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

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

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

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十三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十四条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

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

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

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

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

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十七条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标准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

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下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恢复时所耗用的人工、设备费用;不包括事故后停产、减产的损失)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4、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

成公司全面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3、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名牌、免检产品荣誉被撤销。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200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

(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

第四章事故分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门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门、事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管理职责分工:

1、安全部:负责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

2、生产中心:负责电器、仪表、设备等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冻凝及工艺操作等生产事故,厂内机动车、生产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

3、安保部:负责盗窃、破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行政中心:负责交通事故、供销质量事故及后勤办公室系统的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确定相应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相应事故的调查,同时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管理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章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在立即向所属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安全部、生产部。夜间报调度室)报告,而后由生产部向公司领导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部、生产部报告(夜间

报生产部),需要上报的事故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安全部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上报。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发生的车间或者部门必须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部;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同时报告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车间上报公司: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设备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有当事人员书写的事故调查记录,并亲笔签名。

6)车间调查小组的人员亲笔签名。

二、公司上报有关部门: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

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第二十八条、现场保护

1、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车间或者部门应立即通知安全环保部、调度室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等。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全环保部同意,并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当事人签字),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在夜间发生事故,因抢修或者恢复生产需破坏事故现场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实地查看现场作好记录(当事人签字)。

5、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救护部门同时做好自救工作,在救护过程中要坚持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6、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要内容仔细、字迹清楚,时间、地点、原因、部位、情节、损

失等内容都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按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如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应事先说明原因,否则,除责成上报外,并追究所在部门领导责任,严肃处理。

7、凡外单位人员在本公司劳动、实习、代培、参观时发生的事故,由本公司按表外统计上报,并说明伤亡者单位、姓名和来公司原由。

8、凡因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责任事故。

第六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发生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安全部会同企业管理部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3天内将调查报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发生大事故时,由公司安全中心(部门经理)牵头,管理中心、生产中心参加,迅速进行调查,一星期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呈报公司总经理,交公司安委会决定。

3、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配合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处室与县安监局、劳动局、工会、检察院、卫生局等部门人员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上级部门或市安全生

产委员会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4、未遂事故,由车间组织调查处理,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防范措施,报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由安全部备案。

5、外来施工单位总承包工程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6、外单位职工在我公司参加生产劳动、施工、生活服务等无偿劳动并由我公司负责指挥作业发生的事故,由我公司负责调查、处理、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伤人员的工伤管理、工伤医疗、生活补助等,由双方安全、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7、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调查、分析;如果事故责任难以确定,可由上一级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确定;事故责任确定后,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上报。

发生各类生产性事故后,事故主管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在十天内填写《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定性审批单》,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按下列程序审核批准。

(1)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时,需经分公司主管副总经

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安全管理部备案。

(2)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时,需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报事故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交安全部备案。

8、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9、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级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主管部门部长、生产、企管、安全、工会等部门组成。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5)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若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具体注明。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在问询笔录上亲笔签名确认。

1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

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及以下7日内、大事故及以上事故2周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1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5、对发生事故迟报或者漏报、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安全环保部要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资料, 应妥善保管,备案存档。重大事故登记表,应写

明事故单位、名称、部位、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及事故分析图等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责任划分

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全面负责和各主管副总分管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主管副总和安全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者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没采取的,由相关领导者负责;已制订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国家法律承认的技术部门鉴定,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人员协助培训,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施工,未经使用

单位批准随地设计或修改设计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持操作资格证书上岗操作;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有公司规定的可以上岗作业的证明,两者同时经公司“公司三级培训”并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岗位的人员无上岗作业的证明而发生事故,应由委托者负主要责任,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者上岗作业有证明者,违章发生事故,由操作者本人负主要责任。在指挥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7、在培训学习期间,必须在班长带领下进行工作,予顶岗作业者必须经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监护。不听监护人指导擅自操作造成责任事故,由本人负责。

8、对于有根据确定在本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制定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和进行了相关事故的防范措施安全教育的,能够减轻有关领导的责任。

9、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严肃追究车间、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奖罚规定

1、未遂事故:发生未遂事故及时处理避免事故发生

并分析出未遂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整改措施的根据事故后果奖励500~5000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经理办公会决定)。

2、对于未执行安全保证金的公司部门执行以下处理

标准。

1)、小事故:扣主要责任人1个月考核奖金,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车间主任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副主任、扣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20%,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一个月的50%。

2)、一般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2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半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30%、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1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半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1个月。

3)、大事故:扣主要责任人考核奖金4个月,扣次要责任人考核奖金二个月,扣分管经理当月考核奖1个月、扣车间主任考核奖金3个月,扣副主任、安全员管理责任考核奖金2个月,扣班组长管理责任考核奖金3个月。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 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新版)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项目部或分公司领导报告,项目部或分公司应在2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3、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或分公司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公司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项目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上报。 一、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称为记录事故 a.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2.1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2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3.1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4.1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2人的事故。 4.2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残废和重伤合计达1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程序和调查、分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立即报告专业公司的行政正职(或现场委托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由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或委托人)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存档。 2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程序:(适用一、二、三、四级项目部) 2.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职(兼)安全员,由行政正职(现场委托人)或专(兼)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接报后,用快速方式(电话或传真)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监部。 2.2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主持成立由安监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 2.3“严重未遂事故报告”由项目部安监部门(安监负责人)负责汇总和审核,并报项目部领导批准签字后,于事故后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 2.4公司安监部接到项目部、专业公司发生的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将事故的简要经过报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 2.5公司安监部对“严重未遂事故报告“审核后,应在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0事故分类 2.1按事故性质分为: 2.1责任事故:由于人的失误、失职及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 2.2自然灾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 2.3破环事故:有预谋的人为破坏事故、事件。 2.2按事故内容分为: 2.2.1重大险情事故: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因某种原因侥幸或者因处理及时得当而未造成财物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2.2.2交通事故:所属车辆在因公驾驶过程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 2.2.3设备事故:机械、工艺、动力、运输等设备、设施及仪器、仪表、工具的非正常性损坏,造成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2.2.4人身伤亡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3.0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1事故紧急处理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

3.1.1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3.1.2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急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3.1.3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临时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3.2事故报告 3.2.1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向事故单位报告,单位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领导。 3.2.2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3.2.3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报告。 3.2.4严禁谎报、瞒报事故。 3.3事故调查 3.3.1设备事故由技术部门负责调查,人员伤亡及其他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3.3.2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可派人参加调查;重大事故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3.3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3.4调查组职责:负责搜集有关资料,证明材料,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责任,确定主要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3.3.5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怎人分析,结论,处理意见,改进措施及其他相关附件。 3.3.6调查报告须经全体调查组人员签名,并提交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任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各级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厂址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试。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只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感谢您的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事故分类 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 的事故。 3.品质故事: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故 事 4.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 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为破坏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 死亡的事故。 9.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 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章.事故管理 生产(工艺)事故由各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由行政人事部、安全科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维修组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爆

炸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各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工业安全小组安全科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科。 第三章.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慌报 或者瞒报。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尽快报告班组长,班组长应于当天上报部门负责人 及安全科。夜班发生事故,则在次日由当班班长委托接班班长上报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科。 3.发生工伤事故事故伤者三日必须内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交安全科,如伤者因伤不能填 写,应由所在班组班长代为填写。 4.外派出差人员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重大无工伤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 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全科、行政人事部,安全科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临时安全会议。临时安全会议由工业安全小组组长主持,行政人事部经理、部门经理、安全主任参加,讨论是否安排事故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调查,将讨论结果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其它人员应现场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或互救。立即 6.逐级或直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立即上报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并赶赴现场, 组织救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如实向南湾街道安监办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 1.重大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 对事故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切实预防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结合煤炭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能公司所属煤炭生产承运单位、袁大滩矿业公司。 第二章强化预防重大事故的基础管理 第三章建立预防重大事故责任体系。袁大滩矿业公司、各煤炭生产承运单位必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负总责。分管领导在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下,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安全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袁大滩矿业公司要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安办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完善预防重大事故技术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技术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第 2 页共 2 页

第五条合理优化生产布局。袁大滩矿井开拓、采区准备、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准备采区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形成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及其它灾害治理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矿井、采区、采面的通风、防灭火、供电运输、排水、安全监控、防尘供水等系统必须满足灾害治理需要,采区和采面接续时间满足灾害治理的时间要求。 第六条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袁大滩矿要制定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计编制、审批、变更等程序。新采区、采面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探测查明设计区域及影响范围的开采技术条件,分析预测开采过程中的隐蔽致灾因素,制定灾害治理和风险防范专门措施。采区、采面设计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灾害治理工程与采掘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前投入使用。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矿要组织进行自检,并经公司组织验收和评估,确保灾害防治工程和措施到位有效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七条强化作业规程管理。各单位要制定《作业规程管理办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有经批准的包含安全措施的作业规程。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过破碎带、闭采以及巷道贯通、大型设备安装、探放水、巷道维修等特殊作业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加强重大事故的安全管控。袁大滩矿要按规定制定《重大隐患辨识标准》,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系统和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 第 2 页共 2 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严格事故管理,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AQ3013-2008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2010】》国务院令第586号 3、适用范围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将上述一般事故具体细分为五级:

1.一般事故A级(公司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公司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公司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D级(公司级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事故E级(公司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1)、本条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因果关系造成设施的破坏、原材料的浪费、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或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第二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及企业特点,伤害程度的界定如下: 1、轻微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低于7日的失能伤害。 2、轻伤:损失工作日高于7日且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不留任何后遗症的。 3、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者急性工业中毒病留有后遗症的。 4、死亡 第三条事故分类及责任 1、生产事故: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原辅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因非外力原因导致的停产称为生产事故;生产事故由车间内人员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导致的,由违章指挥人员或违章操作人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

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 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 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 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 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 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或险些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 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1-2人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3人以下重伤或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按照集团《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款重伤标准执行)。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5、较大以上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五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定性。 第三章事故统计 第六条事故损失工作日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第七条事故经济损失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 第八条事故类别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 第四章事故报告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公司安全环保处:6691128、6691883、6691598。公司调度:6691400,6691500。发生事故后上报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原因分析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生产安全事故速报”形式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人力资源处、工会超过规定时间报告的视为补报或拖延不报;隐瞒事故真实情况或以重报轻的视为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事故严重级别,需要进 行现场勘察的,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如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赶赴现场的,由安全环保处驻厂安全管理师勘察现场。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处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48小时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伤事故在48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应在2小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控股公司。如事故伤害人享受特种岗位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人力资源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 制度正式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在施工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以下规定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负责人报告,同时将事故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时限1小时。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项目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权限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 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 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

处理意见。 4.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 事故报告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批准人: 审核人: 编写人: 主管部门:安全办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1职责 1.1项目部安委会主任负责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报告工作。安委会负责轻伤事故的处理工作。 1.2项目部安全办为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轻伤事故的调查、取证、和结案处理工作,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资料整理及报告工作,协助或参与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1.3项目部机电办负责设备事故报告,负责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参与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1.4项目部技术办、质量办参与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1.5项目部综合办、合同办、财务办、党群办等相关部门参与或协助事故的调查、取证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2事故分类

2.1施工生产伤亡人员指我项目部固定职工以及参加我项目部项目施工生产的合同工、临时工。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包括:我项目部员工和社会人员。 2.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2.2.1事故抢救、恢复生产费用。 2.2.2伤亡人员治疗、护理、补助、丧葬、救济、抚恤等福利保险费用。 2.2.3事故善后处理、交通、接待、差旅、罚款等费用。 2.2.4设备、设施、物资、建筑物等损坏或修复费用。 2.2.5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无法修复的损失按以下计算: 事故损失金额=现置价值×(1-折旧率×使用年限)。 已超过折旧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按现置价值×20%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3 事故报告 3.1事故发生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部门: 3.1.1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部门。

安全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损失,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为了使事故得到高效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要求,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1、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跟班区长是当班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当班出现的安全或机电设备等方面的事故,必须及时向工区和矿调度汇报。凡是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2、凡是人身伤害事故,不论轻重、不论内外伤、不论出血与否,只要影响工作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伤害较重的,由矿调度安排救护和治疗;一般轻微伤,经班长同意,上井后必须到工区经值班人员初步观察,然后到井口保健站或医院诊断,最后由工区决定休息天数。凡是回家休息的,必须按规定时间返矿上班,超过规定天数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出现顶板事故的,除及时处理外,凡是影响生产时间超过1小时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出现大的冒顶事故,必须汇报清楚冒顶范围、高度和处理冒顶所需要的材料、人员、时间等。出现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

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4、出现机电设备方面的事故时,班长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配合跟班维护员及时处理。凡影响时间超过半小时以上的,班长或跟班区长必须向工区和矿调度及时汇报。如当班处理不了或急需领用新设备下井的,必须汇报清楚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区值班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设备下井。凡是缓报、谎报、隐瞒不报的每次罚款200元,影响下一班生产造成的损失由班长、跟班区长承担。 三、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并且必须在4小时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填表、登记台帐,上报至安监局。 1、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将事故概况报安监局。同时,局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值班人员要继续跟踪了解事故抢救及处理情况,随时向局领导汇报。 2、凡是发生非伤亡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 3、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值班人员要详细了解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等。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 6)接到举报事故的信息、重特大险情信息,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项目的排查、治理与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一般包括:(一)生产区域、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中,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 (三)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的。 第四条本办法按隐患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结合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将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需要一定治理时间和投入较大治理资金方能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分为以下等级: 1.重大隐患A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 2.重大隐患B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 3.重大隐患C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及以上的; 4.重大隐患D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的; 5.重大隐患E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0万元以下50万元及以上的; 6.重大隐患F级项目是指隐患治理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隐患治理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防范措施,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第六条隐患治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6级的人员伤害或者10万元以下6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级人员轻伤或者6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2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一般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 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2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报告、分析、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科室负责人等有关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