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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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 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司法鉴定的内容十分宽泛,那么,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一、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 根据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目前并未失效)第十条文书司法鉴定: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

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二、鉴定笔迹时间的含义 笔迹时间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之中物证鉴定之中的一种。是属于文书类司法鉴定下的一种种类。 笔迹时间鉴定与笔迹鉴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而“笔迹时间鉴定”,在业内的正确称谓是“书写时间鉴定”。它不但可以鉴定出手写笔迹的产生时间,还能鉴定出打印文书的产生时间。书写时间鉴定依据的是构成文字的有色颜料,比如圆珠笔油、钢笔水、印泥、复印墨粉等等。这些有色颜料在纸张上形成文字以后,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依据一定的规律,就能分析这种变化经历了多长的时间,从而推测出笔迹的产生时间。 三、鉴定笔迹时间的效力 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应当说这些司法机构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时间鉴

鉴定申请书(范例10篇)

鉴定申请书(范例10 篇) 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一):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上海人,现住:市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职责,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导致患者的死亡,与无关。 2、。因此,鉴定书认为的结论是错误的。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职责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鉴定申请书(二):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

A 驾驶 B 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A 负主要职责,申请 人负次要职责。现A 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 年xx 月xx 日鉴定申请书(三):申请书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对(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鉴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介 职业技能机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称体系标准,或称OST9000)由体系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资格认证)办法两部分组成。 (一)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借鉴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理念、方法和根据鉴定活动顺序(见第二节)进行设计的,并形成体系的逻辑结构,同时将基础术语、要求和改进指南等融入体系标准的具体条款中,使之内容集中,通俗易懂,增强了操作性。体系标准适用于全国(含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各地区、各行业的各级鉴定机构以及各类鉴定所、鉴定站。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内容主要分8个部分。 1、总则。阐明了制定本体系标准目的和依据以及使用范围; 2、明确与规定了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原则和要求; 3、体系的构成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重点对质量管理人员特别是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进行划分与明确; 4、鉴定机构运行的资源条件提出配置和管理的要求,要求其适应或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5、鉴定全过程服务的质量要求。这部分是体系标准的重点,它对鉴定活动每一过程的运行程序和质量控制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考评

人员和督导人员也提出要求; 6、对鉴定信息管理提出要求,强调要利用鉴定证据数据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有关单位对鉴定反馈信息等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7、强调体系持续改进的问题,要根据鉴定对象、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对鉴定质量的分析等情况,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组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使之不断改进,始终关注与满足鉴定工作和广大考生的需求; 8、重点说明了两个问题:(1)本体系标准的第五节内容可根据本组织的职责权限进行适当删减;(2)体系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科学及情况发展与变化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办法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审核(简称体系资格认证),是对组织依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运行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证依据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对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技术规程。该规程主要规定体系资格认证的原则、程序、操作办法及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资格认证基本条件。体系资格认证的目的,是要通过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找出不足,不断完善,保证本组织的鉴定活动及每一个环节质量活动过程符合体系要求。认证时各部门必须提供质量活动记录,以便判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体系经过不断整改、持续改进而日趋完善。 体系资格认证具有审核正规组织、按照鉴定过程和合理性抽样等特点,分为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认证等3个类型。我们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

浙江省人民法院 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实现审判、执行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会计审计(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建筑工程质量;药品、产品(包括农药、种子)质量;计算机技术、声像资料;知识产权;文物珠宝、书画作品;其他相关诉讼证据的技术鉴定。 审判、执行中涉及的委托拍卖事项,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各相关业务庭与司法鉴定机构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并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司法鉴定机构以本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实行择优入册制度。 第五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入册登记 第七条本细则所指的社会鉴定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具有行业执业资格和相应技能的机构;以及虽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在该行业中享有较高技术权威,并实际承担该行业相关技术鉴定事务的机构。 第八条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必备条件:(1)有6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2)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注册资金可不少于30万元,但须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九条鉴定人是指具有专门性知识、取得行业执业资格,并被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选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入册的鉴定人的必备条件:(1)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的执业资格;(2)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专门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笔迹鉴定申请书_笔迹鉴定申请书怎么写精选5篇

笔迹鉴定申请书_笔迹鉴定申请书怎 么写精选5篇 鉴定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第1篇】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迹鉴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____诉被告__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 因被告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落款为的“借条”系由其书写,故向贵院申请对该“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该“借条”实由被告书写。 此致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洋,性别:男,________人,身份证号: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xx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等证据中的签名“何某洋”三个字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该签名笔迹系被告摹仿、伪造。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服饰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公司财务20xx年1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20xx年2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 年3月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6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9月份对账单》、《公司财务20xx年11月份对账单》等证据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签名并非申请人所写。该签名与申请人平时的签名笔迹从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出该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申请人笔迹所为。 因此,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公正裁判;故申请人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笔记司法鉴定结果要多久

笔记司法鉴定结果要多久 在工作和生活当中,当我们因为合同书,协议,借条等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因为一些具体的情况需要对笔迹作司法鉴定,因为在我国提起诉讼的时候是有诉讼时效的,所以,大家对于司法鉴定的结果要多长时间才能做出来的问题比较关注。接下来小编将针对笔迹司法鉴定结果要多久的问题,为大家做出解答。 ▲一、笔记司法鉴定结果要多久?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二、笔迹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 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2、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3、签订协议 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4、提供有效证件 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 5、送达或邮寄 委托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鉴定机构,如采用邮

重新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重新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xx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经贵院委托,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李增寿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华夏物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x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司法鉴定技术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10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10年04月7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2012年?? 月?? 日 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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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docx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资格证书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并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英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08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

学习资料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docx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鉴定文书规范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 《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

法医临床鉴定影像管理系统(1套)

法医临床鉴定影像管理系统(1套) 产品名称分项部件名称 及规格 参数要求报价 法医影像 管理系统(软、硬件)法医临床影像 管理工作站 1、扫描的图像直接转换成标准DICOM3.0格式保存入库,同时可以支持jepg,tif.bmp.等多 种格式输出。 2、图像管理:满足司法鉴定文档管理的要求,对扫描结果和检验资料建立检索、查询并进 行保存等。 3、网络功能:扫描图像可发送到任何遵从DICOM 3.0标准的第三方系统,进行鉴定报告输 出。 4、刻录:能够进行图像的选择编辑,对资料图像刻录输出,方便出庭出示。 5、鉴定报告:符合司法鉴定管理要求,提供标准模板方便生成报告,可以直接打印图文报 告。 6、图像处理功能: 1)具有调整窗宽窗位、明暗对比度调整、放大缩小、局部调窗、图像旋转、另存输出,标 注测量,多幅图像同时处理等图像处理功能 2)可以对各种长度、角度、面积进行测量;可进行不规则面积测量,以及相机等设备拍的 外伤图片的测量鉴定,在图像任何区域可以进行文字标注 3)可以调阅不同被检人或者同一被检人不同时期的图像进行对比显示,方便研究

4)图像切割功能,CT、MRI胶片扫描后可以切割成多个单幅图像自动生成序列,或者截取任意区域影像进行报告输出 5)图像校正,实现影像零偏差 7、支持所有尺寸的胶片,包括无损检测全身片。 8、支持所有格式文档资料的保存,直接可以接照相机,摄像头、高拍仪等影像采集设备,以便文档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对照归档、查询、保存。 9、批量接收医院U盘或者光盘内容的导入管理,如CT序列图片等 10、可接录影设备捕捉关节活动角度,并进行测量 供应商投报产品质量性能不低于以上参考品牌质量性能。技术参数为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不能低于该参数。 医用胶片扫描仪(7000)直进式馈片设计,形体轻巧。 开启式前盖,方便清洁维护,绝不卡片。机身采用坚固耐用的全金属结构。 扫描范围:14"×52"~2.5"×2.5" 扫描速度:≤7秒 色彩深度:8 12 16 bit 灰度 光学分辨率:1200 dpi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笔迹鉴定意见书规范文本 绝对规范

XXXX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意见书 XXX[20XX]司鉴字第XXX号 一、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XXXX (二)受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委托鉴定事项:XX鉴定 (四)鉴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五)鉴定地点:XXXX 二、检案摘要 委托方在处理保险纠纷时,为查清事实要求对落款日期为“XXXX年XX 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投保人签名”处“XXX”签名字迹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三、鉴定材料 (一)检材 落款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称检材签名(JC)。(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提供原件扫描) (二)样本 1.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1页,称样本签名一【YB-1(1)-(2)】。(XXX书写原件) 2.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2页,称样本签名二【YB-2(1)-(2)】。(XXX书写原件) 3.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XXX在我中心书写的字迹材料第3页,称样本签名三(YB-3)。(XXX书写原件) 四、鉴定要求 落款日期为“XXX年XX月XX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XXXXXX)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是否为XXX所写。 五、检验过程 依据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送检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印制在A4白纸上,其上的文字部分由印刷体文字和手写体文字组成。检材签名为手写体汉字,检材签名字迹书写速度中等,笔迹特征能得到一定的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样本间比对后发现:样本签名一至样本签名三笔迹的布局、写法、运笔特征等相符,字迹书写水平一致,运笔自然流畅,为正常书写。三个样本签名笔迹特征稳定,可以认定是同一人所写,具备比对条件。 经电脑软件图像增强观察与显微镜下观察、比对,发现: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写法、结构、运笔、笔画连接、转折角度特征等差异点明显。如“丁”字“一”笔的运笔方向,“一”笔与“亅”笔的位置关系;“立”字的运笔特征,“立”字与“芳”字的搭配特征,“立”字的收笔动作;“芳”字的起笔动作,“艹”部的写法特征,“方”字的“丶”笔与“一”笔的位置关系,“丿”笔与“”笔的搭配特征,“”笔笔画转折角度、弧度特征及收笔动作;“丁”“立”“芳”三个字的排列组合特征等。 六、分析说明 综合上述检验,根据人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笔迹特征规律及同一认定理论,检材“XXX”与样本“XXX”的笔迹存在本质的差异特征,且差异特征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应予以否定。 七、鉴定意见 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编号第2页左下方,“投保人签名”处“XXX”的签名字迹,不是XXX所写。 八、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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