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2020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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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劳动法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安排,就意味着劳动者与公司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这时,公司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

你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给予你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2017年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答1:调岗时能否调薪

如果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也可以同时调整其劳动报酬?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如果变更劳动报酬也需双方协

商一致。

既然在具备“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是否意味着也可以对劳动报酬进行单方调整呢?

工作岗位调整后,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调整劳动报酬,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付出劳动换取相应对价(即薪酬待遇)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工作岗位往往对应不同的薪酬待遇。

工作岗位与劳动报酬就像是一辆车的两个车轮,从来都是结伴而行的。

可以说,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调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否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工作岗位的

调整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应当附随于工作岗位的变更。岗位变更的,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也可以进行变更。

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新岗位所处的岗位和薪酬体系的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不得任意降低。

2017年劳动法岗位调动规定的相关问答2:不接受能否视为旷

实践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服,有些是直接不去单位上班,还有一些则是每天到单位打卡,但是仍然呆在原岗位上。

那么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能否认定为旷工,实践中一直有争议,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仲裁或者判决结果也并不一致。

对第一种情形,在实践中存有两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者不服调岗和拒不出勤没有必然关系,法律没规定不服从调岗就可以不出勤,劳动者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

能不上班,因此,即使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劳动者也应到单位

上班而不能拒不出勤,否则就可以认定为旷工。

对于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亦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管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合法,劳动者都应当到新的岗位任职,否则,即使劳动者每天还去单位,仍可认定为旷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合法,那么无论劳动者是否到新的岗位任职,只要劳动者去单位上班,就不能认定为旷工。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界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是否合法。

在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的这一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只要劳动者不去新的工作岗位任职,不管劳动者是否去单位上班,都可以

认定为旷工。

而在用人单位调岗不合法的情形下,劳动者不去单位上班或者虽到单位上班但不到新的岗位任职,都不可认定为旷工。

但是,由于是否合法属于事后的认定,因此对劳动者来说,应当及时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能以消极的不去上班来

对抗。

否则一旦企业的调岗获得认可,就会陷自己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某用人单位咨询,店铺员工李某接到调另一个店铺工作之令后,其以各种理由不服从调动,并在店铺吵闹不已,营运主管当即口头

提出辞退。次日李某擅自离岗不来上班。离职后以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支付补偿与赔偿合计2个月工资,否则将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

职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第一,职工擅离职守单位可以追究其旷工违纪行为。既然劳动者李某提出辞职,就应当立即请他提交书面通知,有了这个书面辞职

文件,单位就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单

位否认口头辞职即可,他手里没有证据就可能败诉。李某擅自不来

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反申请追究其旷工违纪行为责任,尤其是给公

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单位调整职工工作地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主管正式下达调令,决定调动李某的工作地点,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慎重,本案下达的调令显得过于草率。《劳动合

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

容和工作地点”,明确规定职工的“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

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因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

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

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

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说明〗本条是关于因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引起争议如何处理的规定。许多用人单位在合同预先作出可以随时调整岗位的约定后,实际调整岗位时还是经常引起劳动者的不满,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答应,就应无条件服从,而劳动者则认为这种约定显失公平,具体调整岗位多是报复劳动者,而非生产经营需要。我们认为,劳动关系成立时单位对劳动者即具有劳动请求权,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原则上应予认可。但为防止用工权的滥用,单位调整岗位时应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支持。

〖理由〗(劳动合同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率,如果调整,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又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岗位,是行使劳动请求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问题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实际发生的案件中,有的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将技术工程师调整到门卫,将办公室文员调整到保洁岗位,明显地超过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围,引起劳动者的极大不满。因此,为平衡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我们提出单位调整岗位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确实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则用人单位的调职可以支持;如果没有充分合理性,则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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