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方案

综合防尘方案
综合防尘方案

矿井综合防尘方案

第一条、建立防尘机构

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由通风矿长负责,通风科长负责全矿防尘技术管理工作,通风科设立辅助的防尘队伍,明确生产,队组运输等的防尘责任和范围,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第二条、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1、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2、和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置喷雾,水幕。

3、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每旬清扫一次,每月搞一次粉尘测定。

4、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置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5、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第三条、规定了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1、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

必须设置一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出煤期间正常使用并专人看管。

2、皮带顺槽每5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轨道顺槽每100米设置一个洒水闸阀,2天冲洗一次。

第四条、规定了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3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一道水幕,回风口安装一道,并且距工作面20--30米处设置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洒水时间不小于10min。

2、掘进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煤尘堆积。

第五条、规定了运输巷道及转载点的防尘措施

1、运输大巷中各采区巷口,各煤仓绕道口处,各底卸煤仓前后5--10m范围内设置喷雾设施。

2、装煤仓,转载点设置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3、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巷至少每月冲洗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决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4、运输巷道每200米设置一组全断面喷雾。

第六条、规定了隔爆设施的安装及规定

隔爆设施主要采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为主要隔

爆棚和辅助隔爆两种。

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①矿井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②各采区回风巷道。

2、辅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及专用回风巷。

②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③采区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①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保持50--75m,与风门距离大于25m。

②采掘工作面设置隔爆水棚应设多组水棚,第组间距不大于20m。

③水棚的水量不小于400ml,主要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水棚长度不小于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间的间隙以及与支架或巷道之间之和不大于1.5m,水槽边与支架、巷壁,顶板之间距离不小于0.1m,水槽距离巷道轨道不小于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④水棚要挂牌管理,明确专人管理和维护。

⑤水袋全部编号(正反两面)。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

1、水泥泥长度必须符合要求。

2、放炮前后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洒水降尘。

防尘措施

第一条、各队所划分区域的巷道必须严格遵守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各队必须对所辖范围内的巷道定期冲洗,不得有积尘。

第三条、矿井每年四月份对总回风巷,运输大巷进行一次刷白,要求必须确保施工质量,否则追究责任。

第四条、所辖巷道冲洗次数增加,经常保持巷道湿润,无煤尘堆积。

第五条、通风队对总回风巷,运输大巷,每两天循环冲冼一次,要求巷道保持湿润,无积水,无煤尘堆积。

第六条、掘进队距工作面20米范围的巷道,每班冲洗一次,20米至巷道口每2天冲扫一次。

第七条、回采工作面上下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每班冲扫一次,50米以外巷道每2天冲洗清扫各一次。

第八条、各硐室由机电科每班清扫一次,每半年刷白一次。

第九条、由各部门每2天循环清扫一次所辖区域内的巷道,不得有积尘,矿矸,保持巷道清洁干净。

第十条、各部门每旬必须将防尘报表报通风科,通风科

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逾期不报者,将进行罚款处理(防尘报表由通风科统一制度发放)。

第十一条、由通风科,安监站现场检查和查记录,发现问题,严格进行罚款处理。

防尘区域的划分

1、为了把本矿的防尘工作做好,请各部门、各队组紧密配合,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清洗。

2、本次区域划分从2月20日开始执行,通风科负责检查、验收,对于不合格、不配合者,给予罚款处理。

防尘验收制度

第一条、防尘设施的施工严格按照通风科的设计施工。

第二条、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为漏水。

第三条、防尘验收由施工单位和通风科,调度室相跟验收。

第四条、施工时,队长要现场把关,搞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完工后,及时记录及台账登记,并记明施工负责人。

第六条、对不合格的设施,除不予验收外,严格考核罚款处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