,得1分;制度基本建立的,得0.5分;没有相关制度的,得0分。

公司已建立重要数据远程备份的,得1分;没有建立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信息化建设对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程度,引导信托公司通过信息化,促进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自动化。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制度,并通过现场对各项信息系统的查看和测试,分析各管理系统运行的有效状况。

4.风险识别和评估人员的职业素质(4分)

评分标准:公司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关键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得2分;基本具备的,得1分;不具备的,得0分。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后续教育培训计划的,得2分;基本建立的,得1分;未建立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含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法律事务等)主要关键人员的职业素质情况。评级时,可了解各部门是否配备2名以上人员,主要关键人员是否具备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金融分析师等资格,各部门是否建立人员后续培训制度,确保关键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新业务的风险评估与报告(4分)

评分标准:公司开办新业务前,充分识别和评估业务风险,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的,得2分;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措施不充分的,得1分;未事先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的,得0分。

公司开办新业务前,与监管部门沟通充分并取得同意的,得2分;沟通不多的,得1分;沟通很少,并在监管部门不知情情况下开展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公司开办新业务前,是否建立完备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并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履行创新业务的报备(报批)程序。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的情况说明、相关制度和业务档案,分析新业务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同时,需要结合信托公司的日常监管表现进行总体评价。

(三)内部控制措施(25分)

1.分级授权体系(4分)

评分标准:公司分级授权体系完备且执行有效的,得2分;基本完备,执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没有建立或执行不力的,得0分。

公司对重要业务的授权均采用书面形式的,得1分;未完全采用书面形式的,得0.5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得0分。

对于应用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全部由计算机统一设定权限的,得1分;未完全由计算机设定权限的,得0.5分;未由计算机设定权限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分级授权体系的完备有效性。评级时,可取得公司分级授权体系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制度,比对“三会一层”的授权文件,核实是否存在超授权行为;并抽查部分项目档案,核实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超权限操作行为。对于证券业务,如采用信息系统管理,应进一步检查计算机权限监控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2.业务受理与调查(6分)

评分标准:业务部门能够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将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等资料收集完整,全面识别委托人合格身份的,得3分;收集的资料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不影响资金合法受托的,得1.5分;未取得关键资料,不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而受托资金的,得0分。

业务部门能够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将资金用途合规性、项目盈利能力等资料收集完整,全面识别资金运用风险程度的,得3分;收集的资料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不影响资金运用风险程度判断的,得1.5分;未取得关键资料,不能有效识别资金运用风险程度而提供资金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前台业务受理时,是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的风险状况。评级时,可抽查部分项目,检查业务部门在受理和调查相关当事人和项目资料时,是否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开展诸如收集客户资金来源证明、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尽职调查工作,在了解客户、了解客户业务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3.业务审查与复核(6分)

评分标准:

公司各项业务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的,得2分;未完全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的,得1分;完全不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的,得0分。

风险管理部门能够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审查与复核项目且成效显著的,得4分;基本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审查与复核项目,但成效一般的,得2分;未按要求履行审查与复核程序,或审查与复核程序流于形式的,得0分。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中台业务审查时,对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评级时,可抽查部分项目,检查风险管理部门在审查和复核项目时,是否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开展诸如独立性调查,风险再评估、法律合规性审查等步骤,相关的审批意见是否详细记载。重大项目集体决策机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业务核算与保障(6分)

评分标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得2分;基本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得1分;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得0分。

公司账户管理制度完备并执行有力,能完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得2分;账户管理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效果一般的,得1分;没有建立账户管理制

度或执行不力的,得0分。

公司统计信息无差错的,得1分;公司统计信息有较少差错的,得0.5分;公司统计信息差错较多的,得0分。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得1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管理混乱,或曾发生重要合同、凭证遗失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后台保障能力。评级时,可抽查项目档案,分析会计核算、账户管理、统计信息和档案管理等的有效性。

5.应急机制的建立与实施(3分)

评分标准:公司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了有效应急预案,且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得2分;基本建立的,得1分;没有建立的,得0分。公司对应急预案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并在可行条件下定期演习和测试的,得1分;应急预案修订不够及时,较少演习和测试的,得0.5分;从未演习和测试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应急预案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应急机制的情况说明、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以往应急预案演练报告,分析应急预案的建设和执行情况。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挤兑事件,聚众上访、请愿、静坐、示威,公司主要关键人员被绑架、被限制人身自由、失踪等可能引起公司经营危机、金融市场风险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四)信息交流与反馈(10分)

1.信息传达机制(3分)

评分标准:高级管理层能够将最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单位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及时传递给员工的,得3分;基本做到的,得1.5分;不能做到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达机制。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关于信息传达机制的情况说明、相关制度和文件传达记录,分析信托公司信息传达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2.信息报告机制(4分)

评分标准:各部门及岗位能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的,得4分;沟通不及时,或报告不完整的,得2分;与监管部门沟通不畅,信息有所隐瞒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报告机制。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关于信息报告机制的情况介绍、相关制度以及公司重大事件报告记录,分析公司信息报告机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外部沟通机制(3分)

评分标准:公司及时就内外部审计情况、风险状况、经营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沟通与报告的,得3分;沟通与报告及时,但内容有待完善的,得1.5分;不主动沟通与报告的,得0分。

评分说明:本指标主要评价信托公司是否与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各级政府部门等)建立完备的沟通和报告制度。评级时,可取得信托公司以往的报告材料,还应结合信托公司的日常监管表现。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16分)

1.内部审计监督机制(6分)

评分标准:内审部门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其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的,得2分;内审部门接受董事会和高级管

银监会或放宽信托公司异地经营限制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610478343.html, 银监会或放宽信托公司异地经营限制 集合信托计划再度松绑信托产品可异地推介 日前,有消息称银监会将对信托公司异地开展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一份《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信托注册地和业务开展地的监管局如何监管给出了具体指向。虽然还没有见到具体文件,但记者采访的几位业内人士对此都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并认为,如果此消息确实,对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尤其是对部分地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地区的信托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信托异地展业现状有待改善 据悉,由于信托产品销售门槛较高,部分地区的信托公司因受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出现信托产品销售困难状况,因此这类信托公司被迫转战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揽客。另外,某些异地监管部

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对于辖区内的信托公司给予优先权,而压制外地信托公司业务,这给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带来障碍。 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已有所放开。在2007年3月份实施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监管层此前对异地信托业务给予许可态度。但业内人士指出,因缺乏细化规定,又涉及到注册地和业务推介地的不同监管问题,不少信托公司不敢贸然开展异地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重新登记后信托投资公司面临最敏感的问题是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信托业行业经过多次清理整顿,如今重新起步。而资金本身是没有地域限制,在信托业取得了一定程度发展后,异地经营的限制再不取消只能使信托越来越跟不上形势发展。阻碍全国金融信托业的规模化发展,限制市场效应。 机遇与挑战并存 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如果能明确信托公司产品可以在异地推介,信托公司的业务开展将会又上一个新台阶。以前,信托公司只可以在异地发展业务,产品推介必须在公司的注册地进行。如果信托公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

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总)

我国信托行业深度专题研究(附68家信托公司最全信息汇 总) 文丨任涛来源丨博瞻智库【正文】信托公司虽然号称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在我国金融业中地位曾经是那么不显眼,当年信托规模超过保险业还引起市场一片惊呼。从发展过程来看,它曾经历六次大整顿,现在可能正面临第七次整顿,信托乱象伴随着金融乱象,信托公司的发展历程中也印着金融业的发展痕迹,繁华抑或是遗梦。一、信托的基本内涵及发展历程(一)基本内涵信托行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称为中国的四大金融行业,也是经营范围最广的一个领域,我们目前所熟知的受益权、收益权等等均来源于信托行业。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美国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最初由保险公司经营,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22年)。发展模式上看,英美国家的信托主要以私人财产传承和税收规划、公益信托、财富管理(包括私人银行和家族信托等)、资产证券化(天然的SPV载体)等四个业务为主(即个人事务和证券投资信托)。日本的信托模式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业务范围上和银行相互补充,经营长期融资业务。谈到信托主要涉及三个概念,即信托、信托公司、信托业务。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

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而言之即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定义来源于《信托法》。2、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3、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定义来源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信托的投资起点均是100万,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其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信托受益权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二)信托业的发展历程:近40年经历六次整顿1、我国信托业始于上海(1921年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在1949-1978年期间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没有发展信托业务。1979年国内恢复信托业务,同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在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甚至有1000多家。不过在21世纪之前,由于我国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信托法(2001年才发布),导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一直比较紊乱,2001年之前信托业经历五次大整顿,2001-2007年是规范调整的阶段,2007年之后银信合作不断深化让信托业迈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我国的信托业在早期发展阶段,定位较为不清晰,基本上是变相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罕有真正从事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可以说进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 (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 1. 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 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 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

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二)切实加强潜在风险防控 1. 加强尽职管理。信托公司应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风险管控、产品营销、后续管理、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环节入手,全方位、全过程、动态化加强尽职管理,做到勤勉尽责,降低合规、法律及操作风险。提升对基础资产的动态估值能力和对资金使用的监控能力,严防资金挪用。 2. 加强风险评估。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续项目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掌握风险变化,制定应对预案。同时,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特定行业趋势、区域金融环境的整体判断,关注政策调整变化可能引发的风险。对房地产等重点风险领域定期进行压力测试。 3. 规范产品营销。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对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4. 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各信托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循序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银监发〔2017〕3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GbCA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p1EanqFDPw 第三条开展慈善信托,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DXDiTa9E3d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RTCrpUDGiT 第五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慈善信托,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对慈善信托实施监督管理。5PCzVD7HxA 第二章慈善信托的设立 第七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合法的慈善信托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十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LBHrnAILg 第十二条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前款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这篇文把68家信托公司的未来说透了!

这篇文把68家信托公司的未来说透了! 信托公司2015年年报显示,信托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织架构均已建立,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2013年信托业年会上提到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形式上已经实现。但从管理层下各部门的设置来看,不同信托公司之间差别极大。从对68家信托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组织架构图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六个特点: 一、信托公司之间前台业务部门的设置差异加大,个别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复杂且呈现个性化。 前台业务部门是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也是收入和利润的直接创造者。按照管理资金性质的不同,前台业务部门包括管理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固有业务部门和代他人管理资金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托业务,长期以来监管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并将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作为监管评级和行业评级的重要指标。基于此,前台业务部门中通常只有一个是固有业务部门。但信托业务部门的设置则有较大差别,笼统地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按照数字排列信托业务1部到信托业务N部,以此为基础,再设置异地业务部门、证券投资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信托业务部门1-N的设置是信托公司传统的组织架构方式,半数以上的信托公司都以此为基础进行组织架构的设

置,其中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设置了许多新的个性化部门。然而,各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部门外设置其他部门的种类和数量差异非常大,例如,安信信托、北方信托仅设立了异地业务部门;东莞信托和国元信托仅设置了创新业务部;重庆、交银、山东和厦门信托则设置了较多的其他业务部门,如证券投资部、投资银行部、金融机构部、固定收益部等。 第二,按照地域设置部门,再辅以其他特殊业务部门。采用此类设置的有国民信托、渤海信托、中诚信托和中建投信托等。例如,中诚信托除在北京、上海等5个地区设置业务部门外,还设置了投资管理部、国际业务部、证券投资部;中建投信托在各区域团队外,设置了金融市场部,其中各区域团队下均再设置信托部、投行部、机构部和财富中心;渤海信托则部门设置分石家庄、北京、华东和华南四个区域,各区域下业务部门的设置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按照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市场等细分业务领域设置业务部门,再辅以个性化设置。采用这类设置的公司主要有爱建、百瑞、山西和北京信托。如爱建信托按照业务领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划分,包括8个部门;北京信托在每个领域分设2-3个部门,并另设置股权信托部。总体上看,随着市场情况的日益变化,传统的按基础设施、房地产和证券市场三个业务领域进行划分已经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求,越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2007年1月23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运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运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运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XX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且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信托业务,任何运营单位不得于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和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作业指导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关联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能够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壹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金融机构名单一览表

金融机构名单一览表(全)】 68家信托公司,91家公募基金公司,67家基金子公司,111家证券公司,832家银行,115家财务公司,40家金融租赁,265家理财公司 1 国民信托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 国投信托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3 华鑫信托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 外贸信托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5 金谷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6 英大信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北京国投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8 中诚信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 中粮信托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信信托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 爱建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2 安信信托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 中泰信托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4 华澳信托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上海信托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 中海信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 华宝信托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 东莞信托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19 大业信托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 粤财信托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1 平安信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2 华润信托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23 中投信托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4 杭州工商信托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5 昆仑信托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6 万向信托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27 浙金信托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8 紫金信托紫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9 国联信托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0 江苏信托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苏州信托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32 长安信托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 陕国投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4 西部信托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35 建信信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6 国元信托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7 百瑞信托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8 中原信托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39 民生信托民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0 北方信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 天津信托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2 长城新盛信托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3 华融国际信托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4 重庆信托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45 新华信托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6 四川信托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47 中铁信托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 时间:2009-01-06 13:24:00 浏览量:927 第一章总则 为健全和完善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工作,实现对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信托监管法律、法规,借鉴国际上关于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的良好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功能 (一)有利于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本指引建立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的分析框架,旨在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判断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与严重程度。 (二)有利于监管机构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监管评级通过对信托公司主要风险要素的评价,系统分析、识别信托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据此确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重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三)有利于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有效性。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二章评级要素 (一)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 (二)公司治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股东诚信状况、治理结构以及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实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三)内部控制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内控体系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以及监督评价与纠正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牢固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四)合规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受托文件遵守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治理和配合监管情况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利益。(五)资产管理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团队与系统建设、信托业务管理能力以及固有业务管理能力等方面,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加强团队建设和风险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六)盈利能力要素主要评价信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信托业务盈利能力、固有业务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的可持续性,旨在引导信托公司建立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发展模式。 (七)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采用在对上述各要素单独评级的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级的方式,最终确定评级结果。 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 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 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

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七、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各银监局应立即暂停其信托业务,并追究该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八、各银监局应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信托公司学习净资本管理相关规定,有效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并将文件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信托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 利;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 会2007年第3号) 来源:作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 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2018中国十大信托公司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信托业务为主业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综合实力领先的信托公司,2009年被推举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单位,并于2012年获得连任。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内较早获准重新登记的38家信托投资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2日,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002年2月,平安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注册登记,成为全国第一批获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之一。 中融国际信托 中融国际信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389号)的要求完成整顿任务并提出重新登记申请。 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139号),准予公司重新登记并批准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投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托是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起初叫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10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24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市场为导向,公司资产的安全性、流动

zhujiao038_《信托与租赁》习题答案

《信托与租赁》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在信托法中关于请求报酬的权利是针对( B )而言的。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受益人 D、管理人 2、下面哪个原则不是租赁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 D ): A、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自愿公平原则 D、正确履行原则 3、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平均数是( C )。 A、远期汇率 B、即期汇率 C、中间汇率 D、近期汇率 4、国际基金中完全投资于外国证券的叫( C )。 A、全球基金 B、区域基金 C、海外基金 D、环球基金 5、契约型基金根据是否可增加和赎回,分为( A ) A、单位型和基金型 B、股权型和债权型 C、集合型和分散型 D、长期和短期型 6、开放型基金以( B )最为典型 A英国 B、美国 C、日本 D、德国 7、早期的信托业务产生于19世纪( A )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日本 8、雇员受益信托最早出现在( C )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D、日本 9、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于( B )年 A、1984 B、1979 C、1985 D、1993 10、信托机构最基本的职能是( C ) A、取得收益 B、委托代理 C、财产事务管理 D、规避风险 11、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等值( C )万美元的外汇 A、1000 B、2000 C、1500 D、3000 12、融资租赁的当事人一般涉及( B )当事人。 A、两方 B、三方 C、四方 D、七方 13、销售式租赁是指( B )。 A、节税租赁 B、非节税租赁 C、真实租赁 D、杠杆租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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