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县医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县医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院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学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学科建设根据学科现状、功能和建设目标分为市级重点学科、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三个层次。

第三条医院学术委员会对拟申报市级重点专科的科室进行评估、推荐,对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进行评审和认定。每个建设周期结束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医院将建设成效突出的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组织申报下一周期市级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

第四条医务科负责市、院级重点学科建设和特色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医院按照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要求,积极申报市级重点学科。

第七条申报学科必须以国家学科分类中二级或三级学科为基础,且具有独立建制,结合科室行政设置现状进行申报。

第八条申报市级临床医学学科和特色学科基本条件

1、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市内领先水平,部分技术项目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和优势。

2、建设目标明确且集中,符合本学科纵深发展和实现服务功能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人员梯队结构较合理,且具有良好团结协作和医德医风的传统。学科主要带头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在市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全省专科学会中任有职务。

4、具备开展引进、吸收、应用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推广、人才培训和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

第九条院级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基本条件

1、在医疗技术的某些领域特色明显,具有市内先进及以上的诊治水平。

2、学科主要带头人在全市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市以上专科学会中担任职务。

3、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

4、对本专业的诊疗经验进行过系统的总结,并在市级以上的学术刊物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具备使该专业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以上的诊疗设备和实验设备。

第十条申报程序:申报学科应按要求填写《汉中市临床医学重点发科和特色学科建设计划申报书》,并提供相应材料。医务科应结合科室的实际,根据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和推荐。

第三章评审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聘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市重点学科的学科进行评审。

医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院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的学科进行评审。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医务科对学科建设工作正常运转和任务、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的责任,对学科建设年度执行情况每年都要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将结果于下年度的元月底前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三条学科负责人原则上为学科主要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全面工作,包括学科发展计划制定、人才培养、新技术项目的开展、科研项目的运作等,并具有一定经费支配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对作出显著成绩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有医院对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医院对申报市级重点学科的科室或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申报的科技项目、参加学术交流等将给予优先支持或政策倾斜。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医院设立医院科研基金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市、院级临床医学重点发展学科和特色学科开展学科建设,并对市、院级临床医学重点学科或特色学科复核成效突出的科室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医院应多渠道筹措重点学科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每年不少于5万元、院重点学科每年不少于2万元,院级特色学科每年不少于1万元。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或特色学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等。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医院应保证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工作场地,并对添置关键仪器设备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条各临床医学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省级、市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医院对申报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的科室在周期结束后,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和验收评估。医院学术委员会在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组织一次全面考核和验收评估。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

3、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医院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医院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二十二条根据验收评估结果,院学术委员会对院级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建设成效显著者,推荐其为下一周期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科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院重点学科建设是推进医疗、科研、教学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医院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内涵建设,促进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学科带头人的积极性,突出学科优势,增强科研实力,使更多的临床学科尽快达到市、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创建期一般为三年,验收通过后,实行动态目标管理,每二年为一个周期。医院将按照浙江省卫生厅、绍兴市卫生局对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指标和要求对各级重点学科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护理科室。国家、省、厅(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重点学科创建单位和授牌单位均纳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指导思想:为适应医疗市场的竞争需要和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多层次的需求,引入重点学科建设的竞争机制,以重点学科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第五条目标:把我院建设成院有重点、科有特色、人有专长的高水平专科妇幼保健院。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 1、医院将按照市级、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申报的要求,结合医学发展的需求,根据学科自身优势,逐渐建设成为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达到市级、省级乃至更高层次重点学科水平的学科。 2、以人为本,培养人才,锻炼队伍。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 3、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优化科研平台,明确方向,重点突破,力争取得高层次科研成果。 4、通过重点学科建设,使科研与临床、教学更加紧密结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5、重点建设学科应以突出医疗特色,开展临床特色诊疗技术,兼顾科研为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重点学科设置、申报与评定 第七条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论证学术带头人的确定,定期研究解决学科建设中的资金、人员、设备、课题研究等存在的问题,指导、监督学科建设规划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在学科建设规划落实过程中的关系。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由科教科根据医院总体规划,制订医院重点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评审、考核和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巩固和发展医院已有重点学科优势,有计划地培养一批在市、省内有影响、有优势的学科。

2020大学学科建设工作总结范文

本学科贯彻“法学与经济学连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致力于将法学学科建设成为“财经特色鲜明,研究方向清晰,理论视野开阔,成果实效突出”,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财经高校法学领域形成优势特色的学科。在2012年度上半年,本学科在遵循学校“提升质量、凸显特色”的发展规划下,深化教学、科研工作方面的开展,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此同时,本学科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尚需解决的问题,在从将本学科建设成为全省优势特色学科的发展视野下来看,下一步工作思路应将重点置于规划全国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启动吉林省公检法司系统法律专家服务工作站、强力提升科研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等工作上。 一、目前学科建设的现状 1、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本学科加大了师资队伍建设的力度,教师队伍的职称、年龄、学历、学缘结构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具体来看,一是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2012年1月以来,有1名青年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另有1名青年教师考取法学博士研究生;同时,本学科继续巩固与吉林大学、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的合作关系,提高了法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通过主办或协办全国性法学论坛等形式,为教师获取学术信息,掌握法学理论前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是本学科教师考核评价机制运行良好,以规范的管理方法确保了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2、科学研究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科学研究上,截止目前,本学科在上半年度的建设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部省级科研项目申报上均有突破,获得2项教育部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项目(部级)、7项吉林省社科规划项目、1项吉林省教育厅青苗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级别项目多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在论文成果上,共计发表论文21篇。整体来看,本学科的科研工作在2012年上半年度有大幅度提升,且在科研项目工作上有质的突破。 3、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 在人才培养方面,本学科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为“精法律,通财经,懂管理”的具有多学科素养和较强适应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2011年,应届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在10%以上,居吉林省省属高校第一位;2012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4、全国卓越法律人才基地的申报 在2012年7月由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起的全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申报中,本学科依托民商法、税法等特色学科的优势,入选首批60所“实用性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库。这对于本学科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不仅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是加强医院建设,促进医、教、研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形成专科优势,促进重点学科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内容: 1、围绕专科发展方向开展临床及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及临床医疗水平。 2、专科梯队建设,专科后备人员培养及专科相关人才培养,专科相关专业设备购置。 3、加强学术建设,扩大知名度,提高专科在本专业的学术影响力。重点学科的管理: 1、分管院长负责,医院科教科协调指导重点专科建设有关的问题。 2、各重点专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制定专科三年、五年发展规划, 3、确定专科建设目标;科主任负责重点专科的经费使用及科研活动。3、各级重点专科确定后,在建设周期内应按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科建设,年终进行考核。 4、确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论文发表在国内各级期刊上,鼓励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积极举办全国性及省级学术会议,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通过与国内外的交流,促进科学的发展。 5、医院专门设立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和科研启动经费,每建设周期5-10万,用于重点专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的启动。

医院科研管理制度及奖励办法 一、开展科学研究 1、科研课题的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及申请奖励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成果鉴定及奖励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进行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鉴定、请奖工作。 ⑴、申请科研课题立项: 按照医院安排的时间,课题组必须有相关的课题检索资料,并写出开题报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课题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列出详细的实施计划及经费概算,报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论证审核后决定报省或市科技计划,按要求填写科技计划申请表,由医院统一上报科技主管部门。 ⑵、课题的实施 根据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文件,由列入计划立项负责人与医院签订科研合同书,科教信息科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并及时解决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及科教信息科汇报课题进展情况,以保证研究的正常进行。 ⑶、科技成果的鉴定及申请奖励 按课题计划进度要求,课题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鉴定。按成果鉴定要求,由课题组将本项目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科教信息科,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后,向有关部门申请

高等学校学科建设

高等学校学科建设 摘要: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是一项关系学校发展的 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基础建设,是高校改革的主攻方向。在学科建设实践中,正确理解学科和学科建设的含义,把握学科建设内涵,以系统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原则作指导,有助于理顺工作思路,分清主次,抓住关键,富有成效地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关键词:学科高等教育学科建设 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我国高校的办学规模逐年扩大,办学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作为服务性产业的教育正在逐步走向市场,这既是一个事实,同时也是一个趋势。高校要在激烈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加强学科建设。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产业等工作的基础和载体,是体现其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社会知名度的主要标志,只有以高水平的学科建设为基础和支撑,才能

有效发挥高等教育的功能,提高办学质量和 效益。 一、学科的演进轨迹与学科建设 从古希腊到16世纪近代科学产生以前,是学科的朦胧意识时期。这一时期,人们视 哲学为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将各种科学知 识归属于哲学。从16世纪近代科学产生到 19世纪初叶,是学科分化时期。但这一时期 大学却异常保守和落后,神学凌驾于各科之上。柏林大学的创办使得大学中教学与研究开始相互结合,促进由软到硬的科学分化过程,从而大学系科、研究所建制和课程设置 转向以学科的特性为主要基础。在19世纪,学科结构的变革,使大量新兴学科涌入大学,与此同时,大学也有力地推动着学科结构的 分化和组合。从20世纪中叶开始至今,新学科、新理论、新方法大量涌现,跨学科研究、科技间渗透、学科间交叉成为大势所趋,整 个学科之林在剧烈地变化着。一般认为,学 科具有独立的特征,这种特征反映在它的研 究对象、语言系统和研究规范上。一个独立的学科应该拥有专业组织、独特的语言系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科技学院专业建设经费 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院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证专业建设取得较好的效益,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设项目类别 我院专业建设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省级重点专业与特色专业; 2.院级特色专业; 3.院级新设专业。 二、建设经费的资助 1.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来源主要为省、院两级拨款,包括省教育厅下拨的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经费,我院拨付的院级特色专业经费和新设专业经费等。 2.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有关标准下拨。省教育厅下拨经费到达时,学校根据省拨经费额度分三年划拨。 3.院级特色专业专项经费由学校资助,不分文理工科,每个专业2万/年,三年共6万元;每年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年度检查,共两次,年度检查结论为“优秀”者奖励1万元;三年后进行验收评审,验收合格者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万元,以后不再资助。 4.新专业建设经费由学校资助,不分文理工科,每个专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与管理 (一)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学改革费 (1)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所需费用; (2)专业课程群建设费用; (3)教材建设费用; (4)CAI课件制作所需费用; (5)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所需费用; (6)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改革所需费用; (7)教学评价体系建立及其改革所需费用(包括考核方式改革,如教考分离等); (8)其他属于教学改革范畴的费用。 2.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 (1)师资培养(教师短期培训进修、参加或主办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会议)等所需费用; (2)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费用; (3)实验的开设及小型实验设备的购置(2000元以上的设备不在专业建设经费中支出); (4)教学管理文件硬件建设所需费用(如教学质量监控系统建立、教学管理文件的制定); (5)教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等所需费用; (6)教育技术设备所需费用; (7)其他属于教学基本建设支出的费用。

高校学科建设

高校学科建设 摘要原部委所属高校改变隶属关系后,其固有的行业属性与满足地方 需求的矛盾,使这类高校的学科建设成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在考 虑其特殊性的基础上,至少需要解决四个问题:什么是学科建设;学 科建设主要着力于建设什么;如何理解与对待科学研究;如何处理学 科建设与专业建设的关系。 关键词原部委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专业建设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这个思路在一定意义上要求改变中央业务部门的办学体制。政 府采取了共建、调整(划转、转制、下放)、合作、合并等形式实行改革。1990年的统计表明,在全国1075所普通高校中,国家教委直属 36所,中央业务部门主管316所,其余为地方管理。1998年、1999年这个改革达到高潮,1992年至1998年划转高校226所。截止2005年 5月24日,全国普通高校共1794所,除教育部直属73所外,其它部 委中的外交部1所、国家民委6所、司法部1所、卫生部1所、国防 科工委7所、公安部4所(其中专科2所)、交通部1所,共21所;18 个国务院直属机构中的海关总署等机构所属7所,其中专科1所;14 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的中科院等机构所属2所,其中专科1所;6 个国务院办事机构中的国务院侨办所属2所;另外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机构所属8所。除教育部外,隶属其它部委及机构的高校共剩下40所,由此可见,部委所属的绝大多数高校已划归地方管理。 因为这些高校历史上归中央业务部门主管,其培养的人才主要为这些 部委服务,有明显的行业属性,在改为归省(自治区、直辖市)管以后,就不能回避地方发展的需要,所以,人才培养的规格就要处理好行业 属性与地方发展需要的关系。改变隶属关系的这些高校如何培养出符 合社会需要的人才,进而保证这些高校的健康发展,做好学科建设是 解决这个问题的基础。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

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的一个实施细则。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湖南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以学科建设目标为依据,资助对象包括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研究生和外聘专家学者。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自学校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我院配套经费。 第五条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和学科负责人负责,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大额费用(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讨论决定,经院财务负责人签字,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重点学科指导小组由院长、分管科研的副院长、重点学科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组成,日常管理由院科研秘书负责。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学科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信息化设备。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

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本学科进行高水平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学术专著或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所需要的经费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本重点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本重点学科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研日常业务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使用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资助”,英文注明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提交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室主任把关。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院实验室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被SCI (包括SCIE)、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相一致者,可酌情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并且与本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著作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四条以湖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项目资助排名位列前两名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专业教材可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五条在目前条件下,对参加学术会议的资助仅限于境内。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学术会议的学科人员可给予资助,但学院每位老师在重点学科建设期内可得到的用于学术交流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聘请专家来校讲学原则上实行“谁邀请谁买单”。对于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本重点学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第十七条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所购置的图书交院资料室统一管理,并注明“湖南师范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八条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

浅谈重点学科建设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

浅谈重点学科建设对高校发展的重要意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科研处顾琴龙席晓莺钱关祥学科是高等学校的基本组成部分,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而重点学科建设是一项根据我国国情,加快高校发展的重要战略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等学校具有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高校履行职能效率的重要途径。一所高校在国内国际所处的地位,不仅决定于它所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也决定于它所具有的重点学科的数量、特色和优势。《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要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在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据此,自1988年起,我校经上级批准,分三批(分别是七五、八五、九五期间)对22个上海市级学科进行重点建设(前两批15个学科已完成建设计划,第三批7个学科正在进行之中),有2个学科在建设中又被批准为国家教委重点学科。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加快了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提高了科研竞争能力和学术水平,强化了研究基地建设和促进了课题建设,带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使学校在各方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因而重点学科建设对高校发展具有全面推动作用和重要意义,本文拟简要阐明重点学科建设对高校发展的作用和意义。一.加快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相对稳定的学科队伍是保证高校教学科研质

量和学术地位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科教兴国”伟大战略,充分发挥高校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作用的重要基础。重点学科建设的中心就是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尤其是有发展前途的优秀中青年骨干的培养。我校重在点学科建设中,落实了学科带头人接班人的选拔和培养,加速了青年学术骨干成长,增强了研究生培养能力,从而加快了学术梯队建设。⒈选拔和培养了新一代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建设成效和水平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学科带头人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是学科建设的关键人物。由于多数学科带头人年事较高,选拔好新一代的学术带头人是保证学科继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我校“七五、八五”重点学科建设10年中,首先就是选拔接班人,完成大部分学科带头人的新老交替。通过建设,使学科带头人平均年龄下降了9.2岁。其中有3名小于45岁(包括2名小于40岁)的博士生导师,随着“九五”重点学科建设的进行,其余学科带头人(包括前两批学科)的培养仍在继续进行,有1名成为我国最年轻的中科院院士。期间共有6名青年学者被列入上海市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占全校列入该计划7名的88%。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4人,全部是重点学科培养的人才。⒉加快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由于各种原因,高校教师队伍中梯队断层现象较普遍存在。通过学科建设,促进了一批青年学术骨干迅速成长,是重点学科梯队建设的重要方面。我校在重点学科建设中,注重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

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建本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有关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保证重点学科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 ㈠、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省级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㈡、学校拨给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的专项经费。 ㈢、学校拨给学科建设的绩效配比经费(仅用于第四条第七项)。 ㈣、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各学科自筹资金。 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 第四条各建设学科按年度制定阶段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 ㈠、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学科所必需补充、更新和发展需要的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试剂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 ㈡、图书资料、期刊订阅:购买学科所必需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料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㈢、学术交流:1、学科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以及相关的费用。2、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费。3、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费用。4、学科组成员的非学历进修、访学。学术交流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㈣、科学研究:1、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申报、启动费。2、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鉴定费。3、出版专著、教材的经费。4、学科组成员资料打印、复印等的费用。出版专著、教材费用从学校出版基金专款中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科学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42%。 ㈤、预备费:支付学科建设过程不可预见项目的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2%),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3%。 ㈥、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教授负责制,经费由学科责任教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并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重点项目要保证资金的重点投入。 第七条三年学科建设期满且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专项经费若有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统一使用,未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对于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下拨及决算

大学学科建设工作总结

大学学科建设工作总结 本学科贯彻“法学与经济学连通,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致力于将法学学科建设成为“财经特色鲜明,研究方向清晰,理论视野开阔,成果实效突出”,在吉林省乃至全国财经高校法学领域形成优势特色的学科。在XX年度上半年,本学科在遵循学校“提升质量、凸显特色”的发展规划下,深化教学、科研工作方面的开展,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此同时,本学科在发展中也面临着尚需解决的问题,在从将本学科建设成为全省优势特色学科的发展视野下来看,下一步工作思路应将重点置于规划全国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启动吉林省公检法司系统法律专家服务工作站、强力提升科研水平、进一步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等工作上。 一、目前学科建设的现状 1、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本学科加大了师资队伍建设的力度,教师队伍的职称、年龄、学历、学缘结构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具体来看,一是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XX年1月以来,有1名青年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另有1名青年教师考取法学博士研究生;同时,本学科继续巩固与吉林大学、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的合作关系,提高了法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

素质;二是通过主办或协办全国性法学论坛等形式,为教师获取学术信息,掌握法学理论前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三是本学科教师考核评价机制运行良好,以规范的管理方法确保了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2、科学研究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在科学研究上,截止目前,本学科在上半年度的建设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部省级科研项目申报上均有突破,获得2项教育部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项目(部级)、7项吉林省社科规划项目、1项吉林省教育厅青苗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级别项目多项,科研项目累计经费达到20万元;在论文成果上,共计发表论文21篇。整体来看,本学科的科研工作在XX年上半年度有大幅度提升,且在科研项目工作上有质的突破。 3、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升 在人才培养方面,本学科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为“精法律,通财经,懂管理”的具有多学科素养和较强适应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XX年,应届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率在10%以上,居吉林省省属高校第一位;XX年,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4、全国卓越法律人才基地的申报 在XX年7月由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起的全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申报中,本学科依托民商法、税法等特色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的一项根本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学校的办学层次、整体实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管理,提高学科发展水平,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强优、拓新、入主流、求卓越”的建设思路,面向国家能源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注重内涵发展,加强协同创新。加快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交叉融合,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学科体系。 第三条学科建设一般应以一级学科为口径,以2011年国家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 第二章学科设置 第四条一级学科是学校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口径和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由学校依据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范围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五条一级学科的设置、调整或撤销要着眼于学校发展的长远目标,优化学科布局,调整学科结构,由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或通知执行。 第六条原则上不增设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确需设置或调整的,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有利于人才培

养,有利于形成学科特色,有利于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增设与撤销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培养条件和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提出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研究生院审查; 2.研究生院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学校在当年9月30日前,将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根据公示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是否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决定; 5. 根据人才需求和培养条件的变化,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撤销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6.学校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更名或撤销的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的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学科建设体系 第八条分层次进行学科建设,构建由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组成的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实施攀登计划,加快石油石化主干学科世界一流学科建设步伐;实施培育计划,加强新兴交叉学科建设;实施提升计划,促进支撑学科和基础学科融入主流。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扬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水平提高。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逐步成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开放型医疗、教学和科研基地。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申报和评审要求进行,批准设立的重点学科(专科)即纳入我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1. 2. 3. 管理组织及运行 第五条重点学科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建设,科教科负责协调督导。

1.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拥有学科内部管理的自主支配权,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带领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力争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标志性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每年年末形成本年度学科建设情况报告及次年工作计划(含国内外研修),呈报院务会; 2.学科(专科)秘书:由学科带头人指派,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3.学科成员: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个人专业方向及所在岗位,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科带头人批准可加入重点学科团队。并在学科带头人的带领下,努力完成学科建设任务。 4.科教科:负责督导并协调学科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年中组织召开重点学科联席会,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至院领导。 检查评估与奖惩 第六条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验收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年度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验收评估不合格者,报院务会进行人员调整。 第七条医院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1.学科建设经费:给予各重点学科2万元/年学科建设资金,由学科负责人支配,用于《外出参加专业学术活动暂行规定》以外的学术交流及论文版面费报销(经学科带头人审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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