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背景 (1)

1.2 项目概况 (2)

第二章项目提出的理由和必要性 (4)

2.1 项目提出的理由和背景 (4)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6)

第三章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0)

3.1 项目建设单位 (10)

3.2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10)

第四章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12)

4.1 建设内容 (12)

4.2 建设规模 (12)

第五章场址选择 (14)

5.1 选址 (14)

5.2 场址建设条件 (14)

第六章建设方案 (19)

6.1 设计依据及标准 (19)

6.2 总体规划布局 (19)

6.3 建筑方案设计 (21)

6.4 结构设计 (23)

6.5 给排水设计 (25)

6.6 电气设计 (29)

6.7 弱电设计 (33)

6.8 暖通空调设计 (36)

6.9 热源供应系统 (37)

第七章节能 (38)

7.1 设计依据 (38)

7.2 项目能耗 (38)

7.3 节能措施 (40)

第八章环境保护 (43)

8.1 排放标准 (43)

8.2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43)

8.3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44)

第九章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49)

9.1 劳动安全 (49)

9.2 劳动保护 (51)

9.3 消防安全 (52)

9.4 卫生防疫 (53)

9.5 无障碍设计 (54)

第十章项目组织管理及招标 (55)

10.1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55)

10.2 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 (55)

10.3 项目建设管理 (56)

10.4 工程招标 (59)

第十一章建设进度安排 (61)

11.1 建设工期 (61)

11.2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61)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63)

12.1 估算范围 (63)

12.2 投资估算依据 (64)

12.3 项目建设投资估算 (65)

12.4 资金来源与筹措 (66)

第十三章社会评价 (68)

13.1 社会影响分析 (68)

13.2 社会适应性分析 (68)

13.3 社会风险分析 (69)

13.4 社会评价结论 (71)

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72)

14.1 结论 (72)

14.2 建议 (73)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1.1.1 项目名称

###市##区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项目。

1.1.2 项目建设单位

1.1.3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内容及编制依据

1、研究的内容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总投资、筹资方案、效益分析、社会评价和风险对策等。

2、编制的依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

(2)2003年中央综治委、中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

(3)2003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的要求

(4)辽宁省综治委、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辽综治委发

[2004]3号)有关“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的要求

(5)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6)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公检法司设施建设方案编制的通知》

(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明传辽高法计明传(2009)5号《全省法院两庭建设项目编报座谈会》

(9)民用建筑设计有关规范、规程。

1.2 项目概况

1.2.1 建设地点

1.2.2 建设内容及规模

###市##区人民法院新建审判法庭项目包括审判法庭若干、证人等候室、审判人员办公室、旁听人员等候区等。项目设计似建总面积7240m2。

1.2.3 建设期限

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完成项目全部工程,达到入驻条件。即从2010年8月~2012年8月。

1.2.4 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

本项目总投资即为固定资产投资,共计1665.2万元。资

金来源为申请国家投资832.6万元,省投资为499.56万元,地方自筹333.04万元。

按照建设进度安排,总投资计划在2010~2012年度年全部投入。

1.2.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见表1-1:

表1-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项目提出的理由和必要性

2.1 项目提出的理由和背景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依照法律对弄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行使审判权,它是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和经济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人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审判法庭建设和90年代初“两庭建设”活动,使得人民法院和法庭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基层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一般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等任务。几十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发挥了在基层办案,便利群体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发挥了办案主力军的作用;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了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建设已实际成为各级人

民法院的基础工作的中心环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乡村交通、通讯条件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人民法院发展也较快,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法院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投入财力和物力,使地区法院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休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法院和法庭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法院和法庭整体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是一项历史性任务。

近年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在上级法院机关的积极努力下,基层法院和法庭建设得到了加强,在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市基层法院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基层法院工作的新形势,对法院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基层法院法庭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

目录 第一章总论 (2) 1.1项目基本情况 (2) 1.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的依据 (5) 1.3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范围 (5) 1.4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原则 (6) 1.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工作的概况 (6) 1.6本项目投资估算 (6) 1.7资金筹措 (6) 1.8结论 (6) 第二章项目背景与建设的必要性 (8) 2.1项目背景 (8)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 第三章建设地址与建设条件 (9) 3.1建设地址 (9) 3.2建设条件 (9) 第四章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12) 4.1建设规模 (12) 4.2建设方案 (13) 4.3建设设计 (14) 4.4结构设计 (15) 4.5给排水设计 (18) 4.6 消防设计 (18) 4.7电气设计 (19) 4.8 采暖设计 (21) 4.9通风设计 (21) 第五章土地利用 (22)

5.1 用地规划选址 (22) 5.2 用地规模及用地类型 (22)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安全 (23) 6.1环境保护 (23) 6.2安全 (29) 第七章节能分析 (31) 7.1我国的能源状况 (31) 7.2节能的必要性 (34) 7.3我国节能潜力 (35) 7.4设计依据 (36) 7.5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8) 7.6、节约能源的主要措施 (39)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员培训 (41) 8.1组织机构 (41) 8.2 人员培训 (41)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42) 详见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 (4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 (43) 第十章工程建设招投标 (44) 10.1招标依据 (44) 10.2招标范围 (44) 10.3招标方式 (44)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46) 11.1投资估算 (46) 11.2资金筹措 (46) 第十二章社会效益分析 (48)

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某某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设计方案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址: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五)项目业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一)编制依据: 1、《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138-20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 3、《国家“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纲要》 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5、《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 (二)编制范围:

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了市法院的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析了建设法院审判法庭扩建项目的必要性,提出了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根据现有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选址、工程建设方案、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和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招投标方案,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并制订资金筹措方案,进行项目的效益分析和社会评价及风险分析。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基本职能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各类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建设,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十二五”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4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抓住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努力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建设和司法行政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司法审判、司法改革提供全方位的物质基础和管理保障。 结合XX市及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积极推

人民法院法庭创建策划方案【最新版】

精选人民法院法庭创建策划方案 第一章总体概述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有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02人,其中包括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组长1人、庭长13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42人、书记员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4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从近三年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年均递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况 第一节××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本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全区各类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第二节××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础设施情况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层法庭的建设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五有”标准,但由于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和审判用房,不得不暂借房屋,作为审判办公用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员的增多,派出人

民法庭现有审判用房的面积、布局已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况:永巨法庭位于××区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区昭乌达路以南5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3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1人,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1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县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目录.......................................................................................................................................................................... I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1) 1.2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1) 1.3项目概况 (4) 1.4项目研究结论及建议 (6)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8) 2.1项目建设背景 (8) 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9) 第三章建设规模 (12) 3.1建设标准 (12) 3.2总建设规模 (12) 3.3审判综合楼具体建设规模 (13) 第四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4) 4.1项目所在位置现状 (15) 4.2项目建设条件 (15) 第五章工程方案 (19) 5.1项目概况 (19) 5.2工程设计依据 (19) 5.3总平面布置 (20) 5.4功能分区 (20) 5.5建筑设计 (20) 5.6结构设计 (24) 5.7给排水设计 (28) 5.8电气设计 (31) 5.9弱电系统 (35) 5.10节能设计 (36) 第六章节能措施 (41) 6.1节能编制依据 (41) 6.2节能背景 (41) 6.3节能原则 (42) 6.4节能设计 (42) 6.5节能措施 (43) 第七章节水措施 (46)

7.1节水背景 (46) 7.2节水措施 (47) 7.3水耗指标分析 (48) 第八章环境影响评价与水土保持方案 (49) 8.1区域环境现状 (49) 8.2环境保护、设计标准 (49) 8.3环境保护、设计原则 (50) 8.4设计范围 (50) 8.5项目污染及治理措施 (50) 8.6环境影响评价 (52) 8.7水土保持方案 (52) 第九章劳动、卫生与消防 (55) 9.1劳动卫生防范措施方案 (55) 9.2消防设施 (56)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60) 10.1建设工期 (60) 10.2项目实施进度表 (60)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61) 11.1投资估算 (61) 11.2资金筹措 (63) 第十二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65) 12.1招标原则 (65) 12.2编制招标方案的依据 (65) 12.3招标范围 (65) 12.4招投标程序 (66) 第十三章社会评价 (70) 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72) 14.1结论 (72) 14.2建议 (72)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

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1.1 项目建设概述 (3)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3) 1.3 项目建设的原则 (4) 1.4 项目建设的依据 (4) 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6) 2.1 项目背景 (6) 2.2 建设必要性 (6)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7) 3.1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7) 3.2 建设内容 (7) 3.3 建设标准 (8) 3.4 建设规模 (8) 3.5 建筑工程 (8) 第四章社会环境与建设条件分析 (11) 4.1 社会环境 (11) 4.2 建设条件 (11) 4.3市政配套条件 (14) 4.4 综合布线系统 (15) 第五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7) 5.1进度安排原则 (17) 5.2 进度安排计划 (17) 第六章环保节能消防绿化及安全 (18) 6.1 环境现状 (18) 6.2 环境影响 (18)

6.3 环境保护措施 (18) 6.4 节能 (20) 6.5 消防 (21) 6.6 绿化 (21) 6.7 安全 (21)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 (22) 7.1 项目管理 (22) 7.2 工程招投标 (23) 第八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26) 8.1 投资估算 (26) 8.2 资金来源 (29) 8.3 资金使用计划 (29) 第九章项目可行性评价 (30)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建设概述 (1) 项目名称: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2) 建设地点:XX县XX路西侧,XX路北 (3) 建设性质:新建 (4) 建设内容:审判法庭及配套办公用房 (5) 建设规模:面积4000平方米 (6) 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720万元 (7) 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720万元 (8) 建设工期:16个月 (9) 项目管理部门:XX县人民法院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XX县人民法院XX年X月X 日成立。办公楼位于XX路X号,XX年建成,办公区面积1130平方米。目前,全院行政编制XX人,实有人数XX人。领导编制X人,实有领导X人,审判人员XX名,具有法律本科文凭的XX人,法律大专文凭的XX人。全院共由X 个民族构成,其中XXX族XX人,汉族XX人,XXX族X人,XXX族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XX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建筑设计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 (1)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 1.3项目承办单位简介 (1) 1.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范围 (1) 1.5项目提出的背景、理由及过程 (2) 1.6项目概况 (3) 第二章建设规模 (6) 2.1审判法庭房屋建筑建设规模 (6) 第三章建设条件 (8) 3.1场址现状 (8) 3.2场址条件 (8) 第四章建设方案 (14) 4.1项目设计指导思想和原则 (14) 4.2项目总体规划 (15) 4.3设计依据 (17) 4.4建筑方案 (18) 4.5结构设计 (22) 4.6给排水设计 (25) 4.7电气设计 (28) 4.8采暖空调通风设计 (32)

4.9设备方案 (35) 第五章节能 (36) 5.1节能编制依据 (36) 5.2公共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 (37) 5.3 项目节能研究范围 (37) 5.4 节能目标 (38) 5.5 节能设计方案 (38) 5.7 节能措施 (40) 5.8 节能效果分析 (41) 第六章环境影响 (42) 6.1工程概况 (42) 6.2设计原则、适用标准 (42) 6.3环境质量现状 (43) 6.4营运期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 (43) 6.5污染物治理措施 (44) 6.6清洁生产 (45) 6.7环境评价结论 (46) 第七章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 (47) 7.1 劳动安全卫生 (47) 7.2 消防 (48)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56) 8.1组织机构 (5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山东省高院规定2010-12-01 09:29:26 阅读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为加强对商事审判中疑难问题的研究,统一认识,2008年3月25日至26日,山东省法院商事审判研究小组在济南召开2008年第一次会议。省法院李勇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冷绍民,省法院立案庭、民一庭、民三庭、民四庭、审监庭、研究室(审委办)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全省部分中院的分管院长、商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针对商事审判中有关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统一了对大部分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意见,现将本次会议上有关合同法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整理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判断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应依照其是否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其己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性质上属于事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仅经过机关内部人事管理部门决定或者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机关内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机构,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按照机关内设机构处理;应认定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设立该机构的机关单位承担。 (二)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根据民政部民函(2005)237号《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目前民办学校的登记形式有三种:个体、合伙和法人。民办学校在性质上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在处理涉及民办学校的相关案件中,可参照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仅仅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教育管理的一个行政许可文件,与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的确认无关。 (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从性质来说,此类项目(经理)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有的项目(经理)部虽然不是由建筑企业出资设立,但长期以该建筑企业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并向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对于此类项目隆理)部的主体资格,应和建筑企业自己所设立的项目隆理)部同样对待。项目(经理)部所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后果应由建筑企业承担。 (四)企业被注销后是否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我国在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工商登记被注销后;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中,有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虽然显示为“注销”,但注销的原因显示为“被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上述记载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方便登记管理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在此情形下,由于企业末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企业法人资格并未真正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及诉讼主体资格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函)中规定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

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解读:补充明确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尤其注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当共同决定的事项”也属此范围。 另外,管理规约的作用很大,各方面要重视。 第八条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解读: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法发〔1993〕40号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技术规范

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技术规范 目录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科技法庭。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新建、扩建科技的功能分类和系统参数,以及庭审核心设备和外围设备的技术要求。 2. 引用标准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范(试行)2008版 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要求2009 GB 4943-2001 信息设备的安全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 13837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型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50371-2006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526-2010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T 24231.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低温 GB/T 24231.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试验S:高温 3. 科技法庭建设、分类和系统参数 3.1科技法庭建设 3.2 分类 3.2.1 基本功能型 3.2.2 简约功能型 3.2.3 标准功能型 3.2.4 扩展功能型 3.3 技术参数 3.3.1 视频 3.3.2 音频 3.3.3 证据(电子证据的格式) 3.3.4 笔录 3.3.5 文件存储格式 3.3.6 画面分割数量 3.3.7 画面合成技术要求 3.3.8 外围设备控制协议 3.3.9 存储内容 3.3.10 文件命名方式 4.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功能和技术参数 4.1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功能 4.1.1 远程提讯 4.1.2 远程庭审 4.1.3 减刑假释远程问讯 4.1.4 远程观摩 4.1.5 远程点播 4.1.6 远程质证 4.2 科技法庭远程传输的技术参数 4.2.1 视频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新版模板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 以下简称: ”人民法院法庭”) 建设, 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 从中国国情出发, 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做到功能齐全, 设施完善, 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 可一次规划, 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 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进行诉讼活动, 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 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 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 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 包括来访登记大厅( 室) 、候谈厅( 室) 、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 庭) 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理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 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 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 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

法院审判法庭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1.1.2项目承办单位:*** 1.1.3项目建设地点:****** 1.1.5建设性质:新建 1.1.6项目负责人:*** 1.1.7建设规模:本项目***审判法庭共六层(地下一层),框架结构。项目占地面积100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35.45平方米,建筑面积5290平方米,具体功能分布详见表《***审判法庭功能分布表》。 1.1.8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1217.00万元。 1.1.9资金构成:项目建设投资1217.00万元。 1.1.10资金筹措方式: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1034.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183.00万元。 1.1.11建设期:1年 1.1.12编制单位:*** 1.1.13法人代表:汪根林 1.1.14资质等级:甲级 1.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4)新的有关财务制度的会计制度; (5)《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建城(2000)120号 (6)《城市污染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建设部、环保总局、科技部建城(2002)124号 (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9)《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1)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1993; (12)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3; (13)可行性研究开始前已经形成的工作成果及文件; (14)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调查和收集的设计基础资料; (15)《可行性研究与项目评价》。 (16)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系统物质建设?十一五?计划和?十二五?发展规划。 (17)《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2- 24 17:32: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

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项当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建设法院或项目建设法院委托的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项目摘要 一、项目摘要说明 1、项目名称 XX人民法院审判综合大楼建设 2、项目建设单位 XX人民法院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新正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项目建设地点 X##区G1地块 5、项目建设年限 项目建设期二年。2009年7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2010年1月开始建设,2011年12月底竣工验收,2012年投入正常运行。 6、建设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新增建筑面积共15000平方米,新增建筑物为审判综合大楼;新增设备主要有:电梯2部、数码摄像监控系统1套,徽机局域网络系统1套。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投资额2190万元,设备购置投资额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投资额128万元,预备费132万元。 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2430万元,单位自筹270万元,建设资金分两年使用。 8、效益分析 本项目为公益性项目,建成后能每年审判、执行各类案件4000件;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审判环境,将为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加快办案效率,及时调处各类纠纷,以及创造性地开展法院各项工作,提供广阔的服务平台和到位的物资保障。

二、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1、最高法院《关于基层法院建设规范》 2、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2]259号文《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3、X中级法院《建设现代化法院五年实施纲要》 4、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程; 5、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项目建设的背景 X位于##的南大门,是具有光荣历史传统的革命老区,属经济欠发达地区。X法院地处X的中心城区,成立于1949年9月,座落于X 阳明路2号,占地面积仅5亩。该院曾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建设了一栋六层高,仅有1800平方米,集办公和审判为一体的楼房,当时X法院仅有三十几名干警,年收案只有四五百件。而今,该院已有在编干警88人,每年审执的案件近4000件,约占整个X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1/5。但由于X法院所处的地理位置十分狭小,无处建房,全院干警只有拥挤在一栋楼房办公、办案。并且该楼房因长期缺乏资金维修,部分墙体老化裂缝,墙面天花板粉尘经常脱落,雨天渗水严重,不但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还危及到干警的人身安全。如此办公环境和条件,与该院所处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是极不相符的,同时与形势的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失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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