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互联网为媒介,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行为人在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借助网络电子设备获取并篡改具有著作权的作品,再将其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从中谋取利益;

第二,在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上传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

第三,在未获取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利用下载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

第四,将他人享有著作权、需要支付费用方可浏览或下载的网络作品,借助免费提供的方式,供他人浏览或下载,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随着互联网影响范围的日益加深,几乎所有作品均可以转换为数字形式进行网络传播,在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最主要的受害者是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行业。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分,网络时代给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防控带来了巨大挑战。

与此同时,传统侵犯著作权罪刑罚的执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亟须结合司法实践寻找一种更为全面的、更有执行力的刑罚执行方式,从根本上打击和减少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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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 (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docx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报告,保安撬开后发现四名学生尸体都被藏在宿舍内的四个衣柜里,校方随即向昆明市公安局报警。 警方经过侦查后,认定317室即为作案现场;被害人均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死亡时间约一周左右;作案时间初步认定在2月13日至15日,作案工具即现场遗留的石工锤。同时,警方将嫌疑对象为云南大学本校学生、当时居住于该寝室的马加爵。2004年2月23日晚11时,云南省公安厅向全省公安机关发出A级通缉令;公安部于24日向全国发出A级通缉令。 2004年3月15日下午7时20分许,海南省三亚当地人摩的司机陈贤壮向三亚市河西派出所派出所举报:在三亚的河西路一河堤附近,发现一相貌极似马加爵的男子。警方接报后,迅速赶往发现地抓获该人,

读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读《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是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芝加哥学派”教授加里·S·贝克尔的代表作,这本书堪称后来被人们称为“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宣言书。这本书集中体现了贝克尔的学术思想和学术成就,认为人类一切活动都可以归源为效用最大化,而经济分析是效用最大化、偏好稳定和均衡分析的三位一体,经济分析可以对人类行为作出统一的解释。根据这个观点,他分析了歧视现象、犯罪行为、人力资本和时间分配、非理性行为、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相互作用等传统上由法律学、政治学、人口学、社会学及社会生物学等学科考察的广泛的人类行为,并建立模型来进行经济学的解释。 事实上,贝克尔的学说刚提出时,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应和极端歧视,传统学者认为这是根本无法接受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当时看似狂想的理论已经在某些方面成了经济学的范式,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贝克尔的主张。贝克尔于199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可以看作是对贝克尔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的肯定”,是对“经济学帝国主义扩张”的肯定。 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是一部文集,内容是由贝克尔从他已发表的诸多论述中精心编篡而成,各个章节具有相对独立性,各章之间又彼此关联。该书共由七篇构成,第一篇导言是方法论的阐述,其他六篇则是这种方法论的进一步发挥,这六篇分别是《价格与偏见》、《政治和法律》、《时间和家庭》、《非理性行为》、《婚姻、生育力和家庭》、《社会相互作用》。 第1篇导言 贝克尔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第1章《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指出的“经济学之所以有别于其他社会科学而成为一门学科,关键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对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的确,许多行为同时为几门学科所研究……但我认为经济分析是最有说服力的工具,这是因为,它能对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作出一种统一的解释。”贝克尔的分析方法就是“更明确更全面地假定最大化行为,假定家庭、厂商、工会或管理当局的效用或福利函数能够最大化。假定存在着不同效率的市场以协调各方参与者。假定人们(的)偏好也没有很大的差异。”贝克尔认为追求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三位一体假设及其运用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贝克尔认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不仅适用于解释经济行为,而且可以解释“语言的进化、出席礼拜频次、死刑、法律制度、动物绝种,以及自杀、离婚率,等等”。一言蔽之,“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方法。” 在方法论的部分,贝克尔阐述了对于经济学展阶段的看法,认为经济学经历了研究物质资料生产和消费的第一阶段,研究货币交换关系的第二阶段,现在到了研究人类全部行为的第三阶段。这样,把所有人类在资源稀缺下的选择行为都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这样,他研究了犯罪、自杀、婚姻、爱情、生育子女等等诸多以往经济学不会研究,经济学家也决不会涉足的领域。而通过他的研究方法,理论上我们可以将经济学的研究推广到所有这些人类的感性层面的领域,并建立完善一套研究分析的范式。在贝克尔看来,作为通用科学的经济学,完全有能力并胜地任解决人类所有问题。在其眼中,宗教、人群、社会、国家、基础是最复杂的文化与人的心理解释完全可以抽象化和量化为个体行为分析解决。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摘要在不作为犯中,关于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的问题,理论上一直存有分歧。本文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认为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但仅限于过失犯罪。 关键词犯罪行为先行行为过失 所谓先行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而言的,即指行为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不作为行为实施之前,已经实施了使某种合法权益产生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那么行为人就产生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这一作为义务,即可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但是,由于先行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因而对其外延存有较大争议,尤其是对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的争议,甚为激烈。尽管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探讨,但至今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一、分歧观点

对于犯罪行为可否成为先行行为,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且先行行为限于违法行为,不包括合法行为。如有学者认为“前行为除必须具备导致结果发生之迫切危险外,尚须具备义务违反性,始足以构成保证人地位,至如一个符合客观注意义务或合法之前行为,或如一个合乎交通规则与客观义务之前行为,即不致形成保证人地位。” 观点二: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有学者主张应当适应具体情况,根据诚实的原则和公序良俗来判定。 观点三:主张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一般违法行为或是犯罪行为,都可成立先行行为。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便可以成立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观点四:主张先行行为不应包括犯罪行为。我国学者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的理由主要如下:第一,将犯罪行为纳入先行行为,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第二,将犯罪行为纳入先行行为,会扩宽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范围。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成数罪。第三,在先行行为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一、案例: 2005年9月下旬,浙江温州警方宣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28”跨省抢劫杀人案告破。令人震惊的是,干下抢劫杀人重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吉军和卓科,竟是从长沙岳麓山下某知名高校走出来的“天之骄子”。而他们作案的动机,则是为了获取创业的“第一桶金”,早日实现当老板的梦想。他们此前还在深圳劫杀了一名的哥。 沉迷程序设计误了学业 今年27岁的卓科,1978年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仁寿县一个贫困的小山村。1998年,卓科以优异成绩考入长沙某知名高校的数学与计量经济学院,成为村里走出来的第一名大学生。 读大二时,卓科还保持着勤奋的本色。但他看到身边的同学一个个谈起了恋爱,经常在饭店和歌舞厅出入,心理便失衡起来。从1999年下学期开始,卓科便很少参与班上的集体活动,甚至和同寝室的同学都很少交流,整天沉溺于网络之中,琢磨着那些在外人看来极其乏味的程序代码。读大三那年,他设计编写的“企业资源计划软件”,令国内多家知名软件公司的老总刮目相看,纷纷邀请他去工作。 由于卓科一门心思想着自己的程序设计,导致学业每况愈下。2002年6月大学毕业时,由于差了0.5个学分,他没能拿到毕业证书。 尽管如此,他还是在一家高科技公司找到了工作。老总对他非常赏识,打算只要试用3个月就办理转正手续。可惜3个月后,他因拿不出大学毕业证书,只得选择主动辞职。 结识损友劫杀的哥 就在卓科的人生陷入低谷的时候,他遇上了一个所谓的朋友——罗吉军。罗吉军也是四川人,1998年同样毕业于长沙那所知名高校的化工系。由于校友兼老乡关系,两人很快便成了“铁哥们”。 罗吉军当时系广州一家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日子过得非常滋润,公司还为他配了专车。但没过多久,随着该公司原负责人因经济问题出事,罗的日子便不好过了。罗干脆辞掉工作,和卓科来到深圳“闯世界”。可他们在外面奔波了好些天,也没有找到工作,两人的积蓄很快花光了,连房租都拖欠了一个多月。 2004年9月的一个夜晚,罗吉军专门将卓科约到海边,两人作了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后,罗吉军鼓动卓科和他一起找有钱的老板下手,自己筹钱办企业当老板。 两人一拍即合。此后一段时间,罗吉军和卓科悄悄地跟踪那些坐名车的老板,伺机寻找下手的机会。可这些老板大多带有保镖,防范非常严密,令他们无法得手。于是,两人只得靠打零工维持生计。 为了方便跟踪那些老板的车辆,罗吉军和卓科决定先搞辆汽车,他们将作案目标瞄准了司机。2004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们携带水果刀、电击棍和绳索等作案工具,在深圳桂芳苑小区打了一辆非法营运的“黑的”,伺机杀死了司机,

犯罪愿意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犯罪有两种定义形式定义和规范定义。形式定义被界定为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规范定义被界定为对他人的侵害或损害行为。我们在界定犯罪的定义时需要考证犯罪化的原则,同时需要从现实主义出发客观考量行为犯罪化的条件以及政府法律执行对行为犯罪化的影响。 犯罪的类型:分为重罪、轻罪与轻微罪;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暴力犯罪与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 二、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维度:(一)自由意志论:1、行为的最终抉择乃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2、功利原则是解释行为人之所以犯罪的一个主要法则(贝卡利亚、边沁),及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3、道德责任论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基础(贝卡利亚)。(二)、因果决定论:1、从个体的生理—心理异常特征层面来构架犯罪原因理论体系即犯罪生理—心理理论;2、个人环境决定论,其理论构架主要关注诸如家庭、学校、同辈伙伴交往群体等因素之于犯罪的影响;3、社会环境决定论,其主要关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深层结构,诸如文化、历史因素、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政治经济结构、行为规范之于特定时空中犯罪变化的影响。 三、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以人的自由意识为前提,其所尊奉的信条是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认为人的犯罪是基于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人根据功利原则,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一个理性的选择。当犯罪的成本低于犯罪的收益时人便有可能选择犯罪行为。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认为人在作出决定时,都会考量以最小的代价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当行为人试图通过理性计算来权衡是否犯罪时,行动者的房子行为也即一种理性行为。 (一)古典犯罪学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思想家切撒雷。贝卡利亚、英国思想家杰米里。边沁)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罪刑法定2罪刑均衡3刑罚的目的在于遏制犯罪4刑罚的适度性5、刑罚的确定性与及时性。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论》)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避苦求乐的本能所致,亦即当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与大于因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之时,行为人通常会选择犯罪,边沁将快乐与痛苦归结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因。 (二)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克拉克及德里克。 四、个体生理—心理因素决定论:(一)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代表人物龙意大利勃罗梭《犯罪人论》——生来人犯罪;(二)现代犯罪生物学1、遗传生物学(1)家族研究代表人物美国社会学家理查德。达格代尔;(2)养子女研究;(3)孪生子研究;(4)染色体研究;2、体质生物学(1)内分泌异常研究;(2)中枢神经系统异常研;(二)犯罪心理学:(一)智力与犯罪;(二)人格与犯罪—在预测行为的基础上控制行为,代表人物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家弗洛伊德创立的人格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就是想要做感觉上快乐的事情,而超我则坚持做那些正确的事情,自我是人格中现实的一面,它来调和本我与超我需求之间的冲突。加拿大精神病学家罗伯特。黑尔对反社会人格障碍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反社会人格具有以下特征:1、大脑皮层神经系统可能成熟的不完全;2.病态的自我中心和夸张的自我价值;3、圆滑善变,外表迷人;4、缺乏责任感,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5、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无后悔之心,无耻辱感;6、情绪易于波动,缺乏稳定性;7、缺乏对人的忠诚态度;8、性生活轻浮,乱伦;9、有病理性说谎或欺骗行为; 10、冷酷而缺乏同情心;反社会行为从小就开始了,列入,扰乱课堂秩序,参与打架斗殴,离家出走。 五、个人环境决定论:个人环境与犯罪风险因素的研究主要考量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家庭环境,美国大学教授卢波尔将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父母不良养育区分为四种类型:1、父母的疏忽;2、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冲突与父母对子女的惩戒;3、父母的越轨行为与态度;4、家庭分裂;(二)同辈伙伴交往环境;(三)公众对犯罪的容忍态度;(四)平穷与失业 个人环境是指首属群体成员之间的互动交往模式,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及同辈团体等结构因素。个人环境决定论主要包括了社会学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以及发展理论。(一)社会学习理论:1、塔尔德的模仿理论2、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萨瑟兰认为犯罪行为如同其他行为一样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学习得来的。萨瑟兰指出,当特定的情景中的个人接触赞同违法的解释强于合法的解释时,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二)萨瑟兰《犯罪学原理》关于犯罪行为习得的命题:1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而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习得的;3犯罪行为的习得通常发生在密切接触的交往群体中;4学习犯罪行为的内容除犯罪技巧外,尚包括犯罪动机、驱力、合理化技巧与犯罪态度;5犯罪动机与驱力的特定指向取决于赞同违法与不赞同违法的强度;6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他接触到的赞同违法行为的强度大于赞同守法的强度;7“不同交往”取决于接触赞同违法的频率、持续性、重要性、强度。8犯罪的学习过程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学习过程无异;9虽然犯罪行为是一般要求和价值体现,但一般的需求与价值却不能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原因。 (三)伯吉斯与艾克斯的不同交往强化理论:艾克斯指出犯罪一开始由于模仿而产生的,但行为人是否继续从事犯罪则取决于行为获得奖赏结果的比例,即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因犯罪而获得奖赏与避免奖赏惩罚的作用不断增强所导致的。(四)亚文化理论:米勒的下层阶级文化、沃尔夫冈与费拉柯蒂的暴力亚文化、安德森的街头法则 社会控制理论:(一)、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早期社会控制理论家弗朗西斯、伊凡。奈,在其《测定少年犯罪行为》一文中提出“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控制理论”。奈将社会控制区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与内在控制三中类型。外在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惩罚对个人的控制为直接控制;个人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产生间接控制;行为人的道德感产生内在控制;美国犯罪学者沃尔特,凯德。雷克利斯提出了遏制理论,一是外部遏制,即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对个人犯罪的遏制,内部遏制,即个人将群体中占优势的行为规范内化于自己的心中,从而形成良好的自我概念。同时他还提出三中力量:一是内在推力,二是外在压力,三是外部拉力。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发展,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提出社会纽带理论,他提出了控制个人不犯罪的四大因素:一是依附,依附父母,学校;二是投入,个人愿意投入到传统的活动当中;三是参与,个人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四是信念,个人相信社会的中心价值与主流文化观念,遵纪守法。 综上所述:一旦连接个人纽带不足以强大到控制个人谋取私利的欲望时,个人就可能选择犯罪来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因而也被视为个人社会化不充分,从而不足以提升个人抵制犯罪诱惑的自控能力所致。 (三)犯罪发展理论:犯罪和年龄呈负向关系:一是所有反社会行为均集中在青少年晚期;二是反社会行为与个体年龄之间的关系在个体方面、同伴方面、历史方面或文化差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实质的差异,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所有反社会行为在其整个生活历程中均直线或者连续性下降。 1、格特弗雷得逊与赫希: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犯罪可能性随之下降,导致个体违法与犯罪的自变量大多是在个体的早年生活过程中产生的。 2、格鲁克夫妇:多因素分析视角,认为影响犯罪的因素是由于身体的。气质的、智力的以及社会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认为以下家庭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1)那些家庭纪律松懈,且常常伴随着突然的和恫吓的惩罚(2)低劣的监控;(3)父母与子女之间微弱的情感纽带。 3、罗伯特。萨姆逊与约翰。劳波:认为重新犯罪可以有社会控制缺乏来解释,同样地终止犯罪也可以由社会控制的汇聚来解释。整体发展理论:一是家庭与学校非正式社会控制在维持系统结构的交换关系中起基础作用,其可以用来解释儿童与少年时期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儿童时期的反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生活领域延续至成年时期;三是成年时期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解释了生活世界中犯罪行为的变化,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并不因个体犯罪倾向的差异而有不同。 (六)、社会环境决定论:(一)失范理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谓失范是指社会或团体的一种无规范或规范丧失的状态。(二)社会解组理论;美国社会学家克利福德。肖和亨利。麦凯,过渡区青少年犯罪率高与以下三大因素密切相关:1、物理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大多数位于或毗邻商业区、重工业区。这些地区的建筑物被大量废弃,人口也逐渐减少。人口的减少与工业侵入有关,工业侵入导致适合居住的建筑物越来越少,原有的居民被迫迁出;2、经济因素:青少年犯罪率最高的区域其经济情况也最差;3、人口结构:青少年犯罪率高的区域,与外国移民,黑人的高度集中相关。(三)墨顿的失范/压力理论:1、确立目标,任何社会的文化都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鼓励每个社会成员为追求这样的目标而奋斗;2、规定手段,任何社会的文化都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墨顿认为,个人缓解压力或紧张的社会适应方式主要有五种:1、遵从+ +2、革新+ -3、礼仪- +4、颓废- -5、反叛这种个体拒绝认同社会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同时又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目标和达到手段的目标,成功乃英雄,失败乃罪犯。

不合格项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项处置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施工过程中不合格材料、不合格施工试验、不合格工序的处理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依据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副中心机关办公区工程(一期)A1号楼,对整个工程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进场、施工过程中不合格检验试验情况、各单位检查问题等对不合格项的处理。 编制依据 (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与规范、规程; (4)北京城建集团《质量手册》和《质量管理制度》; (5)市副中心工程办发【2016】9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副中心机关办公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不合格项处置管理制度; (6)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不合格项的确认 物资不合格项:采购物资到货后,进场验收不符合或者外观验收合格但复试结果不合格,可以判定为物资不合格。 施工不符合项: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施工或检验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施工试验不符合项:施工试验不合格,按规定经双倍复试后仍不合格的,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其他具有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标准、图集及施工图纸要求的项目。 四、物资不符合项处理管理 采购物资在进场验收或复试发现不合格品时,进场验收不合格以项目部技术质量管理

人员、材料管理人员、监理或管理公司判定为准。 针对不合格材料,根据市副中心工程办发【2016】9号文要求,材料进场复试不合格,一律不得进行二次复试,相应批次材料应按规定进行退场处理。 物资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以防误用,隔离的方法可采取涂漆、做标记、挂牌、划分隔离等方法。 根据项目部技术质量部通知,物资部填写《不合格物资处理记录》(见附表1),报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公司,在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公司的见证下将不合格材料进行退场处理,退场过程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影像信息包括见证人员、接受人员、封样、装车、车牌号、车辆驶出现场口等)。 对不合格材料物资,物资部统一建立不合格物资处理台账,并留存退货单据,退货单据由供应方、收货方签字确认,并清晰载明材料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 五、施工过程不合格项的管理 现场日常管理出现的需整改、已整改的质量问题,不作为不合格项。只将产生问题无法整改,需要编制处理方案、征求设计、监理、建设等各方意见的问题,作为不合格项。 现场技术、质量、施工管理人员发现并上报不合格项,最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判定。 针对判定的不合格项,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联系设计、监理、勘察、建设等单位确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技术人员完成方案的编制,按程序报监理审核。需要设计认可的报设计签认。 现场按照审核确认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方验收。 项目部技术质量部做好施工过程不合格项处理的资料整理、归档。 六、施工试验不合格项的管理 施工过程进行施工试验,发生最终检验试验报告不合格时,定义为施工试验不合格项。不包括能够进行双倍取样复试但还未复试的除判不合格。 发生试验不符合项时,项目专职试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汇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方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并依据应整改方案要求严格进行整改落实。 施工试验发生不合格项,需要暂停相关部位施工的,由技术负责人通知工程部门立即暂停所涉及的施工部位和相应施工工序的施工。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分析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分析 :孙珅学号:211205268 专业班级: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4)班 摘要: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如何预防大学生网络犯罪,本文认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网络犯罪的关键即网络管理;二是大学生的自身建设。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预防熊猫烧香 一、大学生网络犯罪的主要原因 导致大学生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各种因素往往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只有对引起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各种因素有一个全面正确的了解,并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才能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网络自身的特点及存在的漏洞与缺陷,使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成为可能 一方面网络自身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线间侵

入、背后侵入、暗门侵入以及制造逻辑炸弹、定时炸弹等破坏性程序,使网络失灵、数据遭受破坏,甚至造成网络崩溃瘫痪,这些是实施网络攻击、网络破坏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和电子技术的弱点,为大学生攻击网络提供了具有吸引力的违法犯罪目标。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传输快捷、交互方式多样、高科技化程度高等特点对大学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也极易激发大学生的挑战欲望,加之网络信息具有易攻击性,电子技术存在脆弱性、环境依赖性、易受干扰性,以及计算机具有信息易泄漏的特性等,使计算机网络系统较易成为受大学生攻击的目标。此外,我国的网络使用者,普遍存在着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重使用轻安全的现象。由于将网络安全放在次要的位置,也就导致了安全管理、技术培训严重落后于使用水平,安全技术装备投入极少,缺少必要的安全管理员,缺乏安全管理的技术防范,没有定期的安全测试与检查,没有安全监控[1]。这种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管理存在漏洞的现状,是当前网络违法犯罪频频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立法不完善,网络监管不严,对网络犯罪打击缺乏力度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多。为了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和加大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也在逐步进行。先后颁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文本,也有打击计算机犯罪、保护信息安全的条款[2]。这对于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网络监管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内容摘要】中国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基于经济学基本原理分析这种针对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得出的结论是这种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防控的。 【关键词】经济学原理;拐卖妇女儿童;经济分析 收稿日期:2010-08-02 作者简介: 张晓敏(1984-),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警察行政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张晓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 这种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不小比重,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狡猾、残忍,危害日益严重。这种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必然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人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在预算的限制下,选择最适宜的某种方式追求最大的效用和利益,或者在固定效用或利润下追求最小的成本投入或支出。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犯罪人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要大于非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效益。据此可知拐卖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现象的经济成因(一)犯罪成本分析 犯罪成本是商品生产的产物,是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在犯罪学中的反映。主要由现实的犯罪成本和惩罚成本构成。 1.现实的犯罪成本 现实犯罪成本是指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贿赂、逃避侦查、逃跑等所支出的费用。拐卖 犯罪实施所采取的一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持,为实施犯罪活动做铺垫。同时为逃避惩罚并更猖獗作案,贿赂领导干部的不在少数,这也构成现实的犯罪成本。 2.惩罚成本 惩罚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惩罚而遭受的损失。犯罪分子如果因犯罪受到惩处必然会降低甚至抵消其犯罪收益。但是,惩罚成本是预期成本犯罪分子因犯罪而受惩处只是一种可能性,因为犯罪有败露或不败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两种可能性。同时,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后所经历的恐惧、悔恨等心理成本也属于惩罚成本,但长时间作案以及形成团伙的拐卖犯罪消除了单独作案时的势单力孤和易受打击感。一般说来犯罪组织内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同主流文化相对立的犯罪价值观,组织成员之间意气相投,相互强化了反社会心理,降低了罪责感。也就是说这种心理成本一般上会随犯罪程度的加深而呈下降趋势。 (二)犯罪收益分析 当前拐卖犯罪活动呈团伙趋势发展。这类犯罪活动已经发展为内外勾结,由过去的“单打”———发展到现在的 “一条龙”,有“中转站”、“交通第8卷第3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Vol.8No.32010年9月 Journal Of 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Sep.2010 33

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

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犯罪的解释,即人为什么会犯罪。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力图构思一种合理的犯罪解释,据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这一庞大的理论体系虽则丰富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却也意味着在犯罪原因研究上的困境,即没有一种理论能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犯罪现象,这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验证。一直以来,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即便如此,任何一个要研究犯罪原因的人仍无法回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解释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对犯罪的定义。对犯罪的定义,关系到犯罪观的确立,以及据此所提出的犯罪调控对策,必须对此进行讨论。很多学科都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各学科视角的不同,对犯罪的定义就各具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及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萨瑟兰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而刑事法律则是由官方机构所发布有关于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它应毫无判别地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以上种种定义,或因把握上的没有信心而用相

对性的词语进行表达,或是以“犯罪-刑罚”构架来解释而囿于该构架,或是纯粹的政治学角度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是一些传统的认识,更新的犯罪学观把犯罪原因直接归之于社会。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他把犯罪学的研究扩展到法定犯罪以外的领域,开阔了犯罪学研究的视野,也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在我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从来不应认为是法定犯罪,而应是一切具有社会违害性的行为,因为这正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犯罪行为本质性的事物去认识犯罪,是很难靠近真理的。每个社会、每个时期对犯罪的法律定义是不同的,但它们都有共同的一点,就是确认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因此,我认为,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对犯罪进行定义,以达到探寻犯罪原因的努力。 先辈们从人的生物性、社会性等许多角度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犯罪本源的问题。我认为,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因为这样的探讨过于微观,使我们陷入了“瞎子摸象”的境地,大家都从人的某一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自是走不出自己设定的圈子。对此的反思,要求我们退一步从更广泛更全面意义上的“人”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国刑法认为,犯罪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从犯罪学角度认识犯罪行为,也要从这四方面来加以阐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犯罪是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它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因此,把犯罪问题放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加以探讨应该是合理的。本文侧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素对犯罪行为加以分析研究,以图取

浅析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与研究

浅析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与研究 摘要: 近年,在校学生犯罪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人文精神缺失和法制教育观念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大学生对他人权利的漠视和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健康教育缺失,心理疏导缺位则是大学生心理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犯罪原因;教育缺失;心理矛盾 中国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准人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精神面貌、思想态度和行为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大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应为全社会所关注。目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化、现代化、工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变革也正处在关键时期。就这个时期我国的大学生而言,其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健康向上的,能与变革中的时代要求相一致。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尤其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前居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如今也逐步被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浪潮之中。入学时的高额收费、毕业时的双向选择,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困难使现在的大学生较以往在思想上、心理上都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负担和压力。经济、学习、就业的压力、使许多大学生心理上不堪重负,于是在大学校园里产生了一些不协调的音符,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据北京大学教授康树华所做的一项调查:1965年青少年犯罪在整个社会刑事犯罪中约占33%,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文革”期间,青少年犯罪开始增多,占到了整个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学生犯罪占%;而近年,青少年犯罪占到了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为17%{1}。从卢刚事件到马晓明杀亲,从云南大学马加爵杀死同学到政法大学陈春明老师被学生杀害,这都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大学生犯罪的数量之大、频率之高,范围之广,危害之重已不容我们对这个犯罪群体忽视。 以往学者们在探究大学生犯罪原因时,更多的是关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主体外因素。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发挥作用。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现象。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是在行为人的有关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影响下进行的。犯罪心理既是生成犯罪行为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

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考核表 实践课题: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分校 专业法学教学点 指导教师日期

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的案例分析 裁判要旨: 1997年11月14日下午,王某到晨星贸易公司联系业务,乘人不备,顺手牵羊在会计科办公室拿走一张空白支票。1988年1月10日上午,王某利用在华容钢厂财务科聊天,乘他人接电话之机,将在晨星贸易公司拿来的空白转账支票上,偷偷盖上华容钢厂财务专用章和该厂法定代表人、会计、出纳在银行预留的印章。1988年春节前,王某将转账支票,盗用华容钢厂在城市信用社账号,到当地世贸商城购买商品,价值30万元,与与世贸商城到信用社办理转账。信用社会计收到支票后,审查啦支票上的户名、贴、收付款单位、大小金额、预留印章之后,从华容钢厂账户上划走30万元。1988年2月10日,查阅凭证才发现该转账支票是由晨星贸易公司购买。经公安局积极侦查,将王某抓获。并向法院以盗窃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提起上诉。 法律判决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并未非法占有晨星贸易公司的财务,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王某行为不属于盗窃罪。王某行为是达到非法占有华荣钢厂财产为目的,得到晨星贸易公司的空白转账支票,并冒名使用啦该转账支票属于票据诈骗罪,并且金额较大,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评析 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王某在晨星贸易公司联系业务时,在会计科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盗取。同时这张空白支票,王某并没有盗用晨星贸易公司的名义非法占有其财物,而是冒用他人单位名义改变啦转账支票的性质,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王某行为不属于盗窃罪。 二,王某是否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王某利用偷盖到华荣钢厂财务专用章和三枚预留印鉴之后,转走其钢厂30万元。王某所持的的空白支票,通过偷盖其他单位印章等方法,非法加以改变其性质,达到非法占有华荣钢厂财产所有权。而伪造和变造金融票据罪的表现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真实的票据基础上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王某并未对所持支票进行剪接、挖补、覆盖、涂改,因而王某的行为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三,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票据流通中,明知是伪造、变

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96716240.html, 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仍远远未达到理想效果。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几乎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即便进入了大学,也仅仅在大学一年级时开设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此外,很多学校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政策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在这样的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多少与考取好学校为目标,而忽略素质教育,遵纪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我们在处理学生校外偷窃商品和校内宿舍“顺手牵羊”盗窃同学物品案件时,问及当事人在偷窃时的动机及心理感受,有的学生觉得拿别人东西是件无所谓的事,心里舒服,没有感觉到内疚和紧张;个别学生居然称拿别人东西时候是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干的,只要拿不出证据自己就不会承认,根本没去考虑后果如何。可见,这些学生多是随心所欲和冲动心理、侥幸心理作祟。如:设计学院03级学生肖某某,2017年7月3日晚趁与其合租在外居住的同学不在之机,

将其放于房间内的一部价值3120元尼康数码相机盗走。次日,此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属实,由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根据《四川美术学院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学校给予肖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市场经济冲击,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影响下,物质利益已经不再被人们视为是“拜金主义”和“思想腐化”的反映,这种昔日遭人唾弃的观念反而成为现代社会中的“重头戏”。有的人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正是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 据调查,女大学生犯罪,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比如,我院高职03级一名女生杨某某,生长于我市区内,论家庭经济条件应该说是很好的,然而就为了能拥有更多的钱来满足自己穿着时髦、添置奢侈生活用品的欲望,竟在即将毕业的前夕铤而

商业贿赂的经济学分析

商业贿赂的经济分析 摘要: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在全世界都比较普遍,尤其是在中国更是发生了许多起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在中国医疗行业和企业项目招投标采购中都存在着商业贿赂,因此对于商业贿赂的经济分析,研究其产生原因、危害和解决办法就显得尤为迫切了,本文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对商业贿赂进行了经济分析,指出了其原因和影响的构成因素,并且具体分析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过程和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行贿规制处罚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Commercial Bribe Abstract: The economic bribe is very rampant in the whole world at present. Especially there are many cases in china, so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commercial bribe is very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This article shows the cause and effect and solving way of commercial bribe. And point out its construction and form from evolutionary economics. At last we give some suggestion about it. Key words: commercial bribe; collaboration; regulation; penalty 一、引言 从朗讯事件到最近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DPC)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曾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普)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因而被罚款480万美元。,我们着实看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触角之长、威力之猛、动作之快。同时我们也看到在中国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从采购供货到招投标,都存在着很严重的商业贿赂情况,美国企业的例子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必须要深入研究商业贿赂行为并且找到减少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办法。 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只能选择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正因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所以,会影响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令人担忧的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 商业贿赂的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车马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外旅游考察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其中以财物给付最为常见。这使得商业贿赂行为人所采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而且大量的事实表明,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据工商部门介绍,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要在很短的时间里找到企业的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确时很困难。另外,由于工商部门没有查封、扣留等执法手段,所以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导致一些企业成功躲避法律的制裁。 商业贿赂毕竟是一种由于利益而产生的行为,因此对其进行经济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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