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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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

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

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检测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得出具虚假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供热消耗量、燃气消耗量等)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制度。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民用建筑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中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七条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

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室外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并与城镇管网对接。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及时发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

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自愿申请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认定与推广。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绿色建筑认定与推广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节能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

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的应用,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优先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绿色建筑技术,制定和免费提供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工程建设等相关配套标准,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一体化集成设计。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绿色建筑资金时,

应当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

(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第三十六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另行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建设、购买及运营扶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单位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时,该建筑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八条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未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未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未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

(二)土地出让提供的规划条件中未提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

(三)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没有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的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供绿色建筑专篇,或者在项目中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或者为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或者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对专项验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验收通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适用本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辽建[2009]90号 各市建委、局: 为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 二、考核对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三、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执行。 四、考核办法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准考证》后,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由各市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成绩经2名本工种考评员签字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定。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五、考核管理 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厅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评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工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办理《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准考证》和《建筑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7]119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0 【实施日期】2017.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发展的需求,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坚持示范带动与产业助推相结合。推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以基地建设和项目示范带动助推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深度发展。 (三)坚持产业升级与协调发展相结合。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建筑业,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以建造方式变革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提质增效,带动建筑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目标 (一)以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为重点推进地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积极推进地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为鼓励推进地区,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比,到2020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及以上。 (二)推动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技术保障和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通过调结构转方式,促进装配式建筑质量、品质不断提升,绿色、环保水平明显提高,构建起产业发展新格局,引领我市建筑业发展新常态。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出台和实施《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并促进绿色建筑提标。到2020年,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建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5%,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 三、重点工作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pdf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 B DBJ/T 14-082-2012J 11957-201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2012-01-04 发布2012-03-01 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DBJ/T 14-082-20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957-2011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 批准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2 年 3 月 1 日 2012 济南 前言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山东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及启动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要求,提高山东省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进一步推动山东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步伐,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的主要内容,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山东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环境、 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完成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附录及条文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本标准,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29 号,邮政编码:250031),以供修 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节能发展 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山东华能 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昌邑市佳源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大地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特艺建筑新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丞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

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

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目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二五”期间发展现状 (4) (二)“十二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三)“十三五”发展面临的形势 (11)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4) (二)基本原则 (15) (三)总体目标 (16)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高节能和绿色发展质量 (17) (二)加快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扩大节能建筑的覆盖范围 (18) (三)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18) (四)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提升建筑一体化应用程度 (18) 四、重大工程 (一)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监管机制完善工程 (21) (二)实施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能效提升工程 (22) (三)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工程 (23)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工程 (25) (五)大型公共建筑用能监管工程 (27) (六)农村建筑节能推进工程 (27)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28)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29) (三)落实节能标准,完善绿色建筑技术体系 (29) (四)增加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激励 (29) (五)加强人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30) (六)加强宣传培训,提高舆论氛围 (31)

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

辽宁省工程质量管理分会文件建筑业协会 辽建协质[2014]4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 活动成果交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有关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为总结、交流一年来我省工程建设系统涌现出来的优秀QC小组成果,表彰优秀QC小组、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和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于4月份开展2014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交流工作。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在评选出的2014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辽宁省工程建设QC 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和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中择优向国家推荐。 望各推荐单位依据《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试行办法》(辽建协[2009]4号)文件规定和本年度申报要求组织申报。 申报材料请推荐单位统一寄至我会。申报截止日期2014年4月28日。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28号,辽宁党刊大厦4层408室; 邮政编码:110006;

联系人:高飞、崔大嵬; 联系电话(兼传真):(024)22713433。 四、本文和《辽宁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辽建协[2009]4号文件)可登陆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85544537.html,)下载。 附件:QC小组活动成果交流申报要求.doc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QC小组活动成果交流申报要求 一、推荐条件 (一)辽宁省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 1、QC小组成果是近二年以来取得的; 2、QC小组按规定组建,注册登记。坚持开展活动和有关业务的知识培训,注重全员参与、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有现场活动记录和资料凭证; 3、本市(地区、系统)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评审工作认真规范,评委应具备诊断师资格;成果评审原则上按照中国质量协会的有关要求进行; 4、QC小组成果具有“小、实、活、新”特点,突出工具应用效果、四新技术、绿色施工、节能减排、先进质量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125号 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文档

广东省标准 DBJ XXXX—XXXX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 -XX-XX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广东省标准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Evaluation standard for green building in Guangdong DBJ XXXX—XXXX 建设部备案号:J XXXX—XXXX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XXXX年XX 月XX 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函[2009]250号文件的要求,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完善资源节约标准的要求,总结近年来广东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国际先进经验制定的一部多目标、多层次的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沦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本标准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实践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要求 (3)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 4 住宅建筑 (5)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 4.5 室内环境质量 (11) 4.6 运营管理 (13) 5 公共建筑 (15)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15)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6)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8)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0) 5.5 室内环境质量 (22) 5.6 运营管理 (24) 本规范用词说明 (27) 条文说明 (28)

温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的 政策解读 2017年04月26日11:10:11 来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已于2017年4月20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补充意见》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补充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对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发展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城市建设品质提升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部分,连续密集出台相关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2016年5月实施《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16年9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以下简称《省意见》)、2016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对推进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清晰的实施路径、更完善的实施机制和更多的政策措施。我市之前也于2016年8月出台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78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但由于扶持政策和管控措施的具体执行操作细节尚不明确,导致难以有效实施,也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使得工作难以推进。因此,我市有必要出台新的文件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尤其明确容积率奖励政策执行细节,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二、目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6〕40号),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发展。 三、主要内容 包括3个主要目标,2项重点任务,5项支持政策,2项保障措施。 (一)主要目标: 1、绿色建筑: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2、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3、住宅全装修:实现市区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积极鼓励拆迁安置房及其他新建住宅实行全装修。市区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按照2013年版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即鹿城区(除藤桥镇和山福镇)、龙湾区、瓯海区(除泽雅镇)、洞头区北岙街道、灵昆街道,陆域面积99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00平方公里。 (二)重点任务:

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文件 辽建协[2004]第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建筑业协会)、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我省近几年创优活动的实践,结合各市对创优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改后的《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二ΟΟ四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周宏煜会长 抄送:各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 (辽宁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名牌”战略,争创一流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提高,开展创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世纪杯奖)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安装工程等,均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世纪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分别由施工企业、建设(开发)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择优推荐。 第五条世纪杯工程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目标管理的原则。创世纪杯工程实行预报,创优过程应进行全过程指导和控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每年确定各市参评世纪杯奖工程数量,全省每年评选单位工程不超过120项,住宅小区工程不超过5项。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参评世纪杯工程的规模: (一)房屋建筑工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县、郊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二)市政桥梁工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桥梁桥面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桥梁桥面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 (三)城市道路工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路面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路面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四)工业安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五)园林建筑工程: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六)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 (七)其它未列规模标准的工程:建安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工程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使用省建设厅禁用、限用材料及产品的工程。 (五)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工程。

表K.0.1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

表K.0.1 项目编号: 浙江省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 项目设计 项目校对 项目审核 填表时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二〇一六年五月 1

一、工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筑类型□住宅?公建 建筑面积m2?新建□改扩建 地上建筑面积m2地下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 m 建筑容积率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公建节能分类?甲类建筑□乙类建筑□丙类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 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 空调形式 项目投资(万元) 可达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等级(参照GB/T50378) ?无□一星级 □二星级□三星级二、关键指标设计汇总 指标单位填报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用地面积万m2 建筑总面积万m2 地下建筑面积m2 地下面积比% 透水地面面积比% 建筑总能耗tce/a 单位面积能耗kWh/m2a

节能率% 非传统水量M3/a 用水总量M3/a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建筑材料总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 可再利用材料重量t 可再利用材料使用率% 绿地率% 可再生能源总量tce/a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M3/a 建筑生活热水量M3/a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比例%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万kWh/a 建筑用电量万kWh/a 可再生能源产生发电比例% 主要能耗品种及耗能量变压器总容量(kVA) 主要场所照明功率 密度值(W/m2)燃气种类 燃气设计总耗量 (Nm3/h)燃油种类 燃油设计总耗量 (t/h)燃煤种类 燃煤设计总耗量 (t/h)热力种类 热力设计总耗量 (t/h)年能耗设计总量(tce) 单位面积能耗设计指标(tce/(m2.a)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 介绍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概述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的定义: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将成为未来建筑的主导趋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绿色建筑的研究,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评价体系,有的已着手研究编制可持续建筑标准。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条件不同,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与理解也存在差异。 我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主要内容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即“四节” )与环境保护,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与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提法不同,内涵相通,具有某种一致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理念。 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同时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区在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中国现有建筑总面积方米,预计到 400 多亿平2020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在我国发展绿色建 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任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积极引导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原则 1、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 2、重点突出“四节”与环保要求。 3、体现过程控制。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_50378评分表模板

绿色建筑预评估 预评估结果 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预评估.经评估,控制项全部达标,评分项得分分,达到一星级绿色住宅建筑。评估结果如下表。 评价内容理论 满分 实际 满分 评价 得分 折算 得分 分项 权重 计算值总得分 一星级 要求得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100 0.21 节能与能源利用100 0.2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100 0.2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100 0.17 室内环境质量100 0.18 13.2预评估表 节地与室外环境 类别条文 自评 得分 适用 得分 控制项4 .1. 1 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 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符合要求4. 1. 2 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 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符合要求4.1. 3 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符合要求 评分项4 . 2 . 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9 分。对居住建筑,根据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1-1的规则评分;对公共建筑,根据其容积率按表4. 2. 1-2的规则评分。 5 表 4.2.1-1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居住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A (m2) 3层及以下4?6 层7?12 层13?18 层19层以上得分 35 < A ≤ 4123 < A ≤ 2622 < A ≤ 2420 < A ≤ 2211 < A ≤ 1315 A ≤ 3 5 A ≤ 3 5 A ≤ 22 A ≤ 20 A ≤ 11 19 表 4. 2.1 - 2 公共建筑容积率评分规则 容积率R得分 0.5 ≤ R< 0. 8 5 0.8 ≤ R< 1.510 1.5 ≤ R< 3.515 R ≥ 3. 519 4 . 2 . 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4 1 居住建筑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

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 类别《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条文分数 是 否 参 评 自 评 得 分 备注编号款项内容 款 项 分 数 条 文 总 分 节地与室外环境4.2.1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19 ■19 4.2.2 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 用地。 9 ■9 4.2.3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 间。 6 ■ 6 4.2.4 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 比不大于0.2。 或非玻璃幕墙建筑 2 4 ■ 2 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 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夜景照明 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规定。或不设室 外夜景照明 2 ■ 2 4.2.5 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声环 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 4 ■ 4 4.2.6 在冬季 典型风 速和风 向条件 建筑物周 围人行区 风速小于 5m/s ,且 2 6 ■ 2

下室外风速 放大系数 小于2 除迎风第 一排建筑 外,建筑 迎风面与 背风面表 面风压差不大于5Pa 或只有一排建筑1 ■ 1 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场地内人 活动区不 出现涡旋 或无风区 2 ■ 2 50% 以上 可开启外 窗室内外 表面的风 压差大于 0.5Pa 1 ■ 1 4.2.7 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 场地有乔木、构筑物 等遮阴措施的面积比 例 2 4 ■ 2 超过 70% 的道路路 面、建筑屋面的太阳 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 2 □ 4.2.8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 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 大于500m,或到达轨 3 9 □

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 不大于800m。 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 800m 范围内设有2 条 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 通站点(含公共汽车 站和轨道交通站)。 3 □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 系公共交通站点。 3 □ 4.2.9 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 系公共交通站点。 3 □ 4.2.10 自行车停车设施位置 合理、方便出入,且 有遮阳防雨措施 3 6 ■ 3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 设施 3 ■ 3 4.2.11 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 6 ■ 3 4.2.12 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 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 局,保护场地内原有 的自然水域、湿地和 植被,采取表层土利 用等生态补偿措施。 3 ■ 3 4.2.13 下凹式绿地、雨水花 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 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 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 例达到30%; 3 9 □ 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 雨水、道路雨水进入 地面生态设施,并采 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 制措施; 3 ■ 3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 3 ■ 3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和浙江省绿色建筑自评表2016

表K.0.1 项目编号:2015-37 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 项目设计: 项目校对: 项目审核: 填表时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一、工程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建筑类型□住宅■公建 建筑面积m265446■新建□改扩建 地上建筑面积m239648地下建筑面积m225798建筑高度m42.45建筑容积率 1.871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2层 公建节能分类甲类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类别丙类抗震设防烈度6度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空调形式VRF空调 项目投资(万元)34428万 可达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等级(参照GB/T50378)□ 无□ 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 二、关键指标设计汇总 指标单位 填报数据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用地面积万m2 2.0067 建筑总面积万m2 6.5446 地下建筑面积m2 2.5798 地下面积比%39.42% 透水地面面积比% 建筑总能耗tce/a

单位面积能耗kWh/m2a 节能率% 非传统水量M3/a0 用水总量M3/a70424.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0 建筑材料总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 可再利用材料重量t 可再利用材料使用率% 绿地率% 可再生能源总量tce/a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M3/a1825 建筑生活热水量M3/a3690.0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比例%0.49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万kWh/a0 建筑用电量万kWh/a441 可再生能源产生发电比例% 主要能耗电能设计总耗量(kWh)3392 燃气种类天然气 燃气设计总耗 量(Nm3/a) 592.6燃油种类燃油设计总耗

杭州市建筑绿色节能设计计划专篇(居住建筑)

~ 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初步设计模板Array(民用建筑) 一、主要设计依据 1、《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6、《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 7、《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8、浙江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 9、浙江省《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导则》; 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6】1号) 11、《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技术导则》 12、“关于印发《杭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284号) 13、《杭州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14、《杭州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 15、《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6、各区(管委会)编制的《海绵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实施方案》; 17、《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18、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设计专篇适用于新建、改建民用建筑雨水控制与利用。 三、项目概况及区位情况 简述并分析地块规划设计概况及项目所在雨水汇水和雨水排水区域海绵城市规划情况(主要从存在的排水问题、竖向地形条件、 外围排水条件等分析说明项目建设的目的要求,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思路)。 四、各下垫面及调蓄设施分布示意图 地块内各种下垫面及调蓄设施分布示意图应以蓝图形式表示,图纸中应注明LID实施的位置、规模以及所对应的汇水面积。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节能降耗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我省是建筑大省,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还显著改善室内外环境,为人们提供更为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场所。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又是建筑强省,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量的比重约为5.5%,利税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约为13%,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绿色建筑对建造水平和质量的要求更高,将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

建筑产业及其产业链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增量投资、提高我省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法制建设和落实省委决策的需要。我省自xx年颁布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来,累计建成节能建筑5.6亿平方米,形成了年节约标准煤776万吨的能力,特别是自xx年全面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xx)以来,建成绿色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近年来,国家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 * 制定下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委在生态文明、“两美”浙江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决策部署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现有的政府规章已不相适应。目前,全国近半省份已颁布实施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今年出台了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这些地方性法规大大推动了当地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因此,加快我省建筑节能立法,并将其上升为绿色建筑条例,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也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绿色建筑立法列入条件成熟提请审议的立法预备项目,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的精神,确定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年初,环资委牵头,法工委、 * 等部门和立法领域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共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50378-2006介绍 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概述 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同时增加环境负荷。据统计,人类从自然界所获得的50%以上的物质原料用来建造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备。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又消耗了全球能量的50%左右;与建筑有关的空气污染、光污染、电磁污染等占环境总体污染的34%;建筑垃圾占人类活动产生垃圾总量的40%。 绿色建筑的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建筑领域的结果,将成为未来建筑的主导趋势。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绿色建筑的研究,许多国家和组织都在绿色建筑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和评价体系,有的已着手研究编制可持续建筑标准。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条件不同,对绿色建筑的研究与理解也存在差异。 我国政府从基本国情出发,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节约能源,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主要内容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即“四节”)与环境保护,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与绿色建筑、可持续建筑提法不同,内涵相通,具有某种一致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理念。 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同时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各地区在气候、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民俗文化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中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预计到2020年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任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一

中国绿色建筑标准(兼论政策、制度、项目)

中国绿色建筑标准 (兼论政策、制度、项目) 叶凌工学博士/副研究员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设标协绿色生态委 DGNB注册高级咨询师 主要内容Contents 1. 标准背景 2. 标准体系 3. 标准应用 4. 标准展望 2017/12/42

一、标准背景 绿色建 筑标准 政策导向的落实科研成果 的转化 技术实践 的总结 2017/12/43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 (见后) 1980s 1990s 2000s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 《城市建设节约能源管理管理实施细则》 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国发[1992]66号)(1992 & 2005) 《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建办科[1995]80号) (1995, 2002 &2012) 《节约能源法》(1997 & 2007) 《中国21世纪议程》(国发[1994]37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部令) (2000 & 2005) 2010s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国发[2007]17号) 建筑节能→ 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 1.1 标准落实政策导向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 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3〕2号)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 1.1 标准落实政策导向 ?终极目标 ?尊重环境 ?因地制宜 ?功能要求?有居-宜居-乐居?理论核心?缺一不可?时间前提全寿命期四节 一环保 与自然和谐共生 健康适用高效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 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引用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总述》坚持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 1.1 标准落实政策导向

各省建筑行业最高奖项

奖项名称使用范围奖励等级 金匠奖广东省全称:“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长城杯北京市金质长城杯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白玉兰杯上海市上海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海河杯天津市天津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海河杯高荣誉奖 巴渝杯重庆市重庆市市级优质工程奖,也是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龙江杯黑龙江省“龙江杯”奖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长白山杯吉林省“长白山杯”奖项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设立,是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世纪杯辽宁省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草原杯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工程建设质量的最高奖项 汾水杯山西省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泰山杯山东省山东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长安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西夏杯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奖装饰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江河源杯青海省青海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天山奖新疆自治区级工程质量奖,获奖工程在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应用等应达到一流水平

雪莲杯西藏西藏建筑领域最高奖。 安济杯河北省河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中州杯河南省河南省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扬子杯江苏省江苏省内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黄山杯安徽省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钱江杯浙江省钱江杯,是浙江省最高工程质量奖,获得该奖项的工程都是经严格评选的优质工程。 杜鹃花杯山西省杜鹃花杯是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楚天杯湖北省湖北省政府对各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考评后授予的最高奖项芙蓉奖湖南省湖南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 天府杯四川省四川省建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黄果树杯贵州省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 闽江杯福建省福建省为推动该省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而设立的建筑装饰工程 最高荣誉奖鲁班奖该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 詹天佑奖是中国土木工程设立的最大奖项 梁思成奖表彰奖励在建筑设计创作中拥有重大成绩和贡献的杰出建筑师 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建设系统以社会力量办奖形式设立的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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