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二)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即卖方保证货物不存在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1、品质担保义务:品质担保即对货物品质的保证。

(1)根据《公约》(CISG):如果合同对品质有明确约定,货物应符合该约定,包括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以及包装方式。

(2)双方如无特别约定,货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合通常使用的用途

B、适合缔约时买方明示、默示的特定用途

C、应与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

D、以通用的或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中国造纸公司诉美国公司箱板纸品质案

货物用途:谈判时已告知卖方、卖方了解买方是造纸厂、旧箱板纸出口一般用途是造纸,如果箱板纸不能满足该特定用途,即构成品质担保义务的违反。

(2)检验货物的时间

如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时间,按约定;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时间,“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案例:检验货物的时间

销售合同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500罐罐装氯气,以金属容器密封,当密封打开时氯气应立即使用,否则会迅速发挥。6月1日货物运交买方;买方将货物放入仓库储存,既没有清点容器数量也没有检验氯气含量。9月1日,买方通知卖方他刚刚打开一罐氯气用于化学加工,发现只有400罐该货物,而且200罐含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的索赔是否应给予支持?结论:100罐数量短少,没有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查,不应支持;罐装内物的检验属于“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应予支持。

异议期间(公约第39条):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的合理时间提出(无论如何,应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除非这与合同规定不符)

合理时间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争议中,合同标的是海蚌,属易腐品,法院认为买方在交货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符合公约中“合理时间”,而该案买方几乎等了2个月才向卖方发出通知,这构成买方败诉的原因之一。(教材P94第1个案例)

另一争议涉及画架模具买卖,法院驳回被告买方关于货物存在瑕疵的反诉赔偿请求,因为,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货物瑕疵的存在。(教材P49页第2个案例)

2、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主张权利。(公约第41条)

担保事项主要包括:(1)卖方对该货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抵押权等担保。(3)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Louis公司(原告)向Reliance公司(被告)购买一批蔗糖,缔约时,被告知道原告将用于销售。原告支付了货款,但是货物正在目的国卸货时,第三人以违反排他销售协议为由,在法院申请了禁止继续卸货的禁令。该禁令1个月后被取消,英国法院仍然判决被告向原告作出赔偿,理由:被告作为卖方违反了让原告安静地拥有货物的义务。

卖方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的责任免除情形:

A、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B、卖方遵照买方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等规格要求。

案例(教材P95第2个)

当事人之间买卖的家具侵犯了第三人的版权(即著作权),第三人向法国买方索赔成功。法国买方便向西班牙卖方提出索赔。

法国法院判决法国买方败诉,理由是由于依据法国买方的“专业能力”,买方不可能不知道这项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不能依据公约(CISG)第42条寻求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

二、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一)支付货款的义务

付款义务包括:

(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申请开立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依法申请进口所须外汇。(2)付款地点: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合同无约定,买方在:1、卖方的营业地付款;2、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付款,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付款时间:合同如有约定,依照约定;合同如无约定,在卖方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付款。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比如,FOB条件下安排运输)

2、接收货物。注意:“接收”与“接受”的区别(教材P97)。即使买方认为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也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接收并保全货物,以避免或减轻卖方的损失。

第四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公约》的态度:公约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问题没有涉及。

2、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涉及

3、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原则上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差异非常大。但都认可当事人关于货物所有权转让时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4、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卖方先将货物交给买方占有和使用,但在货款全部清偿前,卖方仍保留货物所有权。

二、风险的转移

1、“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破碎及腐烂变质等。

2、风险分担原则

(1)《公约》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

各国国内法:英法等国:采“物主承担风险原则”,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美、德等国:与《公约》相同,即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2条也采纳《公约》模式(2)例外:

如果货物灭失与损害是由于卖方行为造成,买方可解除与该损害相当的付款义务。(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当事人选择了惯例,如FOB,惯例优先)

案例:

美国E公司与中国D公司签订一份洋茉莉醛销售合同。总价为21万元,价格条件CIF纽约。合同签订后,买方开立了信用证。因货物遇高温品质可能发生变化,依据双方的销售合同,D公司应在装运前进行某特殊包装处理。当货物到达纽约时,买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熔化、泄漏现象。经鉴定,原因是因卖方没有进行约定的包装。

问题:货物风险由哪一方承担?卖方。买方可以拒绝相应的负款义务。

第五节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违约违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重大损害,实质上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实质上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A、损失的严重性;或者

B、依据合同条款及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看重某因素。

二、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预期违约的救济)

1、损害赔偿

(1)赔偿范围:积极损失(直接损失)和消极损失(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原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消极损失:预期应得的利益损失(利润损失)

案例:合同规定机床销售100台,总价金FOB 50000元,由卖方制造,在卖方开始制造前,买方宣布拒收货物。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卖方获利5000元,应投入45,000元总成本:其中40,000元为原材料、零配件;5000为企业经常性支出(借贷资金成本、行政管理支出、设备折旧费用)。由于合同无须履行,原材料等40,000元未发生,但5000元经常性支出仍然发生。1、买方应赔偿卖方的数额?10000=5000利润损失+5000管理费用2、如果卖方已经投入15000元购买了必要的原材料,由于买方毁约,卖方只好把原材料做废品变卖5000,买方应赔偿20000。

提示:积极损失相对容易证明,利润损失的证明要困难一些。利润损失的证明须有充足的证据。

(2)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源于英判例(3)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非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案例:7月2日,A国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B国水泥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每吨1000元。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7月20日,水泥生产商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生产商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生产商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可用,要求追究水泥生产商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问题:B国水泥生产商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全部损失?

结论:依据是减轻损失规则,建筑公司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取水泥以减轻损失,避免停工的出现。建筑公司由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赔偿。

(4)过失相抵规则:即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事实预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比如提前宣告拒绝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也可以从一方当事人的行动或某事实中判断出来。比如宣告破产、财务状况恶化。

英美法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采纳不安抗辩权制度。两者功能相近。

我国《合同法》:兼采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将来立法修订时可考虑采纳前者,删除后者规定)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当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当对方(违约方)提供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方不能提供充分担保,非违约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预期根本违约

认定标准:“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例:1、当事人宣布将不履行合同;2、预期违约情况下,违约方没有按要求提供担保。救济方法:宣告合同无效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要求实际履行,即要求按合同原来的约定去做(也包括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

2、要求减价:当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3、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况:(1)当卖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当卖方履约延迟但未构成根本违约时,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丧失: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否则丧失该权利。

4、损害赔偿

可以独立行使,也可和其他救济方法一并行使。比如,采用了宣告合同无效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如果不足以弥补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再要求损害赔偿。

其他参见上述“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一节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即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收取货物、支付价款等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1、根本违约2、宽限期内仍未履行

3、损害赔偿卖方可处理货物,然后要求赔偿差价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 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因此,A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8月1日传真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4)11月8日电传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要约拒绝 D.承诺 (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 A.8月1日传真 B.8月10日合同文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和()。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的保留、关于()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和()。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和()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权、()权、()权。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第15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15章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 2、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3、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采购市场和供应商 2、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Inquiry) 1、含义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2、内容 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Offer) 1、含义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构成发盘的要件 ⑴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⑵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⑶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交易条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 《公约》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了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我国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即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②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 ③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 ⑷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例如:发盘人通过电话向受盘人发盘,中途电话发生故障,传送声音模糊,必须待电话修复后,让受盘人听清全部发盘内容,该发盘方为有效。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修订版)

第一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是最为广泛和最为基础的国际商事活动之一。按其性质,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根据国际商法的学科特点,本章主要介绍跨国性的国际买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 一、三种法律调整模式 在民族国家崛起,并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组织形式之后,传统上,货物买卖法主要由各国国内法调整。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言,这有可能引发法律冲突,传统的法学主要通过极具国内法色彩的国际私法方法来加以缓和。但是,这种国内冲突法模式具有显而易见的缺点:如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可能引发当事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不利于当事人从事国际货物买卖。11950年代兴起的去殖民化运动使得当今世界的国家数目达到200个左右,这就增加了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确定性。为了缓和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统一冲突法公约(如1955 Hague Sales Conflicts Convention,1986 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等)。统一冲突法公约的作用显然有限,它最多只是减少“挑选法院”现象,对于因各国实体法差异所导致的冲突仍然无能为力。 鉴于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足,1920年代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1964年,就国际货物销售问题,达成了两个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ULFIS)。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理论上,制定统一实体法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在缔约国内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者们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平台,减少因“挑选法院”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在与国内法的关系上,这两个统一法公约采取了非常激进的做法:它们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如ULIS第17条规定,对于该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该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而不能求助于国内法。基于以下两点法律上的缺陷,即(1)ULIS和ULFIS只采用了欧洲大陆民法法系的方法来处理国际货物买卖问题,代表性不强;以及(2)ULIS和ULFIS完全排除国内法的做法并不现实,使得以国际公约推行统一实体法的模式因参与国过少而受挫。3 国内冲突法模式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思路和实践做法。前者在实践中存在缺陷,但却通行于世界各国;后者是一种理想的理论模式,但却难以实行。对此,国际层面主要采用两种方法缓和其间的冲突:(1)在“硬法”层面,尽量采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但同时也为各国的国内法和冲突规范留下一定的适用空间;(2)在“软法”1See generally Guido Rennert, Is Elimination of Forum Shopping by Means of International Uniform Law an “Impossible Mission”?, Macquari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V ol.2 (2005), pp.119-134. 2参见胡晓红著:《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3See https://www.360docs.net/doc/372830098.html,/english/implement/i-64ulf.htm for a list of countries that have ratified ULIS & ULFIS (United Kingdom, San Marino, Belgium, Israel, Netherlands, Italy,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Luxembourg, and one accession, Gambia). The Convention has since been denounced by Italy,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Luxembourg and Israel.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的营业地。 A.买方B.承运人C.第一承运人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收取货物时B .卖方交货时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

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15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流程(讲义)

第一节交易前的准备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销售市场及交易对象 2、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3、做好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 二、进口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合适的采购市场和供应商 2、制订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Inquiry) 1、含义 是指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 2、内容 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其中多数是询问成交价格,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也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 Offer) 1、含义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2、构成发盘的要件 ⑴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受盘人。 ⑵发盘中必须明确表示发盘人受其约束 按照现行法律和《公约》,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⑶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交易条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应该是完整的。 《公约》规定:一项订约建议只要列明了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其内容“十分确定”,而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我国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地至少规定六项主要交易条件,即货物的品质(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 ②交易条件应是确定的。 ③交易条件应是终局性的,不附加任何保留及限制性条件。 ⑷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只有被传达到受盘人时才生效。 例如:发盘人通过电话向受盘人发盘,中途电话发生故障,传送声音模糊,必须待电话修复后,让受盘人听清全部发盘内容,该发盘方为有效。发盘人用信件或电报发盘,如该信件或电报因邮电局误递或在传递途中遗失,以致受盘人没有收到,则该发盘无效。如通过电传发盘,传送过程中线路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交付 Offer / Acceptance / specific performance 商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买卖是人类最早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现代社会里,人类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买卖活动,因此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那么国际买卖也是如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调整国际买卖活动,以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概述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公约的简介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2年10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3、我国的声明保留条款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该公约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本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该公约作为重点。 (四)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解除合同 D.买方延迟履行,卖方直接解除合同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C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个公约、一个惯例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英美法系国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1、普通法 2、成文法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79修订的货物买卖法) (2)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由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样本。原因在于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关于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享有立法权)(三)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等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

约》 由于各国在货物买卖法方面的分歧有碍国际贸易的发展,早在1930年,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就决定拟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但二战使该工作一度中断,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但由于上述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繁琐且概念晦涩难解,故参加的国家寥寥无机。只有比利时、冈比亚、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圣马力诺和英国等八个国家。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决定由他来完成这一使命。1978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名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该公约由四个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1、E组 2、F组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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