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各州税务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各州税务机构设置

澳大利亚各州税务机构设置

———域外访税札记之一张敬群前不久,笔者有幸参加了国家税务总局赴澳大利亚考察团,走访了新南威尔士州(以下简称新州)税务局。窥一斑而知全豹,从新州税务局的现状,我们大体可以看到澳大利亚各州税务机关的情况。新州税务局坐落在悉尼市巴拉玛塔区的中心地带,一座不起眼的六层小楼坐南朝北——澳洲地处南半球,太阳偏北。我们一行三十人被早已候在楼前的接待人员彻丽·凯尔带进税务局,访问就此拉开序幕。澳税务机构分三级,各级分管不同的税种。联邦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所得税、销售税、消费服务税(包括烟草、石油等)、公司税、附加福利税和资产收益税;州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印花税、工资税、土地税、借贷税、车位税、酒执照税、博彩税、额外财产税;地方税务局按比率征收服务费。州税务局隶属于州财政部,与其平行的机构是州财务管理局。州税务局的职责是负责征收州辖税种,并将收入上交州政府,同时负责完善州辖税种的税收政策,评审和执行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条例。新州2000年共征集11016亿澳元税收,占新州政府总收入的40%多。印花税和土地税各为46亿澳元和44亿澳元,分别占税收收入的42.2%和40.6%。列在第三位的是工资税,收入为93亿澳元,占84%。新州税务局一共有550人,共设6个部门。如下文所述,前3个为运作机构,后3个为支持机构。澳其他各州税务局的机构设置与

澳大利亚工资分配制度

澳大利亚工资分配制度 文/马文堂 收入分配基本情况 20世纪90年代前,澳大利亚工资分配标准主要是通过联邦或各州产业关系委员会或劳资法庭裁定的大约3200个工资率确定。 1996年澳实施了《工作场所关系法》,对裁定工资率体系进行大幅度改革,除保留少数裁定工资率作为确定工资的标准外,绝大多数其他劳动条件主要通过企业集体谈判或雇员单独同雇主直接 协商来确定。现在澳企业工资由裁定工资率确定的占24.1%,由集体谈判确定的占35.3%,由个人劳动合同确定的占40.6%。总体发展趋势是,裁定工资率的总体作用在下降,但在餐饮业仍比较受欢迎,采用率高达65%;集体谈判和个人协商方式的作用在上升,前者主要在公共部门、大企业和全日制工作中流行,采用率分别达80%、79%和37%;而后者则受到私营部门、小企业及专业和管理人员的青睐,采用率分别达到50%、68%和75%。 从管理与非管理职业角度看,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行和不断提高,非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在不断提高,管理与非管理人员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在逐渐缩小;从性别角度看,女性雇员工资收入

大大低于男性,约为男性的66%左右,而且这种差距在过去20年基本上没有改变;从行业角度看,雇员工资收入最高的前三位依次是采矿业、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工资收入最低的是零售业和旅馆餐饮业。 企业的工资分配 1、工资分配模式 大中型企业非管理雇员的工资目前主要是通过企业集体谈判或个人同雇主单独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雇员收入分为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货币报酬又分为直接工资和间接收入。直接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生活费;间接工资收入包括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和雇主提供的奖励计划,如利润分享计划等。非货币报酬,又称为“工资包”,主要是指各种激励计划,包括个人奖金、小组奖金、目标奖金、收益分享、利润分享、雇员持股等形式。这种非货币报酬主要是针对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非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越高,非货币报酬越多。 2、雇员增资机制 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对工资

财务机构设置与职责范围

1.0 主旨 为有效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工作分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围 全公司财务系统,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际管理办法。 3.0 职责 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4.0 容 4.1 财务机构设置 4.1.1 财务中心直属总裁领导,下辖财务部和会计部,财务中心设财务总监1名,财务副总监1名(由财务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助理1名,财务中心人员编制2名,财务总监不在,财务副总监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4.1. 2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直属财务中心领导,财务部设经理1名(由投资机构派任),下辖主管会计1名,助理会计1名,银行出纳员1名,财务部人员编制4名; 4.1. 3 会计部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直属财务中心领导,会计部设经理1名,总帐会计1名、成本会计1名,销售会计2名,材料会计1名,现金出纳员1名,会计部人员编制7名。 4. 2 会计人员的一般职责 4. 2.1公司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公司正当权益,在执行会计工作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公司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履行会计人员所规定的职责,以保证会计的正常工作; 4. 2.2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办理会计事项,明确会计分工与合作,使会计工作有秩序,有规律地落实执行; 4. 2.3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核算制度,认真记帐、算帐、报帐; 4. 2.4协助公司领导开展预测、决策分析,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4. 2.5保护本公司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2.6保管会计档案。 4.3 财务中心职责 4.3.1 财务中心部门职责 4.3.1.1负责建立全系统的会计核算和统计的制度和体系; 4.3.1.2组织全面预算,审核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资金筹集、营运、分析、及管理;4.3.1.4负责全系统的资产评估、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 4.3.1.5实施会计监督,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参与公司各项经济责任制的制定与考核; 4.3.1.6负责公司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实现利税、缴纳税费及利润分配的核算与管理; 4.3.1.7组织集团公司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为决策层提供综合性财务分析报告,参与公司的经济预测、经营决策、运营战略等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方案制定; 4.3.1.8负责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4.3.1.9承办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4.3.2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4.3.2.1提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4.3.2.2提出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草案,送人力资源部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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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标 签】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总局配置内设机构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办发﹝1998﹞73号 【发文日期】1998-06-22 【实施时间】1998-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

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日本房地产税制概况及经验借鉴

日本房地产税制概况及经验借鉴 日本房地产税可以追溯到江户时代,当时的年贡、地租作为国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农作物收成征收的一种收益税;继地租之后的固定资产税经过一段时期的演变,1950年根据“肖普建议”,计税依据改按房地产评估额,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之一。目前,日本的房地产税制已形成针对房地产取得、保有、转让的均衡征税体系,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日本房地产取得课税 印花税 印花税针对房地产流转环节课征,买卖双方必须在书立合同上贴足印花,并在其上加盖戳记。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在正式合同之前,还有临时性合同,都需贴印花。土地买卖的现金收据金额超过3万日元时要缴纳印花税,通常由买卖双方折半负担。未贴印花或未贴足印花的,通常征收3倍的罚款;未加盖戳记的,征收与应贴印花同等金额的

罚款。 注册执照税和不动产取得税 日本实行财产登记制度,即取得土地房屋的人为保全其权利而进行登记。该制度是日本对房地产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的基础。土地和房屋在市町村“房地产征税台账” 上分开登记,并向一般市民公开。作为一项法定行政服务,自2003年起,除纳税人外,同时允许租地人、租房人和其他相关者公开阅览台账登记的全部内容。这项政务公开活动使纳税人有机会比较自己与同一市町村 内其他人的房地产评估额,如对评估不服,可以向市町村的专门机构提出审查请求或 向法院起诉。 在进行登记时,取得房地产的人必须缴纳注册执照税。其税率根据登记的种类如所有权保存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地上权或租赁权的设定/转租或转移登记、临时登记、抵押权设定登记、土地房屋分块分期登记以及登记注销等分别设定,如所有权保存登记税率为4‰,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住宅适用%.的税率,为促进房地产的流转,对

澳大利亚税收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税收制度概况 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行政管理分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划分为6个州和两个地区。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其行政事务由内阁负责,内阁由总理主持。联邦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层次分明,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贸易、大学教育、福利、就业、社会保险、州际基础设施等事务;州政府主要负责中小学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交通运输、公共秩序与安全、环境、财政、城市供水、州内基础设施等事务;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废物管理、产妇医疗保健、公园和花园、地方道路、其他市政。 澳大利亚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两类,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别对应了三级税收权限。 澳大利亚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其税收制度进行改革。1985—1996年,工党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局部调整;从1996年后,进入全面税制改革阶段。为了提高政府收入水平,缓解所得税税负过重给纳税人造成的压力,协调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同时抵消地下经济和灰色收入造成的负面影响,澳大利亚于2000年7月对原有税制进行了结构性改革。经过改革后,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商品与劳务税、退休金税、国民保健税、福利税、资源税、关税、土地税、印花税、消费税、工薪税、机动车辆税、资源特许权使用税、银行账户税等。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税种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如下: 表一:澳大利亚政府间税种划分

联邦政府 州政府 地方政府 个人所得税 土地税 相关收费, 如垃圾费和水电气等服务性收费。 公司所得税 印花税 商品与劳务税 消费税 退休金税 工薪税 国民保健税 机动车辆税 福利税 资源特许权使用税 资源税 银行账户税 关税 (一)个人所得税 目前,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006至2007纳税年度的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 表二:2007纳税年度的居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澳元) 税率(%) 1 6,000以下 0 2 超过6,001至25,000的部分 15% 3 超过25,001至75,000的部分 30% 4 超过75,001至150,000的部分 40% 5 超过150,000的部分 45% (二)公司所得税

2、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北京金泰汇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规定 一、本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会计法>> 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经过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4、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四、各单位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五、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六、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七、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八、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1、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研究及借鉴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2013-01-08 11:17:4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9期 【内容提要】本文是在对典型发达国家、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及部分地区的地方税体系考察撰写的国别报告基础上,汇总研究形成的总报告。报告介绍了国外地方税收制度概况,重点分析了地方税税权划分和税种设置等方面的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借鉴与启示 一、国外地方税收制度一般分析 (一)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财政管理模式,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从而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体系。 地方税收制度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地方税收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地方政府为取得地方财政收入依法制定的调整地方政府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从法律角度考察地方税收制度,地方税收制度可以分为地方税收组织法、实体法、程序法三个部分。

世界各国均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地方税收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建立完善规范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根据国情设置地方税收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人事制度完善,内控制度严密。同时,构筑税收信用体系,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发展税收信息化,强化重点税源管理,注重税收成本也是它们的共同做法。保证地方税收入的合理规模,注重地方税制结构的科学规范与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更是构建科学的地方税制的基础。 (二)国家行政体制影响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国外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与分税制的出现息息相关,分税制最早出现在19世纪中叶的一些欧洲国家,许多发达国家的分税制经过了一二百年的历史,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成熟的制度,如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都比较成功地实行了分税制。从表象上看,地方税收制度与分税制体制相伴相生。从实质上看,税权决定地方税收制度存在的基本状态。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差别很大,各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税权划分也各不相同,国家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权分配,进而影响地方税收制度的形成。 地方税收立法权是相对于中央税收立法权而言的,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其权力机关立法征税,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具体税制的权力,是采取分税制国家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承认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目前实行分税制的国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二是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而统一归中央政府掌握,如韩国;三是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如日本。

日本税收制度历史演变

日本税收制度历史演变 明治时期的税收制度日本现代税制的建立是从明治维新以后开始的。1869年明治成功后,政治上实行废藩置县,打破封建割据,实现了国内政治的统一。但是,新政府一方面继承了以前各藩的债务,另一方面税制上仍实行原来各藩中实施的劳役、年贡等,财政收入严重不足,致使新政权陷入了财政困难的泥潭。鉴于这一情况,明治政府于1873年公布了地租条例,随后对原来的年贡进行了改革。 地租与年贡的区别在于:首先,在通过发行土地所有证书确认土地所有者的基础上,把纳税人由原来的耕作者改为土地所有者;其次,计税依据由原来的产量改为依据土地生产能 地租改正”的这一工作用了7年力所决定的地价,实征地价的3%作为统一的税率。被称为“ 时间,在全国确立了统一的地租制度,不仅为全国统一的税制建立开发先例,而且使地租成为国家的主要税种,1873年地租收入占国税收的比的93.2%,1877年为82.3%。明治时期,日本政府为了实现“富国强兵”,推行军事扩张战略,财政支出大幅增长。 在收入方面,由于地租增长比较缓慢,因此明治政府一方面加强已有税收的征管,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新型财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新设了许多种税,如1873年设置的证券印税,1875年设置的烟税和酒税,1896年设置的注册税和营业税,1905年酒税收入占中央税收总额的比重达35.5%,超过地租,成为第一大税。尤其是1887年设置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当时新设个人所得税,除了财政支出压力外,还有平衡产业间税负的意图。当时的税收以地租和酒税等与农业及农产品有关的税收为主。而到1880年,以国事工业等为主导的工商业有所发展,在非农部门中出现了许多较高收入者,但他们的税负很轻。原有税制既导致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原则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原则 一、目的 为了使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依据A管理模式利益驱动机制和现代管理理论,制订本原则。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是经理行使的一项重要职权。” 二、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原则 在管理中,组织系统研究的是如何分工,其结果是分离出部门和岗位。从根本上讲,组织系统是企业为实现既定目标而设定的一种工具。 组织结构设置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个上级的原则 (1)杜绝多头指挥,避免指令重复或冲突,。 (2)一个人只能对一个上级负责,避免混乱和推诿扯皮。 (3)上级对工作的完成负有最终的责任,避免重叠和空白。 (4)有助于改善上级与下属之间的沟通和增进彼此的了解。 (5)财务部负责人可以有两个上级。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也就是说,财务负责人在行政上对总经理负责,在财务上可以越过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汇报。 2.责权一致的原则 责任是运用权力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义务。直接上级在给其直接下级制订岗位描述时,应明确界定直接下级的权力及相应的责任,直接下级对所承担的任务或工作负有责任,管理人员则始终对其下级完成任务的成效负有领导责任。 责任,对管理人员而言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员工而言则明确规定为工作责任。 3.既无空白又无重叠的原则

管理是通过别人完成任务的艺术,一个好的组织结构设置方案,要求把企业运作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分配给企业的所有成员,权责不清将使工作发生重复或遗漏、推诿扯皮现象,容易使员工产生挫折感。 三、公司组织机构设置重点 (一)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控制界限): 1.管理幅度是管理者有效指挥、管理下属的人数限制。管理幅度的大小显然影响着组织单位或部门的数量与分布以及组织机构内管理层次的多少。 2.影响管理幅度的因素: (1)组织机构内工作程序化、标准化的程度。 程序化、标准化程度高可适当加大管理幅度,但这有赖于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2)管理人员所处的管理层次,一个人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层次越高,直接控制人 数越少。 (3)所辖地域,地域近可多管,地域远则少管。 (4)人员素质,主管或部属能力强、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加大管理幅度。 (5)职务内容,工作性质单纯、标准化者,可加大管理幅度。 (6)组织机构的财政能力,管理幅度越窄就意味着管理人员越多和代价越高。 出于上述考虑,结合翱翔公司具体情况,我们将翱翔公司机构管理层次设置为四层,每层最多不超过8人,如翱翔机构设置岗位图中总经办主任直接下级最多,但也未超过8人。 (二)目标性: 组织系统表内各组成部门都是为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而设立的,在部门职能中部门本职即要求用一句话反映本部门的本职职能,也就是设立本部门的目的。如“营销中心的部门本职是满足目标市场需求,获取企业利润。” (三)成长性: 考虑公司的业绩经营与持续成长。如在设置营销中心下属部门时,根据A管理

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体制及启示

澳大利亚财政管理体制及启示 一、澳大利亚国情概况 澳大利亚地处南半球,土地面积768万平方公里,是世界第六大面积国家,也是唯一一个领土覆盖整个大陆的国家。澳大利亚是一个多元文化国家,人口约2000万,是世界上人口密度最小的国家,资源丰富,农牧业及服务业都很发达。它的领土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领地:分别是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洲、西澳大利亚洲、塔斯马尼亚洲和北领地、首领地(即首都堪培拉所在地,人口约32万)。 澳洲原为土著人居住,后成为英国殖民地,1901年形成澳大利亚联邦,只有100多年的建国史。由于上述历史渊源的因素,澳大利亚类似英美模式。其政治体制实际上是非完全意义的三权分立。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制定法律,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很健全。宪法第83款规定,没有法律对拨款的授权,任何资金都不能从联邦中支出。由此看出国家财政资金是由议会控制的。总督是国家元首,由英国女王任命,负责签发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督一般没什么实权,但其能够任免总理。行政机关的总理和部长(即内阁)是议会的成员,而且总是从下议院多数派政党中选举出来的。这一点澳大利亚宪法遵循了英国的责任政府模式。这种模式不同于美国,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而不是议会成员。同样,总统的部长也从议会外任命。由此看出,其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不是完全分离,特别是2005年7月1日后以霍华德为领袖的自由党多年来首次控制了参众两院,更削弱了两权的独立性。澳大利亚主要党派有自由党、工党、国民党和绿党。司法机构包括警察和各级法院,它们对于政府是独立的。 二、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澳大利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明确 澳大利亚的公共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沿袭英美模式。国家行政管理分为联邦、州(6个州和2个领地)和地方(约863个)三级。每个州有各自的体制,负责管理地方政府,都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与政府分级管理相适应,澳大利亚实行典型的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并通过较为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尽可能使公民享受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非常明确。 涉及全国的事物由联邦负责,主要有:国防、外交、宏观经济管理、全国性的税收、州际基础设施、电讯、移民、金融、社会保险;涉及州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州一级政府提供,主要有教育、警察、卫生、医疗保健、交通和州内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只负责一些非常本地化的事物,如:社区服务、消费

税务组织机构

税务组织机构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设区的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 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及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7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82个直辖市区局、159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99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2033 个县(市、旗)局,另外设置有3414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019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4346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25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73个直辖市区局、94个副省级城市区局、586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1932个县(市、旗)局,另设置有5186个稽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税收制度简介 日本是亚洲东部太平洋上的一个群岛国家。国土面积为37.79万平方公里,2001年人口为1.27亿人。日本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济实力仅次于美国列世界第二位,属于高收入国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03.59万亿日元(2001年平均汇率:1美元=121.58日元)。 一、日本税制概况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税制共有53个税种,国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地价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印花税、汽车重量税等;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事业所税、城市规划税等。另外,日本的社会保障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以加入保险的形式缴纳的。在日本现行税制中,国税所占比重极大,地方税所占比重相对较小。 日本的主要税种 日本国税和地方税的主要税种是个人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及居民税等。 ( 一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日本的居民和非居民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1 、纳税人。日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日本居住 1 年或 1 年以上的个人,应就其在日本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课税。但居民如果无永久居住日本的意图而在日本设有住所或居民并连续居留日本未达 5 年者,则被视为非永久居民,应就其在日本来源所得,以及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的境外来源所得课税。个人在日本没有住所,且在日本居留未达 1 年者,称为非居民,就其在日本境内来源所得课税。 2 、课税对象、税率。日本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类所得,包括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薪金所得、退职所得、事业所得、转让所得、山林所得、临时所得、其他所得等。所得扣除项目主要有: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人扣除、老人扣除、孤寡扣除、勤工俭学扣除、医疗费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损失保险费扣除、捐赠款扣除、小规模企业共济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司法制度 一、司法体系 (一)澳大利亚联邦体系 A立法机关—联邦议会(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享有立法权—女皇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由总督来代表女皇执行。 B行政机关=联邦政府 C司法机关—联邦高等法院 各州的政权体系也包括上述三部分,即州议会、州政府和州法院系统。 (二)澳大利亚法律体系 A联邦法律——联邦议会通过议案产生(首都堪培拉) B州法律——州议会——该法律仅在本州内有效 (州的普通案件适用各州的法律审理) C上诉到联邦高等法院——联邦高等法院适用该州的法律 例外:毒品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只能适用联邦刑事法案审理,上诉后依然适用联邦刑事法案。 (三)澳大利亚法院 A联邦法院—联邦高等法院(受理各州的上诉案件和涉及联邦事务的一审案件)、专门法院 B 州法院—分为州最高法院、地区法院、地方法院,此外还有儿童法庭、赔偿法庭、租赁关系法庭等专门法庭。 PS.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同样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 (四)各法院管辖权 各级法院的管辖权都由宪法明确规定,即使是州级法院内部的管辖权也由一个专门的法院议案(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 1.受理的案件标的额 A地方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一般不得高于40000澳元 B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标的额不得高于750000澳元 C州最高法院可受理一切案件,没有标的数额的限制。 2.受理费 在地方法院立案需要398澳元,在州最高法院立案则需要2500澳元,败诉一方要承担这项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3.受理案件 A.澳大利亚州级法院系统中,级别越低的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多,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 地区法院一年要审理民事案件15000至20000件、刑事案件20000件。 B.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远远高于这些数字,案件的级别却相对较低。 二、法官的产生 (一)律师制度 讨论澳大利亚的法官,首先要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澳大利亚沿袭了英国的制度,有两种律师从业人员,虽然都叫做律师,但英文的翻译却是不同的两个单词:Solicitor和Barrister。前者被称作初级律师,后者被称作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学生(从法学院毕业后有权选择在哪个层次上进行实践)三个方向: 其一,他可以在法学院的资助下出国深造,学成之后继续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研究工作; 其二,他可以选择作初级律师,同时再读几门课程,然后由出庭律师引导从事律师业

组建督察内审机构是完善国税系统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

组建督察内审机构是完善国税系统管理体制的重大措施 2009-8-11 9:24彭增武【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按照 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督察内审司,专司税务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国家首次批准在税务系统设立司局级督察内审机构。 组建国税系统督察内审机构和队伍,不仅有利于整合监督资源, 加强督察审计力量, 强化督察审计工作, 更是对税收管理体制的重大改进和完善。 一、组建督察内审机构是完善国税系统垂直管理体制, 切实履行国税系统督察内审职责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措施。 督察审计体制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1994年分税制改革前,各级税务局由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督察审计。 1994年分设国税局、地税局,实行系统垂直管理,对省和省以下各级国税局督察审计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一方面省和省以下国税局不再属于地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督察审计对象, 也不再接受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督察审计; 另一方面, 由于体制原因, 负责督察审计国家税务总局的监察部、审计署在机构人员配置方 面无法采取相应措施来填补地方督察审计部门退出后所留下的空白。 10多年来,这种体制性缺陷一直没有解决。 1998年以来,为加强督察审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在相关司局设立了审计处、执法监督处,并于 2007年成立了审计司,但由于省及省以下国税局缺乏相应的督察内审机构和人员, 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全国国税系统应接受财务收支审计的预算单位近 4000个, 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3000多人, 审计任务相当繁重, 但国税系统专职审计人员非常有限,到 2007年,全部加起来不到 50人, 审计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税收执法监督由于监督对象涉及广大税务干部, 监督内容更为广泛, 执法监督人员与执法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更为突出。

集团财务中心机构设置方案

集团财务中心机构设置方案: 1、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总原则:“统一管理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资金、盈亏分开核算、财务分级控制” 2、集团的财务管理实行“有分,有统,有集中”的管理体系、具体内容包括“三分、三统 、一集中”。 3、基本内容{“三分、三统、一集中”} 1、三分:盈亏分别核算、机构分别设置,财务分级控制。 盈亏分别核算:集团公司所属于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企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实行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结算类会计业务通过会计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会计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机构分别设置: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部,由集团财务中心根据其经营规模、工作需要、业务性质等情况设置和规定、实行属地办公,各级财务部门是上级财务部门委派所在的财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或分设。 财务分级控制:集团设置财务中心,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设置财务部,实行层层控制,分级管理。各级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与生产经营密切联系,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和控制财的财务管理业务,下放到企业实行属地办公,就地管理。强化所属于单位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存货管理、细化成本核算、搞好成本控制、突出基层财务管理和控制职能。 2“三统”:统一管理财务人员、统一管理资金、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财务人员”:1、集团财务中心负责人由集团董事长任命,并向集团董事会负责。2、集团各成员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中心、集团劳资处统一招聘、委派、调用,其人事关系在集团财务中心;3、财务人员工资、福利及相关费用由所在企业负担,集团公司统一计收发放;4、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由财务中心统一组织。 “统一管理资金”:1、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资金管控等由集团财务中心集中管理,包括银行及账户管理,资金筹措(含融资形式、品种、方式、利率成本等)、使用或调度(包括贷款银行、规模分配、还款计划、存款分布)2、结算类会计业务通过会计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会计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1、集团财务中心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费用支出标准2、控股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费用核算标准及实施细则等,在不违反合资公司章程原则下,应执行集团统一规定3、如果控股公司合同或章程与本规定有出入的,可在集团原则的基础上做调整,但要上报集团财务中心备案审批,可执行差异化政策。 “一集中”:会计数据集中对外报送 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实现信息交流,将各成员企业会计数据集中到财务中心,实现资源共享,统一对外报送。

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及借鉴

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及借鉴 任何一个国家的税务管理都建立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之上。 税务机构的设置即通过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明确合理地划分职责与 权限,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组织关系,最终确保纳税人以最小的遵 从成本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以最低的成本取得应征的税款。 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发展,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在许多方 面呈现出趋同的特征。 研究并借鉴世界各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对完善我国的税务管理体 制具有重要意义。 世界各国税务管理组织机构的改革趋势 一在设置区域性税收机构时根据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置,不受行政区划 的限制 许多国家的中央税务部门在下设区域性的税务机构时,并不受制于已 有的行政区划,而主要按照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集程度、税源分布情况 以及其他社会情况来划分经济区域,并相应设置税务机构。 例如,在加拿大,不仅大区税务局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且 大区税务局下属的税收征收中心也是按照经济区域来设置的。 荷兰 1988 年以前按行政区设置基层征收分局,在本行政区内各类纳 税人均由该区税务征收分局管理。

因此,一个实体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若干分公司往往分别由各行政 区税务征收分局管理。 1988 年以后,荷兰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把全国划分为 5 个税区,在每 个税区内设若干税务征收分局。 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一方面使机构管理摆脱了行政区划的限 制,更符合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也使 一些资源包括硬件设备、信息资料等能够突破行政区划实现共享,后者在 税收信息化快速推进的今天更具实践意义。 二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并整合税务部门内设机构 按纳税人需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所有制 形式或经济部门把税务工作人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为特定的纳税人群体 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 这种模式的运用最初是为了确保对重点税源实行严密监控。 最近几年,这种模式的应用逐步发生了改变,发达国家在税务管理中 开始把纳税人看作是他们的顾客,并努力使税务管理工作适应不同的纳税 人。 例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美国逐渐意识到,在完成征集收入的使 命之外,还应更好地理解纳税人的需要,进一步改革既有的组织机构,运 用更加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改进自身的服务。 于是,1998 年 9 月,美国在组织结构重组上一改以往以地区和服务中 心为基础的做法,围绕纳税者的需求建立组织结构。 新的美国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设立了四个主要执行部门,每个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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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所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责任,根据《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设置事务所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总体职能、职责,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具体化。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结合人员规模、技术结构及业务范围,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名、副主任会计师二名;设验证部、工程部、司法鉴定部、审计一部、审计二部和办公室共六个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员工分工不分家。如有重大业务或突击业务,各部门应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业务工作,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事务所的组织机构的框架图如下: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主任会计师(所长)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事务所发展方向,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接受省注协及省造价协会指导、管理、监督,根据章程和出资人会

规定授予职权全面负责本所工作。 2、召集并主持召开本所会议,并代表发起人会向出资人会报告工作。 3、积极开拓业务,严把质量关。主持本所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出资人会决议,布置、安排本所日常工作。 4、组织实施本所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检查督促本所各项工作,对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签署本所重要文件,签订业务约定书,决定业务承办与否,审定审计报告。 6、坚持任人唯贤,能人善任。本所聘任或解聘业务人员由主任会计师提名,经发起人会议研究决定。 7、厉行节约,勤俭办所。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本所费用,负责本所财务开支。 8、正确履行本所章程和出资人会授予其它各项职权。 第八条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主持分管范围内工作。 2、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本所会议。 3、主任会计师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主任会计师(所长)指定,代理履行主任会计师(所长)职权。 4、组织所内人员业务理论学习,提高本所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5、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积极开拓业务,签订业务约书,确定收费金额,并对业务的承办与否提出建议,负责分配业务项目。 6、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审定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严把质量关。 7、对事关本所发展和其他重要事项向主任会计师(所长)提出意见。 8、办理主任会计师(所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验证部工作职责 1、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应遵守于法有据、客观公正、维护权益、实事求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应重视现场审验和书面取证,做到资料齐全,证据充分,审验属实 3、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在接受验资业务委托时,首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 4、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取得充分适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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