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法研辅导中心基础班法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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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义

(作者:杨帆)

xx教务处

xx年8月

第一讲法学

一、法学的性质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

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

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

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

(一)应然法与实然法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

(三)“国法”

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

(一)法的规范性

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1)法和国家的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③法通过“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3)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其他途径

国家意志不总是通过法来体现的,法不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1.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

(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

(2)法的国家强制性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3)法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原因:

①人们始终不愿意自觉遵守法律。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

2.

(1)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

(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一切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1.法的普遍性的内容(与法的效力范围相关)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一般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地接受法律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同样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

2.

(1)法的效力范围局限于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如果超越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该国家的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调整对象的有限性,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不能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五)法的程序性

法与程序法是否都具有程序性,还是仅仅程序法具有程序性?体现在立法程序!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程序性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B.没有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服从程序的国家不会是法制国家

C.实体法强调实体内容,不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D.法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为保证效率和权威提供条件

【解析】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范,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最重要的基石。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者说至少它们的程序性不如法的程序性表现得严格和明显,但是不代表不具有程序性,A项错误;一个没有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程序和服从程序的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治发展的程度,事实上取决于国家法律制度程序化的程度以及对法律程序的遵守和服从状态,但是B项的表述是法制国家,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的意思,任何存在法律的国家都存在法律制度,例如封建社会具有法制,但是不具有法治,封建社会不强调程序,君主特权决定一切;换句话说,法制国家可能不强调程序或者不严格服从程序,也就是说,没有程序或者不严格遵守、服从程序的国家可以是法制国家,但是不会是法治国家,B项错误;实体法同样属于法,既然法具有程序性的特征,实体法当然不能例外,C项错误;法具有程序性的理由,其一,法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从功能上看,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人们行为的随意性(恣意性)、随机性的限制和制约,D项正确。

(六)法的可诉性

1.可争诉性。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

2010年法学综合一多选第8题:我国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宪法不应当司法化,以下法理学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由于可诉性是法律的特征,因此如果宪法不能司法化,那么宪法就不是法律

B.宪法不能司法化,并不意味着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

C.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成为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

D.宪法不能司法化,意味着宪法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影响

【解析】根据学理界通说认为:宪法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司法化,但是并不能代表包括选举法、组织法在内宪法法律部门不能司法化。参考答案:B。

例题:下列关于法的可诉性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德国法学家坎特洛维奇认为,法必须是“被视为可诉的”

B.不具有可适用性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C.习惯和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不能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有效根据

D.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解析】德国法学家坎特洛维奇在《法律的定义》中指出:法必须是“被视为可诉的”,是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并且可以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判断法律是“书本上的法律”,还是“行动中的法律”,关键在于考察上述法律是否具有“被任何人(尤其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A项正确;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具有象征意义、宣示意义或者叙述意义的法律,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者“死的法律”,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形式的完整性和功能健全之要求的法律,或者直接可以称为“有缺陷、有瑕疵的法律”,歪曲了法的本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定法的效力(约束力或者拘束力),B项错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当事人和法院不能直接将道德、宗教和政策等社会规范作为起诉和裁判的有效根据以及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但是习惯和政策属于我国的非正式法源,可以作为起诉和辩护的间接依据,以及法院判决的间接依据,只是不能作为直接依据而已,C项错误;可诉性是现代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D项正确。

四、法的作用(重点)

(一)法的规范作用(也称为“法的功能”)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范畴?

A.指引作用 B.预测作用 C.保护作用 D.教育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法的社会作用就在于法能够禁止专横、禁止暴力、维护和平与秩序;

2.推进社会变迁,法不仅具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作用,也具有促进社会变迁和变化的作用;

3.保障社会整合,社会整合功能为了维持社会的存在,社会整合功能主要由法律制度来完成;

4.控制和解决社会秩序和纠纷,国家和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争端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和平解决;

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法律可以促进制定者和实施者所主张的价值目标。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重点)

认识法的作用必须坚持“两点论”:不仅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而且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

1.法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法不能调整一切社会关系和人们的任何行为。

2.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恰好不是一一对应的;

4.“立法空白”,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

5.“法律的滞后性”。

6.“法律的僵化性”。

7.“法律解释的不统一性”。

反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

xx多选第41题:下列哪些内容体现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A.有些事情一定处于法律拘束的范围之外

B.有些事情法律能够拘束,但法律只是拘束手段之一

C.法律语言的含义虽然相对日常语言更为明确,但依然存在着模糊之处

D.法律与事实之间的不对应

第三讲法的内容和法的形式

一、法的内容和法的形式的涵义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权利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法律义务法律原则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重点)

1.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二者在总量上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很明确,二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古代社会基本上都是倾向义务本位,而现代社会基本上倾向于权利本位。法律发展规律之一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演进。

xx年单选第10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精确含义是指下列那一项?

A.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B.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C.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

D.在任何社会,每个人履行了义务就肯定享有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

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重点)

四、法系(重点)

2010年单选第5题:下列有关法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角色

B、英美法系国家将制定法视为非正式法律渊源

C、当今世界只存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

D、进入20世纪,两大法系逐步靠拢,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依然非常清晰xx单选第6题:香港地区的法律属于?()

A.普通法法系

B.大陆法系

C.中华法系

D.民法法系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一、名家名著导读课程的缘由 1、司考是一门考试,考试必须有标准答案。而纷繁复杂的法 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中,几千年鲜有定论,如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就争论了三千多年。矛盾解决方案是法学名家 (出题人)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2、名家名著的导读还有利于关注热点时事和法治趋势,能让 法律人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3、《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中的重要观点 法理学体系图:

一、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定义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第91题)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万国答案】 B 2、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制定、认可、解释形成的。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机制。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意志本质: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社会经济属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3

二、法律有什么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011年可能考点】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人的因素 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③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2)社会因素 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②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合法而不合理。漏洞或“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4、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大纲修订过程中已经被删除,但是由2010年真题进行了考察,2010年超纲考点。)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

法理学讲义文档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 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 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价值化 ●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 (二)分析法学派 ●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 ●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 ●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 (三)社会学法学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 ●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 ●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 (四)统一法学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 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 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 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科斯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他的“围栏理 论”表明了制度设计存在着成本问题。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 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法理学看完它想挂科都难

法理学看完它想挂科都难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 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 大一法理学复习专用教材版本可能不同,但概念基本就这点可以对着书去找 1、法学及其研究对象P2 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的划分P3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相应则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法理学的学科体系P25-26 (1)法是什么(法的本体论问题) (2)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论问题) (3)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历史问题) (4)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

2020白斌理论法客观题私塾班法理学讲义02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 (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一招制敌】预测一定针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 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 (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精练0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精练0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批评法律万能论、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本位主义;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调整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调整手段,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由法律调整,如恋爱关系; 2、承认工具价值,反对工具主义; 第四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基本价值 1、自由:最本质、最高,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 2、正义: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衡量法的善恶; 3、人权:一种道德权利,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可以作为法的善恶的评价标准;如果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被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权利,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证; 4、秩序:法的基础价值,受到自由、正义的制约; 【注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注意2】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实质方面。 (二)非基本价值 1、效率; 2、利益。 【精练0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特定法中的价值位阶 价值位阶该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 解决方法一国法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下,具体分析价值高低;禁止过度原则; 损害最小原则; 【精练04】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 【精练05】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2019年强化讲义-第09节法理学-法的本体(3)-白斌

第七节法的渊源 一、分类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根本法、最高法、母法 2.法律 【常见易错点提醒】务必区分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甚至有时还包括非正式渊源)和狭义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 (1)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2)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省级、地级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民族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经济特区法规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常见易错点提醒】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属于正式渊源。 9.其他正式渊源

(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三、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独角兽特别提醒】同位阶规范性法文件冲突的解决: 四、三种主要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1)并非个人习惯,而是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生活而必须完成的各种工作习惯; (2)不同于习惯法,习惯只有经过国家认可上升为法律之后,才可以称为习惯法。 (3)特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他们共同理性的体现。 (4)《民法总则》: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判例(或指导性案例) (1)区别于判例法; (2)判例在英美法系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3)判例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减轻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判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得制定法的语言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厘清; (4)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作为非正式渊源的指导性案例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3.政策 (1)政策是指党或政府制定的行动计划,不是指道德或伦理原则; (2)不包括已经被整合到法律中的政策,即法定政策或法律政策;

法理学讲义(法的本体)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考点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不同主,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 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 2、实证主义的法 (1)基本主:所有实证主义的法的理论都主,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和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分类: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汀、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主义的法 (1)基本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道德因素被包含在,即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分类: 以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自然法理论

以容正确性作为必要要素,同时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的(第三条道路) 司考真题(13-1-88不定项)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 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 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考点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三个层次: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1)正式性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2)正式性的体现: ①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②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第九节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可能来自于法律自身,也可能来自于道德,或者来自于社会。 【注意】对人、对事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效力范围。凯尔森曾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一、对人效力 【独角兽特别提醒】属地主义不是空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 1.一般而言,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2.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效力的消灭 (1)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3.法的溯及力:禁止事后法(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核心考点】一般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原则为例外。 第十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常见易错点提醒】只要是特定社会关系违反法律,就一定不是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常见易错点提醒】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相对于程序性 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法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 (一)法律责任的设定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说明】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三)归责原则 (四)免责

【注意】在不诉和协议免责这两种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五)法律制裁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总论 、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四)法律原则的适用 1、穷尽规则(原则用于补充规则的漏洞) 2、个案正义(规则运用引发个案的不正义) 3、更强理由(原则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形式原则与实质原则)※当原则和规则在个案中冲突时,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条件,原则才能取代规则成为裁判的基础。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本体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本体 将持续为你更新司法考试资讯,敬请关注! 20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本体 一、法的概念 第一章中的重要问题是法的概念的争议。要注意两大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也称非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非法,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道德的要求。另一个是分析法学派,也称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认为恶法亦法,他们并不要求法律符合道德的要求。他们关注两个方面,第一,权威性制定。第二,社会实效。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他们有关法的定义或概念有2种,即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而自然法学派,要求法要符合道德要求。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同时也可能关注法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第一,以内容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第二,以内容正确性与权威性和社会实证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有三个特性:第一,正式性;第二,阶级性;第三,社会性;注意社会性,社会性是指法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社会决定了法。社会是土壤,而法是在土壤上结出的花。 在答论述题时,要注意最后的拔高。例如2005年的一道题:请你就判例、案例和司法解释进行论述。司法解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司法解释按照它的本来的含义,是属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具体运用法律时所做的解释。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很多情况下都突破了被解释的法律内容。实际上是新的立法活动。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解释的出现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的一种侵犯。这构成了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不和谐。而且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 在我们当前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司法解释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尽管给整个法制带来一定的不和谐。未来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这种不和谐的声音会越来越少,最后会逐渐消减。 二、法的特征 第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第二,普遍性。是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第三,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注意,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是没有矛盾冲

2019年强化讲义-第07节法理学-法的本体(1)-白斌

第二编 法理学 第二编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与道德 一、法的概念: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法的概念的争论核心在于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据对待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 二、法与道德的古今之辩 【常见易错点提醒】“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近现代法学家的主张。 三、法与道德的区别

理论法 | 白斌 第二节 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和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国家意志性(初级本质)→阶级意志性(次级本质)→物质制约性(终极本质) 。 第三节 法的特征 一、规范的分类:社会规范、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 二、效力的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三、可诉性 法文件 规范性法文件:针对不特定主体、可以反复适用—如《婚姻法》—普遍效力 非规范性法文件:针对特定主体、不可反复适用—如结婚证——个案效力

第二编法理学 第四节法的作用 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一)指引作用: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 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 (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讲义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

司考经典——法理学讲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及法律思维具有的特点(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平衡性等) 二、法的本质 以往的非马克思主义的对法的认识,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第二,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第三,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把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其中下面这几种学说尤其要注意: 第一种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为神意论的学说,这是最古老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将法律分为四种:永恒法即上帝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自然法是勾通上帝和人的桥梁,其首要原则是“行善避恶”;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所赋予的法律,用以补充比较抽象的自然法;人定法,通常包括世俗统治者制定的法律。 第二种理性说。这种学说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古代自然法说、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强调的是人类社会的法的二元论,如西塞罗他们强调的是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类本性的体现,西方的自然法学家基本上都是持这种观点的。 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发布的一种命令。主要是由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学者所主张的。奥斯丁认为,法学的对象仅限于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通过对实在法的分析找出它们共同的原则,而这些共同原则实际上都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之上;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证的一种命令,“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法”;而政治优势者,是指他的在社会地位、财富和品德等方面优越性越过其他人。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道德、不正义的法,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在《法理学的范围》中,奥斯丁指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法是否存在,是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法是否符合一个假定的标准,则是另外一种需要研究的问题。一个法,只要是实际存在的,就是一个法,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欢它,或者,即使它有悖于我们的价值标准。” 第四种是民族精神说。德国的萨维尼认为法是具有个性的体现,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萨维尼等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谓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仅仅是一种假设,不能说明法律的渊源和本质,这种观点只能是幻想;法律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的丧失而消亡”;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第五种为社会控制说。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美国的庞德等揭示法与社会利益的相关性,认为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的创造者。这一学说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社会法学派强调独立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的客观存在,法律保障社会利益。它研究法律与其它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特别是要研究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关系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的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

陈景辉-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重点问题解读 一、总论 一、法理学三难 1.理论层次之难:法学王冠上的明珠 2.理论体系之难:缺乏法条体系的关照 3.实践运用之难:难以运用自如 二、法理学知识体系 (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 (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 (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和联系 三、出题规律与复习准备 (一)出题规律: 1.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重点较为突出 2.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 3.近些年的出题以法律实践的说明为主,以基本概念的考查为辅 (二)复习准备 1.基础准备: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准确把握(例如:规范性条文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2.硬功夫:分析能力的培养 3.真题的运用:最好复习第二遍之后,再做真题。最少做两遍。 4.每年新增部分:知识难度低,则当年考试难度高;反之,则试题难度低。 四、四个关键: 1、基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的存在而无效【所有与基本原理矛盾的表述即无效,即使该表述与题干所给材料一致】 2、注意尺度:理论有效的意义范围【说的过于绝对可能有问题】 3、不能望文生义【注意相似概念、广义与狭义】 4、严格禁止以部门法的知识来考量卷一的法理学选择题 二、知识要点 (一)法概念的争议 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 (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 (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 (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法理学第三版笔记讲义整理超全

法的本体 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 法的概念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及相关概念 三、学术意义上的“法”的概念 A、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B、法律经常是指规范性文件,法律体系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而法经常是指这些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集合。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3)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①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②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③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性);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反复适用性)。法律的规范性将法律文件分为了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 (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 (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 (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进阶》教案 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 “法理学”一词本为日本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 “法理学”和“法哲学”——“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上溯至古希腊。“法哲学”作为一个概念是源自于德国近代哲学的。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的发表使“法哲学”这一概念广泛流传到西方各国。在后来的传播交融中,法理学与法哲学逐渐成为基本上可以相互替代的概念。在英美学界,真正对法理学学科的独立产生影响的,是1832年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 三、法理学在西方的发展 (一)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理士多德、斯多亚学派(驾起了从雅典到罗马的哲学桥梁) (二)古罗马 1.职业法学家集团 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 3.高超的法的分类技术:公法与私法的理论划分首度出现,私法理论体系得到极大发展, 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系统化 (三)中世纪(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 1.基督教一统天下对此前形成的法理的冲击。 2.法学流派出现:前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四)15、16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宣告“近代”的到来。 (五)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芬道夫 (六)19世纪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七)二战后法理学发展:派别繁多、三足鼎立(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和分析法学派)且互相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的确定 法理学对于法律现象的研究应当具有三项主要功能,即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由此回答“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等问题。当然法理学也要研究“法学方法”问题。 第一编法律本体论 第一章法律本质 法的本质属性 (一)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即法律的意志性。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是一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体现了规律性)。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体现了法律的规律性)康德指出:自由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理性的概念。(意志性与规律性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的利益性和正义性 1.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正义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上课可能没仔细听,如果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谢谢! 第一编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里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 第二章: 一、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堂; 第三章: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 一、什么是法(名解-重点掌握)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五章 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 2、涵盖面分:一般法与部门法; 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

法理学笔记重点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 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类别P54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 第二节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 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 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 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 第三节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 3、法的效力范围P60 4、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P63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 1、法的要素的定义P65

白斌背诵版讲义法理学

法理学 @叫我張Cc啊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隔年考,上一年没考。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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