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企业生产地址:

申证名称:

申报日期:年月日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

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格式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封面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编写:饲添XX(XXXX)XXX或饲预XX(XXXX)XXX。XX表示省份序号,(XXXX)表示年份,XXX表示企业固定编号。省份序号和企业固定编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统一编号格式序列相同(见农业部1999年23号令)。换证申请、重新申报和饲料添加剂增项的企业需填写原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两份,自留存档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三、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已开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新建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填报的产品名称应科学、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和微量元素预混料。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

六、企业需上报的其它材料:

1.厂区布局图;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I)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供环保证明。

七、如表1–––表6内容多,不够填写,可按统一格式增加,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

八、此表用于首次申请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重新申请和饲料添加剂增项。

表1 企业情况介绍

填表日期:年月日

其他”分列。

2.年产量栏:按申报前一年的产品产量填写(新建企业可不填写)。

表2 生产设备清单

填表日期:年月日

表3 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1.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交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证明;必要时提供企业备案标准(新建企业提供标准草案)。

2.饲料添加剂应按品种全部列出;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可列出主要产品。

表4 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填表日期:年月日

表5 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获证特有工种人员名单

表6 管理制度目录

填表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局”)负责湖北省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的行政审批工作。 省局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州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变更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其中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限。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登记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原则;生产地址按照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填写;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方法和类别填写。 第二章《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与换发 第六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外商投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湖北省境内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符合《湖北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检查评定标准》。

Q_JBSW 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溶菌酶

Q/JBSW 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BSW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019-09-01发布2019-09-10实施

Q/JBSW045-2019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李成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料添加剂溶菌酶按一定比例溶于纯化水中,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24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10648饲料标签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测定方法 GB/T17480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原料要求 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所用添加物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和化学制品。 4技术要求 4.1感官 液态,色泽一致,久置有少量沉淀,无发霉变质及异味、异嗅。 4.2pH值 pH值应为3.0~7.0。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

附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及代码 一、编号方法 省汉字简称+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年号+四位数字顺序号。 大写字母为生产企业类别代码,按H、Z、S、T、Y、Q、F、J、C、X顺序填写;小写字母为原料药、制剂代码,按a、b顺序填写。对每个生产企业,填写一个类别代码及相应原料药或制剂代码后,再填写另一个类别代码及相应原料药或制剂代码。 二、代码释义 (一)大写字母代码 H:化学药 Z:中成药 S:生物制品 T:体外诊断试剂 Y:中药饮片 Q:医用氧等 F:药用辅料 J:空心胶囊 C:特殊药品 X:其他(如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等) (二)小写字母代码 a:原料药 b:制剂 例如:*HabZab20050001 HabZb20050002 附件3:《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生产范围分类及填写规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国家药品标准填写,主要有以下剂型: 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微丸、糊丸、蜡丸)、滴丸剂、干混悬剂、混悬剂、合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乳剂、糖浆剂、酒剂、酊剂、茶剂、露剂、搽剂、洗剂、栓剂、涂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凝胶剂、透皮贴剂、巴布膏剂、橡胶膏剂、膏药、锭剂、流浸膏剂、浸膏剂、煎膏剂(膏滋)、胶剂、膜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气雾剂、喷雾剂、鼻喷剂、甘油剂、海绵剂、进口药品分包装(注明剂型)。 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应同时在

括弧内注明。一种剂型既有类别品种也有其它普通品种,应在类别前加“含”字;外用制剂应在制剂后加括弧注明外用,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应在制剂后括弧内注明含外用。 例如:片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颗粒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酊剂(外用),酊剂(含外用)。 二、原料药、无菌原料药、中药提取物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其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副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疫苗、血液制品、血清抗毒素、生物工程产品、免疫制剂、体内诊断试剂、过敏原制剂、体细胞及基因治疗制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疫苗。 副本生产范围:疫苗(****、****)。 四、体外诊断试剂的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剂。 副本生产范围:体外诊断试制(****、****)。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例如:正本生产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 副本生产范围:医疗用毒性药品(****、****)。 六、药用辅料在正本上只填写类别,副本上在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中药饮片在正本上括弧内注明含毒性饮片,副本上应除括弧内注明含毒性饮片外,还应括弧内注明含直接服用饮片及相应的炮制范围,包括净制、切制、炒制、炙制、煅制、蒸制等。医用氧等应在正本上填写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空心胶囊直接填写。以上类别之外的药品可直接填写通用名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3-10-26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编号:38-12-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 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4、《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技术标准(京药监安[2005]25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 受理范围:(拟)在本市登记注册药品生产企业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并附电子版申请文件;(请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拟办企业的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9、拟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11、主要设备及系统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如有)。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应加盖企业公章(如有);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4、《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系统中填表规则的要求;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企业负责人、生产、质量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学历(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8、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标准

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 (1989年7月15日)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章的规定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章的规定,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人员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并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医药化工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全厂在编职工总数的5%。 2.厂长必须具有药品生产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实践经验,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管理生产,对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负责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学历或相当的同等学历,对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有一定经验的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担任。并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对药品质量负技术责任。 3.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药师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人员,有药品生产及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 供应、销售部门应配备熟悉药品知识的技术人员,加强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药品包装材料严格管理。 4.从事药品生产的工人,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岗位考核合格,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5.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和法制教育,定期考核,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法制观念。

6.中药饮片加工厂应配备懂中药知识、炮制技术的中药师或连续从事中药饮片加工工作十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的药工人员。 7.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在三十天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本标准所列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是坚持岗位,不得挂名和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人员。 二、厂房 8.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环境,厂区周围应无污染源,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药品生产要求。水、电、气供应良好。 9.厂区应按行政、生活、生产、辅助系统划区布局。行政、生活与生产区应相隔一定距离。厂区内应无或减少露土面积,增加绿化、硬化面积,路面不起尘,交通方便。生产区做到人流、物流通道分开,保证安全和整洁。生产厂房应按产品工艺特点和无交叉污染要求,合理布局,间距适当。 10.厂房(车间)内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人流物流分开,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存放物料,并备有进入控制区原辅料、包装材料清洁室和中间体、半成品储存室。不同制剂品种易混淆或交叉污染的药品不得同时在同一室内操作。 11.原料药精制、烘干、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墙壁应光滑无裂隙、无脱落物,易于清洗和消毒,并具备照明、取暖、降温、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虫鼠、防异物的混入)设施。 12.原料药精制、烘干、包装岗位和生产口服、外用药的制剂车间,须在具有空气净化(净化级别见附表)的控制区的厂房内生产;操作人员须经更衣、缓冲后进入生产控制区。 生产无菌原料药的结晶、干燥和无菌粉针的分装、灌封,冻干制剂的车间须在具有空气净化(净化级别见附表)的洁净区的厂房内生产;大输液、滴眼液(膏)制剂的车间须在具有空气净化(净化级别见附表)的控

Q_JHSW 006-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ICS65.120 B 46 Q/JHSW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SW 006—2019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报批稿) 2019-11-26发布2019-12-26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明、张明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L-赖氨酸盐酸盐为原料,以单硬脂酸甘油酯为载体加工而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 34466 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 要求 3.1 感官 本品为类白色至微黄色颗粒状物。 3.2 加工质量指标 3.2.1 水分 水分不大于10%。 3.2.2 粒度 95%通过孔径为850μm的试验筛。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最新]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须知 2011年03月08日发布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 二、行政许可内容:《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其项目变更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新增生产范围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6.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的必须验收合格。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资料编号1、企业提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资料编号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3、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资料编号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资料编号5、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资料编号6、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资料编号7、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资料编号8、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 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资料编号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资料编号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 资料编号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资料编号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资料编号13、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资料编号14、《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2015年换证)

附件2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填写规则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药品国家标准填写,主要有以下剂型: 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片剂、硬胶囊剂、软胶囊剂(胶丸)、颗粒剂、散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糖丸、蜡丸、滴丸等)、口服混悬剂、合剂、口服溶液剂、口服乳剂、糖浆剂、酒剂、酊剂、茶剂、露剂、搽剂、洗剂、栓剂、涂剂、软膏剂、乳膏剂、眼用制剂(滴眼剂、洗眼剂、眼内注射溶液、眼膏剂、眼用乳膏剂、眼用凝胶剂、眼膜剂、眼丸剂、眼内插入剂)、耳用制剂、鼻用制剂、凝胶剂、贴剂、贴膏剂、膏药、锭剂、流浸膏剂、浸膏剂、煎膏剂(膏滋)、胶剂、膜剂、涂膜剂、糊剂、植入剂、冲洗剂、灌肠剂、吸入制剂、气雾剂、喷雾剂、进口药品分包装(注明剂型)。 其中,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等类别产品应同时在括弧内注明。一种剂型既有注明类别品种也有其他普通品种,应在类别前加“含”字。外用制剂应在制剂后加括弧注明外用,既有口服也有外用的制剂,应在制剂后括弧内注明含外用。 例如:片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头孢菌素类、抗肿瘤类)、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颗粒剂、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冻干粉针剂、片剂(含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酊剂(外用)、酊剂(含外用)。 二、原料药、无菌原料药的填写,正本上只注明类别,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其通用名称。 例如: 正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副本生产范围:原料药(***、***)。 三、生物制品应在正本上按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体内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等分类填写,副本上在类别后括弧内注明产品名称。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

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情形)【模板】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的情形) 1.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拟生产品种、剂型、工艺及生产能力(含储备产能); 3.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设备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申请人不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自行查询); 5.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护照)复印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7.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1 —

9.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10.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拟共线生产情况; 11.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确认或验证概况;生产、检验用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1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13.生产管理、质量管理主要文件目录; 14.药品出厂、上市放行规程; 15.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中药饮片等参照自行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还应当提交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并明确相关的单位及配送方式。 —2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程序 2013年10月14日发布 一、受理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办事项目: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当日将申报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评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及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 (三)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暂停行政审批,调查核实后重新启动行政审批。公示及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报局长批准,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在4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并予公告。 1、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制作《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结果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 (五)政务受理部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市州局初审意见)并附电子文本; (三)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2、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4、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见附件3) 1.1 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 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7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企业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 1.8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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