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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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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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

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

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

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

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

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

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

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

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

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

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

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

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收稿日期:2009—11—10

作者简介:李春(1972 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

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

问题. 阎治力(1966 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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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 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

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

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 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

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

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 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

90 一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 ,此” 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

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

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 6 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 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

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行为屡见不鲜.

(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置难,预警难

当前, 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 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 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 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 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 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他们的发财之路. (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制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 ”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 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

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 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

四,对策

(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 '三农 '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

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

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

9】一

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 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

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

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

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

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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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

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

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

(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取证,追赃”的六字

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

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 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

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

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 只

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作.

(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

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

虽然2002 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

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工作?_l 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

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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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ObstaclestoInvestigatingIllegalFund ——RaisingCases

Llch/2f/

(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

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

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

( 责任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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