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权及签名留样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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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权及签名留样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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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 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

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2.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4.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 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 被责令暂停执业; (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3.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 、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X 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 (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 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 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I、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 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新调入、借调、进修的执业医师处方权需经所在科室考核,确能独立胜任工作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教部批准后方有处方权。 2、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式样留于医教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3、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4、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6、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教部

上报州卫生局。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人事科通知医教部。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由医教部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及普通处方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剂科、门诊部。医教部、药剂科应分别在医师处方权登记表上备案。 7.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教部通知本人,在医教部、药剂科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 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 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 (三) 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

C1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处方调剂管理制度及药学人员签名留样表 生效日期:2015年05月01日修订日期:2015年12月01日 适用范围:本医疗机构 为加强发出药品质量的准确性,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我院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53号令,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处方调剂制度。 1.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按‘四查十对’原则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剂型;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认真审核处方,认真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准确调配药品,对有需要在药品包装盒上书写用法用量的,需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辨。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并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必要时可将患者引到药物咨询窗口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药品的用法、用量、主要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特殊注意事项等。需要时可提供书面材料。 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本院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药学部留样备查。药剂科应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签名式样,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指导安全用药;药士从事调配工作。 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5.1 对说明书中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开具处方时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是否有试验结果; 5.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5.3 剂量、用法; 5.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5.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

病历书写和处方制度

一、病历书写制度 1. 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2.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 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3.1 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3.2 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3 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4 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3.5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3.6 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3.7 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 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4.1 住院医师要为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4.2 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3 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4 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可由实习医师可书写,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负责,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4.5 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4.6 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4.7 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要及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处方书写规范制度 (一) 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 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 (三) 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目的 了解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了解处方管理办法及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 了解什么是“四查十对”。 一、概况 (一)《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 1、制定依据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颁布时间 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纠正目前医药环境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4、出台背景 ⑴修订背景 我国以往的《处方制度》经多次修订,一直视为管理制度;内容较简单,主要目的是规范处方书写。 ⑵出台背景 社会背景: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竟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 行业背景:处方不规范;调剂不规范;不合理用药严重,影响临床安全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后的《处方管理办法》出台。 ⑶出台程序 2002年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 2004年8月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1月27日,《处方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特点 《处方管理办法》为卫生部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 (二)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 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 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 消。

规范化培训医师 进修医生 研究生处方权申请 授权及权限管理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规范化培训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 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处方权申请、授权及权限的管理,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1.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入院(入学)报到时,须填写“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附件),提交《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相应管理部门(继教办、研究生科)查验复印件原件。留签名(印章)式样。 2.按各层次培训安排,在我院临床工作(实习)满一个月后,由首轮所在科室依据平时工作情况,并组织相关医疗考核,填写考核情况及意见于“处方权申请及登记表”中,经由科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教务处继教办、研究生科。 3. 教务处继教办、研究生科将申请登记表以及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统一交医务处审核,由医务处提交卫生局主管部门备案后,并提交医院临床专家委员会授予处方权。(注:具备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院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研究生可不提交卫生局主管部门备案。) 4. 医院临床专家委员会执行机构医务处向各临床部门公布获得处方权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名单,通知信息中心予处方权工号,并将被授予处方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式样分发药剂科、门诊办公室存档备案。 5.获得处方权的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可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在执业注册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参加各临床科室轮转的诊疗工作,签写处方、医嘱单、病历、病程记录、化验检查申请单、会诊申请等的签字;以处理常见病、多发病为主,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报请指导老师或上级医师共同诊治。书写门诊处方时,应有上级医生或本院医生同时签字生效。 6.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的处方授权使用仅限于在我院培训期间,培训结束,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离院,授予的处方权自动终止。 7.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在我院尚未获得处方权时,上级医师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把关,不能独立参加病房值班,不能独立诊治病人。 8.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进修医生、研究生在行使处方权过程中,如有违反《执

处方书写规范

2011年药学职称考试药师:处方书写的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医师药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规定含流程申请表授权通知书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一)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二)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三)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4、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医师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二)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三)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在His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使用权

附件1:抗菌药物处方资格授权表 限。 (四)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一)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二)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医师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二)要求药剂科应规范调剂的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 药物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 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 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 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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