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 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 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证据法选择题

证据法选择题 第一章(不定项) 1、事实材料成为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其本身是真实的 B、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C、取得的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在审理中经过当事人质证 2、在我国诉讼中,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为() A、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 B、侦查人员违法搜查取得的物证 C、原告在自家录音电话上偷录的与被告的谈话 D、私家侦探在旅馆门前偷拍的被告与第三者的照片 3、法院在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事实 A、达到客观 B、接近客观 C、达到法律 D、达到绝对 4、在以下表述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A、证据法的目的具有多元性 B、证据法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事实 C、证据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冲突 D、诉讼效率也是证据法的目的 第二章 1、《汉莫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所诬陷,而她没有在于其 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这段话中涉及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制度 D、相关性证据制度 2、《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 “皆据众证定罪”。解释为:“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该条所规定的证明 方法属于() A、自由心证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神示证据制度 D、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3、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路径主要适用于下列哪些 地区() A、中国古代社会 B、欧洲大陆 C、英美地区 D、以上三地都是 第三章 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不包括() 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D、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中必须包括被告人的供述 2、证据法中应该坚持下列哪些原则() A、直接原则 B、间接原则 C、言词原则 D、书面原则 3、下列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自由心证原则强调应当由事实裁判者独立自主地对证据作出评判 B、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事实裁判者可以任意评价证据 C、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功能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D、自由心证原则已经过时,可以抛弃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是()

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例如侦查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查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胁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2.家属、辩护人收买造成证人翻证。 证人初次作证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或目睹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家属或辩护人在得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即用金钱收买证人,让其翻证;有些证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家属或辩护人的指使下作出与原证相反的证言或当庭翻证。 3.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翻证。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横行乡里的地痞流氓,或是一些主观恶性深的累犯,当他们所犯罪行不能被判处极刑时,有的证人作证后,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便纷纷翻证。如张某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被判刑,释放后,其恶习不改,在农贸市场强行低价收购猪头,被称为“猪头帮”。张某被抓获后,许多证人出于义愤向侦查人员陈述张某强迫交易的经过,但当他们得知自己的证言将在法庭上宣读时,因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报复而纷纷翻证。 4.担心牵连自己而翻证。 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对侦查人员如实作证,事后当其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自认为自己的证言会牵连自己时,而作出翻证。这种情况在受贿案件中时常出现。行贿人向侦查人员陈述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后,自己又了解到行贿也构成犯罪,且受贿案件一般为一比一证据,而且以言词证据为主,如果自己翻证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自己也将不会受到牵连,证人便推翻行贿的事实,从而作出翻证。 二、对证人翻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即消极的否定,又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翻证又有部分翻证和全部翻证。因此,对翻证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着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念斌案 证据与证明标准

案例讨论三、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 一、案情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 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 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上诉人念斌无罪。3、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 1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分别是丁云虾的大儿子、女儿和小儿子。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值得商榷。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证据,犯罪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讼证据。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欠缺可靠性,无法查证属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3917189453.html,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2.1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 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 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 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 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 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 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 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 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 ] A.相似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 C.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D.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E.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12.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 A.杀人凶器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爆炸犯罪所用的雷管E.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13.书证的基本特征包括[ ] A.物质性B.思想性C.特定性D.确定性E.间接性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B.陈述权C,控告权 D.人身自由权E.要求保密权 15.按照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下列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 ] A.物证B.书证C.鉴定结论D.勘验、检查笔录E.证人在言 16.视听资料的特点包括[ ] A.准确性B.逼真性C.直感性D.动态连续性E.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 1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对这一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

证据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相关性或关联性。 3、【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4、【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才能作为证明案件中特定事实的依据,也称为证据能力。 5、【物证】:是指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6、【书证】:是指在诉讼前形成的,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7、【清白证人】:本身没有罪错也没有犯罪嫌疑的证人。 8、【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 9、【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磁记录物。 10、【证据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采取一定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诉讼行为。11、【证据开示】:也称证据披露,是指在开庭审判前,控辩双方应将自己获得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为出庭参加诉讼做好准备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3、【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4、【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15、【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予以确认,而无需当事人对其予以举证证明的认证方式。 16、【证明标准】:是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是否合格的准则和标尺。 17、【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18、【证明对象】:也称案件事实、待证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提出的,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它是司法机关裁判的基础。特征: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性质密切相关,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意义: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当事人针对性的进行证明。 19、【司法推定】: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推认特证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问:第十二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答: 一、了解: 1、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运用证据对案牛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案件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完成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任务的必经程序。案件事实的再现,不是案件的重复,而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确认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证据的真伪、与案件有无联系、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鉴别、查实与分析研究才能确定。 2、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因此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认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指导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A.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 案件事实及证据,同世界上各种事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案件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总会留下证据,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搜查证据和审查、判断证

哪些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

哪些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 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

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三)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三 问答题 1、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人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问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司法认知。 2、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绝额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3、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感受、记忆、陈述),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4、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其诉讼地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请求,也就是权利主张。(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思考题 2007年7月27日,75岁黄老太在刷医保卡时意外发现,7月的社保费没有到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退休老人被停发社保费,唯一的可能就是领款人已经过世。

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强制医疗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以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比较法为视角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维护社会的稳定。据此外国刑事诉讼创建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我国移植国外良好的法律制度,并结合了本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立法者在新《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并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有赖于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并且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使其日趋完善,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以利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实施。而本文简要叙述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有关问题。 一、强制医疗的概述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关于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明确规定,而对其进行理解也主要是通过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仅仅从原则规定了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处

理方式,而并未明确确立强制医疗制度及其程序,特别是作为刑事法律实施保障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制度的长期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窘。新《刑事诉讼法》新增6个条文规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解除与救济机制。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与其之后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构建了我国强制医疗的制度,明确了强制医疗的概念。(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强制医疗程序的内涵,其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的措施,其目的在于消除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危险,发挥其防卫社会、抚慰弱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我国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对于精神病人的措施,具有保护性、强制性、治疗性的特点。 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与我国强制医疗性质类似的制度系保安处分。由于我国刑法对强制医疗的性质缺乏具体明确的界定,导致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强制医疗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是保安处分,“强制医疗是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也是世界各国保安处分适用范围较广的一种保安处分。”也有人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是刑事强制措施。认识的不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 引言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二是合法性原则。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言词证据不像实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doc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作者:马剑萍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 案名:甲某抢夺案 [基本案情]甲长期以非法运营三轮车载客胡同游为生。2009年的一天,甲拉载某外籍游客乙进行胡同游,双方谈好价格为30元。下车时乙欲给甲30元,甲称不够,向乙索要300元,乙同意支付300元。甲趁乙从钱包取钱之际,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甲不供认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称乙仅给了其25元。 一、本案的主要证据和核心问题 (一)主要证据 1.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拉载乙后,乙只给了其25元。当天,因听说与其共同从事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被抓,怕被抓,没回暂住地居住,之后回了原籍。 2.被害人乙的陈述:其搭乘甲的三轮车游胡同,双方谈的价格为30元,下车时甲向其索要300元,其同意后在从钱包内取钱之际,甲趁机抢走其钱包内的1000元,遂报警。其在相机内留有甲的照片。 3.证人证言:(1)案发地附近居民高某、王某证明此地常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向外籍游客索要300-500元不等,不给就抢。其中王某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2)从事正常胡同游的曹某、马某证明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常强迫外籍游客交易,并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3)与甲共同从事非法运营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证明他们非法运营黑三轮车车主以胡同游为名,强迫外国游客交易的事实,并证明甲也从事这一行业;(4)派出所民警徐某、王某证明案发当天,二人驾驶巡逻车巡逻过程中,一外籍女子(被害人乙)拦下警车求助,后经翻译得知其被一名人力三轮车车夫抢走1000元现金。 (二)核心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犯罪嫌疑人辩解其没有实施抢夺,该辩解是否真实可信,是本案能否定案的关键。为了方便解说,下文先探讨一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和内容,再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般方法及内容

证据学 问答题

四、问答题 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 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 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 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 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

[法学]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简论我国诉讼证明标准—— 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差异入手 摘要:在诉讼法中,证明标准的确立意义重大。对于当事人而言,提出的证据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衡量待证事实的真实状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事实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依据;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证明标准指导法院的裁判行为,决定着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提出证据所达到的真实状态。本文试图对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进行对比,并结合国外法的现状,得出相关评论。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程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因此,我国的民事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也就是我国理论界多年来坚持的“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的程度,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种标准忽视了诉讼证明与自然科学领域证明的区别,同时导致审判效率地下,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 经过改革,最新的《证明规定》确立了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该标准是在承认认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不仅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体现了诉讼证明的特点,也体现了诉讼中的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其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这一规定,在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的相反证据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以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应当依据这一事实作出裁判。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则是指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因此,可以得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法官主观上需要认清对定罪量刑具有意义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关键事实,但不是一切细节事实,因为在任何案件中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细节是不可能的。所谓“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法官利用确实(事实)的证据构成一个符合逻辑上充分理由的证据链,对主要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概言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是要求裁判者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达到主观上对犯罪事实认识清楚,从而实现诉讼中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统一。 (三)国外证明标准的现状 在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对要高于民事诉讼,英美法系国家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则要求法官内心的确信,两种不同形式的证明标准,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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