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主要离岸管辖区法律比较

世界上主要的离岸管辖区法律制度都是遵循英美法系,即普通法制定的,所依据的基本原则都是一样的,但是各个离岸管辖区在公司设立程序、董事股东要求、注册股本、代理人/秘书、年度规定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以下是对世界三大主要离岸管辖区的比较,同时附件给出了常用的流行离岸管辖区的详细的比较表。

目前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英属维尔京群岛2004 年商业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Business Company”或“BC”)。

1、公司设立之批准

(1)百慕大。所有海外公司发行或转让股份都必须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须向金融局公开身份。与申请书一起提交

的所有资料(公司大纲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对外公开。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特别批准。(2)英属维尔京群岛。组建公司不需经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3)开曼群岛。组建公司无须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务活动可能要求许可或注册登记。

2、公司设立之程序

(1)百慕大。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组建海外公司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以获取批准。公司大纲应当提交给公司注册处(Registrar)注册。公司注册处负责签发公司成立证明。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一两天内完成。(2)英属维尔京群岛。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Articles)和大纲(Memorandum ),还要提交一份由负责处理该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师或者公司注册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该公司的组建完全符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 小时内完成。(3)开曼群岛。一般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两份经签署的公司大纲。拟担任该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还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确认该海外公司的商务活动将基本上在开曼群岛以外进行。公司设立手续一般可在24 小时内完成。

3、公司组织文件

(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M&A)。公司大纲规定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条款和权力。公司

一般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条所含的标准经营范围。除非明确排除,否则也将采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条所含的标准权力。公司大纲需提交公司注册处以备公众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无须提交公司注册处,公众不能查阅。(2)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需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目标、资本结构详细情况等。此外还需提交一份公司将不从事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所列活动的声明(获得特别许可除外)。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大纲进行注册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两者都可供公众查阅。(3)开曼群岛。公司的组织文件包括公司大纲和公司章程。大纲必须列明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除非大纲有明确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权力。如果没有向公司注册处注册公司章程,则适用开曼群岛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与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众查阅。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代表

(1)百慕大。海外公司的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公司可以任命(a)两名董事,或(b)一名秘书和一名董事,或(c)一名秘书和一名常驻代表,他们必须是常驻于百慕大的个人。上市公司只需要委派一名常驻代表。不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还

必须任命一名总裁和一名副总裁,或者任命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2)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没有任命某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国际商务公司必须有一家特许注册代理机构。(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不是开曼群岛居民。允许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海外公司必须按章程规定配备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董事信息要在公司注册处备案。

5、股东和股东登记簿

(1)百慕大。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s)。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必须在股东登记簿中登记。登记簿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备公众查阅(共同基金公司除外)。(2)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国际商务公司必须设立股东登记簿。在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存放一份股东登记簿,但不供公众查阅,除非该股东登记簿已经提交给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股东,可以有名义股东。海外公司的所有股东的姓名都必须记载在股东登记簿中。股东登记簿不必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也无需供公众查阅。

6、董事会议

(1)百慕大。董事会议不必在百慕大举行。公司章程通常规定,

董事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就交易和管理事宜召开会议。董事会议通知必须发给所有董事。董事会议需有两位董事参加方能有效。(2)英属维尔京群岛。董事会议不必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每位董事必须在董事会议开始前三天收到会议通知。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由公司大纲或章程规定。董事们也可依据多数董事的书面同意而采取行动。(3)开曼群岛。董事会议必须每一日历年在开曼群岛举行一次。董事会议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通知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发送。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议或其所属委员会的会议在只有一名董事出席的情况下也可有效召开。

7、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免责与赔偿

(1)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安排可以免除或者赔偿公司官员因疏忽、过错、违约或违反信托责任而产生的责任或者损失。但不包括欺诈和不忠行为。(2)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免除按公司大纲或章程,管理公司业务而产生的个人责任。但如果他们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诚信地工作,公司可以赔偿他们遭受的损失。如在刑事程序中涉案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合理的原因相信其行为是违法的,则公司也可对他们进行赔偿。(3)开曼群岛。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限定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赔偿的程度。唯一的例外是规定了应由开曼群岛法院裁定某些赔偿

条款是否违反公共政策(例如赔偿因犯罪、不忠、恶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8、股东大会

(1)百慕大。海外公司每一日历年必须举行一次股东大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只有一人出席也可有效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或特别大会的通知至少应于会议开始前五天送达,少于五天的通知应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在持有不少于10% 的已付股本金的股东的要求下,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百慕大举行。(2)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天。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根据持有50% (公司大纲或章程可以规定更低的比例)以上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董事应主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可以不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举行。(3)开曼群岛。海外公司不必举行股东年度大会。除非公司大纲和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五天,股东大会可以由三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可以不在开曼群岛举行。

9、股本金

(1)百慕大。公司至少应有12,000 美元的发行股本金。不允许无记名股票和无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2)英属维尔京群岛。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

或发行股本金。商业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记名股票,不论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须全价发行,但也可以凭本票或者其它书面偿债承诺而发行。(3)开曼群岛。没有最低限度额定股本金或发行股本金。可以全价发行、差价发行或者零价发行。

10、年度费用和所得

(1)百慕大。外海公司应在成立时和之后的每年1 月支付费用(如果成立日在8 月31 日之后则该年费用减半)。收费标准依据额定股本金数量和股票发行溢价多少计算,最少为1,780 美元,最多为27,825 美元。公司必须上报年度所得申报表,列出公司主要业务(按有关分类规定),详述截至8 月31 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资本。(2)英属维尔京群岛。要求商业公司从成立开始,在每年 5 月31 日或11 月30 日(根据成立日期在上半年还是下半年决定)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交纳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股本金滑动计算而得:a.股本金等于或少于50,000 美元,交纳350 美元。b.股本金大于50,000 美元,交纳1,300 美元。c.无须填报年度所得申报表。(3)开曼群岛。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时及其后的每年一月份交纳一笔费用。交费标准根据公司类型和股本金多少计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须填报所得申报表。此外,海外公司还要确认其公司大纲没有改动、公司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在开曼

群岛境内至少举行过一次董事会。

11、税收

(1)百慕大。除百慕大居民外,不对海外公司或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可以向财政部申请,而且很可能会从百慕大财政部得到承诺,该承诺可以明确即使百幕大立法今后规定要根据利润或所得、或根据资产、收益或增值计算征税,或以房地产或继承遗产的性质征税,则2016 年 3 月份以前,该等税收不适用于海外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也不适用于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以及其它债务。该等税收只适用于原居住于百慕大、手中握有该公司的股票、信用债务或其它债务的居民,或把土地租赁或出让给公司的居民。(2)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对商业公司或居住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外的公司股东征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对未来不征税不作担保和保证。(3)开曼群岛。开曼群岛不对海外公司及其股东征税。海外公司有权从开曼群岛政府处得到保证,开曼群岛对利润、所得、收益、增值征税的立法、以及对房地产和遗产征税的立法将不适用于海外公司,也不适用于其股份,也不能以预提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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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是由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 达维德最著名的一部著作,也是使他成为比较法学家的成名作。在考虑到法的基本稳定的因素,概括世界各国法的主要特征基础上,达维德将世界上的法分为罗马日尔曼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及其它各国法系,并对各个法系的历史形成、法的结构、法的渊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书中,他以比较研究的方法为主,以历史的、哲学的和分析的研究方法为辅,对世界各国法律进行了宏观的比较研究,全面贯穿了他的世界法律统一主义思想。 与法这个词一样,比较法也不是天然就存在的。十九世纪下半期比较法学流派形成,它的出现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当时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把一些经济后进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其投资场所、商品市场和原料产地。“这种国际金融、商品贸易关系的发展,使得一些所谓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后进国家的法律体系发生接触,因而使这些国家彼此间有必要相互了解对方的法律。其次,后进国家都力求变法图强、仿效拿破仑法典来编纂本国的法典。再次,国际贸易、财产和人事关系日益复杂,导致不同国家在法律规定上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势下,比较法学就应运而生。”1869年法国成立了法国比较法学会——法国最早的学术团体。1900年在巴黎召开国际比较法大会,从此,比较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比较法学”。此后,比较法学的发展蒸蒸日上,各类学术团体纷纷成立,比较法著作更是汗牛充栋。 作者认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及社会主义法系构成世界主要三大法系,故将本书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各国法、普通法三部分加以阐述;而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各国法及马达加斯加与非洲各国法不能构成一大法系,因为它们彼此并不相关,而作者将它们合并研究的原因在于它们都是以同在西方各国占优势的各种观念完全不同的观念为依据的。而比较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制史或法哲学的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与改进我们的本国法,有助于了解外国人民以及在国际生活的各种关系中建立更好的制度”。因此,在当今世界,比较法学在认识法学及法学进步方面“起着并注定要起着头等重要的作用。” 读完本书,我对“罗马日耳曼法系”印象最深。作者在书中提到:“在其他一些不曾受到欧洲大陆各国统治、但现代化的需要过西方化的愿望曾经引起欧洲思想渗透的国家,一种自愿接受的现象曾产生同样结果。”那么,罗马法强大的生命力和征服力源于何处?下面对“罗马日耳曼法系”这部分作具体阐述。 首先,我们要理清法系的历史形成。从科学观点讲,罗马日耳曼法系出现在十三世纪,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街某某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就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7月22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

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 "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如何约定合同的协议管辖

如何约定合同的协议管辖 【案例回顾】 甲公司为吉林市的一家粮食企业,乙公司为上海市的一家饲料厂,某日两公司在上海市签订了一份400万元的玉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距离两公司相对比较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果然发生了争议,甲公司首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协议管辖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终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就是甲乙双方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合同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造成合同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有权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意或约定,因此又称为“合意管辖”。来源:考试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

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依法确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当事人不能避开上级法院的管辖权,而随意选择任一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其管辖协议无效。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对于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因保险合同、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等特殊合同纠纷,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票据纠纷,与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 3、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否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即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且还在第36条、第3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

盘点世界各国的女将军

【大历史】 盘点世界各国的女将军 据外媒报道,在2014年2月16日金正日诞辰日朝鲜高级官员拜谒锦绣山太阳宫的行程中,金正日的妹妹金敬姬罕见未露面。金敬姬被认为是当今世界军衔最高的女军人,2010年金正日任命其为人民军大将。放眼全球,很多国家都有女将星在“闪烁”。 <美国:女将军总数最多> 据五角大楼2011年的统计显示,当时美军966名现役将军中,女性有100名以上,美国成为全球女将军总数最多、所占比例最高的国家。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女性可获得比上校更高的军衔。3年后,美军护士队的安娜·海耶斯晋升为准将,成为第一位美国女将军。 2008年11月14日,美国陆军装备司令部司令安·E·邓伍迪被提拔为上将,成为美国军事史上首位四星女上将。2013年12月22日,非裔美国女性米歇尔·霍华德接掌美国海军副司令,成为美国海军238年来首位女性四星上将。 <加拿大:女将军提拔难> 加拿大因人力资源稀缺,早在二战期间女性就获得参军权。1944年,护士出身的伊丽莎白·劳瑞斯·梅丽被授予陆军上校军衔。上世纪80年代,加拿大历史上首位科班出身(毕业于加拿大国防学院)的女上校赫尔斯特伦曾被看好,有可能提拔为加拿大第一位女将军,但

未成功。 1994年,加拿大皇家海军第一个科班出身的女军官、第一位军校出身的女性医护人员温迪·克莱终于成为加拿大军队第一位女将军,由于加拿大皇家海军此时没有女准将军衔,她直接晋升为海军少将。<阿富汗:常遭排挤暗算> 上世纪80年代,阿富汗被苏联占领,盛行“妇女解放”之风,卡图·穆罕默德·扎伊在那时入伍。1984年,她成为一名伞兵,后来因表现出色当上伞兵教练。在男权社会里,扎伊因表现优异常常遭到排挤和暗算,食物曾两次被人下毒,鞋子里被藏过浸过毒液的钉子,降落伞被做手脚不能完全打开,但扎伊都成功化险为夷。 2004年8月19日阿富汗85周年独立日,“阿富汗唯一女伞兵”扎伊当天参加跳伞大赛一举夺冠,轰动世界。随后,她从少将一路被提拔为三星将军。她也是阿拉伯世界现役军阶最高的女性。 (凤凰网历史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教学内容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 要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概要 大陆法系 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西方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 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各种有关法律成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分为法德国两个支系。 范围:欧洲大陆各国。 法国派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 德国派的国家包括:德国、希腊、奥地利、瑞士、日本等。 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全面继承罗马法:不是照搬照抄,在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上同古代罗马法有了很大不同。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新律》组成。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政权的肯定或者某一最高权力机关实行的中央集权毫无关系(在欧洲大陆这一时期政治上不统一),是以文化的共同性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普通法的发展同 王权的扩张与高度集中的皇家法院的存在相互联系。) 罗马法的复兴是从12世纪开始的。 大陆法系继承罗马法的表现: 1、接受了罗马法学家推动法律发展的一整套技术方法,以公私法的划分为例: 2、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和制度,特别是直接间接与保护私有财产和调整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的原则和制度。 (二)实行法典化 近代以后,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六法体系,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再以若干单行法作为补充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律和颁布单行法。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特点表现: 1、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2、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这种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求立法者赋予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 3、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Model appeal form for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因**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服**人民法院 (20**)*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区人民法院(20xx)新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16日,上诉人******有限公司就****诉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时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区人民法院管辖。20xx年*月*日,新浦人 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xx)@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xx年*月**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 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一、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 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应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连云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作出裁决书,所以应由@@@@区法院进行审理。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区法院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予以 支持。并且原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所以该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4:24 阅读10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司法解释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与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承揽合同规定,除个别条款外,不再另行作出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承揽契约”部分共20条,其中 只有2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其他均适用承揽合同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为,“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承揽人) 为他方(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给付报酬的契约。承揽之标的,系以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达成一定的结果。包括建造房屋、修建漏水屋顶、粉刷油漆、冲洗照片、影印文件、雕刻图章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地域管辖,不适用专属管 辖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是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

世界五大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 目录 法系 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要正确把握法系的含义,必须把法系同法律体系、法学体系、法律文件体系、法律的历史类型等概念区别开来。1.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一般不包括宪法。 2.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3.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4.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法之一种。与法系比较,前者侧重时间性,后者侧重地域性;前者侧重实质特征,后者侧重形式特征。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世界五大法系包括

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 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中华法系具备的基本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西方国家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管辖权异议之“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 13 —20 14学年第一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改卷教师: 学号:116020031 姓名:王雨晴得分: 关于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若干理解 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的冲突由来已久,此前曾多数出现过法院无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强行对抗仲裁管辖权,以及对法院管辖权异议不予理睬而自行受理的情况,导致仲裁条款失去了本身的救济功能;然而随着法制观念的强化,不论是在国内还是涉外管辖权争议,法院都越来越多地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条款多用于合同中产生,是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首要救济途径和手段。因此,仲裁协议有着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虽然当两者发生积极冲突时,法院的管辖权优先。下面我对仲裁条款排除法院管辖权作一下个人探讨。 一、相关法律条款: 《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效力可溯及合同自始无效,但仲裁条款有效;第57条亦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59条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法院管辖权与仲裁机构管辖权有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确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一般认为其作用之一就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甚至可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但是亦有少数国家规定:仲裁协议不能完全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我国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当事人如不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涉外合同协议管辖法律依据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管辖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20XX-11-01法官之家 来源:儒者如墨 整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合同履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无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合同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会告诉你,如何去处理该类问题。 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XX)民再申字第27号〕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

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XX)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3期〕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XX)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 年第8期〕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

盘点世界各国减压方式

盘点:世界各国与众不同的减压方式在生活中,人们都会遇到不尽人意的事。同事勾心斗角、夫妻不睦、效率低下……这一切让人压力很大,导致情绪失衡,对心灵造成创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减压方式,研究发现,不同国家的人民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也有他们各自独特的减压习惯,能为生活带来轻松。 法国:品尝红酒 法国人下班回家并不急于做饭,而是先倒上一杯葡萄酒,配上腰果,作为零压力之夜的开始。红酒是法国文化的一部分,法国人品尝红酒是感受文化的过程,能巧妙地将压力转移。喝红酒几乎融入他们生活的点点滴滴,同时也为他们带来轻松和愉悦。 俄罗斯:桑拿浴 俄罗斯人会采用蒸桑拿和热水浴的方式减压,常年的寒冷养成了他们这种生活习惯。每天饭后坐在桑拿间里被蒸得大汗淋漓,或感受热水淋在皮肤上的温暖,都会让心灵感到安稳。美国耶鲁大学的一项研究证实了这种热水浴减压的效果。丹麦:晒太阳 同样寒冷的丹麦有另一种苦恼,那里的冬季天黑得早,长夜和严寒是季节性情感障碍的促发因素。常年在这种环境下生活的丹麦人会到户外呼吸新鲜空气、晒太阳,这让他们心情豁然开朗。 比利时:家庭聚会 比利时一项研究称,与朋友分享乐趣能让人体释放“减压激素”——后叶催产素。这也是为什么爱尔兰人喜欢组织温馨的家庭聚会的原因,因为其乐融融的氛

围能缓解压力。当然,他们不将聚会当成负担,朋友相聚就好,没必要追求尽善尽美。 瑞典:喝咖啡 与丹麦同在北欧的瑞典,在上午10点和下午3点有专门的咖啡时间。一到那时,人们就会结伴走向咖啡厅,这里配备了拿铁咖啡、奶昔和甜点。这是瑞典人从1700年以来养成的文化习俗,他们不会为这种“懈怠”感到愧疚,反而能提高效率,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称,这种“咖啡时间”能让工作效率提高10%—15%。 泰国:按摩 在炎热的泰国,人们习惯在下班后享受伴侣的按摩。为对方揉揉脖子、捏捏肩膀,既能舒缓压力,又能增进感情。已有研究证实,按摩能刺激大脑释放血清素,这是一种天然的抗抑郁剂,泰国人则早早地将这一研究结果用于生活。 土耳其:音乐、风景画 土耳其人会以欣赏美的事物来减压,如听听轻音乐、钢琴曲,或欣赏风景画。他们还会在记事本里记下幸福的往事,有压力时就读读。美国哈佛大学的压力管理专家艾伦·兰格博士认为,压力常会带来消极的想法,这时将注意力集中在美好的事物上,就能将消极的想法赶出大脑。看喜剧也是常用的减压方法。英国牛津大学的研究发现,开怀大笑能让胃部肌肉收缩,促进能产生愉悦感的内啡肽释放。 英国:看恐怖片 英国专家认为,人们感到工作有压力时,是源于他们对工作的责任感。此时,需要是鼓励,是打起精神。所以与其通过放松技巧来克服压力,倒不如激励自己

世界法律体系简介(中英文)

1.how to underst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often imprecisely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the triaspolitica principle, is a model for the governance of a state (or who controls the state). The model was first developed in ancient Greece. Under this model, the state is divided into branches, each with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powers and areas of responsibility so that the powers of one branch are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powers associated with the other branches. The typical division of branches is into a legislature, an executive, and a judiciary. It can be contrasted with the fusion of powers in a parliamentary system where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and sometimes parts of the judiciary) are unified. 三权分立,往往不准确交替使用的三叠纪政治学原则,是一个典范的状态的治理(或谁控制的状态)。在古希腊最早开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状态分为分支,每个单独的和独立的权力和责任领域,使得一个部门的权力不与与其他部门相关的权力冲突。分支机构的典型划分成一个立法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它可以对比权力的议会制度,其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时部分)是统一的融合。 Comparison between tripartite and bipartite national systems[edit] Constitutions with a high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re found worldwide. The UK system is distinguished by a particular entwining of powers. In Italy the powers are completely separated, and even though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needs a vote of confidence from both chambers of Parliament, that represents a large number of members (almost 1,000).[14] A number of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have electoral branches of government. Countries with little separation of power include New Zealand and Canada. Canada makes limited us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practice, although in theory it distinguishes between branches of government. Complete separation of powers systems are almost always presidential, although theoretically this need not be the case. There are a few historical exceptions, such as the Directoire system of revolutionary France. Switzerland offers an example of non-Presidential separation of powers today: It is run by a seven-member executive branch, the Federal Council. However, some might argue that Switzerland does not have a strong separation of powers system, as the Federal Council is appointed by parliament (but not dependent on parliament) and although the judiciary has no power of review, the judiciary is still separate from the other branches. 三方和双方国家制度的比较 与宪法权力分立的高度在世界各地找到。英国系统是由权力的特定缠绕在一起区分。在意大利的权力是完全分开的,即使部长会议需要表决的议会两院的信心,表示有大量的成员(近1,000)的。[14]一些拉美国家有分支机构选举政府。 带电源的小分离的国家包括新西兰和加拿大。加拿大使得有限的使用在实践中三权分立,虽然在理论上区分政府部门之间。 完整的三权分立制度几乎都是总统,虽然理论上这不一定是这种情况。有一些历史的例外,如法国大革命的督系统。瑞士今天提供权力的非总统分离的一个例子:它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行政部门,联邦委员会运行。不过,有些人可能会争辩说,瑞士没有权力系统的强大的分离,作为联邦委员会是由议会任命的(但不依赖于议会),尽管司法机构审查没有权力,司法机关仍是从其他分离分支机构。 2.How to Understand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Step 1 Investigate the origin Investigate the origin of the law.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as finalized in 1788 and is still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t was based on the principal that 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s the sovereignty of each state while mandating that they are unified as one nation. Step 2 Understand the authority Underst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branches. The power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as balanced among three equal branches to create a long-lasting government that would serve everyone. The three branches are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Americans vote to elect the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branches. The members of the judicial branch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and confirmed by the Senate. Step 3 Study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Study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highest court and all lower courts are obligated to follow the guides set by the Supreme Court when making decisions.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 下面是预备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哦希望能够关心大伙儿哦!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周X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YX市XX镇村 被上诉人:方x冰,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Lx市xx街道xx亭x幢x单元xxx室。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LX市人民法院(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至YX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在LX人民法院立案,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人对驳回裁定书不服。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买卖合同,没有订立过书面合同,只有是口头协议这是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宅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该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上诉人常住地的YX 市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在(2009)XX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上诉人将细砂提供给第一被告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LX市XXXX公司工地,上诉人是挂靠该单位的实际负责人,因双方买卖关系的实际履行地在LX,浙江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宅地在LX,故LX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挂靠与工程负责人的慨念,上诉人挂靠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若按被上诉人提供的会议签到表复印件讲明上诉人作为浙江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LX市XXXX公司工程的总负责人的事实存在的话,那么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细砂的买受人只有是浙江XX建筑工程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因此不能被列为本案的被告。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X宝 20**年2月8日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双方将来可能因合同发生的纠纷选择管辖法院是公法私法化的表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管辖。所谓协议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虽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答案是否定的。当事人只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才是有效的,如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任意选择则属于无效约定。管辖约定无效的,则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属于有效约定: 1、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当然的确定下来。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当事人也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上诉法院。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对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即只有当事人对因合同的签订、履行、效力、解除等发生纠纷的才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的形式才属于有效约定,否则就是无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若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哪一方先提起诉讼就由哪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先起诉方则必须在对方所在地起诉。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即协议管辖不得越级,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6、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

盘点世界各国的特色外交

【大历史】 盘点世界各国的特色外交 近日,英国威廉王子夫妇带刚满8个月的乔治小王子访问新西兰,被媒体称为“尿布外交”。其实,在外交领域,除了传统的会晤、国宴等形式外,还有许多特别的外交方式。 <郁金香俘获女政客> 邀请来访国元首夫人为郁金香命名是荷兰的外交传统。1994年,时任美国第一夫人的希拉里到访荷兰。荷兰挑选一朵红白相间的郁金香命名为“希拉里”。命名仪式上,希拉里发表“祝酒辞”称,“在春日盛开值日,带来快乐和新生,太令人激动了”。2009年,就任国务卿的希拉里到访荷兰,并特意以当年的“希拉里”郁金香花为背景拍照。 荷兰这种外交方式很讨巧:不但能彰显郁金香之国的特色,还能抓住女性心理收到外交效果。 <宝马外交几多波折> 除植物外,动物也常常被用于外交活动。比如,土库曼斯坦的汗血宝马就是享誉世界的外交界宠儿,曾被当作国礼送给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俄总统普京、英女王等国家元首。 1992年,土库曼斯坦赠送给时任英国首相梅杰一匹汗血宝马,将其运回英国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经商定这匹马先乘火车去莫斯科,然后转运英国。这匹马离开熟悉环境,脾气突然变得很暴躁,经常乱咬乱踢。在途中,护送队伍甚至还遭到土匪抢劫,幸好马儿未受伤。

<庄园宴请闲谈政事> 在特色外交中,规格最高的当数庄园外交。2002年,美国总统小布什亲自驾皮卡车,在自家农场接待江泽民夫妇,并举行西部风味烤肉午餐。当天,穿西服未打领带的小布什和身穿夹克的江泽民在湖上泛舟“闲聊”1小时,被认为是“这次中美高峰会晤最重要的1小时”。 英国也喜欢用庄园外交款待来访政客。2001年,英国首相布莱尔夫妇带着4个孩子,在首相庄园接待小布什夫妇。布莱尔夫妇一边同小布什夫妇聊天、喝茶,一边给幼子喂食。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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