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

鉴定刍议

容我国是世界上火灾事故率较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11·15”火灾、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4·24”火灾、天堂音像俱乐部“3·29”火灾事故等等,这些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数额让人触目惊心。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时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与其他省市比较,价格认证系统开展火灾财产损失鉴定业务起步较晚,去年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11·15”特别重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可谓在本市系统开创了先河。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将成为今后价格鉴定日常工作之一。鉴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与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等紧密相关,其工作复杂疑难程度甚于日常涉案价格鉴定业务。因此,价格认证机构要开展好这项工作,鉴证人员应对火灾相关知识及调查处理程序有所了解,对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容要求及工作思路应有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就火灾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操作口径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观点。

一、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

1、火灾类型及事故性质

火灾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灾的燃烧物、起火原因、损失程度、发生的地点场所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按照燃烧对象分类。火灾分为: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 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的烹饪物火灾。按照起火原因分类。火灾分为:①放火;②违反电气安装及使用安全规定;③违反安全操作规定;④生活用火不慎;⑤吸烟;⑥玩火;⑦自燃;⑧自然灾害;⑨其他原因。

按照损失程度分类。火灾分为:①特别重大火灾;②重大火灾;③较大火灾;④一般火灾。……………

火灾事故性质即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从起火原因分类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灾害、自燃等非人为因素引起之外,其余火灾均是人为事故,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故意纵火的放火案还是非故意的过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就符合了或者犯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不同的行为名称或者犯罪罪名,同时具有了相应的或者犯法的性质,本文把这类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称之为火灾责任事故。

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事故、总结火灾教训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统计损失、追究责任等容。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检验鉴定、统计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检验鉴定任务是进行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及尸体检验,通过技术鉴定以此确定火灾起因和人员死因,检验鉴定结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统计损失是按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统计方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以此确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损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向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

根据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性质责任等情况,不同的办案机关在火灾处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职责。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下列情况的调查处理:①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②涉嫌消防安全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

理;涉嫌其他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③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及纵火嫌疑的、或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发生于国家机关、电(电视)台、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消防机构应报告公安机关通知公安刑侦部门介入参加事故的调查办理。这类事故由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特征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属于刑事案件畴,通常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火灾责任事故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将不同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行为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鉴于火灾责任事故是由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有的违反了《消防法》规定的预防、扑救火灾的义务,有的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侦等法律责任。

⑴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消防法》规定了有关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救火灭火以及法律责任等,明确了单位及个人应履行的消防义务,以及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对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一般对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影响较轻微的火灾责任事故由相关的行政法调整。

⑵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对放火罪、失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规定,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一旦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其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刑法》的规定,应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对不同罪名的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的刑法罪名有:放火罪(114、115条)、失火罪(11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397条)、消防责任事故罪(139条)、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等。

⑶火灾事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应但承担民事责任”。火灾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实质是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其后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火灾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或者对损坏财产进行修理重作更换,以及消除危险等。

诚然,国家运用行政、刑事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惩戒责任者和教育警示社会公众的方式,旨在减少和杜绝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仅对责任人实施人身制裁或者有限的财产处罚并未有效解决事故造成的社会问题(即受害人蒙受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保护问题),也未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因此,通过《民法》来调整民事侵权以及解决财产赔偿问题,《刑法》也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刑罚种类之一,对责任人追索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实现公平的主要途径。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有一定联系,明确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调查处理以及办案机关,是开展好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基础。

二、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1、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委托主体及鉴定目的

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及办案机关等不同情况,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有不同的委托主体。涉嫌消防安全行为的、或涉嫌失火罪、或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由公安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

涉嫌放火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的火灾,由公安刑侦部门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定;

发生在重要公共部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严重、且社会影响巨大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门成立的国务院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也是委托主体之一;

涉及民事侵权的火灾事故,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也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不同的办案机关的委托目的是要求对火灾造成的价值不明、或价格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财产损失规模或危害程度,作为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依据。涉及民事侵权案则作为事故责任方财产赔偿的依据。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依据

(1)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第二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该《规定》是由公安部独家制定颁布,其中涉及价格鉴定的相关容未征求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意见,诸如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目的要求、程序步骤、鉴定作用等均未明确。《规定》明确“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鉴证机构……。”并非“应该或者必须委托鉴证机构……。”严格地讲,该《规定》并非是我们开展此项业务的工作依据。

鉴于国家发改委层面迄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办法规定。本人认为,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是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依据,该《通知》中明确:“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符合上述容要求。

(2)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依据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迄今尚未制定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是目前在用的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虽然该标准中部分计算方法和口径与涉案价格鉴定相关容较为一致,但是在烧损率等级、低值易耗品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严格地讲,该方法并非是开展此项鉴定业务的操作依据。

本人认为,在本系统目前尚无统一的鉴定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有限度、有选择的适用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并根据火灾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选用相关的涉案价格鉴定技术规程,同时可以对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有关容进行适当调整。

3、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标的

(1)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与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中提及了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两个概念。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具体为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毁(坏)价值、人员伤亡支出费用、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费用。直接财产损失是指火灾中直接被烧毁(损)、烟熏、辐射和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造成的财产损失。两者有所区别,前者的涉及容围宽泛、数值更大,除了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医疗护理、丧葬抚恤等人员伤亡支出费用,以及现场清理及善后安置救助费用。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和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价格认证机构只受理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直接经济损失中有关人员伤亡、善后安置等损失应有消防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另外,火灾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也不属于价格鉴定围。

(2)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标的的委托确认

委托标的容状况的详尽明了是价格鉴定的首要条件。《价格鉴定行为规2010年版》规定委托方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除了载明目的要求等容外,还应详尽载明标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材质数量及实际状况,有实物的还须提供实物标的以备勘验。认证机构应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则予以受理,不符要求则不予受理。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同样要求委托方明确鉴定目的和标的物详情。然而,现实情况是火灾财产物品和凭证资料的烧毁和灭失,当事人和消防部门也无法提供详尽的毁损财物明细及凭证资料。标的物的不明或不确定性是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难点之一,也是此类价格鉴定中必须解决的

问题。

对此,本人认为要考虑火灾事故的特殊性,不应墨守规,一味要求委托方提供详尽的鉴定标的。而应实事,坚持工作原则与灵活变通相结合,既科学合理,又谨慎稳妥地解决财物举证问题。价格认证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经验和业务专长,积极帮助或者共同参与委托标的容的确定。根据火灾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当事人申报,现场勘验、残骸痕迹鉴定推断,编制数学模型和数据样本等方式来解决受损财产的举证和确认问题。比如,11.15火灾事故中起火大楼96.4%住户受灾,90%的过火住户室财物基本烧毁。由于受损财物品类繁杂,一些家庭中已灭失和无法确认的个性化、特殊物品更增添了举证的复杂性。加上现场勘验的难度及效果有限,一家一户财产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可实现。针对实际情况,我们采取勘验数据结合统计数据以此确定财产状况,即对部分烧损家庭实地勘验取得财物数据资料,同时根据受灾户家庭人数、住房条件和经济状况,运用官方统计数据,按市统计年鉴2010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年末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等数据资料编制家庭财产样本,通过勘验数据和样本数据的比对、分析和调整,以此确定居民家庭财产状况。同时明确受灾单位、家庭中灭失的、无法确认的个性化和特殊物品不列入鉴定围。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方式确定的火灾损失财产,其损失围、损失数量、损失程度须经委托方的确认签章。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原告是具体损失财产举证的责任方,法院应对原告所提损失围进行开庭质证确认,并在价格鉴定委托书中一一载明。

4、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方法和口径

火灾财产价格鉴定实质是确定财产损失(坏)价值。通常选用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修复费用法、市场法和专家咨询法。

价格鉴定口径主要是:

1、被烧毁财物(不可修复)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财物被烧毁前的实际价格。鉴定价格(毁坏价值)=毁损前的实际价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损坏后价值(残值)。

2、被烧损、烟熏或者被破拆、碰撞、水渍的财物(可修复、清理还原的)损失价值数额,鉴定价格是确定此类财物修复清理恢复至原有性能状况所需的各项合理费用。鉴定价格(损坏价值)=调换材料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残值。

需要注意的是:(1)修复费用大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损坏前实际价值认定。(2)修复费用小于损坏前实际价值的,鉴定价格以修复费用认定。(3)比较修复前后技术性能指标差异(提升或降低)对价值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及相关说明。

三、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区分火灾财产损失统计与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火灾财产损失统计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依据是《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统计口径是按照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程序方法是消防机构在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财产损失、或者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火灾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如实统计;统计容是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统计作用一是揭示火灾发展规律,二是确定损失规模,作为立案以及处罚责任人的依据。火灾财产损失统计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是火灾事故调查重要任务之一,属于消防行政工作。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依据是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操作依据是《价格鉴定行为规2010版》、GB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其他价格鉴定技术规等;程序方法是按照《价格鉴定行为规2010版》规定程序,选用成本法、市场法、专家咨询法、价值价格法等进行价格鉴定;鉴定容是火灾责任事故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直接财产损失;鉴定作用作为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是《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赋予价格管理部门“处理、调解价格争议”的职责,行使行政价格裁定的职能。

综上所述,两者在目的用途、财产举证、法律依据、计算口径、数据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价格鉴定与损失统计比较,在程序操作上更加规,在计算口径上更加严谨,在数据处理上更加精确。

2、明确火灾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目的及受理围

我国是火灾事故频发的国家,据网上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发生各类火灾8.39万起。另据统计年鉴记载:2006—2010年地区累计火灾2.4万起,平均4800起/年,死亡人数61人/年,直接经济损失9280万元/年。可见,价格认证机构不可能受理所有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本人认为,应结合机构职能,根据火灾类型性质、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目的要求等情况有选择的受理。消防机构确定为人为责任事故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的火灾财产损失鉴定属于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责围,可以受理。其他诸如自然灾害、非人为责任事故的(不属于行政、刑事畴)等火灾财产损失鉴定则不予受理。另外,对于民事侵权案件,客观上由于火灾财产损失复杂,各方利益纠矛盾尖锐,主观上操作技术规程的缺乏,专业技能的不足,鉴定结论往往会受到多方责疑。加上各地认证机构行政或半行政化的身份,在目前社会诚信缺失、信任危机的情况下,稍有疏忽和不慎,认证机构就会处于风口浪尖,因此,此种业务不受理为宜。

3、注重事前准备以及鉴定工作的参与围

重视前期准备工作。鉴于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认真做好事前各项准备至关重要,具体工作包括:多渠道的全面了解火灾性质、事故责任及财产损失等情况;与办案机关密切沟通,明确委托目的,确定鉴定标的,统一工作口径,相互协调配合;制订完善的工作方案,选定精干的鉴证人员,配备必要的勘验器材等等。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兵马未到,粮草先行”。

价格鉴定有的方矢参与。在目前认证机构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技能有限的情况下,应坚持有重点、有限度地参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切忌包揽全部、事必躬亲。采取消防部门牵头,各类专业机构参与,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方式无疑是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对一起损失财物繁杂、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火灾事故,价格认证机构应根据自身人员及技术专长等情况,承担力所能及的部分,不做力不胜任的事情,尽量降低工作难度和减少责任风险。比如,11.15火灾事故涉及固定资产中的起火建筑(不动产)、施工项目和机动车辆的直接损失,均由其他专业机构负责评估。市价格认证中心仅受理对居民、商铺单位室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

4、力求价格鉴定结论容表述的完整性

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定活动的最终成果,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过程和结论。由于火灾财产损失的特殊性,价格鉴定会受到多种客观因素的限制,工作条件不完全具备。因此,不能完全按照既成的规程要求进行,鉴定结论往往成立于某些变通和假设前提条件。本人认为这些特定情况应在结论书中详细地说明。比如,11.15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中,我们重视鉴定结论容表述的完整性,关于鉴定标的确认的表述:以现场勘查数据与编制居民家庭财产样本资料的比对调整作为鉴定标的;仅考虑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居民家庭财产;未对已灭失的贵重、特殊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经现场勘查和情况了解,居民家庭存在一定数量的贵重、特殊物品损失。关于鉴定标的状况的确定的表述:因损失财产在火灾前的真实状况无法勘验,本次价格鉴定假设火灾前鉴定标的综合成新率与理论值计算的成新率一致。关于鉴定结论的适用围的说明:本价格鉴定结论适用于本案刑事诉讼,不作为民事财产赔偿的依据,本案涉及民事财产赔偿,建议按规定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予以价格评估。

鉴定容的完整表述,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同时也有助于委托方正确理解和使用鉴定报告。

市价格认证中心汤维尼

2011年12月25日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火灾定义、分类、火灾等级鉴定

火灾定义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 2011年7月22日4点30分左右,温州瑞安塘下镇官进村一幢5层高的塑料编织厂突发大火, 当地消防部门调集26辆消防车和180多名消防员到场扑救。 火灾分类 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火灾分为A、B、C、D、E、F六类。

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20时27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 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因违规燃放烟花发生火灾。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质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2011年8月29日上午10时06分,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七厂柴油储油罐发生火灾。 现场知情人员称,是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发生静电起火引发爆炸。 B类火灾:指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2010年9月11日下午3时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一煤气店 工人将煤气置换瓶时,发生泄漏遇明火引发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2010年5月10日下午17时15分,山西吕梁市交城县西石侯村一加工厂金属镁发生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2009年8月20日下午,在浙江开化县独山工业区工作的一台挖掘机,由于电气线路短路突然发生自燃。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扑救措施 扑救A类火灾可选择水型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扑救B类火灾可选择泡沫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只限于扑灭非极性溶剂)、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扑救C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扑救D类火灾可选择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末代替。 扑救E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带电火灾包括家用电器、电子元件、电气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等)以及电线电缆等燃烧时仍带电的火灾,而顶挂、壁挂的日常照明灯具及起火后可自行切断电源的设备所发生的火灾则不应列入带电火灾范围。 扑救F类火灾可选择干粉灭火器。 火灾等级 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新的火灾等级标准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Ⅰ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与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863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work proced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认定火灾原因,查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程序是: 一、做好火场记录并保护现场 发生火灾时,火灾调查人员要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观察、记录火灾一切情况,包括燃烧的部位、物质、火焰的颜色、气味,火势变化情况,风向、风力、气温等气候状况,灭火战斗进展情况及现场人员的特殊表现和可疑行支等。灭火后,要立即保护好现场,火灾现场有关的一切地点。禁止任何人(包括现场保护人)进入保护区,更不能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对火灾痕迹和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二、建立火灾调查组织 一般火灾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处理,疑难火灾案件和重大、特大火灾事故,可成立火灾调查组。火灾

调查组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劳动、监察、检察、法院、工会、科研单位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调查组的负责人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或火灾调查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统一领导,科学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影响大、伤亡大、火灾原因复杂、涉及的部门和责任者较多的特大火灾事故,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火灾调查组织负责人的职责是: 1、听取火灾事故知情人的陈述,了解火灾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以及现场保护情况; 2、对火灾调查组人员实施分工; 3、视察现场,确定勘查范围、勘查重点和勘查程序; 4、召集调查会议,根据调查、勘查获得的资料,对火灾基本情况作分析判断和决策; 5、决定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6、审定调查进程中向上级报送的情况反映。 三、实施现场勘查和访问 对起火点明显,原因较简单、清楚的一般火灾,可以简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国家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火灾事故主要分为四类:一般火灾、较大火灾、重大火灾、特别重大火灾。其中特别重大火灾是指火灾造成了30人以上的人员伤亡,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的了解下火灾事故等级划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1206

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2011年3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清江村上保四队(向阳渔港后)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随即赶到。经监控录像显示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火灾系由一名叫何××的6岁男孩燃放鞭炮所致。在自救的过程中,消防器材发生问题,导致自救不成功,后消防车赶到但消防水源没有,导致炎热蔓延,使损失扩大。失火仓库的承租人分别是王×、卞×、沈××,其中王×、卞×是直接向房东孙××租用的,沈××是经王×转租的。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 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 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精编_推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关于对消防部门火灾损失核定重新鉴定。

[案情] 原告顾某、被告王某系东西紧邻。2004年2月23日,是王某的50岁生日。贺寿放鞭炮是当地人的传统习俗,也是喜庆的高潮,王某庆寿自然也离不开这道程序。不幸的是,当日下午王家燃放烟花爆竹后,引燃了东邻顾某家的草堆,至当晚9时许,方将草堆火扑灭。 该日,顾某家中无人,请顾某的母亲打开门查看,未发现顾某屋内有明火。不料,当日夜间,顾某房屋内突然窜出大火,浓烟滚滚而上,等早春寒夜中熟睡的左邻右舍惊醒时,顾家的4间住房及屋内的全部财物均被焚毁。公安消防部门认定顾家住房着火为外来火种引起,火灾损失核定为7572元。事故发生后,顾某与王某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王某夫妇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火灾系由被告放鞭炮引起并无争议,主要对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损失的核定产生了争议。原告诉称,因被告放鞭炮贺寿导致我房屋被焚毁,尽管消防部门核定损失为7572元,但整个实际财产损失达14694元,我请求法院依据实际损失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并承担照相、差旅、鉴定、误工等费用。 被告辩称,对火灾原因表示认可,但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只有7572元,这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结论,不能随意改变,我

仅同意在有权部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赔偿。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损失核定能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推翻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系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都未规定行政机关对损失核定享有最终决定权,故其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对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推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宜直接否定,否则就是越俎代疱。 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行为属于一种技术性鉴定,对于技术鉴定通常都可以重新鉴定。如消防部门的鉴定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损失核定是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上报的火灾损失情况进行的核定,是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的一个环节,只对火灾损失起证明作用,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因其不属于鉴定行为,不可重新鉴定。 [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均有不足之处,主要理由: 一、现行法律和行政规章对损失核定的最终决定权未作明 确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文件编号:TXWBⅢ1.0〔2010〕6号批准人:赵瑞祥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 目的 为及时处理发生的火灾事故,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的处理。 3 术语 火灾事故: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事件。 4 火灾事故分级 4.1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的分级执行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 4.2 一般火灾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由大到小的顺序分为四级: 4.2.1一级火灾: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

损失的火灾。 4.2.2二级火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3三级火灾: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2.4四级火灾:1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 火灾事故扑救 5.1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 5.2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厂区内10分钟),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救火灾。 5.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4火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物资或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火灾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 火灾事故调查 6.1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总结火灾教训,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火灾鉴定申请书

火灾鉴定申请书 篇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光林,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宣城市人,农民,住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高家湾组。 申请依据: 1、宣州公消火字[XX]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复核请求: 1、申请撤销《宣州公消火字[XX]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2、申请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事实与理由: 于XX年4月28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张光林房屋发生火灾。原认定“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内,起火点位于张光林家着火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屋西北角。可以排除雷击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该认定违反了《火灾事故

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申请人房屋由东向西第3间西北角山墙上(房顶行条和瓦椽下),是由角架支撑将进火线和出火线扎在一起的电线枢纽安装点,电表在其下方,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灾后现场情况为:电线烧断脱落,电线角架吊挂在电表上;角架瓷瓶上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绞在一起焚烧,并且短路;进火线和出火线的两边线路明显火烧较轻。从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张光林的房屋起火部位为“屋外而不是屋内”,起火原因是电线老化造成。原认定起火部位为“屋内及.....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是没有事实和科学根据。如此的认定申请人感到十分痛心和遗憾,也将损害了公安消防部门的光辉形象。 综上,申请人认为,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是屋外扎在一起的进火线和出火线老化原因造成的。因此,申请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请求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这次火灾发生的原因、起火部位、起火点作出正确认定。 此致 宣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附: 1、证人证言1份;

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

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 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后,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限定本文的研讨范围,小区发生火灾事故,在本文中一般指小区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中或小区公共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而物业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首先即明确了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当然也有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形,我会在后文中述说),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系基于其违反了与小区业主关于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护小区消防设施、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等的义务,或者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的不作为,或者因疏于小区安全 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扩大的过错行为。 这样,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就至少存在三种法律关系:第一、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双方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第二、基于火灾事故发生时,物业公司即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未及时配合火灾事故的处理、疏于对小区安全的管理等不作为侵权,成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等侵权法律关系;第三、基于物业公司疏于小区安全管理或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存在消防设施未能正常发挥作用等造成业主财产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扩大,成立财产损害赔偿等物权法律关系。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即损害赔偿。 而对于物业公司究竟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在实务中无法量化,因为在上述火灾事故情形中,通常是业主家中或经营场所或公共区域内自发或不明火源引发火灾,或者直接侵权人引发火灾,那么,业主自身或直接侵权人通常是承担火灾事故责任的主要责任主体,而物业公司在违反物业服务协议或不作为时,仅在其违反协议约定或不作为导致火灾事故损失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物业公司往往是火灾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主体。我们说物业公司须对火灾事故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责任比例无法量化,在全国各地的法院裁判中,法官通常会结合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违约情形等综合判断,而这也基本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为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及重新认定 (一)火灾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程序 1、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或者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3、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4、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5、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6、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询问、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调查研究,做出火灾原因认定,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 7、《火灾原因认定书》自做出之日起七日送达有关当事人; 8、火灾损失应当由受损单位或者个人如实统计,并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报公安消防机构; 9、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原因、火灾损失等调查情况,查明事故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 10、《火灾事故责任书》自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11、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市(州)公安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做出的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12、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当在两个月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13、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申请重新认定的范围 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均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重新认定须知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篇一:火灾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火灾扑灭后,安全部要设专人保护现场,不准一切无关人员 进入现场; 2、火灾现场包括下列三个范围:一是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 二是虽然未发生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场所,三是发生火灾涉及到的场所; 3、在扑救火灾时,以不影响灭火行动为前提,要注意尽可能的减少对现场的变动,保护现场的痕迹与物证; 4、发生火灾事故,保安部及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 机关查清原因,查明肇事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有意隐瞒火灾事故不报告者、提供伪证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发生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S BP: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篇二:火灾报告制度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火灾报告管理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木制度。 1、森林防火期,实行森林火灾日报、月报制度。日报告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日下午4: 30前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Fl 5: 00前报告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

室;月报在每月底前上报“森林火灾统计月报表二 2、发生以下森林火灾时,县(区)在发现后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县(区)间的森林火灾;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重伤或死广的森林火灾; (4)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3、严格森林火灾报告程序,发生森林火灾,统一报告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规定逐级上报。需要向政府报告的火灾,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不得多头向上级政府报告,以免错报、误报。 4、对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通报的监测点,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查明并将结果迅速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领导,严格要求,确定专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不报、迟报、虚报、瞒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6、新闻媒体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报道,应事先经县级以上森 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核准,不得误传误报。 篇三: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713192701.html, 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 火灾是非常严重的安全事故,对于人们的生命财产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在火灾后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认定,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后续处理。那么,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下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火灾责任人如何认定书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

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范文篇【一】1、事故工程概况 ①事故项目名称: ②施工内容:主体结构施工、内外墙装修等 ③项目概况:建筑面积㎡,地下二层局部地下一层,地上由xxx层非超限高层和xx超限高层组成。 2、事故再现描述 经过事故现场勘察、现场证人证言得出事故发展概况:XX年 x月x日上午x点x分左右,项目部管理人员xxx发现凤凰美地xxx班组仓库发生火灾,随后火苗向临边房间蔓延,最终火势蔓延至整个仓库,xxx发现仓库起火后第一时间通知项目部总指挥xxx,xxx立即将灭火人员分为两组,一组马上采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另一组立即启动xxxx路消防栓进行灭火。与此同时,项目部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

了火警电话,经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及消防部门全力进行扑救,火灾持续二十分钟,至7:30分火灾全部扑灭。经事后调查,本次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xxxm2,直接经济损失约xxx元。 1、直接原因 Xxx早上七点进入仓库取工具准备去上班,进入仓库后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编织袋上,x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仓库,离开仓库后编织袋开始起火,并蔓延至仓库夹芯板,导致仓库起火。 2、间接原因 ①xxx作为班组长安全意识淡薄,吃烟头未熄灭后就随手丢弃。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疏于对班组的管理,缺乏消防知识安全交底,仓库及仓库周围严禁携带火种。 ①尽管本次火灾得到了及时扑救,且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也给我项目部乃至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又一次敲响警钟,认真牢记本次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②立即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班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③由项目经理组织全体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不留隐患死角,绝不能走过场。④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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