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

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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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

与改革听证方案

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经研究,我局认为启动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应适时合理调整自来水价格及改革自来水计收方式(即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我局根据水价调整程序积极开展调价前的准备工作, 5月-7月对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供水成本等进行了监审。在此基础上,我局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方案,现提交听证会征求听证会参加人意见:

一、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

(一)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

1.27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95元(含税金、水资源费),具体分类水价为: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60元;

2、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95元;

3、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43元调整为2.58元;

4、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08元调整为2.58元;

5、特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2.60元调整为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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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10元调整为1.95元。

(二)实行趸售水价。在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居民用水实行抄表到户之前,对供水中间层(指代收收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来水价格)上扣减10%,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其收费方式不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水表的更换等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用户承担。

(三)实行差别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在现行分类水价基础上加价20%,具体企业名单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项目,实行鼓励性水价政策,具体优惠范围、期限和价格由我局会同市发改局、经贸局等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核定后执行。

(四)为减轻自来水价格调整对各方面的影响,自来水价格调整拟分两步实施,分别于和进行调整。具体各分类用水的调整价格详见下表:

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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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五)优惠政策。为减轻自来水价格改革对惠城区(中心区)低保户的影响,对低保户给予减免。参照<印发惠州市中心城区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 ]98号)的减免办法,对低保户采取”核定标准、给予免收、超标自负”的明补方式,免收低保户每户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自来水水费,免收部分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在每月收取水费时给予免收,并记录好免收金额,按月做好统计工作,每年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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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用水基数,每月用水超过用水基数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价收费的计价方式。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 ]421号)及<关于推进我市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意见>(惠价[ ]29号)的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主要是引导市民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活用水方式,增强市民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在保证广大市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

(二)基本原则

1、促进节约用水原则。经过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增强市民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观念、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2、可承受原则。充分考虑用户实际承受能力,在不增加大部分居民生活用水支出的前提下,改革现行水价计价方式。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在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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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的用户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今后,依据<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惠府办[ ]49号)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的居民用户均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三)实施范围

阶梯式计量水价实施范围为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区城内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对已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在本方案经过后实施;对尚未由市自来水总公司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用户,在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后实施。

(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各级水量的制订原则及基数

1、各级水量基数及价格的制定原则。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的规定,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三级,级差为1:1.5: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进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2、第一级水量基数。依据<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 ]13号)的规定,结合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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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用水量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一级水量基数如下: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户(户均4人及以下),水量基数为20M3/月/户,以人为单位的集体户(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水量基数为5M3/月/人。

3、各级水量基数。

(1)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用户:户均4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20 M3(含)及以下;第二级水量21~28 M3(含);第三级水量28 M3以上。每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一人,可在户均4人及以下的各级水量基数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5 M3。

(2)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水户,每人每月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5M3(含)及以下;第二级水量5~6 M3(含);第三级水量6 M3以上。

(五)居民生活用水阶梯计量水价计收方式

1、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2、用水户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居民用水户用水人数超过4人和集体用水户应持相关证件(证明)到市自来水总公司所辖的营业所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居民用水户凭户口薄办理;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用户凭身份证(暂住人员凭暂住证)和企业单位的证明办理;出租屋用户凭租凭合同、身份证(暂住证)到市自来水总公司所辖的营业所办理用水人数和水量基数的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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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要求

1、在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加快”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工作进程,务必在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并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2、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因居民超过基本水价部分而增加的水费收入,市自来水总公司应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网改造工程。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

调整听证方案的说明

近期,市自来水总公司报来<关于市区自来水价格改革的请示>要求对惠城区(中心区)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我局价格成本调查队依法对其经营成本进行审核。经审核,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供水成本高于销售价格,依据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我局在成本审核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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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拟定了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价格的听证方案,现就听证方案说明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成立于1962年10月,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00万元,资产总额6.8亿元,负债总额3.44亿元,净资产总额3.36亿元,公司下辖江北、河南岸和桥东3间水厂,日供水能力为70万M3,主管网总长近900公里,供水范围100多平方公里,除惠城中心区外,还供应陈江、潼侨、小金口和三栋镇,并实现同城同网同价,服务人口近100万人,用户约20多万户,年供水总量约1.5亿M3,年售水量约1.15亿M3,综合销售价格为1.27元/M3。

当前,市自来水总公司执行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是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报省物价局审批后确定的,核定销售综合价格为 1.334元/M3,分类用水销售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1.00元/M3,工业用水1.20元/M3,行政事业用水1.43元/M3,经营服务用水2.08元/M3,特种用水2.6元/M3,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1.10元/M3。经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审核,当前公司单位售水成本为 1.425元/M3,销售综合价格为1.27元/M3,公司经营出现营销倒挂。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与改革的依据

(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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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主要靠企业投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不得高于12%。”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粤价[ ]89号)主要相关规定同上。

(三)<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深化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保护的通知>(粤价[ ]421号)第五条指出:”根据企业供水量和运行成本的变化情况,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调整有关价格或收费标准,防止价格(收费)矛盾积累、激化;调整水价要采取小步快跑的方法,提价幅度较大的应当分步实施。”

(四)<关于推进我市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的意见>(惠价[ ]29号)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原因

此次调整惠城区(中心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主要原因是水资源费的大幅上调以及公司经营出现营销倒挂。

(一)水资源费大幅上调。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大幅上调水资源费,该公司需缴纳的水资源费由0.02元/M3上调至0.12元/M3,涨幅达500%,由于公司尚未按此标准缴交,因而公司单位供水定价成本尚未体现;另一方面,由于省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再次强调水资源费的计征应按取水量计征缴交,而当前该公司是按售水量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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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严格按省规定执行,该公司的水资源费用支出亦将大幅上升,据测算,按规定执行新的标准后,该公司供水定价成本将上升0.134元/M3。

(二)公司经营出现营销倒挂。从市价格成本审核报告反映的情况看,今年上半年,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单位供水总价成本达 1.425元/M3,亏损1659万元,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江北水厂二期扩建20万M3生产能力造成公司折旧费用及财务费用大幅上升达20%,其次产能提高也造成其它生产经营费用相应提高;另一方面,今年上半年售水量下降亦是公司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上述因素造成今年上半年比去年的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上涨0.334元/M3,高达1.425元/M3。公司经营已出现营销倒挂,亏损经营。

综上,由于水资源费大幅上调及该公司出现营销倒挂等因素,该公司的自来水销售价格确需作适当调整。当前的价格水平不利于该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惠城区(中心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资源费调整等供水价格改革的推进。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说明

由于该公司当前的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上涨较大,而且需考虑水资源费大幅上调的因素,自来水价格需上调的幅度较大,具体调价金额及幅度详见下表。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以及10月需再次上调污水处理费的因素,为缓解水价上调对用户的影响程度,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调整拟分两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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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仅供参考

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表

13 2020年5月29日

相关情况说明:

(一)按照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申请,要求综合水价调至2.54元/M3,我们综合考虑当前惠城区(中心区)的供水价格水平,暂不考虑市自来水总公司提出的解决抄表到户资金、管网改造资金、专用管维修及水表更换费用、趸售价差等费用支出因素。

(二)自来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即自来水综合价格=综合水价成本+利润+税金。其中综合水价成本按上半年计,水资源费按该公司需上调的实际成本计,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8%计,税金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共 6.60%计,。

(三)水资源费需上调的实际成本计算说明。水资源费的计算以该公司的相关数据为依据,水资源费=取水量×0.12有效供水量, 上半年取水量为64,340,660M3,有效供水量为50,121,374.14M3,得水资源费为0.154元/M3,减成本中已考虑的0.02元/M3水资源费,即水资源费需上调0.134元/M3方能弥补成本。

(四)利润计算说明。上半年,该公司的总资产为.97元,净资产为.24元,公司的资产主要靠企业利用贷款筹资建设供水设施,贷款总额约3亿元,当前尚处于还贷期,按规定利润可按净资产利润不高于12%计,考虑到过高利润造成自来水价格上调幅度较大,因此,利润按净资产利润8%计,得26927689.6元,以上半年有效供水量50121374.14测算,得利润为0.269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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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金的计算说明。税金按营业税 6.60%计,税金=(综合水价成本+水资源费增加额+利润)×6.60%=(1.425+0.134+0.269)×6.60%=0.121元。

(六)自来水综合价格的计算说明。自来水综合价格=综合水价成本+水资源费增加额+利润+税金=1.425+0.134+0.269+

0.121元=1.95元/M3。

(七)分类水价制定情况说明。

1、居民用水价格。当前居民用水价格1.00元/M3,是低于当时的供水成本制定的,无法按相关规定体现补偿成本的原则,由于单位定价成本高达1.559元/M3(不含税及利润),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此次居民用水的价格按略高于单位定价成本制定。居民用水是所有分类中用水量最大,且供应的实际成本最高,因基数低的缘故显涨幅较大,但居民用水价格仍为最低,低于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也低于其它用水分类。

2、工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的用水量仅次于居民用水,排第二位,原标准是按略高于单位供水定价成本制定的。近年来,国家及省多次要求实现工商用电、用水、用气同网同价,由于当前惠城区(中心区)的工业用水价格与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的价差达0.88元/M3,差额较大,因此,暂不实现工商用水同网同价,工业用水价格按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制定,逐步实现工商用水同网同价。

3、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当前的用水比例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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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价格水平为分类水价中排第二位,仅次于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其价格高于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考虑工商用水同网同价因素需逐步缩小与工业用水的价差,因此,上调金额及涨幅均最低。

4、行政事业用水价格。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用水。当前我市的水资源仍属充沛,但水资源的水质性缺水日趋严重,远期我市水资源供需存在较大缺口,党政机关应率先遵循节约用水原则,此次调价方案,行政事业性用水的调幅为最高,达80.4%,调价金额为1.15元/M3,与经营服务用水同价。

5、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价格。该分类用水性质与行政事业用水属性相近,但考虑其具有公益性性质,此次调价按自来水综合销售价格制定,与工业用水同价。

6、特种用水价格。依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其价格水平应为各类用水的最高价格且不超过综合平均水价的1倍,此次调价方案按此规定制定,调价金额为最高达 1.30元/M3。

五、自来水价格调整对各方面的影响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对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影响。据测算, 进行第一次价格调整后,市自来水总公司基本能达到保本经营,解决其亏损经营的问题。价格调整后,其年利润约为2692.8万元,但由于未来几年需对惠城区(中心区)的200多条城市道路的 255公里主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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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进行改造,需对约15万户的居民用水用户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共需改造资金约 3.12亿元;提升服务,承担用户专管免费维修,所有用户水表的免费定期更换,承担”一户一表”改造后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等,其管理费用、维修费用、财务费用等均逐步大幅提高;据统计,当前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约为15万户,其总用水量约为2887万吨,实行趸售水价后,公司将年减收约461.9万元,综合上述因素,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实际盈利水平有限。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各分类用户的影响

1、对居民用水用户的影响。价格调整后,按当前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用水用户平均每户每月用水约18.1M3计,每户每月增加约10.86元,到完成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居民用水用户的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为2.45元/M3,按每户每月用水18.1M3计,需支出44.35元/月,按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9481元,户均3.4人进行测算,每月水费支出约占每户每月可支配收入的0.8%。对居民用水用户影响不大。由于方案已考虑了对低保户用水价格的减免,价格调整不会影响低保户的生活。

2、对工业用水用户的影响。

根据市统计局和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 惠城区生产总值为279.03亿万元, 工业用水量为4321.6M3, 调价后,每年自来水费用支出为8427.12万元,占市区工业总产值的0.3%,每年污水处理费支出(1.05元/M3)4537.68万元,占惠城区工业总产值的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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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合计占惠城区工业总产值的0.46%,因此,自来水价格调整后,总的来说,供水价格对工业的生产成本影响不大。

3、对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影响。

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年用水量为415.8万M3,据测算, 调价完成后,自来水费支出年增支478.17万元。

4、对经营服务行业的影响。

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资料, 经营服务企业用水量为1733.5万M3,考虑污水处理费调整因素,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价格调整,影响经营服务性行业年增支1334.79万元。

5、对特种行业的影响。

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资料, 特种行业用水量为185.3万M3,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据测算,供水费用支出年增支313.15万元。

6、对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户的影响。根据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资料, 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量为120.8万M3, 自来水价格调整后,据测算,供水费用增支约1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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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

计量水价制度实施方案的说明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深化水价改革的相关精神,惠城区(中心区)拟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为此我们拟定了<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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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制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说明如下:

一、惠城区(中心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情况。

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是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基础,近期,市政府出台了<惠州市惠城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目的是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消费费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水价改革,为实行阶梯式计价方式做好准备,<办法>明确了如何实施惠城区(中心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工作,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市自来水总公司承诺在三年内实现惠城区(中心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据该公司统计,截止底,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服务居民用户为236391户(含新建及空置房),已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服务至终端的居民用户为86932户,占36.8%。另据估算,当前惠城区(中心区)的空置房约为3万户,因此,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实际比例已达42%,当前相关职能部门正加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力争在3年内完成惠城区(中心区)”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工作,因此,实施惠城区(中心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已基本具备,可分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

(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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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申请

平南县官成水库管理所 关于调整官成水厂自来水价格的申请 平南县物价局: 我厂为了解决官成镇及其周边村屯的居民用水问题,提高供水质量,改善官成镇的人居环境,促进官成镇的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不断加大了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经过多次更新改造后日供水能力达700立方米。但是,由于设备陈旧落后,水质水量难以保证官成镇及周边村屯居民的生产、生活正常用水。用水高锋期出现部分区域水压低、水量不足,甚至缺水。随着城镇区域不断扩大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用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扩大供水规模,拓宽供水范围,缓解供水紧张滞后的局面,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我厂于2009年根据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贵发改农经[2009]331号批准,在旧水厂区旁边动工扩建了设备较为现代化、日供水2180立方米的官成村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该工程到2011年8月基本完工,2011年8月底正式投入试运行,实现了新旧厂联网供水。该工程投入运行后,将供水范围扩大为以官成镇圩为中心的官成、岭西、章逻、苏茆、官东及官南等6个村及沿平南至金秀公路两侧邻近的村庄。随着资产增加而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及利息,物价指数的连年上涨使净水材料及管道维修成本不断提高,导致了费用开支增大,成本升高,产销倒挂,连年亏损。由于现行水价一直偏低,企业负债经营,投入没有得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必然导致企业生产能力的滞后,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直接影响到居民生活质量及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此,我们向贵局提出合理调整自来水水价的申请,以增强企业后劲,促进旧供区供水管网改造,保证自来水厂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申请,请审批。 平南县官成水库管理所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 对水价进行调整时,需要发出通告,告知相关用户。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调整水价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一 根据《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滁发改价格〔20xx〕346号)精神,自20xx年1月1日起,我校水价从2.18元/立方米上调至2.43元/立方米。 附件:关于调整滁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x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年月26日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二 尊敬的各位商户: xx商铺内用水将实行计划用水和阶梯价格,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费价格计划内用水,执行一级水价,即每吨1元。具体水价共分四级:一级水价1元/吨;二级水价2.1元/吨;三级水价3.2元/吨;四级水价4元/吨。 二、计划用量租用面积:100㎡—500㎡之间,每1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501㎡—900㎡之间,每2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901㎡—1500㎡之间,每300㎡每月计划用水1吨;租用面积:1501㎡以上面积,每增加500㎡,每月计划用水1吨。计划内用水,每吨按一级水价计费,超出部分按二级水价计算,成倍超用水量,按三级或四级水价计费,具体收费计算量以收费单为准。 三、执行时间新的阶梯水费价格自20xx年6月执行。 四、缴费办法收取6月份水费时,同时对欠水费商户的拖欠部分开始收缴。新收费标准每执行一个月,同时收取之前拖欠水费商户的一个季度的水费(捆绑式收取),否则不接受只缴纳新的水费款项。 特此通知 Xxxxxxx管理中心

年6月8日 关于调整水价通告范文篇三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节约用水和加快建设节水型城市步伐,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xx年1月20日起,适当调整我市自来水、地表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㈠地表水资源费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㈡地下水资源费 1、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30元调为0.60元。 2、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含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收购的自来水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 0.30元调为0.60元。 3、农业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02元调为0.04元;乡、村办企业用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为0.40元。4、城镇地下水资源费:生产纯净水用地下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3.00元调为4.00元,其他由每立方米1.20元调为1.50元。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2.00元调为2.30元;旅游饭店、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业等用水每立方米由3.80元调为4.20元;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洗车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6元调为20元,洗浴业用水每立方米由8—50元调为10-60元(见分类价格细则);工商业等其它用水每立方米由2.90元调为3.20元。城近郊区自备井供水价格按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价格执行。各远郊区县自来水价格,按不高于上述价格由区县物价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我局备案。如需高于上述价格,报市物价局批准。 三、地表水价格鉴于水资源费的调整,地表水价格相应同幅度调整。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7元调为1.27元;供自来水公司(包括燕山石化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92元调为1.22元;燕山石化公司对自来水公司田村山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16元调为1.46元,对自来水公司长辛店水厂转供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23元调为1.53元,对六一八厂、航天部三院、云岗储备厂、闫村饭馆、供电局五十万变电站、五零七电厂、凤凰亭储备厂等转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44元调为1.74元;航天部三院动力站转供燕山石化公司的地表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1.74元调为2.04元;市水利局

水功能区划分

水功能区划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水资源管理的目的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保护水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工程的经济效益,在满足用水户对水量和水质要求的前提下,使水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 代的水资源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①效益最优。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规划、设计、运用),都要拟定最优化准则,以最小投资取得最大效益(见水资源规划)。②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规划,联合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是水资源的两个组成部分,存在互相补给、互相转化的关系,开发利用任一部分都会引起水资源量的时空再分配。充分利用水的流动性质和储存条件,联合调度地表水和地下水,可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③开发与保护并重。在开发水资源的同时,要重视森林保护、草原保护、水土保持、河道湖泊整治、污染防治等工作,以取得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的效应。④水量和水质统一管理。由于水源的污染日趋严重,可用水量逐渐减少,因此在制定供水规划和用水计划时,水量和水质应统一考虑,规定污水排放标准和制定切实的水源保护措施。 管理方法 解决中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向合理开发、有序开发转变,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是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三是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 四是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增强水资源配置能力。 五是加强工程科学调度,提高水资源保障水平。 六是抓好水域岸线管理,促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七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 八是务实行业管理基础,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

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XX省水利厅 二〇一四年八月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规范水功能区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境内地表水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管理,不含水利部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功能区范围。 第三条水功能区是指按照河流功能性质所进行划分的河流区域。 本办法所涉及的水功能区,是指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列入《XX省水功能区划报告》的水功能区,重点水功能区是指XX省境内列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的水功能区。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审核确定。负责组织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与评价。 第六条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技术指导与质量管理,负责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承担跨市(县)界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第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局负责对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断面进行复核调整并报水利厅审核确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监测与评价。

第八条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水功能区达标率总体目标和省政府、省辖各流域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分解目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水功能区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并将监测工作方案列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年度监测工作方案应明确水功能区监测范围、监测及评价办法、目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管理工作,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水质监测基础设施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保障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监测与评价 第十一条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是水功能区达标考核的基础工作。水功能区监测包含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的确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包含水质类别评价、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等。 第十二条监测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每个水功能区划应布设独立的监测断面,监测断面不能与其它水功能区重复。2、保护区、保留区监测断面原则上保持现有断面。3、缓冲区监测断面由流域机构确定。4、只有单一功能的饮用水源区或工业用水区或农业用水区,在取水口处分别布设1个监测断面。5、同时具有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等多个功能的水功能区划,以区间内用水功能要求最高者为主,在该取水口位置布设监测断面。6、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应在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渔业用水区内有国家、省级重要经济和保护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的,应根据区界内水质状况增设监测断面。7、排污控制区、过渡区应在入河排污口下游或下游区界处布设监测断面。8、跨地市的水功能区划,应在市界处布设监测断面。9、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尽量结合水文测流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 组织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编制单位:浙江省水文局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审定:章国方吴玉琛 审核:许文斌尹其方 编制组负责人:俞建军伍远康(浙江省水利厅、水文局) 汪小泉姚爱珍(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参加人员:王亚红郑日红蔡临明劳国民何晓珉 王贝黄志珍陈欣倪宪汉 (浙江省水利厅、水文局) 何晓云陈渊潘淑萍刘建明田旭东 黄欢李晓伟喻志钢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站)

前言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随着我省社会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短缺和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开展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是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基础;也是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生态省建设,保障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编制了《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并经省政府浙政办发[1996]91号文批准实施。该方案的实施,为我省水环境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由于该方案实施已近10年,我省江河湖库的环境功能有了较大变化,需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省水利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统一部署,于2002年编制完成了《浙江省水功能区划》,并两次征求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为做好《浙江省水功能区划》与《浙江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方案》的衔接,提高可操作性,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局于2003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2018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2008.09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天津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内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 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资源匮乏的天津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天津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天津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 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6)《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_2018

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2008.09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我市地表水资源,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稳步发展,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在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的要求,按照《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对我市地表水体的功能定位及近、远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在水利部海委对海河流域上、下游各省市水功能区划工作进行协调、平衡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市水功能区划》。 1 水功能区划的目的意义 水体对人类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不同的使用功能又对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因此,应当按水体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合理配置水资源,改善水资源质量,防治水体污染,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指导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在水资源匮乏的市,水功能区划对于促进水体的上下游协调、控制入境水体的污染状况和改善市现状水域环境背景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水资源为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2 水功能区的定义 水功能区是依照流域水资源条件和水域环境状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及水质的需求,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相应水域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并执行相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3 水功能区划的依据与标准 (1)《中华人民国水法》 (2)《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 (6)《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水利部职能配置、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大理市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申请方案

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2009年供水成本情况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是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和重要的战略资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就没有文明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使水价能真实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达到洱海保护治理和供排水企业的良性发展。为增进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1】6号)和《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等国家、省、州、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现将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关供水情况和供水成本数据公开如下,恳请社会各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一、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与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有关协议,原大理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股权转让予云南省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4月7日公司正式更名为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大理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及有关业务由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接。 大理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省属国有企业云南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属社会公共服务型企业,承担着大理市城市供排水的保障工作。前身为下关自来水厂,1965年第一座自来水厂建成供水至今已有四十六年发展历程。公司现有人员291人,其中,在职248人(含供水、污水),离退休43

安徽省水功能区水质

安徽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通报 (2017年3月,第3期总第39期) 安徽省水利厅

发布单位:安徽省水利厅 编制单位:安徽省水文局 监测单位:安徽省水环境监测中心

目录 概述 (1) 一、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总体情况 (2) 二、各省辖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 (5) 附表1 2017年3月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河流型) (7) 附表2 2017年3月全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结果(湖库型) .. 18附录 (22)

概述 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以及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划定具有相应的使用功能,并且明确其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文件精神,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暂行办法》(皖水资源〔2013〕899号),安徽省水利厅组织省水文局编制了《安徽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通报》。 2003年10月和2011年1月省政府先后批复了《安徽省水功能区划》和《长江干流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结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目前全省共划分一二级水功能区248个。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与评价方法主要依据的技术文件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安徽省水功能区监测与评价办法》(皖水资源函〔2013〕899号)等。 监测参数包括水温、pH值、总磷、总氮、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砷、汞、硒、六价铬、铜、铅、锌、镉共20项;湖库类水功能区增加了叶绿素a、透明度;饮用水源区另增加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氮、铁、锰5项指标。 针对目前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类别仅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两项,故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仅对此两项参数进行评价。 湖库水功能区符合水质管理目标包括水质类别和营养化两类指标,须同时满足要求。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中价〔2011〕30号 点击:247次| 发布时间:2011-04-02 | 来源:中山物价信息网 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 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 1、整合供水价格。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 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具体如下: 1、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生活用水价格暂缓调整。鉴于目前预期物价通胀的压力,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精神,对我市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将选择适当时机再进行适度的调整。 2、统一调整和整合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东升镇、古镇镇、东凤镇、三乡镇、神湾镇、板芙镇、港口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趸售水的供水价格。 (1)非居民供水价格统一整合调整为1.80元/立方米,分三步实施。详见下表: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一、什么是水环境功能区? 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又称水质功能区,是全面管理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维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使用功能而专门划定和设计的区域。通常由水域和排污控制系统两部分构成。建立水质功能区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水污染控制系统在管理控制 上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使水环境质量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信息得到有效的科学管理。因此、一个水质功能区应具备以下的内容和要求:①对水域及其排污系统(包括产污、排污、治理到水体的各水质控制断面)的结构及其空间位置给以系统地确定和定量化;②建立起水污染控制系统的污染物流及其信息流的监控手段;③建立起系统内各过程的关联关系以及各种关键信息间加工转换的定量模型和软件。这样,既能满足全面管理水质的需要,又能满足高效率加工转换水质管理信息的要求,以便用尽可能少的基础数据,获得有关水质监测、模拟、评价、预测、控制、规划等信息。 二、水环境功能区是如何划分的?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三、五类水域功能区对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第三条对水功能区实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和分级分类要求,统筹水量、水质、水生态,严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第四条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第五条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并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权限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功能区的划定应当协调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程序和水功能区划有关标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水功能区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包括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二级水功能区对一级水功能区中的开发利用区进行划分,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第七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

2020年征集中山市自来水价格调整

征集中山市自来 水价格调整

关于征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将于2020年9月中旬举行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听证会,对我局拟定的《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进行论证。现就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新闻媒体的名额及产生方式 (一)名额分配:本次价格听证会聘请听证会参加人38名,除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8名代表由我局直接聘请外,另向社会征集听证会参加人(消费者、经营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30名,旁听人5名,新闻媒体5家。 (二)产生方式 1、听证会参加人: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当报名人数不足16名时,由我局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并将考虑区域分布;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

我局聘请。 2、旁听人、新闻媒体:由我局根据报名情况随机选取。 二、报名条件 (一)听证会参加人报名条件 1、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充分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并能够如实、客观地反映意见; 2、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对供水价格情况和政策有一定的了解; 3、能依时出席听证会,并就定价听证方案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和理由; 4、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以及语言表达能力; 5、能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旁听人、新闻媒体报名条件: 1、能依时参加听证会; 2、能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3、新闻媒体报导客观、公正。 三、报名办法 凡有意成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及新闻媒体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 (一)申请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市物价局价格调控科报名; (二)登陆中山价格信息网(http:///)下载《中山市

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XX年X月

2015年XX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范围 XX年,选取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中涉及XX省的249个水功能区列入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评价范围,其中有164个是国家近期考核水功能区(详见附表4)。 二、水质监测 1、组织形式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断面进行水质监测,负责组织对全省水质监测资料的审核评价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监测断面进行水质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COD、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硒、硫化物、阴离子洗涤剂、石油类。 水库增测项目:总氮。 饮用水源区增测项目: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选测项目:粪大肠菌群。 3、水质参数分析方法 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特别要求:氨氮采用纳氏试剂比色法 COD采用重铬酸盐滴定法 4、监测频次和时间 监测频次为12次/年,监测时间为每月上旬。 5、资料上报 报表以电子版和纸质两种形式上报。 XX年XX月XX日前,上报XX年度监测项目一览表,填报格式见附表4。 每月月底以前,上报当月监测数据和评价表,填报格式见附表5。 三、达标评价 1、组织形式 XX省水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达标评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功能区的达标评价。 2、评价依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3、评价参数 选取全因子和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两种形式。 全因子:所有监测项目。 纳污红线主要控制项目:高锰酸盐指数(或COD)、氨氮。 4、评价方法

穗价函〔2012〕281号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调整广州市自来水价格的函》(穗自来水…2011?176号)收悉。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批复如下: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范围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阶梯水价按每户用水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立方米,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6立方米,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三)抄表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量超过26立方米但未达到27立方米时,按26立方米计算;26立方米至27立方米之间的小数位水量将计入下一抄表周期。 (四)暂未实现“抄表到户”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

(五)为确保阶梯水价的稳妥实施,阶梯水价第一级水价与新水价同步实施,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再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局会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二、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水价调整的对象为你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各类用水户。水价分类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自来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2.53元,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备注:表中所列为用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价水量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阶梯水价水量基数相应增加。

合理水价与水价调整

W ATER & WASTEWATER INFORMATION 热点聚焦 4/2011 水价不合理是影响水供给和造成用水浪费的重要原因。无论是水价改革还是水价调整,其目标都是为了使水价趋于合理,以便有效地发挥价格机制配置水资源的作用。 1 合理水价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水价才是合理的?在实践中,衡量水价是否合理,有许多方法或标准。 对于城市水价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从用户角度,将居民的用水费用与生活费用进行比较,对企业用水则以水费占生产成本的比例来衡量;另一个是从供水企业的角度,即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与供水价格进行比较。 对农业水价的衡量则有如下标准或主张: (1)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以农业灌溉水费占灌溉增产效益的比例为标准,如泰国、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为9%、8%~12%、10%、9%~15%,世界银行资助的灌溉项目为17%。 (2)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国内研究提出的主张有:①用农业水费占农业生产成本的比重衡量,认为20%~30%为宜;②农业 水费占灌溉增产效益的比重以30% ~40%较合理;③当水费占农业投 入的10%~12%,或产出的8%~ 10%时,水价合理或基本合理。 关于衡量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合 理的标准,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 认为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收入的3% ~4%为宜。亚太经济和社会委员会 (ESCAP)的建议是,居民用水的 水费支出应不超过家庭收入的3%。 住建部在《城乡缺水问题研究》中 认为,我国居民家庭用水水费占其 收入的2.5%~3%为宜,而目前水费 仅占工业成本的0.1%~0.4%,占居 民生活费用不足0.5%,从而得出水 价偏低的结论。另据中国水网公布 的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平均供水 价格只有1.4元/m3,污水处理费只有 0.4~0.5元/m3,省会级的城市平均供 水也只有2.4元/m3,污水处理费只有 0.6元/m3。国家有关部门曾要求污水 处理费提高到0.8元/m3,但目前很多 省会级城市都没有达到这个水平。 从供水单位提供的信息看, 普遍认为现行的供水价格不足于补 偿供水成本,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 态,只有少数略有盈利。 农业用水的价格更低,只能 补偿供水成本的30%~40%。据 《2009年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 汇编》提供的数据,2008年3种粮食 亩均成本562.42元,亩均物质与服务 费用287.78元,亩均水费6.08元,占 亩均成本的1.08%,占亩均物质与服 务费用的2.1%,油料水费支出占亩 均成本和亩均物质与服务费用比重 分别为0.3%和0.7%,棉花水费支出 占亩均成本和亩物质与服务费用的 比重分别为0.9%和2.4%。若用上述 标准来衡量,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 农业水价明显偏低。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指出,上述 各种测量水价的办法是否合理,都 是以水价的形成是否科学合理为前 提条件的。如果水价的形成是不合 理的,以此为测算基础所得出的结 论也就失去其科学性和可取性。 从理论上分析,合理的水价, 其价格形成必须是科学的,科学的水 价形成机制必须反映水商品的价值、 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水的供给和需求 以及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 行科学的水价计价办法,形成科学的 比价、差价关系,做到不同的水量、 水质、用途、地区、季节、峰谷乃至 不同的供水工程等形成不同的水价结 构。水价形成的基础即构成水价的成 合理水价与水价调整 温桂芳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摘 要 介绍了衡量合理水价的标准,认为在进行水价调整时,不能简单地使用平均化的标准去测量居民的承受能力,应把重点放在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力上,以防止居民力“被提高”,承受力的测算要以居民的生活所需的基本用量为准。在当前物价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水价的调整应小幅为宜,对困难家庭应给予相应的补贴。 关键词 水价改革 水价调整 价格机制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07.01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 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 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水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并按照有关权限负责直管河段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功能二级区和其他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 第五条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七大流域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形成全国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成化水务水价调整申请方案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水价调整申请方案 1、基本概况: 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位于新津县邓双镇新桥村,建设规模1万m3/d,实行的是BOT运作方式。2007年4月26日,由温州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津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合同,后经新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温州宏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BOT 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正式开展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2008年7月完成建设,进行调试运行。调试运行中发现,进水水质波动较大,与设计差别较大,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另外,环保竣工验收时根据新津县环保局和成都市环保局的要求排放标准必须提高到一级A标准,为了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2009年7月增建了提升泵房和调节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投资1500万元。2009年12月调试完毕,12月28日经成都市环保局专家评审,顺利完成了环保竣工验收。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新建工业污水处理厂经历了国家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省、市、县有关环保部门的数十次检查,得到了各级部门的一致认可。2010年7月经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的核查认定,新津工业污水处理厂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为成都市和新津市的“十一五”减排任务作出了巨大贡献。截止2011年7月经

西南环保局督查中心的核查认定,新津工业污水处理厂完成了“十一五”期间的减排任务,为成都市和新津市的“十一五”减排任务作出了巨大贡献。 2、申请调整水价的依据: 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收费为1.29元/吨,过低的水价使得公司运行出现严重亏损,面临着无法正常运行的困境,因此需要调整水价来保证公司正常运转,使成化水务有限公司更好地为全市人民服务。申请调整水价的具体依据如下: 1、根据《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第十九条约定,采用两年制调价期限,根据动力电价、人员工资、化学药剂等调价因子,按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2、根据《新津县精细化工集群工业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权》合同中约定新津工业污水厂出水排放标准为城镇综合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而在环保竣工验收时根据新津县环保局和成都市环保局的要求排放标准必须提高到一级A标准。为了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新建了提升泵房和调节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投资1500万元。 3、因排放标准从一级B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目前按一级A 标准运行人工成本、药剂用量、电力成本等生产成本相应增加。 4、2007年至2011年间动力电价、人工工资普遍增加、药剂价格快速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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