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

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劳动部出台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不仅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无固定期限问题、经济补偿金问题、建筑行业雇工保护及对劳动关系确认的争议处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规定,应当引起广大劳动者的重视,也应当引起广大用人单位的足够重视。

维权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一句简单的话说就是“有劳动关系就应当有劳动合同”。

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强调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说是劳动者的“护身符”。俗话说“口说无凭”,现实中大量劳动者吃亏就吃亏在没有证据。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直接

反映,是最有利的证据。“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是劳动仲裁、法院做出判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凭据之一。

因此,勇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确立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臵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

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企业发包方需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转包项目时,有义务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并对该转包的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可就劳动关系的确立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

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不少形式上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实际并非劳动关系的法律关系,也往往按照劳动关系的标准进行规制,导致当事人担责不当。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判断?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分别予以探讨。

案情形形式式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当事人谢某的妻子秦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某浴室担任按摩技师,浴室包吃包住,秦某与浴室按每笔按摩费用六四分成,后秦某在该浴室猝死。谢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秦某和该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均支持了谢某的请求。该浴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仔细审查后改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当松散,维系二者的仅仅是对于按摩费的分成而不反映任何人身隶属方面的特征。

案例二:高某与某驾驶员培训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培训协议,由高某出资购买一辆小型教练车,登记在培训部名下,高某自主开设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向培训部支付进场费,其他费用由高某向培训部缴纳后再由培训部向相关部门缴纳。高某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在向培训部支付进场费等约定的费用后剩余款归高某所有,用于所开设培训班的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后高某要求培训部为其补缴双方关系持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遂依法判令驾驶员培训部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二审法院依照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合作关系,改判驳回高某要求培训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案例三:2008年9月,刘某经家政服务公司介绍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家中做钟点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张某生活秘书一年以及相应工资。2008年12月该公司与刘某结算工资,另行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刘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另行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说明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实质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鉴于某公司未提出上诉,遂维持了原审判决。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分析

上述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形式或者外观上符合某些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本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厘清劳动关系的各要素,准确界定劳动关系,以体现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在案例一中,秦某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最初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仅重视表面特征而忽视了本质特征。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如果在实际运用时,仅仅习惯于就当事人权利义务表面所体现的事实特征进行对比,忽略了劳动关系作为当事人双方以交换为目的建立给付关系的本质特征,容易导致认定劳动关系明显缺乏合理性。

当然,秦某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即表象为劳动关系,实质是民事雇佣关系。民事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两者构成要件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劳动关系是由民事雇佣关系发展而来,雇佣关系是树根,劳动关系是树枝,并非两棵大树的关系。但是两者还是具有较大差别。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只是服从合同约定,而不是合同相对方随时提出的要求,具有相对服从性;劳动者以自己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劳动者不以为合同相对方长期工作为目标,合同相对方不负担更多的照顾、保护义务。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管理、服从指挥,具有从属性;对用人单位在人身、经济方面有依赖,具有依附性;劳动者

专门为特定的用人单位服务,具有职业性;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解除,如女职工怀孕,则工资续付,具有继续性。

从秦某与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秦某在浴室开放时间到浴室上班,其劳动报酬亦由浴室按月支付的,但是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当松散,秦某只是利用浴室的资源,浴室也是按照比例分成支付报酬。秦某与秦某浴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职业性、从属性特征均不明显,特别是秦某的劳动给付行为未受到浴室支配,这是区别于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

案例二中认定劳动关系失当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缺

乏完整系统的了解,只是从只言片语、部分事实中机械套用劳社部发 (20)

05?12号文的规定。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双方都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是为了实现交换(财产属性),三是劳动者一方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排他性命令、使用劳动者(人身属性),四是雇主对雇员有保护义务,雇员对雇主有忠诚义务。在案例二中,虽然双方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高某来汽车培训部的目的是利用培训部平台,行个人进行驾驶员培训之实,牟取利益,规避法律。这与一般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动、雇主支付对价有区别的。并且,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具体做什么、如何做须听从雇主的指挥,而高某平时工作都是由自己决定。因此,从要件特征入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从认定方法看,还需要将当事人间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事实特征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比对,在客观事实特征的基础上就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深入进行剖析,才能得出相应的判断。在案例二中,高某出资购买教练车,系自带生产工具。收取的培训费,在按约定向汽车培训部付清进场费等费用后剩余钱款也由高某支配,这与一般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况不同。高某还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平时与汽车培训部的关系比较松散,高某个人劳动力的支配权亦在其本人,维系双方的主要是进场费的缴纳,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在案例三中,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刘某实际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但是可以视为该公司对刘某的工作岗位安排,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董事长生活秘书”的岗位性质,没有明显相悖之处。刘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但是该公司性质属于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居所可视为其办公场所的延伸。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关系的成立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无需干预。

但是从事实角度上分析,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中实际从事家政服务,其实质属于为私人提供劳动,从未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刘某与公司之间除了一纸书面劳动合同外,并无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认定劳动关系是注重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还是注重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从理论上看,劳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实践性合同大多非要式合同,一纸劳动合同本身不具备调整劳动权利义务的功能,只是为了满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而已。从实践上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说明并非不签劳动合同,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故还是应当注重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而不是看劳动合同形式。

从价值层面上衡量,保姆为私人提供劳动,而公司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就此降低了用工成本,有侵占公司资源、规避法律之嫌。如果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可能导致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产假待遇等纠纷接踵而来。因此,法院有必要对此进行干预,依照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认定劳务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规则适用

1、适用主体。认定哪些法律关系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鉴于劳动关系本身特点,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三个案例中的三名自然人均超过法定最低年龄限制,参加劳动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三个公司均经过工商部门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此外,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必须

具有合法性。如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或者公司不是合法成立,产生的后果是非法用工。

2、适用标准。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关系谓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之受雇人与雇佣人间之关系”。这一概念强调了劳动力与工资形成对价的结构。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关系是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前述案例二中,高某作为教练员确实提供了劳动,但是汽车培训部并不向高某支付对价,而是由高某自己收取学员费用后向培训部缴纳管理费。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雇主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这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征。所谓排他性使用,就是命令、服从。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对价进行交换所要获取的是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三个案例中,秦某的出勤状态不定,该浴室既不要求秦某遵守上班时间,也不存在秦某接受浴室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高某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经营风险;至于刘某,公司对其完全没有指挥管理,刘某只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人的嘱咐。

3、适用限制。这里讨论的劳动关系认定,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

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

第一篇劳动关系解除的认定 《可否认定“事实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张某是一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经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虽然双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合作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过较大的分歧。2008年10月,物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进行调整,新一任董事会对张某的能力和业绩提出质疑,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免去张某总经理职务。2008年12月29日,公司董事长向张某宣布了上述决定,同时,张某与物业公司办理了有关总经理业务的工作交接手续。此后,物业公司没有为张某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张某也未再到单位上班。现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物业公司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辩称该单位从未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在免去张某的总经理职务后没有及时为其安排新的工作岗位,其仍为该物业公司的员工。张某则坚持不同意回单位继续工作。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公司在免去张某总经理职务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没有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并停止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表明该公司已放弃对张某的管理和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可视为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鉴于张某也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认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由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物业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未提起诉讼。

探讨课题1、双方在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即形成“两不找”的情形(在现实中这种情形较为普遍),没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解除是以一方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条件,还是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灭失来判断?2、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双方均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劳动者称是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则加以否认。此情形下如何确认解除的事实及首先提出解除的一方和解除的原因?举证责任如何划定?评析杨光琰(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争议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就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不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这种“两不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究竟如何认定。是应该认定已经消灭,还是应该认定依然存在。实践中围绕上述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很多,尽管形成“两不找”的事实的原因和背景千差万别,但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大体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劳 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这种争议的数量相对较少。大量的争议属于第二种情况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笔者认为,解决上述两种争议,尽管应该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应该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即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具体的讲,在劳动争议双方都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应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如果劳动者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则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认为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则应该判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笔者提出如下理由来论证自己的上述观点第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基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搜集 劳动合同既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项下双方的权益进行合意化配置和保护的法定依据。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乐于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基础,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用工可以是直接在企业从事实际劳动,也可以是到企业报到等间接准备活动。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为劳务之给付,此种情形于劳动契约失效时最为常见。事实劳动关系状态的结束有多种形式,比如双方补签劳动合同,使得劳动合同覆盖整个事实劳动期间,明确期间权利义务归属。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

认定要件有三个: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始即无合同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合同到期未续签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来订立有劳动合同,但该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也为明确终止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前种类型的数量往往多于后者,并且在遭遇劳动争议时企业更为被动,企业应当多加注意。后种类型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有不少,多数是由企业过失所导致的,企业也应加以防范。 案例1:(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定) 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月,但是每月都扣发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抵押金。2007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

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如何判定

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如何判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时间一般是员工签订入职协议之后即算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各类证明算为关系解除。 现阶段的中国人口不断地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需要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对于劳动者来说能够找到一份心仪的工作是相对不容易的,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的不断扩张,用人单位能找到合适的员工也是不易的。那么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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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论文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

高度的涵盖。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

人力资源管理---选择、判断考试用

A.人本管理 B. 工作分析 C.薪酬 D.就业指导 E.社会保障制度 F.是指由专门的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择业者确定职业方向、选择职业、准备就业、并谋求职业发展的咨询指导过程。 G. 工作分析就是通过收集信息对某一特定的工作所包含的任务、责任和任职资 格作出界定和评价。 H. 是指在人类社会任何有组织的活动中,从人性出发来分析问题,以人性为中心,按人性的基本状况来进行管理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管理方式。 I. 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遇到生活困 难时,从国家、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 J. 是指企业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它主要以工资(含奖励工资)和福利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A.人才资源 B.培训 C.评价中心技术 D.失业保险 E.劳动合同 F.是一种程序而不是一种具体的方法,在这种程序中主试针到特定的目的与标准采用多种评价技术评价被试的各种能力。 G.使那些不是自愿失去工作的员工在没有工作期间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 H. 就是员工与组织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组织和员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I.是帮助员工获取知识、技能和行为方式的重要手段,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工作。 J.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创造能力和专门技术能力的人口的总称。 A .人力资源 B.人力资源成本 C .员工招聘 D.养老保险制度 E.劳动关系 F. 是指为企事业组织中空缺的职位寻找到合适人选。 G.它是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而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角度来说,仅指员工与所在组织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包括员工与企业之间基于有偿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H.是指劳动生产过程中,可以直接投入的体力、智力、心力总和及其形成的基础素质,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品性与态度等身心素质。 I.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J.是一个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创造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而获得、开发、使用、保障必要的人力资源及人力资源离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1、产品数量主要取决于机械设备的性能的行业适宜采用计件工资制。 (×) 1、工作分析作为一种活动,其主体是工作分析者,客体是工作环境。(×)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其组织提供劳动,并从组织获得报酬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 1、培训强调的是帮助培训对象获得目前工作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便更好地完 成现在所承担的工作。(√ ) 1、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既要研究如何计量在获得和开发人力资源方面组织的投资,又要研究如何计量目前录 2、用人员的重置成本。(√) 1、为了评估规划的有效性,规划人员有必要首先确定评估标准。(√) 2、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属于现实的人力资源。( ×) 3、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要强化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而提高人才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营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 会氛围。(√) 1、要搞好员工保障管理体系建设,就必须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 2、依据中国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参加劳动,即便参加劳动也不属于真正的人力资源。(×) 3、员工考评只能由员工的主管对其进行考评。(×) 4、员工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业务技能和业务知识。(×) 5、员工保障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安全卫生与作业条件管理等。(√) 6、员工薪酬管理只限于给员工发工资。(×) 7、以人性为核心的人本管理包括组织人、环境、文化、价值观四项基本要素。(√) Z 1、甄选能为企事业组织中空缺的职位寻找到合适人选,实际中间夹着招聘。(×) 2、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订立了实际的书面劳动用工合同。(×) 3、招聘程序的第一步是招募。(×) 4、职务与职位并非一一对应,一个职位可能不止一个职务。(×)

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认定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劳动关系的认定 引子:是否为劳动关系应当紧紧围绕劳动的从属性、稳定性和有偿性,适用普通法中的综合所有因素考虑的方法,着重于控制标准和经济利益标准,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应当着重考察双方实际履行中的法律关系,而不是根据字面上约定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条款来认定劳动关系。 (一)准确认定劳动的从属性 1、首先考察人格从属性。考察控制程度,不仅要考量直接控制因素,还要考虑间接控制因素,考量因素有:(如果存在,一般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因素) (1)做什么工作,何时做,何地做由谁决定?一般而言,这些都应由雇主决定,但也不排除某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劳动者自己决定如何做。 (2)劳动者是否要遵守雇主的命令?包括具体如何工作的指示。 (3)劳动者是否要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是否要经过批准。(4)违纪或违反双方约定的处理。雇主是否有罚款的权力,有没有违纪处理的程序,有无申诉程序。 2、其次考察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是否在为自己利益而做生意,考察因素有:(如果存在,一般是反映劳务关系的因素)

(1)是否自己承担经营风险、是否分享利润。如果劳动者与雇主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很有可能是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但要注意共享利润与按件提成的区别。 (2)是否有权转委托其工作和雇佣他人为其工作的自由。如果劳动者有权委托他人为其工作,则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注意劳动者临时找人替班与有权转委托他人工作的区别。另外,即使劳动者有权找帮工与其一起工作,还需审查是否获得了雇主的授权,如果获得了雇主的授权,则找帮工的事实不足以否定劳动关系。 (3)是否同时为他人工作。一般而言,如果劳动者可以同时为他人工作,很有可能是合作关系。但是如果获得了雇主的认可,也有可能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4)是否通过开具发票的形式付款。如果雇主给付报酬时要求劳动者出具发票,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但也不排除有些企业恶意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劳动者凭票据领取工资以规避税法的一些规定。 (5)是否自己提供工具、设备、器械等生产工具。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都由雇主提供,但对于技术性强的工作,雇员提供工具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再次,考察组织从属性。即使没有明显的控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是雇员,还应考察是否有组织性。分工合作,有组织的工作是从属性的另一种表现。个人工作是整个系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附属于整个系统工作?

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 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因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比较复杂,所以很多劳动者都不清楚自己的情形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不过不用担心,小编已经收集了有关文章,将为大家介绍怎么算是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1、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在这里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

认定劳动关系能否仅依据缴纳世界保险情况.doc

认定劳动关系能否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情 况-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曾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 ; 【问题提示】 ; 劳动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主张不成立劳动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 【要点提示】 ; 在劳动者仅仅提交了社保清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反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最后法院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 【案例索引】 ; 一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656号民事判决(2009年10月27日) ;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30号(2010年4月20日) ; 【案情】 ; 原告(被告)深圳市添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XX路X号(二楼)石X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294XXX。 ; 法定代表人江某丽。 ; 被告(原告)曾某,男,汉族,1984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镇X村X村民组,身份证号430903198411243XXX。

; 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206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2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7386元、2317元及4576元。 ; 被告答辩称,被告系原告员工,不存在挂靠购买社保问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被告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680元;2、原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475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688.75元;3、原告支付平时加班费16691.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72.8元;4、原告双倍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812元;5、原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406元。 ; 原告答辩称,答辩意见同其起诉意见。 ; 经审理查明,被告称原告欲开发棋盘游戏项目,需招用人员,该项目负责人为原告老总(具体不清楚),其于2008年3月通过熟人(未陈述具体姓名)介绍至原告处工作,任职漫画动作

【成功案例】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

未注册成立之公司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的认定 作者:张涛律师;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 被告:殷某 案情 原告任某称,原告与被告毛某原系好友,2015年9月15日起原告受被告毛某邀请共同筹备组建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担任投资总监,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2万元。 2016年1月21日投资公司注册成立,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被告毛某为最大股东,同时也是法定代表人。 工作期间,原告未获得任何劳动报酬,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投资公司提出辞职,辞职理由为投资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未缴纳社保。 此后,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报销款等。2016年6月仲裁委员会仅部分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但,2016年7月7日四被告共同签署《某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报告中载明: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承担责任。 2016年7月15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现,原告以四被告为投资公司股东,故起诉要求四被告承担责任,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145,517.24元;2、四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817元; 3、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517.24元; 4、四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9月至2016 年3月的报销款4,095.95元。 辩称 被告毛某辩称,其受某投资顾问(北京)公司委派和上海某集团公司合作筹建新公司,原告表示愿意参与筹建工作。但当时新公司未成立,无法招聘原告。公司成立后,招聘流程及具体工资标准需董事会批准,但实际也并未招聘原告,故原告与投资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被告上海某集团公司辩称:投资公司成立前,原告是与毛某进行沟通,投资公司成立后,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业务活动,没有向原告指派任何具体工作,没有与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不对等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 从合同的主体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看,劳动者只是按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事实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从关系的稳定上看,事实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条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

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劳动者对内必须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的,对外能代表用人单位的,双方才能存在雇佣关系;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既然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签订合同来主张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该理论成立的话,用人单位都将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既对劳动者不公平,更是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界定劳动关系的六条裁判规则

界定劳动关系的六条裁判规则 第一目:劳动关系的定义规则 1111:劳动关系的定义。 第二目:界定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则 1121: 无实际用工,无劳动关系。 1122: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的人员为雇佣,不属劳动关系。 1123:雇佣童工为非法用工,不属劳动关系。 1124:无用工主体资格、丧失用工主体资格用工,为非法用工,不属劳动关系。 1125:用人单位将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构成劳动关系。但建设工程承包方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例外,实际施工人招用人员与该承包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1126:用工内容系实质违法活动,不属劳动关系。 【正文】 1111:劳动关系的定义。 规则重述: 劳动关系取最狭义,指用人单位与特定劳动者之间基于依附性体力、脑力付出而产生的合法社会关系。特定劳动者,指无国家正式编制的劳动者、特定未成年人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条文来源: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3年7月1日修正案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评注: 广义的劳动可定义为“学习、休闲、娱乐之外、直接谋生性质的体力、脑力付出”。虽然学习、休闲、娱乐也要付出体力、脑力,但这种付出没有直接谋生的目的,故不属于劳动。劳动的本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DOC)

劳动关系类典型案例分析集锦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案情: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9月1日起进被诉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5年12月份开始,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2006年2月19日,申诉人以被诉人拖欠工资为由,通知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但被诉人置之不理。后经多次催讨,被诉人只出具工资金额证明一份,载明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间工资金额为1829元。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829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通知被诉人庭前调解,被诉人对所出具工资证明予以确认,但仍不愿意支付申诉人工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既未提供答辩状,又未到庭,仲裁庭作缺席裁决。裁决如下: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工资1829元。 评析:本案中申诉人张某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然被诉人只给予结算,不支付现金,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被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并不是说仲裁庭就无法处理案件,仲裁庭可以按照规定作出缺席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电击无情人有情 案情:2003年1月23日,姚某在秀洲区某镇一公司工作期间不慎遭到高压电击致残,后经秀洲区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二级伤残。 处理结果:2005年7月28日经镇调委会调解,姚某在医院治疗费用43万元由公司承担,并享受工伤待遇,另公司额外补助伤者127353元。 评析: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方产生的劳资、工伤等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工作者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要求我们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依法调处。2、此类案件的成功调处,关键是伤者的工伤能得到认定,并通过调委会工作人员大量的取证后耐心细致的协调,促使企业在事实面前承担相关责任。 (三)因公死亡公司赔偿 案情:2005年11月22日下午,平湖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孙某与王某被安排清理二号搅拌站点搅拌机,15时30分左右他们告知工长已清理好。16时左右,操作人员在没有查看机器状态的前提下就去启动了二号站的电机,而孙某被搅在了搅拌机里。公司立即将伤员送往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原来,孙某和王某清理完搅拌机后下来休息了一会儿,又返回了搅拌机刷油。孙某妻子吴某向公司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要求,与公司方的承诺存在很大的差距。那么公司到底该赔多少呢? 在调解过程中,街道调委会向当事人双方宣传了有关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伤(亡)事故赔偿标准为基础协商。最终,双方于11月24日达成了一致协议。 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死亡赔偿的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

最高院关于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最高院关于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最新认定 文/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 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民一他字第00011号《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一、案件主要事实及请示问题 某大货车实际车主系徐某某,徐某某购买该车后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该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办理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王某某之子杨某受雇于徐某某驾驶大货车,2012年3月18日,杨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杨某受伤死亡、双方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云南省普洱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向某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确认王某某之子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与王某某之子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某运输公司与王某某之子杨某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请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讨论后,因意见分歧较大,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主要观点及理由 (一)第一种意见: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 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挂靠单位之间采取的挂靠经营的做法,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发包的性质相近,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由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认定其与挂靠人的司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立法价值趋向对道路运输中的挂靠是从严的,以挂靠形式进行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一般都不会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也是无效的,当我们与用人单位有争议时需要一定的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证明,保护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益。 如何提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事实劳动关系判断标准

事实劳动关系判断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为此,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该意见第一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这里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履行了实际的劳动关系,包括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受到用人单位的保护等等,即双方在事实上确立了劳动关系。为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据此,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劳动者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鉴别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

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 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 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 提供的生产工具。

如何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确立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中经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事实劳动关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也不容回避这一问题。《条例》第18条、第61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继续享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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