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壹)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且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壹制度、统壹支付项目、统壹计发办法、统壹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

县级之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

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且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且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壹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十壹条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之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人员建立企业年金。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壹的个人账户,且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壹)本规定实施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本规定实施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个人账户逐步做实,且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逐步做实的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在个人账户做实前,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做实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7月1日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壹次,且及时向参保人员本人出示个人账户储存清单。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流动,其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符合本省规定转入条件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者失业而间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壹)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之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之上。

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壹)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壹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和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第二十壹条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第二十二条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壹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壹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壹次性支付给本人,且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之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壹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壹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壹定比例,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

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壹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下列来源:

(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依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上级补助的调剂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八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壹)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壹)项规定的基础养老金、第二十壹条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高出原规定计发数额部分、第二十四条第壹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壹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壹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壹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壹次性养老金;

(四)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丧葬费;

(五)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十三条第壹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生活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直系亲属壹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且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壹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

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适当调剂各市、县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且和各地实际工作业绩考核挂钩。具体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管理和运营,且将所得收益和所得利息且入相应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增值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或者侵占。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制度。每年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时编制和报送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或者采取转移、隐匿账户等手段妨碍追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作出强制征缴决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地方税务机关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缴入国库的;(二)截留、挪用、侵占基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缴。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或者其亲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之上”、“满”,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职工工资的范围、计算方法等,以国家统计部门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为准。

本规定所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十条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四十壹条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能够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重大危险源判定及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企业重大危险源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对照附录A中相关物质辨识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物质,福建南纺涉及的液化石油气、二甲基甲酰胺、双氧水等属于危险化学品。 表2-10 重大危险源判定 企业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可根据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的3种类型,按照化学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矩阵,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 一、化学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根据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是否涉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附表1和附表2中所列化学物质,计算所涉及化学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与其在附表1或附表2中临界量的比值Q:

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化学物质时,该物质的总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 2、当企业存在多种化学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Q=q 1/Q 1 +q 2 /Q 2 +…+q n /Q n (1) 式中:q 1, q 2 , ..., q n ——每种化学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 1, Q 2 , ..., Q n ——每种化学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企业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以Q表示。 当1≤Q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分 别以Q 1、Q 2 和Q 3 表示。 根据以上计算公式和表2-10重大危险源判定,计算企业的Q值为: Q=50+45/50+5/50+5000+200= 二、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废水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及分级分别见表2-11与表2-12。 表2-1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上海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 附表 1 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单位名单(截止 2010月 27 日) 年 1 序号单位名称序号单位名称1 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8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29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 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30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31上海市锦江航运有限公司 6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7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33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8上海建工 ( 集团)总公司3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9上海城建(集团)公司35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上海交运(集团)公司36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7上海市工业区开发总公司 12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38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13百联集团有限公司39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40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电缆研究所 16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42上海化工研究院 17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43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44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45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20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6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21上海久事公司47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22申能(集团)有限公司48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23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49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4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50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5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51中共上海市国资委党校

江苏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样表)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表人:填报日期: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名称工商注册的公司名称 注册地点县(区) 注册资金工商注册资金万元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电话手机号码 联系人 该项目负 责人 电话该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号码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这次上的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新建(扩建或改建) 建设地点句容市县(区)行业类别所属类别 项目年耗能是否超过 1000吨标煤是/否(一般都为否,看节能登记表项目年耗能总量)主要建筑物建筑面积有新建建筑物才有建筑面积,否则填0 主要产品(服务)及 年生产(服务)规模 1.年产多少套(台)XX 2.年产多少套(台)XX 3. 4. 计划用地面积亩,其中耕地亩 计划开工时间年月建设期限个月 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入设备+其他固定 资产(厂房造价或者租金)万元 其中用汇0万美元 项目资本金注册资金万元,占总投资注册资金/总投资%(≥20%)项目资本金主要出资方 出资人XXX(百分比) 出资人XXX(百分比) 出资人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法人(盖章): 年月日 项目所属乡镇(盖章): 年月日 (乡镇领导签字)

项目名称: 序号设备型号名称 单价 (万元) 台 数 单台功 率(kw) 总价 (万 元) 总功率 (kw) 年运行时 间(小时) 备 注 01 设备名称 型号类别 要填写 要 填 写 要填写 要填 写 要填写要填写合计** ** **

项目名称: 序号设备型号名称 单价 (万 元) 台数 单台 功率 (kw ) 总价 (万美 元) 总功率 (kw) 年运 行时 间(小 时) 进口 国别 备 注 01 设备名称 型号类别 要填写要填写 要填 写 要填写要填写要填写合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通过定量分析企业生产、加工、使用、存储的所有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Q),评估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敏感性(E),按照矩阵法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等级进行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一般环境风险、较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风险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标识。评估程序见图1。

1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针对企业的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三废”污染物等,列表说明下列内容: 物质名称,化学文摘号(CAS号),目前数量和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在正常使用和事故状态下的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特性、对人体和环境的急性和慢性危害、伴生/次生物质,以及基本应急处置方法等,对照附录B标明是否为环境风险物质。 计算所涉及的每种环境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如存在总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公历年度内某一天最大存在总量计算;在不同厂区的同一种物质,按其在厂界内的最大存在总量计算)与其在附录B中对应的临界量的比值Q:(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环境风险物质时,计算该物质的总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即为Q; (2)当企业存在多种环境风险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物质数量与其临界量比值(Q): (1) 式中:q1, q2, ..., qn——每种环境风险物质的最大存在总量,t;

Q1, Q2, ..., Qn——每种环境风险物质的临界量,t。 当Q<1时,企业直接评为一般环境风险等级,以Q表示。 当Q≥1时,将Q值划分为:(1)1≤Q<10;(2)10≤Q<100;(3)Q≥100,分别以Q1、Q2和Q3表示。 2 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 采用评分法对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控制、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指标进行评估汇总,确定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及分值分别见表1与表2。 表1 企业生产工艺与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分值 生产工艺20分 安全生产控制(8分) 消防验收2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2分安全生产许可2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2分 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0分) 截流措施8分事故排水收集措施8分清净下水系统防控措施8分雨水系统防控措施8分生产废水系统防控措施8分

浙江省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1)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2)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萧山发电厂; (4)台州发电厂; (5)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浙江浙能兰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浙能绍兴滨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8)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 (9)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0)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1)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凤台发电分公司(12)浙江浙能前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浙江浙能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4)浙江省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5)浙江浙能金华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浙江浙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2、浙江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省国信企业(集团)公司 4、机场管理公司 5、国航浙江公司 6、省机电集团公司 (1)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浙江运达风力发电工程有限公司 (3)浙江省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4)浙江永新化工有限公司 (5)浙江永进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新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7)浙江红旗机械有限公司 (8)浙江仪表有限公司 (9)浙江保达机电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10)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 (11)浙江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浙江远望实业有限公司 (13)杭州锦绣饭店 (14)浙江省万里教育集团 (15)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6)宁波机械工业学校 (17)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研究所 7、浙江石化建材集团公司 8、浙江商业集团公司 (1)浙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浙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浙江浙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4)浙江浙商拍卖有限公司 (5)浙江时代大厦有限公司 (6)嘉凯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浙江省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10)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11)浙江华商控股有限公司 (12)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13)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 国有企业改制的流程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的流程步骤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法/步骤 1.成立改制工作组 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2.提出改制申请 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3.审计和资产评估: 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 4.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 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

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 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5.制定方案: 在上述基础上,制定《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6.方案报批: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7.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

(项目管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方法》是环境应急管理领域的第一个基础性国家标准,用于指导企业自主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一、为什么出台《方法》?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以下简称《指南》),在附录A和附录B中提出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指南》印发以来,全国有4万余家企业参考《指南》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划分了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应急准备能力明显提高,为环境应急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试行过程中发现《指南》存在一些不足:如仅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没有突出企业大气和水环境各自的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类型覆盖面不够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过多;文件法律效力低。 针对实践暴露出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将《指南》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修订、完善和标准化,提出了分别评估企业水和大气环境风险的方法,调整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弱化了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指标,较《指南》附录A及附录B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

富,定位更加准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 二、《方法》是强制性标准吗? 《方法》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发布的指导性标准,供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时参照使用。 三、《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方法》共10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风险物质识别、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方法,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与调整的原则,配套1个规范性附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四、《方法》做了哪些修订? 同《指南》相比,《方法》主要进行了六方面修订: (一)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水环境事件风险。该项修改主要考虑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受体显著不同,因此分别计算涉气(水)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通过风险矩阵法确定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按两者中级别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与《指南》中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相比,《方法》更突出了企业大气和水环境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对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更加准确,有助于企业明确风险类型,制定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二)补充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方法》对《指南》附录B包括的310种(类)风险物质进行调整、补充,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依据本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 单(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7]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6 【实施日期】2017.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苏政发〔2017〕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省政府决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取消2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43项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2项,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法规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在修改相关法规条款后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

取消的许可事项,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许可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委托实施审批的事项,委托机关不得截留审批环节,确保委托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委托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附件 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订稿从P38-40: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定量分析企业生产、使用、存储的化学品与事故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的比值(Q),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水平(M)以及环境风险受体(环境保护目标)敏感性(E),按照分级矩阵法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和红色标识。分级程序见图6-1。 图6-1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流程示意图 6.1 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评估 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发【2014】34),项目涉及的环境风险物质主要有:氧化镉,硫酸镉,盐酸。根据企业化学品

种类与数量(折纯),与临界量分别进行比对,计算比值(Q ): (1)当企业只涉及一种化学物质时,该事故环境风险物质的数量与其临界量的比值,即为Q 。 (2) 当企业存在多种事故环境风险物质时,则按式(1)计算事故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 ): 1 (22) 11≥+++= n n Q q Q q Q q Q (1) 式中:q 1, q 2, ..., q n ——每种事故环境风险物质的最大储存量或使用量,且数量超过对应临界量的5%,t ; Q 1, Q 2, ..., Q n ——各事故环境风险物质相对应的临界量,t 。 计算得到事故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后,将Q 值划分为3个级别,分别为:(1) 1≤ Q <10;(2) 10≤ Q <100;(3) Q≥100。 本项目Q 值见表6-2 表6-2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值比值 因此,企业环境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值比值(Q )为18。 6.2工艺过程与风险控制水平(M )评估 6.2.1评估指标及赋值 评估指标及赋值见表6-3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项目管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 发布时间: 2008-01-25 09:45:00 信息员:本文被阅读次数:214 【字体:大中小】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公告2018 年第14号)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分级。适用对象为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附录A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军事设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不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如港口装卸)的载具或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30000.2-GB 30000.29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50483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 50747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SH 3015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突发环境事件environmental accident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environmental accident risk 指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3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environmental accident risk substance 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在意外释放条件下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的化学物质。简称为“风险物质”。 3.4风险物质的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of risk substance 指根据物质毒性、环境危害性以及易扩散特性,对某种或某类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规定的数量。 3.5环境风险单元environmental risk unit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风险物质的一个(套)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装置、设施或场所。 3.6环境风险受体environmental risk receptor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照目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进程来看,未来还需要有很长一段的路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问题。其中遇到的最主要的困难就是国有企业当中有很多一部分员工,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的相关运营状况已经习惯,认为国家的铁饭碗不愿意轻易的进行改动。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

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山东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 《2019年山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19年度,山东省将开始实施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工作计划,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山东省国企混改工作有望取得进一步突破。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侧重于探讨山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程序,主要文件依据为《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 益〔2018〕6号)。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般流程

(点击可看大图)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审批程序 国企混改过程中,主要涉及混改方案的审批、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资产评估结 果的核准/备案、员工持股方案的备案(如有)等,下文将逐一进行详述:(一)混改方案的审批 山东省省属企业的混改方案,依混改主体不同,审批层级亦有所区别: 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混改方案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2、省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的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混改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3、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其他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方案由省属一级企业审批。拟混改企业需提交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集团公司请示文件、有关决策文件、可行性 研究报告、混改方案、营业执照、产权登记表证;法律意见书;财务总监意见等。 (二)清产核资结果的审批 企业实施混改方案时,应履行清产核资程序,审批主体及层级具体如下: 1、省属一级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应由省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2、省属一级企业所属的二级及以下权属企业混改涉及的清产核资结果,须由混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属一级企业进行审批。 另外,如混改企业为省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企业,清产核资审核结果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财务总监审核并发表意见。 混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报送材料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审核确认请示文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企业根据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结果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派驻 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备案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企业应当逐级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需要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应出具独立审核意见,审核完毕后,混改企业应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申请材料上报核准或备案主体: 1、省属一级企业及需报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其混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解读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方法》是环境应急管理领域的第一个基础性国家标准,用于指导企业自主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一、为什么出台《方法》?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以下简称《指南》),在附录A和附录B中提出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指南》印发以来,全国有4万余家企业参考《指南》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划分了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应急准备能力明显提高,为环境应急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试行过程中发现《指南》存在一些不足:如仅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没有突出企业大气和水环境各自的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类型覆盖面不够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过多;文件法律效力低。 针对实践暴露出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将《指南》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修订、完善和标准化,提出了分别评估企业水和大气环境风险的方法,调整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弱化了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指标,较《指南》附录A及附录B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定位更加准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

二、《方法》是强制性标准吗? 《方法》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发布的指导性标准,供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时参照使用。 三、《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方法》共10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风险物质识别、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方法,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与调整的原则,配套1个规范性附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四、《方法》做了哪些修订? 同《指南》相比,《方法》主要进行了六方面修订: (一)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水环境事件风险。该项修改主要考虑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受体显著不同,因此分别计算涉气(水)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通过风险矩阵法确定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按两者中级别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与《指南》中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相比,《方法》更突出了企业大气和水环境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对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更加准确,有助于企业明确风险类型,制定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二)补充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方法》对《指南》附录B包括的310种(类)风险物质进行调整、补充,删除了《指南》附录B 中56种不具有明显突发性且普遍性不强的重点环境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苏政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规定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2018)

北京市国资委下属企业名单 (2018年9月更新) 1.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3.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5.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9.首钢集团 10.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1.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2.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3.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4.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北京时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1.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2.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3.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5.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6.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7.北京祥龙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8.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9.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0.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31.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32.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3.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4.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5.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7.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38.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39.北京水务投资中心 40.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41.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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